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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氣管理與安全知識范文1
一、沼氣的安全發酵
1、電石、各種劇毒農藥、剛噴灑了農藥的作物莖葉、剛消過毒的禽畜(雞兔等)糞便、肥皂水、洗衣粉水都不能進入沼氣池;重金屬化合物、鹽類,如電鍍廢水等都不能進入沼氣池,以防沼氣池里的沼氣細菌受破壞而停止產氣。如發生這種情況,應將池內發酵料液全部清除,并用清水將沼氣池沖洗干凈,然后再重新加料。
2、禁止把油枯、骨粉和磷礦粉等含磷物質加入沼氣池,以防產生劇毒的磷化三氫氣體,給人以后入池帶來危險。
3、加入的青雜草過多時,應同時加入部分草木灰或石灰水和接種物,防止產酸過多,使pH下降到6.5以下發生酸中毒,導致甲烷含量減少甚至停止產氣。
4、防止堿中毒。主要是人為地加入堿性物質過多,如石灰,使料液pH值超過8-5時發生的中毒現象,有時也伴隨氨態氮的增加。
5、防止氨中毒。主要是加入含氮量高的人、畜糞便過多,發酵料液濃度過大,接種物少,使氨態氮濃度過高引起的中毒現象,其現象與酸、堿中毒的現象相同,均表現出強烈的抑制作用。
二、安全管理
1、沼氣池出料、進料口必須加防護蓋,防止人、畜掉進池內造成傷亡。嚴禁隨意揭開防護蓋。
2、要經常觀察壓力表水柱的變化。當沼氣池產氣旺盛時,池內壓力過大時,要立即用氣、放氣,或從出料間抽出部分料液,以防脹壞氣箱沖開池蓋,造成事故。池蓋一旦被沖開,要立即熄滅沼氣池附近的明火,以免引起火災。不要在室內和日光溫室內放氣,以防引起爆炸。
3、經常檢查輸氣系統,防止漏氣著火。經常用帶有洗衣粉或肥皂水的小毛刷檢測輸氣開關管道和接口處,有氣泡的地方是漏氣的地方,應及時更換?;鸱N不能靠近輸氣管,防止管道漏氣引起火災。
4、嚴禁在沼氣池導氣管口和出料口點火試氣,以免引起回火,炸壞池子;同時不準用明火檢查各處接頭、開關漏氣情況。揭開活動蓋時,不得在池口周圍點火照明或吸煙。
三、安全出料
1、沼氣池安全出料和維修必須在持證技工的現場指導下實施。
2、大出料和維修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人進入沼氣池前,先把活動蓋和進、出料口揭開敞1~2天,先出掉浮渣和部分料液,用污泥泵抽凈池內料液,清水沖洗沼氣池并將水抽出,用鼓風設備從進料口向池內鼓風,排除池內殘留沼氣。再用雞、兔等小動物吊入池內進行試驗,半小時后如果動物正常方可下池。下池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池外必須有2名以上成人守護。下池人在池內工作時感到頭昏、發悶,要馬上到池外休息,禁止單人操作。
3、進池出料和維修必須使用防爆燈具,嚴禁用油燈蠟燭等明火,嚴禁在池內吸煙。
四、事故的一般搶救方法
1、一旦發生池內人員昏倒,應立即采用人工辦法向池內輸入新鮮空氣,切不可盲目下池搶救,以免發生連續死人窒息中毒事故。
2、將窒息人員抬到地面避風處,解開上衣和褲帶,注意保暖,并就近送醫院搶救。
3、池內著火,要從沼氣池口往池內潑水滅火。
4、人身著火,應迅速脫掉著火的衣服,或臥地慢慢打滾,或跳入水中,或由他人采取各種辦法進行滅火。嚴禁用手撲打和奔跑。滅火后,先剪開被燒衣服,用清水沖洗身上污物,并用清潔衣服或被單裹住傷口或全身,然后送醫院急救。
五、安全用氣
1、沼氣燈、爐具和輸氣管,不能靠近柴草等易燃物品,特別是茅屋,燈與房頂、房梁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以防失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關閉開關,切斷氣源。
沼氣管理與安全知識范文2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詳解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城鎮燃氣工作的基本原則,城鎮燃氣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燃氣科技進步,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燃氣知識宣傳普及。
總則在整個《條例》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個《條例》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學習和掌握《條例》,首先應該理解和領會總則的各條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到20xx年年底,全國人工煤氣供應總量達382.4億立方米,天然氣供應總量405.9億正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氣總量達1208.7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5億人;其中,城市用氣入門約3.45億人,用氣普及率約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1.57億人,用氣普及率約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燃氣設施、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現象比較突出。燃氣設施無序建設、重復建設、任意改建以及燃氣配套設施建設不健全等現象比較突出,造成資源浪費、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第二,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生產。而目前城鎮燃氣氣源保障能力不容樂觀,供需處于微弱平衡,管網之間互相支撐能力弱,儲氣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氣峰值需求壓力大。各種突發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氣供應中斷。
第三,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氣經營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造成燃氣經營市場秩序的混亂。此外,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氣運輸管理不規范,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不嚴格。駕駛員等有關運輸人員無證上崗、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導致燃氣安全隱患問題突出。
第五,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
第六,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影響了燃氣正常供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未事先與燃氣經營者進行溝通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由此導致施工不當損壞燃氣設施,造成燃氣泄漏等事故。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人為損害燃氣設施的現象,如侵占、占壓、毀損燃氣設施等。
第七,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錯位”或者“缺位”。同時,燃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針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于20xx年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業、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并赴上海、江蘇、遼寧等地進行實地調研。20xx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752條。各方面意見普遍認為,燃氣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條例》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燃氣管理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為了加強燃氣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履行職責的手段,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等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對政府及其部門、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條例》旨在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氣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供應不及時、供應中斷會帶來嚴重的問題。為此,《條例》第二章規定,燃氣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燃氣供應保障制度,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并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在出現燃氣供應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時,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燃氣供應。安全是燃氣管理中的核心問題。燃氣是危險物品,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為了保障燃氣安全,《條例》對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規定。例如,《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藏、使用燃氣;在燃氣沒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等。同時,《條例》沒專章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了規定。
再次,《條例》旨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用氣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同約定。對于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有專門規定。因此,《條例》并未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作詳細規定,而是從保障燃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作了規范。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既要遵守供氣、用氣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也應當遵守《條例》,履行法定義務?!稐l例》關于燃氣經營者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用氣行為的規定,目的也在于平衡雙方利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后,《條例》旨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雖然燃氣事業發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礙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制定《條例》,就是要解決燃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于燃氣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第-款對《條例》調整的行為作了規定。按照該款規定,《條例》主要調整下列活動:
一是,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活動?!稐l例》第二章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然氣發展規劃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
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確立燃氣應急保障制度,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儲備、供求狀況監管、應急處置中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提高應急保障能力,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二是,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稐l例》第三章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結合各地實踐情況,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實施主體、禁止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服務制度,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強調了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普遍服務,詳細規定了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服務義務。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等,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完善了燃氣定價機制。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三是,燃氣使用活動。《條例》第四章對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使用制度,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明確了燃氣用戶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確立了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
四是,燃氣設施保護活動?!稐l例》第五章對燃氣設施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設施保護制度,明確了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明確了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確立了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
五是,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活動?!稐l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明確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燃氣管理的法律責任等。
六是,與前述五個方面相關的燃氣管理活動?!稐l例》對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等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本條第二款排除了不適用《條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具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其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沼氣與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主要是農村農戶的分散獨立適用,未形成規模和經營條件,與城鎮燃氣經營、適用有較大區別,主要受有關規范農業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調整,故將其排除在適用范圍外。這里的沼氣,是指有機物質在厭氧環境中,在一定的溫度、濕度、酸堿度的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產生的一種可燃氣體。由于這種氣體最初是在沼澤、湖泊、池塘中發現的,所以人們叫它沼氣。沼氣含有多種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稈氣,是用農業作物的秸稈,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麥的作物秸稈、柴草等通過氣化系統生成的一種燃氣,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條第三款對燃氣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規定,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首先,本條例規定的燃氣應當作為燃料適用;其次,燃氣應當是氣體燃料;最后,燃氣的燃燒值、氣質成分等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其中,天然氣,是指天然蘊藏于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氣、氣田氣、煤層氣、泥火山氣和生物生成氣中。天然氣的主要成分足烷烴,其中甲烷占絕大多數,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還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氮和水氣,以及微量的惰性氣體,如氦和氬等。在標準狀況下,甲烷至丁烷以氣體狀態存在,戊烷以上為液體。煤層氣是通過地面鉆井直接從煤層中抽采出來的,吸附在煤層中的可燃氣體,是天然氣的一種。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氣、二氧化碳和烴類氣體。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人工煤氣,是指以固體、液體或氣體(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為原料經轉化制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氣簡稱為煤氣。除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外,燃氣種類還包括生物質氣。目前,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是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但不能排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再出現其他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燃氣種類,所以《條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條例》名稱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為“城鎮”燃氣管理。這里的“城鎮”,是指城市、鎮行政區域。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推行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讓農民用上清潔、干凈的新能源。在實踐中,瓶裝燃氣由于其運輸便捷、價格便宜的特點,在農村地區發展較快。大部分農村地區已經使用瓶裝燃氣,還有部分城鎮燃氣設施覆蓋到的農村地區已開始使用管道燃氣??紤]今后燃氣發展的一大特點是配合新農村建設,加快燃氣管網和配套設施向新農村延伸和覆蓋,滿足農村地區工業、商業、居民生活和當地建沒對燃氣的需要,結合現在農村沒有專門的燃氣管理法規的現狀,《條例》附則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據,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制定規劃有利于統籌安排燃氣行業科學合理發展,平衡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各類燃氣氣源發展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引導燃氣行業加快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加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氣供應的安全、穩定。為規范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批,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全國和地方層面燃氣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審批程序和內容。全國燃氣發展規劃規定的是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戰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出發展目標,科技進步目標,對各地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是各地編制規劃的重要依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全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等發展情況,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的全國性規劃,同時也是國家能源規劃的組成部分。地方燃氣發展規劃,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隨著近年來城鎮燃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燃氣安全事故已成為繼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殺手。有關部門管理的不到位、燃氣經營者行為的不規范、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缺乏等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發性,一般表現為中毒、爆炸、火災等,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有的燃氣安全事故,還易引發二次事故,后果極其嚴重,往往造成群傷群死,給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穩定。
《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對責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三是,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后有報告的義務。
同時,《條例》其他章節中對安全保障也作了專門的、系統的規定:第二章規定,在燃氣發展規劃中要有安全保障內容等;第三章規定,在燃氣經營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在運輸中要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等;第四章規定,在燃氣使用中,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等;第五章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警示標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有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確保供應
燃氣供應直接影響到城鎮經濟社會平穩運行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保障?!稐l例》第二章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儲備制度,供應嚴重短缺或中斷等事件發生后,要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措施;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公告,停業、歇業的應事先對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影響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四種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氣。
《條例》第五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規范服務
《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燃氣工作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提供的服務;二是,燃氣經營者為燃氣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燃氣經營者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燃氣行業協會應當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條例》第四章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的,要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提供售后服務。
(五)節能高效
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隨著城鎮建設的發展,燃氣節能潛力巨大?!稐l例》規定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編制并實施燃氣發展規劃,規范燃氣經營、服務、使用行為,宣傳普及燃氣知識,有利于加強對燃氣節能的管理,實現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的目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責任的規定。
國內外的實踐表明,燃氣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導。燃氣工作涉及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個部門,需要政府的統一協調和組織??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目前個別地方對燃氣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視,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事故頻發。政府必須充分重視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措施對燃氣市場加以引導和規范。
二是,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具有戰略意義的規劃,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作起指導性作用。燃氣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方面提升了燃氣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等等。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國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國的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指導燃氣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國家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標準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設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規劃、施工等環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審查和監督;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的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燃氣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的投訴并予以處理;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加強對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管理,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發展改革、公安消防、質檢、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理有關工作。例如,燃氣管理、質檢、工商都負有燃氣質量監管職責,質檢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燃氣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燃氣管理部門從監督燃氣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角度對燃氣經營者提供的燃氣質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促進燃氣科技進步的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結合燃氣行業的特殊性,國家鼓勵加強對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燃氣管理研究,以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來提升燃氣行業的總體水平。國家應當從獎金、政策、人才等各個方面采取優惠政策、措施,加大對燃氣科技進步的支持力度。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推廣使用,是推動燃氣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只有在實踐中檢驗,才能逐漸成熟、完善,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和有關單位,都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共同推動燃氣事業的發展進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普及工作方面職責的規定。
安全管理是燃氣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氣安全工作,貫穿于燃氣工程建設及設施保護、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燃氣安全事故及隱患的預防和處理等多個環節和步驟。加強燃氣安全監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稐l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過規劃、應急保障、經營許可、質量檢測、安全管理、設施保護、事故預防與處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氣工作日常實踐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法,通過法規、制度的形式予以確立、規范,形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是燃氣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各地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如煤氣膠管脫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氣器具致人傷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煤氣致人傷亡事故等。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氣用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者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識,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和檢查不重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燃氣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力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當前,應盡量創造條件,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中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識災和防災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本章共六條,規定了燃氣發展規劃與燃氣應急保障的相關管理制度。對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實施與備案,燃氣設施配套建設、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等進行了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對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編制依據、規劃批準實施和備案管理的規定。
依據本條例規定,燃氣發展規劃分為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省(直轄市、自治區)燃氣發展規劃、設區市燃氣發展規劃、縣(市)燃氣發展規劃。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具體內容主要是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和全國燃氣氣源特別是天然氣氣源的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全國性規劃,規定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導各地編制具體的燃氣發展規劃。本條例規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燃氣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明確燃氣的發展方針、原則、目標、內容等,是指導行業發展的重要依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的需要,對指導各地、各城市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無論全國還是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管理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對各地、各城市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地方的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從當前來看,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氣已被大力推廣應用,如何平衡各類氣源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統籌安排燃氣科學合理的發展利用,亟待國家層面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各地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各類燃氣的發展利用,推進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燃氣發展規劃重點考慮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問題,設區市、縣(市)的燃氣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全國和省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其規劃范圍應覆蓋鄉(鎮)村。重點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鋪設范圍等具體事項。地方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發展規劃成果一般要經過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技術審查,作為政府批準燃氣發展規劃的依據。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等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審查審批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各項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對燃氣發展規劃進行修訂,修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承擔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規劃成果應包括:(1)規劃文本;(2)圖紙;(3)規劃說明書;(4)基礎資料匯編。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發展規劃內容的規定。
本條例出臺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有關燃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要求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許多地方也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開展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比如,山東省、山西省已經編制完成本省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上海、浙江、江蘇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經分別完成長三角燃氣發展規劃和珠三角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在燃氣發展規劃編制中,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是,各地編制的燃氣規劃內容不一,編制質量參差不齊,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就燃氣規劃的內容和質量作統一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的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因此,本條對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作了明確而統一的規定。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分類的不同,編制內容、深度應當有所區別,但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燃氣氣源和種類。為城市提供燃氣的來源稱為氣源;燃氣種類,一般按照燃氣來源和生產方式可分為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生物質氣。其中,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可以作為城鎮燃氣供應的氣源。燃氣發展規劃應當通過技術與經濟的比較論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能源、交通運輸條件和財力、物力狀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近期、遠期結合的氣源方案,確定氣源種類,既要考慮可行性,又要兼顧連續性、科學性和先進性。
(2)供氣方式和規模。城鎮燃氣供應方式包括管道輸送和瓶裝兩種方式;供氣規模是指燃氣的供應總量、供應區域和用戶數量。
(3)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這里的燃氣設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氣設施的布點,比如門站、加氣站、灌裝站等,燃氣設施的布局應當結合近、遠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設時序主要是指根據當地的社會狀況和用戶需求,對燃氣設施的建設確定合理的時間、順序。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通過方案論證確定工藝流程、氣源站點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時序。
(4)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對于將來要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認真、科學的論證,決定為其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基礎設施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用途。本條例第ll條對預留燃氣設施用地作了明確規定。
(5)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由于燃氣設施多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產生活區和建筑居住小區之間,為有效保護燃氣管道、管道燃氣閥門、燃氣調壓站、燃氣儲氣設施及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設立的保護距離稱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本條例第33條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規定。
(6)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氣供應保障措施,是指為保證燃氣的正常供應,用戶能夠連續、不間斷地使用燃氣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氣接收門站及對門站的改、擴建,更換燃氣老舊管網,建立燃氣調度指揮系統,建立人戶檢查安全體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氣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種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的建立,燃氣事故搶修、搶險方案的制訂,各種搶修人員、車輛、工具、儀器的配備,以及對燃氣管網及各類燃氣設施的檢查等。本條例第12~13條和第六章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詳細規定。
以上事項為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具備的項目,規劃編制原則、編制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文本和圖紙內容等其他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大綱、標準規范等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沼氣管理與安全知識范文3
一、總體研判
去年同期我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6起,死亡3人,受傷4人,事故主要類型為道路運輸和建設施工,無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安全形勢總體平穩。
根據我縣今年氣候、環境、經濟、社會等各方面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和相關行業領域風險研判的情況,2021年第二季度安全生產主要風險分布為道路交通、房屋建筑、危險化學品、消防和森林防滅火、防汛抗旱、非煤礦山、煙花爆竹、有限空間、旅游等重點行業領域。
二、重點行業領域突出風險及防范措施建議
(一)道路交通方面
突出風險:一是公路貨運量持續攀升,貨運車輛肇事風險增大;二是節假日多出行量大,各種交通流交織疊加,安全風險突出;三是汛期影響不容忽視,雷電、大風、高溫、暴雨等極端天氣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防范措施建議:
一是交警部門要積極主動對接協調,結合交通、旅游、氣象、住建、農業農村、高速營運中心以及教育等部門相關數據,針對汛期極端天氣和節假日群眾出行以及旅游景區景點等特點和實際,對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全面分析研判,研究部署并組織實施具有針對性、切實有效的事故預防工作措施,切實做好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二是要緊盯重點源頭,持續推進隱患“清零”,抓住“兩客一危一貨”等重點車輛和重點路段的安全監管和專項檢查。三是緊盯季節特點,加強路面執法管控,管好城市郊區、陵園墓區、旅游景點等重點區域,做到在重要路口、關鍵卡點、事故多發路段有人管、有車巡,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四是要大力加強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著力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增強主動防范意識,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房屋建筑方面
突出風險:一是進入汛期,大風、暴雨、高溫等極端天氣增多,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時有發生,嚴重威脅施工工地宿舍、工棚、圍墻和倉庫等重要點位,嚴重影響深基坑、起重機械、腳手架、高大模板支撐體系等危大工程安全操作,極易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坍塌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二是大風、降雨天氣增多,易造成城市低洼地區、道路涵洞受淹,形成城市內澇,發生觸電、墜井和樹木倒伏傷人傷物等安全事故。三是城市公園和人員密集場所、商品房高空墜物和農村自建房以及城鎮老舊危房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四是進入夏季,城市用電、用水、用氣進入高峰時段,安全隱患增多,事故頻發。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建設主管部門要堅決克服麻痹僥幸思想,切實落實好各項有力的防汛避險措施,加強督促對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嚴禁違法分包、轉包、掛靠工程等行為,嚴防盲目搶趕進度的同時措施不到位的、降低安全生產投入等情況的發生;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操作規程落實情況,做好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及臺賬記錄情況;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嚴禁操作人員無證上崗、假證上崗和超重吊裝等違章作業,落實好揚塵防治等各項施工防護措施。二是加強施工現場用火用電制度落實,突出現場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材料堆放和使用及生活區域消防設施有效配備的安全管理。三是住建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城市排水防澇工作的管理和整治,定期對城鎮危舊房和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公園、高層建筑外墻、涵洞(隧道)、廣告牌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提前對大型戶外廣告、大樹進行支撐固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督促物業加強居民安全教育,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高空墜物的危害,自查自糾,增強防范意識。四是建設主管部門全面排查治理城鄉公用設施等重點部位安全隱患,確保城市供電、供水、供氣設施設備安全運行。五是住建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鄉鎮(街道)加強農村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實落實安全責任,確保農村房屋使用安全。對確定為危房的,要實行動態監管,密切關注風險變化,防范倒塌事故發生;對不能繼續使用的危房,要指導產權人或使用人及時停止使用,妥善安置相關群眾,并采取劃定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危險化學品和油氣勘探方面
突出風險:一是氣溫回升易引發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火災等事故。二是企業抓任務、趕進度、搶效益現象突出,頻繁加班加點,員工容易疲勞作業,“三違”現象增加。三是?;洜I點多面廣,銷售超標違禁產品或非法產品、超量儲存和超范圍儲存等違規行為存在較大風險。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縣經濟科技信息化局牽頭、應急配合,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控,督導有關企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自查自糾,以防井噴和硫化氫中毒事故為重點,加強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及儲運安全管理,強化責任落實,及時更新完善應急預案和開展專項應急演練。二是結合我縣實際,強化硫化氫、甲醇、乙炔等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氣處置全鏈條安全管控,加大管線巡查頻次,嚴格執行動火、受限空間、檢維修、裝卸等操作規程,防止違章作業引發事故。三是加強監督執法檢查,重點查看危險化學品罐區是否落實防雷防靜電、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溫措施;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是否齊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否有效,是否依法依規經營甲醇、甲醇汽油、乙炔、丙烷等易燃液體和氣體,各類液氮、液氮使用場所安全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嚴禁無資質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裝卸管理。
(四)非煤礦山方面
突出風險:一是非煤礦山企業數量多、規模小、本質安全水平差,風險防控能力低下。加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非法違法違規生產運輸和建設行為可能反彈,高處墜落、邊坡失穩、坍塌與物體打擊、機械傷害以及中毒風險加大。二是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底子薄弱,安全投入嚴重不足,裝備水平低,企業業主及從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工作技能差,違規行為較為普遍。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相關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對自身安全薄弱環節經常開展分析研判,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生產系統、工藝環節、作業崗位安全生產情況開展自查并建立隱患排查臺賬,落實隱患閉環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強化監管執法,縣經濟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繼續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型非煤礦山,淘汰落后設備工藝;完善長期停產停建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規范工作程序;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努力營造違法必究、查處必嚴的整治氛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煙花爆竹方面
突出風險:進入夏季,汛期高溫、高濕、雷雨等惡劣天氣增多,極易誘發各類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縣應急管理局要周密部署汛期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方式方法,落實落細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員工安全教育,完善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企業員工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時督查企業做好汛期防雷防靜電防洪設施的檢測維護和應急值班值守,嚴格落實高溫停產制度。二是應急、公安、市場監管和環保等多部門聯合,持續深入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并將冷光煙花、“鋼絲棉煙花”和電子煙花一并納入,堅決打擊煙花爆竹企業非法違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行為,強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管理,嚴厲打擊異地經營、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超量儲存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全面落實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禁燃禁放禁售管控措施,強化節假日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嚴防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六)消防方面
突出風險:一是夏季用火、用電、用氣進入高峰期,極易引發火災事故。城市綜合體、“三合一”場所、城鄉結合部存在突出風險。特別是高層建筑、賓館、飯店、娛樂場所、老舊小區、物流倉儲企業、家庭作坊等場所人員密度大、火災負荷大、經營業態多、空間復雜、動態隱患多,疏散困難,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二是城鎮化發展和農村人員轉移帶來消防安全新風險,農村入城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普遍不強,城市群租屋、拆遷安置小區、回遷房也是安全管理難點;存在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消防設施損壞和私拉亂接電線等突出問題;一些老舊高層建筑缺少排煙設施、耐火等級低,維護不到位。三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方式轉變,新出現的旅居康養、醫養結合等新模式不斷出現,主體單位消防意識淡薄,有的存在違規設置問題;鄉鎮產業園、特色小鎮等鄉村新興產業單位消防基礎設施薄弱,火災隱患點多面廣。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各鄉鎮(街道)安委會、龍臺發展區、有關單位(部門)要突出城市綜合體、易燃易爆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建筑、地下建筑、社會福利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三合一”、“多合一”等重點場所,扎實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建立完善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風險隱患的消防管理責任鏈條、監測預警機制和火災防控體系,推動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治理,各鄉鎮(街道)和縣級相關部門重點排查轄區、行業領域內消防設施損壞、消防通道堵塞、違規用火用電、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和私拉亂接充電等風險隱患。對于隱患排查中弄虛作假或存在突出問題的單位,務必從嚴從重從快懲處,對于重大火災隱患堅決掛牌一批、公告一批、曝光一批、處理一批。三是強化綜合執法和部門聯合管理,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帶頭抓好新材料新業態的的風險預估預判,優化落實安全措施,確??h消防救援大隊在依法治違行為過程中,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協調處置,逐步完善聯合執法管理機制。四是有關鄉鎮(街道)和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鄉鎮工業園、特色小鎮和小微企業等鄉村新興產業消防安全評估和管理,并結合房改、水改、電改、路改等工作,加快城鄉用電、用火用氣安全升級,有效降低火災風險。五是加強消防安全素質教育,各鄉鎮(街道)、縣級各相關部門要將消防安全納入主要行業領域職業培訓內容,經常性開展消防應急演練,不斷提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特種設備方面
突出風險:受汛期山洪、泥石流和滑坡地質災害及大風等影響,大型游樂設施易引發失穩、垮塌、電氣線路損毀等事故;高溫、高濕、多雨,盛裝?;穳毫θ萜?、氣瓶鍋爐設備易受損發生易燃、有毒、有害介質泄漏事故;露天作業起重機械、露天運行電梯等特種設備易發生失穩、故障;電梯機房溫濕度增大,井道、地坑進水導致電梯故障頻發,處理不當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由市場監管局牽頭開展風險預測和評估,緊盯居民小區、商場超市、旅游景區、游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針對鍋爐、電梯、纜車、管道等在用特種設備,實地開展安全監察,查找薄弱環節,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二是多措并舉開展好特種設備安全知識進校園、電梯安全使用常識進社區、安全管理知識進企業等活動,培養全民特種設備安全意識,形成自覺遵守、共同維護、廣泛參與、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三是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預防機制,不斷完善特種設備應急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突況開展應急演練,對確定采取特種設備停用措施的,要設置警示標志,對應當停用而因生產工藝等特殊原因不能停用的,應采取有效監護措施,防止因災害引發特種設備事故,確保特種設備領域安全。
(八)人員密集場所
突出風險:隨著清明、五一、端午小長假的來臨,交通、住宿、餐飲等方面流量明顯增大,成為各類事故的易發期、多發期,車站、商場、影劇院、 KTV、網吧、寺廟、城市廣場等場所人員密集,易發生擁擠、踩踏和火災事故,安全生產壓力增大。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各鄉鎮(街道)、縣級相關部門督促轄區、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好隱患自查自改,重要場所部位建立“一場一檔、一店一檔、一樓一檔”,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應急值班值守。二是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對重點場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的安全檢查,加大對電氣線路、燃氣管道、電梯、鍋爐、游藝設施等特種設備與人員密集場所相關的場地、設施、設備巡視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強化基礎管理,抓好隱患排查,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九)工業企業方面
突出風險:高溫、高濕、暴雨等極端天氣極易引發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主要防范措施:一是各鄉鎮(街道)安委會、龍臺發展區管委會、縣經科信局、縣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縣國資金融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超前部署,督促企業強化細化各項防汛工作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發生。二是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企業開展重點環節和部位隱患排查整治,強化防雷接地檢測,加強廠房周邊排水溝、防洪渠的排查,加強原料堆場排水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嚴防堆料滑坡;嚴格按照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維護和使用通風除塵系統,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技術措施;配備鋁鎂銅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儲存防水防潮設施,確保廠房、氧氣管道、煤氣管道、煤氣柜等接地設施、跨接線及避雷設施完好。三是各企業要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急值班制度,密切關注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及時掌握汛期天氣變化,提前組織全體一線生產員工熟練掌握風險防范、避險逃生知識技能,做好防范應對。各工貿企業建立健全防汛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預案演練,確保緊急情況下防汛安全措施落實、應急物資充足、通訊保障暢通。
(十)有限空間方面
突出風險:高溫、高濕、暴雨等極端氣候造成城市污水管道、發酵池、垃圾站、凍庫、儲藏室、反應釜等有限空間內溫度升高,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的聚集和揮發程度隨之升高,污水井、下水道內有毒氣體濃度增高,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和沉積物濃度值增大,易引發窒息、中毒、燃爆和溺水等事故。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各鄉鎮(街道)安委會、龍臺發展區管委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經科信局等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完善有限空間管理制度、審批制度,加大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普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常識和科學施救知識,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防止擅自進入及盲目施救;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承發包管理規定,加強防暑降溫措施落實,防止因職業性中暑或疲勞作業引發事故。二是督促相關企業對有限空間進行風險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完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現場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全員培訓,學習掌握有限空間作業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熟悉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特點及防范措施,確保作業安全,嚴防事故發生;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住建部門要組織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市政工程建設、燃氣、電力、排水、環衛等重點單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開展專項檢查,摸排掌握長期廢棄或停用污水池的安全狀況,深入排查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坑井、廢井、地窖、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各類底線有限空間安全隱患,確保安全運行。
(十一)森林防滅火方面
突出風險:第二季度,我縣進入森林高火險期,加之清明燒香祭掃活動集中,農事用火突出,一些地方施工用火不安全,是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重要隱患,也是造成山火進城、進村、進工廠的突出問題,威脅文物古跡、寺廟等建筑安全,森林防滅火形勢嚴峻。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加強宣傳教育,適時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嚴格管理。并充分利用壩壩會、廣播、宣傳車、LED屏、宣傳標語、微信群等各種載體進行宣傳教育,營造森林防滅火濃厚氛圍,增強群眾森林防滅火的責任感,真正做到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聯防聯控、群防群控。二是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火險等級、火險區域層層布防,精準管控,落實縣包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包村、村包組、主包戶、戶包人、護林員包山,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保護管理單位要加強防火檢查和巡山護林制度,緊盯國有林場、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加強對小孩、老人以及智力障礙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努力從源頭上截斷火源,重點時段要嚴防死守,確保封住山、堵住車、管住人、看住火。三是積極推動森林防火指揮部常態化實體運行,建立完善例行會議、定期會商、預警響應、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等工作機制,完善專項應急預案,加強隊伍建設,確?!罢僦磥?、來之能戰、戰之必勝”。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分類保管,確?;鹎橐坏┌l生能第一時間統籌調配,真正做到防范在先、發現在小,處置在早。
(十二)防汛抗旱方面
突出風險:全縣有199個山洪危險區,146座中小型水庫,防汛抗旱形勢復雜嚴峻。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水務部門牽頭開展全縣水庫安全隱患大排查,加強水利工程維修維護,做好水情監測預警和日常巡查,重點防范排水管道、河道淤塞。二是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對轄區內、行業領域內河流、水庫、塘堰等重點區域進行隱患排查,設置完善警示標志標牌、安全隔離帶等設施,切實消除安全盲點死角,對排查出的問題隱患,建立整改臺賬,密切防范溺水事故的發生。三是按照防大汛、抗大災、搶大險的要求,各鄉鎮(街道)、縣級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補充、整理防汛物資,完善鎮、村、社應急系統建設,確保遇有突況時調得出、用得上,同時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演練,進一步提高搶險隊伍的組織協調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有險情時拉得出、打得贏。
(十三)旅游方面
突出風險:汛期臨近,強降雨天氣增多,泥石流、山洪等地質災害進入多發期,利用清明、五一和端午小長假出行增多,旅游安全問題處于易發高發期。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各鄉鎮(街道)和涉旅部門牽頭組織全面深入開展各A級旅游景區(點)、星級鄉村旅游區、星級飯店、星級農家樂等游客聚集的易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及旅游基礎設施等重要部位和薄弱環節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和問題,嚴格按照隱患治理“五落實”要求,確保整改到位。不及時整治或組織不到位的,該關停就關停,該取消就取消,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二是加強景區值班值守和信息報告制度,督促強化氣象預警聯絡保障工作,嚴格落實極端天氣下景區危險地帶撤人及禁入、纜車停駛、調整或停運等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發生。認真做好搶險救援物資、裝備、器材的儲備、維護和保養,加強應急救援隊伍訓練,適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響應和搶險救災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四)農業農村方面
突出風險:針對汛期和疫情防控常態化,農村交通事故、火災、農機事故、漁業船舶事故、農藥中毒、自建房坍塌等等安全隱患不斷暴露,事故時有發生,安全隱患點多面廣。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各鄉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要突出問題導向,緊盯農村沼氣、農業機械、漁業船舶、畜禽屠宰行及涉農企業、農村自建房和?;奉I域開展全覆蓋安全警示宣傳和隱患整治。重點整治違法載人、酒后駕駛,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非法捕撈等問題。農村自建房要做好臨邊防護,規范腳手架搭設、模板支撐,施工作業人員佩戴齊基本防護用品。危險化學品要緊盯存放、使用、回收等重點環節,防止事故發生。二是加大宣傳教育,突出社會共治,積極推進安全知識“進農村”工作,結合“5.12”防災減災救災和“安全生產宣傳月”等活動,緊盯農村居民在用電用氣、交通出行、用火防火、河塘水庫、地窖、沼氣池、深井等方面安全常識和作業技能宣傳,普及自然災害對農作物生產影響和防災減災及逃生基本知識;開展農村安全作業實操培訓,提高農村居民安全風險識別和自救互救科學知識技能;以典型的事故案例,強化農機手等各類人員安全生產意識。三是加強警農聯合執法,重點開展變型拖拉機專項整治,嚴厲查處拖拉機違法載人、酒后駕駛、超載駕駛、無牌行駛、無證駕駛、脫檢漏審、拼裝改裝機械、偽造變造證照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村民操作使用農業機械前要做好隱患排查,防止被機械拉傷、割傷等事故發生,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十五)電力方面
突出風險:第二季度,進入雷電、暴雨、大風等強對流天氣的頻發期,極易對供電設備造成損害,易造成大面積停電或引發火災事故,是電力安全的高風險期。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加強日常線路巡視檢查,強化基礎管理。由縣經濟科技信息化局牽頭,國網供電公司具體負責提前組織部署迎峰度夏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詳細制定防汛措施,明確責任目標,把防汛責任落實到人,實施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二是抓好輸電線路設備運行維護,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國網供電公司認真分析輸電線路運行工況、存在的問題,梳理薄弱環節,厘清主要風險,對發現存在的缺陷設備和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隱患及時治理,保障電網安全運行。三是加強電力設施安全宣傳,開展好防災應急演練??h經科信局牽頭,國網供電公司、各鄉鎮(街道)安委會分工負責實施,加強與氣象部門溝通聯系,及時掌握電力安全生產動態,及時預測預警和信息報告;完善汛期電力應急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通過演練提高預案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做好汛期物資、救援隊伍等應急準備;強化值班值守和信息報送,確保電力領域汛期安全。
(十六)涉安方面
突出風險:一些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遺留問題、突出矛盾沒有及時得到妥善解決,容易出現、集訪事件,甚至到市到省或進京上訪,引發,帶來社會不穩定因素。
防范措施建議:一是暢通來信來訪渠道,堅持有訪必接,有信必回。各鄉鎮(街道)安委會、龍臺發展區管委會、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公布辦公電話、值班電話以及“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等溝通渠道,做好24小時值守工作,確保來電必接,有信必回。二是實行首辦責任制,加強督察督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結合”的原則,限期解決初信初訪,對于不能按期辦結的問題和群眾反應強烈、重復投訴的問題,加強督辦力度,提高辦理質量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