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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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1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術語

3.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

3.2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一般規定

4.1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生產、儲存和使用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安全評價報告。

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運輸

7.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劇管理

8.1劇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劇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物質。

8.3需要劇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使用單位領取劇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劇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發現劇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應急救援

9.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檢查與考核

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2

二、主要任務(一)淘汰落后,取締非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凡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取消其相關資格,依法予以關閉;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凡不符合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二)實施生產許可,嚴格市場準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和《**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年1月13日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的,一律停止生產并依法予以處罰;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于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制造單位須依法取得制造許可證,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產。凡擅自開工生產的,依法嚴格查處。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監督管理,嚴格辦證程序,嚴格條件審查,嚴格發證標準,從源頭上堵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對不符合當地城市規劃,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雖經批準但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三同時”要求進行建設,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壓力容器、氣瓶、汽車和火車槽罐車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三)加強安全監控,確保儲存安全。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凡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要認真核查從業單位底數,全面掌握生產、銷售、使用和承運劇毒化學品的情況,督促從業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四)嚴格審批條件,規范經營秩序。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于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取證情況的查處工作,堅決取締各類非法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規范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行為。

(五)強化執法檢查,整治運輸環節。加強道路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申報制度。建立地區間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查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內湖進行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六)深入調查摸底,整治使用環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工作,掌握使用單位數量、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工藝技術方式、儲存設施設備等基本情況。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依法加強執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隱患,保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七)加強廢棄處置環節的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合理調整專業處置單位的布局,解決接收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得不到及時處理的問題;依法對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單位實施許可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和污染環境。(八)深化“雙基”工作,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把專項整治與加強“雙基”工作、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相結合,指導和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和不斷提高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制。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建立和落實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等。三是制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實施持證上崗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四是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細化標準,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推動企業持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隱患整改、危險源監控、從業人員培訓、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事故預防、應急處置能力。(九)建立預警機制,構建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增強安全預警意識,搞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普查登記,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隱患整改工作,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充分利用現有應急救援資源,構建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h(市)區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以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加強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加強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十一)建立信息網絡,實現動態監控。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估、危險源普查與監控、隱患整改、人員培訓考核、宣傳教育、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滿足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務服務的需要。(十二)鼓勵科技進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組織推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儲存和使用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安全防護措施,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積極引導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進行產學研聯合開發,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實施步驟(一)**年重點對生產、儲存和使用環節進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力爭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取證率達到100%。1、**年基本完成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督促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抓緊整改,盡快符合發證條件,申請取證;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安全評價,關停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裝置;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和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對使用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和隱患整改;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資質和運輸活動安全檢查的力度,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2、**年。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部署開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評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定點證書;對**年1月以來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停產整頓或關閉未經審批擅自建設或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普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完善本地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初步建立起全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年重點對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環節進行集中整治。力爭杜絕重大惡性危險化學品事故,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100%取得定點證書。

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

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4

一、職業概況

1.1職業名稱

危險化學品保管員

1.2職業定義

從事《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儲存管理的工作人員。

1.3職業等級

由低到高分為三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五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四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三級)。

1.4職業環境條件

室內、外,常溫、高溫、低溫、有毒、腐蝕。

1.5職業能力特征

具有正常智力,身心健康,色覺、嗅覺正常,四肢靈活,良好的溝通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1.7鑒定要求

1.7.1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7.2申報條件

參照《東營市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條件》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1.7.3鑒定方式

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五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四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三級)采用非一體化鑒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理論知識考試采用計算機考核方式或閉卷筆試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現場實際操作和實踐課題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

1.7.4鑒定場所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操作技能考核: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危險化學品、裝卸工具、儲存場所檢查工具、專用事故處置設備、消防裝備。

二、工作要求

2.1“職業功能”、“工作內容”一覽表

2.2各等級工作要求

本標準對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五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四級)、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三級)的技能要求依次遞進,高級別包括低級別的要求。 2.2.1危險化學品保管員(五級)

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號)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扎實推進”的工作原則,標本兼治,認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總體目標

從*年底至*年,用兩年時間,完成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達標任務。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加強,建立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實現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工作任務

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的要求,通過重點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八個方面的建設,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承包活動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2、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依法培訓各類從業人員;

4、嚴格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

5、嚴格作業現場管理;

6、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7、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8、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工作職責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諿*]19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敬_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一級達標企業考核機構(以下簡稱“登記中心”);省安全監管局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確定廣東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所為省二級達標企業考核機構(以下簡稱“省安科所”),承擔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二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市、縣(市、區)安監局的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本轄區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發動工作;

2、負責檢查督促、指導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3、負責對本轄區申請達標考評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4、負責對本轄區已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

五、實施對象

(一)實施范圍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且符合如下條件的從業單位,都要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依法設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公司。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設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有固定的倉儲設施且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依法設立,自有固定的倉儲設施且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純儲存業務的單位。

(二)重點對象

突出重點,以下幾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作為安全標準化建設重點實施對象。

1、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2、生產火災危險性為甲類危險化學品的;

3、生產過程伴有高溫、高壓、低溫、真空或劇烈化學反應的;

4、使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硝化棉、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從事生產活動的;

5、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承包單位;

6、罐儲設施超過10000立方米或庫房面積超過550平方米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

六、實施程序

(一)企業自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成立自評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自評小組應由分管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的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3人,且依法取得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人員資格證書。

自評小組結合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對照安全標準化規范進行自評,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根據自評結果,向相應的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提出考評申請。

(二)申請考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時,應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并登陸“”網站,進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相關資料,通過網絡提出相應的安全標準化考評申請。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一級達標考評時,先由省安科所對網上申請資料進行預審核。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

(5)企業簡介、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及組織機構設置文件(復印件);

(6)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7)主要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清單;

(8)重大危險源清單;

(9)生產工藝流程簡圖或銷售服務網絡簡述;

(10)廠區地理位置圖及廠區頰布置圖;

(11)至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證明文件(必須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客部門簽署核實意見);

(12)所在地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推薦該企業申請達標考評”具體意見的公函。

省安科所對企業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預審查,符合要求的,上報省安全監管局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紙質材料一并寄送登記中心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對有關材料進行補正。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二級達標考評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直接向省安科所提出考評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三)實施考評

考評機構在受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提出的考評申請后,成立考評小組,制定考評計劃,確定考評日程安排?,F場考評時,嚴格按照安全標準化規范的有關要求,認真實施考評??荚u工作結束后,考評小組應向考評機構提交考評報告及相關附件(考評通知、考評計劃、考評記錄表、不符合項報告、首末次會議簽到表等)。

(四)批準與發證

經考評,符合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頒發其安全標準化證書。一級安全標準化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發,二級安全標準化證書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對考評不合格的,考評機構應發出《安全標準化考評不合格通知書》,企業經整改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請。每個企業申請考評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二次。經登記中心考評未達到一級但滿足二級要求的,由省安科所頒發二級安全標準化證書,可不再組織現場考評。

(五)證后管理

達標企業必須將每年的自評報告報所在縣(市、區)安監局和市安監局備案后報省安科所審查。省安科所有重點地對達標企業的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抽查。經抽查,發現企業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存在缺陷的,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以及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應立即逐級報請省安全監管局撤消其安全標準化企業稱號。

七、進度安排

(一)宣傳與準備階段(*年12月—*年2月)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人員參加培訓,為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二)全面實施階段(*年3月—*年9月)

1、*年3月—*年12月,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

2、*年1月—*年9月,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

各地根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工作方案要突出重點,尤其是納入本方案所列重點實施對象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優先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確保轄區內企業如期通過考評達標。

(三)檢查驗收階段(*年10月—*年12月)

省安監局組織專項督查組,對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總結和驗收。

八、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單位要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到實施安全標準化是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納入重點工作來抓,加強領導,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支持,大力引導?!稄V東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工作中明確,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按期達標并持續保持標準、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可不再進行安全評價,直接辦理延期或換證手續,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引導企業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未在規定時限內達標的,實行警示制度,取消參加安全生產評優、獎勵等活動的資格。未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原則上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三)廣泛宣傳,積極發動。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的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廣泛宣傳安全標準化建設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要求,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安全標準化的認知程度,擴大社會影響面,促使企業主動、積極地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化學品的儲存要求范文6

為了加強對本區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運輸廢棄物處置的企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產生各類不安全隱患,規范企業的安全管理行為,杜絕各類(安全、環保、衛生、泄漏、中毒、火災、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規劃布局原則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要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的原則,按照規定,嚴格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選址應符合*區總體規劃要求,應布局在確保安全、符合環保要求的指定區域內建設,根據*區總體發展規劃,危險化學品企業原則上只能在*第二工業區(生產型)和*化學工業區*分區(儲存型)范圍內建設。具體用地范圍及規模為:

1、*第二工業區相對集中在*大道以南、*石化以北、浙江省界以東、衛六路以西地區。

2、*化學工業區*分區規劃相對集中在龍泉港與東海港交匯處的東南角,與“*市內河碼頭規劃方案”中所確定的漕涇化學危險品內河碼頭選址相鄰并統籌考慮(總占用地面積約1.6平方公里)。

二、對危險化學物品生產企業的管理

(一)對現已投入生產的企業

1、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原有生產設施必須進行(有專業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同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對已投入生產的企業,在20*年*月之前未能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將采取行政處罰手段,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

2、依據《安全生產法》、《*市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已投入生產的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配備安全設備和從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建立安全應急預案和適應企業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類規章制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3、對已批準和領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需新增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品種,必須按規定由企業向區發展改革委、安監、環保、技監、消防、衛生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安裝設施,投入生產。

4、對已列入“淘汰劣勢”對象的企業,有計劃的逐步淘汰。

(二)對新建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的企業

1、企業選擇的位置必須符合產業定位和產業政策。

2、擬建企業要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供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的可行性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和立項。

3、企業對投入生產后的安全、衛生、環境等問題必須進行預評價,同時提供有效的文字報告。

4、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建設并安裝相關安全設施,并報相關部門驗收通過。

5、通過上述程序后方可申報領取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投入生產。

三、對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管理

(一)新建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企業,必須符合區政府的統一規劃要求。

(二)新建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必須有符合國家技術規定條件的儲存設施,其位置、設備、管理必須符合規劃消防、環保、衛生、安監、技術監督等條件。

(三)新建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提供安全、環保、衛生綜合評價報告,符合規定,方可領取營業執照和儲存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依據國家規定,新老企業均應按規定建立消防、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安全儲存。

四、對使用危險化學物品企業的管理

(一)嚴格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庫房,配備安全設備和專業人員,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二)實行定崗定量定人使用,防止丟失和任意傾倒。

(三)按照規定辦理使用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劇毒化學品應到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四)必須按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申報備案。

五、對危險化學物品運輸企業的管理

(一)必須申辦危險化學物品運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按照危險化學物品陸上、內河運輸的相關規定,各運輸單位,必須按規定線路承接危險貨物的運輸,保證承運車輛的性能完好,隨車人員持證上崗。

(三)按照規定卸載貨物和停放車輛、船舶。劇毒化學品不允許使用船舶(國內)。

(四)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車輛、船舶應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警示標志。運輸劇毒化學品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六、對危險化學物品經營企業的管理

(一)經營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須前置審批和安全評價,符合條件的方可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辦經營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辦理營業執照。涉及劇毒化學品還應向公安部門辦理購買憑證。

(二)有證經營單位必須向購買者提供危險化學物品的技術理論說明書和安全注意事項說明書。

(三)企業不得超過核定品種的范圍進行經營,如需增加,應另行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增加。

七、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企業的管理

(一)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一律不得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

(二)新辦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企業,應到市環保局進行申報,按新設危險化學物品生產企業規定和要求執行,由市環保局預以驗收確認后發放其經營處置許可證。

(三)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企業按《安全生產法》、《環保法》等相關規定,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做好處置物登記工作,防止丟失。

(四)嚴格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備和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確保處置安全和從業人員健康。

八、危險化學物品行政監管主體的職責

(一)區安全生產監察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六大環節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投資者在本區域內新建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物處置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市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為區政府實施安全生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二)區環保局負責受理新增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前置審批工作和對廢棄物經營處置單位及產生危險化學物品廢棄物企業的日常管理,查處危險化學物品危害環境的污染事故及違法行為。

(三)區建委(陸管所、地方海事處)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承運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取締和查處非法運輸和違章運輸行為,地方海事處根據應急救助預案處理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事故,陸管所配合公安、民防部門處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四)區質量技監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廢棄物處置企業的特種設備的日常監察,對生產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產品的企業進行日常監督。

(五)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廢棄物處置企業的消防審核工作,查處違反消防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廢棄物處置企業的違法行為和火災爆炸、泄漏等化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六)區公安治安部門負責受理劇毒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許可證的審批工作,查處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各類事故和安全監管。區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受理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的審批。

(七)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區衛生部門負責從事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企業的職業衛生監管。受理新增生產、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企業的職業衛生申報、預評價、效果評價和前置審批工作,并進行竣工驗收,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而產生各類職業中毒事故和其他違法行為。

(九)區民防辦負責從事危險化學物品企業預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做好化學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十)各鎮在招商過程中須認真負責地向投資者宣傳國家涉及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的相關規定和本區的要求,不得違法越權批準和任意表態。同時要加強對已投入“六大環節”運行企業的安全監管,防止因失控漏管而發生各類事故。

九、依法行政,各司其責,嚴格把關,確保本區從事危險化學物品六大環節企業規范有序、安全健康發展

各行政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支持,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行政職能,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管理和監督,對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堅決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同時將有關情況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確保安全生產管理情報信息暢通,為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十、實施時間

本管理意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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