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積金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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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積金政策

現行公積金政策范文1

內容摘要:股利政策是現代公司理財活動的核心之一,而股利政策中的現金股利支付是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股利支付形式,它不僅關系到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根本利益,而且直接影響公司未來的發展。本文采用實證方法,從股權集中度角度對醫藥與電力行業的88家上市公司現金股利相關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研究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現金股利政策的關系,以期合理解釋公司現金股利政策選擇動因。

關鍵詞:醫藥與電力行業 股權集中度 現金股利 相關性

引言

在盈利能力一定的條件下,上市公司如果支付較高現金股利,公司留存收益將減少,相反股東將獲得相對更高的收益,同時會導致公司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內部盈余不足而對外籌資,從而加大公司資本成本,影響公司股東的未來收益。現金股利政策實際上體現為公司股東、經營者和債權人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公司內部不同的利益主體從多種途徑參與制定公司現金股利政策,可以說,現金股利政策本質是公司治理問題,而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就是管理層與外部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現金股利通常作為降低成本,緩和兩者矛盾的一種方式,因而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特點對現金股利分配行為進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現代股利理論研究中的主流觀點是使用理論解釋股利政策。而股權集中度與問題的性質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股權集中的公司的主要問題是大股東與中小股東間的利益沖突;股權分散的公司的主要問題是管理者與全體股東的利益沖突。其具體表現為:

1.現金股利是降低股權成本的工具。股權集中度越高,公司分配現金股利的概率就越小,股權集中度與企業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負的相關關系。

2.現金股利可以有效解決大股東控制問題。所謂大股東控制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大股東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控制權侵害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控制性股東把上市公司的資源從小股東手中轉移到自己控制的企業中的行為被Jensen等(1986)稱為“掏空”。股權集中度越高,公司分配現金股利的概率越大,股權集中度與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的相關關系。

3.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高低反映了股東權益的盈利水平。盈利是股利的基礎,高盈利才可能有高股利。因此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與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相關關系。

4.償債能力不同的公司的股利政策也不同。一般償債能力較弱的公司則不得不滯留盈余,因而往往采取較緊的股利政策;而具有較強償債能力的公司因能夠及時籌措到所需要的現金,有可能采取較為寬松的現金股利政策,因此償債能力與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相關關系。

5.上市公司的規模大小對股利分配政策有較大影響。公司規模越大,企業規避風險能力相對越強,它們更容易從外部籌集到資金,因此更有可能將較大比例的盈利發放給股東。因此公司規模大小與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相關關系。

(二)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了2010-2011年醫藥和生物制品與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行業(本文簡稱醫藥與電力行業)106家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剔除ST、*ST和S*ST等公司以及數據殘缺的公司。最后選定88家上市公司2010-2011年的年終財務報表數據作為研究樣本,來分析我國醫藥和電力行業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與現金股利關系。本文數據主要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

(三)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股利分配指標:股利分配指標包括絕對值和相對值,絕對指標以每股現金股利支付額表示;相對指標以股利支付率表示,指每股股利占每股收益的比例,反映公司股利支付意愿的大小。本文采用絕對值分配指標。

2.解釋變量。股權集中度指標: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的赫芬達爾系數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對持股比例平方后會出現馬太效應,也就是說,比例小的越小,更突出股東之間的差距,且該指標可區分持股比相同而持股差異不同的股權集中度。

3.控制變量。本文選取了可能會對公司股利政策產生影響的4個財務指標(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總資產自然對數)作為控制變量,這些指標從不同角度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

(四)研究模型

本文首先對研究變量進行描述性分析, 然后采用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方法來驗證股權集中度與現金股利之間的線性關系。

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一)樣本公司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為了進一步對研究變量進行描述性分析,本文分別對醫藥與電力行業現金股利支付額大小、分布狀態、持股比例進行整理統計并得出表2、表3及表4。

由表2可看出,2011年醫藥與電力行業派現公司的樣本數比2010年增加了5家,但是現金股利均值沒有提高反而下降0.3,兩年的現金股利支付平均值均在0.1-0.2之間浮動。從其分布狀態(見表3)看,股利支付率處于0-0.2的區間分布公司最多,2011年和2010年分別占樣本公司的60.23%、55.68%,占派現公司的79.10%、79.03%??偟膩砜?,醫藥與電力行業上市公司的現金股利支付額較低。

從表4統計得出:總體來看醫藥與電力行業2010年與2011年第一股東性質、持股比例大于50%的樣本家數和第一持股比例中值三組數據統計結果持平,但是可以發現電力行業在這三個變量統計結果分別遠遠大于醫藥行業,由此可以看出電力行業股權集中度大于醫藥行業。

(二)回歸分析

將2011年與2010年DPS和股權結構指標及控制變量指標數值分別代入模型DPS=β0+β1S1+β2S2+β3log(SIZE)+β4DEBT+β5log(EPS+β6ROE+ε,運用 Eviews6.0數量經濟分析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得出回歸結果如表5和表6所示。

由表6中的檢驗值可以發現:總體上各方程 F值在8-15之間(顯著性水平0.000

從表5回歸系數結果可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回歸系數為正,數據T檢驗在10%和5%的水平上顯著,說明隨著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增加,每股現金股利的支付金額也顯著提高;在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作為股權集中度變量的回歸中,兩組數據的回歸系數都顯著為正,并分別在5%和1%的水平顯著,同理可得出上述結論。而其中一組數據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的赫芬達爾系數回歸結果顯示為負,另一組未通過T檢驗,可以看出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現金股利支付關系不穩定,股權分置改革后我國醫藥與電力行業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相對減弱,對公司的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趨于不明顯。

由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可知,醫藥與電力行業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對現金股利支付水平有著顯著的影響,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并呈現正相關關系,說明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越高,即成長性好的公司發放更多的現金股利,這也可以說明現金股利發揮一定的信號傳遞作用,前景好的公司可以通過提高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向股東傳遞公司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同理由公司規模變量回歸系數得出公司規模越大,相應每股現金股利支付得越多。

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醫藥與電力行業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額總體上呈現低水平,從分配股利大小的分布狀態來看,有三分之一的企業不分配股利,一半以上的企業每股現金股利都在0.2以下。

二是實證結果支持研究假設2,否定研究假設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現金股利呈顯著線性正相關關系。S1、S2越大,說明股權越集中,大股東越易影響股利分配方式。大股東通過操控公司派發現金股利,以滿足其現金需求。即現金股利是控股股東從上市公司轉移現金的重要手段。

三是實證結果支持研究假設3和5并不支持研究假設4。股利支付水平受到盈利能力及公司規模的制約,低股利支付水平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差與公司規模的大小有很大關系。

總之,本文通過對股權分置改革后醫藥與電力行業的股權集中度與現金股利相關數據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得出的結論,大體上與國內一些學者研究股權結構與現金股利政策作用的結論一致,但在個別變量的回歸結果存在差異,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進一步進行探究。

參考文獻:

1.Jensen,D.solberg and T.Zorn,Corporate Finance,and Takeover.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

2.勝.基于股權結構的公司現金股利政策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3.拉桑曲扎.股權結構與現金股利關系研究綜述[J].商業文化,2011(5)

4.梁萍,徐占東,白雪.交通運輸業股權結構與股利政策關系的研究[J].企業技術開發,2009(12)

作者簡介:

現行公積金政策范文2

1、如果集資房的手續齊全并且屬于商品房范疇,按照現行的國家政策,集資房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和提取。

2、如果集資房屬于集體產權或不屬于商品房范疇,按照現行的國家政策,集資房則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和提取。

擴展資料: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7、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現行公積金政策范文3

【關鍵詞】樓市,去庫存,住房公積金

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房地產要去庫存。隨后出臺了新型城鎮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契稅營業稅等優惠政策。筆者認為,作為致力于改善職工住房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在此輪樓市去庫存過程中應該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推動樓市去庫存。

一、住房公積金在當前樓市去庫存中的作用不足

(一)地區間存貸差異大

按照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在設區的市、地、州、盟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不能實現省內的調劑,更不能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調度。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一線、二線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和貸款額都要遠遠高于三線、四線城市。在部分一線、二線城市,由于房價的高企,房屋銷售供不應求,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需求量超過結存金額,出現了“惜貸”現象。比如規定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單人60萬元,夫妻雙方為80萬元,而對于一套四、五百萬的房子來說,支持去庫存的力度有限。而在三線、四線城市,庫存壓力大,房屋銷售少,房價相對較低,貸款需求少,貸30、40萬元都貸不出去,出現了大量的資金沉淀。

(二)職工間貸款能力差異大

在計算職工的可貸額度時,需要根據職工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同時很多地方規定不能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或者20倍。住房的剛需者往往多為新入職的職工,繳存基數低、賬戶余額少,需要經過5、6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貸到60萬元,影響了購房需求。改善住房的職工,往往第一套住房需要用公積金償還貸款,待第一套貸款還清時,賬戶余額都使用殆盡,需要幾年才能再積攢一定的賬戶余額去貸款,影響了改善需求。房價上漲的速度要遠遠高于職工住房公積金上漲的速度,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剛需和改善。而收入較高、繳存較高的職工則可以快速的符合貸款條件,貸出資金,變成了“窮人接濟富人”。

(三)覆蓋范圍和使用范圍差異大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般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大型外資、民營企業為主,個體、私營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很少,即使繳存了,也大多按照最低的基數和比例繳存。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一般在本地連續繳存一年以上才能申請,而目前勞動力主要聚集在發達城市和地區工作,造成了不能在原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由于全國間信息不聯網,在原籍買房,再在工作地提取公積金的手續繁瑣,制約了在三、四線城市的去庫存。

二、發揮住房公積金去樓市庫存作用的建議

(一)建立全國間統一調度平臺

打破現有的地級市管理模式,由各省住建廳(局)牽頭,先建立省內集中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資金在省內集中歸集和使用。在此基礎上,根據住建部的安排,組成全國的資金調度平臺,在全國范圍內調劑資金余缺,將資金從沉淀量大的地方調劑到需求量大的地方,形成全國住房公積金“一盤棋”。放寬最高貸款額度,結合城市房價的上漲情況,每年動態調整,可將現行單人60萬元、夫妻雙方8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額度放寬到單人80萬元、夫妻120萬元甚至更高,促進剛需和改善住房的職工購買住房。

(二)放寬貸款條件

現行規定是,職工申請首套住房可貸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倍,二套貸款不得超過賬戶余額的10倍。這個規定是上輪限購限貸條件下出臺的,已不符合當前的樓市去庫存現狀了。和一套動輒二、三百萬元的房子比起來,受公積金余額的限制,能夠貸的公積金額度有限,迫使職工采用“公積金+按揭”的組合貸款,按揭部分的貸款額要遠遠超過公積金貸款部分,加重了職工的還款壓力。發揮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低的優勢,首套貸款可不再限定賬戶余額,二套貸款可限定為賬戶余額的20倍。

(三)為外出務工人員創造條件

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將個體、私營、農民工等全部納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務工人員從長遠利益考慮,知道住房公積金的好處,動員用人單位為他們建立住房公積金。對于拒不繳納或者不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加大執法力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相關媒體曝光,并可嘗試納入市場信用主體征信系統,達到為務農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目的。建立務工地和原籍地之間的住房公積金互認機制,在全國統一調度平臺內,原籍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敞開大門,為在務工地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辦理貸款;務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化提取手續。從而激發三、四線城市的購房需求,推動去庫存。

(四)創新提取方式方法

現行規定是,職工必須湊齊首付款,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房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首付款湊齊的難度越來越大,正所謂“一分錢難倒英雄漢”,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幾萬元余額往往就能派上很大用場。對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探索提取方法的創新,在貸款審核階段同時出具提取資料,將公積金賬戶余額先行提取出來作為首付款。從而能夠使職工既湊齊首付資金,又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改善住房條件的同時,消化掉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結束語

2015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4.1萬億元;預計2016年全國可歸集住房公積金1.6萬億元,按照75%提取率計算,余額4000億元,余額合計將達到4.5萬億元。加大住房公積金自身的改革力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調度,暢通貸款渠道,將是一筆巨大的資金體量。不僅滿足一線、二線城市職工的購房需求,也能促進三線、四線城市的樓市去庫存。

參考文獻:

[1]周雯君.我國利用住房公積金余額建設保障性住房風險控制研究[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14(1):77-81.

現行公積金政策范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探索與建議

一、與國外制度間的比較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借鑒于新加坡,又類似于德國的住房儲蓄銀行,但與兩種制度間存在不少差異。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市場競爭意識不強,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在管理上隸屬于建設部門,因此給公積金加上了一個明確的界定“住房”。從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主要途徑看,購買自住住房才可以提取。從目前住房市場情況看,盡管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穩定住房市場,各地房價仍居高不下,遠遠超出一般消費者的購買力,按照現行管理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對多數繳存職工來說,無疑是“遙不可及”的。

新加坡的公積金是一種綜合性質的社會保障基金,除了住房公積金項目外還包括醫療、教育等基金項目,經過不斷改革,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范圍已擴大到可供雇員買房、治病、養老和交子女學費,成為“全能型公積金”。

德國的住房儲蓄銀行是依據政府特定的法律而設立專門從事個人住房抵押信貸服務的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企業,它由政府牽頭,具有為政府政策目標服務的責任,開辟靈活多樣的儲蓄品種,如為住房儲蓄者設立的儲蓄獎勵金、資產積累獎等,擴大住房信貸的資金來源,讓大量沉淀資金得到充分利用。

相比較而言,我國住房公積金除支持部分職工購房需求外,基本作為職工的“養老金”,其沉淀資金,既沒有像新加坡模式,作為社會保障的有益補充,又沒有學習德國,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優勢,以產品靈活盤活資金。

二、存在的弊端

我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政策主要基于2002年修改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結合各地情況進行了細化,總體來說差別不大。按照目前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可歸納為三類:一是職工購買(含現金和貸款形式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二是銷戶提取,如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定居等;三是房租提取,多指租住公有住房或自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要求比較嚴格,并未普遍開展。

由此可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購買住房。由于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的,收入越高,繳存額越大;加之目前我國一、二線城市住宅價格普遍較高,2011年4月受監測全國100個城市住宅的平均價格達8773元/平方米等現實情況影響,形成了單位效益較好和個人收入較高而繳款較多的群體有能力購房,即可使用其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又可將住房公積金作為收入的合理避稅工具;而低收入群體無能力購房或不足以使用,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優惠性,同時還必須要承擔因強制低利率儲蓄帶來的利息損失,造成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上的不公平,對于社會上應該給予更多關注的低收入、生活困難群體來說,無疑是社會福利的一種缺失。

三、探索與建議

我國的大量沉淀、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應適當拓寬提取使用范圍,增加住房公積金的社會屬性,兼顧各類人群的需求,或是作為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保障基金外的有益補充,為我國的和諧社會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范圍:

(一)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實際困難

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低收入或享受低保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療、支付子女就讀全日制普通大學的學費等情況,但此類特殊提取條件限制過緊。在增加條件方面,由于我國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多發國家,住房公積金可支持災害后困難家庭恢復生活;考慮幫助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受到嚴重損害的,解決他們生活困難問題等。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以人為本的,對于困難家庭來說,解決生活難題,遠比住房更重要。

(二)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房首付款

一、二線城市,應出臺相關政策,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可選擇各地中心簽訂協議的開發項目,資金封閉運行,確保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用途真實,此舉不僅符合住房公積金的立制之本,又可通過提前使用資金,緩解職工購房壓力。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沿海經濟發達的部分城市已經開展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業務。比如,大連凡是符合無房戶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職工,可申請使用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支付房租。為穩定住宅價格,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從今年起,國家將每年興建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建議管理部門能夠早作準備,配套出臺相關提取政策。

(四)應考慮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公平性

現行公積金政策范文5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低收入家庭幫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國房地產市場全面推進了市場化改革,在市場化運作下,房價出現了持續快速上漲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低收入群體由于收入低,難以付齊首付款,對于公積金因此也難以使用。相反的情況,高收入者則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購房。實際上,公積金演變成低收入者繳納,高收入者使用的尷尬局面。同時,在公積金貸款政策上,存在著傾斜高收入者的問題,現行的貸款制度,貸款數額與公積金繳納數額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積金貸款額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低息貸款的好處。

(二)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沒有惠及大眾

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覆蓋來看,存在著覆蓋率低的問題。其主要覆蓋面集中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大型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行政事業等單位,這些單位的職工大多為高收入者。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產生的大量下崗員工,私營企業合同工、個體經營戶、農民工、自由職業者等卻沒有涵蓋進來。據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為7187.91萬人,與全國幾億的在崗員工基數相比較,覆蓋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沒有受益。

(三)繳存基數和提取政策不夠科學合理

在繳存基數上,目前的政策上,對繳存基數沒有合理明確的界定,主要以繳納者的工資基數為參照,同時制度只規定繳存公積金的基數上限,并沒有限定下限,這種制度導致了低收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額明顯偏低的問題,進而導致公積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單位,職工公積金繳納數額不足百元,而效益較好的單位,繳納數額則高達千元以上。在公積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繳納物業管理費、支付房租、家庭裝修等住房消費不能夠提取使用公積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筆較大的開支,但由于公積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興嘆。

二、住房公積金如何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思考

(一)強化貸款政策對低收入家庭的傾斜力度

結合低收入者的實際困難,應對現有貸款政策從低收入者貸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調整等方面進行調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貸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購房時,提供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購房者發放一定的利息補貼,減輕低收入者的還款壓力。首付比例調整,針對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購房的主要制約因素的情況,在政策上應進行相應的調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體收入情況,劃分相應的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設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貸款額度,扶持低收入群體購房。

(二)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

在政策上,要強制推行住房公積金繳納制度,將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全面納入住房公積金繳納范疇,使個體小企業職工、困難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以及農民工享受這一政策,同時應加強監管,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情況進行考核,提高人們享有住房公積金權益的意識,擴大覆蓋面,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單位,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實施。在機制創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儲蓄機制建立,對于沒有條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參照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和首付等政策,通過個人自愿建立住宅儲蓄賬戶的方式,彌補公積金的不足,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扶持低收入群體。

(三)完善公積金繳納基數和提取辦法

在公積金繳納基數上,公積金管理部門應進行合理測算,對低收入者的公積金的繳納最低金額進行明確規定,規范公積金繳存,同時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繳存上限,障其權益。在公積金提取上,在辦法上應允許低收入群體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物業管理費、房租、住房維修等住房消費,提高低收入群體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對于生活確實困難的低收入者,可以進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提取公積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現行公積金政策范文6

住房公積金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住房的需要設置,按照社保制度的基本規定,很多城市建立的的“五險一金”制度。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礎上再加上住房公積金。而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奔热挥写松衔环ǖ囊?,那么,住房公積金為重大疾病“救急”就理應進行三思,否則,就會有涉嫌違規的嫌疑。但同時,為重大疾病“救急”的初衷又是出于生命權優于居住權的原則,所以這樣的政策必須進行深刻思考。

住房公積金為重大疾病“救急”需要思考的首要問題無疑是政策的可行性。盡管,各地已經開始這樣的嘗試,但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基本規定并非可以執行。各地的辦法屬于變通的手段,即在制度設計上屬于從底層到上層的制度變遷方式。即在底層發現制度的松動可行性之后慢慢引起頂層設計的逐漸變化過程。但就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做法由于是與國家的條例相沖突,都屬于“土政策”。這些“土政策”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也著實解決了因為重大疾病導致的家庭困難群眾的燃眉之急。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這樣的“救急”方式也只屬于“救急”,并沒有政策支撐。

另外,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重大疾病引發的家庭困難到底是如何引發的?如果家庭本身就困難的話還情有可原,那是自然因素直接導致。如果是因為家庭并不困難而僅僅是因為重大疾病導致的困難,那么,應該質疑的是醫療保障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質。而與之相關的就是醫療體制改革的進展,尤其是群眾普遍反映的“看病貴,看病難”的現狀。因為如果一個健全的醫療制度完全可以保障所有群眾出現的疾病困擾,盡最大程度緩解群眾的困難,起到一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相反,在醫療制度的弊端層層顯露的時刻,重大疾病的爆發就可能導致家庭經濟的驟然變壞。這種情況下,用住房公積金救急顯然是“杯水車薪”。

對于住房公積金為重大疾病“救急”的政策還有一個需要考慮的是,這樣的口子一開如何能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在住房公積金沒有開這樣的口子時,各種套取公積金的案例層出不窮,采取違法違規手段制造假證辦理公積金提取的在各個城市都出現過。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公積金政策本身的漏洞造成的,即在提取的過程中出現的政策疏漏。而在這樣的疏漏尚未堵上的情況下,再次開啟一個新的政策出口,是否能夠保證真正為重大疾病“救急”而不是成為新一輪住房公積金被套取的亂象尤其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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