全民健身的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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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意義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 學校體育場地 全民健身場地 使用情況

1.現狀及存在問題

1.1國家“十二五”規劃

綱要(草案)的第四篇第十六章第四節指出:“大力發展公共體育事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提升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體育健身意識和健康水平。”

1.2現狀

據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我國體育場地面積僅為13.3億平方米,學?,F有體育場地558044個,占全國場地總數的65.65%。社會體育場地資源遠遠不能夠滿足全民健身需求,國家也無法在短期內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設體育場地,同時學校體育場地處于相對閑置的狀態,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全民開放意義重大。

2006年開始,國家體育總局和教育部在全國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全國學校體育場館向公眾開放,如何有效地挖掘占全國場地一半之多的學校體育場地資源向全民開放?不管是城市學校還是農村學校,不管是沿海城市還是西部地區,學校體育場地一般在校內,實施中大學體育場地對全民開放相對容易,而中小學體育場館(包含學生在18歲左右的職業學校)因教學、安全、管理等諸多原因一定時間內對外開放,供全民體育運動無償或有償使用,確實很困難。全民體育健身的場所一般都是廣場、街道邊、社區、公園、收費的室內體育場,而公共體育場館對社會開放一般要收費。

1.3問題

高中(含18歲以下的各類職業學校)以下學校,學生都是未成年人,學校負有監護權,辦學形式一般呈現封閉性。建在校內的體育場地,要免費向社會全民開放,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各個學校體育場館各自為政,沒有考慮社會的整體規劃布局,更沒有兼顧全民健身的需求。體育場所設施簡陋得多,符合國內外體育比賽標準的場地少,對學生的吸引力不夠,學生休息日、寒暑假參加體育運動不多,場所閑置多。

2.體育健身場地的調查

主要通過調查學校體育場地和全民健身體育場地的使用情況,來看一看體育健身場地的利用效率。

2.1運動時間

全民健身運動的時間兩頭多,既早上和晚上多,全民健身時間基本固定;學校學生使用體育場所時間為早操、上午和下午體育課、課外活動(陽光一小時),休息日、寒暑假空閑多。

2.2體育場地

全民健身用體育場一般早上、晚上和休息日用得多。運動場、廣場、舞廳、公園活動多,但是白天上下午時間用于健身的人少。學校學生上下午用操場、球場等體育場地上早操、課間操,上體育課,進行陽光一小時課外活動。

2.3運動時間的比較

早上:6:30—9:00,中老年人打球、跑步較多;上午和下午9:30—16:30學生上體育課,下午:16:30左右陽光一小時,晚上19:00—21:30全民健身參與體育鍛煉人多。

2.4分析

學校體育場所學生使用率最高、參加運動學生多;學校和全民健身的時間、運動場所沖突不大,能兼顧(見下表)。

學校與全民健身體育場地使用時間:

∨—表示場所用的時間多;×—表示場所用的時間少

3.改進與建議

3.1體育場所的建設重點應放在學校體育場所

學校體育關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是涉及千家萬戶的民生工程。學校場所布局一般也靠近社區,靠近大眾生活,所以體育場所的建設應以學校體育場所為主。同時制定較完善的場地開放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規范學校體育場地的開放原則、保障條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爭取做到學校與全民健身雙贏。

3.2學校體育場所質量要提高

良好的場地設備和器材,能提高學生和民眾參與體育運動的興趣,吸引人們參加運動;優質體育場也可以提供國內外體育比賽場地的需要,為發展體育產業做好場地準備;高水平體育比賽又能提高學生運動的興趣,吸引更多學生投入體育運動中來,良好的場地為學校學生在課外時間參加體育鍛煉提供保證。

3.3學校體育場地布局爭取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

新建學校體育場位置既要考慮有利于教學又便于獨立對全民健身開放,把體育場最好從學校隔離出來,既和學??吭谝黄?,又分離,這樣既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又能兼顧全民體育健身;學校在保證不影響學校體育教學等正常的體育運動前提下,根據現有的場地條件和人力資源,分類、分時段有序開放;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全民健身運動盡量充分利用一個體育場,以便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便于場地設備、資源共享共贏,減少體育場所的空置率,提高體育設備的使用率。

3.4優質的學校體育場為競技體育提供優質的運動場

競技體育學校學生利用學校的體育場地,進行體育鍛煉,又可利用學校的師資來提高運動員文化理論水平;學校體育利用競技體育的師資,提升學生對體育運動的興趣、提高運動水平為競技體育盡可能提供后備力量。

3.5學校體育場周邊盡量建廣場

學校體育場和體育館周邊最好考慮建廣場,一來交通便利,接送學生停車方便;二來廣場邊上開發安全衛生的餐飲服務業滿足學生、全民的生活需求,提供就業崗位又帶動周邊產業;三來為全民體育健身提供體育場,大眾健身場面也是無形的廣告,為學生樹立運動健身的榜樣。廣場人多,間接也保障學校的安全。

3.6學校體育場周圍開展體育文化活動

學校體育場周圍開展有益的體育文化活動,如:棋類、桌球、樂器等,學生放學早的話,很方便地參加喜歡的豐富有趣的課外活動,以避免路途遙遠來回跑動,提高學生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2

各位領導、同志們、全體同學們:

早上好!

天天健身,天天快樂,全民健身,壯我情懷。在全團上下全面開展創先爭優、熱愛偉大祖國、建設美好家園活動的大好形勢下,團黨委隆重舉行一五團紀念建黨90周年“回顧兵團歷史,唱響兵團精神,打造綠色西古城”全民健身徒步走活動啟動儀式,這是我們150團人值得慶幸的一件大喜事。我們全團的團員們對本次活動的隆重舉行感到歡欣鼓舞,我們熱烈祝賀本次活動的成功舉行!

同志們、青年朋友們,今天,我們站在環團樹林帶起點上,看著千畝綠樹成蔭的大林帶,享受著綠色給我們團場的騰飛帶來的優勢、給我們的生活帶來的幸福,我們年輕人將接過老軍墾植樹造林、綠化團場的接力棒,去營造綠色150團的今天和明天。如今,團場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了,體育鍛煉已成為我們追求“科學、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走出家門、走進大自然、走到陽光下,舒緩工作、學習壓力,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自覺投身到健身活動中去。希望老少朋友們通過本次活動,積極行動起來,以飽滿的熱情投入到體育運動中來,用健康的體魄和旺盛的精力迎接我們的未來。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3

三《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答記者問見解的問題性

(一)“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和事實根據

(二)“特殊立法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的問題性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四 放棄現行法律適用原則的必要性和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代替方案

(一) 放棄“區分不同案件分別適用法律”原則的必要性

(二) 解決醫療侵權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代替方案

結論

三 《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答記者問見解的問題性[44]

如前所述,答記著問強調, 條例“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那么, 答記者問所說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是什么呢? 在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上, 條例所體現的立法政策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立法政策有什么不同呢? 條例所體現的特殊立法政策又是以什么事實為根據的呢? 被作為根據的那些“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現實呢? 即便符合客觀現實, 以這些事實為根據, 是否能夠證明條例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限制性規定具有政策上的合理性呢? 這些就是本節要檢討的問題。

(一) 條例所體現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及該政策的事實根據

條例第1條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條例起草者衛生部的匯報指出, 修改辦法的經濟補償制度的原則是“既要使受損害的患者得到合理賠償,也要有利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和醫學科學的健康發展”[45]。答記者問的表述與衛生部匯報的見解基本相同, 但更為直截了當。它指出, 條例之所以要對賠償金額作出限制, 就是“為了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 換言之, 如果不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所作出的限制, 如果法院對醫療事故引起的賠償案件適用體現了實際賠償原則的民法通則的規定, 那么, 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就會受到不利的影響[46]。由此可見,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特殊立法政策的“特殊”之處, 亦即在賠償政策上條例與民法通則的不同之處,在于條例以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這一公共利益來限制患者或其遺屬原本根據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所可能得到的賠償這一個別利益。筆者在此將該政策簡稱為“公益限制賠償政策”。

根據答記者問的說明, 條例所體現的公益限制賠償政策是以下述被政策制定者所認定的四項事實為根據的。① 醫療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 ② 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 ③ 我國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 ④ 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對照條例起草者衛生部的匯報可以發現, 答記者問所提出的事實根據論,除了其中的第①項似乎是答記者問自己的看法(筆者不知道衛生部是否在其他正式場合表達過這樣的見解)以外,基本上反映了衛生部在匯報中所表達的見解[47]。

以下, 筆者對“公益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進行分析和評論。

(二) “公益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的問題性

1. 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能說明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性。

答記者問沒有說明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與限制賠償到底有何關系。筆者在此姑且作出兩種推測[48],然后分別加以評論。

(1) 答記者問也許是想說: 高風險性這一客觀因素的存在, 降低了過失這一醫療侵權的主觀因素在賠償責任構成中的意義。人們應當承認以下兩個事實, ① 在醫療過程中, 即使醫務人員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 也未必能夠完全回避診療的失敗及由此引起的患者人身損害的發生; ② 即使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方面確實存在過失, 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與該項醫療行為固有的風險性存在一定的關系。因此, 在設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時, 應當考慮到醫療風險這一客觀因素在損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 不應當把在客觀上應當歸因于醫療風險的那部分損失也算在醫療機構的頭上。條例對賠償數額作出限制反映了醫療事故損害與醫療風險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關系這一事實, 因此是合情合理的,是正當的。

筆者基于下述理由認為, 上述推論是不能成立的。① 醫療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這一事實認定本身不能反映現實中的醫療行為與醫療風險的關系的多樣性。現實情況是,醫療行為不僅種類極其繁多而且存在于醫療過程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有的可能具有高度的風險( 比如確診率極低的沒有典型早期癥狀的某些疾病的早期診斷, 成功率極低的涉及人體某一重要器官的復雜手術,對搶救患者生命雖然必要但嚴重副作用的發生可能性極高的急救措施),有的則可能幾乎沒有風險(比如在遵守操作規范的情況下的一般注射,常規檢驗,醫療器械消毒,藥房配藥,病房發藥等)② 這種推論誤解了醫療風險與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關系, 因而是根本說不通的。眾所周知, 我國的醫療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而非嚴格責任原則。既然如此, 那么在醫療損害的發生被證明為與醫療過錯和醫療風險(特指與醫療過錯無關的風險)[49] 二者都有關系的場合, 醫療機構只應承擔與其醫療過錯在損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醫療侵權法上, 風險因素與民事責任不是成正比而是成反比, 風險因素對損害的形成所起的作用越大, 醫療機構因其醫療過錯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就越小。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是增加而是可能減輕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的因素。只有在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侵權領域, 高風險性才可能成為增加民事責任的因素。

(2) 答記者問也許是想說, 如果事先不通過制定法(比如條例)對賠償范圍和數額作出必要的限制, 那么醫療機構就會因害怕承擔其不愿意承擔或難以承擔的高額賠償責任而指示其醫務人員以風險的有無或大小作為選擇治療方案的主要標準,盡可能選擇無風險或較小風險的治療方案; 醫務人員在治療患者時就會縮手縮腳,不敢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而冒必要的風險, 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因此就可能得不到原本應當得到的醫療保障。所以, 條例限制賠償標準,有助于調動醫師救死扶傷的職業積極性, 最終將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筆者認為, 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嚴重脫離實際的推論, 因而也是沒有說服力的。

① 在對賠償數額不作限制(尤其是不作低標準限制), 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醫師果真會從積極變為消極, 對患者該治的不治, 該救的不救, 該冒的險不敢冒嗎? 限制了賠償數額,醫師果真就會因此而積極工作, 勇于擔負起治病救人的重任嗎? 這一推論符合醫療侵權的實際狀況嗎? 依筆者之見, 在適用民法通則的實際賠償原則或賠償標準高于條例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情況下, 醫師未必會因害怕出差錯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而該治的不敢治, 該救的不敢救, 該冒的險不敢冒。因為在許多場合, 采取這種消極回避態度反而會導致醫療不作為或不完全作為所構成的侵權。不僅如此, 因為這種消極態度可能具有放任的性質, 因而在其導致的侵權的違法性程度上也許比工作馬虎或醫術不良所引起的延誤診療致人損害的侵權更為嚴重。② 醫療的宗旨是治病救人, 因而是不考慮風險違規亂干不行, 顧忌風險違規不干也不行的典型行業。醫師必須遵循診療規范,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盡善管理。③ 限制或降低賠償標準, 就算可能有調動醫師積極性減少消極行醫的效果, 也免不了產生降低醫師的責任感, 縱容違規亂干的嚴重副作用。④ 按照風險論的邏輯, 條例規定的賠償制度還不如辦法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制度; 對廣大患者而言, 他們的生命健康利益獲得醫療保障的程度在條例時代反而會降低, 因為醫務人員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性由于條例( 較之辦法)加重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而降低了。

2. 即使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質, 以此為據限制賠償也是根本沒有說服力的。

答記者問沒有(衛生部匯報也沒有)具體說明我國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有何含意, 更未具體說明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與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之間有何關系。筆者在此參考有關的政策法規文件和一些文章中的議論[50], 分別對這兩個問題的內容作出以下的推測。

(1) 我國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 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的公立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公益事業單位,它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對患者而言, 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② 政府對公共醫療事業的財政投入將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政府的財政投入為公共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 從而為廣大患者能夠享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創造了一定的物質條件。政府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和合理補助的政策,為這些機構的福利性醫療服務提供了一定的支持。③ 政府為了增進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福利, 減輕患者個人的醫療費用負擔, 在城鎮為職工建立作為社會保障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在農村推行和資助合作醫療制度, 邦助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在當地也能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④ 政府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負擔能力, 對醫藥品市場價格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進行適當的控制。

(2) 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 決定了因醫療事故而發生的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的特點。① 它是在非自愿( 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在法律上有義務向需要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并且是非完全等價( 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不以完全的等價有償為原則 ) 的基礎上進行利益交換( 患者仍需支付一定的醫療費用) 的當事者之間發生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在完全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進行利益交換的當事人即通常的民事活動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賠償關系。② 它是提供醫療服務利益的醫療機構和接受醫療服務利益的患者之間因前者的利益提供行為發生錯誤導致后者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賠償關系, 換言之, 是好心人辦錯事引起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通常的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所引起的賠償關系。③ 它在事實上又是以作為公共醫療的投資者的政府為第三人( 賠償問題不僅可能影響到政府投資的效益,而且可能使政府投資本身受到損失)同時以利用該醫療機構的廣大患者為第三人( 賠償問題可能影響到該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從而影響到利用該醫療機構的廣大患者的利益)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僅僅涉及當事者雙方利益或至多涉及特定私人第三者利益的賠償關系。

(3) 正是因為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決定了因醫療事故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賠償關系具有不同于通常的債務不履行或通常的侵權所引起的賠償關系的特征, 所以條例起草者才將該事實作為調整這種賠償關系的特殊政策的依據之一。如果不考慮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 如果不以該事實為依據制定特殊的賠償政策, 而是完全根據或照搬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 醫療事故賠償的結果, 不僅對于賠償義務人醫療機構可能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 而且會使國家利益和廣大患者群眾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筆者認為, 上述見解(假定確實存在), 根本不能說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

(1) 答記者問在論證限制賠償政策具有合理性時, 只提“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不提我國的醫療行業和醫療服務在相當范圍和相當程度上已經市場化和商品化, 我國的絕大多數公民還得不到醫療費負擔方面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這兩個有目共睹的現實。這種論法很難說是實事求是的?!拔覈t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認定,本身就是非常片面的; 這一“事實”作為答記者問所支持的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前提之一, 本身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立的。

① 眾所周知, 在條例起草和出臺之時, 更不用說在答記者問發表之時, 我國的醫療行業已經在相當范圍內和相當程度上實現了市場化。第一, 從我國醫療行業的主體來看, 被官方文件定性為“非營利性公益事業”[51] 單位的公立醫療機構,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確實依然占據主導地位,它們所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 據說因其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 所以對接受該服務的患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但是,在我國的醫療行業, 非公立的完全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早已出現, 其數量以及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占有的市場分額均有明顯的增長趨勢; 民間資本或外資與公立醫療機構的各種形式的合資經營也已經成為常見的現象。它們擴大了完全商品化的醫療服務市場。由于它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 在價格上是放開的, 所以對接受其服務的患者而言, 沒有福利性 ( 除非將來有一天把這類醫療服務也納入作為社會保障的醫療保險的范圍)。此外, 只有非營利性公立醫療機構才是中央或地方財政投入及有關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實施對象。營利性醫療機構當然是自籌資金、完全自負盈虧的企業[52] 。第二, 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價格來看, 首先, 公立醫療機構配售給患者的藥品和消耗性材料的價格往往高于或明顯高于市場零售價(換言之,實際上往往高于或明顯高于醫院采購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總和), 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據說其目的在于“以藥養醫”); 盡管醫療機構所采購的一定范圍的藥品的市場價格受到政府價格政策的控制(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方式), 但這種控制是為了保證基本醫藥商品的質價相符, 防止生產或銷售企業設定虛高價格 (明顯高于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總和的價格即暴利價格) 謀取不適當的高額利潤[53]。因此這種政府控制價格與計劃經濟時代的計劃價格有本質的不同, 并非像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即所謂“低價”, 而是比較合理的市場價格。所以, 這種價格控制, 雖然有利于消費者或患者正當利益的保障, 但并沒有任何意義上的福利性。其次, 基本診療服務項目( 比如普通門診和急診; 一定范圍的檢驗和手術; 普通病房等一定范圍的醫療設施及設備的利用)的價格,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價格政策的控制, 因而也許可以被認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 但具有明顯的收益性或營利性( 即所謂創收 )的醫保對象外的五花八門的高收費醫療服務( 比如高級專家門診、特約診療卡服務、特需病房、外賓病房等)在較高等級的許多公立醫療機構(尤其是三級甲等醫院)中早已出現并有擴大的趨勢。此外, 在許多醫療機構中, 原本屬于護理業務范圍內的一部分工作也已經由完全按市場價格向患者收費的護工服務所替代。所以, 被官方定性為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的公立醫療機構,在事實上正在愈益廣泛地向患者提供沒有福利性的甚至完全收益性或營利性的醫療服務。

② 從患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情況來看,第一, 加入了基本醫保的患者,一般除了必須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外,還須支付超出其醫保限額的醫療費用。他們選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保對象外的醫療服務,或選擇定點醫保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因而完全自付醫療費的情況并不少見。同樣是享受醫保的患者,其享受醫保的程度即自付醫療費占實際醫療費的比例可能不同; 符合特殊條件的一小部分患者,則可能基本上或完全免付遠遠大于一般醫?;颊咚苊飧兜姆秶尼t療費[54]。第二, 更為重要的事實是, 我國所建立的社會基本醫保制度,不是以全體居民為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比如日本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而是僅僅以城鎮的職工(城鎮中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本人為對象的醫保制度[55],加入者的人數至今還不滿我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56]。換言之, 我國城鎮的相當數量的居民和農村的所有居民是不能享受基本醫保的(即完全自費的或幾乎完全自費的)社會群體(除非加入了商業醫保,但商業醫保不具有福利性)。政府雖然已決定在農村建立由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且不說這一制度才剛剛開始進行個別的試點(更不用說在一些貧困地區,甚至連最基本的醫療服務設施也不存在),就是全面鋪開,它為廣大農村居民所可能提供的醫療保障的程度也是極其微薄的[57]。要言之,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所強調的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對于我國的絕大多數居民來說, 即使在某種意義上(比如公立醫療機構的部分診療服務的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也許可以被理解為存在,也只是非常有限的,微不足道的。

筆者之所以強調上述兩個方面的事實, 并非為了批評現行的醫療福利政策, 而僅僅是為了指出以下兩個多樣性的存在。第一個多樣性是醫療行業或醫療服務與醫療福利的關系的多樣性。醫療行業既存在福利因素又存在非福利因素, 既存在公益因素又存在營利因素; 有的醫療服務具有福利性,有的醫療服務則沒有福利性; 有的醫療服務具有較高程度的福利性, 有的醫療服務只有較低程度的福利性。第二個多樣性是患者與醫療福利政策的關系的多樣性。有的患者能夠享受較多的醫療福利, 有的患者則只能享受較少的醫療福利, 有的患者則完全不能享受醫療福利; 能夠享受醫療福利的患者既有可能選擇具有福利性的醫療服務, 也有可能選擇沒有福利性的醫療服務; 享受基本醫保的不同患者所享受的醫保利益又可能存在種種差別甚至是巨大的差別。據此, 我們應當承認, 支持醫療事故賠償限制政策的公共福利論無視這兩個方面的多樣性, 嚴重脫離了現實, 因而沒有充分的說服力。

(2) 即使醫療行業所具有的公共福利性能夠成為限制福利性醫療服務享受者的醫療事故賠償請求權的正當理由之一, 現行條例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 由于沒有反映以上筆者所指出的患者與醫療福利政策的關系的多樣性這一有目共睹的客觀事實, 所以它不僅違反了條例起草者衛生部所主張的公共福利論的邏輯, 而且從公共福利論的觀點看, 它又是顯失公正和公平的。

① 根據公共福利論的邏輯, 條例原本應當將患者所接受的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服務與醫療福利的關系(即是否具有福利性, 具有多少程度的福利性)作為確定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之一, 原本應當采取賠償數額與自費程度成正比與福利程度成反比的原則,使得自費程度較低的被害人較之自費程度較高的被害人,部分自費的被害人較之完全自費的被害人,在其他條件同等的情況下,獲得較低比例的賠償數額。換言之, 使后者能夠獲得較高比例的賠償數額。令人感到難以理解的是,條例竟然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條例僅將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作為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第49條第1款))。

② 公正性是良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標準之一。如果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公共福利論, 從所謂“患者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與該患者自付的醫療費用應當實現某種程度的等價性”的觀點看, 確實還帶有那么點“公正性或公平性”的意味的話, 那么, 衛生部在以我國醫療具有公共福利性為事實根據之一設計醫療事故的賠償制度時, 就應當充分注意患者與醫療服務福利性的關系的多樣性, 所設計的賠償制度就應當能夠保證各個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都有可能按照所謂“等價性”原則獲得相應數額的賠償。很可惜, 現行條例的賠償規定在這個問題上犯了嚴重的一刀切的錯誤。說的極端一點, 它使得醫療費用自付率百分之百的患者,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只能獲得醫療費用自付率幾乎接近于零的患者所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

③ 從立法技術論上看, 衛生部的失誤在于, 她將醫療服務的福利性這個因案而異極具多樣化和個別化的事實,因而只能在各個案件的處理或裁判時才可能確定的事實,當作她在制定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所依據的事實即所謂“立法事實”(具有一般性或唯一性并且在立法之時能夠確定或預見的事實)。衛生部顯然沒有分清什么樣的事實屬于立法事實,可以被選擇作為立法的依據, 什么樣的事實不屬于立法事實, 因而不應當被作為立法的依據,只能被選擇作為法的實施機關在將法規范適用于特定案件時認定或考慮的事實?;煜撸橇⒎ㄉ系拇蠹?。如果將后者作為前者加以利用而不是作為一個因素或情節指示法的實施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加以認定或考慮, 那么,制定出來的法就不僅會因其事實根據的不可靠而可能成為脫離實際的有片面性的法, 而且在其適用中可能成為不公正的法。如前所述,為了避免條例制定的賠償標準在適用中引起明顯的不公正后果, 衛生部原本(如果她認為在政策上確實有此必要的話)應當將涉及福利性的問題作為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同醫療事故等級等因素一起,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加以規定。 (3) 即使我國醫療行業具有相當高度的、相當廣泛的、對不同的患者而言相當均等的福利性( 比如達到了日本或一些歐州國家的程度), 以其為據限制醫療事故賠償也是沒有說服力的。

① 生命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理所當然地受到現行憲法和一系列相關法律的保護。充分保障這一權利, 建立具有適當程度的公共福利性的醫療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使每一位居民, 不論其經濟能力如何, 都能得到相當質量的必要的醫療服務, 是政府在憲法上的責任。我國醫療行業保留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性,政府從財政上給予醫療事業必要的支持, 應當被理解為是人民權利的要求, 是政府對其憲法責任的履行, 而不應當被看成是政府對人民的恩惠。財政對醫療事業的投入, 并非來自政府自己的腰包, 而是人民自己創造的財富。在筆者看來, 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人民的憲法權利和政府的憲法義務這一基本的憲法意識, 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看成是政府通過醫療機構的服務對百姓患者實施的恩惠。

② 如果說社會福利在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比如美國)的一個時期內, 曾被僅僅視為國家對社會的弱勢群體的特殊照顧或恩惠(不是被視為福利享受者的法律上的權利)的話, 那么就應當說在社會主義國家,它當然應當被首先理解為國家性質的必然要求。我國只要還堅持宣告自己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 就必須堅持這種理解。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鮮明的社會主義觀念, 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醫療福利僅僅理解為政府所采取的一種愛民利民政策。

③ 任何社會福利政策,只有獲得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律保障才可能真正為人民帶來切實可靠的福利。筆者在此所說的完全意義上的法律保障是指,不僅福利的提供要有法律保障, 而且在福利的享受者因福利的具體提供者的過錯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也要有充分的法律救濟的保障。 否則, 提供福利的法律保障就失去了充分的現實意義, 人民享受的福利就只能是殘缺不全的福利。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全面法律保障的觀點, 它弱化了法律救濟的機能, 使本來就程度很低范圍很窄的醫療福利退化為殘缺不全的福利。

④ 治病救人是醫療行業的根本宗旨, 嚴格遵守醫療規范、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關愛患者、 救死扶傷是醫務人員的神圣職責和法定義務(執業醫師法第3條,第22條)?;颊咄懈督o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是他們作為人的最為寶貴的健康和生命的命運。醫療事故恰恰是起因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違規失職, 恰恰是背離了患者的期待和信賴, 恰恰是危害了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對性質在總體上如此嚴重的侵權損害, 如果認為有必要設定賠償的范圍或標準的話, 毫無疑問, 至少不應當在范圍上小于、在標準上低于其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筆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 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怎么會如此的“理性”, 理性到無視醫療事故侵權在總體上的嚴重性質, 理性到搬出諸如醫療的公共福利性、醫療服務的不等價性之類的似是而非的理論( 無論是土產的還是進口的)。這些理論又怎么能夠證明限制醫療事故賠償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呢?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4

關鍵詞:全民健身 社會體育 作用

1、前言

全民健身計劃是我國實施的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它的實施重點是青少年兒童,實施目標在于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體質和健康水平。學校是青少年的集中地,學校體育是國民體育的基礎,它擔負著培養造就青少年全面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培養學校體育工作直接實施者(體育教師)的高師體育院系,在這項跨世紀工程實施中,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和專業優勢,配合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如何抓住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這一良好機遇來促進本專業的全面發展,均是高師體育院系面臨的新課題。認真研究這一課題對保證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對促進高師體育院系面向21世紀求發展,均有十分重意義。

2 高師體育院系在全民健身計劃實施中的地位與作用

2.1 為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提供科學保證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是一項宏偉的社會系統工程,它聯系著社會的方方面面,要保障它的順利實施,必須以系統的全民健身理論為基礎,以科學的方法為先導。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擺脫全民健身實施中可能出現的盲目性,讓國民在科學健身活動中享受到體育強身的實效,達到增強國民體質的目的。因此,建立全民健身的科學理論,研究全民健身的科學方法是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首要任務。

2.2 研究學校體育和社會體育是高師體育院系日??蒲泄ぷ鞯囊豁椚蝿?。高師體育院系在研究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中具有豐富的經驗,在學科隊伍中聚集了一大批經驗豐富的專家教授和各類專業人才,具有學科門類廣,人才齊的學科優勢和人才優勢。充分發揮這些優勢,為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提供科學保證,對全民健身具有重要意義。

2.3 培養優秀體育教師,促進青少年健身活動開展是高師體育院系的基本工作。體育教師是學校體育工作的直接實施者,在學校體育工作中責無旁貸地成為培養學生終身體育鍛煉意識、技能與習慣的教育者和指導者。他們肩負著對學生進行終身健康教育、培養鍛煉習慣、增強體質的多重任務。青少年是我國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重點,他們的體育活動大部分集中在學校,學校體育的發展程度,直接影響這部分人的體育活動質量。作為學校體育工作的直接實施者——體育教師,自身的素質高低,工作質量的好壞無疑直接影響著學校體育工作。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高師體育院系培養出來的體育教師,能否勝此重任,將直接關系到全民健身計劃在青少年兒童中的實施效果。因此,培養合格的體育教師,開展好學校體育工作,保證全民健身計劃在青少年中的實施效果,是高師體育院系在這項宏偉工程中應起的作用。

2.4 為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面向全社會和全體國民,社會群眾體育活動與健身是全民健身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社會群體健身活動的宣傳者、組織者和執行者。全社會推行全民健身計劃,需要一大批具有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一定的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體育健身活動的方法和手段,并有較強的社會體育組織管理能力。要達到《制度》規定的標準,必須進行培訓。作為高師體育院系在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中具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和得天獨厚的教學優勢與條件。充分利用教學人才優勢與教學條件優勢,培訓一大批優秀的體育指導員,對保證全民健身計劃的順利實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高師體育院系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人才培訓作用。 轉貼于  3 把握機遇,利用優勢促進高師體育院系的發展

3.1 改變教學觀念p加強學科建設,適應社會發展

培養學生終身體育意識,掌握體育鍛煉手段與方法,促進體質增強是面向21世紀學校體育的歷史重任。作為培養體育教師的高師體育院系在培養目標上要主動適應學校體育的新觀念,改變過去那種以運動技術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加強學生健身能力的培養,增設群眾體育課程(不同人群的生理、生化、保健、體育健身方法等有關課程),加強全民健身的責任感教育,使學生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

在專業方面,增設社會體育專業,擴大高師體育院系的辦學面,增強適應社會的辦學能力。

3.2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高師體育院系雖是人才聚集,但因過去舊的教學觀念,教師對體育健身和以健身為目的的體育手段了解和研究并不多。因此,要改變以運動技術為中心的教學觀,樹立以健身為目的教學觀,教師除在思想上更新觀念外,教學中也應更新教學手段與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教學適應社會的需要,培養的體育教師才能適應社會的要求。

3.3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實施《計劃》亟需科研為先導。高師體育院系應將科研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全民健身,積極開展健身功能研究,加強對不同人群(不同年齡、性別和種族)的生理特點、健身方法與手段以及體質測定標準的研究。這不但是高師體育院系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當今社會的需要。

3.4 抓好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高師體育院系應發揮教學單位教學資源優勢,把為社會培養體育指導員作為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以《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為依據,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高效計劃,為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培訓出一大批有熱情、有能力、懂技術、懂理論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4 結束語

4.1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為高師體育院系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把握機遇,充分利用本專業在全民健身中的地位和作用,發揮專業優勢與人才優勢,發展自己,為我國體育事業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4.2 改變教學思想,改革教學模式,適應社會發展,為社會培養合格的體育教師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作為當前高師體育專業教學改革的重點。

參考文獻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5

一、統一思想,圍繞主題,努力創導濃郁的羽毛球運動的氛圍。

大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既是形勢的需要,時代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市羽毛球協會根據市體育總會關于開展2010上虞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及時召開了理事會,在統一思想的基礎上,會議提出要圍繞今年我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主題,結合協會的自身特點, 積極組織廣大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的工作思路,努力使今年的全民健身節活動開展的有聲有色。

二、整合資源,制定方案,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市的羽毛球運動。

為了讓今年的全民健身節活動落到實處,協會及時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據我市現有的羽毛球活動場館偏少偏緊的客觀實際,提出了資源整合的一系列工作設想,扎實開展了全民健身節活動。一是組織了二次賽事。協會組織了第二屆“特安杯”羽毛球邀請賽和市級機關“大康杯”羽毛球比賽,不僅豐富和活躍了廣大羽毛球會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業余文體生活,同時也推動了我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開展;二是落實了活動的場所。協會想方設法籌集資金六萬元,與城北實驗中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體育館的租借合同,每晚向全市羽毛球愛好者免費提供訓練和活動的場所,使我市開展羽毛球運動在時間、內容、場地三個方面有了保證,受到了全市廣大羽毛球愛好者的熱烈歡迎。

為了有效的開展全民健身節活動,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將從以下兩個方面開展好工作。

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6

關鍵詞 延安市 全民健身 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G812.4 文獻標識碼:A

Analyze the Main Factors of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s Development in Yan'an City

ZHANG Hongling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Yan'an University, Yan'an, Shaanxi 716000)

Abstract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is a long-term, massive social engineering, requires leadership,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s' attent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every citizen,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undertaken subject to many factor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Yan'an City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less leisure time; weak sense of self-health; lack of sports facilities and equipped on; imperfect system, a shortage of funds; lack of a unified and orderly orga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 guidance; fragile natural conditions are the main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city's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Key words Yan'an City; fitness; influencing factors

0 前言

1995年由國務院正式頒發的《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是我國群眾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隨著全民健身第二期工程(2000-2010)的實施,基本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全民健身體系。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影響了全民健身的深度和廣度,使更多的人對全民健身活動有了嶄新的認識。隨著全民健身的深入,全民健身事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突出。通過調查,延安市全民健身計劃實施不盡如人意,下面就影響延安市全民健身的因素做以下分析。

1 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1)研究對象:對延安市500名65歲以下的不同年齡、不同職業的人群作為研究對象。

(2)研究方法:①文獻資料法:根據本課題的需要,查閱自2005年以來與全民健身有關的文獻80余篇,為本文的撰寫提供理論依據。②問卷調查法:結合本課題研究內容,根據問卷設計要求,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449份,有效問卷403份,有效回收率為89.8%。③數理統計法 :對所收集的有效數據,根據體育統計學原理,運用Spss軟件進行常規統計和處理。

2 結果與分析

2.1 延安市全民健身運動開展現狀

在被調查的403人中,堅持每周鍛煉3次,每次30分鐘的人數占12.3%;每周2次,每次20~30分鐘的人數占41.5%;每周一次,每次30分鐘以內的人數占28.2%;有15.6%的人基本不進行體育鍛煉;根本不參與體育活動的人占2.4%。以上數據表明我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從參加體育鍛煉的人群看,文化程度和體育人口基本成正相關。老年人人群參加體育鍛煉的人數最多占62.1%;其次是青少年占48.9%,中年人群參加體育鍛煉的人數僅占20.7%。老年人和青年人人群參加體育鍛煉的比例明顯高于中年人群,男性參加體育鍛煉的比例高于女性??梢姡岣咧星嗄暧绕涫桥詤⒓芋w育鍛煉是全民健身計劃的關鍵。

2.2 影響延安市全民健身開展的主要因素

(1)閑暇時間少。從影響我市人們進行體育鍛煉的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出,因為工作緊張、家務繁重而導致沒有閑暇時間進行體育鍛煉的人數排在首位,占總人數的54.5%。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的壓力增加,生活節奏加快,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常常有心動的機會而沒有行動的時間。閑暇時間少是制約延安市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的主要原因。

(2)健身意識薄弱?!叭窠∩碛媱潯钡膶嵤┎粌H依靠每個公民的參與和實踐,更重要的是將其轉化為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的自覺意識。在被調查的人群中有41.3%人對健身的意義理解的比較膚淺的層面上,認為沒病就是健康,不需要浪費時間進行體育鍛煉;僅有23.1%的人了解全民健身的戰略有所了解;甚至還有9.8%的人根本不了解健身的科學涵義。由此可見,延安市居民對全民健身活動的了解程度和認識水平整體偏低,沒有充分意識到健身意義重大,自我健身意識薄弱也是阻礙延安市全民健身廣泛開展的主要因素。

(3)體育設施與配備上的不足。鍛煉身體是以體育運動為基本手段,離不開一定的場地、器材作為保障。健身場地、器材是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物質基礎。我市受經濟條件和地理環境的制約,延安市體育設施相對滯后,配置水平較低,可利用的體育健身場地嚴重不足。有54.3%的人認為延安市目前所擁有的運動場地和配置的體育器材等體育設施,難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健身鍛煉的實際需求,只有18.7%的人認為場地設施基本滿足要求。場地設施的缺乏影響了延安市全民健身運動普及、推廣的主要客觀因素。

(4)體制不完善,經濟條件的制約。經濟是保障“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重要因素。20世紀80年代的“體育強國”的奮斗目標,使“舉國體制”得到了空前的強化。金牌的光芒,暫時掩蓋了需要改革的角落。以長期忽視全民健身為代價換取了我國高水平競技強國的地位。大眾體育長期受到輕視,忽視了“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缺乏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可續發展觀作為指導思想,導致了以培養全面發展的人為終極目標的體育精神的流失。政府支持有限,把群眾體育推向承受能力虛弱的社會,難以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體制的不完善,經濟條件的制約是影響我市全民健身運動開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5)缺乏統一有序的組織和專業指導。健身鍛煉是一種體育行為,也是科學實踐活動。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我國體育事業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組成部分,它能夠指導群眾科學健身,有效提高健身效果,提高健身的實效性。延安市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在全民健身現階段的發展中,廣大群眾鍛煉的科學化水平普遍較低,73.5%的群眾有鍛煉的愿望;有61.8%群希望相應的機構組織一些全民性的健身活動。延安市對全民健身宣傳的力度不夠,沒有形成良好的鍛煉氛圍,有組織的體育活動和比賽開展得較少,全民參與性的體育活動幾乎沒有。這些都成為影響延安市全民健身運動推廣、發展的重要因素。

(6)脆弱的自然條件。延安平均海拔1200米左右。北部的白于山海拔1600~1800米。北部以黃土梁峁、溝壑為主,占總面積72%;南部以黃土塬溝壑為主,占總面積19%;西部子午嶺,海拔1500~1600米,形成延安地區地形的骨架?!耙粓隼宵S風,從秋刮到冬”、“山連山來,峁連峁,三山五嶺不見苗”,陜北人民曾用歌謠無奈地描繪出家鄉生態的脆弱景象。延安的冬季寒冷,夏季炎熱,脆弱的自然環境成為影響延安市全民健身開展的另一個客觀因素。

總之,以上因素制約著延安市全民健身運動的具體實施。要推動這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社會活動,必須完善體制、提高群眾自我鍛煉的意識、加大全民健身的宣傳力度、加大全民健身的服務體系的建設等等,最終達到全民健身在我市的普及。使全民健身運動在我市全面、科學、快速地發展下去。

基金項目:延安大學社科基金項目(Yds2013-16)主持人:張紅玲

參考文獻

[1] 崔雪萍.影響我國全民健身計劃推進的若干因素及對策[J].廣州體育學院學報,2000(9):7-10.

[2] 姜麗萍.實施全民健身計劃若干因素的調查與分析[J].體育科研,2000(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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