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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資的實質范文1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8)03-0038-09
基于敏感性方面的考慮,國際貿易和投資協定一般將金融服務投資爭端交由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處理,以此確保東道國的金融監管主權得到充分的尊重。但近年來,由發達國家主導的部分投資與貿易協定卻開始將投資者―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ISDS”)的適用范圍擴張到金融服務投資領域,這意味著金融服務的投資者將有機會通過投資仲裁來挑戰東道國金融監管措施并借此獲得經濟賠償??缣窖蠡锇殛P系協定(“TPP”)就因系統性引入該項機制而遭到美國多位參眾議員的強烈反對,盡管最終美國選擇退出TPP,但余下11國仍然在原有基礎上推出了“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全面進步協定”(“CPTPP”),并完整保留了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一、 TPP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概覽
TPP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以TPP第十一章“金融服務”為基礎,同時部分吸收了第九章“投資”和第二十八章“爭端解決”中的內容。不同于純粹的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和國際投資仲裁,TPP在金融服務投資爭端中引入了兩項變革性的設計:在程序上,“審慎過濾器”的設置結合了國家協商與私力救濟;在實體主張上,新增的“最低待遇標準”給予投資者更廣泛的保護。
(一) “審慎例外”下兼顧國家協商與投資仲裁的程序設計
根據TPP第11.22條第2款的規定,一締約方的投資者可以直接根據第九章B節(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提交仲裁申請,質疑一項關于金融機構、市場或工具的管理或監督措施,但該權利并非不受限制。若東道國提出涉案金融監管措施構成“審慎例外”抗辯,那么仲裁程序必須經過爭端雙方所屬國主管機關的判定才能繼續進行。
所謂“審慎例外”是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緊密相關的一個概念。一般而言,一國對外國服務貿易的規制主要依賴于國內法規,雖然該類法規由于更具強制性與多樣性,很容易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但是就金融服務而言,卻很可能被認為是金融監管的妥當之舉。這種基于金融監管而作出的妥當考量,一般會被認定具有“審慎原因”可享有不受協定義務約束的豁免。根據TPP第11.11條“審慎例外”的規定,TPP不得阻止一締約方因審慎原因而采取或實施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保單持有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保護金融機構或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托責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系統的完整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
由于“審慎例外”有著極高的專業性和敏感性,TPP在設計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時引入了一項創新,即“審慎過濾器”(Prudential Filter)制度。若被申請人援引“審慎例外”作為抗辯,那么將自動適用“審慎過濾器”機制。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請求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所屬締約方的金融服務主管機關就是否及在何種程度上構成“審慎例外”的有效抗辯作出共同決定。該共同決定對仲裁庭具有拘束力,且仲裁庭作出的任何決定或裁決須與之保持一致。
在經過“金融審慎例外”的過濾判定之后,案件并非直接在仲裁庭開始審理,而是根據不同的結果轉入不同的程序。若主管機關未在收到被申請人書面請求后120天內作出決定,則被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屬締約方可根據第二十八章的國家間爭端解決條款請求成立專家組,審議“金融審慎例外”問題。若在該120天期限屆滿后10天內未有成立專家組的請求,仲裁庭才可以?理有關申請。也就是說,一旦在爭端中出現“審慎例外”的抗辯,投資者必須要經過國家政府間級別的交涉程序才能正式進入私力救濟的仲裁程序。
(二) 可提交仲裁的投資爭端范圍
雖然第九章B節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作為一個整體加入到第十一章,但并不意味著金融服務投資者可以完全依據第9.18條所列的投資爭端范圍提交仲裁申請。根據第11.2條第2款(b)項的規定,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僅在主張一締約方違反根據(a)項納入第十一章的第9.6條(最低待遇標準)、第9.7條(武裝沖突或內亂情況下的待遇)、第9.8條(征收與補償)、第9.9條(轉移)、第9.13條(特殊手續和信息要求)和第9.14(利益的拒絕給予)時才適用。其中,“最低待遇標準”的引入最為矚目。
所謂“最低待遇標準”(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指國際最低待遇標準。根據第11.2條第2款的指引,金融服務章節所引入的“最低待遇標準”來自于投資章節下的第9.6條。該條第1款規定“每一締約方應根據適用的習慣國際法原則給予涵蓋投資待遇,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護與安全?!庇捎凇肮焦觥焙汀俺浞直Wo與安全”是兩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有很大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各國基本只能在“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護與安全”的較低標準上達成一致,“最低待遇標準”將會成為最受締約國金融服務投資者歡迎的實體仲裁主張。
二、 TPP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局限性
(一) TPP“審慎例外”條款適用范圍有限
“審慎過濾器”運行的最基本前提是“審慎例外”條款的存在,然而TPP“審慎例外”本身就存在適用范圍方面的問題。從締約實踐上看,目前對于“審慎例外”的引入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將其納入金融服務章節,使其成為專門服務于金融服務章節的例外條款;另一種則是在適用于全協定的例外規定中加入該項條款。在具體適用時,后者的周延性更好,有利于東道國政府利用金融審慎例外來維護其在非金融領域的規制權。但TPP采取的是前一種做法,該做法帶來很大的隱患。當東道國所采取的金融審慎措施影響到非金融領域投資時,東道國能否援引“審慎例外”作為抗辯是不確定的。按照基本的法理,如果某項自由貿易協定將金融審慎例外規定在金融服務章節,該例外就只適用于金融服務范圍內,而諸如一項旨在穩定物價的宏觀金融政策則不能援引該例外證明其正當性。這就容易導致投資者繞過“審慎過濾器”,直接依據在非金融服務投資領域的損失來啟動針對金融監管措施的仲裁程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濫訴的風險。
(二) “審慎過濾器”機制的實行效果存疑
首先,TPP對金融服務自由化承諾所采取的否定式清單將無法提供足夠的政策空間來確保締約方行使金融監管權。在GATS模式下,各國承諾的金融服務自由化采用的是肯定式清單,開放程度相對較低,一國從一開始就可拒絕將無法確定金融審慎監管的領域列入自由化承諾清單。而TPP金融服務章節采用的是“不符措施”,也就是負面清單的方法來豁免大部分該章節下的義務,這就使得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市場國家更難預判審慎例外的適用情況。
其次,各締約國金融服務主管機關未必能有針對性地對具體金融領域出現的問題作出專業化判斷?!皩徤骼狻笔紫纫涍^內國金融服務主管機關的認定,具體而言,根據11.22條的規定,是要經過附件11-D中所列明的主管機關的認定。比如,美國關于11.22條以及有關銀行、證券和金融服務(保險除外)的所有事務由美國財政部負責,保險事務則由美國財政部會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然而實踐中涉及的金融服務投資爭端問題很有可能是超出所列主管機關的職務范圍的。例如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和外匯管理,若出現由于證券監管政策而導致投資爭端時,其顯然不如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更有發言權。
最后,即使在締約國金融服務主管機關能專業處理“審慎例外”的情形下,要保證兩方主管機關在規定時限內就其判定達成一致也絕非易事。不同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的金融監管理念下發揮職能,對于“金融審慎例外”的認定標準也不一而同,要求金融市場發展程度不同的兩締約國就因“國”而異的審慎措施認定作出共同決定存在一定的困難。
(三) “最低待遇標準”在金融服務投資仲裁中的適用困境
將“公平公正待遇”與“充分保護與安全”納入國際最低待遇標準已經在目前自由貿易協定締約實踐中得到廣泛接受。將“公平公正待遇”引入金融服務投資領域則十分少見。在金融危機中,各國為了阻止系統性風險的蔓延和市場恐慌心理的擴散,往往會采取強力的介入措施,通過支持流動性、購買銀行資產、支持銀行間同業借款以及給予零售銀行存款擔保等手段來穩定金融市場。實踐中,由于國內金融機構通常是東道國金融產業的支柱,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救市措施往往都會優先適用于國內的金融企業。以美國為例,《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案》授權財政部通過“問題資產收購方案收購問題住房抵押貸款和其他資產”,其救助的對象限定為在美國有“重要經營”的金融機構。雖然該方案并未排除外國銀行受惠于美國救市計劃的可能,但實際上美國國內銀行占絕大多數。這就很有可能觸發“公平公正待遇”的紅線,導致出現大量的仲裁申請。而TPP不存在將“公平公正待遇”納入豁免范圍的制度設計,將導致東道國疲于應對此類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仲裁實踐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在Saluka v. Czech 案中,仲裁庭在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公平公正待遇”時認為,投資者作出一項投資的決定是基于對東道國法律與商業環境的評估以及對東道國政府保持公正公平的預期,然而捷克政府在處理銀行業的壞賬問題時對日本銀行在荷蘭的子公司采取了與對國內銀行不同的差別待遇,使得投資者的合理預期落空,因此違反了協定中“公平公正待遇”的義務。由此可見,“最低標準待遇”在實踐中不利于東道國為其金融緊急措施尋求合法性。
三、 TPP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金融審慎例外安排已經出現在中國―加拿大雙邊投資協定(中國―加拿大BIT),中日韓投資協定,中國―東盟國家投資協議等貿易或投資協議中。其中,中國―加拿大BIT已經設置了類似“金融審慎過濾器”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歷時8年的中美BIT談判很有可能直接借鑒TPP的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實踐中,已經出現中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因金融監管措施引發的投資爭端,如2008年金融危機后,中國平安集團就其持股的富通銀行被比利時政府國有化及變賣資產提起了ICSID國際仲裁。研究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不僅關乎中國本身的金融投資對外開放程度,還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境外投資有著深遠的影響,因此,中國在未來的締約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預留“審慎例外”條款的政策空間
在不同的條約文本環境下,“審慎例外”條款的解讀可能呈現出不同的結果。合理的“審慎例外”條款安排對于保障國內金融監管權來說意義重大。從目前我國的締約實踐來看,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負面清單”式的金融服務自由化承諾與“審慎例外”適用的沖突。我國最新簽署的《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和《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均使用了負面清單模式來展開服務貿易領域的談判。與此同時,兩份自由貿易協定也分別在金融服務相關條款部分復制了GATS模式的“審慎例外”條款??梢钥隙ǖ氖?,這樣的自由貿易協定締約模式將會在未來得到更多的運用,給尚處于發展中的我國帶來更大的開放壓力和談判難度。在與發達國家的締約談判過程中,由于自身經驗欠缺,我國對于金融服務未來的監管需要缺乏預判能力,應對這一問題的一個可能對策是通過關聯條款平衡審慎例外與金融服務自由化。例如可以限定某些類型的金融服務或金融機構只能交由本國或國際機構監管,而非由自由貿易協定來進行安排。
在投資協定方面,我國也缺乏對金融審慎例外的統一認識。在已經簽署的引入金融服務條款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審慎例外”在協定中所處的地位不盡相同。比如中國―哥倫比亞BIT 在第13條中指明“金融部門的審慎措施”;《中日韓投資條約》第20 條的標題為“審慎措施”,但在具體內容上將其界定為“涉及金融服務的措施”;而中國―加拿大BIT 則把金融審慎例外規定在一般例外中?!皩徤骼狻钡倪m用范圍會因其在協定中的位置而出現極大的不確定性,對于我國“走出去”的境外投資者而言,一定程度上會增加其金融服務投資在金融危機中遭受東道國政府損害的風險。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要結合締約雙方或多方之間的投資實際設計“審慎例外”條款。若中國對締約對手方的境外投資占據主導地位,就應當考慮將“審慎例外”條款限定在?J粲誚鶉詵?務領域的措施;若締約對手方對中國的投資占據主導地位,則應當更多地考慮將“審慎例外”條款納入一般例外中,以增強非金融領域直接相關的監管措施的可抗辯性。
(二)完善現有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設計
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在我國貿易與投資協定締約實踐中并非陌生的概念,一般在引入金融服務相關條款的同時都會安排相對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我國締約的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還處于初步的摸索階段,與現在飽受爭議的TPP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相比,缺乏完整性與準確性。以2015年12月生效的《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為例,第9.13條確定了第十二章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金融服務投資爭端,同時應訴方在提出審慎抗辯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締約方進行善意磋商。但該部分條款并沒有明確在締約雙方無法通過磋商作出決定時的處理方法,而且該決定對仲裁庭的約束力僅限于訴訟請求提交后的180日內。這就意味著私人組成的仲裁庭對一起爭端中審慎例外的判定仍然有著極大的決定權,從而對一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帶來潛在的巨大威脅。而在《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中,雙方僅承認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在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中具有可適用性,雖然雙方也設置了由雙方金融主管機關組成的金融服務委員會來協助爭端的解決,但其能否切實地保護中國海外投資者的合法權利仍有待實踐的進一步驗證。
本文認為,建立惠及締約國金融服務投資者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未來我國自由貿易協定締約實踐的必然發展趨勢,而如何兼顧保留國內金融監管空間也將是我國設計相關條款時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盡管當前自由貿易協定下的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存在著諸多不足,但雙邊投資協定中的最新經驗已經為我國提供了非常有意義的啟示。在中國―加拿大BIT中,金融服務投資者與?|道國之間的投資仲裁程序必須在接到雙方金融服務主管部門的共同報告后才能進行。在雙方主管部門無法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締約方有義務強制啟動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這一問題。從這個角度看,中國―加拿大BIT中所采取的做法與TPP模式相比,能更好地平衡投資者權利保護與國內金融監管政策。因此,將中國―加拿大BIT協定中的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條款制成范式,并將其推廣運用到自由貿易協定締約實踐中不失為一個理想的解決路徑。
(三)例外制度與“最低待遇標準”的協調
在“最低待遇標準”的問題上,目前我國締約實踐中主要采用的“公平公正待遇標準”而非“最低待遇標準”的表述,然而在國際最低待遇標準的習慣國際法不斷演變的時代背景下,盲目排斥“國際最低待遇”這一概念對于國家利益的維護并無實質性幫助。我們也要注意到投資仲裁實踐對于“公平公正待遇”解讀的趨勢,正確認識其對于金融服務投資領域的影響。作為應對措施,我國在金融章節中引入“公平公正待遇”時應當進行適當“裁剪”,限制仲裁庭解釋的空間,并且安排一定的例外制度與該待遇標準相協調,防止其被投資者濫用。例如,在引入“最低待遇標準”條款時,應當明確“審慎例外”抗辯仍然是東道國公平對待外國投資者義務的底線,滿足審慎原因的合理措施在此情況下可以得到豁免。
金融投資的實質范文2
關鍵詞:風險背景 金融 決策機制
一、風險隊友契約主體的具體影響
(一)人力資源風險
人力風險主要由兩個兩個部分組成,大體可以分成道德風險和客觀風險。當學生因為自身的某方面原因獲得資金贊助后,可能就開始變得不努力,或者對于投資方給予的有效建議也不聽取。而人力資源風險主要指的是學生的動態能力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外界因素影響的,由此產生風險。對于學生個人能力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引用風險
對人力資源進行積累,而這個時候初產生的道德風險由具體的三個部分組成,有能力的隱藏、收入的隱藏、不執行具體合約。在融資方方面,將具體的盈利期限進行隱瞞或者直接進行拖延,將自己的工作潛力不充分的進行發揮,主要采用有利個人收入增長的行為,這種行為將具體的工作時間進行了擠占。
(三)市場風險
勞動力風險和金融風險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市場風險。勞動力風險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人才培養周期,使對于人才的需求發生了改變。宏觀經濟發生變化和經濟周期的變動以及世界分工格局的變化都會對勞動力造成影響。
(四)其他的風險
其他的風險主要是由法律風險和國家風險組成的,主要就是一些簡單的法律糾紛,國家應該根據實際內容,利用相關的法律進行治理,是分成制具有法律地位;具體的單位對個人的收入進行披露行為時,個人的隱私要給予高度的重視,要積極的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單位要積極和投資方和理財方進行有效的配合,這是它的義務,還可以將投資方具體收益進行有效的回收。
二、教育金融潛在的契約主體進行具體的決策的實例模擬
(一)談判和決策的具體模式
談判主要由出價談判和檢驗談判兩種形式組成,進行假定的談判之前,主動出示價格的一方處于出價談判的位置,而對方則處于檢驗談判的位置,將自身的利益原則要始終進行復合,使雙方都原則要求都可以得到滿足。
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有關于無風險臨界值的相關計算,雙方要保持高度的一致,但是從臨界值雙方的角度來看,彼此之間具有不同的估算,當信息發生不對稱的情況的時候,雙方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于臨界風險進行預估計算,由于雙方的狀態互補知曉,對于具體的因對過程要做到隨機應變,對于最終均衡點的獲取可能要遭受多次的討價還價。
這其中主要的問題,雙方的初值大小都是不確定的,而連初值的指標都是隨即的。風險估計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需要雙方都進行信息交換,對風險管理進行有效的合作,具有很多的意義,使風險評估值不斷進行變化,在這個過程中,對于風險預測就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值,這個具體值具有很大的彈性,使風險臨界值的意義得到了折扣。
(二)分成率和收益率的模擬實例
對于人力資源、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工資剛性風險都進行合理的假設,其他的風險忽略,這些風險之間的相關性都比較弱。
精準分成率
[年限n\&精確分成率t\&1\&1.24\&2\&0.60\&3\&0.39\&4\&0.28\&5\&0.22\&]
以具體的分成率為基礎,將與此對應的收益率進行計算,要進行說明的就是針對收益率計算出來的,可以被稱作“內在風險收益率”。在教育投資者的角度上來進行具體的分析,使教育金融收益率得到具體的分析,教育的具體投資者在第一年投資100000元,在第四年開始,從被投資者的工資上進行計算,使期限n的分成率t,實現現金的回流。
分成制教育金融理論就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的教育金融需要得到有效的普及,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應該被得到廣泛的應用。分成制的教育金融機制在我國具有很大的意義,可以利用決策模擬,將理論的可行性進行具體的明確,在實際工作中,投資雙方都可以得到具體的決策方法。
按銷售收入進行提成,這種方法就是將產量和銷售價格進行有效的結合,不斷將提成技術進行提高,主要要依靠許可合同和可行性報告,將銷售價格進行提成,在評算的過程中,要將技術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進行引進。無論是引進方還是許可方都希望產品具有很高的利潤,也希望其具備很大的規模,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產品形成一定的規模,這樣銷售價格的提成就會比較常見,當生產達到規模化之后,可以使銷售提成率和銷售價格的提成率變得一致。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風險背景下教育金融投融資決策機制的模擬實證做出具體的分析,為我國教育金融投融資可以更好在我國發展,對其發展起到良好的例證,從另一個角度上說是對我國經濟的一種促進。
參考文獻:
[1]竇爾翔.朱菘.鄭猛.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模擬實證研究――以分成租佃制為借鑒[J].改革與戰略,2009
金融投資的實質范文3
一、前 言
近些年臺灣地區的利率持續下降,原因來自于自2000年開始居高不下的失業率,加上國際經濟惡化嚴重沖擊臺灣地區出口,使得區內經濟成長持續低迷,再加上當時銀行逾放比率持續攀高,銀行對債信差的企業緊縮放款,金融市場新臺幣資金大量流向外匯存款及股市下跌的窘境;另一方面,美國多次調降利率也造成全球主要國家利率競相走低,為避免新臺幣和美元利差擴大帶動新臺幣升值而沖擊出口產業競爭力,金融主管部門持續以寬松貨幣政策刺激景氣。
根據凱恩斯論點,當利率水準很低,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時,社會大眾預期未來利率將走高,寧愿持有貨幣而不愿進行消費或投資,所以貨幣主管部門增加貨幣供給以帶動景氣的政策將無法奏效,即所謂的“流動性陷阱”。再者,當廠商對前景不看好時,盡管利率跌得再低也不會貿然投資,即存在“投資陷阱”。當社會上出現這兩種現象時,意味著貨幣的利率管道將無效,此時如果貨幣政策有效勢必是其它貨幣傳遞管道的功勞。當日本陷入十幾年的經濟蕭條,日本央行持續維持低利率水準,仍然沒有能力刺激景氣的復蘇,引發了日本是否陷入流動性陷阱及投資陷阱的討論(如Hondroyiannis, Swamy, and Tavlas 〈1999〉)。但許多經濟學者(Mishkin 〈2003〉, Bernanke 〈2000〉)指出利率管道并非是貨幣政策傳遞的唯一管道,認為日本央行應該還有可以施力之處,強調即使利率管道不暢通,也還可以藉由其它如資產價格(股價)管道、匯率管道,使貨幣政策產生刺激景氣的實質效果。
利率管道的相關文獻中, Hondroyiannis, Swamy, and Tavlas (1999)實證結果并不支持日本存在流動性陷阱的假說。Krugman (2000)及 Coenen, Orphanides and Wieland (2004)處理日本流動性陷阱的問題。Miyao(2002)的結論為利率對日本的實質產出有恒常效果。Mehrotra (2006)發現在日本和香港地區利率上升都確實能降低物價和產出水準,而臺灣地區的貨幣政策沒有顯著影響。
在有關貨幣與股價的相關文獻中,Bakshi and Chen (1996)發現股價報酬和貨幣成長的相關性依賴于產出成長和貨幣成長的相關性。Boyle (1990), Danthine and Donaldson (1986), Foresi (1990), Lee (1989, 1992), LeRoy (1984), Lucas (1982), Marshall (1992), and Stulz (1986)等人的實證結果發現實質股票報酬和貨幣成長呈正相關,而名目股價和貨幣波動同期負相關。Bernanke and Gertler (2000)通過觀察在小型規模的總體模型下不同的貨幣政策法則,發現當有關部門施行政策只考慮通貨膨脹而不考慮股價時,所得到的產出和通貨膨脹是最低的。Miyao(2002)指出,日本股價對產出有長期正向的延遲效果。Forster(2005)發現股價和德國經濟彼此相關,當有全面性的股價移動時,會同時反應在德國的消費和私人投資。陳君達等(2006)研究認為不論臺灣地區公司規模的大小,貨幣政策對實質股票報酬之影響大于名目股票報酬。
至于匯率管道的文獻有,Dornbusch (1976)印證匯率是貨幣傳遞機制上一個很重要的管道。Branson (1977)得到貨幣供給與匯率呈正向關系的結果。Obstfeld and Rogoff (1995)由貨幣需求方程式觀察匯率動態調整。Eichenbuam and Evans (1995)顯示美國施行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導致美國利率很明顯且持續地上升。Mehrotra (2006)指出日本和香港地區的名目有效匯率上升能降低物價和產出水準,但臺灣地區的貨幣政策和匯率沖擊價都沒有顯著影響。Svensson (2001, 2003) 指出若多個經濟體系都存在流動性陷阱,那么不論各國的匯率制度是否相同,皆不能同時采用貨幣貶值的策略。
以上探討貨幣傳遞管道的實證文獻多是觀察長期資料,但日本上一波的不景氣被怪罪為日本央行貨幣政策的操作不當,因為只一味調降利率希望藉由利率管道刺激景氣,忽視其它貨幣傳遞管道。這樣的說法使我們想了解這段低利率時期,其它貨幣傳遞機制是不是可有效運作,因此本文只針對臺灣地區在2000―2006年和日本在1993―2006年這一波經濟衰退的低利率時期分別探討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除利率管道之外,我們也將檢驗股價管道以及匯率管道是否暢通,以尋求為何日本在此段時期貨幣政策似乎無效的答案。
在研究方法上將針對采用的變量特性做回歸分析,由于總體經濟變量常具有時間數列的特性,且變量之間會相互影響,因此,本文采用VAR(vector autoregression)模型來檢視貨幣政策的傳遞管道是否暢通。
二、 研究方法(VAR)和檢定
總體經濟變量常具有時間序列的特性,且變量間會相互影響,依照本文所探討的貨幣政策管道來看,我們會發現當金融主管部門施行貨幣政策,進而影響利率、匯率和股價等變量,再透過這些變量來影響產出。但是當產出改變,金融主管部門又會因產出而有不同的調整,緊接著又進行再次的循環,如此變量之間便不斷地相互影響,無法特別認定外生變量。因此,本文采用VAR模型來探討貨幣政策的管道是否暢通,在VAR的模型中,所有變量都視為內生,可排除認定外生變量的問題。
VAR模型的主要目的是預測某一個變量的改變對整個VAR系統中所有變量的影響,原因在于VAR模型只能觀察經濟變量間的互動情況,無法解釋變量間的正負關系及變量間彼此影響的程度,而“沖擊反應函數分析”可以看出某誤差項在過去某一時間產生變化之后,使應變量跟隨著產生一連串變化或調整的過程,因此可以觀察變量間的正負關系。至于“預測誤差的變異分解”則是對VAR模型的預測誤差成分進行分解,以作為變量間影響程度的依據。因此,這樣的影響將透過“沖擊反應函數”和“預測誤差的變異分解”來呈現。本文將依循著下列的步驟和方法架構出一個完整的VAR模型。
(一)VAR模型的排序與落后期的選定
首先,本文根據經濟理論做變量的挑選和排序,用縮減式呈現如下:
本文希望觀察到的是當期的貨幣政策是否會影響當期的利率、股價、匯率及產出,但是我們并不在乎當期利率、股價、匯率和產出的變動是否會改變金融主管部門的貨幣政策行為,因此本文把代表貨幣政策的工具――金融拆款利率 (ibor) 放在模型的最下方,再探討透過當期的利率 (r)、匯率 (e) 和股價 (pe) 的改變是否會影響當期產出,也就是在此不強調當期產出對經濟社會帶來的效果,因此把代表產出的變量 (y) 放在模型的最上方。至于中間變量的擺放也是依據傳統的經濟理論來放置。
由于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貨幣政策的三種管道,而且特別強調“低利率”時期,我們分三種情況說明:(1)在利率本就很低的情況下,金融主管部門依舊施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利率是否還有下降的空間?換言之,在這段時期是否存在著“流動性陷阱”?我們預期貨幣和利率為負向關系。(2)在低利率時期,貨幣政策是否會因為對利率的影響變小而更加依賴另外兩個管道?因此在實證結果上要留意貨幣政策在匯率和股價兩個管道是否暢通。預期貨幣政策和此兩種管道之間的關系應為正向。(3)若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導致利率下降,是否能刺激消費和投資并增加產出,我們關心是否存在“投資陷阱”;本地區貨幣貶值是否透過增加凈出口而提升產出;資產價格(股價)的增加代表著財富的增加,因此人們會增加消費和投資以累積產出。因此預期利率和產出呈現負相關,匯率與股價則和產出呈現正相關。
另外,由于VAR分析主要是對經濟變量之間的互動與沖擊影響過程進行分析,所以在架構出一個VAR模型時不只要留心變量排序問題,還要謹慎地根據理論模型來挑選適當的變量,在使用VAR模型時,因為我們沒辦法很明確地看出變量中是否有外生變量,又很希望挑選的變量都具經濟意義,往往會將參考的變量都納入其中,可是當放入的變量過多時又會喪失過多的自由度,所以要慎重選取。本研究依據經濟理論來架構VAR模型,因此沒有變量選取的疑慮。VAR模型決定后,必須選擇最適的落后期數,本文搜集的資料為月資料,臺灣地區資料共60筆,日本資料共153筆,因此設定最大落后期數為4期,再使用最小SBC (Schwartz Bayesian Criterion) 的方法來挑選出最適落后期,最后根據統計結果,臺灣地區或日本的資料都選取落后一期為最適落后期。
(二)單根和共整合
根據理論,本文得知所選取的變量必須本身是定態的時間數列,原因在于變量都是非定態數列時,有可能會因為彼此具有相同的趨勢項而產生“假性回歸”的現象。相對地,如果變量間存在著共整合,而我們卻直接差分作VAR,將會導致錯誤的估計。一般來說,最普遍用到的單根檢定有三種:ADF單根檢定(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PP單根檢定(Phillips-Perron tests)和KPSS (Kwiatkowski, Phillips, Schmidt, and Shin Test)單根檢定。經過檢定,不論是臺灣地區或日本的變量經過判定都為定態數列,使用原本水準 (level) 值即可。
三、 實證模型設定
(一) 變量說明
在價量不兼容的情況下,我們必須選擇一種作為貨幣政策的指針,觀察臺灣地區金融主管部門和日本央行的政策,均比較偏向控制價的變量,即金融業拆款利率,因此本文主要以金融業拆款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變量。
由于希望能討論投資陷阱或財富效果,因此需要消費及投資變量,但因為此兩變量都無月資料,我們只能直接討論政策對實質產出的影響。本文觀察的資料是月資料,所以在資料的搜集上,不論是金融業拆款利率、利率、匯率和股價都有月資料可循,但產出資料卻沒有,在此采用工業生產指數作為產出變量。
(二)資料轉換及來源
1. 臺灣地區的樣本資料。采用2001年10月到2006年9月的月資料為時間序列資料。一個月期存款利率(r)、金融業拆款利率(ibor)和匯率(e)都來自于金融主管部門統計數據庫。 其中利率為銀行業牌告利率的一個月期存款率,利用費雪方程式處理成實質利率,匯率則是先從金融主管部門統計數據庫取得各主要通貨當地外匯市場或紐約外匯市場銀行間即期交易的收盤價的月資料(月資料系日資料之平均值),為臺幣對美元的直接報價資料,再以臺灣地區與美國的GDP 平減指數處理成實質變量,最后取log值。股價指數(pe)為臺灣地區金融主管部門統計數據庫的加權股價指數月均值,利用GDP平減指數處理成實質變量。GDP 平減指數以2001年為基期,資料取自臺灣地區有關方面統計信息網。工業生產指數(y)則是取自于臺灣地區權威經濟研究機構數據庫的共同經濟指針。
2. 日本的樣本資料。至于有關日本低利率時期的研究,則采用1993年10月到2006年6月的月資料,同為時間序列資料。金融業拆款利率、一個月期存款利率、股價指數為東京日經225指數月均值,皆從日本銀行統計數據庫取得。匯率和日本的GDP平減指數都取自于臺灣地區權威經濟研究機構統計數據庫。工業生產指數則取自于臺灣地區權威經濟研究機構數據庫的共同經濟指針。處理成實質利率、實質匯率和實質股價的方法和臺灣地區資料相同,唯一的區別為以日本與美國的GDP平減指數來處理,而且以2000年為基期。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 沖擊反應分析
根據所設模型,利用向量自我回歸分別估計臺灣地區和日本的三種貨幣政策傳遞管道,以觀察“沖擊反應分析圖”。通過由沖擊反應分析圖,一方面可看出變量間的正負向關系以及哪期沖擊的影響最大,同時由于有上下兩條曲線代表參數估計之信賴區間的上下限,更可界定出某變量的沖擊是否對另一變量具有顯著影響力。圖1中,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利率呈現顯著的正向影響,與預期相同,而且在第6期影響最大,意味著當臺灣地區有關方面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使金融業拆款利率下降也會導致實質利率的下降,顯示出在臺灣地區這段時期里,仍具有流動性效果 (即流動性陷阱不存在)。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匯率有正向影響但不顯著;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股價也有正向影響,但在統計上沒有顯著影響力。因此顯示在這段時期,臺灣地區的貨幣政策在實質匯率和實質股價這兩管道上并不暢通。 金融業拆款利率的沖擊三個管道的沖擊
注:上下兩條曲線代表參數估計之信賴區間的上下限。變量放置依序為工業生產指數(y)、實質股價(pe)、實質匯率(e)、實質利率(r)、準備貨幣(res)、金融業拆款利率(ibor)。再來說明三個管道對產出的沖擊反應。實質利率對工業生產指數有負向影響,而且在第二期影響最大;實質匯率和實質股價對工業生產指數都為正向影響,其中實質股價對工業生產指數在第四期影響最大,三者的符號都與理論及預期相符,但在統計上并沒有顯著影響力。最后整體來看,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工業生產指數具有負向影響,和預期相符但不顯著。資料顯示雖然三者的影響方向都符合預期,然而并沒有顯著的影響,因此無法指明貨幣政策的施行確實能透過此三種管道來刺激產出,而且貨幣政策(金融業拆款利率)并不能影響產出,這樣的結果顯示著臺灣地區在這段低利率時期,貨幣政策是無效的。 金融業拆款利率的沖擊三個管道的沖擊
圖2為日本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利率的沖擊反應和臺灣地區同樣都為正向影響,但不同之處在于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利率并沒有顯著影響力,也就是說在此處我們會發現日本1993―2006年的低利率時期存在著流動性陷阱,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匯率有顯著負向影響,且隨著時間變化,負向相關愈加明顯。而金融業拆款利率對實質股價一開始呈現正向影響,在第20期轉為負向影響,但統計上沒有顯著影響力。實質利率對工業生產指數一開始為負向影響,在第17期轉成正向;實質匯率對工業生產指數為負向影響;實質股價對工業生產指數呈現正向影響。然而三個管道在統計上都不具顯著影響力。
(二) 預測誤差變異的分解
有關臺灣地區和日本的工業生產指數的預測誤差變異數分解結果呈現于表1和表2,其排列順序為工業生產指數、實質股價、實質匯率、實質利率、準備貨幣、金融業拆款利率。不論是臺灣地區或日本在第一期時,工業生產指數的外生性都是100%,顯示貨幣政策(金融業拆款利率)在施行時會有時間和效果的落后現象,同時也反應三個管道(實質利率、實質匯率和實質股價)的傳遞不是立即的。隨著時間的變化,工業生產指數的外生性慢慢被稀釋,換句話說工業生產指數逐漸被其它變量所解釋。
觀察表1,在第24期時,工業生產指數被自己所解釋的部分已經減少成只剩67.77%,其中有極大部分(22.43%)是被準備貨幣所解釋,其次是被實質利率所解釋,約3.33%,不論是金融業拆款利率或三個管道的解釋成分都不高。通過日本資料表2則發現,盡管經過了兩年,工業生產指數大部分(81.36%)還是被自己所解釋,其它變量中解釋程度最高者為實質匯率,在第24期時,工業生產指數有9.09%被實質匯率所解釋,第二高者為實質股價,有5.89%的解釋程度,而且其中工業生產指數被實質利率所解釋的部分是所有變量中最低的,意指實質利率對工業生產指數的影響最小。
五、結 論
本研究主要針對前一波經濟不景氣的低利率情況來探討臺灣地區和日本是否面臨到凱恩斯所說的流動性陷阱或投資陷阱的問題,并且觀察除了利率管道外,匯率和股價管道是否暢通。使用VAR模型分別針對臺灣地區和日本分析其沖擊反應分析圖和預測誤差變異。經實證結果顯示,針對利率管道的部分,使用一個月期存款利率來衡量,發現臺灣地區并未存在“流動性陷阱”,也就是說,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施行后,實質利率仍有下降的空間。進一步檢定“投資陷阱”發現,實質利率對產出并沒有顯著影響力,透露出似乎存在著“投資陷阱”,意即雖然短期實質利率持續調降使得長期實質利率跟著降低,但由于預期心理的因素,廠商對未來前景不看好,因此無法刺激消費和投資進而增加產出。另外實質匯率和實質股價管道也不暢通。
日本得到不同的結果,貨幣政策只透過實質匯率這個管道產生效果,對實質利率和實質股價管道是沒有顯著影響力的,也就是存在著“流動性陷阱”,因為利率已經很低,盡管日本銀行持續施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也無法使利率往下調整;和臺灣地區相同的是,貨幣政策對產出也沒有顯著影響。此外無論是臺灣地區或日本在這段時期,貨幣政策指針對產出的貢獻是相當小的。
實證結果引申的意義為,在景氣低迷這一階段,臺灣地區有關方面持續調降利率試圖刺激經濟回溫的效果其實非常有限。如果分析上并無錯誤,那么是否貨幣政策真的就無效呢?后續的研究可以嘗試以“信用觀點”切入。
這樣的結論可能與實際的經濟社會走勢有關,也可能與數據處理有關。本文有關觀點可改進之處有:(1)低利率定義其實是見仁見智,本文是以3%以下為標準,若使用基準不同便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2)采行的貨幣政策指針是以金融業拆款利率為主,然而有關方面真正在施行貨幣政策時所瞄準的“操作目標”分為數量變量和價格變量兩種,故選擇不同的操作目標也可能影響結果。(3)一般總體研究以年或季資料較為穩定,但臺灣地區或日本經歷的這波低利率時期并不長,只能以月資料來分析成為本研究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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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ness of Monetary Policy during Low-interest-rate Periods ――Experiences of Taiwan Region and Japan
金融投資的實質范文4
一、購進固定資產支付增值稅的現金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現金流量表》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規定,本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支付的現金。即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款在該項目下列報。然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的增值稅正式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由不能扣除轉變為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一次性扣除。這種情況下,取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發生變化。在會計實務中,雙方都要做購銷處理,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額。《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筆者認為,在增值稅轉型下企業購進固定資產、采用分期付款購人的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對外投資等涉及固定資產增值稅的現金支付事項應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項目“支付的各種稅費”中反映,作為經營活動中增值稅額抵減的部分。
[例1]200年2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5000元,支付的運輸費為2500元,款項通過銀行支付。假設不發生其它相關稅費。其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502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0
貸:銀行存款 587500
改進前,將支付的銀行存款587500元在投資活動下的“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下列報。改進后。填入“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下的金額為502500元,填入“支付的各種稅費”項目的金額為85000元。現金流量表整體金額未產生變動,然而,將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和產生的增值稅在現金流量表中分開列報,更能反應其會計事項的實質,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決策。
二、承擔交易性金融負債收到的現金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現金流量表》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借款收到的現金”項目規定,本項目規定反映企業舉借各種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收到的現金,以及發行債券實際收到的款項凈額。本項目可以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負債”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即將承擔交易性金融負債支付的現金在該項目下列報。
該處理掩蓋了交易事項的本質。企業所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并不屬于籌資活動。《企業會計準則2006――現金流量表》中規定,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資本包括借入資本和投資者投入資本,籌資活動的形成具體表現為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企業承擔交易性金融負債時,其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投資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貸記“交易性金融負債――本金”(公允價值)。根據現行會計準則可知,承擔交易性金融負債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準備近期內回購以賺取差價。雖然會計核算中將其列入負債科目,但業務本質上并不屬于籌資活動,而應當歸屬于投資活動。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筆者認為,應將企業承擔交易性金融負債收到的現金在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列報反映,為承擔該交易性金融負債而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交易費用也在該項目反映;同時,企業在回購交易性金融負債時。應將其支付的現金在投資活動下“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列報反映,為回購該交易性金融負債而發生的交易費用也在該項目反映。
[例2]甲公司200年1月20日向乙公司出售普通股股票300(3股,每股收款20元,另付各項交易費用1000元,甲公司對該股票準備近期回購。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59000
投資收益 1000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本金 60000
甲公司3月25日向乙公司回購3000股普通股股票,每股價格18元,另付各項交易費用800元。甲公司會計分錄為: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本金 60000
貸:銀行存款 54800
金融投資的實質范文5
一、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滿足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企業管理層等有關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新會計準則作了以下主要變革:除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以外引入了公允價值等計量屬性,存貨管理辦法變革,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變革,債務重組方法變革,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變革,合并報表基本理論變革和金融工具準則變革,這些變革的核心都是為了有效地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新會計準則強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正式確定主要的會計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以及公允價值,并比較全面地在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中導入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如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以轉讓非現金資產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利得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的,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套期業務,確認浮動盈虧,并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有關套期合約的公允價值,以幫助投資者更有效地把握公司在套期業務上面臨的風險。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在確定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時,更充分地考慮了我國的國情,作了審慎的改進。比如投資性房地產,減少了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即在一些領域,要求只有在存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時,才允許相關性的進一步運用。
新會計準則充分考慮了中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會計環境,修訂了若干業務核算準則,較多地壓縮了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的選擇項目、限定了企業利潤調節的空間范圍,規范和控制企業對利潤的人為操縱,壘實經營業績,提高利潤質量。如:存貨發出計價,取消“后進先出法”;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減值準備,不得轉回,只允許在資產處置時再進行會計處理;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放棄使用公允價值,以避免利潤操縱;擴大合并報表范圍,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納入合并報表范圍,而不以股權比例作為衡量標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
新會計準則更加注重經濟實質。如現行規定,只有與購建固定資產相關的專門借款所產生的借款費用,在符合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予以資本化,不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新準則對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和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方面,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一步趨同,允許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其所占用的借款資金的相應借款費用也可以予以資本化。另外,可以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再限定于由專門借款產生的,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也應當資本化。上述借款費用資本化對象和范圍的擴大,更能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又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商業實質會計處理原則,并規定在確定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再如,新準則規定合并報表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凡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同時,準則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并范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
二、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內外資本市場信息的可比性
新會計準則,順應了資本市場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能夠為全球投資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財務信息,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進一步夯實企業資產質量,充分揭示財務風險,正確衡量經營業績,為實現向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鑄牢了基礎,在關鍵環節和根本實質上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理事會此前簽署的“聯合聲明”,對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事實予以了確認和肯定。因此,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將大大提高A股公司的會計信息與中國香港市場及美國、歐洲等境外市場的可比性,更有利于分析人員進行估值比較。當然,新的會計準則只是反映公司價值的“一面清晰度更高的鏡子”,其本身不會增加公司價值,但能促使投資者去更好地發現公司內在價值??杀刃缘奶岣咚鶐淼挠绊懖⒉粌H僅局限于股票估值這樣一個技術領域,而且還會降低中國投資人了解境外上市公司的成本,有利于中國企業“走出去”;同時,也會降低境外戰略投資者了解境內上市公司的障礙。因此,會計準則的趨同,能減少相互之間理解會計政策與會計信息的隔閡,必將促進國際間的貿易與投資活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獲得國際認可將有助于促進中國企業在境外融資,降低融資成本,提高市場效率,全面促進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市場化和國際化。
三、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有利于規范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核算,促進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
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一直是國際會計準則中比較復雜的內容。如何有效地對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和計量,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體系,一直以來是各國政策制訂部門的重要工作。我國在全面借鑒IAS32、IAS39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出臺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報》等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四項準則各有側重、相互關聯、邏輯一致,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其核心是將金融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并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同時規定,企業如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可以選擇使用套期會計方法,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對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等區分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當根據各單項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將其進行適當歸類,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潛在風險。因此,新會計準則的建立,標志著我國金融工具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接軌,有利于規范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工具會計預警系統,及時揭示和披露交易決策的相關信息,引導衍生工具的有效運作,提高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
新會計準則解決了衍生金融交易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難題,其積極作用非常明顯。由于新準則堅持以公允價值計量,強調運用套期會計,趨向于原則導向,允許會計人員進行專業判斷等,必將對金融會計實務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因此,必須嚴格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全面披露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策略及做法、風險管理量化信息、會計政策以及主體業務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確保披露信息的全面、及時、可靠、可比;強化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術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套期行為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價,確保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和計量,嚴格套期會計處理。
四、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能促進財務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金融投資的實質范文6
Abstract: We analyze the accounting entries skills and methods on modern financial instrument’s transaction based on home and abroad finance and investment cases an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 standard. Meanwhile,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n liability and equity separate accounting and cost amortization accounting of the convertible bond, asset held for sale, financing on accounts receivable, fair value on financial asset and derivative product is emphasized and illustrated, which purpose is to offer the effective report approach on modern 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 transaction for corporate management.
關鍵詞: 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案例研究
Key words: financial instrument;recognization and measurement;case study
中圖分類號:F8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09)10-0148-03
0引言
金融工具,是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另一個企業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資產,主要是指現金、對方的權益工具、收取現金等金融資產的合約權利或者是以潛在有利條件與對方進行金融工具交換合約或者以自身權益工具交割的合約,包括主體有權利收取一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和通過一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一定數量的現金或金融資產之外的衍生工具,但這些權益工具不包含未來收取或派發自身權益工具的合約。[1]金融債務是支付現金等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以不利條件與對方交換金融資產或債務的合約,或者以自身權益工具交割的合約,包含期權、互換、期貨等為風險投機或對沖的金融衍生工具。這里的權益工具是指擁有扣除所有負債后企業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特定特征的金融工具,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比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類型合同要求較少的凈投資,且在未來日期結算。
1金融資產與債務的識別和注銷
金融資產與債務的識別應在公司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的一方時確認,識別時計量是含交易成本的公平價值而不是用以交易的公平值,相應的交易成本需要資本化。[2]金融資產注銷是在金融資產所有權的報酬和風險已經消失或相應的現金流合約權利已經過期,如金融資產被銷售時所有權的報酬和風險已經消失可以注銷金融資產;但作為專業財會分析核算人員應該從公允與真實的角度審視交易業務的實質,準確把握金融資產的注銷必須涉及所有權的報酬與風險的轉移。金融債務的注銷是在合約特定的義務償付、取消或過期時,如債務償付、法庭勝訴或發行可轉債。如果借款方與債權工具的出借方在重大不等條款下交易,或現有金融債務交易條款的實質修改,如債務清償以少于成本時,應該注銷原金融債務而記錄新金融債務,同時確認舊金融債務注銷所產生的損益。
案例:Kashmir公司遇到現金流問題,銷售應收賬款10萬美元給保理商,融資8.5萬美元,其中所選應收賬款發票均是公司長期客戶預期6個月后到期,保理商要求該公司擔保返還自到期日3個月內未收集的任何發票面值。按法律對客賬受讓規定,公司債權應在出售時注銷,同時確認出售損失為10-8.5=1.5萬美元,然而這并沒有公允和真實反映此筆交易實質內容。雖然此筆交易應收賬款發票已轉移給保理商,但與債權相關的壞賬風險并未轉移,一旦出售給保理商的應收賬款發生壞賬,Kashmir必須保證返還發票面值和利息給保理商,因此收取的現金存在須返還的可能,出讓應收賬款業務實質是一項貸款交易活動;所以正確的會計核算應該是保留該項資產在賬戶中,直到保理商在6個月后收回應收賬款時其風險與報酬才消失,故而Kashmir會計核算此筆出讓應收賬款業務時,應借記現金,并同時貸記貸款。
2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
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確定金額和固定期限且企業明確打算并能夠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會計核算上采用成本分攤法。但是當主體出售持有到期的資產的數量顯著或是不能合理預期、非重復且單獨的事項,則所有其它持有到期投資必須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此類金融具如固定利率和期限的債券或貸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