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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1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的形勢下,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危險化學品的存儲、生產和運輸變得越來越普遍。然而,這種物品具有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和易發生氧化等特點,如果生產和保存、運輸該物品的措施不當,就容易產生事故。由此可見,分析和解決這些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相關人員應該結合當前安全評價的水平和實際狀況,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過程做好評價,明確問題,根據問題制定方案,為人身和經濟安全提供保障。
一、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發展
首先,在上世紀90年代的初期,我國對具有較高危險性的物質開始進行評價和相應的控制,同時與該問題相關的安全技術也被列入了我國“八五”計劃之中。這就為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性評價提供了具體的人才和技術保障。進而,在該學術氛圍之下,對于危險性的化學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具體評價方式也被提出。
其次,安全評價方法的提出,做到了以現實生活中因為危險化學物質爆炸而引發的車禍和火災為基本資料,切實分析泄漏有毒化學物的安全事故,根據危險系數,找出問題出現的條件,從而提出具體的防御和解決方案。這種技術做到了對危險物質的危害等級和詳細危險程度的把握,從而根據具體的危害范圍及現實的損失情況,明確的提出整個操作過程中對人員、設備和管理的具體要求,以及應該達到的評價標準。
最后,在發展進程上看來,“安全評價”在2002年1月份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出現在我國的法律之中,國家開始為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提供法律依據。這無疑在該物品的安全評價歷史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在此基礎上,同年的6月份安全生產法頒布,該法律又進一步規定了各行業在生產和存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要根據現狀對該物品的裝置做好完備的安全評價。
二、安全評價現狀
雖然我國越來越重視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具體的評價技術和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對安全評價的效率和實際質量帶來了很大壓力。具體問題表現如下:
(一)不重視安全評價
很大一部分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運輸和使用單位都不重視安全評價,有甚者,更是認為安全評價只是一種收費活動,沒有實際意義,從而不配合實際的評價,以信息保密為借口,不提供完備的資料,使得整個評價過程因為資料不足而難以全面進行。此外,有些單位不但不配合,即使對他們進行教育和提醒,也不做出相應的改進,究其本質就是因為這些單位缺乏對安全評價和相關法規的重視,社會和企業對該評價的宣傳和教育做得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安全評價的水平不高
關于安全評價的報告問題,相關人員因為經驗和能力有限,在借助提前分析危險的分析方法對有害物質進行研究的時候,在安全措施方面總是記錄的過于粗略而不夠詳細。比如,在實際危險系數為甲類的化學物品的評價報告內容中,對于這個報告的安全措施這一項目,其關鍵內容大部分是“加強檢修”、“做好檢查”、“杜絕泄漏”、“不得違章”等,這些內容都是不夠詳細的,自然也無法應對和解決生產、運輸過程中的危險問題。除此之外,有些報告還存在把驗收和安全兩者相互混淆的現象,把安全評價寫成了驗收評價,這樣就背離了安全評價報告的方向,也就不能準確分析安全問題。最后,在報告的內容分配上,有人則不分輕重,過分注重檢查表的深度,而偏離了報告的可行性要求,出現對預先評價闡述不清楚的現象,這就需要真正掌握安全評價是什么。其實安全評價的重點是提出問題和解決困難,不需要過分解釋。
(三)不會運用安全法規
很多人在進行安全評價的時候卻沒有使用安全法規。尤其是在化學品的危險源問題上,我國早在1997年就已經設立的相關的應急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種危險物質的臨界數量,同時,又進一步詳細的舉出了141種具有危險性的化學物質,以上措施就為人們辨別和控制危險提供了保障。
(四)對評價機構監督不力
根據現實情況,甲級資質證書的機構有權利對全國的相關單位進行安全評價;乙級的則有權利在省一級的行政范圍內進行相應的安全評價。但是,很多機構卻進行超資質的評價行動,出現了憑借乙級資質進行超省評價的現象。更嚴重的是,有些機構竟會評價和自身業務性質不同的企業。比如,礦山評價和危險化學品評價是屬于同一個評價體系的,有的公司在資質上根本就沒有礦山評價這一能力,卻敢評價與之相關的危險化學物品,甚至不惜擬用虛假信息,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混淆事實,這就威脅到了評價質量。
三、解決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工作
如今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中問題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人們缺乏法規意識和實際的工作能力。這就需要我們從現在開始,把《安全生產法》以及各種安全評價的條例介紹給人們,讓他們知道并掌握其中的規范和準則,并應用到實際評價之中。這樣就更為直接的讓人們認識到了法規的實際意義,使得規則意識深入人心,為以后的評價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我們還應該結合實際,根據不同工作人員的特點,加強他們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他們的評價能力。
(二)熟練應用法規
在人們充分認識安全評價有關法規的前提下,真正合理而熟練的使用這些規范就變得尤為重要。人們在使用這些法規的時候,要以現實為基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硬的挪用某些概念。比如,人們在分析某些物質的危害現象時,必須先從相應的物質分類法規和GB12268-1990的《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查找出該物質的種類和具體的危險特點,然后再根據這些具體信息進行分析,這樣就避免了分析結果過于模糊,整改措施不明確的不良現象。
(三)懲罰違法評價的公司
很多安全評價公司至今仍然存在違法評價的不良現象,他們造假、超越等級進行評價等的違規現象,對市場的穩定和人們生產生活的安全帶來了不利影響。對此,我們要在嚴格監督這些公司的同時,切實嚴厲懲罰那些違規操作的評價公司,按照法律取締那些擾亂市場、制造虛假評價信息的公司。這樣就為以后的安全評價活動提供了良好的評價環境,也能有效防止評價失誤和評價虛假現象,從而為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存放、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總而言之,我國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評價的水平在不斷提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對此,我們只有正視現實,不斷改進,才能為該物質的安全評價做出長遠貢獻。
參考文獻:
[1]吳雅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現場檢查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科協論壇(下半月). 2010(06):121-122
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2
2012年3月4-9日,我們赴西班牙參加了歐洲化學品管控會議(ChemCon Europe)。本次大會共分為16個技術主題,57個專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化學品安全管理、歐盟化學品風險評估、《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法規)的進展、化學品安全管理立法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執行情況等。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巴斯夫公司(BASF)、埃森哲(accenture)等政府、企業和咨詢機構的近40位專業人士做了專題報告。本次會議圍繞化學品分類與標簽、化學品管理新法規、化學品測試和評估、安全管理等議題,多視角、全方位地進行了探討。本次會議同時還舉行了由18家公司參加的展覽會,展示了各公司在化學品安全管理、化學品危險性測試、分類與標簽等方面的成果及服務。本次會議共有來自超過25個國家和地區的近300位化學品管理領域的專業人士參會。
歐洲化學品管控會議是以化學品安全管理、安全法規為核心議題的全球會議交流平臺,自1996年第一次舉辦以來,每年召開一次大會,從全球性的視角探討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歐盟化學品風險評估
根據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要求,政府主管當局對年生產量或進口量為10t或10t以上的物質,注冊者需向其提交“化學品安全報告”(CSR),“化學品安全報告”是報告化學品安全評估的文件。因此,注冊者必須首先進行化學品安全評估。
來自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的Andreas Ahrens講解了基于風險的化學品安全評估,介紹了化學品安全評估的目的、風險評估的流程、暴露場景的例子等,以及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開發的暴露評估工具軟件(Chesar)。Andreas Ahrens重點介紹了包括危害評估、暴露評估和風險表征在內的化學品安全評估程序。危害評估,即對化學品固有特性的評估,主要包括人類健康危險評估、物理化學危險評估、環境危險評估、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和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評估。危害評估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盡可能地確定暴露水平的安全閾值,即對于健康危害通常為衍生無效水平(DNELs),對于環境危險為預計無效濃度(PNECs)。如果物質或混合物在本步驟中不符合分為危險物質或混合物、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或者高生物累積性物質的標準,則不需再進行下一步的安全評估。暴露評估包括定性和定量地確定人類或環境對其暴露的物質的劑量或濃度。暴露評估包括暴露場景的生成和暴露估算兩個步驟。風險表征是化學品安全評估的最后步驟,主要描述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和使用中的風險是否被有效控制。風險表征也包括由物質物理化學特性引發的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的評估,以及與風險評估有關的不確定因素的定性定量估算?!盎瘜W品安全報告”中風險表征的結果應顯示無風險。在歐盟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中,對于危險物質、特別是高關注物質的風險評估,是確保該化學品在生產、銷售、使用等整個生命周期中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的重要環節。
為幫助企業自動完成化學品安全評估和準備“化學品安全報告”,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開發了一個工具軟件Chesar。在暴露場景制作過程中,可以使用Chesar來組織所需的信息。2011年8月5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了Chesar1.2。新版的Chesar1.2能為用戶建立與下游使用者交流的暴露場景,進而可作為擴展安全技術說明書(eSDS)的附件。此外,一旦危險評估和暴露評估確定,它還能為注冊者創建完整的化學品安全報告。
荷蘭Royal Haskoning公司的Leovander Biessen介紹了化學品安全評估的目的,即確定危害、示范如何安全使用化學品、為化學品下游用戶使用化學品提供信息。
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3
為深刻吸取“7.19”事故教訓,嚴格?;钒踩芾恚M一步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堅決杜絕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生。根據縣政府統一部署,利用三個月時間,在全鎮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大檢查專項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經營行為。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本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底子清、情況明、管理規范,不留死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到位,杜絕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生。
二、專項大檢查內容
(一)突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1.未經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通過,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
2.未經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非法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的;
4.無資質證人員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5.運輸車輛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的。
(二)突出的安全隱患
1.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的設施、設備未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條件要求的;
3.消防器材配備不足,通道堵塞,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保管、領用、銷售未建立臺帳,管理不規范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從業人員素質不符合崗位要求,存在違規違章行為的;
6.與周邊建筑物、設施設備等外部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佩戴不符合要求的;
8.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未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的;
9.報警系統未處于正常狀態的;
10.作業人員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的;
11.未執行動火、受限空間等作業票證制度;動火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未將動火設備的可燃物品徹底清理干凈并用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的;
12.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重大危險源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的。
三、工作措施
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行業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逐一進行仔細排查,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狀況,仔細檢查安全許可手續,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要按照“依法依規、先停后理、分類處置、務求實效”的原則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存在突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的一律先行立案,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停止經營,并在查封違法建設項目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的設施設備后,區別情況,依法處理。
1.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單位要建立管理臺帳,登記造冊。
2.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帳。
3.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治責任制,對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按照“五個一”的要求落實整治措施,及時整治到位。
4.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按照“三個務必”原則依法從重從快堅決打擊取締,即務必予以關閉、務必拆除設施設備、務必將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業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未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擅自建設的;
(2)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許可手續,擅自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5.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已經取得立項批文但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建設的;
(2)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3)違反法律法規,采購或銷售危險化學品的;
(4)安全許可手續超過許可期限的;
(5)特種設備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6)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培訓、無資格證的。
6.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安全標識不完善、不準確的;
(2)未按“三自”要求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的;
(3)應急器材配置不到位,未按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的;
(4)防雷防靜電設施損壞或不完善的;
(5)未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勞動防護措施不落實的;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員工安全救援培訓不到位的;
(7)其他事故風險較小,不需要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
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能夠立即整改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到位。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限期界滿的,應及時進行復查。逾期未整改,復查不合格的,依法啟動行政處罰,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締。
四、工作安排
1.7月25日至8月31日為全面排查階段,全鎮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各個環節開展全覆蓋的隱患大排查,建立好企業基本數據庫和臺帳,并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邊查邊改。
2.9月1日至9月30日為集中整治階段,對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督促企業重點整治。對非法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和依法處罰。
3.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鞏固驗收階段。省、市、縣將對此次專項大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對工作不積極、措施不給力、效果不明顯的單位,責令繼續予以整治。對存在的不足要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對行之有效的做法,要總結經驗,形成制度,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反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極易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對此各部門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要深刻吸取“7 19”事故血的教訓,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來抓。
2.強化組織領導。鎮成立危險化學品隱患專項大檢查領導小組,由鎮人民政府鎮長羅運河任組長,鎮人民政府副鎮長顏少江任副主任,王曉云、岳武、劉偉臣、賀風華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鎮安監站,劉偉臣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3.強化責任落實。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督促企業增強安全法律意識,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車間、班組、每一個員工。要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制度,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落到實處。要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4.強化部門聯動。各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切實履行好職責,又要加強配合協調,形成工作合力。運管站要加強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資質檢查,交警中隊要加強道路運輸檢查,安監站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特種容器裝置的檢查,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環節的安全檢查。
5.強化隱患治理。隱患排查做到全覆蓋,隱患治理做到零容忍,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確保隱患治理到位。
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4
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努力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率明顯下降,無證運輸、不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情況明顯減少,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明顯減少,力爭不發生由交通運輸事故導致的危險化學品泄露、燃燒、爆炸和群死群傷事故。
二、整治重點
(一)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低速占道行駛、疲勞駕駛、違法停車、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和無證運輸、不按照運輸通行證注明內容運輸、未隨身攜帶運輸通行證明、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不按規定的通行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等違法行為。各地還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其他重點整治的突出違法行為。
(二)重點路段。國、省、縣道主干線路和主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
三、工作措施
(一)迅速組織排查摸底。6月8日前,以大隊為單位,對本縣(市、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人等基本情況重新登記,完善“交警隊信息平臺”中“重點單位和車輛”信息。準確掌握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化學品的運輸路線、目的地等情況,要對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的進貨和銷貨的基本情況進行一次核實并建立檔案資料,以達到百分百的辦證率。認真分析今年以來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事故情況,對已達報廢標準或逾期未檢驗的運輸車輛及時核發整改通知,發現和掌握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
(二)集中進行安全教育。6月15日前,對取得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格的駕駛人集中進行一次以危險化學品運輸裝載、行駛速度和發生事故后處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通報全國各地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三)全面開展安全檢驗。7月1日前,會同交通、安監、質檢部門,對轄區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全面展開安全檢驗,重點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情況,以及罐體后部、兩側是否噴涂和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化學品警告標志,罐體安裝是否牢固。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一律停業整頓,切實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四)深入排查禁運線路。對轄區內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線路重新進行一次認真排查,不符合運輸條件的線路,不得審批運輸劇毒化學品。對轄區內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道路及區域,要向社會公告,及時設置明顯標志。
(五)嚴管劇運輸車輛。按照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原有的檔案資料中運輸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嚴格落實“見人見車”制度,重點要檢查駕駛人在上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是否滿12分,車輛年檢、安裝行駛記錄儀、噴涂文字、粘貼反光帶、配置防護設備、懸掛標志牌等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一律不予核發通行證。運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對通行轄區路段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民警,及時掌握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所屬單位、駕駛人、押運人、車況以及通行時間、路線等信息,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
(六)強化路面管控力度。通過對轄區危險化學品運輸情況的分析研究,抓住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單位和重點車輛,科學調配警力,加強對禁行區域、臨水路段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銷售和倉儲企業周邊道路的巡邏管控力度。依托公路卡口、交通安全服務站、公路收費站、以及固定和流動測速點,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奧運會期間,要加大對到北京和往來有奧運賽事城市的長途運輸車輛的重點檢查,嚴防非法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進入奧運賽事舉辦城市。
(七)加強重點車輛抽查。強化對懸掛警示標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抽查,重點檢查車輛標志是否齊全、車身反光標識是否規范有效,有無押運人員、車輛年檢合格證有效期、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及車輛行駛的時間、路線和速度等事項。同時還要加大對未懸掛警示標志的罐式貨車、載運鋼瓶或桶裝物品的貨車、用油布或其他物品遮蓋車廂的貨車的抽查力度,重點檢查載運的貨物和貨單。
(八)及時通報違法信息。將安全措施不落實、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專業單位,多次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駕駛人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安監、交通等部門,建議采取暫時取消其從業資格、暫停上路運輸等措施,提醒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支隊將定期公布全市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詳細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是奧運道路交通安全攻堅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實施,盡可能聯合安監、交通、質監、治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整治期間,每月10日、20日為集中統一行動日,各地要制定詳細的行動方案,最大限度地調用警力和裝備,確保統一行動取得實效。
(二)注重部門協作。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整治情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同安監、交通、質監、醫療、環保、治安、消防等部門的協作,及時通報整治信息、違法車輛信息,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機制,確保一旦發生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事故,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落實現場處置措施,及時、有效地組織施救,減少事故危害。各縣(市、區)的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機制修訂好后,應于6月1日報支隊秩序科。
(三)加大執法力度。發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要依法嚴格處罰;發現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無資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要及時通報并移交交通部門依法處理。
(四)廣泛開展宣傳。要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大對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專項整治成效。對專項整治中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和短信平臺號碼,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和有關企業,對舉報查實的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5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主管單位和活動主辦機構負全責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學校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
第四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六條 學校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第七條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學校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條 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安全教育應使學生樹立安全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利用活動類課程時間,每月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學校應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動,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學校應把安全工作作為家長會、家長學校的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四條 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禁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學校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應在每月第一個星期對校舍(含食堂)、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瘜W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學校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學校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的學校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每位教師評估的重要內容。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教師,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后果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校內設施安全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應立即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荷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學校應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學生宿舍床鋪應避開電源插座,遠離吊燈。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得允許在校內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
第五章 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方案。
第二十七條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準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育計劃內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校長批準。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
化學品安全法規范文6
一、實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建立追溯購銷記錄制度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規定,我縣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銷售。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注明農藥毒性類別,同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一)高毒農藥名單。根據農業部第1586號公告,高毒農藥名單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
(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名額。我縣具有有限公司執照且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農藥批發單位6家,因此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批發)不超過6家,鎮鄉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零售)43家,主要設在原43個鎮鄉建制時的集鎮上。
(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條件。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辦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首先由農藥銷售單位根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具備的條件,縣級農藥銷售單位(批發)向縣農委提出書面申請;鎮鄉級農藥銷售單位(零售)向當地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縣農委、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核,最后經審核通過的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后確定,并報縣農委備案。
(五)建立高毒農藥購銷記錄制度。高毒農藥定點銷售的單位要設置高毒農藥分隔存放專柜,并在專柜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由專人負責銷售。必須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農藥的生產單位、農藥名稱、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同時要記錄購買者姓名、地址、數量等。購買高毒農藥的單位或個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銷售高毒農藥的單位必須向購買者詳細介紹該農藥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鎮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建立的臺帳資料須每月向總公司匯報,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匯總后每月向縣農委如實匯報,實行零報告制度。
二、強化農藥連鎖經營,建立市場監管機制
銷售農藥的有關公司,要以現有的農資零售網點為基礎,搞好連鎖經營。要改變現有有限連鎖的形式為全面連鎖的形式;建立農藥配送或物流中心,從源頭上保障農藥質量;強化與農藥技術推廣服務有機結合,直接為農民提供農資商品消費服務,縮減流通環節,使農民真正用上質優價廉的農資產品;強化內部管理,實行分類管理和優勝劣汰制度,確保農藥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