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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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合同

登記合同范文1

第二條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第五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專利權出質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中國單位或人向外國人出質專利權的,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涉外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應當委托涉外專利機構。

第六條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中國專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

(二)主合同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四)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利權的有效證明;

(六)專利權出質前的實施及許可情況;

(七)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國專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日。

第七條專利權質押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以及人或聯系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以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頒證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

(十二)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三)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四)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五)合同簽訂日期,簽名蓋章。

第八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中國專利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四)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

(五)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

(七)質押期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九條中國專利局在受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之后,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一)質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二)是否出現第八條所列情況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補正;

(四)其它有必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中國專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含補正時間)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準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

經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補正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不予登記通知書》。

第十二條中國專利局設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簿》,供公眾查閱。

第十三條質押期間專利權人就有關專利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時,須經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十四條變更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的,當事人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延長質押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質押期限屆滿前持延期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提前解除質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解除質押合同的協議簽字后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專利權被無效、撤銷或其他原因喪失后,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持專利權喪失憑證和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因主合同無效致使質押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質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應當持合同履行完畢憑證以及《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質押期限屆滿后15日內當事人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該合同登記將被自動注銷。

第二十條經中國專利局審核后,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注銷通知書》。專利權質押合同自登記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條提交虛假合同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偽造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中國專利局將依法注銷該合同登記,并由當事人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登記合同范文2

貨物于 月 日貨票號集中:交接清單號

──────┬───┬──┬───┬───┬──────┬─────

│船名: │起運港││到達港│ │ 到達日期 │ 收貨單位│

│航次: │ ││ │ │?。ǜ塾。々Α。ê炚拢┅?/p>

├─┬────┴┬──┼─┬┴───┴┬──┤│ │

│發│全 稱││收│全稱 │││ │

│貨├─────┼──┤貨├─────┼──┤│ │

│單│地址,電話││單│地址,電話│││ │

│位├─────┼──┤位├─────┼──┼──────┴─────┤

│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運 費 │

├─┴┬─┬─┬┴┬─┴─┴┬────┼──┴─┬──┬─┬─┬───┤

│發貨│貨│件│包│體積│發貨單位│水運部門│計費│等│費│金額 │

│符號│名│數│裝│(長寬 │確定重量│確定重量│重量│級│率│(元)│

││ │ │ │ 高) │(公斤)│(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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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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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記│ │發 貨 │費用項目│ 起 運 港│ 到 達 港│

│貨載│ │單 位 ├────┼──┬─────┼──┬─────┤

│單事│ │(公章)││費率│金額(元)│費率│金額(元)│

│位項│ │ 月 日│裝 卸,├──┼─────┼──┼─────┤

││ ││包干費 ││ ││ │

││ │├────┼──┼─────┼──┼─────┤

││ ││港務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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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記│承 運 │││ ││ │

│運載│日 期 │總 計 ││ ││ │

│部事│├────┴──┴─────┴──┴─────┤

│門項│(港?。┅痤~(大寫)│

││├──────────────────────┤

登記合同范文3

第二條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登記合同范文4

其次,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實行依法登記和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第二款“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預售登記是法定條件,申報登記備案是監管措施要求,都是依法登記制度的規定,均不得違反。

第三,該項依法登記制度,實行的是部門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和登記程序法定原則。非法定部門不得受理登記,無法律授權不得辦理登記,非依法定程序登記無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通過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和對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管理,達到監督檢查、宏觀調控的目的,有利于這兩個法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預售行為予以糾正和查處,有利于掌握預售情況和商品房建成后產權轉移登記發證工作,以切實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受理預售合同申報登記備案的法定部門,明確規定為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并且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這兩個部門。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門無權受理申報和登記備案。

第五,地方各級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不是法律授權的受理預售合同申報登記備案的法定部門。其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不具有合法登記備案所預期的法律效力。除非其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授權,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比魏芜`反該規定的私下授權都是無效的。

登記合同范文5

關鍵詞:國有資產信托 國有資產信托合同 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在現代社會中,財富證券化、財產金融化的趨勢日益顯著,以財產管理為目的的信托逐漸取代作為財富傳承手段的信托,有償性和商業性成為現代信托的重要特征,機構受托人大量出現,這些都迫使著英美法系學者開始重新檢討單純作為財產法上制度的信托的理論基礎。傳統信托法強調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救濟,其實質只是對受托人不當行為的消極防范,屬于事后的救濟措施,而現代信托法則更多地立足于事前的預防性措施安排,并以此為基礎確立了受托人嚴格的忠實和謹慎義務,信托合同制度在現代信托中的作用顯然不可小覷。本文從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性質入手,在分析無效國有資產信托合同以及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法律適用等問題的基礎上,重點就建立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進行深入探討。

一、國有資產信托合同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過去很長的時間里,信托作為轉讓和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一種手段,主要為財產轉讓法的分支,這一時期的信托表現為轉讓型的信托。從17世紀晚期至20世紀初期,產生早期轉讓型信托的對不動產轉讓的限制逐漸消失,盡管不再需要規避封建的限制和負擔,信托卻并未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義,信托因其已轉換功能而仍得以存在,它已成為持有金融性財產的管理設計,現代信托即管理型的信托是對家庭不動產作為財富絕對重要形式的根本轉變的回應。[01]英美法系國家將信托作為財產法上的制度的同時否定了信托的合同性質,這使得受托人對受益人的義務性質、委托人在信托中的地位不能很好地獲得說明。大陸法系中繼受信托的國家則將信托法律關系構建于合同基礎之上,但仍缺乏足夠的理論基礎來支撐這一復雜的制度體系。

在國有資產信托中,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意定行為的結果,表面上看其具備民事合同的平等協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基本特征,而實際上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民事合同。國家作為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在簽訂該類合同的過程中,其主體身份可能表現為某個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公有制的經濟組織,有關的實體權利義務應不受任何國家機關的直接干預,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典型的交易及投資經營主體并非個人或私人企業,國家的經濟職能也超過了當代資本主義的經濟國家,試圖在此條件下構建以國家基本不干預經濟和社會為本質特征的市民社會,實為匪夷所思的事。"[02]國有資產信托合同中滲透了國家意志,這時的合同已從契約自由的本質變成為國家進行個別性調整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和控制聯系在了一起。正因為如此,該類合同還應遵循平衡協調、責權利效相統一以及公開公正等經濟法原則,換言之,從信托合同到國有資產信托合同,也就意味著在法律調整上從民商法到經濟法的跨越。經濟法正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它是調整國家干預和參與經濟活動、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關系的法。正如金澤良雄所言,經濟法的出現是資本主義趨于成熟以及國家與市民社會趨于一致的結果。[03]筆者認為,國有資產信托合同在性質上屬于經濟合同,具有經濟性、政策性、國家主導性以及綜合性的特征。[04]政府是宏觀經濟的管理者和整個經濟生活的協調人,政府在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需要使用經濟合同作為調控的法律手段。[05]一些學者否認經濟合同的存在,固執地堅持"非民事即行政"的思維定式,這看起來時髦,實際上只會助長政府任意以行政手段處理契約問題,從而導致理論和實踐的謬誤。其實,在法律調整上,行政法難以顧及它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所蘊含的市場機制和財產內容,民法對含有公權力的經濟關系則無能為力。從國家制定實施產業政策、就經濟發展和經濟活動與企業達成協議[06],到通過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對企業和市場實行監管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乃至設立企業充當股東、訂立合同參與各種交易,其道德和法律上的合理性已越來越不容質疑。筆者堅信,經濟合同是客觀存在的法律現象,國有資產信托合同所具備的經濟合同性質決定了單純依靠現行《合同法》以及《信托法》來調整是不夠的,經濟法以維護整體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其對經濟合同的法律調整是必要的,也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門所不能替代的。

二、無效國有資產信托合同與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法律適用

按照《信托法》的規定,下列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無效:(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以信托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的;(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的;(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效信托??梢?,從信托行為生效的三大確定性原則以及合法性原則出發,信托目的、信托財產以及信托受益人是判斷無效信托的三大要素,無效信托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從而對信托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達不到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無效信托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其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在內容上不符合國家意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相悖。國有資產信托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即產生溯及力,使信托從成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沒有義務履行其具體內容。由于無效信托具有實質上的違法性,因此,無須經當事人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即可以主動予以審查并認定該信托無效。在未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前,信托當事人不得單方主張信托無效,因無效而給信托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就信托合同的法律適用而言,《信托法》應屬于特別法而《合同法》則歸于一般法,前者沒有規定的事項應適用后者的規定。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推理對于國有資產信托合同來說卻并不完全正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中并沒有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一詞實際出現在《信托法》中。筆者認為,國有資產信托合同與《合同法》的民商法性質并不能完全融合,在國有資產信托中,受托人的權利來源于國家的意志,國家對國有資產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是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基本出發點和終極目的,在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權義安排中,必須建立確保各種公有主體角色不易錯位的內在機制,在權利、權力、利益、效益、責任的交織中,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和個別經濟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為此,國有資產信托合同在法律適用上,除了《信托法》和《合同法》外,還應適用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相應的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加強對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督管理,真正發揮國有資產信托的功能作用,實現國有資產形態轉換的最終目的。

三、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

目前,我國尚缺乏與《信托法》規定相配套的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管理規定,這樣,建立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便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了信托登記制度,即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布,但信托登記只是針對特定的財產,一般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就國有資產信托而言,除應遵守《信托法》第10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合同履行檔案,以方便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的檢查和監督。

(一)完善信托登記制度不等于建立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信托登記在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中又被稱為信托公示。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在信托制度框架下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包括登記程序、登記內容、登記主體、受理主體以及登記費用等相關規定,完全處于缺失狀態。一些學者認為,我國《信托法》關于信托登記的規定顯得過于簡單和含糊,有關登記的范圍、如何登記、由誰登記等事項一概不清,如不加以解釋和明確,實務上根本無法操作,同時提出了完善信托登記制度的諸多措施。[07]表現在:首先,要明確登記手續的性質與范圍?!缎磐蟹ā芬幎ǖ淖鳛檫M行信托登記前提的登記手續,應當僅限于作為財產權取得、變更要件的登記。換言之,只有那些需要登記才能發生財產權轉移效力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才需要進行信托登記。就登記手續的范圍而言,主要是指包不包括注冊在內?我國法律對于特定財產權的取得和變動不僅建立了登記制度,還建立了注冊制度,其法律意義與發生相同效力的登記制度并無不同,因此,《信托法》規定的作為信托登記前提的登記手續在理解和解釋上應當包括注冊在內,也即以需要注冊才能發生財產權轉移效力的財產設立信托,也應當辦理信托登記。第二,信托登記的范圍。依據上文對登記手續的理解,需要進行信托登記的財產應當是其財產權轉移依法應以登記或注冊為要件的財產,主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輛、飛機、船舶、專利權、商標權等。對于上述財產,實務上應盡量進行信托登記,以防信托不發生效力。第三,信托登記的主體。信托登記主體包括登記申請人和登記機構。我國《信托法》沒有任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在信托登記具體操作規則沒有出臺之前,建議實務上按如下方法辦理:由受托人作為登記中請人(必要時,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申請)向財產權轉移登記與注冊機構辦理信托登記,如果該機構不同意辦理,可向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以盡可能取得信托登記的抗辯理由。第四,信托登記的程序與內容。如果財產權轉移登記(注冊)機構同意進行信托登記,與設立信托有關的財產權轉移登記與信托登記,是按一個程序合并進行,還是按兩個程序分開進行,為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完全可以合為一個程序進行,信托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信托當事人的情況、信托財產情況、信托主要條款等。

筆者雖然贊同這一觀點,但由于我國信托登記制度涉及到了信托的效力,故筆者認為,在既有法律框架內進行信托操作,必須慎重處理有關信托登記的一些問題。完善信托登記制度畢竟不能代替建立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二者的功能、登記對象、登記機構、登記方法以及程序、效力等并不相同。信托登記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護信托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這是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所決定的。通過信托登記,明確了信托財產的獨立狀態,并向社會公開了信托事實,不僅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國家對信托業的監督和管理。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規定,未依法進行信托登記的,不得以其信托對抗第三人,即信托當事人不得對第三人主張其信托關系的存在,以此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在我國,信托登記是信托生效的要件之一,這樣一方面嚴格了國家對信托登記的管理,另一方面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就國有資產信托而言,信托登記制度類似于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屬于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公示國有資產信托財產權的設立、移轉和變更情況[08],二是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量和狀況[09]。與信托登記制度不同的是,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功能則在于對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動態管理和監督,登記機關對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全過程的形式跟蹤檢查,其對國有資產信托中的不法行為以及不當行為有權提出處理建議,這種登記備案作為形式要件,是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必要生效要件之一,既屬于對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一種管理措施,也是強化對國有資產信托的法律規制和監管的一種直接表現。

(二)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構建

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類似于我國過去的經濟合同鑒證制度[10] ,但又與之不同。過去的經濟合同鑒證實行自愿原則,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而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則實行強制原則,凡以國有資產設立的信托其合同均必須登記備案。筆者認為,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應明確登記備案的具體機關及其相應的檢查、監督權力。[11]作為國家對國有資產信托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律手段,其基本要素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登記機構。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登記備案應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產權歸屬關系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登記的內容。登記機構應將國有資產信托合同副本與原本對照檢查無誤后將副本一份留檔,并做好備案登記。登記的事項包括:(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合同標的;(3)信托目的;(4)合同期限;(5)合同簽定、變更和終止時間。

第三,登記的程序。登記備案由申請、受理、登記備案和通知四道程序組成。申請時,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應提交下列文件:(1)國有資產信托合同正本和副本;(2)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3)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證明書;(4)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受理后,經審查無誤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合同當事人。

第四,登記的效力。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采取強制登記原則,而且登記備案是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未經登記的國有資產信托合同,并不產生法律拘束力。

注釋:

[01] 張天民著,《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觀念的擴張與中國〈信托法〉的機遇和挑戰》,411頁,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02] 史際春、陳岳琴,"論從市民社會和民商法到經濟國家和經濟法的時代跨越",載于《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5期(總第142期)。

[03] (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31頁,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

[04] 有關經濟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等參見史際春、鄧峰的"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關于經濟合同的重新定位"一文,載于《法學研究》,第19卷第3期(總第110期)。

[05] 徐孟洲,"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經濟法綜合調整的反映",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3期。

[06] 如新加坡政府與兩家電信公司新電信和星和公司達成協議,給予其約19億新元的賠償,以補償它們因電信市場提前兩年開放而蒙受的損失,星和公司則承諾進行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參見"新加坡政府巨額賠償兩電信公司",載于《人民日報》,2000年9月11日,電子版。

[07] 參見"法制完善四大難題破解路徑",載于《中國證券報》,2004年10月28日。

[08]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5輯,230-235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09] 參見陳景艷、劉國良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必讀》,47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登記合同范文6

集中: 交接清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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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名││航次││起 運 港│ │到達港││

├──────┼────┼──┼────┼─────┼───┴───┴──┤

│第一接轉船名││航次││第一換裝港││

├──────┼────┼──┼────┼─────┼──────────┤

│第二接轉船名││航次││第二換裝港││

├─┬────┴┬───┴──┴────┼─┬───┴─┬────────┤

│發│ 全 稱 │ │收│ 全 稱 ││

│貨├─────┼───────────┤貨├─────┼────────┤

│單│地址,電話│ │單│地址,電話││

│位├─────┼───────────┤位├─────┼────────┤

│ │銀行,賬號│ │ │銀行,賬號││

├─┴──┬──┴┬───┬───┬──┴─┴─┬───┴─┬──────┤

│發貨符號│貨 名│件 數│包 裝│ 體積 │發貨單位 │水運部門│

││ │ │ │(長×寬×高)│確定重量,│確定重量, │

││ │ │ │m×m×m │公斤 │公斤│

├────┴───┴───┴───┴──────┴─────┴──────┤

││

├────┬───┬───┬───┬──────┬─────┬──────┤

│合 計 │ │ │ ││ ││

├────┼───┴───┴───┴──────┴────┬┴──────┤

││ │ │

│發貨單位│ │發貨單位(公章)│

│記載事項│ │月 日│

││ │ │

├────┼───────────────────────┼───────┤

││ │ │

│水運部門│ │承運日期 │

│記載事項│ │(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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