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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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范文1

然而,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作為被申請人的公民、法人槿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如果被申請人要求申請承當相應賠償責任,究竟應由審理原訴案件的審判合并審理,還是必須單獨另案起訴,是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訴,不是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等有關問題,現行法律并無系統全面地予以明確規定,而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具全操作了不盡相同。

一、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致人損害的基本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朋錯誤”所包括的具體情況錯綜復雜,所以,在探討因之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之前,極有必要對之詳加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的經驗,透視“錯誤”的各種原因和表現,就會發現財產保全錯誤既有因違背程序性條件引起的,也有因違背實質性條件引起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的。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緊急情況下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其目的的保證將來提起訴訟的案件在實體判決后能順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比绻暾埲嗽诜ǘㄆ陂g內不起訴,說明并不緊急或已發生變化,訴前財產保全也就失去了意義。懷此事時,因訴前何全措施的采取,可能已經給申請人造在了一定損害。

2、申請人雖然起訴量被駁回的。

人民法院依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申請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但立案后又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由此造在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人理應賠償。

3、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成立的。

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就立即開始執行,若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申請復議,人民法院發現裁定不當的,應作了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消原裁定,而申請人因錯誤申請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其予以賠償。

4、申請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的。

財產保全一般是由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提了申請并提供有效財產擔保后,由人民漢院依法采取的。一方面,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申請人也承擔著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應向被申請人賠償損失的風險,因此,即使是申請人主動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也無法免責。

5、申請人申請撤訴并被人民法院準許的。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申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并被依法準許,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但如果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已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即使法院及時地解除了保全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請人所應承擔的賠償6、在訴訟結果上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不能免除申請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依當事人早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或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后,經過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而被申請人卻因此前的財產保全而受到了損害。實際上,訴訟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決定了財產保全申請的正確與否,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而且,“敗訴”既可能是全部敗訴,也可能是部分敗訴,也就是說,敗訴的程度直接關系到申請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大小。

二、關于處理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賠償案件的訴訟程序及其立法建議

財產保全作為一項臨時性救濟措施,大多是在是非不明的情況下的為,所以因錯誤申請致被申請人損害之諸多情形的存在,也是有其特定的理論根據與現實基礎的。但問題在于有關被申請人要求追究申請人錯誤申請民事責任的程序適有方面,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還不甚明確,更談不上系統全面,僅僅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3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即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訴前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然而,如前所述,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遠遠不限于訴前一種情況??梢姡F行立法已經暴露出不少缺陷,很難滿足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亟待予以完善。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1、完善相關立法時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完善、健全關于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賠償案件適用程序的立法問題時,主要應從如何更好地便利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利于法院進行審判和采取保全措施、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便利于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以及均衡各級法院工作負擔等角度予以綜合考慮,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各類案件應當適用的處理程序。此外,還應積極借鑒其他國家或者有關國際公約中既有的優秀立法成例,縮短我國在相關立法上的摸索期,逐步縮小與國際社會的立法差距。

2、針對不同情況規定相應的處理程序。

現行立法中,只有《意見》第32條就訴前財產保全錯誤的處理程序作出了規定,但由于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致被申請人損害的情況錯綜復雜,所以,在就此問題完善立法時,不應一概而論,具體而言:

(1)在原訴案件一審程序進行當中,被申請人因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向其請求賠償損失的,法律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應被申請人的申請由原訴案件的審判組織合并審理,也可以由被申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大會堂法院單獨另案起訴。也就是說,法律應賦予被申請人一項選擇權。

如此立法的原因在于:第一,切實貫徹了訴訟經濟原則。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之賠償糾紛是從原訴案件中派生引發出來的,原受訴法院的審判組織對案情比較了解,由其將兩糾紛合并審理,便于查明事實,提高訴訟效率,及明解決糾紛,順利執行生效判決,并利于降低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尤其是申請人在原訴案件的審理結果上出現部分敗訴的情形下,合并審理的優勢更為突出;第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實質上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因而,只要符合民中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被申請人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單獨另案起訴;第三,集中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此規定,便于被早請人行使訴訟權,保護期限合法權益,促使申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及膽有力地懲罰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第四,在我國某些民事特別法的相關規定中已有類似先例可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在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中提了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雖然這一規定并非是針對財產保全而作出,但由于證據保全與財產保全具有較多的相似性,即二者也都有可能因申請人的錯誤申請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并在損害發生后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等,所以,這一立法成例應是可供借鑒的??傊?,這種靈活而便利當事人的做法非常值得提倡。

財產保全的措施范文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財產保全的措施范文3

【關鍵詞】財產保全;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47-01

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制度,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信用意識缺乏的情況下,該制度對防止訴爭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毀損或揮霍在其占有下的爭議財產或有關財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們也應看到,目前我國的財產保全程序在其制度設計上還不盡完善,有很多仍需改正之處。

一、財產保全之現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程序可分為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

(一)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而對訴爭財產采取扣押等保護性措施的總稱。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而也就沒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第二,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判決不能或難以執行的案件。這里所說的“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當事人出于惡意而轉移、變賣、揮霍、藏匿、毀損由其占有的訴爭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捌渌颉币话闶侵冈撠敭a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爭議的標的物毀壞或無法保存,如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等。第三,須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訴訟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財產保全的對象一般限于訴訟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訴訟財產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法。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變賣財產、保存價款等。

(二)訴前財產保全

訴訟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在緊急情況下,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并且提供了必要擔保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第一,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第二,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且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第三,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巧日內,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相比,訴前財產保全的操作過程大致是與之相同的,但在以下幾方面有其特殊性:第一,人民法院只能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應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后,均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完善財產保全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對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分析,想就這些相關制度如何進一步完善,提出一些相關的意見:

(一)建立緊急情況下財產保全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是以書面形式作出裁定,也可以是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所以有些法院嚴禁以口頭形式采取任何財產保全措施是錯誤的。在一般情況下,財產保全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裁定,這樣可使財產保全措施更加規范化。但在緊急情況下,因口頭裁定具有不受時間、地點及任何條件限制的優點,應允許或提倡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進行保全,使被保全財產得以及時保全。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進行保全的,可先記入筆錄,然后在規定的時間里送達有關財產保全的法律文書,建立一套以書面裁定為主,口頭裁定為輔的互為補充的財產保全機制。

(二)保全對象應包括行為從國外的立法來看,保全的對象還包括了對行為的保全

即規定可以申請責令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來達到保全的目的。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也已有當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的情況,有的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一些嘗試。從理論上講,對于一些以作為或不作為構成債的內容的,若要對其保全,就必須以行為作為保全對象。因此,在保全對象上有必要增加行為保全的內容。

財產保全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建議

為了確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民事訴訟法中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依法做出的生效判決能夠全面地、順利地得到執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地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現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程序可分為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

1.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對訴爭財產采取扣押等保護性措施的總稱。

(1)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而也就沒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第二,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第三,一般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訴訟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財產保全的過程。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立即開始?!睹袷略V訟法》第95條規定,在財產保全開始執行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當事人對于財產保全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在緊急情況下,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擔保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1)適用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適用于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即在當事人與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之前,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彌補的損害。?第二,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且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第三,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的過程。與訴訟財產保全相比,訴前財產保全的操作過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幾方面有其特殊性:第一,人民法院只能應利害關系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應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后,均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對于完善我國財產保全程序的幾點建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先行的訴訟保全程序暴露出了一些結構性的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影響了該程序的功能的實現,亟需我們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其進行完善。

1.在刑事訴訟法的“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填補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財產保全的法律條款。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司法實踐中,某些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經濟賠償,不等到案件階段,就已經故意把自己的不動產轉移或者變賣掉了。即使法院的判決最終維護被害人的請求,可是面對已經變得“一貧如洗”的犯罪嫌疑人,法院的判決對被害人來說,猶如一紙空文,無法執行。

2.保全對象等方面需要完善

(1)保全的對象應包括行為。如前面所述,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對象僅限于財產一種。但從其他國家的立法來看,保全的對象一般還包括了對行為的保全。即規定可以申請責令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來達到保全的目的。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也已有當事人提出了行為保全的申請,有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一些嘗試。因此,在保全對象上有必要增加行為保全的內容。

(2)財產保全的措施應將“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改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其他方法”。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范圍過窄,不能滿足現實生活不斷豐富的需要。例如,對于不動產的權屬爭議,查封的方法將會影響其使用價值的發揮,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此時可以通過通知房產管理部門不予過戶、出租或抵押的方式對其進行財產保全,而這種方式是法律所未規定的方法。因此該項規定欠妥。應該用更為寬泛的提法完成列舉式的表達方法。

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是在總結建國以來的立法、司法實踐,同時借鑒外國的民事保全立法而構筑的科學體系。但我國的保全制度僅有幾十年歷史,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法條規定過于籠統,有些問題缺乏具體標準,有的法律未做相應規定。社會生活的變化和豐富不斷地為其提供得以抽象的土壤,為其理論的完善提供了依據。故保全、執行應當符合立法宗旨,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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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財產保全的措施范文5

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有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造成該方當事人財產的減損或爭議標的物的滅失,進而導致生效裁判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為了制止或預防這種情況的發生,《民事訴訟法》中設定了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提交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當事人提交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1)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應屬于給付之訴,其判決具有執行性。(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應由當事人提出,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原告與被告。(3)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具有法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即當事人正在或者可能實施擅自轉移、隱匿、毀損、揮霍、出賣其財產或爭議標的物的惡意行為,或者由于客觀事由,導致爭議標的物的毀損、滅失,而使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4)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在案件受理后執行條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訴訟保全申請書,使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維護權利人合法民事、經濟權益,并能夠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文書制作要點

制作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公民的,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正文:

寫明申請人請求訴訟財產保全的具體事項及所依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1)請求事項:明確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或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價額。

(2)事實與理由:首先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過程,雙方爭議發生的具體事實,以及訴于法院進行審理的事實。然后闡明被申請人正在或可能會實施惡意處分其財產或爭議標的物的行為,或者可能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客觀原因?;谒鍪聦崳U明對被申請人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的具體請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應附上證明被申請人惡意行為或客觀原因可能發生的證據材料。

制作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時,應注意: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圍,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限于請求范圍,指被申請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與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的價額大致相等。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被申請保全的財物是本案爭議的標的物或者雖不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物,但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申請對其進行訴訟保全;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申請對其采取訴訟保全。此外,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提供了擔保,應寫明提供擔保的情況。

格式

【格式一】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單位、住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單位、住所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及材料。

【格式二】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雙方當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范文6

 

關鍵詞: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 立案 審理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么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為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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