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1
一、工作目標
(一)確保藥品生產企業各級人員接受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培訓,能勝任相應崗位的工作;
(二)確保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合法,并且經本企業按規定標準檢驗合格后用于藥品生產;
(三)確保藥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處方及工藝生產藥品;
(四)確保藥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藥品按法定藥品標準檢驗合格,并經審核放行后才上市;
(五)監督藥品生產企業依法監測并報告本企業生產的藥品的不良反應。
二、進一步明確藥品生產各主要環節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本企業的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
1.建立本企業的培訓管理規程,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培訓工作;
2.制訂年度培訓考核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3.對企業負責人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每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藥品管理法規、《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MP)及企業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培訓;
4.對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GMP管理規程、專業技術知識、職業道德以及企業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培訓;
5.對企業各崗位操作人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3次的GMP、專業技術知識、崗位操作規程以及企業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培訓。
(七)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物料、藥品生產、質量保證、質量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五個關鍵環節的管理人員的職責。
(八)物料管理負責人(是指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物料管理工作經驗,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全面負責物料管理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供應商檔案管理;
2.負責從經過審計合格的供應商采購物料;
3.負責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驗收管理;
4.負責所接收物料按規定申請檢驗的管理;
5.負責物料及成品經檢驗合格后入庫的管理;
6.負責對在庫的物料及成品的管理;
7.負責在庫不合格的包裝材料、原輔料及成品的管理;
8.監督倉庫管理人員向生產部門發放經檢驗合格的包裝材料及原輔料,向銷售部門發放合格成品。
9.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九)生產部門負責人(是指具有醫藥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從事藥品生產管理5年以上工作經驗,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全面負責藥品生產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監督生產部門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崗位標準操作規程;
2.負責進入潔凈區的物料的管理;
3.負責生產設備的使用記錄管理;
4.負責生產廠房及設備的狀態標志管理;
5.負責執行經過批準的處方及工藝;
6.產品批號管理;
7.負責生產廠房、設備、容器及潔具的清潔衛生管理;
8.負責中間產品的儲存管理;
9.負責生產全過程的管理;
10.配合質量管理部門完成驗證及再驗證工作;
11.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指具有醫藥或者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從事藥品質量管理5年以上工作經驗,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對質量檢驗人員和質量保證人員履行職責及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2.負責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檢驗管理;
3.每年組織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審計,如變更或新增主要原輔料供應商,必須進行現場審計,并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負責藥品批生產記錄的審核;
5.批準產品放行;
6.每季度對質量保證及檢驗情況進行分析;
7.組織驗證方案的起草及審核;
8.至少每年對本企業生產品種進行一次質量回顧性分析;
9.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一)質量檢驗人員(QC,是指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藥品監督部門及本企業培訓考核合格,負責本企業藥品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收樣、留樣及檢驗;
2.檢驗儀器設備及玻璃儀器的管理;
3.檢驗試劑、試液、培養基、菌種、標準品及標準溶液的管理;
4.留樣觀察及穩定性實驗;
6.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二)質量保證人員(QA,是指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藥品監督部門及本企業培訓考核合格,負責本企業藥品保證工作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取樣;
2.組織藥品質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定期對管理文件、標準操作規程的審核和修訂;
3.生產過程的現場監控;
4.根據企業規定的周期,起草并實施再驗證工作方案;
5.會同本企業規定的其他部門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審計;
6.用戶投訴的處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
7.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對本企業執行GMP的情況進行自檢;
8.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三)企業負責人(是指獲得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藥品生產企業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生產及質量管理)應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在本企業執行國家藥品監管法律法規;
2.組織企業內部各個管理部門執行本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
3.確保本企業的各部門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崗位職責;
4.每半年召開本企業藥品質量分析會,對半年內所生產的藥品質量進行分析,分析內容至少包括原輔料的供應及檢驗情況,藥品生產工藝執行情況,中間品及成品檢驗情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上報情況等;
5.負責組織對藥監部門或企業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6.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在藥品生產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
2.負責在本企業執行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3.對本企業違反藥品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五)上述各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離開崗位超過5個工作日時,應書面委托其他人員履行其管理職責。
(十六)企業應建立確保各級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的機制。
三、定期上報藥品生產管理情況,及時告知變更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應按GMP的要求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并在完成自查之后10天內形成自查報告,經企業負責人簽署后報市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自查報告至少包括自查的組織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
(十八)藥品生產企業應定期向市藥品監管部門報送其藥品生產的品種、批號、數量及檢驗等情況:注射劑生產企業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個月情況;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的情況。
(十九)藥品生產企業應監測本企業生產藥品的不良反應,除需要立即上報的新的及嚴重的不良反應病例外,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上報季度匯總情況,未收到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須提交零報告。
(二十)藥品生產企業有以下情形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
1.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并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
2.變更企業的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并經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備案的;
3.變更藥品生產企業的物料、生產及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的;
4.改變藥品生產企業的廠房布局、生產工藝和關鍵生產設備,并已按規定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的;
5.變更原料供應商經本企業審計合格同意,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
(二十一)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進行藥品檢驗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
(二十二)企業應對所有藥品生產過程的關鍵環節實行臺帳式管理,建立各個品種的關鍵質量控制點臺帳,各崗位操作人員嚴格按規程操作,質量管理人員對各崗位執行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情況進行審核,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對所有品種的關鍵質量控制點情況進行檢查。
(二十三)企業若發現其生產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可能影響生產藥品質量的,必須立即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二十四)藥品生產企業需全廠連續停產3個月以上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告知內容至少包括停產原因、停產時間、計劃恢復生產時間、停產期間的生產車間及設備管理措施等。
四、加強藥品生產的行政監督
(二十五)市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加強對藥品生產關鍵環節的管理,采取行政監督及技術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企業執行下列內容的監管:
1.執行本指導意見,履行報告、備案義務的情況;
2.原料及主要輔料的合法合格性及儲存管理情況;
3.執行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處方及工藝的情況;
4.關鍵質量控制點臺帳式管理情況;
5.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對成品進行檢驗的情況;
6.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情況。
(二十六)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并進行考核;
(二*)市藥品監管部門可通過政務網站、行業年度會議或其他方式,對存在以下行為的企業進行通報:
1.因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2.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的;
3.未及時報送自查報告的;
4.未及時告知按本規定要求必須告知事項的;
5.對生產工藝關鍵參數未實行臺帳管理的;
6.未及時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情況的;
7.未按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上報其他應報事項的。
(二十八)市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情況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質量安全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實施分類監管。
(二十九)市藥品監管部門可對存在以下情況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約談:
1.新開辦的;
2.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及質量負責人的;
3.因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4.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較多的;
5.其他情況有必要約談的。
(三十)市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中發現藥品生產企業存在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將依法進行查處。
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問題;要點
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公共衛生的發展需求日益增加,為保障人們的健康,我國加大了預防和控制烈性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相關研究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尤其是2003年SARS疫情的暴發,新建了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該實驗室不僅符合國際標準,還能安全、有效的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動物實驗,是集研究、檢測和診斷為一體的安全技術平臺。目前,實驗室研究人員感染病原體事件相繼發生,嚴重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并造成了一定的財產和經濟損失[1]。因此,社會各界越來越重視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并將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作為促進公共衛生事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1 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概析
動物安全實驗室是一種生物安全實驗室,具有物理防護能力,能通過防護屏障和管理措施,有效避免或控制因研究致病微生物感染靈長類動物實驗所產生的危害,并達到生物安全要求[2]。在動物安全實驗室中,導致動物實驗生物危害的因素主要有三種,即動物性氣溶膠、共患病及實驗室獲得性疾病感染,根據這些因素的傳播途徑、危害程度及是否能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進行預防和治療,可將研究感染動物的動物實驗室分為ABSL-1~4級。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指的是ABSL-3、ABSL-4實驗室,該類實驗室安全防護措施要求高于ABSL-1、ABSL-2實驗室,而且必須嚴格設計實驗室,并配備高技術設施和設備,以及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感染動物研究。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詳細規定,ABSL-3實驗室的功能主要是研究因呼吸感染導致嚴重或致死疾病,但可進行有效預防和治療的致病微生物感染動物實驗;ABSL-4實驗室的功能主要是研究因氣溶膠傳播或不明原因傳播導致,且尚無法有效預防和治療的高致病性微生物感染動物實驗。
2 目前我國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工作人員專業素質低 近年來,我國明確要求了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該管理涉及多個學科與領域知識,如病原微生物、動物學、管理學等[3]。由于我國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建設起步晚、規模小、條件差,使得該實驗室相關工作人員專業素質低,且缺乏專業培訓,以致難以有效、有序、順利的研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動物。導致實驗室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低的主要原因有:生物安全意識和自覺性薄弱;未系統培訓專業操作規程和技能;未系統學習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方面知識;未加強學習基礎理論
知識。
2.2 生物安全管理法規制度尚未完善 2003年SARS疫情的暴發,體現了我國缺乏具有權威性的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管理法規制度,而且各實驗室也尚未完善具體的管理制度。近年來,雖然我國根據國際形勢出臺了系列法規制度,利用法律在一定程度的事規范了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的設計、設備配置、管理等,使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逐漸法制化,但仍需進一步加強完善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規制度,以利于提高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并使實驗室安全管理和生物安全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從而切實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
3 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點
3.1 提高工作人員專業素質 加強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系統培訓,可提高其專業素質,深入了解實驗室感染的危害,自覺遵守生物安全規范制度,有效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的發生,具體的專業系統培訓為:(1)根據實驗室感染動物實驗研究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性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培訓方案,以各種形式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國家相關法規制度、技術規范,如講座、交流會等,以及時掌握最新知識。(2)定期組織生物安全知識培訓,系統規范的進行心理、感染預防、防護裝備使用、事故預防處理等專業培訓,為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有效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必須重點培訓如何使用安全防護裝備[4]。
3.2 嚴格管理實驗室設備設施 設備設施等硬件是確保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順利開展實驗活動的關鍵,所以應加強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具體為:按照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相關規范要求,并以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為原則,制定具體的設備設施管理、使用、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有效的控制實驗室飼養設施、研究設備設施等的使用;建立并實時更新設備設施檔案,詳細記錄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安排經驗豐富、技術能力強的專業人人員定期檢測、維護實驗室設備設施,有效控制設備設施狀態,使其能正常運行,以免危害相關工作人員、周圍環境,并在確保實驗室安全的同時,實現實驗室作用的最大發揮。
3.3 建立完善生物風險評估體系 參照國家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如《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評估病原微生物感染動物實驗研究時可能產生的危害,并有針對性地進行實驗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建立完善生物風險評估體系。生物風險評估體系主要包括:(1)根據實驗室研究活動相關動物的特點,如感染、飼養,注重消毒處理相關設備設施、儀器。(2)檢測驗證相關研究活動的生物和物理性質,合理分類收集、處理即排放實驗產生的“三廢”(即廢氣、廢液、固廢),盡可能避免或減小危害
環境。
3.4 建立完善實驗室后勤保障體系
建立完善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后勤保障體系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包含人員、物資、安全保衛等在內的后期保障機構,合理招聘、培訓及管理實驗室所需人員,使其能進行動物實驗研究,且具備符合實驗室要求的生物安全管理知識。(2)集中管理實驗室活動記錄,嚴格按照檔案要求收集、整理、立卷、歸檔這些記錄,以保障實驗室記錄的科學性、完整性、有效性。(3)合理采購和管理實驗室防護、消毒用品等物質,切實保障實驗研究所需設備設施、儀器等用品。(4)建立完善實驗室安全保衛、消防安全管理、控制管治等制度。
4 小結
綜上所述,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順利開展研究活動的關鍵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但目前我國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工作人員專業素質低、生物安全管理法規制度尚未完善等問題。為保障實驗室研究活動的順利開展,必須安全管理高級別動物安全實驗室,不斷提高工作人員專業素質,嚴格管理實驗室設備設施,建立完善生物風險評估體系,建立完善實驗室后勤保障體系,從而有效預防和控制實驗室生物安全危害的發生,保障相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生命
安全。
參考文獻
[1] 陸兵,李京京,程洪亮,黃培堂.我國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現狀[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12,31(01):192-196.
[2] 范萍,鄧桂超,梁炎,陳松.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管理與應用[J].國際檢驗醫學雜志,2008,29(12):1049-1050.
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藥品檢驗;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措施
【Abstract】drug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is the drug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alyzes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drug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the deficiency, the paper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drug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measures
應急管理是人類正面地、主動地去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包括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等,其管理體系隨著人類對自然規律研究的不斷深入而逐漸完善。包括假劣藥及藥品不良反應導致的藥害事件在內的藥品安全突發安全事件是當前公共衛生管理面臨的重要問題。為必須加強藥品檢驗系統的應急管理建設來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建立一套立體化、全方位、綜合性、多層次的應急管理體系,準確透明的信息體系,有效運行的檢測、預防、監督體系,儲備充足的物資保障體系,剛性保障的法律體系,科學先進的評估體系。下面著重探討如何加強藥品檢驗系統中的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1 藥品安全應急管理的經驗
我國密切關注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經多年發展,已初步形成以法制、體制、機制以及預案為基礎的立體體系網,在以后的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大眾的利益。我們從中總結了以下幾方面經驗:1、法律方面,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為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法律依據;2方面,國家及省市市縣三級相繼頒布了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等其他諸多方面也做了探索。目前,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處在快速發展時期。但是當面對突發性藥害問題時,仍沒有妥善的應對策略。這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2 藥品安全應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突發事件響應速度和快速決策能力不足 應急管理的基本準則是快速響應,它直接影響應急管理成效。目前還有許多因素影響藥害事件的處理,如指揮不協調、指令不暢通、響應不一致等。
2.2 應急管理資金投入不足 只有在得到資金上的保障才能最終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機制。由于資金不足,政府財政支付只能應對少數突發事件,無法應對所有的危機。所以,要想有所突破,必須解決資金問題。
2.3應急培訓工作開展不夠充分 應急預案體系的建立和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開展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扎實落實各預案才能有條不紊的推進應急管理培訓工作。
2.4風險評估機制缺乏 風險評估機制對遏制要害事件的發生能夠發揮積極的預警作用。雖然我國的應急管理體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預警發面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2.5與公共輿論和媒體溝通不足 由于信息溝通不暢,往往發生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后,便會在社會上流傳不真實的信息,這樣無形中加劇了社會的恐慌。
3 加強藥品檢驗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措施
3.1 工作機構與職責 首先,成立一個由藥品檢驗機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部門科室負責人為組成成員的應急管理領導組織機構,一旦出現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由應急管理領導組織機構統一指揮,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通力合作,協作處理整個突發事件。
3.2 組織指揮體系 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指揮體系,在處理突發事件的級別和檢驗工作時,能及時的作出快速、高效的應對。該體系應由4部分組成:應急檢驗領導小組、專家技術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及應急檢驗工作小組,各小組之間,要明確工作職能,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務。
轉貼于
3.3 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套完善、有效的應急預案,主要涵蓋應急保障、監測預警、應急檢驗、信息通報、考核評估等5個方面——這是應急檢驗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只有在遵循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才能在實際的突發事件中,合理安排,有條不紊的應對。
3.4 應急信息報告 根據應急管理預案的相關規定,一旦接到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向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分合理利用3種方式:初報、續報及處理結果,進行匯報。一般而言,初報是在接到任務2小時內,通過電話,直接匯報任務的初步發展情況;續報是基本查清事件后,對事件的起因和進展做精確的書面或網路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向有關部門書面總結事件處理過程中所應對的策略、事件發展全過程及結果。
3.5 應急實驗室網絡 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公共衛生實驗室資源平臺,對各個部門和學科的資源做出整合,建立一個具有多維度、多領域的,能協調統一管理的綜合應急實驗室網絡平臺,應對復雜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此平臺,在平時,可以做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一旦出現突發藥害事件,就是應急處理平臺。應急實驗室網絡應吸收有資質的實驗室,完善整個平臺,提升實力,以便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有次序,有規劃的應對,為突發事件的解決提供有力的幫助。
3.6 后勤保障 后勤部門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設備信息數據庫系統,并保證應急器材和設備的供應以及搭建完備的實驗環境。在應急檢驗的第一時間,提供完備的設備信息,保證檢測的順暢進行。
3.7 培訓演練 由于應急檢驗有部門、人員多的特點,我們需要根據不同的對象和專業,制定配套的應急培訓。通過培訓,如:情景模擬、案例分析,讓相關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及技能,在相應培訓完結后,要對培訓給出相應的績效評估,如:知識的掌握、培訓滿意度等方面,并要通過書面和模擬等各種方法來檢測演練的實際效果。通過培訓和演練,使得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協調能力已經指揮能力得到提高。
3.8 總結評估 在處理完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組織專業人員,從應急準備、保障評估、應急處置措施評估以及處置等方面進行效果評估,并完成總結評估。通過對事件處理過程的總結評估,要總結經驗教訓,做的好的方面要繼續保持,做的不好的方面,要積極改進,找出問題所在,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應急處理預案,提高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4 結語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非常重要,是整個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其中,藥品應急檢驗工作有很強的突發性、緊急性、強制性,要求實驗室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檢測、鑒定,得到最后的精確結果,以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所以,我們要從工作和技術上加強管理,提高各類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
參考文獻
[1] 陳安,李銘祿,陳寧,等.現代應急管理的若干理論與實踐新思路[J].科技與社會,2008,23(6).
[2] 江德元.中國食藥安全應急初具輪廓,四塊“短板”待補[J].望,2010(6).
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獸醫實驗室是指隸屬于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并承擔動物疫病診斷、監測和檢測等任務的國家級區域獸醫實驗室、省級獸醫實驗室、地(市)級獸醫實驗室和縣(市)級獸醫實驗室。
第三條國家實行獸醫實驗室考核制度。獸醫實驗室經考核合格并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方可承擔動物疫病診斷、監測和檢測等任務。
獸醫實驗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該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診斷、監測和檢測等任務應當委托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獸醫實驗室承擔。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國家級區域獸醫實驗室和省級獸醫實驗室考核,具體工作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市)級獸醫實驗室和縣(市)級獸醫實驗室考核工作。
第五條獸醫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能力承擔本行政區域及授權范圍內的動物疫病診斷、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其它與動物防疫相關的技術工作,為動物防疫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二)實驗室建設符合獸醫實驗室建設標準,具有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實驗場所、儀器設備,且儀器設備配備率和完好率達到100%;
(三)具有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熟悉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得少于80%;
(四)從事動物疫病診斷、監測和檢測活動的人員參加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并培訓合格;
(五)建立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運行正常;
(六)近兩年內完成上級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診斷、監測和檢測任務;
(七)建立科學、合理的實驗室程序文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實驗室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實驗室記錄和檢測報告統一規范;
(八)建立健全實驗活動原始記錄,實驗檔案管理規范,整理成卷,統一歸檔。
第六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獸醫實驗室,可以向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獸醫實驗室考核。
第七條申請獸醫實驗室考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獸醫實驗室考核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近兩年年度業務工作總結;
(三)現行實驗室質量管理手冊;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名錄;
(五)實驗室平面布局圖;
(六)實驗室儀器設備清單和實驗室人員情況表;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現場考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在5日內補齊。
第九條現場考核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從獸醫實驗室管理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考核組負責。
專家考核組由3-5人組成。專家考核組應當制訂考核方案,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將考核時間、內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現場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一條現場考核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申請單位的工作匯報;
(二)現場檢查有關實驗室情況:
(三)查閱相關資料、檔案等;
(四)對實驗室人員進行理論考試和技術考核;
(五)隨機抽取所檢項目進行現場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樣檢測或者比對的方式進行,考查檢測流程、操作技能和檢測結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實驗室考核標準逐項考核。
第十二條在現場考核過程中,考核專家組應當詳細記錄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項,并進行評議匯總,全面、公正、客觀地撰寫考核報告,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當由專家考核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
評審意見分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類。
第十三條專家考核組應當在現場考核結束后10日內將評審意見和考核記錄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收到專家考核組評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考核建議,并報農業部審查。農業部應當在收到考核建議15日內作出考核結論。
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考核組評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考核結論。
第十五條對考核“合格”的獸醫實驗室,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的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
對需要“整改”的獸醫實驗室,申請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將整改報告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經再審查或者現場考核合格的,頒發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
對考核“不合格”的獸醫實驗室,應當在6個月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復評申請。
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原則上實行材料復評,必要時進行實地復核,提出最終考核意見。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考核合格的地(市)級和縣(市)級獸醫實驗室情況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八條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獸醫實驗室需要繼續承擔動物疫病診斷、監測、檢測等任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
第十九條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獸醫實驗室,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實驗室工作情況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獸醫實驗室,實驗室條件和實驗能力發生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
撤銷獸醫實驗室考核合格證的,應當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獸醫實驗室管理,對獸醫實驗室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高校;國有資產;固定資產;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2)29-7139-02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高校國有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按照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全部資產。包括高校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國家調撥給高校的國有固定資產,學校按國家規定在教育、科研、社會服務活動中利用組織收入形成的國有固定資產,學校接受捐贈以及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按其表現形態可劃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等。高校屬于國家財政投入的事業單位,其資產是高校教學與科研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高校國有資產刮泥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國家對高校的教育投資力度加大,直接導致了高校國有資產數量和種類的迅猛增加,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困難程度。
1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國有資產管理意識薄弱
高校資產一般由國家撥款和劃撥,在使用中不提折舊,也不計算盈虧,許多高校認為自己只需要承擔教學科研活動的任務,為了滿足教學科研的需要不斷向上級申請資金購置設備以滿足教學科研的需要,卻沒有認識到自己本身須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因此并不關注其所購設備的保養和有效的管理,許多貴重的儀器設備閑置浪費現象十分嚴重。
1.2 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專業管理人員
依照管理學的理論,管理最好只有一個主體,由一個主體牽頭,其他的部門給予配合,否則多頭管理必然導致管理體制上的混亂。高校資產本身性質很難界定,許多高校國有資產由后勤、設備、圖書、各院系共同管理,各部門各單位都是管理工作的主體,學校不能實現統籌管理和協調,使管理工作交叉重復,各部門在工作上相互推諉或相互制約,導致資產的重復購置情況嚴重。
機構上的不健全情況有待改善,同時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待進一步改進。高校屬于事業單位的性質,但是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國家教學科研活動的主要場所,跟一般的行政事業單位有所不同。但是當前國家對高校國有資產的管理只是參照國家一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規章制度而已,并沒有專門的針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這已不能滿足高校這種特殊事業單位的管理需求。各高校自身建立的資產管理制度是非常少,即使有也形同虛設,同時也缺乏必要的監督審核機制,導致管理上出現諸多漏洞。
高校還存在著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業務水平較低不能滿足正常的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問題。學校領導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長期不夠重視,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投入較少,一些學校甚至沒有形成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具體管理人員方面也是存著在學歷與綜合素質不高,所學專業與資產管理工作不相吻合,人員配置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1.3 對無形資產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中分為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杀嬲J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高校無形資產是高校綜合實力的一種體現,能夠為學校創造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長期以來,高校無形資產沒有得到高校應有的重視,致使無形資產流失情況嚴重。另一方面,高校的許多研究成果并沒有轉化為生產力,沒有推向社會實現其價值,這部分資產長期閑置存放,形成巨大的無形資產浪費。例如,高校的本身的品牌效應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許多高校尤其是名校如211工程、985工程的高校等并沒有把學校的名稱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管理,這導致一些單位個人盜用學校名譽謀取私利,侵害了國家的利益。
2 改進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2.1 強化國有資產管理意識
強化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是改進我國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最基本前提條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加強有賴于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各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以及學校廣大教職員工的鼎力支持。加強資產管理要求高校要改變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的思想,在資產管理工作中加強法制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力度,吸引各級領導干部和全體師生員工來關注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使廣大師生都參與到資產管理工作中來,樹立國有資產管理的主人翁意識。
2.2 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在學校統一領導下,實現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歸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結合。學校占有和管理、校內各二級單位使用管理,建立綜合管理、歸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責任制。各高校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依托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資產管理體系,使各項工作能有條不紊的進行,理順工作關系和思路,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范圍。要形成一個資產購置申請、審批、招標、采購、驗收、保管、使用、調撥、報廢等的完整流程。同時也要加強對資產管理的監督力度。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批高素質的資產管理人員來實現。因此必須加強資產管理隊伍建設,打造一支德才兼備,精明能干的隊伍。學校應重視國有資產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員的選拔考核程序,挑選適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有學歷、有能力、有專業的人員充實到國有資產管理隊伍中來。其次,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養,給管理人員提供參加培訓的機會,打造一支真正適應現代資產管理工作需要的隊伍,從而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2.3 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監管力度
當前我國沒有一個完整健全的高校無形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因此,高校只能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無形資產的管理制度,為學校的無形資產的保值增值保駕護航。
首先,高校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結合學校自身情況制定和完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其次,高校必須加強宣傳力度,使全體教職員工認識到無形資產存在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從思想上加強保護無形資產的意識。再次,必須加強國家對高校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對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力度,將高校的所有無形資產及時置于國家的法律保護之下。最后,高校實驗室的科研成果不能只存在于實驗室中,這些研究成果只有及時轉化為生產力才能真正實現無形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既有效地保護了高校國有資產,同時,還可以通過無形資產的收益來改善高校的教學科研環境。
2.4 資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高校資產管理手段及方式落后也是當前高校資產管理工作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落后的管理手段直接影響了資產管理的水平,因此資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也是迫在眉睫。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方面,多數是以單機版的形式存儲在一臺電腦中,不能實現數據的共享。資產管理部門應該充分利用學校的校園網資源,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利用網絡技術管理學校各部門的資產,關注資產的變化情況,實現資產的實時監控和資源共享,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信息化。
高校國有資產是高??沙掷m發展的物質基礎,是高校從事各項職能工作的物質保障,其管理工作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各高校的管理者要從本身實際出發,不斷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新方法,以實現國有資產的科學管理,促進高校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 潘岳.國有資產管理教程[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7.
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范文6
(一)負責參與編制本縣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核準及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縣企業發展局
(一)負責本縣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貫徹執行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縣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學校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縣公安局
(一)負責本縣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和考核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縣車輛注冊登記、年審和駕駛員年審換證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縣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絡,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行政許可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對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縣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筑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筑行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筑行業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本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貫徹執行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本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縣市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城市環衛、園林綠化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縣交通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并組織擬訂本縣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縣公路局、縣交通執法大隊、縣運輸管理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縣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城市水務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負責本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范、管理規范,指導全縣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縣畜牧局
(一)負責主管全縣動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足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獸醫醫政、獸藥(漁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縣農業局
(一)負責本縣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并配合交通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縣貿易局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縣衛生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縣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縣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縣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消費環節和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縣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縣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縣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縣質監和縣衛生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縣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植物檢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縣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和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一)負責本縣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事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縣旅游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旅游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檢查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縣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訂本縣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縣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在全縣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縣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縣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