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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范文1
仲裁保全擔保書的制作要點
(1)注明文書名稱;
(2)接受仲裁保全擔保的仲裁機構名稱;
(3)擔保內容主要寫清擔保人為仲裁保全申請提供的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及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
(4)擔保人簽名,擔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的公章;
(5)擔保日期;
(6)附項:注明作為擔保的財產情況
仲裁保全擔保書的范文篇2
××仲裁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有關規定,××(單位)已向你會提出仲裁保全申請,請求你會提交××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單位)采取凍結銀行存款 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之其他財產)的保全措施。本單位愿意為××(單位)提供仲裁保全經濟擔保,總金額 萬元,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1.本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書)復印件1份;
2.擔保財產情況
仲裁保全擔保書的范文篇3
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28條之規定,我單位已向你會提出仲裁保全之申請,請求你會提交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單位采取凍結其銀行存款____ 萬元(或查封、扣押有關財物)的保全措施,以切實能夠保護我單位合法權益的實現。我單位愿以銀行存款_______ 萬元(或其他財產)作為保證。
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范文2
20世紀80~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態勢顯著加快,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相應地產生了大量的國際商事糾紛。仲裁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主要途徑日益受到重視。我國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紀初,現行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實施的,確立了協議仲裁,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仲裁制度,成為中國仲裁制度的一個里程碑。而中國涉外仲裁主要是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組成仲裁庭,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海事糾紛進行審理,做出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終局裁決的爭議解決方式,是相對于中國國內仲裁而言的。
由于我國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設起步較晚,加之涉外民商事的諸多規則和制度又在發展演變之中,使得我國現有的仲裁制度與國際社會還存在一定的距離。
一、我國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國仲裁制度在立法體例上的差距
從世界各國仲裁制度的法律淵源來看,最初各國關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兩種體例:一種是綜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體例,即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仲裁制度,將仲裁作為其中一個部分加以規定,大陸法系國家初始采用此做法。另一種是單獨法規體例,即制定單獨的仲裁法,專門調整仲裁問題,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為普通法系國家。但仲裁制度發展到目前,上述兩種仲裁立法體例與兩大法系己不盡吻合。主要表現在:并非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綜合性民事程序法典體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國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單獨法規體例,如美國有的州又將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訴訟法。從各種仲裁制度的發展可以看出:兩種立法體例逐漸融合,同時又突出單獨仲裁立法已成為當今仲裁立法的一種趨勢。中國仲裁立法正是順應了這一趨勢。目前,中國仲裁制度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單獨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訴訟法典中的有關部分,還包括其他單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仲裁適用的條文。但是,與聯合國推薦使用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與外國仲裁立法相比,中國的仲裁還存在著不足。
2.我國在仲裁機構設置上的差距
仲裁機構是執行仲裁制度和實現仲裁任務的組織保證。中國雖和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一樣在仲裁法中明確了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性質,但在仲裁機構設置方面,仍有很大差距。由于中國現在還未建立國內商會,所以,依中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仲裁機構的設置依中國當前實際情況需要分別進行:涉外的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國內的仲裁機構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來統一建立。仲裁機構的設立仍需由政府批準設立。
3.我國在仲裁規則上的差距
仲裁規則是進行仲裁過程中所應遵循和適用的程序規范。一般而言,各個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由于各國法律制度和傳統觀念等因素的不同,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不盡相同。我國由于仲裁制度起步較晚,很多規則是在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采納的其他先進國家的規則,自己的體系還不健全,規則還不完善。
4.我國在仲裁與法院的關系上的差距
依照中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的爭議做出決定,但不是采用事后對仲裁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而是在仲裁的申請和受理階段參與此問題的處理。換言之,在這一階段,仲裁委員會合法院均有權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做出決定,并在一定的情形下法院享有優先權,究竟由誰做出裁決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在經歷了異常艱苦的談判后,我國終于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涉及的問題是多層次和多方面的,它必然對我國產生影響和沖擊。這首先表現便是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而隨之產生的涉外經濟爭端便對我國的爭議解決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便在其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就要求我國在仲裁方面盡可能考慮適用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這是仲裁的自治性和國際性所要求的,而我國的仲裁制度是在并不完全適合自由貿易和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建立起來的,因此必須加以改革。三、中國仲裁法完善的對策
仲裁之所以成為解決涉外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原因便在于其所具有的公正性和經濟性,這也是仲裁所追求的兩個價值目標。我國仲裁制度的改革無疑也應以公正和經濟為導向,在以下方面做出改革:
1.完善仲裁財產保全制度
中國仲裁財產保全制度的立法太模糊、不配套、互相矛盾導致難操作;高成本、無獨立性與國際仲裁脫軌,從而嚴重阻滯了中國仲裁的發展。
國際上為了維護仲裁的權威性在仲裁財產保全的立法上做了與我國仲裁截然相反的規定:第一,不僅法院可以依仲裁機構或當事人的請求“配合”采取保全措施,而且還直接授權仲裁庭可以做出財產保全措施或發出扣押爭議標的物的命令。第二,當事人不僅可以在仲裁制度程序進行當中申請財產保全,而且可以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申請財產保全。美國、韓國、意大利、新加坡、英國、荷蘭、泰國等國家的仲裁法,仲裁規則或民事訴訟法中都實行“雙軌制”:即仲裁庭和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均有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我國規定只有法院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權力,至于能否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國《仲裁法》根本沒有明確規定,且與《民事訴訟法》第93條相沖突。因為《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仲裁法》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按《仲裁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財產保全。因為這一規定被普遍認為是“申請人在仲裁機構決定受理仲裁申請之后對仲裁案件做出裁決之前方可提出?!边@就出現了“兩法”之間的沖突。
另外,我國仲裁財產保全的規定無法操作,比如根據我國涉外仲裁財產保全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奔偃绫簧暾埲说淖∷鼗蛘哓敭a所在地均在國外,他們沒有我國法律規定的“中級人民法院”,那么裁定由誰,以及如何操作將成為難題。
因此,法律應當賦予仲裁機構以臨時裁決的方式采取保全措施。同時,比照先進的國際仲裁普遍規則對《仲裁法》予以修訂實行“雙軌制”,即規定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有權裁定或臨時裁決采取保全措施。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內明確規定審查裁定,采取保全的具體業務庭室。
2.完善我國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我國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與WTO的要求有很大距離。主要有:第一.在確立撤銷裁決司法審查制度的立法理由上存在著理論上的矛盾。第二.審查范圍上照搬了1991年《民事訴訟法》不予執行的規定,過于籠統原則且在程序上不明確。第三,司法審查標準的模糊性為法官任意解釋法律留下了“解釋性空間”。對照《紐約公約》,以及《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缺陷。高法建立的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審查制度沒有上升到法規的高度且透明度不夠,不符合WTO透明度的規定。第四,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裁定不允許上訴,這與國際通行規則不符。第五,法院的干預沒有法律規定的限度。
3.強化一元化的仲裁體制
現在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是仲裁體制的一元化即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的一體化,它們之間在仲裁制度上不存在本質區別。就我國而言,傳統仲裁制度也分為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從性質上講前者屬于公力救濟手段后者屬于私力救濟手段,二者的差別遠遠大于一般程序規則的差異,所以說我國傳統的仲裁體制實際上是一種二元化體制。隨著立法思想的進步,我國于1994年頒布的《仲裁法》對傳統國內仲裁體制予以否定,同時樹立了一元化仲裁規則并在法律條文中有所表現,但由于傳統仲裁二元化體制和觀念的影響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的差別仍然存在,例如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國內仲裁裁決時不僅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而且審查裁決的實體事項。一旦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有誤,裁定不予執行,而人民法院在執行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的裁決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而不須審查裁決的實體事項。另外,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在仲裁員的指定或選定的規定上以及別的仲裁制度的規定方面都存在不同與差異。我國必須進一步消除傳統二元仲裁體制的影響,積極強化一元仲裁體制。
4.建立專業性仲裁機構以加強專業化
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范文3
申請人:孫,男,1986年01日出生,漢族,現住博山區經濟開發區江山南路****,電話1536306****。
被申請人:博山原野榮進機電有限公司,位于經濟開發區****,法定代表人尹建,電話1220209****。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查封被申請人帳號902010240454205,開戶行:博山黃島農村合作銀行紅大窯分理處,申請保全的數額為人民幣4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至今未支付申請人的工資及相關費用。2012年8月10日,申請人博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予以立案。
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貴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的帳號。如因申請保全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申請人自愿賠償被申請人相應損失。
此致
青島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2-6-10
財產保全申請書二
申請人:趙周,男,漢族1955年9月5日,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申請人:呂超,男,漢族,住管城區新天地小區****。
請求事項:
依法查封位于管城區東三馬路新天地小區10號樓10層(合同號為0446888)。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服裝輔料的供貨加工糾紛一案,被申請人為逃避債務,多次找買主出售其擁有的房產,經查被申請人無其他財產。鑒于上述情況,被申請人的轉移企圖明顯,情況緊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特依法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此致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周
2012年06月07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三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財產保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為保證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特申請貴院采取如下財產保全措施:
對被告所有的位于
產權證號為: 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或
申請人愿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
此致
合江縣人民法院
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范文4
1、執行擔保發生在執行過程中;
2、被執行人暫時有困難;
3、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
這一制度的確立對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當事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創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減輕當前執行難的壓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執行擔保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最高人民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68條、269條、27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4條和第85條等是執行擔保這一制度的法律根據。
三、執行擔保應具備的條件
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
2、擔保的方式?!兑庖姟返?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意見》第268條規定,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規定》第8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四、執行擔保的效力
1、擔保裁定書生效后,中止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
2、被執行人應按執行擔保裁定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3、《意見》第268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范文5
各種擔保書范文(一)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范文: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公司
地址:××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擔保人:××公司
地址:××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訴××物業管理公司債務糾紛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擔保人愿以擔保人銀行賬戶內××萬元人民幣為被擔保人所提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提供經濟擔保,并保證,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擔保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各種擔保書范文(二)
編號: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該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_____%的追加貸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
1.本擔保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作合同、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等;
2.你行延緩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或本擔保項下的權利,或對“貸款”項下的還款給予任何寬限,或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變通執行方式,無論是否通知本保證人;
3.“借款人”執行其上述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或“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議、契約及其它文件;本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定。
各種擔保書范文(三)
甲方:地址:
乙方:性別: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郵編: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合同工駕駛員,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駕駛員工作。
2、乙主同意根據甲方的規定,按照崗位責任的要求,完成本崗位工作的任務,保障甲方一切用車需要。
三、勞動報酬、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元。其它按當月所行駛公里獎即:[大車(豐田、子彈頭)0.2元/公里,小轎車0.15元/公里]。
2、在合同期內,甲方每月發放乙方醫療費15元,今后因病就醫,藥費由乙方自己負擔。
3、國務院規定的法定休息的,因工作需要加班,甲方付給乙方300%的工資。
4、甲方為乙方提供免費工作餐和集體宿舍。
5、甲方從XX年1月起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
四、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違反法規和制度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罰款,直至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2)不服從管理或在工作中嚴重有損甲方單位形象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四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駕駛員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四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7、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各種擔保書范文(四)
擔保書
編號: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移動電話:
現居住地: 固定電話:
工作單位: 電話:
被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籍貫:
現住址:
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
第一條:根據擔保的相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協商一致,簽定本書。
第二條:(擔保人)________愿意為被擔保人______來北京小紅馬公司工作提供擔保。
第三條:擔保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擔保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擔保人應當為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
3、 擔保人應當擁有擔保能力(如有不動產或穩定的收入)
第四條:下列人員如作為擔保人,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 本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無違紀和事故發生的普通員工;
2、 在本公司服務滿6個月以上的主管級以上人員。
第五條:被擔保人有下列情形者,擔保人應當負追繳及連帶賠償責任。
1、 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小紅馬公司蒙受損失者;
2、 侵吞、挪用公司財物或毀壞公司財物者;
3、 竊取或泄露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各種擔保書范文(五 )
xxxx公司:
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范文6
關鍵詞:商品經濟 代位權 債權人 清償
在傳統民法中,基于債的相對性,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能針對債務人,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隨著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傳統民法中的債的擔保制度已經不再能全面地滿足確保交易穩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債的保全制度產生了: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合同債權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權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大背景之下,個體經濟的規模不斷膨脹,個人自由的過少限制使其他個體遭到了損害,交易與流通秩序無法得到很好的確保。因此,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間。代位權制度是在近現代民法中出現的,而其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間。
傳統民法理論代位權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庫規則”。所謂“入庫規則”,是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依據債的清償規則由債權人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其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其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后,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先歸屬于債務人,然后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此即“入庫規則”的意旨?!叭霂煲巹t”的內在涵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并非是一種直接滿足債權的制度,而只是一種保全債權的制度。因此,通過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與其它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它也體現了債的平等性,債權人在收取自己債權時一律平等。
在代位權制度中,按照傳統的保全機能,代位債權人無權直接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給付??墒?,若債務人拒絕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保全機能將無法實現。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財產流轉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的保全機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些國家的學者或法律允許債權人請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學者稱之為債權人代位權本來的趣旨與現實機能的悖離。
在我國,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市場交易中的糾紛不斷增加,為了逃避債務,有些債務人故意不主張或者放棄自己的債權,使不少債務案件的判決難以得到執行。同時,存在很多企業體制僵硬,經營觀念陳舊,長年虧損,企業間相互推諉債務,經濟流轉停滯,出現了難以解決的“三角債”問題,國民經濟的發展受到了阻礙。國家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時就采取了直接清償原則。
關于代位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弊罡呷嗣穹ㄔ侯C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從此條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釋進一步地改變了債權代位權制度本來的功能,代權人代位權直接承擔起了債權實現的機能,脫離了其傳統意義上的保全功能,因為代位債權人可以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
立法者對直接清償原則的規定,可能基于以下幾個原因的考慮:擔心債務人在次債務人清償后由于種種原因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簡化訴訟程序,便于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符合訴訟法。
但是,《合同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導致我國的代位權制度與傳統民法理論不一致,在實行中存在很多問題。代位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的一般擔保財產恢復應有的狀態,是對債務人故意違反誠信的補救。若代位權的目的由保全債權擴充為實現債權,將造成對債的相對性的嚴重破壞。
再者,《合同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代位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這點值得商榷。當債務人的財產存在無法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也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但是并非每個債權人都能得知其債務人的債權情況。代位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都是沒有擔保的一般債權,若使代位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則將造成債的平等性的破壞與違背。
在我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一方面,要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為妥善解決我國的“三角債”問題提供可行的途徑;另一方面,對于實現代位權的立法初衷,對于債的相對性與平等性不可加以違背或破壞。立法者應將上述因素均納入立法的考慮范圍,從而使優質、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與貫徹,使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交易安全與良好秩序得到維持與保護。
參考文獻:
[1]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M],法律出版社,19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