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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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

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1

區打擊電詐聯席辦:

按照《全區防范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宣傳起步年活動實施方案》要求,我辦及時開展宣傳工作,有效的預防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增強了機關干部防騙意識,現將上半年活動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1、提高認識,安排部署。我辦及時召集全體干部,集中學習了《全區防范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宣傳起步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了活動的主題內容、重點及具體要求,并對我辦認真開展宣傳活動進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體干部按照“防范為先、專群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全域覆蓋”和“系統內部零發生、關聯人員全覆蓋、服務對象無遺漏”的要求,參與到全區防范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宣傳起步年活動中來。同時,確定了分管領導和責任股室,確保了活動扎實有效開展。

2、認真組織,開展學習。通過集中學習和自主學習的形式,在周工作例會中,認真學習了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相關知識、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等相關文章和案例,并組織全體干部在我辦會議室觀看《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系列視頻,使防電詐常識入腦入心,進一步增強了防范意識。

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2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特點

(一)技術性

不論是腳本編程、儲存、運營和用戶消費,都離不開互聯網以及互聯網終端服務器,而這些都是離不開電子技術。

(二)虛擬性

存在于網絡空間,以數據的方式存在,以數據模塊方式記錄,以可視的特技效果為人們直觀地辨析。與現實世界的那些客觀存比對,形成了觀念上的“非真性”意識輪廓。

(三)客觀性

通過客戶端的電腦、智能手機等載體可視而不可移出軟件乃至視圖平面,但是它又是能夠被人們感知到的,也是可以從視角上認為在游戲系統一定社區存放的,盡管這一地點只是軟件內的一個固定的數據模塊。

(四)復制性

一切數據都是以物理磁性儲存方式產生的,它是固定且特定的數字組合。所謂復制即建立新的數據模塊,但在儲存期里,所謂復制品都是獨立的數據存在,是可辨析的。

(五)人為稀缺性

即資源有限性,一是游戲自身大小的規定性,現有技術的儲存限定性。二是人為設計的有限性。

(六)虛擬價值性

游戲虛擬財產的結構定義都是特定規則的數據模塊化及其功能屬性定義。虛擬財產的價值交換場所是本游戲虛擬經濟市場,與其他市場不具有兼容流通性。

二、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與權屬之爭

(一)否定說與肯定說

1.關于否定說。在紅月案中北極冰公司訴辯主張這一觀點,認為網絡游戲實質上只是一組數據。楊向華認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不是玩家通過勞動創造,它沒有價值,不是財產。曾經供職于網易公司的黃華認為,游戲不是勞動,而是娛樂。侯國云認為,玩家的游戲過程不是勞動,不能創造價值。

2.關于肯定說。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已經獲得了法學理論界基本的共識,不論是物權法學界、知識產權法學界還是刑法學界,絕大多數學者專家都給予積極的認可。林旭霞、劉惠榮、劉春田、于志剛等教授是較早關注網絡虛擬財產的學者,他們認為其具有財產屬性,應受法律的保護??隙ㄕf認為,網絡虛擬財產除了上述的特點外,還有如下財產特征:一是可控性(管理性)。二是具有利益性。三是價值度量可行性。

3.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客觀存在權利。網絡游戲用戶使用貨幣作為交換工具取得的游戲使用權利是客觀的、也是可以按照規則加以認可的,不論是否承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價值大小,但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并具有商品的屬性爭議在縮小。游戲虛擬財產盡管依附于網絡以及游戲軟件、以數據的形式存儲于一定硬盤之中,但它依然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在虛擬世界里,它具有交換價值。

(二)網絡游戲財產主體之爭

1.玩家所有觀點。玩家認為,自己是虛擬財產所有權人,其付出金錢購買了游戲權利是虛擬財產歸屬于自己的前提,運營商作為服務者只不過為自己保存而已;在游戲中是以時間和智慧的付出為代價,按照規則進行的勞動創造賦予了虛擬財產的價值。林旭霞、于志剛等學者持這一觀點。

2.運營商所有觀點。絕大多數運營商認為,自己依靠人財物的投入獲得了具有知識產權性質的游戲,當然是游戲的主宰。其提供給用戶選擇的是精神產品和滿足用戶轉化為玩家平臺,玩家依照合同的約定娛樂,玩家需要按照規則游戲以獲得精神上的滿足。游戲不是創造而是消費,不能創造價值而只能消耗社會財富。劉惠榮認為運營商享有所有權,用戶享有他物權。

3.階段性所有區分觀點。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產生的路徑十分明確,運營商的一部分主張是成立的。玩家基于合同所能產生的權利,也絕對不能以一紙合同就所能概括,也不能以網絡游戲的娛樂本質否定游戲所產生的利益,因為網絡游戲依附于互聯網,它與數據、個人信息又密切相關。玩家進入游戲消費前的虛擬財產屬于運營商,之后產生的虛擬物品屬于玩家所有,只不過因為虛擬財產存在空間特殊性而保存于運營商的儲存器之中,而虛擬財產的權利變動應當需要運營商予以協助,但這一協助是用戶協議當然內容。

(三)網絡游戲財產客體諸論

關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客體性質主要有三個觀點,即:債權論、知識產權論、物權論或新型物權論。

1.債權論。該觀點認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在交換中產生的,即用戶按照規則下載注冊游戲賬號后,按照既定的游戲規則、簽訂用戶協議、支付一定金額貨幣,取得游戲權利,典型的債權。任何游戲物品的獲得,都是基于上述債權的發生而發生;玩家依據協議獲得了游戲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運營商讓渡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網絡財產的表現本質是運營商與用戶之間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

2.知識產權論。這一觀點有兩個依據:一是運營商研發游戲軟件是著作權的范疇,游戲研發需要智力創造,而智力創造首先是游戲各種規則的定義。二是運營商提供的是規則框架,玩家才是創造自己擁有物品的主人,并建立游戲社區虛擬人物之間關系的主體。

3.物權論或新型物權論。這一論點的基礎有兩個基本立足點:一是立足于對物或物權的開放性思維,主要基于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客觀性認識與把握。二是基于市場的非禁止性,即法律沒有禁止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這一論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因互聯網而產生的新的物權類型,屬于物權范疇,楊立新持這一觀點。

三、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糾紛類型

1.賬號類糾紛。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涉嫌私服、外掛被封號,二是線下買賣賬號被封號,三是由于發生黑龍侵入事件導致游戲回檔而致部分玩家虛擬物品的丟失。

游戲私服,是游戲盜版的一種手段。私服就是私設服務器、盜用游戲運行源代碼從事未經授權的游戲運營活動,一方面侵犯了所有權人的著作權,另一方面也給游戲環境里進行游戲娛樂的玩家帶來了不可預知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游戲外掛,是指通過修改游戲程序數據到達目標數據標準的一種游戲作弊程序,本質上也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任何網絡游戲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漏洞(BUG),黑客侵入致使游戲內的秩序紊亂不堪,玩家的物品丟失、身份的莫名改變等發生,回檔恢復原狀就成為必然的也是最后的手段。但這一措施導致的結果是部分玩家物品消失和身份降低,產生與運營商的糾紛。

2.虛擬物品丟失類糾紛。游戲虛擬財產的丟失原因有:一是被盜,即竊取、騙取他人賬號密碼或以黑客技術尋找游戲漏洞侵入計算機系統破譯游戲用戶密碼實施虛擬財產的歸屬行為。二是他人偶爾破譯玩家的密碼實施更改歸屬行為。三是游戲維護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改變游戲歸屬行為。四是因游戲升級維護所必須導致玩家虛擬財產消失。五是偶然掉落。此種情形不為多見,只具有偶發性。

3.用戶裝備復制類。由于游戲規則的需要,游戲內一切物品都有相對應的一個數據代碼,因此直觀地顯示出來的物品編號不會是有相同的,同類而不同號是游戲設計所必須的。復制游戲物品,需要由客戶端發出指令,從服務端服務器上進行代碼復制。但根據游戲規則,復制物品是游戲設計中所禁止的,因為復制行為破壞了游戲公平性和游戲市場的內在機制。

(二)域外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1.美國的司法。美國是一個市場成熟、法律體系完備的國家,至今沒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刑事判例,人們普遍認為民事訴訟足以實現各種侵權保護,但其《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規定為牟利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篡改數據的,構成計算機欺詐罪。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是困擾法官的重要問題,法學界認為侵犯虛擬財產是很輕微的犯罪,一旦入罪可能會發生入罪擴大化的隱憂,這也是侵犯虛擬財產刑事指控至今無記錄的重要原因。美國法官對于網絡領域的侵權依動產侵權理論處之是普遍共識,更愿意按照民事侵權處置。

2.日本的司法。日本法律固執地不承認無形物的物權屬性,堅持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區分,但這并不影響其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他們的方法就是根據網絡虛擬財產的電磁化特征,按照財產占有而非所有乃法律保護的本質的理論邏輯,電磁記錄不被視為某一個人就可以像有體物那樣實時控制,而是需要借助于多種網路主體的協助,所以在物權主客體占有統一性的盜竊罪條款排除適用,但作為財產性利益卻可以成為詐騙罪客體。日本法學人試圖使用“利益”這一概念運用為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找出辦法,是具有現實可行性的。

3.荷蘭的司法。該國高法院第BQ9251號刑事判決書確認了盜竊網絡虛擬財產適用《刑法》第310條盜竊罪。最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最高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對刑法條文的規定進行了我們語境和邏輯上并非立法原意的擴大解釋。

4.韓國的立法司法實踐。在韓國,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的認識也經歷了從否定并禁止交易到承認游戲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價值的過程。目前韓國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現有法律主要是以美國法律為主要參考對象進行立法規制的,主要是刑法上以電腦使用詐騙罪(第347條第2款)和《促進信息與通信網絡統一與數據保護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只是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數據或者個人隱私予以保護,沒有作為侵犯財產罪的客體加以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將其作為一種資源加以認識。

5.我國臺灣地區對網絡虛擬財產司法認知之反復。1997年10月8日第7次修正案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像或電磁記錄,以文書論。”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它能量或電磁記錄,以動產論。”2002年1月30日第14次修正,其中第323條修改為:電能、熱能及其它能量,以動產論。此處把電磁記錄的動產規定予以刪除。2003年6月27日實施了計算機犯罪專章,單獨就涉及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擅自刪除他人電磁記錄治罪。臺灣地區學者對于游戲類可復制性進行了非動產論的法理評價,以警方難以應對計算機涉及電磁記錄財產性利益計算為現實立足點,使得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屬性回歸到非物質性的認知之中。

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3

關鍵詞:金融詐騙罪;定罪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4―0078―04

一、中國金融詐騙犯罪的新型特征

1、金融詐騙利用新型結算工具或新型支付手段,跨地域性增強。

在現代科技浪潮的影響下,金融業逐漸實現了金融服務手段的高科技化與現代化。當基于電子化、信息化的金融活動取代傳統的金融活動形式成為主流,金融領域的欺詐方式也隨之花樣翻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網絡的普及應用使得基于紙張形式的交易記錄、帳簿保存以及可疑交易報告等傳統的反金融犯罪的稽查措施變得非常困難。金融犯罪的手法日益科技化、智能化。金融詐騙犯罪中多起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分子通過截獲銀行和客戶之間交流的有關信息,直接在賬戶間劃撥錢款。信用卡詐騙不僅限于“持卡”詐騙,甚至還有“無卡”詐騙。

在網絡化的金融環境下,金融詐欺的被害人處于分散狀態,如果損失輕微,則欠缺指控犯罪的動機,這大大增加了金融欺詐的“犯罪黑數”。而犯罪黑數的存在,反映了對于金融詐騙行為懲治的有效性與及時性尚有欠缺,刑事制裁的預防功能無法發揮。犯罪成本低,某些金融詐騙行為的高收益甚至引發惡劣的示范效應。

金融業務的電子化、網絡化,使各種金融犯罪的外在形態呈現出智能性、隱蔽性、瞬時性、連續性等特征。金融犯罪案件的潛伏期加長,地域跨度加大,行為人能迅速銷毀證據并轉移資金,案件偵破較為困難,證據不易收集、保存,查處不易。即使近年刑法對于計算機犯罪采用積極的立法態度,但由于網絡金融犯罪具有匿名性、無國界性和瞬時傳播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仍面臨舉證困難等重重障礙。

2、金融詐騙行為的分工性、組織性加強,共同犯罪的指證難度加大。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雜化。金融領域的分工日益細化,犯罪的成功實施往往需要多個行為人、多個環節的配合,金融犯罪共同犯罪情況普遍。金融犯罪的行為環節增多,行為人分工細化、組織完善使案件查處的難度加大。共同犯罪中,內外勾結作案突出。有些是以金融機構的資金作為犯罪對象,利用內部人對地理位置、業務流程的熟悉、了解,勾結作案以順利完成犯罪。有些則是利用金融機構內部人員的資源優勢,或假冒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利用金融機構辦公場地,內外勾結,騙取受害人的款項或印鑒,取得錢財。這種情形不僅危害他人財產安全,還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破壞金融秩序。

但是,即使是共同實施行為,由于通訊設備與網絡設備的普及,實施金融欺詐犯罪的行為人的地域跨度似乎可以無限增大。一些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行為地(結果地)分別位于省內外,甚至是境、內外共同實施。

二、我國金融詐騙罪的定罪模式

在1997年刑事立法中,我國金融詐騙罪的法條規定具有以下特點:

1、行為方式細化的敘明罪狀模式。

例如,《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194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195條信用證詐騙罪,196條信用卡詐騙罪、198條保險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以列舉的方式,固定為四――五種。譬如。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列舉了四種行為方式。

2、結果犯模式。

現行立法,除了信用證詐騙,分別以數額模式、情節模式、數額與情節并列模式設置構成金融詐騙犯罪的起點標準與不同的量刑幅度。

3、“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要求。

現行立法模式中,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觀要件是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雖然刑法只在集資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的法條中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對隸屬金融詐騙罪的其他罪名在法條上沒有表述,但主流觀點及司法解釋已經承認,金融詐騙犯罪要求為目的犯,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應當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其理由在于:一是我國犯罪以客體為主要分類標準,為了評價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當實行行為外觀不能在此罪與彼罪之間進行區別時,需要通過行為人的其他表現進行判斷。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目的”,成為區別罪與非罪、金融詐騙犯罪與一般有欺騙性的金融違法行為的必要要件。二是在刑事立法大量介入金融市場的前提下,通過加重司法上的證明責任而制約刑法權能的擴張。

4、司法解釋的量化模式。

現行立法模式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等構成犯罪的起點標準與量刑幅度由司法解釋予以細化。與我國對金融不法與金融犯罪的分級處置相應,作為經濟領域的犯罪,金融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與量刑幅度的限定由司法解釋完成。目前主要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金融詐騙犯罪的定罪模式思考

1、與細化式敘明罪狀模式有關。

采用細化式敘明罪狀,存在以下缺陷:

一方面,法律語言無法準確描述金融領域的交易方式或犯罪手法,有時,甚至法律描述的犯罪行為方式在實際中根本不存在。例如,證券犯罪中操縱市場的幾種手段,在實踐中,由于市場交易方式的復雜化,行為人不會采用立法描述的方式,而是采用更為復雜的資本運作方式以影響市場價格的自然形成。

另一方面,罪狀過于細化,使處罰的范圍受到限制,雖然著眼于常發、多見的形態。但金融領域犯罪手段多變,新類型層出不窮。實踐中金融領域發生的欺詐方式,往往是限制了一種方式,馬上轉移到未加明文限制的行為方式上去,新類型行為的處罰似乎難以找到依據。容易使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由于法律規定的滯后規避法律的制裁。

此外,與金融活動、金融業務的復雜性相應?,F實中的一些危害性較大的金融領域的不法行為大多由數人共同實施,行為的實施過程被分割,單個環節似乎是合法的行為或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并不具有犯罪的危害性;而且,在多個行為人處于分散、甚至分處于境內外的情況下,難以印證具有共同實施行為的故意,難以證明多個行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事實。例如,為他人代辦信用卡,套現與養卡行為,極可能誘發更嚴重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但難以證明具有共同詐騙的故意,電信詐騙中與信用卡有關的情況,出現以實名辦理信用卡供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實名辦理信用卡供轉賬或透支等。

此時,在適用時,需要充分運用刑法前置性罪名或補充性罪名,例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以實現對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金融領域欺詐的刑事規制。在條文列舉有限的情況下,需要注意運用刑法的體系性解釋方法。運用普通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發揮刑法體系中其他一般罪名的補充作用。

2、與實害犯、結果犯模式有關。

現行立法除了信用證詐騙,采用結果犯模式,以

數額、情節、數額與情節并列模式設置構成犯罪的起點標準與不同的量刑幅度。與這種實害犯、結果犯模式相應。適用中存在以下情況:

(1)偵查機關對于欺詐犯罪的注意程度與犯罪的既遂程度成正比。注重對犯罪行為的事后制裁而不注意對前期行為,或上游行為的及時制止。一旦犯罪既遂,罪責相當嚴重。

(2)由于欺詐行為與合法行為交織,正當手段與違法手段融合,犯罪過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與復雜性,固守犯罪實際危害結果的出現,才能進行刑事追訴,行為人極易轉移資金,銷毀證據,使前期的追訴工作徒勞無功。

(3)與實害犯、結果犯模式相應,實際上在行為的損害后果擴大成為不可恢復前,認定詐騙并進行查處實際上十分困難。因此,在刑事規制動用前,受害的恢復就已經非常困難,不利于保護合法利益。不能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目標。

金融罪刑規范,尤其是金融詐騙犯罪,是應該表現為行為犯還是結果犯。近年學界頗有爭論。從立法沿革上,由于我國刑法中的金融詐騙罪源自普通詐騙罪的分解,金融詐騙罪具有與詐騙罪相同的行為模式:認為都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產,最終產生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因此,通說承認金融詐騙是結果犯,要求既遂以結果的出現為準,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聯。

近年,在我國懲治金融詐騙犯罪的實務中,由于金融詐騙刑事立法采用目的性結果犯的行為模式,導致控訴方證明難度大,訴訟效率低,因此,有的學者認為,贊成金融詐騙刑事立法應改為非目的犯,以降低刑事管制的門檻。為此種學說提供理論基礎的,是德國等西方國家懲治經濟犯罪時“抽象危險犯”概念的興起。認為,面對經濟犯罪的嚴重態勢,構成刑事犯罪已不要求行為造成實際法益的損害或有具體的危險。在我國的犯罪論體系內考慮?,F行的結果犯模式仍能充分構建金融詐騙行為的入罪法網。其理由:一是我國立法采用“定性+定量”的模式,以適合我國一般違法一一犯罪的多層懲罰體系,通過對結果犯的方式實現金融不軌或不法行為從行政違法到犯罪的分階次處罰,既可以節約司法力量,也有利于集中司法力量打擊嚴重的金融犯罪行為。‘二是我國以刑法總則的方式確定了預備犯和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提供立法資源懲治金融詐騙行為,相比于危險犯模式,懲治預備犯足以實現對前置行為的處置。結果犯模式不會導致刑法控制力量的減弱。三是經濟領域的犯罪是法定犯,應該堅守刑法的最后防線原則。只有行為的危害性超出了行政監管的評價范疇,才能動用刑法。因此,前期行為的懲戒與約束應該由金融監管去完成。

選擇行為犯模式還是結果犯模式涉及金融刑事立法價值尺度的衡量,也即對于金融犯罪的懲治?!缎谭ā肪烤箲獡袢U張路徑還是信守緊縮政策。面對金融犯罪的新態勢,在抉擇刑法究竟應采取何種立場時,需要考慮:第一,以往的刑事措施是否足以應對新情況;第二,作為刑事措施補充的行政、民事或其他責任承擔方式是否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第三,類似于懲罰預備犯和未遂犯的規定是否易于付諸實施。金融犯罪新態勢的諸種跡象中,需要面對的事實是:第一,金融犯罪,尤其是金融詐騙犯罪的形勢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趨于嚴重,借助電子化、信息化網絡等新型技術實施金融犯罪,不僅涉案數額驚人,而且受害人處于分散狀態,甚至跨越一國司法管轄,因此,要求有具體的損害后果顯然加大了控方的舉證難度。第二,現行的行政或民事舉措未能充分實現預防更嚴重危害性后果發生的預期目標,刑法的前置可能是不得以之選擇。第三,刑法總則中雖然有預備犯、未遂犯的懲治原則,但由于金融犯罪的結果犯模式,主要以數額犯方式體現,司法實踐中難以以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來懲治金融犯罪。而且預備犯的規定幾乎停留于理論上的規定,很少適用于司法實踐。因此,面對金融犯罪的新態勢,以危險犯或行為犯的構成模式,降低金融犯的入罪門檻,應成為今后懲治金融詐騙犯罪立法考慮的重點。

3、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有關。

雖然立法層面金融欺詐犯罪的目的犯要件趨于明晰,卻無助于解決司法中的證明困難。因此,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不得不以列舉的方式明示“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各項客觀指征。但以列舉方式規定逆推“非法占有目的”的條件,存有以下疑點:第一,逆推的方式可能產生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混同;第二,逆推的內容可能并非行為時的心理活動內容,存在違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危險;第三,金融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使出于道德冒險危害金融機構信用安全的行為的責任追究出現法律真空。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那么現實中很多在道德冒險心態支配下實施的濫用、盜取、騙取金融信用,進而給金融機構或個人資金安全帶來巨大損失的行為,依法很難構成犯罪。。在實踐中,有些行為雖然非法所得不多,但以金融機構的財產或金融信用成為其謀取非法利益的平臺,例如資金掮客行為。只是謀取其運用的資金中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好處費。但其與傳統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所區別,對金融機構財產或金融信用造成較大危險,具有較大的危害性。

金融領域的刑事立法,以維護健康、穩定的金融秩序為首要目標。因此,金融領域的詐騙行為仍以普通財產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金融詐騙罪的構成只是將金融領域填加到傳統詐騙罪概念中,與金融業的流通性和風險性不符。因此,應當從金融詐騙犯罪模式轉向金融欺詐模式轉化,通過將“非法占有目的”減縮為“非法獲利目的”來實現堵截性的立法?;蛘?,在符合傳統詐騙犯罪構成要件的金融詐騙之外。增設有關濫用、騙取金融信用方面的刑法規范,該規范不以“非法占有”明確惡意為必要條件。

4、與現行司法解釋的量化模式有關。

司法解釋對于金融犯罪追訴標準的界定和量刑幅度的限定,雖然起點高于財產犯罪,而且會隨著社會的發展進行對數額進行修改,一般是提高數額。但是,這種靜態量化的限定方式與傳統財產犯罪中盜竊罪、詐騙罪的限定模式實無二致。

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4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天津300270)

[摘要]近幾年,網購平臺成為人們消費的主流平臺,服裝、家電、日用品等的購買都采用網購的方式,不再拘泥于只是逛逛實體店。但是網購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的風險,本文就網絡購物風險的評價與控制進行了分析與探究。

關鍵詞 ]網絡購物;網絡平臺;風險;控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37

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刺激了消費額的增長,每年的網購數字都在不斷刷新紀錄,相較實體店價格更低廉、實惠,網購是諸多消費者的首選。但是在網購的同時也會存在很多風險,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威脅,網購環境變得異常脆弱。所以,必須對網購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與預警,加強對網購風險的控制,營造相對安全的網購環境。

1網絡購物概述

網絡購物,簡稱“網購”,是現代消費的主流趨勢。網購是通過現代信息技術網絡平臺進行購物,然后將網購產品通過物流公司送至消費者手中,最終達成交易的過程,既方便又快捷[1]。我國知名的網購平臺有淘寶、天貓、京東、國美等,網購銷售額在逐年增加。網購的出現,使得實體店的地位被不斷的弱化,消費經濟逐漸趨向網絡化。2013年Q1中國網購交易數據為3520?82億元,比2012年同比增長了36?58%,其中天貓購物數據占據了總網購數據的51?29%,居于首位。根據2013年的網購數據,網購的規模在不斷地擴大,充斥著人們的生活,網購數據上升幅度很大,已然成為現代消費的主流。當然,網購在給人帶來福利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的網購安全問題,通過網購竊取用戶信息、網購詐騙等現象層出不窮,使網購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風險,也成為消費者最為關注的問題。

2目前網絡購物風險的評價與分析

當前,網絡購物越發流行,在方便了人們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的風險,表現如下。

2?1網絡電商的信譽風險

網絡電商的信譽風險是導致網絡購物出現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網絡商店是將現代信息技術與電子商務的完美結合,形態各異的電子購物網站正在大規模的崛起[2]。由于電子商店的成立只需要具備計算機基礎知識和為數不多的資金,因此會出現大大小小、不同種類的網絡電商,其信譽程度也截然不同。由于消費者無法對網絡商店的實際情況做到真實的掌握,易導致網絡電商的信譽問題,產生網購風險。目前,隨著網購額度的不斷增長,相關的網絡投訴也在不斷增多,諸多“釣魚網站”的出現,很好地印證了網絡電商所存在的信譽風險。從表面上看,這些釣魚網站與普通的購物網站沒有區別,只是購買了與正規購物網站相同的商務源代碼,羅列出相對其他網站更為便宜的產品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一旦點開鏈接,用戶個人信息、密碼就會被盜取,進而造成財產損失。

2?2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由于網購平臺系統的不夠完善,當消費者填寫個人信息或者進行訂單支付時密碼泄露,都會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產生嚴重的影響,使得參與網購的消費者人心惶惶。目前,由于用戶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購安全問題頻頻出現,影響健康的消費環境。諸多信息泄露現象的發生,主要歸結于網購平臺系統的不夠完善和相關的立法不夠健全,不能對窺探隱私的人員予以約束,造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2?3物流運輸過程的風險

在整個網購過程中,物流運輸是網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連接買家和賣家的重要節點[3]。但是,在物流運輸過程中也會存在風險,也是消費者投訴的重要內容。在網購過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責任,出現了貨物丟失、損壞等現象,使得貨物的質量受到嚴重的影響,造成消費者不滿意投訴物流的現象??爝f是我國近幾年剛剛興起的行業,如今的物流企業在不斷增多,規模在不斷增多,網購的增加動了物流的業務量直線上升。據有關數據顯示,2013年快遞的業務量較2012年增長了65?80%,物流在急劇發展。但是諸多物流運輸問題現實,快遞行業還不夠完善,快件損壞、丟失、延期等現象嚴重,為消費者的購物帶來了困擾,是當前快遞行業面臨的重要問題,也為網絡購物帶來了運輸風險。

2?4不確定的網購風險

除了以上幾種網購風險以外,還存在一些不確定的風險要素,影響著網絡購物的環境。由于網絡店鋪的特殊性,消費者根本不能真實地了解商品,商品的性能、質量、規格等都無法明確的了解,只能通過電商圖片的展示和商品的詳情描述,是不夠的。這就導致了消費者真正買到的商品與產品的圖片不符的情況,產品的質量不能達到預期的要求?,F在有一部分消費者存在信不過網購,而是去實體店去購買,以避免網購而產生的商品質量風險。而另外一方面,就是取決于網絡店鋪商家的個人品質問題,經常出現以次充好、偷梁換柱的現象,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網購的質量。其次,還有很多商家雇用人來刷好評率、刷人氣,很多消費者都會根據商品的人氣、銷量來選擇消費對象,這也就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職業——拍單。我們拿淘寶為例,如果電商為了提高自己店鋪的信譽度和好評率,會雇用淘寶拍單員進行拍單,以獲得更多的關注度,進而模糊消費者對產品的辨識度,最終可能會導致購物失敗。

3加強對網絡購物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有效策略

3?1樹立和諧的網購誠信意識

樹立和諧的網購誠信意識是加強網購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有效措施,是營造和諧、安全、誠信網購環境的重要基礎。對于網絡購物來說,誠信是必不可少的,是進行網絡交易的基本保證。加強對消費者、網絡電商以及物流企業等的誠信建設,尤其是網絡電商。應當加大網絡電商的誠信擔保額度,利用誠信額度來約束網絡電商的行為,是提高網購質量、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方式。重視網購誠信道德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為網購提供基礎。其次,建立誠信的立法機制,加大對誠信問題的懲罰力度,利用法律武器來懲戒相關人員,充分體現法律的威懾力,能有效遏制不誠信現象的發生。另外,在企業和社區中,可以建立誠信評價機制,能對企業員工和市民的行為、信譽予以約束,提升企業員工的信譽程度,實現全民誠信度的提升,減小網購中的信譽風險。

3?2健全網絡購物的法律法規

健全網絡購物的法律法規是有效制約網購各種風險發生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網購風險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對網購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還沒嚴格的界定,導致諸多網購風險問題的發生。在網購過程中,網購詐騙、支付寶詐騙、信息泄露等問題的發生,很大部分歸咎于對網購的監管力度和法律約束力度不夠。由此可知,隨著網購數額的急劇增長,網購風險也越來越多,我國必須出臺關于網購的專項法律,對網購過程中的可能出現的問題都要予以涉及,為網購的開展提供法律保證。在網購法律方面,新加坡就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出臺了電子商務的專項法律,擺脫了網購帶來的諸多風險,其網上交易發展的順風順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3?3優化網購的信用評價體系

當前的網購信用評價體系還不夠健全,其評價方式太過簡單,主觀性觀點過強,消費者在購買時存在很大的風險。優化網購的信用評價體系能改善網購帶來的負面問題,健全信用評價方式,進而實現對網購風險的控制與管理。傳統的網購評價方式都是根據以往消費者的評價情況進行商品質量的分析,其評價方式過于定性,主觀意識過強,應建立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利用定量來實現信用評價,先利用加權數額對用戶的信用進行評級,然后在根據相關專家的評分予以綜合考量,最終得出網購信用的評分。

3?4加強個人重要信息的保護

對于網購而言,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密碼。為了避免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應從兩個方面來實現對網購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包括消費者個人和網購系統平臺。首先,消費者應重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得向他人透漏自己的網購賬號和密碼,要明確網購信息的重要性,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警惕性,保證信息安全,其與個人的財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然后,加強網購平臺的安全建設,優化網購系統模式,注重對消費者信息的保護,是避免網購風險的關鍵。在網購系統設置方面,應當對用戶信息嚴格加密,尤其是支付寶密碼,設置多層身份驗證屏障,以保證消費者的支付安全,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5優化網購的物流配送體系

物流運輸是構成網購的重要部分,還存在多方面的不成熟、不完善,優化網購的物流配送體系,減小物流配送風險是關鍵任務。物流是我國近幾年剛剛興起的行業,但是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著嚴重的差距,不能滿足現代網購的要求。由于現代物流企業的規模都相對較小,專業性的物流人才比較匱乏,造成物流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缺陷。為了使用網購時代的發展,必須發展壯大物流行業,培養專業性的物流人才,減少由于物流過失而導致的網購風險,完善物流企業的售后服務,制動嚴格的行業標準,提高服務質量,以服務顧客為重要理念,促進物流行業的發展,實現對網購中物流風險的控制。

4結論

在網購過程中會存在諸多不可預料的風險,網絡詐騙、網銀詐騙、隱私泄露等都是網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問題。因此,要加強對網購風險的評估,優化網購平臺,健全網購系統程序的安全性,開發用戶信息保護軟件,一旦發現惡意軟件立即攔截,加強對網購風險的控制,為營造安全、穩定的網購環境提供基礎。通過對網購風險的認識,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以減小網購風險,首先網購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家泳,陳志鵬,楊曉麗?基于突變理論的網絡購物感知風險評價及規避對策研究[J]?九江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2(3)?

[2]程曉艷,尚飛?網絡購物感知風險評價體系研究[J]?計算機光盤軟件與應用,2014(9):39-40?

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5

關鍵詞:正犯化;幫助行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中圖分類號:D92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9052(2016)0006-000123-01

一、幫助行為正犯化的概述

1.幫助犯與正犯簡述

我國按照分工和作用的不同,將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其中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幫助犯是指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在犯罪中無論哪個階段給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關于正犯,我國采取限制正犯概念,正犯是指實施了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人,而那些僅通過非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對結果產生起一定原因作用之人,不能構成正犯。

2.幫助行為正犯化簡述

關于共犯的性質,主要有共犯獨立說和共犯從屬性說。前者認為,共犯的可罰性在于共犯的行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著手實行犯罪。后者認為,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著手實行了犯罪。目前,我國的主流觀點是共犯從屬性說。根據共犯從屬性說,被幫助者實行行為必須首先符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追究實行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幫助行為正犯化與上述學說不同是指幫助行為具有獨立性,不依賴于正犯的實行行為亦或者正犯成立犯罪,可以突破共犯從屬性說的限制,通過立法將某些特殊的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二、信息網絡活動犯罪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必要性

1.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存在的弊端

信息網絡犯罪的跨時空性、隱蔽性,使得在發生此類犯罪時,往往不能將正犯抓獲,進而不能追究正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共犯從屬性說,最終也無法追究是使幫助行為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使得犯罪分子逃脫法網。這種現象的出現不利于打擊網絡犯罪,不利于刑法預防功能的發揮。有人認為,可以采取共犯獨立性說來解決此類問題,只要實施了幫助行為,無論實行行為是否發行生,都不影響共犯成立犯罪。筆者認為該學說過于寬泛籠統,不能夠全面地把握共犯的性質,忽視了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歸罪原則以及犯罪行為的本質,一味地強調共犯行為本身的可罰性,遺漏了罪過方面的內容,從而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另一方面該學說沒有正確把握犯罪行為或者危害行為的本質,危害行為的本質是造成侵害法益的結果或者使法益陷于被侵害的危險。對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理解是,只有那些對法益造成緊迫危險的行為才將其獨立成罪,其不違背共犯從屬性說,因為在幫助行為有造成侵害法益的危險時,該行為已經符合了構成犯罪中違法性構成要件。

2.幫助行為共同犯罪故意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行為人必須是兩人以上;其次,二人以上共同其實施犯罪行為;再次,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犯罪。在認定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中成立共犯時,往往由于信息網絡共犯的跨地域性、復雜性,導致犯罪分子之間共同犯罪故意難以確定,無法查明他們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最終很難對實施幫助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法律評價,使得某些具有可罰性的幫助犯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就造成了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部分犯罪共同說等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相脫節,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使司法工作人員限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不利于整個刑法體系的統一。

3.符合罪責刑相統一原則

罪責刑相統一是指刑罰應與犯罪分子的罪質、刑事責任以及人身危險性等相符合。對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中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立法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其擴大了處罰范圍,對本該不應處罰的行為進行了提前預防,不符合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筆者認同此觀點,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將幫助行為直接規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法定刑與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正犯的法定刑相一致,并不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等違法活動與給這些犯罪行為提供互聯網接入的幫助行為都將會使具體的法益面臨侵害的危險,這就說明其罪質本質上的一致性。正因為有本條的規定,才突破了共犯從屬性說的限制,在一些難以查明正犯的案件中,將實施幫助行為的犯罪分子予以制裁。因此,幫助行為正犯化在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中沒有擴大刑法的處罰范圍,只是使之前本應處罰的范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下來,對之前的法律進行了補充,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難以逃脫法律的追究,得到應有的處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結語

信息網絡活動犯罪作為高科技犯罪,其涉及面廣,與許多犯罪想聯系。我國立法法對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中幫助行為予以正犯化,這將有利于打擊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更好規范網絡世界。

參考文獻:

[1]陳琦.幫助行為獨立成罪的立法實踐之檢討[D].中國政法大學,2011,(5):6-9.

[2]張明楷.論《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恐怖活動犯罪的規定[J].現代法學,2016,(1).

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6

關鍵詞:網絡安全 教育 措施

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已經深入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別是身處科技文化前沿大學校園的學生,更是離不開網絡,網絡擴大了其視野和人際交往的范圍,增強了其學習的主動性,實現了教育資源的共享。網絡是把雙刃劍,其中也充斥著諸多不良信息,而高職學生正處在身心發展的關鍵階段,如何引導他們有所揚棄的使用網絡就顯得意義重大。

一、局職學生在網絡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意識缺乏

高職學校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專業與社會需求對接的緊密性,為了提升其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在校期間更注重學生的技能學習,狠抓教學質量,只開設了最基本的計算機課程,忽略了對高職學生的網絡安全教育,這樣勢必導致其缺乏網絡安全知識,造成其網絡安全意識淡薄。

(二)網絡沉迷

學生網絡成癮問題日趨嚴重,很多掛科、退學等原因都是因為沉迷網絡,網癮不僅受害人數眾多,而且危害也最大。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碰到問題,自身情緒無處宣泄,再加上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很容易長時間沉迷網絡聊天、游戲等不能自拔,對生活學習失去樂趣,同時受到網絡上的一些負能量的信息的侵蝕,不利于其人生價值觀的形成。長期沉迷網絡,會與校園生活脫節,也嚴重影響其人際交往和各項實踐活動。

(三)道德失范

由于網絡具備開放性、虛擬性的特點,學生可以匿名在不同網站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淡化了其交往的責任心,有些言論甚至可能對國家和他人造成嚴重傷害。隨著微博、微信等微媒體的發展,朋友圈轉發信息方便快捷,學生在不辨是非的情況下,隨意傳播未經驗證的不實信息,會對社會或他人產生不良影響,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國家法律,引發犯罪。

(四)網絡受騙

高職學生本身所處的年齡階段就決定了他們的社會經驗相對缺乏,辨別事物的能力較弱,很容易相信網絡上的人或信息。最常見的就是網絡交友上當受騙,還有網絡購物上當受騙,部分學生欠缺網絡購物安全意識,購物過程中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或銀行賬戶,從而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網絡兼職”廣告、“網絡中獎”、“網絡傳銷”和等網絡虛假信息欺騙的案例,主要原因就是學生對于網絡上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設置的“網絡陷阱”辨別力較差。

(五)運用不當

網絡是一個巨大的信息庫,充斥著各種觀點、各種信息,關鍵在于如何應用,運用得當它就是一個寶庫,否則就是信息的垃圾場。一方面,網絡中充斥著很多“網絡暴力”,高職學生自我把控能力較弱,對不良信息的抵制力較弱,容易被誤導,從而誤入歧途。另一方面,很多學生在運用網絡的過程中,過度依賴網絡,學習過程中抄襲現象比較突出,久而久之,將會對學生的獨立思考和自我創新能力造成重創。

二、高職開展網絡安全教育的措施

(一)加強網絡安全知識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網絡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讓他們了解網絡安全的重要性,增強網絡安全意識。學??梢圆扇《喾N多樣的宣傳方式,比如開展網絡安全知識競賽,講座等等,使廣大學生了解在上網過程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讓學生有個明確的是非行為規范來規范自己的網絡行為,并運用合適的網絡安全防御措施保護自己。

(二)加強網絡倫理道德教育

目前,我國關于網絡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再加上網絡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虛擬性,很多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的弱化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的,從而引發網絡安全問題。所以單純地依賴法律來維護網絡安全有一定的局限性。離職學生網絡安全教育開展的過程中,應當加強網絡倫理道德教育,將網絡倫理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系統中,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網絡道德素質,使之成為一種自覺和習慣。

(三)重視心理教育

高職學生沉迷網絡很多情況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情緒無法得到宣泄,將網絡安全教育與心理健康咨詢有機結合起來,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心理咨詢,引導學生通過正常渠道來緩解緊張、壓抑等負面情緒,正確對待網絡,培養學生文明上網的意識,改善學生的身心健康狀況,從而形成合理適度上網的好習慣。比如針對網友問題,心理健康教育應突出普遍性和個性疏導相結合,采取靈活的教育和疏導策略,引導學生處理好人際交往和網絡虛擬交往的關系。

(四)加強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學習

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也需要法律法規來維持秩序。因此要對高職學生普及基本的網絡安全法律知識,讓他們知道哪些行為在網絡上是非法的,是法律命令禁止的,使其自覺遵守規定,不做違反網絡安全法律的行為。不僅如此,網上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花樣繁多,防患于未然固然很好,但是如果上當受騙,學生也要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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