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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范文1
所謂價值客體,就是人類作為主體的實踐活動、認識活動所涉及的客觀對象。廣義上講,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價值活動,活動所涉及的一切客體都是價值客體。在特定的價值活動中,主體所涉及的價值客體往往是多元的,對于主體來說,不同的價值客體具有不同的性質,處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屬于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有些屬于目的性質的價值客體,有些則是手段性質與目的性質兼具的價值客體。手段性的價值客體服從、服務于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受目的性的價值客體的支配和制約。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傳播者作為主體所涉及到的價值客體相當多,我們根據價值客體的不同性質、地位和特征,大體上可以把它們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傳播者作為價值主體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所使用的勞動資料。它包括攝影、攝像、錄音、印刷、播放等設備,包括交通、通訊等工具,還應該包括新聞事實這一基本的物質條件。攝影攝像等設備以及交通通訊等工具,作為傳播主體實現價值目標、價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價值客體,應該毫無爭議。但對新聞事實這一價值客體的認識,筆者與一些專家不同。筆者認為,新聞事實屬于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其基本理由是:
眾所周知,早在1943年就對新聞與事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極為明確的闡述。他指出,事實是第一性的,新聞是第二性的,新聞源于事實,是對事實的反映。這一論斷得到了新聞界的普遍認可。與此同時,“新聞是信息”,②也已是業界的普遍共識。由此可見,新聞信息盡管是對新聞事實的反映,但“事實本身與對事實的認識是有實質區別的”。③事實與信息所指的客體不同,二者的區分是新聞傳播活動的邏輯起點,新聞價值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把二者混為一談,必然導致價值理論的混亂。
首先,新聞事實是社會主體價值活動的產物,對傳播主體來說,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變的。這就決定了傳播主體只能把它作為價值創造活動的物質條件、前提、基礎和起點。其次,新聞事實本身不能儲存、不能壓縮、不能復制、不能共享、不能傳播,傳播主體既沒有權力改變事實本身,也沒有權力處置事實本身。但新聞信息不同,新聞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儲存、可以壓縮、可以復制、可以共享、可以傳播。④傳播主體的采訪權、報道權等權利,是采集、加工、處置、傳播新聞信息的權利,而不是處置新聞事實的權力。所以,以報道、版面、節目等各種新聞文本形式出現的新聞信息,才是傳播主體價值創造活動的產物,才是傳播主體創造的價值客體,即新聞價值客體。如果新聞事實是新聞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信息是新聞價值客體,傳播主體就喪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點理由是,新聞事實本身既不能直接滿足傳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滿足受眾的需要。以礦難為例,作為事實本身,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都沒有遭遇這種事實的需要。但是,有關礦難的信息,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都會產生強烈的需要,傳播者需要有關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實本身)進行傳播,受眾需要有關信息作為調整自己的行為、決策和認識的依據。因為礦難信息不僅有助于人們及時進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給人們提供前車之鑒,因而具有極高的價值。而礦難事實本身不僅沒有價值,而且毀壞價值。這個例子也告訴我們,報道災難性事件的重要意義,不在于事實本身有價值,而在于其信息有價值。由此可見,新聞事實的價值不等于新聞信息的價值(即新聞價值),傳播者和受眾需要新聞信息,可以獲得新聞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聞事實本身,傳播者和受眾不是當事人,即使需要事實本身,也不可能實現。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新聞事實只能是傳播主體進行價值創造活動的物質前提、物質基礎、物質資料,作為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
把新聞事實歸入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并沒有降低新聞事實作為價值客體的重要地位。打個比方說,傳播主體營造的是信息大廈,事實就是信息大廈的地基。因此,包括新聞事實在內的手段性價值客體不僅不是可有可無的,相反,它是傳播者進行價值創造的強大杠桿和物質基礎,它的發展和變化標志著傳播水平和發展狀況,同時也標志著傳播發展的不同階段。但需要我們明白的是,工具和資料只是價值創造活動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價值活動的目的。所以,勞動資料在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構成中通常處于較低的位置。
第二類是傳播主體的勞動所施加、改變、創造的對象,即勞動對象。如新聞稿件、版面或節目等。而這些都是新聞信息具體存在形式或系統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質上,勞動對象是新聞信息,是對新聞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儲存和傳播。勞動對象通常表現為直接的勞動成果,在社會分工的條件下,直接勞動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滿足主體的需要,它必須與其他主體的勞動成果相交換,才能完成一輪價值創造活動,才能獲得最終的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因此,直接勞動成果體現的是主體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價值創造而不是價值實現。所以,新聞信息作為傳播主體的直接勞動成果,是傳播主體獲得目的性價值客體的中介性價值客體,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價值客體。
事實上,新聞信息作為雙重性質的價值客體具有更復雜的因素。相對于傳播者的經濟目的,或者說在經濟意義上,新聞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對于政治理想,或者說在政治意義上,它又具有鮮明的目的性。因為新聞信息傳播涉及到傳播主體自身和公眾言論自由權利的實現。在這個意義上,新聞信息的傳播本身,要比傳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優先地位。富有職業理想、民主意識、公眾意識、受眾意識的傳播主體會自覺地把公眾、把服務對象的價值目標,內化為自身的價值目標,把受眾最高的目的性價值客體,轉化為自身的目的性價值客體。此外,對傳播主體來說,新聞信息作為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具有惟一性,它是獲得傳播效果等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聞實踐中,很多傳播者對新聞稿件的采寫加工,表現出高度的關注,甚至經常把它擺在與傳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為好的稿件就意味著好的傳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關鍵性反過來又強化了目的性質。
但從總體上講,新聞信息的手段性質仍然占主要方面,具體表現是:首先,新聞信息主要體現為傳播主體的勞動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滿足傳播主體生存和發展等基本需要。其次,傳播者搜集、制作、加工、傳播新聞信息,如果獲得不了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就像廚師燒制的佳肴美味、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售不出去一樣,形同廢品,目標追求難以實現,自身的需求無法滿足,價值活動也難以為繼。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對商業媒體,新聞信息作為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其手段性質遠遠強于目的性質。這些都決定了新聞信息的手段性質強于目的性質。
第三類是傳播主體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所要追求、所要達到的最終的目的性成果,即傳播效果。傳播效果包括新聞報道在傳播過程中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我們通常稱為“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和前兩種價值客體相比,傳播效果才是相對單純的、能直接滿足傳播主體需要的、具有最終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它意味著傳播者達到了目的,獲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補償,需要得到了滿足。傳播主體采用先進設備,對新聞稿件進行精耕細作,生產高質量的新聞信息,努力贏得受眾,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傳播效果,這也是所有媒體的最高追求。所以,對傳播主體來說,在一輪完整的價值活動中,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就是傳播效果,正是這一價值客體在決定著其他價值客體的選擇和創造。
有專家把傳播效果也作為新聞價值客體,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傳播效果是不是新聞價值客體,牽涉到兩個問題,一是對新聞價值概念的理解,二是傳播效果作為價值客體是否具備新聞價值,如果不具備新聞價值,就不可能是新聞價值客體。
關于新聞價值,大體上有兩種理解。一種把新聞價值理解為傳播效果,等同于傳播效果。按照這種理解,如果再把傳播效果作為新聞價值客體,就會出現一個荒謬的結論:新聞價值就是新聞價值客體。另一種是筆者認可的理解,新聞價值是新聞信息所具有的影響特定受眾的屬性或功能,傳播效果是這種屬性或功能的發揮,即新聞價值的實現,也即是說,傳播效果是新聞價值客體——新聞信息實現其價值的結果。即使傳播效果具有轟動效應,也只能是新的新聞事實,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新聞信息。新聞事實不能作為新聞價值客體,前文已有論述。
傳播效果作為其他價值客體,第一它不是受眾的價值客體,更不是受眾的新聞價值客體。因為傳播效果本來就是受眾的信息需要得到滿足,如果受眾把這種滿足,再作為價值客體,再滿足自身,甚至再再作為價值客體,再再滿足自身。且不說如此循環下去有無可能,是不是必要,問題的關鍵在于,受眾這種把新聞對自身的滿足再當作價值客體的活動,是不是還屬于新聞傳播活動,是不是還在新聞傳播活動的鏈條之中?筆者認為,傳播效果對受眾而言,已經轉化為下一輪價值活動即信息選擇的背景和動因,為主體創造出新的價值需要,而不是成為其價值客體,甚至反復地成為價值客體。因此,把傳播效果作為受眾的新聞價值客體更無從談起。第二,傳播效果作為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也不是新聞價值客體,因為它滿足的是傳播主體對經濟、聲譽、影響力的價值追求和價值需要,對傳播主體來說,具備的是經濟價值和影響力價值,而不是新聞信息價值。所以說,把傳播效果作為新聞價值客體,與把新聞事實作為新聞價值客體一樣,都是十分荒謬的。產生這種荒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專家企圖為新聞價值理論構建宏大、系統、無所不包而又整齊劃一的理論體系,把簡單問題復雜化,微觀問題宏觀化,單一問題體系化而導致的錯誤結論。
二、傳播主體所形成的價值關系
根據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是多層次的,多元的。不同的價值客體,體現出不同的價值,在價值客體構成中處于不同的地位,與傳播主體形成不同的價值關系。如果以客體或其價值來命名價值關系,傳播主體與其價值客體形成的價值關系就有三種:
第一是與采寫、交通、通訊工具以及新聞事實等勞動資料形成的價值關系。因為這些都是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在這些客體中,工具又具有標志性,所以勞動資料體現的主要是工具價值、手段價值,與傳播主體形成的價值關系,可以稱為手段價值關系或工具價值關系。
第二是傳播主體與新聞信息形成的價值關系。傳播者采制新聞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來滿足受眾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滿足受眾的同時,換來受眾的時間、精力、金錢等關鍵因素形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新聞信息對受眾來說,體現的主要新聞信息價值即新聞價值,與受眾形成新聞價值關系。但對傳播主體來說,新聞信息體現的主要不是信息價值,而是一種交換價值、傳播價值。所以它與傳播主體形成的價值關系,不是新聞價值關系,而是一種新的價值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傳播價值關系。正如交換價值要以價值為基礎,但交換價值并不等于價值一樣,傳播價值要以新聞價值為基礎,但傳播價值并不等于新聞價值。傳播價值關系也不等同于新聞價值關系。原因在于,新聞對受眾主要是新聞信息價值,但對傳播者來說主要是交換價值或傳播價值。新聞價值是新聞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響受眾的屬性或功能,傳播價值則是新聞信息的傳播所具有的影響傳播者的屬性或功能。新聞價值以受眾的需要為價值尺度,傳播價值則以傳播者的需要為價值尺度。新聞信息能直接滿足受眾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滿足傳播者的需要,它只是傳播者交換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的等價物。因此,我們可以說,傳播者與新聞信息之間形成的價值關系,是一種新的價值關系,是傳播價值關系。
第三是傳播主體與傳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間的價值關系。傳播效果是傳播主體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它體現著傳播主體的理想、信念與追求,體現著傳播主體價值目標的實現,對傳播主體既具有精神價值又具有經濟價值,它從精神與經濟兩個方面滿足傳播主體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按照習慣,人們通常以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或其價值,或者獲得這一價值客體的方式,來表示整個一輪價值活動中的價值關系,那么,傳播者與傳播效果之間的價值關系,就可以稱為傳播效果價值關系。因為傳播效果是傳播這一活動方式帶來的,因此我們也可以把它簡稱為傳播價值關系,并把這一價值關系,作為傳播主體在整個新聞傳播活動中形成的所有價值關系的簡稱,或統稱。因為這一價值關系是整個新聞傳播活動中各種價值關系的主線,在各種價值關系中占有主導和支配地位。
三、傳播主體與受眾主體的關系
新聞傳播活動中有兩個主體是正確的,但他們并非是共同主體。作為主體,他們處于不同的價值關系中。傳播者作為主體,出現在傳播者與其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傳播效果之間形成的傳播價值關系中;受眾作為主體,出現在受眾與其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新聞信息之間形成的新聞價值關系中。傳播者與受眾,當一方處于主體地位時,另一方總是處于客體地位,而不可能同時作為主體出現在同一價值關系中。具體地說,在新聞價值關系中,受眾是價值主體,新聞信息是價值客體,而新聞信息是傳播者勞動的產物,這就意味著傳播者在用自己的勞動成果滿足受眾的需要,在以客體的身份或地位服務主體。而在傳播價值關系中,傳播者是價值主體,傳播效果是價值客體,而傳播效果是受眾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等因素形成的,這就意味著受眾在獲得信息滿足的同時,也通過自己的付出滿足傳播者,并因此在這一價值關系中處于客體地位。所以,最后的結論是,傳播者與受眾是互為主客體,而不是共同主體?!肮餐黧w說”,盡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眾的地位,但在理論上混淆了新聞傳播活動中不同的價值關系,導致了價值主體及其客體的混亂。四、傳播主體與價值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復雜性
在現實生活中,傳播主體與其價值客體的關系是比較復雜的,造成這種價值關系復雜性的主要因素大體上有四個:
第一,傳播主體具有復雜性。世界上有各種各樣的媒體存在,不同的媒體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會造成傳播主體的目的性價值客體的差異。在西方政黨報刊時期,政黨報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傳效果,很少考慮贏利問題。新聞報道的手段性質極為明確,為了達到某種宣傳目的,制造假新聞也是政黨報刊慣用的手段之一。所以這個時期作為政黨報刊的傳播主體,其目的性的價值客體是宣傳效果,而不是經濟收益,更不是新聞信息。商業媒體比較復雜,但贏利始終是媒體的重要或主要目標,甚至有極少數商業媒體把贏利視為惟一目標?,F在,無論是政黨報刊還是商業媒體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往往兼顧傳播效果和經濟效益,極少把其中一個作為惟一目的性價值客體的。就媒體內部而言,傳播主體包括媒體內部的編輯記者、管理者和經營者,管理者與編輯記者之間,記者與編輯之間,采編人員與經營人員之間,都存在諸多的內部矛盾,也會導致對價值客體定位的偏離和游移。
第二,價值客體本身具有復雜性。傳播主體面對的不是單一的價值客體,而是一系列的價值客體,不同價值客體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關系錯綜復雜,因此會導致傳播主體對價值客體的性質和地位定位變化。
第三,傳播活動的社會環境具有復雜性。不同的環境和條件會造成價值客體性質和地位的變化。在某些環境下,工具具有決定性意義,擁有工具就必然意味著擁有結果,工具就會被視為目的性的價值客體,成為至高無上的追求。在某些時候,勞動對象具有決定性意義,擁有勞動對象就必然意味著結果,對象就會被視為目的性價值客體,成為至高無上的追求。社會環境變化,尤其是政府新聞宣傳部門管理政策的變化,也會很快體現為媒體內部的沖突和壓力,導致價值客體性質和地位的變化。
第四,傳播活動具有復雜性。傳播活動不是一個簡單的直線過程,而是一個往復循環的螺旋上升結構,先進的采編傳輸工具是為了生產好的新聞稿件,好的新聞稿件是為了獲得好的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獲得好的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是為了采用更先進的技術設備,更先進的技術設備是為了采寫更好的新聞稿件,更好的新聞稿件是為了獲得更好的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往復循環,永無止境。哪是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哪是目的性質的價值客體,在循環中有時會變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單純的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也不會總是體現為手段性質;最單純的目的性質的價值客體,也不會總是體現為目的性質。不同的時空環境下,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任何價值客體都會體現出多姿多彩的性質。
注釋
楊保軍:《新聞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第74頁。
李良榮:《新聞學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頁。
孫偉平:《事實與價值》,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
李衍達:《信息世界漫談》,清華大學出版社,暨南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7頁。
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范文2
【關鍵詞】參與式新聞 傳統新聞 差異
傳統新聞即新聞工作者借助于報紙、廣播、電視三大媒體向受眾的信息。而Dan·Gillmor在他的《We the Media》一書中,將參與式新聞定義為:“一個或一群公民,搜集、報導、分析、散播新聞和信息的積極行動,目的在提供民主所需的獨立的、可信的、準確的、廣泛的、切合需求的信息?!雹賲⑴c式新聞的興起和發展,得益于數字科技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由此引發了傳統新聞與參與式新聞在信息傳播各個環節中的不同。
一、新聞傳播的主體不同
在傳統三大媒體—報紙、廣播、電視的信息傳播中,信息的者是相對權威的新聞機構,有專業素養的新聞工作者。所以,信息在經過他們的鑒別、把關等一系列傳播活動后,最終經過過濾呈現的信息可信度較高,同時也提高了新聞傳播的質量。相比較而言,參與式新聞更加強調受眾的能動作用,在傳統新聞中被動接受信息的受眾,此時成為信息的參與者和者。受眾借助于新技術和網絡平臺,成為信息的主體。受眾不再僅僅局限于“消費”新聞,被動地被告知,而是主動地采掘新聞、生產新聞,成為名副其實的新聞創造者,在對傳媒的深度參與中實現傳媒接近權。②參與式新聞更加強調傳者和受者的雙向互動模式,改變以往的傳播者主導的固有的單向傳播模式,體現了雙方的平等傳播關系。
在談及傳統新聞時,作為傳播主體來講,特別強調其“把關人”和“議程設置”的功能。這是因為處于傳播首端的媒體、新聞機構、記者等通過對新聞事實的選擇,構建出這一時期的社會核心價值。由于他們的權威性、專業性,無需過分擔心社會的價值觀引導問題。We the Media 中談到,傳統媒體的模式是“先過濾,然后發表”,公民新聞則是“先發表,然后過濾”。③作為新媒體背景下產生的互動新聞,因其傳播主體轉變為一般大眾,且缺乏新聞專業主義理論知識修養和新聞職業素養,所以,“把關人”、“議程設置”理論受到沖擊,在新聞信息的過程中,難免使新聞的真實性、客觀性受到威脅。
二、傳播媒介不同
傳統新聞的傳播方式為自上而下的“點對面”式,單向的線性傳播,使得其傳播平臺就像一個簡單的“窗口”。作為傳播主體的新聞機構、新聞工作者,或者是有話語權的上層人士通過報紙、電視等方式,透過這個“窗口”向受眾傳遞信息。在這個過程中,因為有如此窗口化的媒介平臺限制,所以即使有讀者來信、熱線電話等受眾的參與方式,但在時效性上、參與的積極深入程度上,都是有些滯后的。而以網絡、手機新媒體為載體的參與式新聞,借助于新技術和互聯網絡實現其新型的傳播方式,Micro-blog、Blog、Wiki等的出現,使傳統媒體時代的受眾,轉變為新媒體背景下的傳播主體成為可能。
《市場術語》中對Blog的描述是這樣的:“一個Blog就是一個網頁……通過Blog方式實現個人網絡化后,從個人層面看,Blgo將成為個人交流溝通中心、個人知識管理中心和個人傳播出版中心;在媒體傳播方面,人人都可以發表才是天然的網絡傳播模式。④在Wiki 中,每個人既是知識和信息的生產者,又同時是知識和信息的傳播者。公眾既可以閱讀信息,又可以更改信息;一方面扮演著記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承擔著編輯的職責,對相同主題的原Wiki文本進行創建、修飾或者最終進行更改。借助于網絡化的實現方式,使得作為參與式新聞重要實現方式的Blog、Wiki等,在參與的時效性、深入度上比傳統新聞更勝一籌。
三、受者地位的變化
1、接受信息方面
傳統新聞上的受者,更大程度上處于被動地位。傳播者單方面傳播什么信息,廣大聽眾、讀者、觀眾就接受什么信息,受眾處于無意識的和被動的接受,傳者與受傳者固定的處于線性的首尾兩端。而在參與式新聞中,尤其是博客網站的出現意味著“將信息采集與的通道做到了最大程度的簡單化與快捷化,最大程度地將編輯甚至總編的作用稀釋到了最低”,⑤使得思想的表達更加多元、信息的更加的自由通暢,這就體現了公眾參與新聞的主動性。
在參與式新聞中,公眾對某一時期的社會熱點發表自己的看法,從公眾這里產生的信息,有可能成為新的新聞源。Blog最大的特點便是在聚合信息的基礎上吸引受眾的關注,進而形成熱烈而廣泛的大眾討論,最終這種影響無限擴大,形成某一時期社會關注的主題,為社會公眾設置議程。例如,王吉鵬最初在媒體網站了關于反對網絡黃色的帖子,轉發到博客后,引起了巨大的社會關注,造起了聲勢,各家媒體競相報道跟進,影響進一步擴大。進而,信息產業部、公安部門等相關組織開展網絡信息健康安全的全面整頓,關閉了數百家黃色網站。在此,王吉鵬的博客行為,不僅沖擊了傳統的“議程設置”,同時為大眾傳媒設置了“議程”。
2、互動方面
在傳統的新聞傳播活動中,受眾的參與活動往往顯得比較簡單。例如:報紙的讀者,以讀者來信的方式對報紙板塊的內容作以評價,在編輯的支配下,談論自己的意見和看法;電視的觀眾,在錄制節目的過程中,被選擇性的給予配合節目的鏡頭;廣播的聽眾,在來電咨詢中被任意掐線、打斷。事實上,傳統新聞中受眾的參與活動往往處于一種無意識的、被壓制的被動狀態。相反,在以Micro-blog、Blog、Wiki為代表的參與式新聞中,普通受眾能從新聞本身中得到新聞事件之外的一些東西。他們可以更加自由地、直接地、主動地作為信息傳播的主體,參與到新聞事件、新聞信息的傳播活動中。
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范文3
新聞侵權責任主體的范圍
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是新聞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導致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直接原因是新聞傳播媒介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合法權益的新聞作品。眾所周知,一件新聞作品與廣大受眾見面,是一個復雜而連續性的傳播過程。一件新聞作品的發表,一般要經過事實――新聞源――記者、通訊員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訪寫作――編輯的加工處理――審稿部門的審查確定――新聞出版媒體的發行傳播等多個環節。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在傳播中的每個環節上都有一個或多個主體,每個主體的主觀狀態和身份都不一樣,所享有權利和義務也各不相同,所以,一旦新聞構成侵權,新聞傳播過程中的某個甚至幾個環節都有可能產生過錯,它們都可能成為新聞侵權的主體。由此可見,新聞侵權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
因此,筆者認為,新聞侵權責任主體是指因故意或過失實施了新聞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公民或法人。在新聞實踐中,常見的新聞侵權民事責任主體有以下幾種: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媒體、作者、消息來源和轉載侵權作品的新聞媒體。
新聞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
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目前在法律界和新聞界有種種議論和看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說法:一是執筆說,即以侵權新聞的撰稿人作為被告;二是起因說,誰為侵權文章提供原始新聞素材、資料,誰就是被告;三是控告說,即根據原告的告訴來確認被告;四是權力說,即有權簽發文章的人是被告;五是實現說,即以傳播侵權文章(節目)的新聞媒體作為被告。應該說,這幾種認識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新聞傳播活動是一個連續性的復雜的過程,所以在確定新聞侵權責任主體時,既要立足于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也要考慮新聞工作的特殊性。
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媒體和作者。在新聞侵權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新聞侵權的兩個聯系密切的責任主體:新聞媒體和新聞作品的作者。
所謂新聞媒體,是指通過合法程序成立的新聞機構。如報社、期刊雜志社、通訊社、電視臺、廣播電臺、新聞圖片社以及互聯網站等。非法成立的機構因其不能從事新聞活動,其侵權行為只能視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能作為新聞侵權。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媒體,是在新聞媒介上首次刊登、播出侵權新聞作品的上述新聞機構。這些新聞媒體刊登、播出的新聞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新聞侵權責任主體中最明顯的一種。
撰寫侵權新聞作品的作者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新聞單位所屬工作人員,如記者;另一種是新聞單位以外的作者,如通訊員、特約記者、自由撰稿人等。作者應對作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社會效果負責。如作品的內容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處,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但是如果二者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他們的責任該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1月15日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報刊社對要發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定。發表后侵害公民的名譽權,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可將報刊社和作者列為共同被告?!痹撆鷱兔鞔_了新聞媒體與作者對侵權作品的發表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對“作者”的具體含義沒有明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又進一步指出:“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边@一規定意味著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新聞媒體的作者因履行職務所形成的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受害人只能要求新聞媒體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對于上述規定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對新聞侵權責任主體所做的規定是正確的,但不夠全面。筆者認為,如果作者與新聞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并且侵權作品是履行職務而產生的,新聞記者與其所在的新聞出版單位對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從權利和義務統一性來看。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有別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活動的職務行為,在采編新聞活動中帶有一定創造性且有其相對的獨立性,鑒于在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因此新聞記者對與其相關的新聞侵權行為要負責。其二,從新聞媒體的職能來看。其職能核心之處在于傳播而非在于審核事實。記者作為新聞作品的第一位“把關人”負有重要責任。其三,從舉證的角度分析,記者作為新聞作品的創作者無疑是最為知情人員,列記者為被告有利于法庭的調查取證,有利于記者加強自律。
消息來源。所謂消息來源,是向新聞作品的作者提供新聞材料的個人和單位。如果新聞侵權的成立主要歸因于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新聞材料失實,那么作為信息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應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從中可以看出,《解釋》對消息來源進行了主動消息來源與被動消息來源的區分,主動消息來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動消息來源除同意或者默許以外,一般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筆者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在通常情況下,對消息來源做以上的區分是沒有必要的,作為消息來源一般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如下:其一,“主動”和“被動”具有很強的相對性,一般來說,采訪是一個采訪者和被采訪者相互作用的過程,完全意義上的消極是不可能的;其二,消息來源并非新聞作品形成的唯一決定因素,一般來講,不可能消息來源提供什么素材、資料,新聞機構就刊播什么,新聞作品的最終形成并發表決定于作者;其三,新聞線索和新聞資料是新聞作品素材的重要來源,從鼓勵、保護消息來源的角度考慮,應對消息來源予以免責;其四,新聞源作為侵權主體也較難歸責,由于新聞源提供新聞線索或新聞素材時,往往隨意性較大,作為接受新聞來源的記者則很難掌握法律上認可的證據,難以在法庭上舉證。
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新聞源作為新聞侵權責任主體是難以成立的。不過消息來源也并非絕對免責,對于特殊的消息來源應當做特殊的分析。比如,如果是國家機關授權發表或提供的新聞事實發生侵權,新聞源應作為侵權主體而承擔法律責任,而某些公民或法人出于某種不良動機,故意捏造事實,經新聞媒體傳播后發生侵權的,新聞源也應負有侵權的責任。
新聞侵權作品的轉載媒體。轉載媒體就是轉載發表媒體所發表的新聞作品的媒體。如果某新聞機構首次發表的新聞中有侵權內容,那么重復傳播者就自然而然地使侵權新聞在更大的范圍內得以傳播。也就是說轉載侵權作品的媒體構成侵權,那么轉載媒體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解釋》中第三條規定:“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中可以得出,轉載侵權作品一般構成侵權行為,但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看受害人是否對其提出,并且轉載者法律責任的有無及大小與轉載行為的情節有關。
筆者認為,重復傳播其他新聞媒體上已經發表的侵權新聞,如果重復傳播者沒有侵權的主觀惡意,且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限于對被重復傳播的新聞進行“表面”審查),就可以主張自己沒有過錯而要求免責,而對于該重復傳播行為所致的擴大的侵害應由原載新聞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其理由如下:其一,轉載者一般難以對其他新聞媒介的原載作品進行審查核實。實踐中,轉載者甚至對原載作品的作者都無法聯系,要求轉載者對轉載作品進行審查核實,實際上很難操作。其二,對于原載新聞機構而言,他人的重復傳播行為是完全可以合理預測的,這本身就說明原載新聞機構對新聞的進一步擴散在主觀上至少采取的是放任的態度,而在有償使用的情況下,作為獲得報酬的原載新聞媒體,更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承擔責任。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況下轉載單位都不承擔責任。對下列情況,轉載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1.明知該新聞為侵權新聞作品而仍予以轉載或轉播的;2.通過對新聞的內容進行表面審查,明顯可以獲悉其失實或構成侵權行為而仍予以轉載或轉播的;3.新聞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重復傳播者拒不進行連續報道或采取補救措施的;4.法律規定重復傳播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范文4
關鍵詞:自媒體;新聞傳播;新聞專業主義
中圖分類號:G2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3)12-0091-02
隨著博客、微博等個人傳播平臺的普及,個體在傳播中的自主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展現,以至于學界和普通民眾同聲歡呼“自媒體時代”的到來。但事實上,個人傳播平臺的作用被不恰當地夸張了,至少在新聞傳播領域,“自媒體時代”仍是一個虛幻的概念。
一、自媒體與傳統媒體
2001年9月,美國著名IT專欄作家丹吉爾默(Dan Gillmor)率先提出了journalism3.0的概念。他認為,journalism1.0指的是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介;journalism2.0指的是傳統媒體的網絡版和新聞門戶網站等;journalism3.0指的是網絡論壇、博客、微博等。2003年1月,他在《哥倫比亞新聞評論》雙月刊上撰寫了題為《下一代的新聞業:自媒體來臨》(New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here comes ‘we media’)的文章,提出了“自媒體(we media)”的概念[1]。而第一次針對自媒體給出嚴謹定義的是美國媒體學者謝因波曼(Shayne Bowman)與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2003年7月,美國新聞協會出版了二人聯合提出的有關博客傳播模式的研究報告,報告采用了丹吉爾默的“we media”概念,并認為,“we media是普通大眾經由數字科技強化、與全球知識體系相連之后,一種開始理解普通大眾如何提供與分享他們本身的事實、他們本身的新聞的途徑。[2]”
根據學界的研究,可以對丹吉爾默、謝因波曼與克里斯威理斯的觀點做進一步的解讀。以代表性媒介不同為標準,現代新聞傳播媒體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一是以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介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其傳播主體是專業的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其傳播方式是一對多的線性傳播;二是以數字報紙、數字電視等網絡媒介為代表的新媒體,與傳統媒體相比,新媒體的傳播主體和傳播方式沒有顯著的變化,但借助網絡的技術支持,其傳播速度更為快捷;三是以網絡論壇、博客、微博等個人傳播平臺為代表的自媒體。與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相比,自媒體的傳播主體和傳播方式發生了顛覆性的改變。傳播主體不再由專業的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壟斷,每個人都能夠面對公眾直接發聲。傳播方式也由一對多的“教堂傳播”,改變為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的“集市傳播”。正是這種改變,引發了人們不切實際的聯想,夸張出一個虛幻的“自媒體時代”。
二、自媒體與新聞傳播
(一)自媒體是否參與了新聞傳播
其實,自媒體是否真正參與了新聞傳播都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取決于對新聞傳播的界定。
關于新聞傳播,比較常用的定義是:“新聞傳播是人們之間相互進行的獲取新情況、交流新信息的社會傳播活動?!辈⒄J為“‘人們之間相互進行’,這首先表示新聞傳播并不只指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新聞傳播媒介出現以后的傳播活動或者僅僅是這些媒介所從事的活動,它包括整個人類歷史長河中,人們在不同層次、以各種方式進行的獲取新情況、新信息的一切活動。[3]”這是一個十分寬泛的定義,其外延甚至超過了通常對“大眾傳播”的定義,幾乎等同于對“傳播”的定義。如果按照這樣一個定義來理解新聞傳播,那么,自媒體毫無疑問是參與了新聞傳播的。
但是,以上對新聞傳播的定義遭到了學界的質疑。有學者認為,“新聞傳播就是無數傳播活動中的在性質和形式上都有著嚴格界限的傳播活動的一種”,它和非新聞傳播應有如下區別:第一,信息的來源必須是真實可靠的,必須是最新的。第二,信息的媒介必須是專業的,面向全社會的和大眾化的,必須是真正傳播“新聞”的專業媒體。第三,傳播的渠道必須是新聞從業部門和專業機構[4]。第一項區別強調的是“真實性”和“時新性”;第二、三項則著重強調了“專業性”。毫無疑問,不管以其中哪一項來衡量,自媒體都被排除在新聞傳播之外了。需要說明的是,現在一些傳統媒體也開設了官方的自媒體平臺,例如官方微博等。但這些官方自媒體平臺和他們的報紙、廣播、電視本質上是一致的,嚴格地說只是一種媒介。而媒介不同于媒體,媒介指的是居于傳播者和受眾之間的中介體或工具,是承載人類信息傳播功能的物質載體。而媒體,則應該是掌握并操作這些媒介的人或組織[5]。
由此可見,所謂的自媒體是否有資格參與人類最重要的傳播活動之一——新聞傳播都尚無定論,更遑論什么“自媒體時代”。
(二)自媒體與新聞專業主義的沖突
新聞專業主義,是指新聞從業人員所持有的一種職業意識形態,具體表現為新聞從業人員所應遵循的一系列行為準則。新聞專業主義源自于1923年美國報紙編輯協會的《新聞界信條》(Canons of Journalism),成熟于1947年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在其報告《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On Freedom of the Press,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中提出的新聞業的基本標準。它已成為被多數國家業界、學界和社會廣泛接受的新聞傳播的基石。
新聞專業主義準則的版本多種多樣,但其最核心的理念有三:一是新聞的客觀性;二是新聞自由;三是媒體的社會責任。自媒體與這些核心理念同樣格格不入。
1.自媒體在客觀性上的無能為力。客觀性是新聞專業主義的核心理念,也是新聞傳播的底線。新聞專業主義對客觀性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真實、真切,不僅要求準確地反映新聞事實,而且要求在新聞的制作和傳播過程中嚴格區分客觀事實和制作者個人或者機構的觀點,正如西奧多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所言:“傳媒必須準確,不能撒謊……必須清楚事實就是事實,觀點就是觀點。[6]”二是全面、平衡,即公正地向受眾展示新聞事實的全貌。
在傳播實踐中,傳統的紙媒、廣播、電視等媒體,為了確保新聞的客觀性,不僅培養起一支訓練有素的采編團隊,而且形成了一整套嚴密的制度,建立了嚴格的核實糾錯機制,對新聞由制作到傳播的全過程進行把關。在這方面,自媒體先天不足。作為個人,即便具備了較高的新聞素養,也無力建立起完備、有效的核實糾錯把關機制,新聞制作和傳播過程中的錯訛和有失公正無法限制在最低限度。更何況絕大多數的自媒體操控者不具備起碼的新聞素養,甚或根本不知道客觀公正為何物。這樣的自媒體遭到新聞專業主義的拒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和客觀性緊密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媒體的公信力。傳統媒體因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新聞的客觀性而在受眾中擁有相當的公信力,因而也保證了新聞傳播的效果;自媒體因無法保證新聞的客觀性而不具備起碼的公信力,其傳播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自媒體對新聞自由的濫用。新聞自由是新聞專業主義的理論基石。新聞專業主義崇尚新聞自由,但同時認為這種自由必須是有限制的。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在《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別強調,“完全的自由和絕對的自由是沒有的”,“缺少限制的自由只是一種幻想”。
法律法規和一般社會倫理是新聞自由的邊界,突破了這一邊界就是對新聞自由的濫用。需要指出的是,新聞的客觀性原則有時會成為濫用新聞自由的借口。在最近的幾次災難報道中,個別記者片面追求新聞的客觀性,做出了不少有違社會倫理的行為,或影響了救災工作,或直接對受災者造成二次傷害,以致業內人士痛斥:把緊張、嚴肅、悲痛交織的災難現場,直弄成媒體狂歡的大秀臺。
濫用新聞自由不獨存在于自媒體,傳統媒體也有同樣的現象。但不可否認的是,由個體性和隨意性的特征決定,自媒體存在著更普遍、更嚴重的新聞自由濫用現象。一些自媒體操控者打著客觀性或者新聞自由的幌子,肆意踐踏他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出現了專業的“網絡水軍”、“網絡打手”等負面勢力,更加重了濫用新聞自由現象對社會和受眾的危害。
3.自媒體對社會責任的漠視。社會責任原則是對新聞自由的矯正、限制與保護,也是新聞專業主義能被社會和業界廣泛接受的重要理由。事實上,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理所當然的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自由和責任相伴相隨。自由使媒體能夠更充分地發揮自身功能;責任使媒體不至于濫用自由而更具生命力。
媒體承擔社會責任要有高度自覺的責任意識。這種責任意識一方面來自于媒體的內部建設,另一方面來自于社會公眾和管理部門的監督。而這些恰恰是自媒體最缺乏的。零門檻使得社會公眾一窩蜂地集聚在自媒體下,其間就難免良莠不齊。同時,海量的自媒體平臺、海量的信息、瞬間的傳播速度,使得公眾和管理部門的監督因無能為力而形同虛設,給自媒體逃避社會責任留下了巨大的空間。
媒體承擔社會責任要有足夠的責任能力。傳統媒體以整個單位的人力、物力和信譽作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和保障,這些保障條件同樣是自媒體不具備的。加之自媒體操控者虛擬的網絡身份,使得社會難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責任追償機制,以至于自媒體可以一方面擁有濫用新聞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和服務社會的責任。
總之,自媒體因與新聞專業主義格格不入而在新聞傳播領域受到限制。但這一事實并沒有引起業界和學界足夠的重視。相反,有人在盲目地歡呼“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甚至在不切實際地夸大自媒體對新聞專業主義的顛覆。需知基石的坍塌意味著大廈將傾,客觀性、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諸原則被顛覆,新聞必將死亡。
三、結 論
所謂的自媒體,其實就是一個信息平臺,其主要功能是交流和娛樂,它以自主、快捷等優勢給大眾傳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因其不能保證新聞的客觀性、較多濫用新聞自由和對社會責任的漠視等缺陷,無力進行新聞生產,更不可能真正入主新聞傳播領域而開創一個“自媒體時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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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范文5
以“民生為本”,捕捉群眾需求,體現了新聞的“重要性”
當前我國社會結構變化快,人們的利益分化格局開始形成。具體表現為社會各個階層分化,利益主體出現了分類。這些不同的利益主體都有著自我利益訴求。就如孫立平說的:“市場經濟體制逐步替代再分配體制成為中國主導性的經濟整合機制,利益分化的過程開始,利益的主體也越來越多元化。因此,中國開始進入利益或利益博弈的時代?!雹俑鱾€利益主體在現代社會都有自己的利益主張,都有自己的喜怒哀樂要表達。
大眾媒體在社會中起著監測社會環境和協調社會的作用。因此,反映社會各個階層人群的意見,傳遞不同主體的心聲,特別是來自社會底層的呼聲,是大眾媒體的基本職責。但是,當前我國的一些媒體為了迎合廣告商,片面追求發行量或收視(聽)率,眼睛只盯著城市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即使報道邊緣化的人群,也是以一種娛樂化的心態來報道。
“新聞記者是社會信息的傳播人,他們在傳播各種信息時,實際上是在描繪典型社會圖景,現代人實際上是通過記者提供的這種典型社會圖景認識社會的?!雹凇白咿D改”號召新聞工作者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階層中,發現社會各階層人群的快樂和煩惱,真正地捕捉各種不同的需求,把脈社會訴求,關注民生,在新聞報道中以“民生為本”。而這樣來自社會中的,切實反映社會需求的新聞,往往就是社會中的重點新聞、焦點新聞、難點新聞,也是具有重要性的新聞。
報道百姓身邊的人和事,摸準新聞接近性的觸點
新聞接近性是指報道的新聞在利益上、地理上或心理上接近受眾。這要求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以受眾為出發點來報道,善于把握受眾的興趣點,觸及受眾的內心,引起共鳴,使作品產生良好的傳播效果。
當然,對于同一件新聞作品,在傳播給不同的人或不同的群體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價值判斷。特別是我國當前社會分化明顯,階層意識逐漸明晰,各個群體的關注點和興趣點出現差異。雖然是這樣,但新聞作品的價值判斷標準在整個社會還是可以統一的。“社會實際生活中表現出的價值同一性,有力地說明不同層次的主體有著共同的新聞價值需求,新聞傳播媒體必須注意發現這些共同的需求對象,這樣才能把一定的媒體塑造成為有廣泛影響力的媒體。”③當前我國社會還主要以一般的普通大眾為主體成員,這些人的興趣點和利益點成為主要的新聞價值判斷基礎,因此把握一般社會大眾的社會心理和利益關注點,成為記者做好報道的關鍵。
但是,現實中我國一些媒體考評機制只強調量化考核標準,媒體人就像現代工廠中計件獲取報酬的工人一樣來采編新聞。一些記者特別是年輕記者,不愿意花工夫到基層觀察和體驗百姓生活,他們很多時候是懷著“他者”的心態來報道普通大眾,而無法傾聽老百姓的心聲,報道出來的新聞也往往無法貼近百姓。
“走轉改”活動要求記者思考“依靠誰”、“我是誰”和“為了誰”的問題,切切實實深入基層,抓取反映時代意義的具有新聞價值的“活魚”。而這些新聞反映的人物和事件又往往是百姓身邊的典型,是大家看得見、摸得著的事情,感同身受,因此受到的啟迪大,收獲也大。這些報道也往往能引起大的社會反響,提高新聞的傳播效果,提升新聞媒體的社會影響力。
提升新聞的感染力,不僅傳遞“信息”,而且傳遞“感情”
新聞傳播是對人的傳播,所有的信息傳播都要面臨兩個方面的考問:一方面,報道的事實是否為受眾所認可,受眾要對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判斷;另一方面,報道的新聞事實是否在價值上得到受眾的認同,情感上得到共鳴,這是受眾對新聞報道相對比較高層次的要求?!皞鞑ブ黧w對事實情態信息的反映是新聞反映自身的要求,對自己情感傾向的表現則更多的是為了感染接受主體,讓他們在情感的認同中接受新聞文本,從而實現文本的傳播價值?!雹芩哉f,事實信息的傳遞和情感信息的傳遞都是新聞報道的責任。新聞的使命并非僅僅向人們傳遞信息,它還要努力反映對人的命運、發展、快樂和幸福的關懷,新聞會影響社會和人生。因此,從表面上看,新聞就是告訴受眾一個人、一個事件、一個觀點,而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人的愉悅幸福和社會的美好?!霸谕ǔG闆r下,一個新聞客體到底價值如何,最終是以它對社會主體的實際效應來衡量的,是否有利于社會主體的完善和發展是評價客體價值的根本標準?!雹葸@樣來看,新聞報道作為敘事作品,既有客觀的事實記錄,也有情感的傳遞和表達。
在當今媒體趨向娛樂化的時代,媒體傳播的信息內容要適應受眾接受趣味的變化。新聞報道在追求真和善的同時,也要發揮美的效應,使報道中的情感審美得到充分展現。記者在采訪中要積累大量感人的細節,對事實有深度的了解,在寫作中發掘出事實中蘊藏的真摯感人的內涵,從而寫出感情真摯、具有審美價值的新聞作品。
在“走轉改”活動中,許多報道從具體事件入手,采用講故事的方法,抓取人物或事件細節,在敘述事件的過程中來突出人物的精神和思想面貌,這樣的報道故事感人、可讀性強,往往能夠深深打動受眾。
挖掘深度信息,提高新聞的信息含量
在報道中,記者要善于對新聞事實進行選擇和判斷。一些事實有更加深層的意義,需要記者進一步深入挖掘,把事件內在的意義呈現出來。對事實中新聞價值的發現,一般首先是發現社會生活中“發生了什么事”;而對事實進行新聞價值的深度開掘,則要對事實的意義、原因等方面進行探尋、深思?!靶侣剝r值為某些事實所固有,無法人為增刪;但記者可以通過開挖、發掘,達到對與事實相關的未知領域的更多認知,或者達到對事實新聞價值認識的較高水準。這是前面所說的發現的進一步延伸,也是在更高層次上尋求發現。是否進行開掘,是否具有開掘的功力,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記者把握事實的新聞價值所能達到的境界?!雹藿涍^記者對事件意義、原因或發展趨勢的展望,使事件的新聞價值得到提升。
經典的作品往往來自對社會的深入觀察和思考,而這要求記者深入到社會底層調查研究?!白咿D改”活動通過各種機制鼓勵記者深入基層,深入社會各個層面,不僅報道出新聞的“事態信息”,而且發掘出“情態信息”,并在報道中呈現或隱含“意態信息”。這樣能使受眾在接受作品時有更多的收獲和啟發,同時也能夠鍛煉出更富有思想和見解的采編人才隊伍。
【本文為2011年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海南居民媒介使用及對國際旅游島建設的認同”(項目編號:HNSK11-52)研究成果之一】
注釋:
①孫立平:《利益關系形成與社會結構變遷》[J],《社會》,2008年第3期
②程世壽 劉潔:《現代新聞傳播學》[M],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頁
③⑤楊保軍:《試論新聞價值構成的多項性和層次性》[J],《國際新聞界》,2002年第4期
④楊保軍:《論新聞價值實現的層次性》[J],《國際新聞界》,2002年第6期
新聞傳播活動的主體范文6
長期以來,民生新聞作為老百姓傾訴民生,發表民意,表達民心的溝通平臺,一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因素。
凡從事新聞傳播事業及其研究人員都知道,新聞是一個電視臺的立臺之本,是報社的立社之源,其重要性猶如我國執政黨的地位。一個電視臺的欄目收視高低,關鍵在于新聞的數量與質量能否使百姓及時地獲得和了解更多有用的信息。在中國,新聞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是政府機構與百姓之間加強溝通與監督的橋梁,所以,新聞被賦予了一種崇高而神圣的使命。尤其是民生新聞,最能夠貼近百姓生活,反映民眾疾苦,最能夠解決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難,無論是在物質還是在其精神層面,使百姓的生活都能夠擁有一定的保障。
那么,民生新聞是如何產生的呢?在現代社會中,在民主與法制共同主宰的今天,人們注重打造自己的生活,更重視其生活質量,對于一些在生活中出現的問題,更多地想要表達自己的話語權和維護切身的利益,更注重民主的協調作用。市民階層便開始爭取自身的話語權,使得民生與大眾傳播媒介的有效結合變得勢在必行。于是,便出現了“民生新聞”這一概念。
目前,在業界和學界對于“民生新聞”的內涵,眾說紛紜,各抒己見,且尚暫無定論。我個人認為民生新聞是對普通民眾變化的、新近發生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狀態以及享有相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事實的報道,在題材選擇、報道立場、價值取向上的從平民角度為出發點,報道民眾自己的故事,讓民眾在新聞報道中掌控自己的話語權,通過先進的傳播載體為媒介進行傳播,從而提高新聞的時效性和互動性,實現較高、良好的傳播效果,進而有利于構筑循環式的互動反饋機制。
民生新聞的傳播主體可理解成為傳播者,是傳播活動的發起人和傳播內容的發起者,是位于傳播起點的個人、組織、社會的混合體。由此可見民生新聞傳播主體的多元化,正是這種傳播主體的多元化,決定著民生新聞傳播活動的存在與發展,而且決定著新聞、信息內容傳播的質量和數量、流向和流量,決定著傳播內容對人類社會的作用和影響。無論是什么樣的傳播者,傳播何種傳播內容,最終都會形成一種強烈的社會傳播效果,然而根據傳播者不同的角色來看,所產生的傳播效果大小、強弱各有不同,從事新聞的專業傳播者,在社會上的傳播影響力較強,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可信性、悅目性等,便于同百姓間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反饋機制,民生新聞正好驗證了這一點,最重要的是拉近了與普通民眾間的社會距離感,強化了傳播者彼此間的溝通性。
民生新聞所涉及的百姓生活面較廣,從民生新聞的基本內容層面來看,包括物質層面、精神層面、社會層面、情感層面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內容,使得民生新聞擁有較廣泛的受眾群體。受眾,就是接受信息的人,在傳播活動中,受眾可以只有一個人,也可以只有幾個人或成千上萬億人,也可以是一國、一代的人,更可以是全球幾代的人。由此可見,民生新聞受眾的龐大性,正是這種眾多的眼睛關注著民生新聞,使民生新聞在眾多的視線中慢慢地成長與壯大,同時也反作用于廣大的受眾,不斷地適應民眾的觀看喜好和收看習慣。對于民生新聞的受眾,不但要達到他們對社會上各種信息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受眾有些時候還想要參與到社會傳播活動中,即受眾互動。
從民生新聞的關注面來看,擁有豐富和深層的意義,包括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各種元素,民主與法制、公平和正義、誠信與友愛、建立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百姓甚至是底層民眾民聲、民心、民意。種種的層面和要素都反映了民眾在生活中遇到的疾苦和困難,百姓同時也需要這樣的一個第三方平臺來幫助和解決這些問題。同時,對于政府工作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建設性和溝通性作用。民生新聞正是以“平民視角、民生內容、民本取向”為出發點,始終堅持以民為本的思想理念,引領著社會大眾的輿論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