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資本市場的主要特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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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資本市場的主要特點范文1

在中東歐轉軌國家中,波蘭是一個擁有3860萬人口的大國,又是20世紀90年代經濟恢復和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1989年政局劇變后,1990年開始經濟轉軌,經歷了兩年經濟嚴重滑坡,1992年波蘭在轉軌國家中率先到達谷底并出現回升,到1998年,經濟水平已超過劇變前18%。1998年東亞金融和經濟危機,使俄羅斯和一些轉軌國家經濟陷入嚴重困境,波蘭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1998、1999和2000年的經濟增長率仍保持較高的水平,分別為4.8%、4.1%和4.0%。

西方學者認為,波蘭經濟的基本經驗是“成功地實施了休克療法”。而波蘭經濟學家、1994至1997年曾任波蘭第一副總理兼財政部長的科勒德克則認為,“波蘭的成功來自于拋棄了休克療法,而非相反。”(注:〔波蘭〕格澤戈爾茲·W·科勒德克:《從休克到治療:后社會主義轉軌的政治經濟》,中譯本,上海遠東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按照他的意見,經濟轉軌包括相互聯系的三個組成部分:一是經濟自由化和宏觀經濟穩定;二是結構改革和制度變革;三是產業生產力的微觀結構重組。只有第一個部分是可以選擇激進還是漸進的方式;第二部分,包括私有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總是要采取漸進改革的方式,除非能夠很快達成政治上的共識,還有大量資金投入(如原東德那樣);第三部分是現存生產力的微觀結構重組,也必須是漸進式的,在這個問題上連原東德也不能例外。

波蘭在1990~1991年實施第一個方面的激進改革后,出現經濟極度不穩定,以后就開始進行調整,按科勒德克的說法,逐步“拋棄”了休克療法,并取得經濟恢復和增長的效果。

令作者感興趣的是,以實行激進式轉軌著稱的波蘭,卻在所有制結構改造方面實際實行比捷克、匈牙利更加漸進的方式,而且在私有化過程中比較注意兼顧效率和公平。本文試圖初步考察波蘭在私有化和企業重建方面的經驗和教訓。

一 所有制改造概況

(一)轉軌前后所有制結構的變化

1989年轉軌開始時,波蘭經濟中公有制占主導地位。國有成分(包括地方政府所有)占該年國內生產總值的70%,加上集體經濟,這一比重超過80%。公有經濟在就業中的比重為70.4%。金融業、通訊業和運輸業以及許多工業部門幾乎沒有私有成分。農業是惟一的私有成分就業比重(81.6%)大大高于公有經濟的領域。轉軌開始后,新建的私有企業迅速增加,國有企業實行私有化,使波蘭的所有制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在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私有經濟已經占有絕對優勢(見表1)。銀行部門的所有制結構也有了重大變化。到2000年3月,商業銀行的全部股份中,國家財政、中央銀行和其他國有單位只擁有16.2%;波蘭的私人單位和個人股東擁有27.3%;外國資本在銀行資本中占有的份額增加迅速,已經超過一半,達到51.6%;合作銀行還有4.9%的比例(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5.)。

表1 波蘭經濟中私有成分比重的增長(%)  

1989年

  1995年

1998年

就業人數

  47.2

  62.6

70.7

國內總產值

  23.1

  58.0

69.4

工業

  16.2

  44.0

69.1

建筑業

  25.5

  87.2

93.7

零售貿易

  27.4

  92.3

95.0

出口

  4.8

56.8

78.8

進口

  14.4

  69.7

86.5

注:工業和建筑業為銷售額;出口和進口位于1989年項目下的為1990年數字。

資料來源:各年的官方統計。轉引自"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7.

與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東歐國家比較,波蘭國內總產值中私有成分的比重相對較低,國有企業仍在工業中擁有相當的實力。例如,在1998年,國有企業的數量在全部工業企業中只占1.3%,但仍占工業銷售額的31%,占該年工業就業人員的33.1%,在投資額中卻占40.9%。各部門中私有成分的區別很大:在采礦業和公用事業(電力、瓦斯和供水)中,私有化的比例極??;而在乳品、汽車制造、消費性電子產品、化學工業、人造纖維、魚制品、服裝以及造紙工業等部門,已經實現了私有化任務。

(二)私有化進程簡述

早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的波蘭政府在團結工會的強大壓力下就已經開始允許建立私人企業。1988年12月23日議會通過的經濟活動法,對建立企業規定了寬松的規則,并為公有企業和私有企業提供平等的待遇。1989年以團結工會為首的政府成立后,將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列入重要議程。1990年7月13日制定的國有企業私有化法,為原國有企業資產的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礎。法律規定,可通過各種途徑使國有企業私有化,包括“資本私有化”、清償(liquidation)私有化、雇員租賃私有化、大眾證券私有化等。

波蘭的國有企業分兩部分,大多數中小型企業可直接進行清償私有化。所謂清償私有化,不是一般地理解為出售倒閉的企業,而是指不經過將國有企業轉變為商業性公司而直接出售?!扒鍍敗笨梢允侨砍鍪刍虿糠殖鍪郏部梢酝ㄟ^租賃實現私有化。財務狀況較好的企業的清償私有化,按國有企業私有化法令第37條進行;財務狀況惡劣的企業的清償私有化則按1981年9月25日通過的國有企業法第19條執行。據波蘭私有化部提供的報告,清償私有化進行得比較順利。到1994年9月底,按照私有化法第37條清償的原國有企業1003家,其中通過租賃實現的絕大多數資產轉入原企業的職工和經理手中;按照國有企業法第19條進行清償的1202家,由于它們的經濟條件惡劣,一般都賣給外部投資者或合資企業(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

另一部分大中型企業則先轉變為國家獨資的商業性公司,然后再通過“資本私有化”和“大眾私有化”改造成股份制企業或其他私有企業。“資本私有化”包括以下三種方式:一是通過拍賣或直接談判向外部的戰略投資者出售;二是通過國家投資基金實行大眾私有化;三是債務轉變為資產。這部分企業的資本私有化進行得并不順利。到1994年9月,656家原國有企業已經轉型為國家的獨資公司(公司化或“商業化”了),即已完成了實際私有化的第一步。其中,只有123家的50%或更多的股份出售給了國內或外國投資者。大約450家國有公司進入了國家投資基金計劃。其余的公司根據1993年2月3日通過的銀行和企業融資重建法實行債務轉變資本式的私有化。

1990年波蘭共有8441家國有企業,其中工業企業2860家。根據私有化部的數據,到1994年年末,2862家國有企業已經改變了所有制,401家破產,281家變成社會財產。大約21%的企業仍為國有企業,8%的企業處于破產程序中(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這是大眾私有化正式實行前的狀況。

由于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種種困難,波蘭的大眾私有化推遲到1994年才正式實施。波蘭第一個大眾私有化計劃是在1992年由所有制改革部提出的,但被當時的議會否決。經過政治上的反復討價還價,議會于1993年4月30日最終通過了關于國家投資基金及其私有化法令。大眾私有化從1994年11月開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國有企業商業化;第二,用股份公司形式建立15家國家投資基金;第三,分配給每個波蘭成年公民一份國家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證,約有2700萬波蘭人向國家投資基金支付20新茲羅提(約合18美元)注冊費用后即可獲得一份所有權證書。到1997年年末,大眾私有化全部完成。

二 私有化途徑的主要特點

波蘭與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東歐國家比較,私有化途徑的多樣性是其明顯的特點,而且私有化的速度也較慢。捷克的私有化以大眾性的證券私有化為主;匈牙利則實行有償的直接出售,沒有在公民中進行無償的國有資產分配;而波蘭幾乎實施了轉軌國家所有的私有化方法,各種方法的作用也比較均衡,因此,有的經濟學家把波蘭的私有化稱為“混合型”私有化。從私有化途徑與隨后的公司治理、企業業績的關系來考察,波蘭私有化途徑還有以下一些特點:轉軌初期私有成分的“增量改革”作用較大;國有企業改變經營機制與私有化并進;職工在私有化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私有化進程中比較注意吸引戰略投資者和以后的公司治理;試圖與資本市場進行配套改革,等等。正是由于強調私有化以后的經濟效果,波蘭私有化的準備階段比上述兩個國家長,因此進度較慢。

(一)轉軌初期私有成分的“增量改革”

前面提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波蘭已經開始經濟活動的自由化。早在經濟轉軌正式開始前的1989年,波蘭已有將近100萬小型的個體經濟。90年代前期,新成立的私人企業如雨后春筍紛紛出現,私人經濟成分迅速發展。1994年秋,200多萬個非農業私人單位正在從事經營活動。其中170萬家為個人所有,其余30萬家為各種合伙企業(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

轉軌初期迅速增加的私人經濟,對緩和90年代初期的經濟危機和使波蘭經濟走出谷底趨于回升,具有重要作用。1990年波蘭經濟下降11.6%,而該年公有經濟下降20.1%,私人經濟卻增長了8.5%;1991年波蘭經濟繼續下降7.0%,其中公有經濟下降26.0%,私人經濟增長33.0%。私人經濟對全國經濟下滑的緩沖作用十分明顯。1992年波蘭經濟開始回升,當年恢復性增長速度為2.6%;以后連年回升。而公有經濟的危機性下降一直延續到1994年(該年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大眾私有化正式開始),可見,私人經濟增量性改革對波蘭90年代前期的經濟恢復起了重要作用。

私人經濟,特別是小企業的重要性,實際上要大于上述官方數字。因為有許多新建立的小企業沒有正式注冊,處于“灰色地區”。直至90年代中期這部分產值約占波蘭國內總產值的1/3。1996年以后,灰色經濟開始相對收縮,但到90年代末,仍占國內總產值的15%~25%?!盎疑洕钡姆e極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灰色經濟主要為非熟練工人提供了就業機會。1995年,至少有88萬就業人員將非正式工作作為他們惟一的收入來源。其次,灰色經濟雖然有損于國庫收入,但對轉軌初期的資本積累和投資卻有重要作用。1990~1993年的非正式經濟投資成為隨后1994~1997年經濟增長的有利因素。最后,非正式經濟還對增加出口起了積極作用。1994年,非正式企業的出口達27億美元,占全國出口總額的16%。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如果沒有早期的私有經濟的增量改革,波蘭有可能像俄羅斯等其他轉軌國家那樣,在90年代遭受更多的混亂和經濟困難(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pp.148~150.)。

(二)國有企業的商業化、公司化與私有化

1989年10月,以當時的財政部長巴爾采羅維奇為首提出的政府激進改革計劃,重點不在私有化上,因為當局認為,當時的主要問題是預算赤字、通貨膨脹和國際收支赤字,這些問題必須通過休克療法加以解決;而私有化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私有化正式實施前,大中型企業首先實行“商業化”或“公司化”,即對國有企業加強預算約束,迫使它們按效率原則從事經濟活動,在私有化以前就經受市場競爭。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是波蘭轉軌比較成功的又一個重要原因(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p.152.)。

根據波蘭官方統計,到1996年,在已經轉變為國家獨資公司的所有原國有企業中,只有183家通過出售形式的資本私有化完成了私有化任務;另外512家公司進入了大眾私有化的程序。但是,不管是否實行私有化,它們都被要求進行經營機制改革(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108.)。1980~1981年波蘭團結工會的全國性罷工,迫使議會通過了《國有企業活動法》,確立了工人委員會在企業重大決策中的決定性地位。其結果,大中型企業的經營陷入了所謂“百慕大三角”,工人委員會、工會與經理之間責、權、利關系不順,國家作為所有者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實際上一切重要的企業改造工作都處于停頓狀態。

國有企業的“商業化”在制度上要求作出如下改變:第一,撤消工人委員會;第二,建立監事會,作為所有者的代表;第三,建立董事會。監事會一般有9名成員,主要由私有化部的代表組成,其中2名監事從職工中選舉產生。它的主要任務是代表國家的利益。董事會則由高層經理組成。這樣,大大減輕了企業決策的多中心問題。盡管經濟學家對商業化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它沒有達到使全部應該私有化的企業都及時實現私有化,但不少經濟學家從企業轉向市場化經營的角度給予肯定的評價,他們認為,由于商業化,采用新的會計制度和規則,使經營透明度增強,并改善了控制機制,有利于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加上企業經營外部環境的變化,迫使大中型企業開始走上市場化經營的道路。有的經濟學家指出:“最初強調私有化是企業改革的關鍵措施,不久與經驗結果相矛盾。特別是,仍為國家所有的企業按市場方式作出了相應的反應?!彼麄冞€著重提出,波蘭提出了一個難題,因為它是轉軌較早并保持最快的增長速度的國家之一,但是與其他先進的轉軌國家比較,波蘭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私有化較慢。

波蘭特大型國有企業克拉科夫鋼鐵聯合企業的改造,是“商業化”改造取得初步成果的一個案例(注:金雁、秦揮:《經濟轉軌與社會公正》,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38頁。)。1991年,克拉科夫的“列寧鋼鐵聯合企業”改組為“T.森吉米拉冶金股份公司”(HTS),當時是國庫獨資公司,以后逐漸進行參股式的產權結構改造。從1992年開始,該公司就按波蘭專家制定的方案進行改造。首先,剝離非冶金過程的各種輔產業和福利性機構,成立了多個子公司,雇員從4萬人減少為1萬人。同時,通過國家擔?;I集國內外貸款,進行技術改造,新建一條年產205萬噸鋼坯的連鑄流水線,并重建了熱軋廠。在生產組織方面,也按“靈活專業化”原則進行了改組。改造后的企業大大提高了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

(三)在私有化過程中職工參與的重要性

在波蘭的私有化模式中原國有企業的經理和職工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在宏觀層次上,波蘭的議會中有強大的工會力量,代表職工的利益來討論和審議各種私有化方案;在微觀層次上,各個企業是否私有化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私有化,經理和職工的意見具有決定性意義。這個特點的積極意義是,減輕和避免了私有化過程中因利益沖突而產生阻礙,使產權結構的改革在工聯主義思潮嚴重的波蘭得以順利進行;而且,企業的經理和職工往往從企業利益出發,要求新所有者在購買企業資產時允諾隨后對企業進行進一步投資和改建。其不利方面是,弱化了國家對私有化過程的統一管理,增加了所有制變遷的成本。在私有化過程中原企業的經理和職工要求無償或低價得到企業部分股份,一般說來,他們可以無償地得到企業15%的股份;并迫使新所有者承諾隨后保證就業機會的要求。

原國有企業經理和職工過高的要求,往往使潛在的投資者望而卻步。尤其是工會組織力量較強的重工業大企業,私有化進程極其緩慢。為了緩解各種障礙,1996年8月通過了一個新的私有化法。這個法令為職工提供了更加優惠的得到股份的條件;但是,法律提出了負債企業和具有戰略重要意義的企業的專門的私有化程序。按照這個法令,在啟動直接私有化時,不必尋求“內部人”的批準(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p.305~306.)。

(四)戰略投資者參與私有化過程

由于波蘭私有化的主要目標是企業競爭地位的實際改進,因此常常使擁有部門經營知識和資本的戰略投資者處于企業資產購買者優先的地位。特別是在公開競標的資本私有化場合,戰略投資者的實際參與是波蘭私有化的另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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