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安全評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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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安全評估

化學品安全評估范文1

一、整治目標

(一)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設立。原則上不再批準新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包括改、擴建項目)。對個別符合法規、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和經濟社會效益好的企業從嚴把關,并報區政府批準。

(二)對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部分經營液化氣、工業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通過整治,在三年內實現總量削減50%(**年15%、**年15%、**年20%)的目標。

(三)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防御事故能力,從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整治步驟

(一)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年8—9月)

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對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實行統一組織,開展自評與復評工作。

評估的重點要放在安全生產工作基礎薄弱、事故多發、隱患嚴重、重大危險源集中的生產、儲存企業;評估的內容側重從基礎管理工作、基本條件、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在今年9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和城市工業園區要全部完成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評估工作。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評估指標包括企業安全管理評估指標和安全技術措施評估指標,評估總分為100分。通過評估,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等級劃分標準(見表3),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劃分為“好”、“一般”、“差”、“不合格”四個等級。

凡依法關閉或吊銷營業執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一律不進行評估。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中,停產整頓不合格的,劃分為“不合格”級;責令限期整改的,劃分為“差”級;驗收和整改合格的,按照評估分數進行等級劃分。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嚴格從本企業的基礎管理工作、基本條件、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進行自評,企業安全自評后,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標準表”(表1、表2),并于8月底之前分別上報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及區安全生產監察局;9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對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復評,并將復評情況報區安全生產監察局。

(二)集中整治階段(**年10—12月)

依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要提出關閉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要責令停產、停業,進行認真整改。經整改達到有關要求的,報區防火監督處和區安全生產監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根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整治工作驗收指導意見和檢查驗收標準,區安全生產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將適時進行驗收抽查。對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將予以關閉,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逐步實現整治目標,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年)

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要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根據區政府下達的削減指標數,創造條件,落實削減措施,有計劃地關、停、并、轉,從源頭上減少事故隱患,實現三年內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削減50%的目標。為確保削減指標的完成,將整治削減指標列入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督辦事項。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要在**年9月25日之前,將**年削減單位名冊報區安全生產監察局。

在整治過程中,要按照“依法經營,標本兼治,綜合管理,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堅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探索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所規定的各項監管措施。堅持“全區統一部署,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認真指導,強化監督,保證整治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鄉、鎮、街道、城市工業園區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日常工作。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直接領導本企業的整治工作。

(二)嚴格執法,強化追究。強化行政責任追究,堅決打擊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各種活動。對該取締的沒取締、該關閉的沒關閉、該整改的沒整改,以及存在的走過場、留死角、反彈等問題,要下決心解決,切實做到真整真治、實整實治,務求實效;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對整治過程中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三)廣泛宣傳,強化監督。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深化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要大力宣傳普及安全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掌握《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進行。

化學品安全評估范文2

為了保證化學品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防止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學品安全和環境管理體制,日本,到本世紀初才與歐美接軌。從這些發達國家20多年來的發展動向來看,國際化學品安全管理已經出現了重要變化。

(一)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重新定位

隨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們認識到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不僅是要實現控制化學品的化學危險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護人類的健康,還要保護生態環境,因而要把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作為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標。

(二)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相應調整

聯合國有關機構正在通過締結國際公約,制定和擴大優先管理控制的危險化學品名單,加強化學品危害信息傳播和國家管理能力建設等方式,促進全球化學品安全、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化學品的生產大國也正在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調整化學品安全管理戰略,通過建立、健全化學品安全管理體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采用國際規范的程序,開展化學品危險性鑒別、分類和標簽,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管理。

(三)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域相應拓寬

與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重新定位相適應,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域應涵蓋化學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以及廢棄后的處理處置活動等整個生命周期。重點控制和淘汰那些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構成不可接受或無法控制的風險的化學品;制定事故應急程序和應急預案,預防化學污染事故,盡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風險及其影響;妥善處理、處置化學品生產和使用中產生的化學廢棄物,并鼓勵開發、使用安全無害及對環境友好的化學產品。

二、化學品風險預防的審查評價制度

風險預防的原則是國際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導原則之一。它主要是通過實施新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優先化學品監測評價制度以及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制度來實現的。

(一)新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

該制度規定,一種新化學物質在生產和進口之前必須向主管當局進行申報,同時提交相關理化性質、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學數據等基本資料。該主管當局進行初步危害評估,審查許可后才能生產、上市銷售和進口。

實行該制度,需要建立下列3項配套的化學品管理制度。

1.編制本國的《現有化學物質名錄》。該目錄是在法律上區分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的依據。凡是不在名錄上的化學物質均視為新化學物質,需遵守新化學物質申報規定。目前國外已正式公布了7本現有化學物質目錄,收錄的現有化學物質數量為2.2萬―10萬余種。

2.建立新化學物質申報制度。它包括申報資料要求和初步危害評審程序。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已制定了《化學品上市前最低限度數據》(MPD),發達國家大多參照MPD要求,建立了申報資料要求和評審程序。主管當局審查中若發現一種新化學物質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接受風險時,則將拒絕其生產和上市銷售,迫使制造者去開發更安全和環境友好的新化學品。

3.建立化學品安全管理技術支持體系。該支持體系包括完成化學品測試的合格試驗室系統,“化學品測試準則”和“化學品風險評價準則”等技術導則規范以及化學品信息報告、收集、散發和信息交換系統等。

(二)優先化學品監測評價制度

所謂優先化學品,是指由于它對人類或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響,已被主管當局列入優先名單進行測試評價,以確定需要采取的控制行動的化學品。一旦發現一種化學物質或混合物會造成或將會造成人類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嚴重風險,應采取行動預防這種風險或將其減少到最小程度。

優先化學品監測評價制度的實施,使主管當局在知悉一種化學物質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而對其潛在危害的準確性和重要性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時,能夠根據預防的原則開展數據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做出科學決策,防止一種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

三、《化學品分類標記全球協調系統》(GHS)實施

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危險貨運專家委員會(TDG)等國際組織,于2003年完成并出版了英文版的《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系統》(簡稱GHS)(第一版),并要求有關國家最遲于2008年執行。

(一)實施GHS的目的

《化學品分類標記全球協調系統》(GHS)提出了對化學品標記和安全數據表(SDS)的全球協調體系,以加強對人類和環境的保護,促進化學品國際貿易的順利開展。

化學品全球貿易日益擴大,需要制定國家大綱來保障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安全運輸與安全廢棄,需要一個化學品的分類與標記的國際協調方法作為這種大綱的基礎。一旦各國有了化學品的一致和適當信息時,就會為各國進行化學品貿易和生產提供統一的平臺。

因此,GHS的實施,可以通過提供一種各國都能理解的國際制度來表述化學品的危害,以提高對人類和環境的保護;為沒有現有相關制度的國家提供一種公認的制度框架;減少對化學品測試和評估的需要;方便已在國際基礎上對危險性做出適當評估和識別的化學品的國際貿易。

(二)GHS的基本內容

GHS論述了化學品以危險類型的分類,并提出了協調的危險傳遞要素,包括標記和SDS。其目的在于保障化學品物理危險與急性毒性信息可被廣泛利用,以使人們在處理、運輸與使用化學品時增強對健康與環境的保護意識。GHS還提供了化學品在各國家、區域之間法律和規程協調的基礎,它也是便利貿易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些現行的制度,都被用作GHS完善的主要基礎。它們包括美國對工廠、消費者和生產殺蟲劑的各項制度要求;加拿大對工廠、消費者和殺蟲劑的各項制度要求;歐盟對物質分類與標記和制備的導則;聯合國對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等。

(三)GHS的適用范圍和應用

GHS適用于所有危險化學品,其危險表述方式(如標記和SDS表)的應用模式可隨產品類或生命周期中階段不同而變化。GHS的目標對象包括消費者、企業工人、運輸工人和緊急營救人員,其目的是保護人類、設施和環境。

危險性分類過程主要針對由化學元素、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內在性質引起的危險性。在此基礎上對每種危險種類與類別的信息進行表述,包括標記、SDS和易理解的符號。

SDS應提供有關在工作場所化學品控制規程框架中使用的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全面信息,成為企業和職工獲得安全警示的來源,也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參考。SDS應該提供以下信息:名稱;危險性鑒定;組成/成分的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事故解除措施;搬運與貯存;暴露控制/人員保護;物理和化學性質;穩定性和反應性;毒理信息;生態信息;處置要求;運輸信息;法規信息;其他信息等。SDS將清晰地敘述化學品危險性的數據。

四、化學工業界的綠色行動

國際社會和許多國家從政策措施和技術規定方面加大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和消除化學工業和化學品污染的綠色化學、“責任關懷”制度等綠色行動在化學工業界獲得發展。

(一)發展綠色化學

綠色化學又稱為環境無害化學或可持續發展化學,十多年前由美國環保局(ERA)正式提出,是一門新興的科學。對綠色化學尚無一致定義,一般認為,它是利用化學的技術和方法減少或消滅對人體健康、社區安全和生態環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劑、溶劑和試劑、產物及副產物等的使用和產生。

在美國,1990年頒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綠色化學挑戰計劃,獎勵和支持從源頭清除污染并工業化的創造發明,并于1996年美國總統首次頒發“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以來,到2003年已經連續頒發了8次年度獎;國際著名的哥頓會議第一次以“環境無害有機合成”為主題召開了會議。世界已有幾所大學設立了綠色化學學位,美國化學學會(ACS)的綠色化學協會(GCI)和其他機構也舉辦過有關的培訓研討會。英國、日本、意大利和澳大利亞等國也先后建立了綠色化學研究中心。

綠色化學與其他所有綠色行動一樣,是為了解決全球污染問題。綠色化學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化學方法和技術。

目前,在綠色化學領域已經開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試劑、溶劑以及新型催化劑與合成過程等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而且全部實現了工業化生產。它們包括廢棄物的處理和轉化;利用無毒無害原料代替劇毒光氣和氫酸生產有機原料;利用生物技術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常用有機原料;采用超臨界CO2代替有機溶劑作為油漆和涂料的噴霧劑等方面。

(二)推行責任關懷制度

責任關懷(Responsible Care)制度,簡稱RC制度,原先是由化工行業企業自愿提出的倡議。根據倡議,化工行業做出嚴正承諾,要不斷地改善其企業對環境、安全和健康方面造成的負面影響,重新獲得公眾的信任。于是加拿大化學藥品生產商協會(CCPA)率先提出責任關懷的構想,并獲得了成功。隨后RC制度擴展到全世界,已經有46個國家的化工企業(占世界化工產值的87%)承諾參與責任關懷計劃。

責任關懷制度向公眾做出嚴正承諾,要求從事化學物質生產和流通的各種企業,從化學物質的開發開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終消費直至廢棄,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中要自主地為環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對策。RC制度的基本內容除了化工業界的承諾外,還包括管理實務規范和可定量的執行指標檢查。

責任關懷制度包括五大要素:指導原則、管理準則、自我評估、自助和拓展。

1.指導原則。亦即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AICM)成員公司的最高管理層的承諾。這個承諾指出,該公司將強烈支持改善其化學品的管理水平,重點是環境、安全和健康,并為此做出不斷的努力。這些原則不僅反映公眾的利益,也反映化工業不斷提高其“健康、環境和安全”(HES)業績的愿望。

2.管理準則。是以指導原則中所提出的責任為基礎的。這些準則沒有規定定量標準,只是指出預期達到的管理方法和原則。它包含6項管理實務規范:①公共意識和應急響應;②工藝安全;③銷售;④污染預防;⑤職工健康與安全;⑥產品管理。

3.自我評估。要求每個成員公司定期檢查,確認管理準則中規定的目標是否達到。通過自我評估,能檢查在符合準則要求方面所取得的成績。

4.自助。即用來支持責任關懷的其他成員不斷地改進其他化工品的管理。也就是說,實行責任關懷制度的各成員公司,通過其協調員定期開會,交換意見,共享經驗,這些自助小組使得資源有限的小型成員公司分享和受益于整個小組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化學品安全評估范文3

出臺背景:

沿江石化產業密集

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上升

長江是我國的母親河,也是唯一連接我國東中西部的黃金水道?;陂L江得天獨厚的水上運輸條件和運輸成本優勢,沿江工業尤其是石化化工工業布局集中,水路運輸已經成為沿江石化化工產業原料和產品運輸的重要途徑。2012年,長江干線危險化學品運輸量超過1.6億噸,作業品種超過250種。同時,長江也是沿江地區重要的水源地,沿線人口眾多,取水口密集,長江干線沿線共有生活和工業取水口400多處,涉及人口約1.4億,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將直接威脅沿江居民飲水安全,影響生態環境和沿江經濟發展。

伴隨著近年來沿江化工產業的迅速發展,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量快速增長,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安全風險也在上升。2014年6月9日南京揚子石化廠區內發生爆炸,2014年5月9日長江下游靖江水域水質發生異常,2009年8月10日三峽庫區發生12個危險品集裝箱落水事故,等等,這些事故給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安全敲響了警鐘,建立完善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體系,保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部門面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國務院領導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從源頭防治、運輸監管和應急處置等多方面采取綜合措施,確保長江飲水安全。

交通運輸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認真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多次進行調研,經反復研究和討論,在國務院應急辦的指導下,形成了多方面、跨部門聯合推進的工作方案。《方案》的出臺,將凝聚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的力量,加快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對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水平,保障長江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推進長江經濟帶建設意義重大。

重點工作之一:

加強源頭防治

提高沿江化工產業安全和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優化沿江化工產業布局,提高化工園區風險防控能力是《方案》確立的重點工作,是加強源頭防治,建立完善沿江石化化工產業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依托長江水運優勢,沿江有關省市紛紛上馬石化化工項目,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據統計,長江沿江省市化工產量約占全國的46%,是我國重要的石化化工產業走廊。雖然各地在上馬石化化工項目時,也事先進行園區規劃、環境評價、安全評估,但主要是單個項目或園區的局部影響評估,沒有統籌考慮整個長江水系的生態環境承載力和運輸系統承載力。因此,當前亟需從國家層面對沿江石化化工產業進行統籌規劃布局,規范沿江兩岸化工園區發展。而對于沿江已建成的化工園區,則有必要開展區域安全和環境風險及應急能力評估,完善安全和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對不符合布局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搬遷改造,從根本上解決沿江危險化學品生產及運輸安全問題;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進行安全、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審查。

正是基于這種考慮,《方案》明確提出要優化沿江化工產業布局,綜合考慮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承載力、水源保護、運輸安全等因素,規范沿江化工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就是要從源頭上緩解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對沿江用水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威脅。

重點工作之二:

構建綜合監管體系

推進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信息互聯共享

建立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信息平臺,形成監管合力是《方案》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也是建立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安全綜合監管體系的重要基礎。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和事故應急涉及交通、安監、環保、住建、水利、消防、工信等多個部門和沿江各省市政府,各部門相互間還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和應急協調聯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長江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監管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開展。對此,《方案》提出了明確的解決辦法,就是要建立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平臺,實現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和狀態,保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

為建立動態監管和應急聯動機制,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2013年12月,交通運輸部楊傳堂部長和環境保護部周生賢部長簽署了《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的協議》;2014年,交通運輸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建設的通知》,重點加強預警監控、信息互通、應急協同、應急保障、科技創新、宣教及培訓六個方面的合作,努力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提高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交通運輸和環境安全,與其他部門的應急聯動也正在進一步推進中。各相關部門應盡快落實《方案》要求,推動建立完善動態監管信息平臺和應急聯動機制,以有效控制危險化學品運輸風險。

重點工作之三:

建立適運性評估制度

降低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

危險化學品作為工業原料或產品,種類眾多、數以千計,且每年都有新品種問世并進入運輸環節。由于部分危險化學品易溶于水、毒性大,一旦泄漏入水,目前的技術手段難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因此,合理地控制危害性大、處置難度大的危險品進入長江,成為當前技術條件下的最好選擇。2011年修訂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內河水域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禁運范圍由交通運輸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制定公布。

對此,《方案》明確提出,要盡快制定出臺《內河危險化學品禁運目錄》,從制度層面控制不宜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進入長江水域;同時,針對新的危險化學品,要開展適運性評估,確定運輸條件,加強把關,從源頭降低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

重點工作之四:

改善運輸裝備及設施

提高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本質安全水平

單殼散裝化學品船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品船專用錨地少及洗艙水處理能力不夠,存在運輸安全和水域污染風險,是《方案》著力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

2009年,交通運輸部聯合地方政府制定出臺《推進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用三年時間提前淘汰了三峽庫區的單殼化學品船;2013年,又出臺《“十二五”期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將長江中下游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殼化學品船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納入限期淘汰范圍,涉及到約1200多艘船齡長、技術狀況堪憂的危險化學品船舶。此次《方案》明確提出要全線淘汰單殼化學品船,給出了時間表,同時國家也已出臺了資金補貼政策,支持老舊船舶更新,這將進一步改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技術狀況。

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薄弱環節,還有專用錨地不足、船舶錨泊困難的問題,如長江江蘇段目前只有8處危險化學品船舶專用錨地,不能滿足危險化學品船候泊、應急避險的需要;而更為突出的問題是,危險化學品船公共洗艙站和洗艙水接收設施極為缺乏,導致散裝化學品船洗艙及洗艙水接收困難,增加了水域環境污染風險。為此,《方案》明確要求,要加快專用錨地、洗艙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和企業投資,以徹底扭轉危險化學品船舶專用錨地不夠、洗艙水處理能力不足的局面。

重點工作之五:

提高危險化學品應急能力

筑好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最后防線

近年來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事故,給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敲響了警鐘?!斗桨浮反_定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要建立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而這也是保障用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的最后防線。

化學品安全評估范文4

化工園區企業危險化學品水環境風險

1儲存系統的水環境風險

各類危險化學品儲罐區是能量和有害物質的集合點?;@區內儲罐區儲存的原料、中間體及產品大多數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等特性。如鎮江新區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1,3-丁二烯、丙烯腈、氰化鈉、純苯、苯乙烯、天然氣、液氨、石腦油、汽油、煤油、柴油、硫酸、鹽酸、次氯酸鈉、氫氧化鉀、鋅粉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多、數量大。這些物質絕大多數屬于閃點較低、爆炸極限范圍較大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或為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以及腐蝕品。不少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與生產裝置構成了重大危險源。對于液態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主要有火災、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中,若因消防環節處置不當而導致危險化學品進入水體,則可造成嚴重的水環境污染事故。

2生產系統的水環境風險

化工園區各類化工企業生產規模一般都較大,生產過程連續性強、自動化程度高?;どa區域工藝裝置主要有釜、槽、罐、塔,以及縱橫交錯的工藝管線等,設備種類繁多,作為特種設備的壓力容器數量多。此外,化工生產工藝裝置還具有設備高低不一、危險物料處理量大、操作控制難度大、動態與靜態設備并存等特點,同時,危險化學品的物料類型、相態、壓力、溫度、體積或質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化工工藝裝置發生火災、爆炸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化工工藝裝置設計不合理、材質有缺陷、焊接質量差、密封不嚴、人員操作失誤或受物料腐蝕、磨蝕等因素影響,那么均會導致可燃物料泄漏,進而引起火災、爆炸事故;若發生泄漏的是有毒有害物料,則會引起人員中毒事故發生?;どa工藝過程中的高溫、高壓、蒸發、干燥等都具有比較高的危險性,一旦溫度、壓力等控制不當,極有可能引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而所有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重大事故均有導致嚴重水環境污染次生災害發生的可能。

3運輸系統的水環境風險

鄰水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運輸有陸路運輸和水路運輸兩種方式。危險化學品運輸系統具有物料密集、設施流動和危害難以控制的特點,因此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裝卸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包裝不合格、禁忌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違章超載、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靜電積聚、火災初期滅火方法錯誤、監護不力等均有可能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進而造成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重大事故。特別是沿江化工園區的碼頭裝卸區域,其緊靠長江水體,地理位置特殊,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極易引發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若對泄漏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法不當或不及時,則很可能使危險化學品流入長江,從而造成嚴重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沿江城市的飲用水安全構成巨大威脅,甚至將導致民眾恐慌、社會動蕩?;@區內化工企業集聚,危險源數量眾多,彼此相互影響,構成了一個巨大的危險區域,一旦某個企業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很容易影響到周邊的其他企業,從而導致災難性的多米諾效應,極有可能演變為巨大的水環境災難。

化學品安全評估范文5

關鍵詞 REACH法規 進出口 環保

一、解讀歐盟REACH法規

(一)REACH法規涵義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of Chemicals)指“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REACH法規指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一項化學品管理法律。它要求年產量超過1噸的所有現有化學品和新化學品及應用于各種產品中的化學物質需要注冊其基本信息;對年制造量或進口量大于或等于10噸的化學品和化學物質還應進行化學安全評估并完成安全報告;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并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品進行許可授權;如果認為某種物質自身、配置品或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所引致的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歐委會根據有關程序做出最終決定。REACH法規的實質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REACH法規的目的和涉及的產品范圍

REACH法規的目的在于: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增加化學品信息的透明度;促進非動物試驗,促進化學工業的革新,使其生產更安全的產品;刺激競爭和增長,與歐盟在WTO項目下的國際義務相一致。

REACH法規所涵蓋的產品范圍非常廣泛,包括機電、家電、紡織、家私、玩具等產品,涉及基本化學物質約3萬種,其中列為高度關注物質,即通常所說的有毒、有害物質約1400種。REACH法規規定,無論是獨立存在的,還是存在于各種產品之中的化學物質,都需要注冊、授權或被限制使用。受REACH法規影響產品估計多達500萬種,幾乎覆蓋所有產品。

(三)REACH法規實施安排及懲戒措施

按照歐盟擬定的時間表,產量在100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必須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完成注冊;產量在100-1000噸的化學物質,必須在2013年6月1日以前完成注冊;產量在1-100噸的化學物質,必須在2018年6月1日以前完成注冊。歐盟自己生產的、用于出口的和從國外進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須進行注冊并被許可后才能在歐盟市場流通,未能按期納入該管理系統的產品則必須退出歐盟市場。

二、歐盟REACH法規對我國外貿的影響

長遠而言,REACH法規積極保護人類健康和自然環境的態度是值得尊重和贊賞的,對我國外貿和經濟社會發展有相應的積極作用。REACH實施的主要益處在于能夠對化學品的危害和風險進行系統的鑒別,允許工業界進行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果有必要的情況下,行政主管部門將制定進一步的管理規范。落實本法規的主要益處還在于能預防由化學品暴露引起的健康問題,可降低疾病及可預防性死亡的發生率,同時,可減少國家健康系統的醫療費用。該法規的益處將會隨著越來越多的化學品納入REACH法規管理之中而漸漸的顯現出來。盡管還很難進行定量估價,在可預見的將來,本法規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總收益將是顯而易見的。在了解REACH法規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也必須對其消極作用有一個深刻認識。REACH法規對我國外貿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對我國化工產品的出口造成障礙

歐盟是我國化學品的主要出口市場之一。REACH法規的實施,對我國化學品的出口貿易將產生全面的影響。從我國對歐盟出口石油化工產品的結構可以看出,多數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和生產過程污染比較嚴重的產品,也是歐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膠、有機或無機化工原料及各種中間體等。這些產品有關的信息數據或者沒有,或者不全,或者達不到歐盟的技術標準。根據REACH法規的要求,中國向歐盟出口這些化學品和幾千種化工下游產品將面臨注冊、評估、許可的問題,且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生產商或者進口商進行注冊。據估計,由此增加的費用,將使我國對歐盟石油化工產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導致我國化學品對歐盟出口受阻。對有出口潛力的化學品和下游加工企業,如紡織、輕工、家電等行業,將產生更大的貿易阻礙。因此,REACH法規的實施,必將在近期內對中國石油化工產品向歐出口造成嚴重阻礙。

(二)使我國從歐盟進口產品成本增加

歐盟是我國重要的石油化工產品來源地,特別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暫時還離不開歐盟市場。據海關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我國從歐盟進口石油化工產品991萬噸,進口額159.2億美元。其中,1000噸以上的進口量645萬噸,進口額20億美元;100-1000噸的進口量219萬噸,進口額23.7億美元;10-100噸的進口量111萬噸,進口額29.3億美元。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的化學品生產商或出口企業必將把其高額的注冊、評估費用計入產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價格,這對中國化工進口企業來說無疑要增加成本。由于我國從歐盟進口的化學品主要是高檔的、高附加值的、我國目前急需的有機與無機化工原料及中間體和塑料及其制品,因此,我國化工貿易逆差可能會更大。據行業測算,REACH的實施,將使我國從歐盟進口化學品的平均價格普遍提高6%以上,不僅影響中國化工產業的發展,而且將導致我國相關的下游產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嚴重影響我國紡織、醫藥、輕工、電子、汽車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REACH法規的實施導致化學品國際貿易市場的大轉移

中歐化學品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歐盟是我國化學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也是我國化學品進口的主要來源地。從與歐盟的化學品貿易結構分析,我國從歐盟進口的主要是精細、深加工的化學物質(如染料、合成橡膠和合成纖維等),且多數為依賴程度較高的不可替代產品,而我國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間體。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較高的注冊、評估要求和注冊、評估費用將打破現有貿易格局,迫使中國企業重新開拓歐盟以外的市場。建立新的貿易渠道,而新市場的開拓則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投入,市場的轉移將會嚴重影響我國化工產業的發展。同時,歐盟化工企業也將由此失去許多獲得中國廉價化工原料的機會。

在形成新的體系中,以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密集產品為基準,建立新的價格和貿易體系。在這方面,以生產資源、勞動密集產品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將付出代價。

(四)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

我國目前出口到歐盟的化學品,多數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和生產過程污染較嚴重的產品,主要集中在無機鹽、涂料、染

料、橡膠制品和有機中間體等領域,具有資源密集和勞動密集優勢。2004年1-6月,我國向歐盟出口的化學品涉及900余種稅則號,其中出口量超過1000噸的有270多種。向歐盟出口的大多是中小化工企業。隨著產品注冊等成本的增加、開發費用的減少、以及歐盟對評估和許可審批時間的延長,預測將有一半產品的優勢將逐漸喪失,并大大削弱這些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能力,并將導致中國上千家企業因出口受阻而關閉,20多萬工人面臨失業。歐盟東擴后,我國對歐盟的化工品出口貿易將進一步受到限制。同時,也減少了國內企業在歐盟發展的機會,阻止了國內優勢產業向歐盟國家的轉移和企業向歐盟的投資發展。

(五)具有環境污染的產品生產有可能向我國轉移

歐盟新法律的實施,將普遍提高產品的生產成本,那些原本就成本高、利潤小、對環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產品,其生產地將會從歐盟轉移到第三世界,也極有可能轉移到我國生產。

(六)影響國內大公司開拓歐洲市場

我國石油化工上下游、科研、生產和貿易一體化的大型企業集團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等,其目標是全球發展,跨國經營。REACH法規的實施,將對四大公司進入歐洲市場設置障礙,對其跨國經營戰略帶來一定的影響。

三、積極應對歐盟REACH法規

(一)政府加強相關立法工作

我國化學品安全控制與國際接軌是必然趨勢。早在2001年歐盟公布《未來化學品政策戰略》時,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已開始研究這一問題。為了與國際趨勢接軌,目前美國提出了2800種化學品管理辦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產品審查法。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各國環保要求的提高,我國若不對這一問題引起重視,將可能造成污染轉移的問題,即在發達國家不能生產的化工產品將轉移到我國投資生產,而污染的代價與將來治理的費用將是無法預測的。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修訂,對我國已施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進行研究,如何與國際化學品管理法規相適應,以應對REACH法規及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出臺。

(二)政府加大宣傳和支持力度

政府應該牽頭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同時聯絡國際相關協會、商會,組建利益共同體,共同研究應對措施,維護和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盡早做好準備,把歐盟REACH法規給我國石油化工及相關產業帶來的影響降到最小程度。同時,由于我國的實驗室尚未取得實驗室良好行為規范原則即GLP標準認證,從而導致出口企業在國內進行試驗后,所出具的檢測結果歐盟不予承認,被要求重新提供通過GLP認證的實驗室報告。這大大增加了我國產品在歐盟登記注冊的成本,嚴重影響了申請注冊的進程。因此,政府應當鼓勵和加大組建符合GLP標準的實驗室支持力度,并做好與其他國家實驗數據的互認工作。由于GLP組織內部成員間是相互承認的,建議我國政府盡快加入該組織。

(三)行業協會積極搭建交流平臺

行業協會應該發揮很重要的作用,組織同行交流相同物質的數據、研究如何開展風險評價,提供咨詢臺服務等;組織編寫《企業如何應對REACH指導手冊》,發給相應企業,使他們在準備數據、準備技術卷宗、化學品安全報告、安全數據表和編制暴露場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術指導。

(四)企業深入研究REACH法規

一是了解企業自己使用的化學品成分,并充分了解本企業產品的相關技術指標,明確是否含有高度受關注或受限制物質,進而了解相關物質所占比重、產品能否出口至歐盟并銷售。二是估算出口產品中受監管物質的含量,評估完成注冊、許可的可能性。REACH法規對生產、進口不同重量的化學物質有不同的注冊要求和不同的時間段安排。企業需要明確應按照什么要求、在什么時間以前完成注冊。

(五)企業可以嘗試替代受監管化學物質

化學品安全評估范文6

一、工作目標

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危險化學品監管的長效機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監管制度,規范安全管理行為,查找薄弱環節,切實有效地消除一批事故隱患,杜絕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排查治理的對象和范圍

轄區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其中,使用單位排查治理的重點對象是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三、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工作任務(12項)

1、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浙江省化工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規定,及時修訂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組織員工安全培訓教育,積極開展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動,企業主要負責人至少給員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課;

3、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自查表》(附件1)的內容要求,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氫等高危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要聘請專家進行重點安全檢查,查找存在的隱患和不足,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治理目標、經費、機構、時間和安全措施“五落實”要求,立即進行整改;

4、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臺帳,安全檢查要有制度、有計劃、有記錄;

5、建立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6、符合掛設事故隱患告示牌條件的、構成重大危險源場所的,要按省局規定掛設事故隱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實整改或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7、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涉及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需行政許可、備案的事項,必須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

8、按要求應安裝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企業,要積極組織實施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安裝工作;

9、重大危險源單位要根據杭州市重大危險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險源信息錄入上報和定期更新工作;

10、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重點是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要積極推進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已達標企業要確保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

1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積極配合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工作的實施,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2、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需向安全監管部門主動申報和備案。

三、實施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5月)

區安監局將制定科學的行動實施方案,組織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動員部署。各相關企業要在去年危險化學品“20*”行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在企業內部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動員部署;要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分工,建立實施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行動扎實有序開展。5月25日前,各有關企業要完成方案制訂和動員部署工作。

2、排查整改階段(6-10月)

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要求和安監部門的指導意見,有計劃有組織的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月31日前,各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要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自查表》(附件1)的內容要求,認真組織完成第一次全面自查,并如實、完整地進行填寫,報送至區安監局(省、市屬企業需同時報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每季度末(7月5日、10月5日前),各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要將《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自查表》(附件1)、《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報表》(附件2)、《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附件3)報送至區安監局(省、市屬企業需同時報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區安監局聯系電話:*

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邊排查,邊整改的要求,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排查出的隱患要集中人力、物力、財力,立即進行整改,及時徹底地消除;特別對督辦的重點事故隱患,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整改完成后,責任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技術人員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點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在整改期間,要落實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區安監局將根據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把企業按風險程度劃分A、B、C和D四類監管等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危險作業場所和環節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重大危險源“兩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隱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進一步深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鼓勵和幫助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推行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鼓勵企業安裝和升級DCS系統、報警聯鎖裝置、緊急泄壓裝置、緊急停車系統等自動化安全控制設施;嚴把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關口;開展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調查摸底,為實施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作好準備;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對存在重點隱患的單位,重點跟蹤督辦,并進行監督問責,組織技術人員或專家對重點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評估,對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各鎮、街道和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督促企業開展隱患自查、整改工作,對企業自查、上報的安全隱患,進行梳理統計,登記建檔;結合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督查,確保實施方案要求的各項工作得到扎實開展和有效落實。

3、督查驗收階段(11月)

10月31日前,各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將本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小結報送至區安監局(省、市屬企業需同時報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區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將組織督查組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和隱患整改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是我區“安全生產年”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各鎮、街道,各有關單位和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要按照我區安全生產的總體部署和本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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