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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推理規則范文1
【英文摘要】Philosophicallogicisapolysemantincontemporarylogicalliterature.Webelieveit''''sanon-classicallogicwithphiloso-phicalpurportorcause.Itsrisearosesalotoftheoreticalproblems.Thisessayexpoundsthelimitsofclassicallogic,non-monotonyanddeduction,logicalmathematicalizationanddepart-mentalization,theownershipofinductivelogic,etc.
【關鍵詞】經典邏輯/非經典邏輯/演繹性/數學化/部門化/哲學邏輯classicallogic/non-classical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logic
【正文】
哲學邏輯的崛起引發一系列理論問題。我們僅就其中幾個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經典邏輯和非經典邏輯的界限
在這里經典邏輯是指標準的一階謂詞演算(CQC),它的語義學是模型論。隨著非經典邏輯分支不斷出現,使得我們對經典邏輯和非經邏輯的界限的認識逐步加深。就目前情況看,經典邏輯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單調性、陳述性和協調性。
傳統的主流觀點:每個命題(語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這條被稱做克呂西波(Chrysippus)原則一直被大多數邏輯學家所恪守。20年代初盧卡西維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邏輯系統,從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則的一統天下,出現了多值邏輯、部分邏輯(偏邏輯)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邏輯。
經典邏輯是外延邏輯。外延性邏輯具有下述特點:第一,這種邏輯認為每個表達式(詞項、語句)的外延就是它們的意義。每個個體詞都指稱解釋域中的個體;而語句的外延是它們的真值。第二,每個復合表達式的值是由組成它的各部分表達式的值所決定,也就是說,復合表達式的意義是其各部分表達式意義的函項,第三,同一性替換規則和等值置換定理在外延關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劉易士(C.I.Lewis)在構造嚴格蘊涵系統時,引入初始模態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進一步構建模態系統S1-S5。從而引發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邏輯系統出現,如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和認知邏輯等等出現。
從弗雷格始,經典邏輯系統的語義學中,總是假定一個非空的解釋域,要求個體詞項解釋域是非空的。這就是說,經典邏輯對量詞的解釋中隱含著“存在假設”,在60年代被命名為“自由邏輯”的非存型的邏輯出現了。自由邏輯的重要任務就在于:(1)把經典邏輯中隱含的存在假設變明顯;(2)區分開邏輯中的兩種情況:一種與存在假設有關的推理,另一種與它無關。
在經典邏輯范圍內,由已知事實的集合推出結論,永遠不會被進一步推演所否定,即無論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會廢除原來的結論。這就是說經典邏輯推理具有單調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統,于是一系列非單調邏輯出現。
經典邏輯總是從真假角度研究命題間關系。因而只考察陳述句間關系的邏輯,像祈使句、疑問句、感嘆句就被排斥在邏輯學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邏輯、疑問句邏輯相繼出現。于是,非陳述型的邏輯存在已成事實。
經典邏輯中有這樣兩條定理:(p∧q)(矛盾律)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個系統內禁不協調的命題作為論題,后者說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題。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系統是不協調的,那么一切命題都是它的定理。這樣的系統是不足道的(trivial)??滤顾?M.C.A.daCosta)于1958年構造邏輯系統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該系統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規則得以保留。這就開創了非經典邏輯一個新方向弗協調邏輯。
綜上所述非經典邏輯諸分支從不同方面突破經典邏輯某些原則。于是,我們可以以上面六種特征作為劃分經典邏輯與非經典邏輯的根據。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種性質之一的邏輯系統均屬非經典邏輯范疇。
二、非單調性與演繹性
通常這樣來刻畫演繹:相對于語句集合Γ,對于任一語句S,滿足下述條件的其最后語句為S的有窮序列是S由Γ演繹的:序列中每個語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據推理規則由前面的語句獲得的。它的一個同義詞是導出(derivation)。演繹是相對于系統的概念,說一個公式(或語句)是演繹的只是相對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規則的具體系統而言的。演繹概念是證明概念的概括。一個證明是語句這樣的有窮序列:它的每個語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據推理規則由前面的語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個語句是定理。
現在我們考察單調邏輯中演繹情況。令W是一階邏輯公式的集合,D為缺省推理的可數集,cons(D)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們來建立公式Φ的缺省證明概念:首先我們必須確定從WUcons(D[,0])。導出Φ這種性質的缺省集合D[,0]。為確保在D[,0]中缺省的適用性,我們須確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從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須的預備條件。我們從這種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這意謂著從W得出在D[,K-1]中的必須的預備條件。然后我們確定一個證明,只是我們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須跟包括在證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給定缺省理論: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證明。
形式地說,Φ在正規缺省理論T=(W,D)中的一個缺省證明是滿足下述條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窮序列(D[,0],D[,1],…D[,K]):
(i)Φ從WUcons(D[,0])得出。
(ii)對于所有i〈K,從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預備條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證明是與通常的演繹證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寬廣些。
附圖
由此可見,缺省邏輯中的推出關系比經典邏輯中的要寬。因而相應擴大了“演繹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繹性分為:強演繹性和弱演繹性。后者是隨著作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導出的結論逐步逼近真的結論。
三、邏輯的數學化和部門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樣,“邏輯學在智力圖譜中占有戰略地位,它聯結著數學、語言學、哲學和計算機科學不同學科?!盵2]作為構建各學科系統的元科學手段的邏輯與各門科學聯系越來越密切。它在當展中,表現出兩個重要特征:數學化和部門化。
邏輯學日益數學化,這表現為:(1)邏輯采取更多的數學方法,因而技術性程度越來越高。一些邏輯問題(如系統特征問題)的解決需要復雜的證明技術和數學技巧。(2)它更側重于數學形式化的問題。其實數學化的本質是抽象化、理想化和泛化(普遍化)。這對像邏輯這樣的形式科學顯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個世紀邏輯迅速發展就證明了這一點。邏輯方法論的數學化在本世紀下半葉正在加速。這給予邏輯的一些重要結論以復雜的結構和深入的處理,使邏輯變得更精確更豐富。但是,由于邏輯中數學專門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邏輯需向其他領域擴張,拓寬其研究領域就勢所必然。
邏輯向其他學科領域的延伸并吸收營養,于是出現了各種部門邏輯,如認知邏輯、道義邏輯、量子邏輯等等。我們把邏輯學這種延伸和部門邏輯出現稱做邏輯部門化。
哲學邏輯就是邏輯部門化的產物,它是方面邏輯或部門邏輯。眾所周知,經典邏輯演算的理論、方法和運算技術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適用于一切領域、一切語言所表達的演繹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邏輯。有人認為一階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現代數學方法和數學語言來刻畫的全體‘演繹推理規律’恰好就是人們在思維中所用的演繹推理規律的全體,不多也不少!”[3]。表達一階邏輯規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這些公式在任何一種解釋中都是真的。而哲學邏輯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領域的演繹推理規律,表達這些規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條件下在某一領域是有效的,即是它們在具有某種條件解釋下是真的。例如,模態公式(D)PP,(T)PP,(B)PP,(4)PP,(E)PP,分別在串行的、自反的、對稱的、傳遞的、歐幾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動態邏輯的一些規律只適用于像計算程序那樣的由一種狀態過渡到另一種狀態轉換的動態關系。
部門邏輯另一種含義是為某一特定領域提供邏輯工具。例如,當人們找出描述一個微觀物理系統在某一時刻的可觀察屬性的命題的一般形式。對其進行運算時,發現一些經典邏輯規律失效,如分配律對這里定義的合取、析取運算不成立。于是人們構造一種能夠描述微觀物理世界新的邏輯系統,這就是量子邏輯。
四、哲學邏輯劃界問題
哲學邏輯形形并且難于表征。在現代邏輯文獻中,“哲學邏輯”是個多義詞。它的涵義主要的有三種:它的第一種涵義是指關于現代邏輯中一些重要概念和論題的理論研究。例如,對于名稱(詞項)、摹狀詞、量詞、模態詞、命題、分析性、真理、意義、指涉、命題態度、悖論、存在乃至索引等概念及與它們相關的論題的理論研究以及利用形式邏輯工具處理邏輯和語言的邏輯結構的哲學爭論。它的第二種涵義是指非經典邏輯中一個學科群體,它包括模態邏輯、多值邏輯等等眾多邏輯分支。它的第三種涵義是兼指上述兩種涵義的“哲學邏輯”。
我們認為,第一種涵義上的“哲學邏輯”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義上的邏輯,而是邏輯哲學。我們贊成在第二種涵義上使用“哲學邏輯”一詞。于是可以給出下述定義:哲學邏輯是具有哲學旨趣或涉及哲學事業的非經典邏輯,在這里應對“哲學”做廣義的理解。哲學邏輯不僅與傳統哲學中的概念和論題有直接或間接聯系。而且也涉及各門科學中具有方法論性質的問題和其他元科學問題。
在我們看來,“歸納”和“演繹”一樣,是傳統哲學所關注的重要哲學概念,而且也是現代一些哲學家所爭議的問題之一。同時歸納邏輯方法的啟發作用在認知過程中不可低估,歸納的一些方法和技術同樣是一些學科的元科學因素,是發現真理構建學科系統不可少的。因此,它應屬于哲學邏輯。《哲學邏輯雜志》亦把它列入哲學邏輯諸分支之首。
問題在于,歸納推理的復雜性,對它的形式刻畫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難,致使其成果與演繹推理所獲得成果相比,顯得不那么豐碩。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術上的需要,推動著更多的人研究歸納推理,總會有一天,歸納邏輯也像演繹邏輯那樣用形式方法來處理。
【參考文獻】
[1]Antoniou,G.:1997,NonmontonicReasoning,TheMITPress,Cambridge,Masschusetts.
邏輯學推理規則范文2
劉培育(中國社科院哲學所北京100732)
我國改革開放已有20年。就在1978年的5月,由中國社科院哲學所主辦在北京召開了首次全國邏輯討論會,至今也恰好是20周年?;仡?0年來我國邏輯學發展的情況,我認為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成績很大,問題不少,前景看好。
成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我國有了一支有相當實力的邏輯研究隊伍。1978年以前,我國邏輯研究的主力是少數在本世紀30~40年代從事邏輯研究工作的老一輩學者。50~60年代參加那場邏輯大討論的,多數人還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工作者。1979年我國成立了中國邏輯學會,至今這個全國一級學會下設11個專業委員會,有會員近800人。現在的邏輯學學術帶頭人基本上是60年代和80年代初邏輯專業畢業的中青人,有一批碩士和博士,他們能夠追蹤國際邏輯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前沿課題,其外語水平也較高,能夠有效地進行國際學術交流。截止到1998年,我國有5個邏輯專業博士點,10多個邏輯專業碩士點,2個本科邏輯專業,每年可培養出數十名邏輯專門人才。第二,1978年和1979年,我國學者面對國際邏輯學的發展,響亮地提出“邏輯研究要現代化”和“邏輯教學要現代化”。20年來,我國邏輯工作者,完成國家科研課題近50項,在遞歸算法論、模型論、模態邏輯、時態邏輯、弗協調邏輯、邏輯悖論、語言邏輯、中國名辯學、因明、現代歸納以及辯證邏輯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成果,不僅達到了國際邏輯水準,有的甚至居于國際領先地位。同1978年以前的30年相比,我國邏輯界確實取得了明顯的成績,縮短了我國長期存在的同國際邏輯研究的巨大差距。第三,這20年在邏輯普及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績。一是各高等院校的哲學、政教、中文、法律、管理等專業大多開設了邏輯課;二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相關專業均考邏輯學;三是中國邏輯學會主辦的中國邏輯與語言函授大學建校17年來就有30多萬人參加了邏輯學的學習;四是20年來出版了一大批邏輯普及讀物。
存在的問題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有些主管科研或教育的領導對邏輯知之不多,重視不夠。近年來出現了某些科研單位邏輯學研究人員編制減少、某些大學邏輯學教學課時減少、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邏輯學的專業減少等極為反常的現象。第二,我國思想界有的學者同樣是對邏輯學的現展知之不多,又無視中華民族弱于邏輯的傳統和普及邏輯的任務十分繁重的現實,有人照搬和販賣西方“后現代主義”的觀點,鼓吹要“打破邏輯法則的專橫統治,爭取思想的更自由呼吸”。有的學者把邏輯同創新對立起來,認為要創新就必須突破邏輯思維,發展非邏輯思維,……。以上觀點都是思想上的誤區,對邏輯學的發展極為不利。第三,我國邏輯界對社會“關懷”不夠。在過去的20年,我們雖然也針對有關領域里的特點和問題做了一些邏輯應用研究,但面不太寬,深入也不夠,有影響的研究成果還比較少。
簡單回顧是為了促進我國邏輯學的發展。人類社會將邁入21世紀。21世紀,人類社會將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呼喚著創新人才和知識的創新,因此也必然呼喚邏輯學的更大發展。任何一門科學,不論是人文科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都是通過思索和思維形成的思想體系。邏輯學是以思維形式、特別是推理形式為研究對象的基礎性、工具性科學,是各門科學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沒有必要的邏輯知識,沒有良好的邏輯訓練,人們就不可能創造出高水平的理論。邏輯學與哲學、數學、計算機科學、語言學的關系尤為密切。19世紀后半葉,邏輯學從哲學中獨立出來以后,一方面許多邏輯分支的興起都與一定的哲學背景相關;另一方面,邏輯的發展又為哲學研究提供新的課題,為嚴密表達哲學思想提供工具和手段。邏輯學與數學有深刻的聯系,二者的相互滲透推進了雙方的發展?,F代邏輯學是電子計算機的理論基礎之一。數理邏輯把推理過程形式化,把人們日常使用的各種復雜的推理規則化歸為一些極簡單的、機械化的推理動作,才使利用機器代替人腦思考成為可能??梢哉f,電子計算機的整體設計、邏輯網絡、程序設計和程序自動化等都與數理邏輯密切相關。我國著名的計算機專家唐稚松也是一位邏輯學家。邏輯學與語言學也有十分密切的聯系。一方面,邏輯學只有通過語言(包括自然語言和人工語言)這種載體才能研究思維形式;另一方面,利用邏輯方法對語言進行研究又刺激了語言學的發展。
邏輯學推理規則范文3
【關鍵詞】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形式邏輯
中圖分類號:B81 文獻標識碼:A
關于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問題,是邏輯學界尚存爭議的一個問題。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周延性的定義問題;二是肯定判斷謂項的周延性問題。二者相互關聯,對其中一個問題的理解直接關系著對另一個問題的看法。
一、周延性的定義問題
形式邏輯是研究思維形式結構的一門學科,它不涉及思維的具體內容。誠然,判斷作為思維的一種基本形式,形式邏輯對它的研究也只涉及其形式。周延性問題是人們用判斷的思維形式對客觀事物的斷定,而不是客觀事物本身。研究性質判斷的周延性就是撇開具體的思維內容,研究從不同的思維內容中抽象出來的具有共同的形式結構,這是由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決定的。換言之,“周延性是一個形式意義上的概念。因此,在分析具體判斷主、謂項周延性的時候,不必拘泥于它們的外延在判斷中的實際情況,而只要記住關于周延性的一般形式結論就可以了。” [1]周延性問題的具體研究對象是A、E、I、O這四種性質判斷的主、謂項的外延。
關于周延性的定義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周延性概念進行模糊的回答,如金岳霖先生認為,“A、E、I、O的主項與謂項的周延性問題,是關于主項與謂項的量的問題?!?[2]金岳霖作為研究形式邏輯的權威,他的觀點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另一種是對周延性概念進行正面的解讀,如何向東教授認為,“以總判斷的主項(或謂項)是周延的,就是說這種判斷確定地斷定了主項(或謂項)的全部外延;以總判斷的主項(或謂項)是不周延的,就是說這種判斷未確定地斷定了主項(或謂項)的全部外延。” [3]這種表述也比較權威并被部分人所認可。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筆者認為周延性概念只有從正面回答,才能完善形式邏輯的研究,進而推動現代邏輯的發展。
二、肯定判斷謂項的周延性問題
關于肯定判斷謂項的周延性問題,爭議焦點在“是否一律不周延”這個問題上。有人認為,肯定判斷的謂項有時是周延的,例如,全稱肯定判斷中的單稱判斷,“珠穆朗瑪峰是世界最高峰”、“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等主項和謂項表達的是同一事物或者同一性質。另外,特稱肯定判斷在全同關系和真包含關系中謂項也是周延的。一個概念在一個判斷中是否周延,僅與該判斷的形式有關,也就說,周延性問題只涉及判斷形式,雖說與判斷內容有聯系,但終究不是一回事。換言之,不能根據對判斷內容的認識來取代對判斷形式的分析。一些人強調,關于定義的概念和定義的判斷之間是有矛盾的,這是因為在談論定義的時候,一方面強調定義項和被定義項二者的外延必須相等,同時又否認定義肯定判斷的謂項的周延。這二者是矛盾的,事實并非如此。承認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外延相等,并非就能判定肯定判斷謂項是周延的。我們都知道,定義項是用來揭示被定義項的內涵的,在外延上若二者不等價,則定義無效。而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問題只是斷定了概念的外延,所以不能把定義項和被定義項同一的要求加在肯定判斷的謂項周延之上。
筆者認為,肯定判斷的謂項不周延。肯定判斷的謂項是否周延,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在客觀事物中,個別事物與它所在類的關系是大量存在的客觀事物之間的關系,反映這種關系而形成的肯定判斷的謂項是不周延的,這是一般情況。但是,客觀事物中也存在兩類相同事物之間的關系,反映這種關系而形成的肯定判斷的謂項的外延是周延的,這是個別情況。因此,通過這兩種情況的比較,我們只能說,肯定判斷的謂項大部分是不周延的,這是一般的規律。由此看來,我們要遵從一般性的情況而不是據此否認特殊的存在。結合實際,我們必須從一般的規則出發,與此同時也要兼顧特殊情況,因為肯定判斷的謂項有時周延,換言之,它的斷定情況不確定,而不確定是不能必然得出結論的。這就好比我們把歸納推理定為或然性推理一樣,也是這個原因。雖然歸納推理中包含完全歸納推理,而完全歸納推理是必然性推理,但我們不能據此認為歸納推理就是必然性推理,因為歸納推理中的大部分推理還是或然性推理,故最終定性依舊是或然性推理。
總而言之,只有遵循肯定判斷的謂項不周延這個一般規則,才能更好地理解演繹推理中的變形推理、三段論等推理規則,從而有利于形式邏輯的研究和發展。
三、研究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問題的意義
形式邏輯的核心是研究推理,而演繹推理是重頭戲。研究演繹推理對于形式邏輯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及彼,演繹推理是由判斷組成的,當然涉及判斷的一些性質,具體來說,與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是分不開的。例如,演繹推理中的直接推理,其規則的形成是與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密不可分。全稱肯定判斷“SAP”換位之后只能得到“PIS”的判定,而不能得出“PAS”的結論。比如,“所有金屬都是導電的”,不能得出“所有導電的都是金屬”,而只能得出“有的導電的是金屬”,這就是遵守“前提中不周延的項在結論中也不得周延”的規則。正確理解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問題,直接關系到演繹推理的有效性,其意義不容忽視。
邏輯學是研究思維的形式結構,不涉及思維的具體內容,因為思維的內容屬于具體科學的研究范圍。如果承認性質判斷中肯定判斷的謂項是周延的,那么無形中就擴展到對客觀事物兩類事物之間的關系的研究了。這樣,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不明確了。
正確把握性質判斷項的周延性,不僅關乎到演繹推理的有效性,而且與正確理解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密不可分。
【參考文獻】
[1]吳家國.普通邏輯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邏輯學推理規則范文4
關鍵詞:邏輯論證法;偵訊說服;運用
邏輯論證法主要包括演繹論證法、歸納論證法和類比論證法三種,者三種邏輯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具有廣泛的應用。且長期的偵訊說服實踐也充分表明了,這三種邏輯論證法能夠顯著地提高偵訊說服能力和偵訊說服水平,具有較為顯著的應用效果。
一、演繹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應用實踐
(一)演繹論證法簡述。演繹論證法是一種運用演繹推理形式所進行的一種論證方式,演繹論證法最鮮明的特征就是,其是以科學原理、定理、定律或其他一般性的真實命題作為論據,運用演繹推理的形式去確定(推出)某一具體論題的真實性或正當性一種論證方法[1]。
(二)演繹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具體應用策略
演繹論證法以期科學性較強的特征,廣泛地應用于偵訊說服工作中。在偵訊說服過程中,演繹論證法的具體應用策略如下:①偵訊人員首先要針對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其可能會出現的一些阻礙供述的情形,例如抵抗對立、拒不回答、不如實作答等等,同時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過程中的心理特征,明確本次偵訊工作的說服主旨。②在確立說服主旨之后,偵訊人員根據演繹論證法的基本要求,對于能夠幫助自己闡述和論證說服主旨的一些常識、規定、原則以及公理等進行選取,將其作為偵訊過程中的論證依據。③在做好以上準備之后,對于偵訊說服過程中的演繹推理形式進行合理的選擇,并且在嚴格遵守推理規則的基礎上進行推理,這樣就能夠順理成章的推理出真是、可靠、讓人信服的結論[2]。
二、歸納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應用實踐
(一)歸納論證法簡述。歸納論證法是一種運用歸納推理形式進行論證的方法,歸納論證法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在將個別事實作為論據的基礎上,列舉個別典型事件,然后運用歸納推理的形式確定(推出)一般性論題的真實性或正當性[3]。
(二)歸納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具體應用策略。歸納論證法以期所具備的較強的合理性,而再偵訊說服工作中得以實現廣泛的應用。在偵訊說服過程中,歸納論證法的具體應用策略與演繹論證法基本相同,唯一的不同之處就在于第二步雖然同樣也是搜集、尋找能夠支撐其論證的論據,但是其所需要的論據是能夠闡述和論述其主旨正確性的一些典型的實際案例。
舉例來說,偵訊人員在對一起搶劫案犯罪嫌疑人進行偵訊的過程中,期初數次偵訊中,犯罪嫌疑人均以沉默據供。偵訊人員面對如此情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分析認為,導致其沉默據供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犯罪嫌疑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清楚;其二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認為,只要不開口,偵訊人員就對他們沒辦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偵訊人員在偵訊過程中,首先上心理上打破犯罪嫌疑人不開口便沒事的心理幻想,其次向其說明,坦白從寬的政策原則,并且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坦白從寬政策進行介紹,并且選取幾個典型案例,對其進行說服。通過這些工作,使犯罪嫌疑人認識到治愈坦白交代,供認自己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最終是犯罪嫌疑人在短時間內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類比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應用實踐
(一)類比論證法簡述。類比論證法是一種運用類比推理形式進行論證的方法,其最鮮明的特點就是通過兩對象某些屬性相同或相似的比較,用一對象的屬性來論證另一對象也應具有的屬性,即用一種一般性來論證另一種一般性,或者用一種個別性來論證另一種個別性,從而達到確立論題真實性或正當性的目的[4]。
(二)類比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具體應用策略。類比論證法在偵訊說服中的具體運用策略,其第一步與演繹論證法及歸納論證法相同,也是確定偵訊說服的主旨。但其接下來的步驟就與以上二者有較大差別,在確定說主旨后,偵訊人員首先要運用假設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進行發問,在這個過程中要連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發問,并且借犯罪嫌疑人之言,建立起一個可類比說理的對象,然后從中引出犯罪嫌疑人認可的一些事情。最后嚴格按照類比推理的要求,以質問的形式,將類比對象與說服對象的相似之處放在一起進行比較、推理,借助犯罪嫌疑人所認可的事情,推理出其應該接受的道理,從而達到說服的目的。
演繹論證法、歸納論證法和類比論證法是偵訊說服工作中最為常用的三種邏輯論證法,其在偵訊說服工作中具有較為廣泛地應用。但是在實際的偵訊說服工作中并不是單單之運用以上三種邏輯論證法,而是在以上三種邏輯論證法為主的同時,還輔以其他方法共同運用,最大限度上提高偵訊人員的說服能力和說服水平。就演繹論證法、歸納論證法和類比論證法的運用,在實際偵訊說服工作中往往是結合起來運用的,只有三者有機結合、合理選擇才能夠使偵訊人員的說服更具邏輯性、論證性和說服力,才能夠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訊人員的觀點,積極轉變態度,認罪服法。
參考文獻:
[1]何向東.邏輯學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學出版社,1999.
[2]周繼祥.公安應用邏輯[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
邏輯學推理規則范文5
[關鍵詞]人工智能,常識推理,歸納邏輯,廣義內涵邏輯,認知邏輯,自然語言邏輯
現代邏輯創始于19世紀末葉和20世紀早期,其發展動力主要來自于數學中的公理化運動。當時的數學家們試圖即從少數公理根據明確給出的演繹規則推導出其他的數學定理,從而把整個數學構造成為一個嚴格的演繹大廈,然后用某種程序和方法一勞永逸地證明數學體系的可靠性。為此需要發明和鍛造嚴格、精確、適用的邏輯工具。這是現代邏輯誕生的主要動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紀邏輯研究的嚴重數學化,其表現在于:一是邏輯專注于在數學的形式化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二是邏輯采納了數學的方法論,從事邏輯研究就意味著象數學那樣用嚴格的形式證明去解決問題。由此發展出來的邏輯被恰當地稱為“數理邏輯”,它增強了邏輯研究的深度,使邏輯學的發展繼古希臘邏輯、歐洲中世紀邏輯之后進入第三個高峰期,并且對整個現代科學特別是數學、哲學、語言學和計算機科學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是:21世紀邏輯發展的主要動力將來自何處?大致說來將如何發展?我個人的看法是: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將至少是21世紀早期邏輯學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并將由此決定21世紀邏輯學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擬人的智能,它的難點不在于人腦所進行的各種必然性推理(這一點在20世紀基本上已經做到了,如用計算機去進行高難度和高強度的數學證明,“深藍”通過高速、大量的計算去與世界冠軍下棋),而是最能體現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動性、創造性思維,這種思維活動中包括學習、抉擇、嘗試、修正、推理諸因素,例如選擇性地搜集相關的經驗證據,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礎上作出嘗試性的判斷或抉擇,不斷根據環境反饋調整、修正自己的行為,……由此達到實踐的成功。于是,邏輯學將不得不比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維活動,并著重研究人的思維中最能體現其能動性特征的各種不確定性推理,由此發展出的邏輯理論也將具有更強的可應用性。
實際上,在20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了現代邏輯與人工智能(記為AI)之間的相互融合和滲透。例如,哲學邏輯所研究的許多課題在理論計算機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AI從認知心理學、社會科學以及決策科學中獲得了許多資源,但邏輯(包括哲學邏輯)在AI中發揮了特別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學邏輯家去發展關于非數學推理
的理論;基于幾乎同樣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進行類似的探索,這兩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鑒,甚至在逐漸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別關心下述課題:
·效率和資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計劃和計劃再認;
·關于他人的知識和信念的推理;
·各認知主體之間相互的知識;
·自然語言理解;
·知識表示;
·常識的精確處理;
·對不確定性的處理,容錯推理;
·關于時間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釋或說明;
·對歸納概括以及概念的學習。[①]
21世紀的邏輯學也應該關注這些問題,并對之進行研究。為了做到這一點,邏輯學家們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關進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應用性。
我認為,至少是21世紀早期,邏輯學將會重點關注下述幾個領域,并且有可能在這些領域出現具有重大意義的成果:(1)如何在邏輯中處理常識推理中的弗協調、非單調和容錯性因素?(2)如何使機器人具有人的創造性智能,如從經驗證據中建立用于指導以后行動的歸納判斷?(3)如何進行知識表示和知識推理,特別是基于已有的知識庫以及各認知主體相互之間的知識而進行的推理?(4)如何結合各種語境因素進行自然語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機器人能夠用人的自然語言與人進行成功的交際?等等。
1.常識推理中的某些弗協調、非單調和容錯性因素
AI研究的一個目標就是用機器智能模擬人的智能,它選擇各種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問題進行實踐,希望能做出各種具有智能特征的軟件系統。AI研究基于計算途徑,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號模型。一般而言,AI關于智能系統的符號模型可描述為:由一個知識載體(稱為知識庫KB)和一組加載在KB上的足以產生智能行為的過程(稱為問題求解器PS)構成。經過20世紀70年代包括專家系統的發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識,認識到知識在智能系統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統事實上是一種基于知識的系統,而知識包括專門性知識和常識性知識,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領域內專家的常識。于是,常識問題就成為AI研究的一個核心問題,它包括兩個方面:常識表示和常識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類的常識,并運用這些常識去進行符合人類行為的推理。顯然,如此建立的常識知識庫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協調的,但這種矛盾或不協調應不至于影響到進行合理的推理行為;常識推理還是一種非單調推理,即人們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結論,當人們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變甚至收回原來的結論;常識推理也是一種可能出錯的不精確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許有錯誤知識的情況下進行的推理,簡稱容錯推理。而經典邏輯拒斥任何矛盾,容許從矛盾推出一切命題;并且它是單調的,即承認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則pùq?r;或者說,任一理論的定理屬于該理論之任一擴張的定理集。因此,在處理常識表示和常識推理時,經典邏輯應該受到限制和修正,并發展出某些非經典的邏輯,如次協調邏輯、非單調邏輯、容錯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識推理的邏輯是次協調邏輯和非單調邏輯的某種結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對容錯推理的簡單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種形式化。[②]
“次協調邏輯”(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達·科斯塔等人在對悖論的研究中發展出來的,其基本想法是:當在一個理論中發現難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論時,與其徒勞地想盡各種辦法去排除或防范它們,不如干脆讓它們留在理論體系內,但把它們“圈禁”起來,不讓它們任意擴散,以免使我們所創立或研究的理論成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協調邏輯中,能夠容納有意義、有價值的“真矛盾”,但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統推出一切,導致自毀。因此,這一新邏輯具有一種次于經典邏輯但又遠遠高于完全不協調系統的協調性。次協調邏輯家們認為,如果在一理論T中,一語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則T是不協調的;否則,稱T是協調的。如果T所使用的邏輯含有從互相否定的兩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規則或推理,則不協調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經典邏輯為基礎的理論,如果它是不協調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這一現象表明,經典邏輯雖可用于研究協調的理論,但不適用于研究不協調但又足道的理論。達·科斯塔在20世紀60年代構造了一系列次協調邏輯系統Cn(1≤n≤w),以用作不協調而又足道的理論的邏輯工具。對次協調邏輯系統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題:(i)矛盾律?(A??A)不普遍有效;(ii)從兩個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說,矛盾不會在系統中任意擴散,矛盾不等于災難。(iii)應當容納與(i)和(ii)相容的大多數經典邏輯的推理模式和規則。這里,(i)和(ii)表明了對矛盾的一種相對寬容的態度,(iii)則表明次協調邏輯對于經典邏輯仍有一定的繼承性。
在任一次協調邏輯系統Cn(1≤n≤w)中,下述經典邏輯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為經典邏輯,則系列C0,C1,C2,…Cn,…Cw使得對任正整數i有Ci弱于Ci-1,Cw是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經為Cn設計出了合適的語義學,并已經證明Cn相對于此種語義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協調命題邏輯系統Cn還是可判定的?,F在,已經有人把次協調邏輯擴展到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多值邏輯、集合論等領域的研究中,發展了這些領域內的次協調理論。顯然,次協調邏輯將會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③]
非單調邏輯是關于非單調推理的邏輯,它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1980年,D·麥克多莫特和J·多伊爾初步嘗試著系統發展一種關于非單調推理的邏輯。他們在經典謂詞演算中引入一個算子M,表示某種“一致性”斷言,并將其看做是模態概念,通過一定程序把模態邏輯系統T、S4和S5翻譯成非單調邏輯。B·摩爾的論文《非單調邏輯的語義思考》(1983)據認為在非單調邏輯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貢獻。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動認知推理”之間做了區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沒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證據的條件下進行推理的過程,這種推理的特征是試探性的:根據新信息,它們很可能會被撤消。自動認知推理則不是這種類型,它是與人們自身的信念或知識相關的推理,可用它模擬一個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對于在計算機和人工智能中獲得成功的應用而言,非單調邏輯尚需進一步發展。
2.歸納以及其他不確定性推理
人類智能的本質特征和最高表現是創造。在人類創造的過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繹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為重要的是具有某種不確定性的歸納、類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計算機要成功地模擬人的智能,真正體現出人的智能品質,就必須對各種具有不確定性的推理模式進行研究。
首先是對歸納推理和歸納邏輯的研究。這里所說的“歸納推理”是廣義的,指一切擴展性推理,它們的結論所斷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斷定的范圍,因而前提的真無法保證結論的真,整個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體說來,這種意義的“歸納”包括下述內容:簡單枚舉法;排除歸納法,指這樣一些操作:預先通過觀察或實驗列出被研究現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選擇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實驗,根據某些標準排除不相干假設,最后得到比較可靠的結論;統計概括:從關于有窮數目樣本的構成的知識到關于未知總體分布構成的結論的推理;類比論證和假說演繹法,等等。盡管休謨提出著名的“歸納問題”,對歸納推理的合理性和歸納邏輯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質疑,但我認為,(1)歸納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類必須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認知策略,對于人類來說具有實踐的必然性。(2)人類有理由從經驗的重復中建立某種確實性和規律性,其依據就是確信宇宙中存在某種類似于自然齊一律和客觀因果律之類的東西。這一確信是合理的,而用純邏輯的理由去懷疑一個關于世界的事實性斷言則是不合理的,除非這個斷言是邏輯矛盾。(3)人類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歸納邏輯和歸納方法論。并且,歸納邏輯的這種可能性正在計算?蒲Ш腿斯ぶ悄艿難芯客貧侶匱荼涑上質怠6鞲袼乖緹橢賦觶吧緇嵋壞屑際跎系男枰?,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盵④]有人通過指責現有的歸納邏輯不成熟,得出“歸納邏輯不可能”的結論,他們的推理本身與歸納推理一樣,不具有演繹的必然性。(4)人類實踐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相應的經驗知識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歸納邏輯和歸納方法論的力量。毋庸否認,歸納邏輯目前還很不成熟。有的學者指出,為了在機器的智能模擬中克服對歸納模擬的困難而有所突破,應該將歸納邏輯等有關的基礎理論研究與機器學習、不確ㄍ評硨蛻窬繆澳P陀牘檳裳爸幸延械某曬岷掀鵠礎V揮姓庋拍茉諞延械墓檳裳俺曬?,哉燏器箼壣和机器发现上取挡[碌耐黃坪徒埂⑤]這是一個極有價值且極富挑戰性的課題,無疑在21世紀將得到重視并取得進展。
再談模糊邏輯?,F實世界中充滿了模糊現象,這些現象反映到人的思維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題,如“矮個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輕”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題和模糊推理的邏輯理論叫做“模糊邏輯”。對它的研究始于20世紀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馬林諾斯。模糊邏輯為精確邏輯(二值邏輯)解決不了的問題提供了解決的可能,它目前在醫療診斷、故障檢測、氣象預報、自動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獲得重要應用。顯然,它在21世紀將繼續得到更大的發展。
3.廣義內涵邏輯
經典邏輯只是對命題聯結詞、個體詞、謂詞、量詞和等詞進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語言中,除了這些語言成分之外,顯然還存在許多其他的語言成分,如各種各樣的副詞,包括模態詞“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時態詞“過去”、“現在”和“未來”、道義詞“應該”、“允許”、“禁止”等等,以及各種認知動詞,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斷”、“猜測”、“考慮”、“懷疑”,這些認知動詞在邏輯和哲學文獻中被叫做“命題態度詞”。對這些副詞以及命題態度詞的邏輯研究可以歸類為“廣義內涵邏輯”。
大多數副詞以及幾乎所有命題態度詞都是內涵性的,造成內涵語境,后者與外延語境構成對照。外延語境又叫透明語境,是經典邏輯的組合性原則、等值置換規則、同一性替換規則在其中適用的語境;內涵語境又稱晦暗語境,是上述規則在其中不適用的語境。相應于外延語境和內涵語境的區別,一切語言表達式(包括自然語言的名詞、動詞、形容詞直至語句)都可以區分為外延性的和內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語境的表達式,后者是提供內涵性語境的表達式。例如,殺死、見到、擁抱、吻、砍、踢、打、與…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達式,而知道、相信、認識、必然、可能、允許、禁止、過去、現在、未來等都是內涵性表達式。
在內涵語境中會出現一些復雜的情況。首先,對于個體詞項來說,關鍵性的東西是我們不僅必須考慮它們在現實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慮它們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內涵性表達式,它提供內涵語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這是因為:這個推理只考慮到“晨星”和“暮星”在現實世界中的外延,并沒有考慮到它們在每一個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們完全可以設想一個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們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換規則,由該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結論:“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內涵語境中,語言表達式不再以通常是它們的外延的東西作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們的內涵的東西作為外延。以“達爾文相信人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這個語句為例。這里,達爾文所相信的是“人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所表達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稱的真值,于是在這種情況下,“人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所表達的思想(命題)就構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內涵語境中,雖然適用于外延的函項性原則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拋棄不可,可以把它改述為新的形式:一復合表達式的外延是它出現于外延語境中的部分表達式的外延加上出現于內涵語境中的部分表達式的內涵的函項。這個新的組合性或函項性原則在內涵邏輯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個好的內涵邏輯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i)它必須能夠處理外延邏輯所能處理的問題;(ii)它還必須能夠處理外延邏輯所不能處理的難題。這就是說,它既不能與外延邏輯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邏輯的局限。這樣的內涵邏輯目前正在發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輪廓。從術語上說,內涵邏輯除需要真、假、語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類、謂詞的同范圍或不同范圍等外延邏輯的術語之外,還需要同義、內涵的同一和差異、命題、屬性或概念這樣一些術語。廣而言之,可以把內涵邏輯看作是關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許”、“禁止”等提供內涵語境的語句算子的一般邏輯。在這種廣義之下,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認知邏輯、問題邏輯等都是內涵邏輯。不過,還有一種狹義的內涵邏輯,它可以粗略定義如下:一個內涵邏輯是一個形式語言,其中包括(1)謂詞邏輯的算子、量詞和變元,這里的謂詞邏輯不必局限于一階謂詞邏輯,也可以是高階謂詞邏輯;(2)合式的λ—表達式,例如(λx)A,這里A是任一類型的表達式,x是任一類型的變元,(λx)A本身是一函項,它把變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種類型的對象映射到A所屬的那種類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態的或內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個內涵邏輯的解釋,則由下列要素組成:(1)一個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個可能個體的非空集D;(3)一個賦值,它給系統內的表達式指派它們在每w∈W中的外延。對于任一的解釋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內涵邏輯系統中的任一表達式X相對于解釋Q在w∈W中的外延總是可能的。這樣的內涵邏輯系統有丘奇的LSD系統,R·蒙塔古的IL系統,以及E·N·扎爾塔的FIL系統等。[⑥]
在各種內涵邏輯中,認識論邏輯(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認識論邏輯研究與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斷定、理解、懷疑、問題和回答等相關的邏輯問題,包括問題邏輯、知道邏輯、相信邏輯、斷定邏輯等;狹義的認識論邏輯僅指知道和相信的邏輯,簡稱“認知邏輯”。馮·賴特在1951年提出了對“認知模態”的邏輯分析,這對建立認知邏輯具有極大的啟發作用。J·麥金西首先給出了一個關于“知道”的模態邏輯。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個基于6條規則的相信邏輯系統。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識和信念》一書是認知邏輯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認知邏輯的系統,并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語義學,后者是可能世界語義學的先導之一。當今的認知邏輯紛繁復雜,既不成熟也面臨許多難題。由于認知邏輯涉及認識論、心理學、語言學、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等諸多領域,并且認知邏輯的應用技術,又稱關于知識的推理技術,正在成為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認知邏輯在20世紀中后期成為國際邏輯學界的一個熱門研究方向。這一狀況在21世紀將得到繼續并進一步強化,在這方面有可能出現突破性的重要結果。
4.對自然語言的邏輯研究
對自然語言的邏輯研究有來自幾個不同領域的推動力。首先是計算機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機對話和通訊、計算機的自然語言理解、知識表示和知識推理等課題,都需要對自然語言進行精細的邏輯分析,并且這種分析不能僅停留在句法層面,而且要深入到語義層面。其次是哲學特別是語言哲學,在20世紀哲學家們對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問題傾注了異乎尋常的精力,發展了各種各樣的意義理論,如觀念論、指稱論、使用論、言語行為理論、真值條件論等等,以致有人說,關注意義成了20世紀哲學家的職業病。再次是語言學自身發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語言的意義問題時,不能僅僅停留在脫離語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結合使用語言的特定環境去研究,這導致了語義學、語用學、新修辭學等等發展。各個方面發展的成果可以總稱為“自然語言邏輯”,它力圖綜合后期維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論,J·L·奧斯汀、J·L·塞爾等人發展的言語行為理論,以及P·格賴斯所創立的會話含義學說等成果,透過自然語言的指謂性和交際性去研究自然語言中的推理。
自然語言具有表達和交際兩種職能,其中交際職能是自然語言最重要的職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語交際總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簡稱語境)中進行的,語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語境僅指一個語詞、一個句子出現的上下文。廣義的語境除了上下文之外,還包括該語詞或語句出現的整個社會歷史條件,如該語詞或語句出現的時間、地點、條件、講話的人(作者)、聽話的人(讀者)以及交際雙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識,這里的背景知識包括交際雙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習慣,以及共同的知識和假定等等。這些語境因素對于自然語言的表達式(語詞、語句)的意義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這具體表現在:(i)語境具有消除自然語言語詞的多義性、歧義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嚴格規定語言表達式意義的能力。(ii)自然語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詞、人稱代詞、時間副詞等,要弄清楚這些句子的意義和內容,就要弄清楚這句話是誰說的、對誰說的、什么時候說的、什么地點說的、針對什么說的,等等,這只有在一定的語境中才能進行。依賴語境的其他類型的語句還有:包含著象“有些”和“每一個”這類量化表達式的句子的意義取決于依語境而定的論域,包含著象“大的”、“冷的”這類形容詞的句子的意義?【鲇諞烙錁扯ǖ南啾冉系畝韻罄啵荒L錁浜吞跫錁淶囊庖迦【鲇諞蠐錁扯浠撓鏌寰齠ㄒ蛩?,如凑f鵲取#╥ii)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在語境中會出現一些重要的變化,以至偏離它通常所具有的意義(抽象意義),而產生一種新的意義即語用涵義。有人認為,一個語言表達式在它的具體語境中的意義,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義,一旦脫離開語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義。語言的抽象意義和它的具體意義的關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體與活人肢體的關系一樣。邏輯應該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語言的具體意義,當然不是去研究某一個(或一組)特定的語句在某個特定語境中唯一無二的意義,而是專門研究確定自然語言具體意義的普遍原則。[⑦]
美國語言學家保羅·格賴斯把語言表達式在一定的交際語境中產生的一種不謐置嬉庖宓奶厥夂?,絻傣捂k煤濉?、“粠F昂濉被頡耙保╥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組“交際合作原則”,包括一個總則和四組準則??倓t的內容是:在你參與會話時,你要依據你所參與的談話交流的公認目的或方向,使你的會話貢獻符合這種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疇區分為量、質、關系和方式四類,格賴斯提出了如下四組準則:
(1)數量準則:在交際過程中給出的信息量要適中。
a.給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給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質量準則:力求講真話。
a.不說你認為假的東西,。
b.不說你缺少適當證據的東西。
(3)關聯準則:說話要與已定的交際目的相關聯。
(4)方式準則:說話要意思明確,表達清晰。
a.避免晦澀生僻的表達方式;
b.避免有歧義的表達方式;
c.說話要簡潔;
d.說話要有順序性。[⑧]
后來對這些原則提出了不和補充,例如有人還提出了交際過程中所要遵守的“禮貌原則”。只要把交際雙方遵守交際合作原則之類的語用規則作為基本前提,這些原則就可以用來確定和把握自然語言的具體意義(語用涵義)。實際上,一個語句p的語用涵義,就是聽話人在具體語境中根據語用規則由p得到的那個或那些語句。更具體地說,從說話人S說的話語p推出語用涵義q的一般過程是:
(i)S說了p;
(ii)沒有理由認為S不遵守準則,或至少S會遵守總的合作原則;
(iii)S說了p而又要遵守準則或總的合作原則,S必定想表達q;
(iv)S必然知道,談話雙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須假設q;
(v)S無法阻止聽話人H考慮q;
(vi)因此,S意圖讓H考慮q,并在說p時意味著q。
試舉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車旁,b向a走來。a說:“我沒有汽油了?!眀說:“前面拐角處有一個修車鋪。”這里a與b談話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據關系準則,b說這句話是與a想得到汽油相關的,由此可知:b說這句話時隱涵著:“前面的修車鋪還在營業并且賣汽油?!?/p>
邏輯學推理規則范文6
不過,筆者認為,胡塞爾現象學從未試圖用一種私人語言來進行現象學描述。作為一門塵世的(weltliche)學問,它需要能被所有人傳達和理解。它從未試圖創造一種專屬于自己的“現象學語言”,它所使用的語言正是我們每天所言談與理解的日常語言。然而必須承認,私人語言之不可能性以及維特根斯坦對自己所嘗試的“現象學語言”的否棄,向胡塞爾現象學所提出的真正值得反思問題在于:使用一種公共性語言進行現象學描述所必然帶來的解釋學前設,與現象學還原所要求的徹底性,兩者之間不矛盾嗎?胡塞爾是否把捉到了這一問題,他又是以怎樣的態度去面對的?由此現象學描述、現象學方法還有怎樣一種意義?
一、胡塞爾:對語詞普遍性之承認與對邏輯范疇之還原
關于用什么樣的語言來對現象進行描述以及這種語言自身的特點,胡塞爾是有著清醒的方法論認識的。在《觀念i》中他曾明確地指出:“屬于表達行為本質的普遍性意味著,被表達者的一切特殊性絕不能在表達中被反映。意指層不是,而且必然不可能是一種對底層的復制”[3]。一方面,語言與存在是異質的,表達是普遍性的意指。胡塞爾所說的在現象學還原之后對于現象的直接描述,并不是要對于感覺予料進行直接的描述或者直接復制;他在其現象學工作中從來使用的都是我們的共同語言,如果說他對這種語言有什么要求的話,那只是“表達的忠實與無歧義性”。他說:[4]
在本身只不過是在純直觀中產生的本質理論的現象學中,我們在先驗純粹意識的例示性所與物上實行直接的本質看行為,并以概念或術語將其固定。使用的字詞可能取自日常(allgemeinen)語言,這類字詞含義分歧,由于意義多變而詞義模糊。只要它們在實際表達的方式中“符合”(decken)于直觀所與物,它們就具有一種確定的、當下實顯的和明晰的意義。
因此,所謂忠實與“符合”、對現象的直接描述,不能誤解為尋求與現象的直接同一,而是在“本質看”之后用范疇性的語言將直觀到的范疇形式與共相固定下來,形成謂詞表述的“事態”,這是一種知性對象性,它表達的是從感性對象中抽出的意義層面,而不是對直觀充實的直接再現?,F象學的構成不是質料構成,而是意義的構成;現象學描述就是要澄清在一系列意義呈現中那些意向性功能與意向內容方面的細致的本質差異、規則與過程[5]。要做到描述的忠實,只是要排除各種已有的本質理論的影響,對它們實行現象學還原;要做到無歧義性,只是要求術語的嚴格與明確,而并不是另去創造一套理想的人工語言。
但另一方面,現象學的無“前提性”要求是否也必然涉及對邏輯范疇本身的還原?進而也涉及對一種用來理論描述的公共語言的懸置?對此,保羅·利科在法譯本《觀念i》的
譯者導言中總結道:“無庸置疑,自然態度也涉及邏輯,還原與其有關,而且存在著一個邏輯數學學科的構成問題……邏輯本身在一種原初主體性中有一種先驗根源?!盵6]因此在沒有為邏輯規則以及謂詞判斷、謂詞表述給出現象學的明證性描述之前,這些本質之物都是要被“懸置”起來的。
而且,實際上胡塞爾在《邏輯研究》中對以洛克為代表的英國經驗論和懷疑論的長篇反駁,以及在《觀念i》中對經驗論和實證主義的集中批評,都表明了這樣一個觀點,即他認為經驗主義及其懷疑論的根本失誤在于它們一方面聲稱要一切從直觀經驗出發,但另一方面卻沒有讓自己做出推論時所依據的那些邏輯推理規則本身也從直觀中被明證地建構起來。為此,胡塞爾提出應該將實證主義提出的“一切原則之原則”貫徹到底。[7]只有當現象學自身為邏輯奠定基礎時,邏輯的有效性才會得到承認,而在此之前必須“排除作為普遍科學的純粹邏輯”[8]。他聲稱,只有自己的這種徹底性,才是一種“真正的實證主義”。所以邏輯范疇進而公共語言是要被“懸置”起來的。
一方面要保留公共語言作為現象學描述的媒介,另一方面又聲稱對所有的邏輯范疇予以排除;與此必然相關的是,一方面“懸置”自然態度及其所有本質科學,另一方面施行理論表述的現象學者又要作為世界中的人格主體來運用公共語言。這難道不會自相矛盾嗎?對此在《觀念i》中胡塞爾是這樣來回答的——在談及把形式邏輯和一切形式科學“置入括號”的可能性時,他說:[9]
現象學可能有機會去涉及的邏輯命題或許只是諸邏輯公理,如矛盾律等,這些公理的普遍性和絕對正當性,現象學可在自身所與物的例示中加以洞見。因此我們能明確地將排除性的懸置作用擴大到形式邏輯以及一般科學全體。
看起來只要能在自身的純內在性中為這些本質學科奠定其正當性基礎,那么現在暫且在理論表述層面上提前運用一下這些邏輯范疇是沒什么不妥的。這樣一種觀點,他在§64談及“現象學者的自我排除”時,我們可以看得更清楚。他說:[10]
我們排除整個自然界和一切超驗—本質的范圍……但是我們不是剛說過“我們”在實行排除嗎?我們這些也是自然世界成員的現象學家們是否能使自身失去作用呢?
胡塞爾認為這種自我排除并沒有什么困難,只要區分好這樣兩個方面:
作為現象學者,我們不應當不是自然人或在我們說話時設定自己不是自然人。但是,作為一種方法……我們對自己應用了現象學還原的準則……現象學家與任何其它本質科學家,如幾何學家,并無不同。幾何學家在其科學論著中往往談到自己和自己的研究;但是進行數學思維的主體并不包括在數學命題本身的本質內容之中。
如果心理學家或邏輯學家在進行心理學或邏輯學研究時,他們自己的心理學自我或邏輯學自我是被排除或者說被“懸置”起來的,而這根本不會引起什么困難和誤解,那么現象學家在進行現象學研究時排除他自己的自然態度中的自我,這又有什么困難和值得奇怪的呢?邏輯學、心理學的本質規律只是借助于那個思維的主體而被表述出來,它們在本質上并不涉及這個思維的主體本身。那么現象學的本質洞見不也一樣嗎?——它只是借助于自然態度中的現象學者及其語言表述而被表達出來而已。
但是,被表述的邏輯學規律與行表述的邏輯學家,它們畢竟都是自然態度中的相關項,邏輯學規律并不否定邏輯學家的自我存在及其表述的有效性,只要邏輯學自身能給出邏輯規則的證明,那么邏輯學家事先非反省地運用同一推理規則就仍然是合理的。然而現象學不只是在同一世界之中懸置與它自
身處在同一層次上的一兩門本質科學,而是要排除自然態度的“總設定”(generalthesis),是要將世界設定本身置入括號;同時現象學者卻是自然態度中的人,作表述的語言又是充滿著超驗—本質物的語言。用一種世界態度中的語言來描述一種非世界態度的直觀,難道不會帶入某種先入之見嗎?
對此,在《經驗與判斷》中再次談到語詞的普遍性問題時,胡塞爾“警覺地”談到了運用自然態度中的語言就有可能預先帶有自然態度的理解。他首先說:[11]
為了達到前謂詞經驗的真正最終的原始明證性,我們將不得不……回溯到最素樸的經驗,并為此建立外部作用的一切表達方式……因此我們純粹只讓感性知覺、然后讓一般知覺發揮效用,我們把世界純粹只作為知覺世界來考察……已經意味著在其中包含有對全部理想化(idealisierung)的排除……
然后胡塞爾馬上就指出,對這種經驗的觀察和描述本身“已經有某種程度的理想化了”,已經使用了共同體的語言、普遍的名稱,其對象也已經被看作“為一切人的對象”了,但是對此他卻認為:[12]
我們甚至必須不考慮這一點,并裝作好像這些作用并不帶有任何已被同時給予的某一共同體的預定輪廓,而每次都是我的完全原始的獲得物似的。但這也就帶來了諸多困難,即我們的語言表達必然是這樣一些具有普遍性、交往性意義的表達,因而在使用任何一種對象標志的同時這種最初的理想化總是至少已被提議了,并且總是一再地需要作出新的努力,才能避開表達的這種強迫人接受的意義。
然而這種“裝作”多少帶有些自欺欺人的嫌疑,我們憑什么可以這樣“裝作”?好像只要我們不斷保持警惕,不斷地進行現象學還原,就可以把自然態度的影響清除出去。但假如我們無論如何“努力”都不能避開某種“先入之見”呢?
二、世界視域與本質直觀
之所以對公共語言的使用會帶入“先入之見”,在胡塞爾自己的理論框架內看來,是因為這種公共語言承載了我們自身的視域(horizont)。實際上即使是前謂詞的知覺場境(feld)本身也已作為一個先天可能的活動范圍和統一性而成為“世界”,它在任何一種行為中都已作為前提。例如連續給予的紅色,會使我們產生對下一刻再出現紅色或顏色的期待。知覺場境一旦在時間綿延中展開,就會不斷把這種期待作為習慣(habitualität)沉淀下來,哪怕在最原初的狀況中也預先規定了我們對下一刻現象之理解的可能類型。于是“世界對于我們總是已經有知識以各種各樣方式在其中起過作用的世界……任何本來意義上總是有所經驗的經驗……必然已經具有預先的共識(mitwissen)和前識(vorwissen)”[13]。這構成了我們的世界視域。
那么世界視域究竟在何種程度上成為一種語言視域呢?盡管在胡塞爾那里,不論是意義賦予行為還是被意指的意義本身都可以是前語言的,意義是語言的起源而不是相反。但是當我們對它們進行描述和謂詞固定時,卻已在使用語言了。在我們以為談論的就是對象本身時,語言這種透明的介質卻已在規約著我們言談的本質可能性。謂詞判斷是我思的邏輯機能,所以我們無法越過謂詞表述的透明介質而深入到它的背后——這在康德的范疇論中已被反復闡明過了。在這種意義上,世界視域成為了一種語言視域。
這樣的話,當運用公共語言描述現象時,在現象那里我們還能看到什么呢? 例如在《經驗與判斷》中胡塞爾通過回溯前謂詞經驗,發現“具有”(hat urteil)判斷與“是”判斷有同樣的起源,因為對象自身的組成部分就有獨立的塊片(stück)和不獨立的
因素之間的差別。[14]但我們會問:這是否只是我們語言自身的反照?恰恰是因為我們的語言已做出了這樣的兩種判斷,我們才可能看到這樣的謂詞判斷形式的所謂前謂詞的起源、它們在現象中的相應區分?《經驗與判斷》是運用現象學方法來對具體問題進行描述的典范,在此胡塞爾系統地討論了謂詞判斷的各種主要形式,例如主謂詞、關系、質以及量詞和判斷的諸模態在這種前謂詞經驗中的根源。然而即使我們真能把我思、謂詞表述從直接所予中作為明證性的真理發生學地構造出來,也仍然排除不了以下可能的局限性:這種構造或許僅僅只是能夠在現象中映證語言自身的可能性——“我思”在現象中看到的總是它自己,它雖然確定了自己的合法性但僅僅是加深了對自我的理解而已。
同樣的問題在現象學的本質直觀這里也存在。對于本質直觀方法,胡塞爾在《經驗與判斷》中總結道:[15]
我們讓事實作為范本來引導我們,以便把它轉化為純粹的形象,這些形象全都是與那個原始形象具體地相似的東西。這樣我們就會自由任意地產生各種變體……在對一個原始形象,例如一個物作這種自由變更時,必定有一個不變項(invariante)作為必然的普遍形式仍在維持著……這種形式……就把自己呈現為一個絕對同一的內涵,一個不可變更的、所有的變體都與之吻合的“什么”:一個普遍本質。
這種本質為所有的自由變更預先規定了界限,“它表明自己是這樣的一種東西,沒有它,這一類型的對象就不能被設想”。但是,我們要問,這種想象變更之自由到底有多大?難道不正是我們的知覺場境本身預先給出了自由想像中的可能“類型”嗎?那對所有的自由變更預先規定界限的不正是前此的世界視域本身嗎?所以我們并不是通過想像中的例示性直觀來獲得全新的本質,而恰恰只是在隱含地預先理解了本質之后,才能對想像變更中產生的各種變體進行選擇,最后才能確認那個同一的所謂“不變項”。
不過在此筆者也恰恰看到了調和世界視域與現象學還原之沖突的可能途徑,因為作為現象學方法的本質直觀,恰恰可以成為對我們世界視域自身的一種自我理解的方法。如果本質直觀的說法能成立,那么它恰恰應該是對解釋學前設的揭示,它所直觀到的正是那從意識開端以來就逐漸積淀下來的并已構成我們先天認識類型與結構的東西。只有這樣它才能與現象學的意向性理論和“視域”學說相協調。這樣,世界視域與現象學直觀不再是絕然的矛盾,現象學還原之后被“本質直觀”到的恰恰是世界視域的“類型與結構本身”,它們彼此就以這種方式融洽起來。
于是回過來再看看現象學描述,這種描述之可能性究竟是源于現象自身所呈現的自明的差異性,還是相反:這種差異只是我們語言結構自己對自己的理解?我們的回答傾向于前者。事實證明,即使某種概念區分(例如“顏色”與“廣延”的區分)在一種語言系統中被忽略,而在另一種語言系統中被突出,這也并不意味著這兩種世界觀的相互不可進入——由于知覺顯現物畢竟是一樣的,因此它們可以回到知覺的基地上來重新達到對于彼此概念區分的相互理解。由此可見差異是在現象中被自明給予的。而且即使對某種差異的把握的確會以我們前此的語言和世界視域為基礎,但這種視域本身作為“智慧”也是一步步從現象中生長和抽離出來的。
并且公共的語言所帶來的世界視域也不是絕對的。在現象學的行為分析中,我們已經知道,同一個充實直觀的基礎上是可以產生具有不同意向本質的行為的,從而此時這兩個行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認識本質[16]。所以即使“現象學描述”最終所把握與展示的,只是自身的語言視域所包含的對于直觀的理解,只是以此映證了自身的合法性起源,但對現象本身之言說的不可窮盡,已向我們昭示出:現象學描述并不排除其它的可能性、其他的理解;而且恰恰是通過現象學對事情本身的回溯才可能揭示出對現象的理解“本來可以不是這樣!”。這是現象學方法的一種重要意義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