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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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

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文1

近年來,國外備受青睞的診所法律教育模式走進中國,在一些高校的法學專業逐漸推廣。診所法律教育(Cl inic alLeg alEduc at ion)是在吸取案例教學法精髓的基礎上,借鑒醫學院培養實習醫生的診所形式,倡導在實踐和經驗中學習法律和律師的執業技能,把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結合起來。這種模式通過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運用,培養學生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增強其自主學習的意識,引導其重視培養適應未來生活、學習與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與素質。①它始創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現已成為世界法學教育的改革趨勢之一。新聞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新聞每天發生,日新月異,新聞報道隨時可讀、可聽,采寫編播中無不要求記者要有法律意識、尊重他人人格權等合法權益的意識,生活中發生的新聞侵權案例隨時可以成為新聞法教學中的典型案例,甚至學生在平時的新聞寫作訓練中、在BBS論壇上都會涉及新聞法的問題。所以,完全可以在新聞法教學中引入診所法律教學的理念,借鑒其方法改進我們的教學。

在借鑒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基礎上,針對新聞專業學科和本專業的實際情況,筆者在新聞法教學中引入其重案例、重實踐的教學理念和問題診斷法,對新聞法教學進行改革,以案例教學、課堂辯論、模擬法庭和社會實踐等形式開展多樣化教學,采用大腦風暴、角色扮演、法律查錯以及小組專題討論并報告等方法,引導學生從實踐中學習,培養學習興趣,強化獨立思考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里,對筆者應用這些教學方法的實踐及思考做個介紹,以就正于方家。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學法(case methodsofte a ching)始創于哈佛法學院,通過個案分析學習法學理論,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了解訴訟原則和程序。

案例分析,一般要講透新聞法基本原理,如新聞法律關系理論、新聞侵權的責任與構成理論,然后有針對性地選擇相關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加深學生對抽象理論的理解。案例分析法著重解剖典型案例,將抽象的新聞法概念、規則、制度等基本理論具體化,不限于就事論事。在案例分析過程中,要求學生以法律理性人的身份解剖案情,不能帶感彩混同于案件當事人,從而影響分析判斷的公正性。②

一般情況下,由老師先剖析個案,課后由學生分組搜集案例并討論,并在課堂上按老師的要求進行剖析。被剖析的案例,要求講清案由、案件的發生經過、法院的判決意見。新聞侵權案件最好能找到引發糾紛的原始材料,再根據法律規定和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分析案情,所有材料都以PPT的形式呈現,小組在報告的同時,教師和學生可隨時發問,共同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評價。

例如,筆者在講到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時,先為學生們分析了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案。此案從講解案件起因、點評涉案文章開始,然后介紹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律師的意見和以抽樣調查進行舉證的訴訟技巧,再從侵權構成的四個要件具體分析此案是否侵權,最后講解法院的判決意見,并對法院借鑒沙利文案引入公眾人物的先進司法理念予以點評,分析中國在處理新聞侵權糾紛中,司法理念的進步。課后,布置學生分組查資料,分析廣州僑房公司訴《中國改革報》案、張鐵林訴周璇及《成都商報》案、湖南株州擦鞋作家案,并要求分析個案時要與中國第一、二次新聞侵權浪潮③中的一些典型個案進行對比(如李谷一訴湯生武及《聲屏周刊》案、海燈法師案),通過這一系列的分析,“新聞真實、公眾人物、公正評論、微罪不舉、特許權”等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躍然而出。

進行案例分析法,首先應著重引導學生對新聞法律理論和司法理念的理解,使學生在理順新聞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明確新聞事件或糾紛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準確適用法律。其次應著重引導學生理解法律原則和立法精神,把握解決權利沖突的價值取向,尋找解決權利沖突的平衡點。最后,應著重引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法律思維習慣,養成公平、公正分析新聞事件或糾紛的中立作風,并在分析過程中增長案例分析的技巧,促進新聞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二、角色模擬法

角色模擬法也是國外診所課堂中常用的教學方法之一,它通常設計一些復雜疑難的情節,把學生帶入一個虛擬的假定情景中,讓學生直接去面對問題和沖突,獨自去處理、解決矛盾。這種方法做起來的難度比較大,對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組織能力等綜合素質要求很高。

這種方法通常有兩種形式:模擬辯論賽和模擬法庭。

當前新聞法制很不健全,爭議點較多,所以可以將理論界正在爭論的某一問題交給學生辯論。例如,隱性采訪能否合法化的問題、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問題、轉載媒體是否該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等。討論分正反兩方,分組對抗,各自闡述己方的觀點。采用分組對抗法,要提前公布討論內容,根據學生意愿分組,讓學生有較充分的時間查閱資料、分析問題、形成觀點和設計方案,做好充分的準備。

學生對法庭往往具有神秘感,因此,開展模擬法庭教學,能讓學生體驗實戰的感覺。學生分別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書記員、律師、證人、記者。由于出庭的人數不能多,各組只能派代表出庭,其余學生庭審前參與本組的案情分析與討論,開庭時只能坐在旁聽席上。記者組的學生要負責采訪,模擬撰寫法制新聞報道。

角色模擬法強調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創造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能力,使學生在角色模擬過程中把抽象的新聞法理論具體化,在角色模擬中清楚地認識到新聞法理論在實際生活中的用處、表現和在不同情景中的特定含義和意義。這種方法,可以活躍課堂氣氛,增強學生積極參與的熱情,縮短教學情景與生活實境的差距。

三、法律查錯法

查錯法是筆者受“發現法”的啟發,并針對新聞專業的學生而設計的,目的是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鍛煉他們的法律思維?!鞍l現法”作為一種嚴格意義的教學法是美國認知主義心理學家杰羅姆•S•布魯納(Jerom e S.Bruner)在《教育過程》一書中提出的。這種方法要求學生在教師的認真指導下,通過自己主動的探索和學習,“發現”事物變化的因果關系及其內在聯系,形成概念,概括出原理或法則。在這個認知學習過程中,學生能夠同時體驗到“發現”知識的興奮感和完成任務的自信心。這種興奮感和自信心可激發學生學習的內在動機。

查錯法首先要求學生發現問題。教師要培養學生發現問題的興趣,引導學生討論這一問題并在這一過程中發現另外的問題或學習其中的知識點。為此,筆者在開課初就給學生布置下作業:要求同學們平時帶著法律意識和批判的眼光讀新聞,從新聞報道中檢查法律錯誤,在期末結束前,每人至少查出一個問題在課堂上與大家分享。

剛開始,很多同學對這種查錯法有畏難情緒,但享受到其中的快樂后都很踴躍,課堂氣氛也很活躍。比如,有同學指出:2006年1月11日某報一則標題為《非法駕培遭罰不服兩度上訴,法院終審維持判決》的新聞標題中使用了“兩度上訴”一詞。這個用詞犯了法律性錯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對上訴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第一次稱“”,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還有同學發現,一些媒體甚至在法治時評中也會犯法律常識的錯誤,如把“拘留”說成“拘役”,把“扣留”說成“拘留”,把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說成“學習”,把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稱為“罪犯”,把“罰款”寫成“罰金”,“緩刑”寫成“緩期”,“偵查”寫成“偵察”,等等。

在查錯的過程中,往往能帶出一系列的法律知識,老師可據此做進一步的解析。

四、追問法

追問法是筆者在“提問法”基礎上的拓展與強化?!疤釂柗ā?,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向學生提出問題,在提問中促使學生思考問題、回答問題?!白穯柗ā眲t要求學生在回答問題的過程中力求分解問題,并把握關鍵問題,從而發現新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可以是老師繼續提問,也可以是學生發問。老師應鼓勵學生提問、反問、互問,讓學生在回答問題或互問互答中分析問題的疑點、難點,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在追問過程中,教師必須針對學生的問答情況,引導、啟發學生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背景思考問題,引導、啟發學生對同一問題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的思考,使問題在多維思考中被反復強調,問題的難點、疑點也在多維思考和回答中清晰起來。

2006年7月初至9月3日,富士康訴《第一財經日報》侵權案在中國由一起普通的名譽侵權案演變成一場轟動全國的公共事件。筆者及時組織學生對此案進行討論。我們首先在課堂上講解案情經過和影響,然后從各個不同角度為專題小組學生設計論題,要求學生利用課余時間查資料、分組討論,并在下一次上課時接受老師和其他同學的提問和追問。在這次討論中,事先設計的問題有:富士康案的報道存在哪些問題?該如何報道?法院在立案、查封財產上有沒有錯誤?法律依據是什么?法律規定有沒有瑕疵?第一財經報社申請參加訴訟可以嗎?法院可以追加報社為訴訟主體嗎?如果可以,報社應該以什么身份參加訴訟?是被告還是第三人?其法律依據是什么?惡意訴訟的理論與實踐?富士康案是否存在惡意訴訟或濫用訴權……小組同學在回答這些問題時,臺下不時還有同學繼續發問。

提出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也是討論問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教師和學生形成良性互動,學生成為教學環節中的主體和積極參與者。老師在這一過程中相當于主持人的身份,及時發現問題和提出問題,引導問題的討論方向和角度,將一個問題演化出幾個甚至幾十個有關聯性的問題組、問題群。在這種相互交流的氣氛中,可以培養學生在追問的壓力面前保持冷靜的心理素質,有條不紊地問答問題的表達習慣,增強學生的自信心及當眾表達能力與多維思考能力。老師對學生的各種見解,即使其觀點或方案不合理,也不要輕易否定,而應及時表揚其獨立思考的精神,尊重其獨創性,并鼓勵其大膽講出設計思路,并啟發、引導學生自己認識問題的性質、確定解決問題的價值取向。同時,在這種討論的過程中,學生大膽的假設和敏銳的思維常常也會給老師很多啟發,老師可以從中體會到教學相長的快樂。

五、文獻檢索法

作為一門課程,新聞法的實際授課時間很少,一學期的時間不可能教會學生今后所需要的所有法律知識,而且當前的新聞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現在學習的法律知識遠不夠今后復雜的新聞活動所需。掌握法律文獻檢索的方法,就能夠迅速了解最新的法律信息,掌握法律資源。因此,很有必要向新聞學院的學生講授法律文獻檢索法。

檢索的法律文獻范圍包括法律、法規、部委規章、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法院的對司法實踐有指導意義的案例,而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也屬于檢索的范圍。學生要了解法律信息的分類和常用文獻檢索工具的類型、結構及其使用方法,特別是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種索引、文摘、書目、年鑒等。通過文獻檢索法,學生可以熟練查找法律資源庫和各種網上的法律信息,提高運用法律資源的能力。

六、社會實踐法

新聞傳播專業的學生畢竟不同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不能也沒有必要要求他們大量參與法律實踐,所以,我們往往通過組織他們親歷開庭現場的方式參與社會實踐。

在旁聽開庭過程中,學生能感受到法庭的莊嚴和法律的尊嚴,感受到抽象法律的具體化和神圣化,強化學生對程序正義的理解。這種對法庭和法律的直接體驗,是課堂和書本無法替代的。學生在法庭上不僅要感受這種法律氛圍,還要鍛煉自己以一個新聞記者的身份和眼光觀察法庭上當事人及其人或辯護人、法官、書記員、法警、旁聽者的表現,了解庭審程序和秩序,記錄訴辯內容。在允許的情況下,庭審結束之后,我們還常常邀請法官講解一些訴訟程序問題,接受學生的提問,或讓學生模擬采訪。

除了旁聽法庭審理,還可組織學生對社會的一些案件進行采訪報道,以此提高學生對新聞法基本理論的理解和運用。

(作者單位:暨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注釋:

①楊宗科:《立法診所項目教學法的探索》,省略

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文2

[論文摘要]從民法的角度,詳細地論證了我國圖書館的法律主體地位,明確了不同類型圖書館在民法中的主體地位,并指出確定圖書館的法律主體地位的意義。

1民法學的法律主體及相關概念

要明確圖書館在民法上的主體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學的民事主體及其相關概念。我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門組成: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社會法、環境法、程序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稱。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民法中的民事主體在民法中也稱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對于作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稱謂。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睹穹ㄍ▌t》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可以為公司企業法人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公司企業法人又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機關法人是指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社會團體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開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2]。

2圖書館的民事法律主體地位的確定

我國圖書館的類型有很多種,通常認為公共圖書館、科學圖書館、高等院校圖書館是我國整個圖書館事業的三大支柱。因為這三大系統圖書館的館藏文獻較為豐富、技術力量較強,并承擔著文獻資料中心、服務中心、協調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務[3]。明確了這3種具有代表性的圖書館的民事法律主體地位,我國圖書館的民事法律主體地位也就大體確定。我國公共圖書館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資助和支持的,免費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圖書館。包括中國國家圖書館,省(自治區、直轄市)圖書館,地區、市州、盟等行政區圖書館,縣(區)圖書館,鄉鎮圖書館,街道圖書館,少年兒童圖書館等。公共圖書館無疑是社會組織,它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主要經費來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財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它具有法人的的3個特征:(1)法人是社會組織;(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此,公共圖書館是法人,同時公共圖書館還是事業單位法人。公共圖書館在經營上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的是文化公益事業。它具有事業單位法人2個特征:(1)以公益為特征,而非以營利為目的;(2)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活動。

科學圖書館屬于專門性圖書館。該類型圖書館是法人的一個組成部分。如中國科學院圖書館系統就是中國科學院的組成部分,它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高等院校圖書館是附屬于高等院校的圖書館,也是高等院校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如北京大學圖書館,就是北京大學的一個部門。這兩類圖書館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們對外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它們所屬的法人承擔。如中國科學院圖書館系統、北京大學圖書館在采購圖書時所發生民事責任就分別由中國科學院、北京大學承擔,而不是由圖書館來承擔。

3確定圖書館的民事主體地位的意義

3.1有助于圖書館法立法

在圖書館法的立法中,有人認為應統一規定圖書館的法人地位,以便圖書館能獨立為民事行為,擺脫圖書館的多頭管理。這種設想很好,但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公共圖書館可以獨立為民事行為,因為公共圖書館本身就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它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而科學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就不能獨立為民事行為,它們一般都是附屬機構,服務對象主要限于所屬法人的成員。如果它們成為獨立法人,就與原單位法人脫離關系,它的服務對象就面對社會,原單位法人就只是它們的一個服務對象,這就可能使原單位法人文獻服務需要得不到滿足。而這種情況是很多原單位法人不希望看到的。在我國,科學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在現在的民事主體地位下運行情況遠比公共圖書館好,特別是與縣級以下的公共圖書館相比。另外,還有人認為可以把科學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設計為準法人,也可以擺脫多頭管理,增強科學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的獨立性,但是,從法律設計角度看,在交易安全上存在著一定的隱患。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準法人制度,在民法上與準法人相類似的概念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民事行為,但承擔的民事責任是無限責任,這對于圖書館所屬的單位法人來說是不利的。如圖書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采購大量圖書,大大超出了它的全部資產。在法律上,超出部分的款項必須由它的所屬單位法人來負責償還。所以,把科學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設計為準法人在立法上是不安全的。因此,解決圖書館的多頭管理問題要從實際出發,不能想當然地把所有的圖書館在法律上都設計為法人或準法人。

3.2有助于圖書館尊重、維護知識產權,避免侵權行為

近年來,在我國發生多起數字圖書館被控侵權的案件。圖書館是公認的公益性、無償服務的組織,有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權利。然而,幾起涉及數字圖書館的案件,數字圖書館都敗訴了,讓很多圖書館界人士難以理解。某數字圖書館網站通過會員付費方式提供圖書下載服務,該網站未經某作者允許使用了其3部著作。該作者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為數字圖書館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益性圖書館,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3.3有助于指引圖書館的民事行為,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明確了各種類型圖書館的民事主體地位,各類型圖書館就可以按照自己所屬的民事主體地位為民事行為。企業法人型的數字圖書館不能再以自己是公益性組織而主張著作權法的作品合理使用權,因為其不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圖書館。公共圖書館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對外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義務,可以平等地與其它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如館際文獻共建共享、圖書采購??茖W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由于不是獨立的法人,它們在對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它們所為的民事行為后果由它們所屬的法人承擔。在實踐中,很多科學圖書館和高等院校圖書館在館際文獻資源共建共享、文獻采購等民事活動中都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但在法律上,這些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都是由它們所屬的法人來承擔,法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圖書館或個人追究責任。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理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119.

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文3

【P鍵詞】民間慈善 捐贈 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632.9 【文獻標識碼】A

民間慈善捐贈活動應當在陽光下運行

民間慈善捐贈作為我國公益事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當前經濟技術的發展以及網絡信息技術的普及成為了民間慈善捐贈事業發展的助推器,民間慈善捐贈籌集善款的規模日益龐大,這一方面是捐贈人樂善好施的道德感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我國慈善文化傳承的富足精神的結果。

民間慈善捐贈其在實現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積累社會救助基金、參與災后重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民間慈善捐贈起步雖然較晚,和一顆新樹苗往往需要更多的呵護才能茁壯成長的道理一樣,我國的民間慈善捐贈事業面臨著諸多發展的難題需要破解。因此,如何保障慈善資金的合理使用與正常運轉至關重要,而保障慈善資金的正常使用,讓慈善捐贈活動在陽光下運行,從源頭上杜絕透支愛心人士愛心的違法行為,防止有損慈善捐贈公益事業宗旨行為的發生,才能促進慈善捐贈事業持續不間斷的發展。

自《慈善法》頒布以來,我國已建立慈善捐贈監管法律制度,強調民政部門作為慈善捐贈的監管主體,并且對民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以及監管程序進行規定。行政機關單一的監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導致慈善捐贈事業公信力下降的現象?,F階段,構造多元化的慈善捐贈法律監管體系是促使我國慈善捐贈事業良好發展的重要途徑。另外,在慈善捐贈法律關系中,涉及到捐贈人、慈善組織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捐贈人通過慈善組織將其捐贈的款項用于救助受益人,捐贈人并未直接與受益人產生聯系,慈善組織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也就是說,慈善資金的運作主要由慈善組織來完成。由于慈善捐贈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慈善資金在運行的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風險。使得我國慈善捐贈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面臨著強大的信任危機,給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挑戰,因而需要對慈善捐贈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方能提升慈善捐贈的公信力,保障慈善捐贈持續有效的發展。在我國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監管缺失而在慈善捐贈領域出現的詐捐、騙捐等違法行為,也給我國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帶來消極的影響。

我國民間慈善捐贈監管模式單一,監管方式乏力

慈善捐贈監管模式單一。我國慈善捐贈監管模式以行政機關為主導,根據《慈善法》的規定,我國民政部門是慈善捐贈監管的主體。行政機關單一的監管模式對慈善捐贈活動干預過多,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在慈善捐贈行為監管過程中,角色定位存在重管制、輕監督的偏差。實踐中,民政部門作為慈善捐贈的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督職責的同時,仍然存在稅收、工商等多部門的監管,多頭監管往往導致慈善捐贈監管出現空白的狀態。

慈善捐贈監管機構不獨立。民政部門作為我國慈善捐贈的監管機構,其除了承擔慈善捐贈的職責之外。作為行政機關的民政部門還需要履行其他行政職能,職能的多樣化使得民政部門難以將精力集中在慈善捐贈的監管領域。一些發達國家關于慈善捐贈監管設有專門的監管部門,專職于慈善捐贈的監管。專業慈善捐贈監管部門不僅具備專業監管知識,而且在監管程序與監管措施等方面更具有針對性,更為重要的是具有充足的時間保障監管效果的實現。

慈善捐贈監管方式乏力。我國行政機關慈善捐贈監管方式主要以傳統的檢查、審計為主,而檢查、審計等傳統慈善捐贈監管方式重形式、輕內容,因此慈善捐贈監管的效果并不理想。行政機關對慈善捐贈行為的監管,主要以監督慈善組織關于慈善資金的流向為主,在此過程中,主要通過對相關文件資料的檢查實現監管的職能?,F階段,慈善捐贈監管方式乏力還表現在慈善捐贈信息缺乏透明度,慈善捐贈信息公開、公示工作不健全等方面。尤其是網絡募捐的盛行,對傳統慈善捐贈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

實現慈善捐贈過程的透明化,保障慈善捐贈資金合理科學的運用

完善多元化慈善捐贈監督體系。單一的行政機關慈善捐贈監督模式不能保障慈善捐贈活動的透明和公開,為了加強慈善捐贈行為全過程的監管,完善多元化慈善捐贈監督體系至關重要。多元化慈善捐贈監督體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監管,也包括媒體、其他中介機構以及社會力量的監督。慈善捐贈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慈善活動應當在陽光下運行,沒有監管的慈善捐贈活動是不穩定的,而多元化的慈善捐贈監督體系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慈善捐贈活動的透明和公開,實現慈善捐贈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

提高慈善組織法人治理能力。慈善組織在慈善法律關系中扮演著慈善捐贈人和受益人中間橋梁的作用,慈善組織運行的科學化、管理的規范化對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功不可沒。提高慈善組織法人治理能力,要求慈善組織嚴格按照公司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其財產制度、財務制度以及風險調控制度。慈善組織法人治理能力的提高,還需要嚴格按照企業法律制度的要求健全其法人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合理的承擔其職責,符合職責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管理科學等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的要求。

搭建慈善捐贈社會監督平臺。公眾的監管力量不可忽視,在民間慈善捐贈過程中,社會力量參與慈善捐贈活動的監督同樣能發揮巨大功效。尤其在網絡信息飛速發展的背景下,一則募捐信息的傳播已經超越傳統時空的限制,一經發出即以爆炸式的速度覆蓋到眾多社會群體。在識別募捐信息真偽的過程中,社會公眾同樣發揮著“雪亮眼睛”的功能。慈善捐贈資金的分配以及使用,社會公眾也在積極發揮其監督的功能。與此同時,作為承擔社會監督職能的新聞媒體,通過對慈善募捐活動的全程報道和跟蹤,給慈善組織施以強有力的輿論壓力,促使慈善組織在對慈善資金的管理和運作上做到規范化和合法化。

加強慈善捐贈組織行業自律。來自慈善捐贈監管部門以及社會力量的監管屬于外部力量的監管,外部力量監管的實效需要通過慈善法律關系的主體來實現。作為慈善捐贈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慈善組織,其在慈善捐贈活動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慈善捐贈組織行業協會通過自律化的監管方式實現對慈善捐贈活動的監管,往往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慈善捐贈組織行業自律式的監管方式較為靈活、監管措施豐富,與行政部門的高壓監管方式不同的是,通過行業協會的指導與監管,一定程度上彌補行政監管方式的不足,實現慈善捐贈活動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

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民間慈善捐贈,在籌集資金聚集善款,解決扶貧救災等社會問題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受慈善捐贈監管不到位以及監管實效差等諸多因素的制約,慈善捐贈公益事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一定的風險。保障慈善捐贈活動的有序開展,化解慈善捐贈公益事業的信任危機,需要強有力的陽光對慈善捐贈行為進行“照射殺菌”,才能實現慈善捐贈過程的透明化,才能保障慈善捐贈資金合理科學的運用。

(作者單位:廣西科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注:本文系2015年廣西教改課題“以專業為審核評估為導向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改革與實踐”(項目編號:2015JGA262)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官錫強、何有良:《縮小我國國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分析》,《廣西師范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文4

關鍵詞:微信交易;法律關系;消法

據統計,截止2016年3月1日,微信用戶量已突破6億,發展成為全球使用人數最多的移動互聯網社交軟件,在微信朋友圈內開設微店,已成為不少“微商”掘金的首選,這種新興營銷方式具有營銷成本低、熟人傳播信賴程度高等優勢。據統計,微信賣東西的信息流已經占到整個微信朋友圈的三分之一左右。微信朋友圈是一個大家相互聯系、交流感情的重要平臺,但隨著“朋友圈”慢慢演變為“生意圈”后,各種網購的問題也日益凸顯,這與其零門檻、非專業具有舉足輕重的關系。朋友圈假貨盛行、質量低下的產品泛濫,賣家坑完熟人坑陌生人,買家面對這些損害其權益的賣家卻束手無策。加上平臺監管制度的不成熟、買家一旦買到假冒偽劣的產品投訴無門,看似清晰的法律糾紛,卻難以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所謂微信交易是指以微信為平臺,在一定的朋友圈范圍內,通過該軟件的社交功能實現宣傳、交易等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熟人經濟,隨著使用人數的急劇增長而成為了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微信交易不需要依托電商平臺,其以社交軟件為主導,衍生出依托于社交功能的宣傳、交易行為,主要是通過申請微信公眾賬號開店,亦或者通過個人賬號開店銷售,該種模式無需通過工商部門的登記注冊,也不需要像淘寶等平臺繳納一定額度的保證金,其主要是通過向所加好友發送相關商品銷售的要約邀請,故此賣家是否是通常我們所謂的經營者上存在爭議。

在現實生活中,賣家常常以“”、“專賣”或者“代購”等形式活躍于生意圈中,其行為在法律上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是我們首先應當從行為性質上進行定性,筆者以為微信交易主要包含以下五種類型:1.僅以微信作為宣傳手段,主要還是通過線下進行交易;2.賣家已經具備了電商資格,如在京東、蘇寧易購、淘寶等平臺出售,通過微信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3.賣家從第三方處購得商品后轉賣給買家;4.通過分銷的模式進行,即經營者作為國內外不同企業的銷售一環進行出售;5.通過買家主動聯系,指明欲購商品告之商家,商家通過地理等優勢實現商品的代購,該種模式主要存在于海外代購。

一、微信交易行為的法律關系分析

明晰微信朋友圈賣家、買家以及微信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明晰各方在微信交易行為中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于研究微信朋友圈交易的法律規制、維護買家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1.第一類和第二類行為,在買家和賣家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無爭議。該兩類實際上并未真正實現微信交易,本質上是傳統的線下交易,只是宣傳手段有別于傳統而已,故而筆者以為該兩種模式可以通過傳統的法律進行規制并無不妥,并且適用《消法》進行規制并無爭論。

2.第三類行為,賣家從第三方處購得商品后轉賣給買家。此種銷售形式相當于商品的二次轉賣或者經銷,在買家和賣家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若買家購買的商品有質量問題,其主張權利的相對方應是與其訂立買賣合同的朋友圈賣家。

3.第四類行為是通過分銷商的角色完成的,經營者非獨立的賣家而是眾多銷售環節的一部分,其銷售行為涉及三方主體和兩層民事法律關系。該種模式筆者以為主要可以通過兩種行為進行分析:其一,經營者通過授權在自己的朋友圈上相應的產品圖片,經營者主要的收益渠道是通過授權主體的銷量來決定,最終以一定的比例計算而得的返利獲益。此情形,授權者和被授權者之間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委托合同關系?,F實中買家很難清晰其中的關系,這一行為模式是我國民法制度中的典型制度之一--制度的間接,即人以自己名義行事活動時,為被人的利益而為的行為,該種行為模式的后果是直接約束間接人與本人的;其二,經營者通過授權相應的產品圖片以吸引消費者,但是經營者主要是通過兩次買賣中的差價獲得利益,即經營者將所有權買斷后出售于消費者。在這一過程中經營者具有完全的物權,因此具有更為豐富的自,但是在此種模式微信交易中經營者畢竟沒有實際獲得物品,因此只能通過交易款的流向來分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依據合同的相對性,相應產品出現問題是應當通過該合同予以實現。

4.第五類行為,即由買家私下自選商品后委托賣家進行商品代購的行為。其銷售行為同樣涉及三方主體和兩層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種行為即非現貨代購,該種行為是指經營者依據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去購買相應商品,其賺取的一般不是商品的差價,也不是與銷量掛鉤的返利,而是一種服務費用。種情況下賣家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相關法律行為的行為,賣家和買家之間形成的不是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賣家是受托人,買家是委托人。

第二類行為即現貨代購,朋友圈賣家將已在商家購得的商品轉賣給買家,賺取差價。賣家按消費者指示購買商品,賺取差價。在現貨代購的情形下,賣家提供給買家的是自己已經擁有所有權的現貨商品,故這是商品的轉賣行為。在朋友圈賣家、買家、商品實際銷售者三方之間存在兩重買賣合同關系。

二、微信交易中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在目前網絡法律并不完善的背景下,網絡維權難。目前的微信功能還是十分局限的,微信用戶如果發現在朋友圈中有人在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其只有在對方是公共賬號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進行舉報,然而事實上很多微信交易都是通過個人賬戶實現的,而且舉報并不能挽回買家已受的損失。另一方面,買家若想維權,可以通過合同和侵權的方式追究賣家的責任,但訴訟要面臨繁瑣的司法程序,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當人們認為投入的包括時間等在內的成本大于所要維護的權益,甚至還存有不利裁判結果的風險時,就會傾向于息訟厭訟,忍氣吞聲,放棄維權。而朋友圈多的就是這種小額的違法行為,所以這種看似有力的維權手段根本不能維護受損買家的權益,不能懲治賣家這些不合法行為。

1.微信交易是否適用于《消法》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可以使用該法。首先,我們應當確定該法的調整范圍。該法第二、三條有著清楚的規定,即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可見,該法主要是調整民事領域中的生活消費。

其次,我們需要界定微信朋友圈的買家是否是《消法》中所稱的消費者,微信朋友圈的賣家是否是《消法》中所稱的經營者??v觀《消法》全文、總則和附則,其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概念始終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同時,學界對于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個概念的認識也并不十分統一。筆者結合該法第二條的規定以及王利明教授的觀點,我認為消費者可以被定義為非以盈利為目的的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消費者這一概念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結合《消法》第3條以及李昌麒教授的觀點,我認為經營者可以被定義為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市場為消費者提供消費資料和消費服務的人,即經營者必須以盈利為首要目的的一類人,其向相對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那么在明晰消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對象后,再來探討該法適用微信交易的問題。王晨光教授認為消法規范的是經常的、持續性的、穩定的商品交易行為,而微信交易不具有這些特性,其只是偶發性的交易而已,故此采用通常的民法規范即可,不需要涉及消法的調整。也有學者從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交易地位角度分析認為,該法是適用的前提邏輯是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處于一種優越的地位,該法是為了彌補該種地位差異而進行的矯正,但是微信交易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平等的交易,不存在傳統的交易地位差,因此無需給予消費者相應的保護,也就不能適用該法。按照這種觀點,朋友圈上的賣家除了擁有營業執照的,其余都不具有經營者身份,也就是說第三種、第四種、第五種交易行為中的朋友圈買家與賣家之間的消費關系都不受《消法》調整。

相對于上述觀點,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并不能如此簡單、片面的回答這一問題,應當看到微信交易的規模、數量在呈現爆發式增長的趨勢,運用《消法》對其進行規制是勢在必行的。例如王旭教授便認為民法中存在“偶發性民事交易行為”,其并不是依據合同等法律關系予以確定的,而是通過情誼關系、朋友關系甚至只是信任關系而產生,因此十分的脆弱,法律對其并不會進行特殊的規制。但是一旦涉及到商品交易,尤其是以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為手段,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主觀持續性的行為都應當受到該法的保護,因為我們不能僅僅以偶發性、小規模來界定其僅僅適用一般民法,該法調整的往往是現實生活中點點滴滴的交易關系。筆者贊同王旭教授的這種觀點,微信朋友圈交易能否拿《消法》來調整,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分情況討論。

首先,如果有的賣家只是利用自己的朋友圈進行私人之間的物品調劑,比如買了東西以后覺得不適用或者多余了,意圖通過朋友圈轉讓出去,或者是賣家在自己的朋友圈內偶爾、順便幫別人代購點東西,這種私人之間的行為可以顯露賣家并沒有成為微商意圖,甚至沒有盈利的目的。當然經營者的這種行為的性質我們可以通過其行為的客觀外在來認定,尤其是其在朋友圈的狀態、照片、圖片、文字等傳遞的信息。在現實我們發現很多個人微信賬號事實上已經是一個銷售平臺,其實際上已經實施了市場經營的行為,但是其卻始終缺乏合法的外觀,即沒有營業執照而不具有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此種情形下,應該認定該種行為已經形成了一個經營和消費的關系,應該按照《消法》來進行調整。

其次,我國《消法》的立法目的在該法中也予以明確的闡明,即位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筆者以為該法基于追求實質公平道路上選擇了傾向性保護消費者,這是在交易主體差異的基礎上做出的法律考量,但是這種考量并不會因為銷售者是個人,采用微信手段而有所改觀的,換言之,這種差異將仍然存在,甚至有勝之。為了生活需要而消費的消費者,對于產品或服務一般都是外行,而微信朋友圈賣家的經營規模雖然不如企業經營規模大,因為經常性的從事某類交易行為將豐富經營者交易經驗和提升器對產品、服務的熟悉度,而且微信平臺不像線下、淘寶等具有一定的監控而透明,而不平等的交易往往出于其中,可見,經營者的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交易行為客觀依舊存在,故而這一優勢應當通過法律的規制予以削弱,以實現交易的實質公平。此外,消費者在交易中往往不能通過切身感受實物而做出判斷。沒有評價系統使買家無法得知其他買家的產品體驗,買家無疑承擔了更多的風險。微信主體之間的這種嚴重信息不對稱、買家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買家在維權的道路上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賣家利用自身優勢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現象屢見不鮮,且因欠缺有效法律的規制而呈現井噴之勢,這些都是符合該法進行規制的立法目的的。筆者以為微信交易的模式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沒有因為該新興模式的產生而有所減弱,因此,該法的適用將明晰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將法律行為納入法律的適當規制才是社會發展、法律進步的見證,因此應妥善運用《消法》進行規制管理。

所以本文認為當朋友圈賣家的行為實質上已經到達一個經營行為的標準時,其與朋友圈買家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一個經營和消費的關系,應受《消法》調整。第一類、第二類行為受《消法》調整無爭議。第三類行為、第四類第二種行為和第五類第二種行為中,賣家是以盈利為目的向朋友圈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是一種經營行為,應受《消法》調整。第四類第一種行為中的,朋友圈上的買家在行使選擇權后,與對應的義務人的法律關系也受《消法》調整。在第五類第一種行為中,朋友圈上的買家在行使介入權后居于消費者地位,其與第三方銷售者的法律關系也受《消法》調整。

2.微信交易中《消法》的具體適用

(1)《消法》對銷售質量瑕疵商品的規制

依據《消法》第24條的規定,當朋友圈賣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時,買家可以依據該法律規定主張退貨、更換、修理等權利,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消法》第52條的規定,當買家買到質量瑕疵商品,造成財產損害的,買家可以直接根據該條法律規定主張損害方承擔更換、退貨、退還貨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另外,在第三類、第四類第二種和第五類第二種行為中,朋友圈上的賣家與第三方銷售者之間形成買賣關系,根據《消法》第40條第一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即當產品質量瑕疵是由于第三方責任,賣家在向買家賠償后,賣家有權向第三方追償,即賣家享有追償權。值得一提的是,《消法》不調整經營者之間的購銷方面的糾紛,因為賣家購買商品不是出于生活消費,而是從事經營活動,賣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所以賣家與第三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本身不受《消法》調整。但賣家在行使追償權時,可以向第三方主張其因對買家進行賠償而產生的全部損失。

(2)《消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制

《消法》第55條是關于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明確了對消費者進行損失彌補和賠償的方式和金額。這一規定不僅增加了小額損害的最低賠償標準,還將過去的“1+1”懲罰性賠償制度修改為“1+3”。所以當朋友圈賣家有欺詐行為時,買家可以依據該法律規定向賣家主張增加賠償,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消法》第55條第一款以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作為其唯一的適用條件,那么經營者什么樣的行為會構成該條款的“欺詐”呢?筆者認為《消法》中的欺詐首先應符合下列四個要件:①主觀上,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②客觀上,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③消費者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認識;④消費者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當朋友圈賣家向買家銷售假貨、冒牌貨時,買家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消法》第55條主張懲罰性賠償。

另外,《消法》第55條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里的另有規定是指《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十倍賠償”規定,當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其明知未達到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消費者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對經營者主張該商品價格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另外,當經營者通過欺詐、脅迫等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得到救濟:①協商要求賠償;②請求消協介入進行調解;③向政府的相關部門舉報,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局或者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機構舉報、申訴;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通常法律途徑有兩條,即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和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另外,隨著315晚會的長期播出,讓很多消費者見識到了新聞媒體的重要監督力量,因此可以通過向較權威的媒體曝光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在微信交易中,作為消費者應當增強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例如買家在交易過程中,即使對方賣家是其朋友,但為了自己的購物安全,都應該通過截圖等方式保留其與賣家的通信記錄,包括一些語音和一些產品的照片所傳遞的信息,還應保留賣家的相關信息、支付證據等,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等情況,就可以通過已掌握的“證據”進行維權,不至于拿不出證據。

三、結語

面對假貨盛行、劣質商品泛濫、退貨難、維權難等諸多問題,法律不應該一刀切地否定朋友圈買賣雙方的經營與消費關系,當賣家的行為事實上構成經營行為時,交易雙方已形成經營與消費的關系,其行為應受《消法》規制,從而給予買家合同當事人、被侵權人、消費者等多重身份,給予其多條可行的維權途徑,著實有效地解決買家的維權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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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文5

關鍵詞:單邊沖突規則 版權歸屬 最密切聯系地

作品版權歸作者所有是各國版權法的一般規則,但不同國家對于電影作品、職務作品、雇傭作品、委托作品的作者是誰,以及版權利益在相關人之間如何分配等問題的規定差別很大。當版權交易存在跨國流動時,作品每跨越一國的邊界,就可能使其版權的歸屬問題發生變化,從而給作品的所有權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引起了不必要的糾紛,損害了國際商業的穩定性。《伯爾尼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國際公約,也是最重要的、影響最大的保護著作權的國際公約。它于1987年12月15日生效,其后進行了7次補充和修改,最新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截至1997年7月1日止,共有121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于是,一些國家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擴展解釋為沖突規則,從而發展為“被請求保護國法”的規則,并認為適用于版權的所有領域,包括版權歸屬領域;而另一些國家否認將該條款作為沖突規則,認為在版權歸屬領域應適用“作品來源國”的規則,或者適用普通法上的沖突規則。本文以此爭論為切入點,對版權歸屬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以期對我國版權相關立法有所裨益。

《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與沖突規則的關系

《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除本公約條款外,保護的程序以及保護作者權利而向其提供的補救完全由被要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法律規定”。近年來在有關版權的沖突法立法、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與沖突規則的關系引發了爭論。它是指向被請求保護國法的單邊沖突規則嗎?如果是的話,它是單獨適用還是與《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重疊適用。

眾所周知,《伯爾尼公約》要求一個成員國保護其他成員國的作品,而不是其本國作品;一個成員國對其本國作品保護,應該適用該國國內法律,而不適用《伯爾尼公約》規定。換句話說,被請求保護國所保護的作品必須是本國以外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對于請求保護國而言,《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只是規定了適用外國法(被請求保護國法相對于請求保護國的本國法而言),本身并沒有確定外國作品的實體權利,而是留下一段空白,需要由被請求保護國的實體法予以填補。由于這種間接調整的性質,我們把該條款看作指向被請求保護國法的單邊沖突規則。

但是,《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這種單邊沖突規則并不能單獨使用,不能最終決定被請求保護國法是唯一的準據法。該條款必須與《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重疊適用。這是因為被請求國法往往對其本國作品保護比對國外作品保護更有利,或者被請求保護國法雖然授予外國作品與其本國作品相同權利,但是保護水平可能低于公約最低保護標準。因此伯尼爾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貫穿整個公約。該公約第5條第1款規定:就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論,作品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國的成員享有該國法律現在給予和今后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保護。該條款前部分指國民待遇原則,每個成員國必須提供國外作品與本國作品相同權利;并且這一方面的保護,在不同成員國可能有很大不同。后部分實際上是公約提出的最低保護要求,這一方面的保護則為各成員國之間的差異劃定了“下限”,以免這些差異無限制地擴大到一國作者在該公約另一成員國得不到起碼保護。

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其一,《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與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重疊適用,結果是被請求保護國法對外國作品提供的保護不得低于最低保護標準所提供的保護。其二,成員國可以完全自由地對版權作者提供更高的保護。當第5條第2款所指引的準據法和《伯爾尼公約》的最低保護標準對外國作品所提供的保護低于被請求保護國對本國作品提供的保護時,則應重疊適用國民待遇原則。

總之,《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這一版權沖突規則是與該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重疊適用的單邊沖突規則,重疊適用的結果是:保證外國作品享有的權利同時不低于《伯爾尼公約》最低保護標準和被請求保護國提供給本國人的保護標準。

《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是否適用于版權歸屬問題

既然《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是一條保護版權的沖突規則,它是否適用于版權的所有問題?到目前為止該條款的適用范圍還存在爭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指南》第3條第3款對此作出了如下解釋:《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僅適用于根據該公約所主張的權利,也就是該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權利,公約涵蓋以外的權利不需要國民待遇原則。關于最低限度的權利,該條款本身只涉及兩個領域:版權保護的程度;版權救濟方式。該指南第3條第4款進一步解釋:版權保護的程度和救濟方式是指版權的享受、版權的保護范圍和版權的保護期限。而且,有關版權保護期限在《伯爾尼公約》第7條中也單獨作了規定。這就意味著,《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并未涵蓋版權歸屬關系這一重要問題。這個結論已被國外許多學者所認同。比如,日本東京大學Massto Dogauchi教授認為,《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意味著公約中“被請求保護地國”是指一國法律保護下的版權侵害地國;當版權在該國受到侵害時,該國法僅僅在保護程度和救濟手段這兩方面成為準據法。美國著名教授Ginsburg也認為,《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只是規定了由被請求保護國法確定版權保護的范圍、程度以及有效的補救措施,而沒有提供確定版權歸屬使用權等重要問題的一般法律選擇規則,版權歸屬、使用權等問題涉及到一些雇傭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或其他傳播者之間的合同問題,許多國家對此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

總之,《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并沒有對版權歸屬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一般規定,也就是說各國可以自行決定外國作品版權歸屬的法律適用問題。

版權歸屬應適用與作品有最密切聯系地國的法律

如前所述,《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并未涵蓋版權歸屬的法律適用問題,而由各國自行解決。但由于版權保護嚴格的地域性,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國家對于版權歸屬的法律適用問題均無這方面的專門規定,即使已有這種規定的國家,其規定也差別很大。當版權交易存在跨國流動時,作品每跨越一國的邊界,就可能使其版權的歸屬問題發生變化,從而給作品的所有權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關于版權歸屬的沖突規則,我國立法也缺乏相關的規定,司法實踐似乎也沒有涉及這一問題。為此必須尋求一個解決該問題的最有利的沖突規則。在這方面,1998年美國一個著名案例即Itar-Tass俄羅斯新聞案值得參考。

該案中,原告包括俄羅斯Itar-Tass新聞社以及幾家在俄羅斯或以色列的俄語報業或雜志公司,而被告是紐約的一家俄語周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大量復制了由俄羅斯記者所寫,并由各原告在俄羅斯或出版的文章發表。受理上訴的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應將此案分為被侵權文章版權的歸屬及侵權損害賠償兩個問題分別處理。他回顧了《伯爾尼公約》,否定了一些學者提出的公約中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對版權歸屬問題也適用被請求保護國法的觀點。由于美國《聯邦版權法》沒有對版權歸屬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認為,版權作為一種財產,可以適用解決一般財產所有權歸屬的沖突規則來解決版權歸屬的準據法問題。解決一般財產所有權歸屬的沖突規則一般是與財產和爭議雙方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州的法律,并且將這一規則適用于無形財產領域也取得了《沖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認可。所以該法院認為自己可以對此形成一項聯邦普通法原則,并參考《沖突法重述(第二次)》,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判定俄羅斯作為本案作品的來源國,與其版權的歸屬有密切的聯系,并根據俄羅斯版權法判定原告中只有Itar-Tass新聞社(作為雇主)對被復制的文章本身享有版權;而所有其他原告,只對編輯的報紙之布局排版有版權,而對文章本身無版權,因而除非其變更訴訟請求,無訴訟主體資格。

筆者以為根據國際私法上的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版權歸屬問題的準據法是值得借鑒的。那么,應根據哪些因素來判斷與版權的歸屬問題有最密切聯系的地點呢?由于版權所有權與作者的國籍、人身等聯系較為密切,所以原則上應按照《伯爾尼公約》第3條有關“作品來源國”的連接點確定與作品有最密切聯系的地點。因此對于已出版的作品,其版權之歸屬應原則上適用其首次出版地國法;而對于尚未出版的作品,應適用作者的本國法或慣常居所地法。

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精神,并不在于某一法律先驗的指定一個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本坐”,而是要根據個案,綜合考慮與案件有關的多種因素,包括當事人的正當期望等價值來確定應適用于案件的準據法。在個別情況下,不排除在前述首次出版地國、作者本國或慣常居所地國之外的其他連接因素與這一問題有更密切聯系的可能,比如創作完成地國、或對于雇傭作品而言,雙方的雇傭關系所適用的其他法律(有些國家規定,對于雇傭作品(或職務作品),雇主和雇員之間在作品版權歸屬問題上的法律關系適用支配該雇傭關系本身的準據法,如1979年《奧地利國際私法》、1996年《列支敦士登關于國際私法的立法》)甚至可能是當事人事先選擇的其他法律。在法官權衡上述因素和價值,認為以其他地點為與作品版權有更密切聯系的地點更為公平合理的情況下,應適用該其他地點的法律。否則,上述固定的連接點,如首次出版地國即可能被作者利用以規避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本應承擔的義務。

參考文獻

新聞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范文6

目的:“看病難”問題的持續凸顯,醫生加班情況的持續加劇,醫生“休息權”問題應當得到衛生行政部門和社會公眾的重視。方法:文章通過對醫生“休息權”現狀的分析,從宏觀的角度探討無法得到保障的原因。結果:提出相應建議和實施對策。結論保障醫務人員休息權與和諧醫患關系密不可分。

[關鍵詞]

醫生;休息權;醫患和諧

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贬t務人員的健康狀況直接影響到醫療衛生服務的質量,我國學者就休息權的研究關注過很多群體,但是醫生的“休息權”問題卻很少有人提及;加之一直持續的“看病難”問題,醫務人員加班加點仍然不能滿足老百姓的需求,醫生的合法合理“休息權”一直被弱化[1]。

1醫生“休息權”保護的重要性

近年來,多起“醫生自殺”,“醫生過勞死”等事件在全國各地發生,醫生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靶菹唷笔莻€體發展的需求,也是醫生群體應有的一項不容侵犯的權利。大多數疾病爆發的隨機性、現今醫療服務需求猛增與醫務人員供給不足、醫院工作時間多采用倒班輪休制等因素都使醫務人員的加班加點成為常態;醫療行業存在其本身的特殊性,緊急搶救、院內會診都要求醫生在下班時間也無條件地再投入到工作中去,長期超負荷工作,嚴重透支自己的身體健康;另外,醫患矛盾的持續加劇,侵犯醫生權利案件的增多,也給醫生的工作壓力再添“一根稻草”。在實際的醫療糾紛當中,普通群眾包括立法者普遍認為患者是弱勢的一方,因而注意力大都在維護患者的權利上,忽視了醫生的權益的維護。醫生群體的身體上和心理上都承受了很大的壓力,醫務人員不是工作的機器,長時間超負荷高壓力工作不僅身體健康會有影響而且心靈方面也會遭受創傷[2],醫生“休息權”的保護既可以減輕醫生的壓力,使醫生更好地為患者服務,又可以改善醫患關系建立良好和諧的醫患關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醫生“休息權”的現狀

2.1醫生長期超負荷工作在我國,幾乎所有醫生都曾連續工作24小時,甚至有持續工作50小時的情況。而在加拿大,醫生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在15小時左右。以住院醫師為例,年輕的住院醫師需要早到1小時提前查房,晚上常會加班,4到7天需要值一個大夜班(一般情況,小夜班零點前,大夜班零點后),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也需要輪流值班。如果遇到病人太多的情況,補休的醫生也會隨時被召回醫院幫忙[3]。中國醫師協會的《2014中國醫生執業狀況調查》顯示,90.97%的醫生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53%的醫生每周需要工作6天,而29%的醫生則需7天連續工作,84.71%的醫生最近一年都沒有帶薪休過假[4]。大型綜合醫院的加班問題已經是一個普遍的現狀,醫生的“休息權”的維護一直未得到關注。

2.2醫生維權困難醫生與我國衛生事業發展息息相關,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執行者,醫生的地位舉足輕重,醫院管理上應當注重“以人為本”,在具體工作當中時刻關注醫生的切身感受。福建曾有一名醫生將其所屬醫院告上法庭,訴其法定節假日未經同意安排加班,且沒有按規定發放相應的工資報酬,最后被法院以主體不適合為由駁回,雙方庭外調解[5]。醫生與醫院之間,尤其是大型綜合醫院,地位相差懸殊。醫生普遍希望通過到大型醫院這個大平臺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因此較好的醫生大都集中在大型綜合醫院,大醫院醫務勞動力實際需求人數一直是“供大于求”,每年優秀的醫學院畢業生也都設法涌進大醫院,就業壓力較大,使得醫生在醫院面前很難平等,維護自己的法定“休息權”也就難上加難。

2.3缺乏法律保障我國的《勞動法》主要適用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調整,而在公立醫院,在編醫生與醫院間建立的是“人事關系”,嚴格地說尚不屬《勞動法》調整之列[6]。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中關于醫師執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規定并不明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34條中規定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內容也并不詳細。沒有完備明確的法律保障,醫務人員的“休息權”無法得到保證[7]。立法機關應就醫務人員“休息權”問題修訂執業醫師法,保證醫務人員的休息權切實得以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院管理層應增強頂層設計,提高法律意識,積極從體制機制上完善讓醫務人員享有合法休息權益保障。

3醫生“休息權”無法得到保障的原因

3.1醫療服務行業的特殊性我國是醫療資源相對較為缺乏的國家之一,醫療衛生資源特別是優秀醫生的數量不足。醫療改革的目的就是增加醫療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供給。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和醫務人員相對緊張的格局,醫生編制嚴重不足,導致了醫護人員加班加點,持續高壓、高強度工作。綜合醫院人滿為患的“看病難”現狀,醫院通過安排醫務人員加班加點,加強工作強度來接待更多的病患。但醫務人員辛勤付出,并沒有得到群眾的了解、社會的尊重。醫院實行的是主治醫生負責制,如果醫生負責的患者,在三更半夜出現緊急情況需要處理,或需要馬上手術的,醫生必須隨叫隨到[8]。此外,醫生不僅需要治病救人,不少大型綜合醫院、尤其是三甲醫院的醫生同時也承擔著教學、科研的任務,需要不懈地進行學習,醫學水平發展的迅速,醫生需要終身學習[9]。

3.2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關系不對等

3.2.1醫生和醫院的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贬t院工作人員分為正式編制內和編制外,編制外即常說的合同工,合同工與醫院的關系是勞動關系,正式編制內醫生和公立醫院的關系是類似于公務員管理體系的人事關系[10]。在我國,醫生和公立醫院的“人事關系”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工作及補休制度”對醫院和醫生之間是沒有強制的約束力的。

3.2.2醫生和患者的法律關系維護醫生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條文,零零散散地分布在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醫生在維權時,往往是一種無法可依的艱難狀態。傳統觀念上醫生具有較高的地位,但司法現實中很難去平等地對待醫生和患者,法院往往拘泥于傳統觀念傾向認為患方是弱者,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大都采取侵權行為模式進行審判。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患者訴求于法律進行維權,一些鉆法律空子、利用社會輿論、炒作熱點的“職業醫鬧”出現,對醫生進行敲詐勒索[11]。有相當比例的醫生迫于醫院管理實際的壓力,在面對醫患糾紛的時候選擇私下協商、和解、賠償、息事寧人。

3.3社會大眾的觀念誤區

3.3.1社會過分強調醫生的“救死扶傷”的天職中國古代中醫出身于農民,所以中國的百姓很難將醫生和科學家聯系在一起,在傳統認知里,醫生是“懸壺濟世”,不求回報的。醫生的奉獻精神早已深深地刻在人們的心中,每當出現緊急情況,醫生每每都會挺身而出,非典、地震、國際救援,醫務人員全都戰斗在最危險的第一線。公眾普遍認為醫生“救死扶傷”是份內之事,幾乎聽不到醫生也需要保護的呼聲。

3.3.2公眾基本醫學常識的缺乏中國自古以來醫生都是“治病救人”,“妙手回春”的形象,所有老百姓心中沒有意識到醫生也需要保護和休息。古語有云“不為良相,當為良醫”,醫生的形象和地位總有不同程度的神化,而“神”是不需要休息的。在絕大多數“外行人”心中,醫生應當是和扁鵲、華佗一樣,隨時等待召喚,隨時出現解決困難,解痛救人,藥到病除,一次性治好病癥,沒有任何并發癥。公眾因為對基本醫學常識的缺乏,而對醫生治療疾病時的期望值過高,當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不明顯或者產生并發癥時,在醫患局勢緊張、媒體夸大的情況下,患者就更加普遍地認為是醫生沒有盡全力治療,導致醫療糾紛發生。

3.3.3醫患關系的特殊性醫療糾紛一旦發生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這就使人民群眾普遍認為醫生是醫患關系中的強者,也使大眾媒體在面對醫患問題時更傾向于站在“弱者”的角度思考。醫生編制嚴重不足,居民醫療需求的增加,使得每個醫務人員的工作量過大,“看病難”問題得不到緩解,公眾相對普遍認為“看病貴”、“看病難”的現象是醫務人員導致的,認為是醫生收紅包、拿回扣,看病依賴昂貴的醫療設備檢查結果等等行為都加重了患者看病的醫療費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原本就比較緊張的醫患關系。

4意見和建議

4.1政府層面:觀念引導與法律保障

4.1.1加強宣傳引導,改變社會觀念醫患矛盾已經成為一個具有較大關注度的社會問題。人民群眾的善良受到一些媒體的引導,致使不少人對醫生產生誤解,醫生在奉獻和為人民服務之時同時承受著巨大社會壓力。醫生過勞死,醫生暈倒手術臺的事件頻發,并沒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醫生為公眾付出、奉獻,卻沒有贏得應有的尊重和應有的體諒。衛生相關部門應當宣傳表彰醫生中的優秀個人,感人事跡,為醫生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逐步地引導公眾認識到醫生群體的無私和偉大,改變原有的醫生萬能的觀念。

4.1.2健全醫生保護法律體系,并認真貫徹執行當前,我國并沒有完備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許多醫療問題仍存在爭議,沒有統一標準進行判定,應當建立完整的醫事法律體系,對醫患關系中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8]?!秳趧臃ā返?6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睂︶t生行業并沒有普遍約束力,福建醫生訴案正是因為“不適用”而不被受理。醫療行業專門法亟待確立,約束醫院管理,規范患者行為,保護醫生群體,確立病人的權利與義務、醫生的權利與義務;明確醫療衛生服務的行為規范;通過醫療風險補償制度,詳細確定賠償項目和賠付的標準;非醫務人員過錯的醫療事故醫生如何維權;對破壞正常診療秩序行為的具體處罰項目和標準;醫生的日常診療管理制度等,避免專業性太強,調整的內容太寬泛,缺乏實際操作性等現象[10]。保證醫療服務的正常開展和醫療秩序的正常維持,根據法律的公平性原則,平等醫生和患者雙方的地位,和諧醫患關系,真正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為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4.2醫院層面:積極改革與文化建設

4.2.1改變薪酬制度,及時支付報酬醫院的正常運行主要靠提供醫療服務收取的費用和藥品差價,醫療機構自負盈虧,趨附于獲取更多盈利,公立醫院應當具備的公益性和服務性一直都被忽視。應當設法提高醫務人員的待遇和福利,改善醫生的工作條件,提高醫生工作積極性,廣納“醫”聲,增加對醫生實際情況和內心世界的關心和愛護,加強溝通理解,在交流中發現矛盾,并采取有效手段緩解這些矛盾,為醫生群體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加強醫生滿意度建設,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和諧、可持續發展。

4.2.3加強文化建設,樹立醫院良好形象醫院管理層應當營造一個和諧的醫院氛圍,通過加強醫院的安全管理、醫院就診秩序結構的調整、醫療服務質量水平管理、醫院信息制度的建設,為患者提供一個較有秩序、較為合理的就診流程、提高患者滿意度。與此同時,醫院也應當加強自我宣傳,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傳媒、醫療機構內部刊物等宣傳先進事跡和優秀醫生,樹立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幫助醫務人員贏得更多社會尊重,提高患者的信任度,和諧醫患關系。

4.3醫生層面:醫學服務與人文服務醫生的工作關系著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這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責任。醫生應當有一種“基層服務”意識,配合國家醫療改革政策,在自身不斷學習的同時,到基層為社區居民服務,不是一味地往大醫院扎堆。此外。當前醫患關系緊張,語言溝通、服務態度、醫德醫風等原因引發的醫療糾紛占絕大多數,醫生不僅需要精湛的醫術,而且需要一顆“父母心”,確立起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服務親切,加強與患者及其家屬的溝通。

4.4社會層面:客觀報道與促進和諧社會媒體應當基于客觀角度對醫生做出真實的報道,不應盲目追求新聞炒作,危害公共信任機制。社會媒體的報道不要帶有過于濃厚的主觀情緒,誤導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媒體也不要對個案事件過度地報道和評論,激發社會不和諧因素。應當在醫生和患者之間扮演好一個橋梁溝通的作用,幫助醫患雙方實現和諧共處;宣傳基本醫學知識,避免患者因為認知角度上的差異而與醫護人員發生沖突;應就影響醫患關系的深層次原因進行探討并能夠傳播積極策略,真正促進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

5結語

醫生休息權的保障與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分不開的。在充分尊重的基礎上,保證醫務人員合理合法的“休息權”,醫生才能更好地為患者服務、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醫患雙方應當地位同等、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強必要的溝通。保障醫生休息權,關心醫生的身體健康、心靈健康,社會衛生事業才能進一步發展。醫生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是一個崇高偉大的職業,社會也應當尊重醫生,體諒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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