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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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作用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作用范文1

關鍵詞: 救助基金;強制保險;救助范圍

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簡述

2004實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要設立此項制度,在隨后2006年實施的保險條例進一步對救助基金的墊付范圍、資金來源以及相關管理辦法的制定部門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2009年,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等部門又聯合了具體試行辦法,該《辦法》中對救助基金籌集,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責任等進一步做出了詳細規定,至此該項制度在我國逐漸建立并完善起來。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從所收取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或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建立起來的,用于搶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身體傷害之人或支付死者喪葬費的基金。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通過法條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此項制度是由法律設立的在事故賠償責任人之外,對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員給予的一種公益性質的人道救助。

該項制度的建立有其現實必要性,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機動車擁有量也不斷增加,與之伴隨的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死亡事件也日益成為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賠償數字往往是較大數額,并且由于我國交通安全所面臨的極端嚴峻的形勢,需要我們不斷的完善好受害人的救助等工作,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最大程度的獲得救濟。這就需要在依靠強制責任保險的同時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該制度作為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國家公益基金,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期救助和后續處理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通過對救助基金的行使挽救了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彌補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的弊端。并且通過該項制度的實施能夠使事故受害者及時得到救治,充分發揮救助基金社會保障的功能。此項制度的建立也從側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以人為本的重要特色。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特點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我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的兩大基本制度,共同承擔著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保障。因此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特點,需要對比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出。我國設立此項制度是為了彌補強制保險在救助事故受害者時的不足,通過降低受害者因無法獲得強制保險而無法進行救治的風險,從而對受害者起到保障作用。同時也使交通事故身亡者的后事能獲得及時料理,傷者的搶救費用能獲得及時的落實。

通過對比機動車強制保險,可以看出社會救助基金向交通事故受害者履行義務的基礎兩者是有所不同的,強制保險中保險人是在履行保險合同的要求,而后者是國家出于保護受害人的公共政策目的,為彌補強制保險制度的不足,通過立法創立的對事故受害者給予的貨幣性質的救急和服務,是一種補充性的。所以其支付救助基金并不是履行某種合同義務,而是出于對受害者人權保護的角度而進行的社會救助。

對于保障的范圍而言,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圍要小于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的。救助基金僅對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進行墊付。而強制保險則對事故受害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只要在其責任限額內就都予以賠償,不僅僅只是人身傷亡的賠償。此外在兩者支付的數額限制方面,強制保險對于支付金額要求做了必要的上限限制,只在其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墊付卻沒有金額的限制。

對于追償權行使范圍而言, 強制保險的保險人追償權的行使只限于當其在責任限額內給付了搶救費用后,同時滿足追償的特定的情形下,才能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而作為墊付的救助基金,所墊付的款項理論上是要全額追償回來的,對于追償權的行使只要原本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的都可以追償,比如:向保險公司或者肇事駕駛員進行追償。并且該項制度與其他形式的社會救助的不同還在于其在形式上不包括實物等救助形式,其是以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救助,其實質上是公益性質的救助。

二、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問題及完善

(一)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之問題及完善

2009年出臺的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只是籠統的規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但是具體該如何設置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是行政機構還是非行政機構?該辦法并沒有具體化,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不知道向哪個機構求救。由于未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做統一的規定,各省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置也不統一,如河北省在救助基金管理部門設定在交管局,甘肅省則將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設定在財政部門,這樣不利于救助基金的統籌和監管。為了避免以上情形的出現,筆者認為可以在國家設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基礎上,分別在各地方成立專門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各自轄區的上一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對接,專門負責和協調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同時對于基金管理機構的定位應于明確,以便其在對于救助基金的追償過程中可以更加方便的參與訴訟。

(二)救助基金運作的之問題及完善

本文闡述救助基金的運作包括前期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以及后期救助基金的運作等。盡管相關法律對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作了具體的規定,例如包括一定比例的強制保險的保險費;未按照規定投保的罰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孽息等,但是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增發,上述的資金來源渠道可能已無法滿足對受害者救助的現實需要,因此需要在基金的來源渠道上進行拓寬。結合救助基金本身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可以在已有的來源渠道上進行拓寬:(1)可以將社會救助基金納入到財政預算中。使政府運用財政手段對社會救助基金給予支持,是因為救助基金救助的也都是社會弱勢群體,救助基金自身也具有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應該把政府財政納入社會救助基金。(2)社會救助基金也應該吸納社會捐助,把社會捐助的資金用來幫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同時也應該對社會救助基金如何接受社會捐助,捐助的具體要求,及捐助后的款項的應用進行合理的規范。

在救助基金的運作方面,在支付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金后,對于剩下的救助資金可以參照目前國家社保基金等公益基金的運作模式,聘請專業經營機構,在確?;鹂傮w運行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對其進行市場化運作,實現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同時,健全完善對基金運作的監督管理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對基金的管理、運作實行全程、全方位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1]孔光信.《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運用》[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張新寶、陳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理解與適用》[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1版.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釋義》編寫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釋義》[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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