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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保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與設施(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并負責下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中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并負責下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三)跨設區的市、地區、盟、自治州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設區的市、地區、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七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應當在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地區、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區域內建設。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在進行初步設計前,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
(二)定性、定量分析生產、儲存的工藝、方式、規?;蛘吣芰Α⒃O備、設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與已有生產裝置、設施之間的相互影響;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配備的合理性;
(六)與周邊社區的相互影響及風險程度;
(七)自然條件的影響;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安全審查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生產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四)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五)安全評價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對所其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書面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成專家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或者專家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人員或者專家組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審查結束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結論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結論為合格的安全審查意見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向原負責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材料:
(一)改變選址或總圖布置的;
(二)改變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的;
(三)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四)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結論為合格的安全審查意見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負責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合格的安全審查意見書: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申請書、安全審查意見書的式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據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地區、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不合格,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已經取得結論為合格的安全審查意見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進行安全審查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原勞動部《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解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出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明確指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該辦法將于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
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
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范文3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二章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六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范文4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深入開展“平安奧運行動”的工作意見》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求,為進一步落實市政府*月*日召開的“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確保奧運期間環境安全,防止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鋼瓶、儲罐不當處置導致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現定于20*年*月在全市開展一次廢棄危險化學品專項檢查活動。具體要求如下:
一、組織落實、責任落實
由各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聯合組成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組織落實檢查工作,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及時匯總檢查情況。
區縣環保局要重點檢查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基本情況,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檔案和臺帳,督促其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提出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清單。對轄區內涉氯涉氨單位在用壓力鋼瓶進行清查。
區縣公安分局要重點檢查轄區內劇毒化學品儲存、流向及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情況,并重點加強對廢舊物資回收站的檢查。
二、檢查工作安排
檢查方式:此次檢查以企事業單位自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小組抽查的形式進行。
各有關單位將自查結果認真填報《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和《在用鋼瓶登記表》,并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對申報的重點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抽查。
檢查范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單位,重點是:化工企業、化學品倉庫、醫院、游泳場館、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廢舊物資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單位。
重點檢查內容:
(一)廢棄的液氯、液氨鋼瓶及其他廢棄危險化學品鋼瓶;
(二)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物;
(三)盛裝不明物質的廢棄容器等;
(四)在用壓力鋼瓶的登記、檢驗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專項檢查工作小組
1、*月*日前制定并組織實施檢查方案,確定檢查單位清單,完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產生情況調查表》、《在用鋼瓶登記表》的發放;
2、*月*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單位數不少于應檢查單位的10%;協助有關單位將查出的不明廢棄容器進行安全處置;
3、*月*日前完成檢查結果的匯總建檔工作,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性質分類建檔、登記造冊,同時將建檔情況及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分別上報市各行政主管部門。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
1、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產生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排查,按照區縣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的安排,于*月*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如實上報自查結果。
2、*月*日前將檢查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3、各單位發現裝有不明物質的廢棄鋼瓶應妥善貯存,立即分別向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報告,制定安全處置方案,并在區縣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公安分縣局監督指導下,安全規范的予以處置。
4、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包括減少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等)報區(縣)環保局備案,并如實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貯存、處置、流向等有關情況。要形成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儲存、處置,禁止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委托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范文5
眾所周知,劇毒化學品是極其危險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極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東莞市是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設縣的地級市,隨著科技進步、IT工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裝飾品的要求越來越講究,既求質量又求美觀,所以東莞市電鍍等行業使用氰化鈉、氰化鉀、氰化金鉀、氰化銀鉀、氰化鋅、氰化亞銅等氰化物的企業多達160多家,氰化物市場很大,而且又比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點和東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單位分散這一情況,決定了東莞市劇毒化學品的管理任務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們公司對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一直給予高度重視,堅持依法經營,嚴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對劇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一直認真堅持嚴格依法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1987年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后,認真貫徹執行該《條例》和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根據該《條例》制定的有關規定;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方針以來,東莞市經濟迅猛發展,劇毒化學品的需用量不斷增多,其經營管理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針對這一情況,1997年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物資總公司關于加強我市劇毒化學物品管理的報告的通知》(東府辦[1997]42號)中規定,從整頓劇毒化學品市場、堅決取締非法經營行為入手,規范了市場秩序?!锻ㄖ访鞔_規定,公安部門負責對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儲存實施監督管理,并核發許可證;市物資總公司屬下的化建公司負責統一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從而劇毒化學品市場得到凈化;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執行新的《條例》和配套規章,使市場經濟條件下劇毒化學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在嚴格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法規的同時,省公安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常對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檢查、指導,組織省、市一些重點經營公司交流經營管理、安全管理經驗。省公安廳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劇毒化學品實行屬地管理、供應,大大加強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到嚴格管理,保證需要,確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經營、配送服務業務開展情況
我公司經營劇毒化學品的指導思想是,既考慮企業效益,更注重社會效益,既要保證生產建設需要,更要確保社會安全。我們的做法是:
(一)領導重視。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物資總公司的領導、指導、幫助、支持下,對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一直給予
高度重視,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經營其他化工建材物資效益可觀而經營劇毒化學品具有一定危險性、需要具備專用流通設施、經營成本較高的情況下,我們也從未放松對劇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
(二)遵紀守法。我們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一直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特別是在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市某些單位受利益驅使不按規定經營劇毒化學品的形勢下,我們除按正常渠道向有關方面反映非法經營行為的同時,并未單純為追求經濟效益所動,仍然按規定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
為了準確掌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十分注重學習,不斷提高劇毒化學品經營管理人員素質。一是組織職工學習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特別是去年國務院以第344號令公布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后,我們考慮到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下規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重要法規,所以我們對這部《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學習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二是學習省、市的有關規定;三是學習有關劇毒化學品運輸、儲存等知識,尤其是對具體業務人員,堅持進行崗位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在具體經營活動中,堅持執行《條例》和省、市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我們自身進貨,堅持向公安部門申報,經批準后從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貨;我們銷售劇毒化學品,嚴格憑合法購買證銷售,凡沒有劇毒化學品購買證的,無論是誰、無論出什么價格,一律不銷售。
我們除自身遵紀守法外,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匯報。
(三)建章立制。為了嚴格、準確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把工作落到實處,我們公司內設立了劇毒化學品營銷公司,專門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建立了健全的購買、銷售、儲存、保管、進出庫、運輸、押運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四)完善設施。公司投資建設了規范的劇毒化學品倉庫二座,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可儲存劇毒化學品100噸;倉庫落實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訊設備;購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劇毒化學品專用運輸車16臺;管理部門購置了微機,經營管理數據輸入微機,既建立起了用戶檔案、經營管理檔案,又可逐步實行現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銳意改革,搞好服務。我們在嚴格依法經營的同時,積極推行現代營銷方式,大力開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我們的做法是:
1、開展調查研究。凡經公安部門認可的合法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我們對其均進行了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劇毒化學品需用企業及其所需品種、數量等基本情況,為合理組織資源、保證供應、開展配送服務業務提供依據。
2、建立用戶檔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建立用戶檔案。檔案中載明用戶名稱、地點、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種、數量、用途、質量要求、供貨時間進度,以及用戶確定的聯系人和負責人等基本情況。
3、積極
組織貨源。根據本市對劇毒化學品的需要,積極聯系確定供貨渠道,組織貨源。一是進貨前,先向公安局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證、運輸證,經批準后,憑證購買、憑證組織運輸。二是堅持向合法的且產品質量好、有信譽的供應商(生產或者經營企業)進貨,建立購銷關系。
4、按規定依法銷售劇毒化學品和開展配送服務業務。一是嚴格查驗購買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戶。二是嚴格查驗購買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發的購買證。非本市合法用戶或者未辦理購買證的,一律不向其銷售劇毒化學品。三是購買證查驗無誤后,按購買證所列
品種、數量,辦理購銷手續。四是用戶辦妥購買手續后,我們公司用專用運輸車并配備押運員,將用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送到用戶單位,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只要用戶辦妥購買手續,他們什么時候需要,我們就什么時候送貨,做到不刁難、不拖延、不影響用戶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記錄在案,詳細記載購買單位名稱、購買人姓名、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用途等資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我們除了在售前進行調查研究,了解用戶基本情況和劇毒化學品使用特點,售中開展配送服務外,無論用戶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問題,我們都隨時予以受理。凡我們能解決的,認真予以解決;我們不能解決的,向有關方面反映、匯報,求得解決。如用戶提出所購劇毒化學品有數量、質量問題,我們及時與其核對或者找供應商協商解決。同時,我們還根據用戶檔案所載資料,發現個別單位某種劇毒化學品用量減少,就進行認真調查了解,如有私自購買劇毒化學品行為,及時報告公安局嚴肅處理。
劇毒化學品實行配送制,即根據用戶需要,按時、按質、按品種、按數量將劇毒化學品配送到使用現場,不僅僅是營銷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現代化,而且對于劇毒化學品這一危險物品來講,還具有確保安全的重要意義,其好處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戶。用戶需要的劇毒化學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現場,可以免除用戶自行采購之辛勞。二是降低用戶使用成本。用戶自行采購所需的劇毒化學品,需配備采購員、押運員、購置專用運輸車輛、建設專用倉庫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應,用戶則可以節省這方面的開支。三是確保安全。主要體現在:第一,劇毒化學品統一保管、統一配送供應,大大減少劇毒化學品存放點和接觸劇毒化學品人員,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劇毒化學品用戶,面廣、點多、分散,各家儲存劇毒化學品的條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規范,而我公司的倉庫是按規范建設的,并按規范進行管理,可以保證儲存的劇毒化學品萬無一失;第三,我公司的業務人員經過專門培訓,了解和掌握劇毒化學品相關知識,可以保證管理、儲存、運輸等各個環節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導。我們在工作中,始終緊緊依靠市政府的領導和省、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指導、支持,經常向他們請示匯報,接受他們的監督、檢查,并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如崗位培訓、檢查工作、查處違規行為等等。
三、幾點體會
(一)國務院以第344號令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經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規章,是我們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的法律保證。雖然我公司長期以來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始終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但過去的一些法規都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規范市場經濟體制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F在公布的《條例》和配套規章,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規,則從法律、法規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使我們從事的劇毒化學品經營業務,既可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又能做到嚴格管理,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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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指導、支持,是我們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的組織保證。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嚴格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十分重視,對我們的工作非常支持。他們除了按規定開具使用證、購買證、運輸證外,對我們的工作經常進行檢查、指導,組織用戶和我公司進行經驗交流,這不僅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險化學品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和用戶、經驗企業的關系,加強了相互間的合作與配合。他們嚴格執法,對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對違規者予以嚴肅處理,從而增強了我們依法經營的信心。
(三)危險化學品由屬地統一管理、供應,實行專營,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險化學品,由本地企業經營,既可使管理部門準確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專營,而非多家經營,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企業的指導、監督、檢查,也就是說管理部門只要把專營企業管好、管住,危險化學品的市場就可凈化,非法經營行為即可杜絕;第三,在專營的基礎上推行配送制這一現代營銷方式,既方便了用戶又確保了安全。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樹立安全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是經營企業生存、發展的必由之路。危險化學品是一種特殊商品,經營這種商品的企業,既要考慮本企業效益,更要考慮社會效益和安全,否則,一旦出了問題,不僅危害社會,而且企業本身也要受到損失。因此,經營企業在核算本企業效益的同時,必須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服務意識,在確保安全的同時,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這樣,才能得到領導部門的支持和用戶的信任。我們在經營劇毒化學品中,始終十分注重確保安全和提高服務水平。如我們開展的配送制,既可確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戶,而我們向用戶提供配送服務,堅持合理收費、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領導部門的贊許和用戶的歡迎。
四、幾點建議
(一)國務院第344號令公布后,國家有關部門隨之公布和印發了一系列配套規章,使之市場經濟體制下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們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們一定認真地、不折不扣地執行。但規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門很多,這些部門按各自的職權各管一段,在具體執行中難免出現職能交叉,甚至出現某些矛盾。我們希望國家盡快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并確定一協調機構(單位),一旦出現某些矛盾時,由該機構(單位)予以協調。
(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總結推廣危險化學品屬地管理、實行專營、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經驗。我市實行民爆器材和劇毒化學品的專營、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區也總結出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對加強安全管理、方便用戶、提高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均為有利。我們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總結推廣這一經驗,以加強和明確管理部門、經營企業的責任,使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規范化軌道。
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范文6
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市安監局《關于印發市集中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及《市新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羅區集中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采取嚴密的組織方式、更加有力的打擊措施、嚴格的監管手段、更加有效的執法監督,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治理、關閉違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無證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秩序,促進我街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保持穩定。
重點內容
1.無證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的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名錄》是否列入為準;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的程序和步驟,未設立先開工,未設計先建設,未試生產備案先運行,未竣工驗收先投產;
3.非法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
4.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到期未換證違規生產經營的;
5.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向個人及無購買憑證或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6.危險化學品企業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安全附件超期未檢的;
7.安全間距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8.違反國家標準超量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
9.未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沒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或無證上崗的;
10.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方法步驟
1、明確打擊重點,制定實施方案
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各居委會要把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建設、生產,非法違法經營氧氣、乙炔氣、氬氣等壓縮性或液化性氣體,非法違法經營油性油漆、化工原料、化工藥品,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等作為本次專項行動的重點。要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次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并于9月5日前報街道安管站。
2、實施聯合行動、聯系執法,依法嚴厲打擊
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行為,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對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違法行為,要與司法機關共同嚴厲打擊。專項行動要注重做到“四個一律”: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三)嚴格規定標準,加強督導檢查
對非法違法建設,生產危險化學品,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打擊,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開展生產性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經營情況普查,層層組織檢查,督促落實打擊成效,切實增強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專項行動期間,街道安管站將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督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把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經營建設行為作為落實“一崗雙責”,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專項行動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強化專項整治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各社區居委會、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分析本轄區本部門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產生的主要因素,對突出、非法違法行為要精確、重點、有效打擊,該停產整頓的要堅決停產整頓,該停止建設的要停止建設,該關閉取締的要堅決關閉取締。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企業,要依法從重處罰,真正打在痛處,治住要害。
(三)標本兼治,注重實效。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各社區居委會、有關單位要堅持執法與服務并重,堅持推動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抓住關鍵、統籌推進。通過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十五種危險工藝的生產企業限期完成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技術改造工作,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