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如何處理解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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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如何處理解決

網絡詐騙如何處理解決范文1

一、網絡財產的概念及其財產屬性

筆者認為,使用“網絡財產”這個概念本身就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歧義,阻礙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熬W絡財產”概念的提出是以虛擬物品為基礎的,而所謂的虛擬物品是指通過網絡游戲客戶端技術,展現在游戲玩家面前的動態的數據組合。所以,虛擬物品實質是一組數據的組合。但是,這種數據的組合卻對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如可以滿足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并且實際上,人們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科技手段控制這些電磁數據,即虛擬物品,如可以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對于網絡財產的定義,理論界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所謂網絡財產是指特定人有權對一切存在于特定網絡虛擬空間內的、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專屬性的數據資料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網絡財產是否屬于財產的范疇?要判斷這個問題,需從精確“財產”這一基本概念入手。因為“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成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將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雹偻ㄟ^分析不同法系對財產的表述,我們對財產作如下定義:所謂財產,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控制支配可能的客觀物。這里所謂的客觀物不僅指客觀存在的物質,還包括在此之上形成的權利關系。財產不單是某種物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權利的表述。根據這一定義,財產具有以下屬性:客觀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網絡財產同時具有上述四個性質。首先,網絡財產名為虛擬,卻擬而不虛,而是一種本質上為電磁數據記錄的客觀物質存在,是在虛擬物品的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系,實實在在的存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中的。其次,虛擬商品作為玩家進行網絡游戲的必備物品,能夠滿足不同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的感覺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具有主觀有用性的。

當不同的虛擬物品在玩家與玩家之間以及玩家與游戲供應商之間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交易時,虛擬物品的交換價值得到體現,其實質是虛擬物品上的權利關系發生了改變,即網絡財產的有用性———客觀有用性———得到了實現。再次,作為網絡財產客觀物質基礎的虛擬物品并不都具有財產意義,只有在經過稀缺性測試之后才能成為真正的網絡財產。這是因為:一方面,由于網絡游戲的開發制作需要透入較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游戲開發商在研發過程中加入了只能擁有虛擬物品才能進入游戲的程序,這樣,虛擬物品就成為游戲開發商持有的一種稀缺資源;另一方面,玩家對網絡游戲的心里需求越來越高,勢必造成對現有的虛擬商品的爭奪,這無疑更加彰顯了虛擬物品的稀缺性。而這當中真正反應出的是對網絡財產———虛擬物品使用權的不斷爭奪,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稀缺性。最后,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虛擬物品的所有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帳號來實現的。游戲玩家可以通過帳號來取到、占有、使用和處分其帳號上的虛擬物品,從而實現其權利,這在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通過帳號來實現這種控制的可能性。綜上所述,網絡財產具備了一般財產的所有基本屬性,與現實社會也發生著越來越密切的聯系,是現實世界財產法律關系的延伸。因此,現實世界的法律,應當關注和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而且能夠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

二、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網絡財產作為網絡空間中虛擬社會的產物,產生于網絡空間卻已蔓延到真實社會層面,不僅在整個現實社會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而且儼然將成為一類全新的財產,從而對傳統的刑法理論形成實際的打擊。

隨著網絡游戲的興起與風靡,隨之而伴生的涉及游戲內存在的網絡財產的案件越來越多,對于侵犯網絡空間中的網絡財產的行為,如盜竊、詐騙網絡游戲中使用的虛擬“貨幣”、“物品”、“武器”應當如何處理,屬于各國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真空地帶,而這類案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到了無法回避的地步。侵犯網絡財產的網絡游戲違法犯罪無論是在內地還是境外,都已經成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引發不安定因素的違法犯罪類型,并已經收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在我國,刑法的功能和任務在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所調整和打擊的行為,從根本上講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當盜竊、搶劫網絡財產等危害行為發生后,被害人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精神上都受到了相應的損害,甚至是很嚴重的損害。這些侵權行為不僅擾亂了受害人的心理秩序,也擾亂了社會的社會秩序,從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②

其中一些行為如果不加以刑事處罰,將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對各類嚴重危害社會的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相關法律的缺失,尤其是作為其他部門法最后保障法的刑法在此處的缺失,一方面使游戲玩家在受到侵害后求告無門,司法機關對屢屢發生的網絡財產案件無法有效地組織反擊;另一方面也使得違法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毫無顧忌地實施侵犯玩家網絡財產的行為。正因為如此,刑法介入網絡財產的保護,這既是游戲玩家的客觀需要,也是客觀現實與法律精神,尤其是刑法本身機能與任務的共同要求。③

三、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可能性

有學者主張在刑法中保護網絡財產的安全有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嫌疑,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理由如下:

(一)運用刑法打擊侵害網絡財產的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和《刑法》第91條、第92條的規定,并沒有對“財物”進行具體的限制,而且第92條第4項有“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的彈性規定,如果像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只要是刑法中沒有具體列舉的財產類型都不屬于刑法的保護范圍,那該條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又有何意義呢?因此,筆者認為,將網絡財產理解為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物”和“其他財產”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二)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理論上,有學者反對將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另外一個理由就在于,在現階段條件并未成熟的情況下,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果用之不當,則國家和個人兩受其害,有違刑法的謙抑性理論。④對此筆者存在著不同看法。刑法的謙抑性,根據日本學者平野龍一的觀點,是指“只有在其他社會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治手段(如私刑)過于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⑤換句話說,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即使行為人的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需要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采取其他社會統治手段才是理想的,或者只有在其他社會統治手段不充分時,才可以動用刑法。在目前我國的網絡財產保護中,我們并沒有發現其他的法律法規能夠為解決網絡財產的保護問題提供合理的解決措施。也正是因為法律的無力,而導致了很多被害玩家采用過激的私立救濟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引起了更多的糾紛,這就迫切需要刑法的及時介入,利用其威懾性來解決這一難題。因此,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理論。

網絡詐騙如何處理解決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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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1年起一直從事IT行業,長期擔任軟件開發的高級技術和管理職務,擁有非常豐富的工作經驗(其中有2年硬件開發的特別經歷);曾經成功主持過多個大型軟件項目及軟件產品的開發;是國內較早引入UML模型驅動開發方法的倡導人之一,和最早的UP統一軟件過程推動人之一;目前是國內培訓與咨詢界最受歡迎的資深軟件架構師之一,和屈指可數的能夠領導開展軟件教練項目的頂級咨詢師之一。

曾經給東軟、華為、中興通訊、雅虎中國(3721)、西門子、海南航空集團等知名企業做過教練項目或咨詢培訓。

我們要構造軟件,所以必須先要了解軟件;而直接了解軟件本身還不夠,還應當從其上下文入手,理解它的緣起以及相關的來龍去脈。

人們對軟件往往充滿了誤解,傾向于將軟件看作是一種特殊而相對獨立的事物,這阻礙了人們更有效地開發和應用軟件。軟件技術并非獨立的技術,它屬于信息技術的一部分;它與硬件技術一道用來解決人類所面臨的各種與信息有關的問題。

信息技術的產生源自計算機技術的革命性發展;而信息技術的大規模運用,則要依賴于軟件技術的成熟。

我們在這里回顧一下軟件的緣起,或許能讓我們澄清以往的一些誤區與模糊認識。

軟件的緣起

計算機剛剛出現之時,其主要應用場景是替代人來承擔那些復雜的數值計算;人們在計算機上編制一些最終通過轉化能讓計算機識別的代碼,來控制科學計算流程的執行,這便是編程programing的由來。

數值計算本身其實也是一種信息的處理過程,但是非常初級和范圍狹窄。這也使得人們傾向于忽略所關聯的科學計算問題,而將程序當作一種相對獨立的事物來看待。

人類世界存在著海量的信息急待處理,人們使用手工方式來處理,其速度和工效已經遠遠滿足不了要求。例如,隨著銀行業務的急劇膨脹,其資金賬戶的數量增長到千萬甚至是億萬;銀行柜員為了給儲戶取款,需要找到對應的賬戶記錄,并核對其余額是否足夠;雖然單個營業點的賬戶數量可能較少,在數萬之間,但查找的難度仍然很大;而目前銀行業已經轉向了大集中的業務模式,所有賬戶都存放于一個數據中心,手工方式顯然已經不可能應付這種處理量巨大的場景。

人們于是自然地聯想到計算機,它既然能夠對簡單的數值數據進行處理,那么它能否處理更為復雜的數據,乃至是富有領域意義的信息本身呢?

隨著計算機處理指令越來越強大(具備對數據進行排序、對比等復雜的處理),存儲器的成本不斷縮減(較低成本地保存海量信息),I/O設備的功能越來越豐富(方便人們使用計算機,和將現實世界的信息導入計算機),人們終于成功地實現了利用計算機來替代人處理信息的目標。另外,網絡技術的完善,使得信息處理的模式首次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上文所述的銀行大集中業務模式,便得益于網絡技術的發展。

為了處理不同業務所涉及的各類信息,人們需要改變原來面向科學計算的簡單編程模式。編程的關注焦點從控制計算的執行順序,轉向如何處理各類代表了領域意義的數據(例如,銀行的資金賬戶數據)。最后,編程的實質已演變成為如何利用各類計算機資源來解決各種領域問題。

此時,仍然使用程序program來稱呼這些復雜度與規模提高了若干數量級的代碼,顯然已經不能真實地表達其背后的含義;于是,軟件software這個概念被引入,它與硬件hardware一起組合成為實現某種應用的完整系統system。

上述編程模式的轉換,其意義遠比想象的更為重大,它帶來了一種全新的思路――應用信息技術來解決傳統行業所面臨的各類問題。

傳統的業務執行過程

考察現實世界中的主要業務組織,從其靜態結構看,我們可以抽象出:人、工作場所與工具、被加工的物質,以及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大部分附著于前述元素之上)等元素;而從其動態行為看,又可以抽象出:物質流與信息流(財務上還存在資金流的概念,其客觀上表現為物資流的形態,但實質上以信息流的方式發生作用);為了驅動業務組織的運作,每個組織都有相應的業務目標,它貫穿于組織的行為和結構之間,是組織生存的理由之所在。

我們來觀察傳統的銀行儲蓄所為某個儲戶取款的業務過程。如圖1所示,左邊的輸入物是儲戶遞交給銀行柜員的取款單和存折,取款單上承載了儲戶的基本資料、取款金額等信息;銀行柜員接下來依據其掌握的工具操作知識(技能信息),操作帶索引的賬簿存儲柜這類工具(存儲柜的面板上有賬簿的編號范圍信息),找到儲戶的資金賬戶記錄(上面記錄了儲戶的資金余額,歷史交易等信息);然后依據業務規則(被柜員記憶在大腦中的規則信息)檢查賬戶上余額是否足夠等等;最后,銀行柜員將清點正確的現金,連同存折(此時其上的余額信息已經被修改)等產出物交回給儲戶。

圖1 業務組織結構與活動示意

從上述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信息、以及信息的流動,實際上是業務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內容;而具體到儲戶取款過程,信息的處理實際上是其最核心的內容。計算機出現之前,還沒有能幫助人們處理信息的強有力工具,這個時期的信息處理基本上由人來承擔。

人類對普通信息(創新型信息除外)的處理,其準確性和速度工效都不高,這嚴重地阻礙了傳統行業生產率的提高。于是信息技術被發展起來,人們使用信息系統來替代人完成那些繁瑣而容易出錯的信息處理工作。

信息技術對傳統行業的改造

信息技術具備傳統行業所欠缺的諸多優勢。目前利用信息技術來改造傳統行業的模式主要有:

利用信息技術高效與靈活的特點,來改進原有手工的業務活動,從而提高整體的工作效率,但是并不改變業務本身的內容和主要流程。例如,原有的文案工作主要靠人們使用紙張和筆來完成,而現在一般都會使用文字處理軟件來編制電子文檔。

引入信息技術中的先進功能,以重新組織和排列業務流程中的各項活動,從而革命性地提高業務的生產率;這種模式改變了已有的工作方式,甚至創造出全新的業務與模式(業務流程再造與創新)。例如,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將傳統的轉賬、查賬等業務功能,直接延伸到客戶安裝有瀏覽器的桌面電腦,讓客戶在家中就能夠方便地操作相關業務。

利用信息系統的自動化執行能力,對業務(或工廠的設備)的運作進行實時的監督和控制;人類的生理與心理特性,決定了人類不能24小時不間斷工作,也不適應長時間從事枯燥與乏味的工作;信息系統正好能夠彌補人類的這些缺陷。

例如,證券交易公司需要實時監督股民的股票買賣交易,一旦發現有人違規操作或有詐騙嫌疑,公司必須及時進行干涉,以避免資金的損失;目前的證券交易軟件通常都會提供上述的實時監督功能。

軟件與硬件的分工協作

信息系統包含硬件和軟件兩個范疇。硬件包括:計算機、計算機網絡、以及各類設備等;而在硬件上執行的代碼,則屬于軟件范疇。

現實的業務對信息系統提出了相應的信息處理需求,這些需求最終要落實到系統的軟件或硬件之上。那么如何向軟件與硬件分配那些信息處理的需求呢?

業務過程本身其實也包含功能與性能兩個不同的范疇。一方面,為了支持業務的功能行為,信息系統必須能夠處理各種不同類型的信息,而且其處理邏輯可能也是多樣化的;另一方面,為了滿足業務的執行效率等要求,信息系統在處理信息時,其速度、吞吐量等必須達到某種指標。這便是所謂的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概念。

我們將偏向于利用軟件來承擔復雜而易變的(信息的)邏輯處理,從而實現種類繁多的行為功能(各類具體的信息處理步驟);而利用硬件來提供必要的基本運行能力,并盡可能從硬件來獲取性能(例如使用巨型機,以便支持軟件從億萬數量級的資金賬戶中很快找到儲戶的余額數據)、可靠性(例如主機的熱備份技術)、分布處理等非功能特性。

在上面的文案工作例子中,鼠標、鍵盤(或者還包括手寫輸入板)等硬件提供了文秘工作者輸入文字和控制編輯的物理手段,顯示器則讓她能看到工作的結果;然而,具體輸入什么字母或漢字,當前的編輯是復制還是刪除,顯示器上顯示哪些內容,這些邏輯功能則是由文字處理軟件和操作系統軟件來承擔的。

另外,如果文秘工作者處理的文檔比較大,主機的處理器主頻和內存的配置則必須足夠高,否則其工作速度將慢得難以忍受,甚至讓人有重新拿起紙和筆的沖動。

性能等非功能屬性不可能獨立存在,它從屬于功能屬性。因為性能等非功能屬性經常是類似的,這樣不同的業務場景,其使用的硬件可能完全相同,而軟件則不大可能一樣??梢哉f,當前信息技術對傳統行業的改造,其核心工作主要集中于軟件上。

軟件是對現實世界的一種映像

當程序剛剛出現,只是用于科學計算之時,程序與現實世界中的各行業領域基本上沒有明顯的關系。這個時期,計算機是名副其實的“計算機”computer;程序代碼描述的是如何對數值(數據)進行各類運算;程序與其解決的問題之間并沒有明顯的界線。

而當計算機被當作信息處理設備,來解決各行業領域問題時,情況則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行業領域中的信息,不是簡單的數值,它們承載了領域的內涵;而這些信息只有被表示為機器能夠識別的數據格式,才可能為計算機系統所處理;于是,計算機域與業務領域之間出現了明顯的界線。

我們必須先將現實世界中的信息進行抽象,映射為計算機及其軟件所能識別的數據,然后才能設計軟件的行為來處理它們。也就是說,軟件中的數據是現實世界中信息的一種映像,而軟件運行時刻所表現的行為則是現實世界中信息流的一種映像。

為了表達現實世界的信息及其變化,人們開發了不同的計算機語言來描述它們,并將它們映射到計算機域。從圖2可以看到,計算機語言的發展趨勢,便是幫助人們更加方便地表達問題域(信息)。

圖2 計算機語言的發展示意

在機器碼或者匯編語言的時代,人們的主要精力耗費在如何控制CPU本身的執行細節上。面向過程語言的出現,將程序員從繁瑣的機器底層細節中解放出來,使得他們還有余力去思考問題域中的相關內容。

而面向對象語言的產生,則使得程序員第一次能夠直接從問題域角度來思考編程的內容(如果說面向過程語言中的數據結構,多少還能讓人聯想到0/1比特或字節的概念,那么,“對象”幾乎已經看不到其背后計算機的蹤影了)。到了MDD模型驅動開發的時代,開發人員關注的焦點,已經完全從機器轉向了問題域。建模語言(例如UML語言)幫助分析人員去抽象現實世界的業務內容,并形成反映現實世界的模型;這個模型隨后被推演,從而得到對應的解決方案;最后,解決方案模型可以直接轉化為中間語言,進而編譯成為可執行的機器碼(軟件交付),并部署到機器上去運行。

軟件所面對的(業務)問題域非常廣泛和復雜,存在大量形態各異、靈活多變的處理邏輯(功能)和豐富多彩的領域內容;而計算機本身只提供功能簡單、形式單一的指令集,和最基本的數據表示方式;軟件工程師需要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通過創造性地組合那些功能簡單的指令,來實現極其復雜的業務邏輯。

傳統的業務活動都是由人自己來執行的,因為人類思維的不精確性與隨意性,造成業務執行過程含糊多變(國內單位因為管理不規范,這種人為的不確定性更為突出)、甚至充滿了矛盾;然而,計算機只能接受嚴格、無二意的精確指令,任何存在二意的表示,將使得計算機進入不可預知的狀態;開發團隊必須發揮極高的主觀能動性,去排除現實世界中的矛盾和不確定,將模糊轉化為精確。

網絡詐騙如何處理解決范文3

內容提要: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法益不是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而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本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生產經營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的生產經營也應得到適度保護。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威力和詭計。本罪不是目的犯,“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只是一種提示性規定,表示一種動機。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競合。

破壞生產經營罪作為財產罪一章最后一個罪名,在理論界幾乎無人問津,但由于涉及經濟活動,實踐中發案率并不低,并且出現許多疑難問題。例如,1997年刑法將本罪從破壞經濟秩序犯罪一章移入侵犯財產罪,那么該罪的保護法益是否有所變化?破壞非法的生產經營是否構成本罪?政府發行彩票是否屬于“生產經營”?“潑熊案”中的劉海洋、“天價葡萄案”中的農民工、“東航集體返航案”的飛行員等,是否構成本罪?本罪規定了“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本罪是否就是目的犯?理論上常將本罪與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進行嚴格區分,是否存在不妥,它們能否產生競合?由此可見,本罪是一個問題叢生的地帶,然理論研究投放不足。對這些理論與實務問題,亟待深入細致的探析。

一、保護法益

根據刑法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每個罪名背后都有一個值得保護的法益。只有明確了罪名背后的法益,才能正確指導解釋該罪名的構成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罪源于舊刑法第125條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破壞集體生產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里,關于該罪的保護法益(或曰保護客體),學界沒有爭議,認為是集體生產的正常進行。但是,新刑法將破壞生產經營罪置于侵犯財產罪一章,該罪的保護法益究竟是什么,學界便產生了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本罪所在章節發生變動,但其保護的法益仍然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正常秩序說)。⑴而且,“從大陸法系各國刑法的規定和理論學說來看,似乎沒有把破壞生產經營罪視為財產罪的先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現行刑法將破壞生產經營罪放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是存在缺陷的,有必要讓其回到原來的位置。”⑵這種略帶保守色彩的觀點有些刻舟求劍之嫌。既然罪名的體系位置已經發生變動,對該罪名的保護法益也應該重新審視。當罪名的體系位置發生變化時,不應忽視該罪名的保護法益的變動情況。畢竟,法益具有重要的解釋論機能。⑶在確定具體罪名的法益時,應以刑法規定為依據,以具體罪名所屬的類罪名為指導。同類罪名具有同類性質的法益。在確定具體罪名的法益時,不應超出同類法益的范圍。⑷當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刑法的歸類是明顯錯誤的,則具體罪名的法益內容可以突破類罪名的法益范圍。例如,德國、日本刑法都將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歸入對公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論有充分理由表明該罪是對個人法益的犯罪,并將該罪的法益確定為居住權或者居住安寧等。⑸

對于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果認為現行刑法對該罪存在歸類錯誤,那么有沒有充分的理由?僅僅以“大陸法系各國刑法的規定中沒有把破壞生產經營罪視為財產罪的先例”為由,認為我國刑法的現有規定是一種缺陷,論證上是否有輕率之嫌?何況事實并非如此。德國刑法第27章規定的是物品損壞方面的犯罪,其中第303條規定的是物品損壞罪,第305條a規定的是重要生產工具的毀壞罪。⑹這種規定非常類似于我國刑法的規定,也即在毀壞型財產犯罪之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日本刑法第35章規定的是對信用和業務的犯罪,其中第234條規定的是妨害業務罪。⑺該罪與我國破壞生產經營罪比較接近。關于該罪的保護法益,日本學界一致認為其屬于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只是具體侵犯何種個人法益,學界有不同認識。⑻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認為薪刑法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位置變動不合理,進而認為該罪法益應保持不變的觀點,確有固步自封之嫌。雖然我們無法揣測立法者當時的動機(實際上也無需揣測),但是對這種變動仍需予以尊重。既然該罪名已經置身于財產罪之列,那么就應根據財產罪的法益來確定其保護法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破壞生產經營罪是財產罪,而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是財產所有權,因此該罪的保護法益也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說)。⑼在財產罪的法益中尋找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益,思路無疑是正確的。問題是,本罪破壞的是生產經營,生產經營是一種活動,不是財產,如何體現財產所有權?有人可能認為,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所以財產所有權就體現在機器設備及耕畜等生產資料上??墒?,如果行為人沒有毀壞機器設備,但是又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該如何確定法益?例如,溫某在網上某銀行行長攜款潛逃的虛假消息,導致該行被擠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⑽溫某沒有毀壞機器設備,是否就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依照財產所有權說,便出現疑問。

在確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法益時,問題的焦點是,所確定的法益內容,如何既能體現該罪的財產罪屬性,又能體現該罪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特征?聯系同屬毀壞型財產罪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會有所啟發。該罪的行為對象是財物,保護法益是財物的效用價值。與此類似,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保護法益也應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價值,準確講就是生產經營所蘊含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說)。

需要迎接的質疑是,一般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本權或占有,⑾而將經濟利益視為財產罪的法益,是否有類推解釋之嫌?實際上,日本刑法理論提出的本權或占有,只是就取得型財產罪而言,不能涵蓋毀棄型財產罪。這是因為,毀棄型財產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轉移占有的問題,因此無法用本權或占有的概念來說明其行為特征。日本刑法理論是從行為樣態來考察財產罪的法益,以此提出本權說、占有說。與日本的研究角度不同,德國刑法理論側重從侵害結果來考察財產罪的法益,提出法律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說以及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法律的財產說認為,一切財產罪都是侵害財產上的權利的犯罪;刑法規定財產罪是為了保護民事上的權利。經濟的財產說認為,作為整體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就是財產,因而是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認為,所謂財產,是指法秩序所保護的、作為整體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該說是目前的主流學說。⑿由于對法益的侵害就是犯罪結果,確定財產罪的保護法益問題,也是認定財產罪的財產損失問題。因此,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比本權說、占有說更具有涵括力,經濟價值或利益可以成為整體財產罪的保護法益。如此說來,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益確定為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并非類推解釋,而是平義解釋。

二、行為對象

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實行行為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由此帶來的問題是,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機器設備及耕畜還是生產經營本身?生產經營本身能否成為行為對象?如果可以,需要做怎樣的限定,是否要求帶有營利目的?

(一)生產經營是本罪的行為對象

如果將機器設備及耕畜視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帶來的問題是,行為人沒有毀壞機器設備,但是又破壞了生產經營并造成經濟損失,該如何處理?實際上,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多種多樣,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如前文所述,本罪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那么歸根結底,本罪的行為對象就是生產經營。可能會有人質疑:行為對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將生產經營作為行為對象,是否超出了行為對象的范疇?“生產經營”貌似抽象,實際上仍是由人和物組成的,例如營業人員及設備等。將這些人力、物力調動起來就是一種經營行為,生產經營實際上就是人支配物的一種行為狀態。

(二)生產經營必須蘊含經濟利益

既然本罪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那么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蘊含經濟利益,也即該活動的價值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如果該活動不蘊含經濟價值,那么破壞這種活動,就無法計算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現為經濟損失,侵害行為就無法構成財產犯罪。在這一點上,日本刑法規定的妨害業務罪和我國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有所不同。妨害業務罪中的業務,既包括經濟活動,也包括文化活動,甚至包括宗教活動、慈善活動等。⒀

問題是,有觀點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生產經營是指生產性經營,而非生產和經營。⒁該觀點值得商榷。所謂“生產”,一般是指工農業生產,強調生產出產品。所謂“經營”,是指維持一種營業狀態。在我國經濟改革早期,經濟產業主要是農業(第一產業)和工業(第二產業),經濟活動主要表現為生產活動。然而,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第三產業如商業、服務業、金融業等蓬勃發展。這些產業活動已經無法用生產來形容,大多是一種營業活動。在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生產經營”時,不應抱守主觀解釋,以所謂的“立法原意”為準,而應堅持客觀解釋,對刑法進行當代的、合時宜的解釋。⒂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經濟活動不僅僅是指工農業生產,也包括許許多多的經營活動。順應形勢,本罪的生產經營,不是指生產性經營,而是既包括生產活動,也包括經營活動。

(三)生產經營是否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本罪的生產經營必須蘊含經濟利益,那么生產經營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必然蘊含著經濟利益。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某些經營活動也有可能蘊含一定的經濟利益。例如,公立醫院的業務活動,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業務本身能以經濟價值來衡量,患者住院需要費用,政府經營醫院需要核算成本,因此公立醫院的業務活動蘊含經濟利益,屬于經營活動。破壞這種經營活動,也會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此可見,生產經營是否蘊含經濟利益與是否帶有營利目的沒有必然聯系。

實務中,需要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民營的游樂園以營利為目的,屬于經營活動,這毫無疑問,那么政府經營的動物園、植物園呢?例如,被告人劉海洋于2002年在北京動物園,將氫氧化鈉(俗稱“火堿”)溶液、硫酸溶液,向黑熊和棕熊進行投喂、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⒃在探討劉海洋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時,有觀點認為,動物園將熊用于游人觀賞,雖然要收取一定的門票費,但更主要的是這種活動具有公益性質,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⒄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生產經營是否蘊含經濟利益與是否帶有營利目的沒有必然聯系,不帶有營利目的并不意味著不蘊含經濟利益。雖然政府經營的動物園、植物園屬于公益性機構,但是經營動物園、植物園本身體現一定的經濟利益,例如游客人園需購買門票,政府維持經營需要核算經濟成本。因此,經營動物園、植物園也屬于經營活動。不過,雖然劉海洋破壞了動物園的經營活動,但是他沒有破壞生產經營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個問題是,政府發行彩票是否屬于經營活動?例如,被告人章某翻窗進入湖北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搖獎廳,向8只搖獎用的彩球塞入沙粒及小螺絲帽,用膠水將球剖口粘合。當晚搖獎時,彩民發現有假球,引起軒然大波,體彩信譽嚴重受損,彩票銷量急劇下落。章某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⒅否定的意見認為,政府發行彩票是一種公益活動,不具有營利性,不屬于生產經營??隙ǖ囊庖娬J為,政府發行彩票帶有經濟利益,屬于生產經營。⒆實際上,雖然體育彩票的發行帶有公益性,沒有營利目的,但是政府在舉辦這種活動時,一定會核算成本和收益(盡管收益用于公益事業),彩民參與其中也帶有營利目的,因此整體上這種活動具有經濟利益,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屬于一種經營活動;與普通經營活動相比,其特殊性僅在于必須由政府嚴格控制和管理,類似于壟斷經營。因此,該案中的被告人章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本罪保護的生產經營,是否包括非法的生產經營?例如,開辦沒有營業執照的游泳館、耕種沒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工廠及制造的地下工廠等,是否屬于本罪保護的經營活動?

回答該問題,必須聯系財產罪的法益。根據法律的財產說,非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權利,破壞這些經營活動,即使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也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相反,根據經濟的財產說,破壞非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要造成經營活動的經濟損失,就成立財產犯罪。法律的財產說的不合理之處在于根據民法權利來判定行為的刑事責任。經濟的財產說讓刑法擺脫民法的束縛,重視財產的經濟價值,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一般情況下,根據經濟的財產說能夠得出妥當結論。但是,一味重視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完全忽視經營活動的非法性,就會得出破壞制造的地下工廠也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結論,這顯然令人難以接受。此時應當考慮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該說認為,從法秩序的統一性來看,刑法的法益雖不要求是民事法上的權利,但也不應是民事法上不保護的違法利益,因此所謂財產,是指法秩序所保護的或者法秩序并不非難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的整體。⒇基于此,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的生產經營不能嚴重違背法秩序,不能有嚴重的反社會性,不能是嚴重犯罪活動。例如,非法制造的地下工廠、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的地下工廠、強迫兒童勞動的“黑煤窯”,由于嚴重違背法秩序,難以為社會所容忍,具有強烈的反社會性,均屬于嚴重犯罪活動,不應受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而印制盜版書的地下印刷廠、沒有營業執照的私人診所等開展的經營活動只要處于平穩地營業狀態,就應受到該罪的保護。雖然上述“黑煤窯”等生產經營不值得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前去破壞,否則法秩序將無從談起。破壞這些不值得保護的生產經營,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排除犯罪:(1)手段具有相當性;(2)目的具有正當性;(3)行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實行行為

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方式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這是一種例示法的規定?!皻臋C器設備、殘害耕畜”是舉例,“其他方法”是兜底概括,本質都是破壞生產經營。

(一)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

一般認為,“毀壞機器設備”意指毀壞工業生產資料,“殘害耕畜”意指毀壞農業生產資料。此外,第三產業如商業、服務業的經營物資也可以成為破壞的對象。因此,“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可以理解為毀壞他人經營物資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毀壞行為要具有破壞生產經營的機能,否則不屬于本罪的毀壞。例如,破壞已經閑置不用的機器設備、毀壞倉庫里儲存備用的生產工具和收獲的糧食、殘害已喪失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即使這些財物是各種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的,由于它們與各種經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并無直接聯系,因而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21)

(二)其他方法

刑法第276條在規定“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之后還規定了“其他方法”。在解釋這種例示法的規定時,應當遵循同類規則,即對“其他方法”做出與所列舉的要素性質相同的解釋。(22)“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是指用毀壞生產資料的手段來破壞生產經營,那么“其他方法”便應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能夠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理論上需要分析的是下列破壞方法。

1.使用威力破壞他人生產經營

這里的威力,是指損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有形力,既包括常見的暴力、脅迫等方法,也包括其他損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方法。日本刑法明確將使用威力作為妨害業務罪的手段,判例認可的情形大致有:將正在營業的商店的周圍強行用木板圍起來,使其不能營業的行為;毆打電車司機妨害其駕駛電車的行為;在滿是客人的營業餐館中放20條蛇到處亂爬的行為;在賽馬場中撒釘子影響賽馬的行為等。(23)下面分析我國實務中遇到的疑難案件。

例1,被告人向某作為某村民小組組長,以要求縣政府解決某預制構件廠的土地權屬問題為由,組織同組村民來到預制構件廠門前,挖斷進廠公路(該公路屬于本村民小組),致使工廠長期停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向某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24)有意見認為,向某帶領同組村民挖掘的是本組道路,處分自己的財物不會構成犯罪。問題是,從表面上看,向某是在處分自己的財物,但是這種行為損害了相鄰關系。我國《物權法》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庇纱丝梢?,民法尊重個人權利自治,但是行使權利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25)本案中,雖然向某的村民小組有權處置其道路,但是行使權利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其行為破壞了相鄰關系,侵害了工廠的鄰地通行權。這種“挖自己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的行為在民事上構成侵權,在刑事上,由于破壞了工廠的生產經營,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因此,不能以處分自己財物為由,認為處分行為不會構成犯罪;也不能以處分行為僅僅是侵權行為為由,認為處分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例2,2008年3月31日,東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麗江、版納、芒市、思茅和臨滄六地的14個航班飛機在飛到目的地上空后,飛行員們由于不滿航空公司的待遇,便告知機上乘客,飛機無法降落,集體返航,飛機又全部飛回昆明,導致昆明機場更多航班延誤和取消,千名乘客滯留機場。明白返航緣由后的乘客因此感到后怕并非常憤怒。(26)對此事件,有人認為飛行員的這種做法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人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認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甚至有人認為構成劫持航空器罪,也有人認為這是勞資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27)首先,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其中的暴力、脅迫主要是針對飛行員,強迫飛行員按照自己意志飛行。本案中,行為主體是飛行員本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而且將飛機返航也是采用安全的方式,因此不構成劫持航空器罪。其次,飛行員雖然實施不必要的返航,但該返航行為是安全進行的,沒有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因此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28)而在返航時乘客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所以飛行員也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后,飛行員們的這種集體返航行為,嚴重擾亂了航空運營秩序,并給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其主觀上也對這一危害后果持故意態度,因此行為人應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使用詭計破壞他人生產經營

常見的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手段有暴力、脅迫等方法。然而,實踐中也有人使用非暴力脅迫的方法來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這類方法就是生活中所謂的“陰招”,與日本刑法的妨害業務罪中的“使用詭計”相類似。所謂使用詭計,是指欺騙、誘惑他人,或利用他人的錯誤或不知情,使他人做出錯誤判斷,或直接影響其業務的手段。(29)它是一個比詐騙罪中欺詐行為含義更廣的概念,不要求對被害人直接實施,可以暗中操作。(30)在日本的判例中常見的情形有:冒用他人的名義,給商店打了請求送商品的假電話,使商店職員徒勞地送了訂貨;不分晝夜反復給中華面館打電話,店里的人以為是顧客打的電話去接時,卻沉默以對或者把自己的話筒放在旁邊,其間使面館的電話不能打出和打進,妨礙顧客訂餐。(31)下面分析我國實務中的棘手案件。

例1,張某因待遇問題對所在公司不滿,遂與丈夫高某欲報復公司。張某將自己掌握的該公司在股票市場的資金賬號、股東代碼、交易密碼等提供給高某。高某利用電腦采用駐留自助委托方式,擅自以跌停價將該公司所擁有的6支股票全部賣出,造成該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911330.46元,導致股市巨大風波。張某、高某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32)有意見認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也有意見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張某、高某的行為在客觀上破壞了公司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而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屬于生產經營的范疇,受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并且兩人主觀上對破壞公司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持有故意,因此兩人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兩人的行為又給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而且兩人主觀上對該財產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上也沒有據為己有,只有使公司喪失財產的故意,這種故意就是一種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因此兩人也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所以,張某、高某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例2,1999年3、4月間,溫某、王某、查某三人多次在鄭州商都信息港網上BBS公告欄有關交通銀行鄭州分行行長攜款潛逃的謠言和煽動性言論,造成1999年4月19日至4月22日交通銀行鄭州分行出現擠兌現象,致使該行遭受巨大損失。溫某等三人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e有的意見認為三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的意見認為三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這就涉及到這兩罪的關系問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該罪的實行行為直接損害的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實行行為直接損害的就是他人的生產經營。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可能產生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秩序的后果,也有可能不會產生這一后果。如果直接破壞了生產經營,則屬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競合;如果沒有,則只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本案中,溫某三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了銀行的商業信譽,同時也直接破壞了銀行營業的正常進行,并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并且三人對這些后果持有故意。因此,溫某三人既觸犯損害商業信譽罪,也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3.使用計算機技術破壞生產經營

使用計算機技術破壞生產經營,既可能屬于毀壞機器設備,也可能屬于使用詭計,但是因其在實務中帶有常發性和典型性,并且在法律適用上與計算機犯罪會產生罪數問題,因此單列出來進行討論。例如,彭某和蔡某同為重慶市某超市電腦部系統管理員。彭某因被超市辭退,決定報復,邀約蔡某合謀破壞超市YTPOS系統。兩人設計編寫了破壞程序,并在該超市一個門市店服務器上安裝了破壞程序。破壞程序啟動后,遠程將超市中心機房小型機內存儲的YTPOS系統的11張數據庫表刪除,造成400萬條商業數據丟失,導致超市各部門的電腦系統陷于癱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元。對本案,一種觀點認為二人構成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另一種觀點認為二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34)

這種行為在日本會構成“損壞電子計算機等妨害業務罪”。日本刑法第234條之二規定:“損壞供他人業務上使用的電子計算機或供其使用的電磁記錄,或者向供他人業務上使用的電子計算機中輸入虛偽信息或者不正當指令,或者以其他方法使電子計算機不能按照使用目的運行或者違反使用目的運行,妨害他人業務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者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5)我國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設了第2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迸砟?、蔡某的行為觸犯了第2款增設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同時,兩人的行為也破壞了超市的生產經營,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只存在一個行為,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蛟S有人會認為,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依照該規定,李某的行為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實際上,第287條是項注意規定,沒有改變各種具體犯罪的基本規定,即使沒有這一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這些具體犯罪,也應以具體犯罪論處。(36)但是,這是就利用計算機時沒有觸犯計算機犯罪而言的,如果行為觸犯了第285條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第286條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則屬于競合關系,擇一重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一)責任主義

成立本罪要求出于故意,也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秩序,則不構成本罪。這是堅持責任主義的必然結論。然而,實務中,有許多做法忽略了這一點,認為行為只要客觀上破壞了生產經營,就構成本罪。這種做法不符合責任主義的要求。

例如,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盜竊了47斤科研用葡萄。被害單位聲稱:它們是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種。案發后,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偷的葡萄進行估價,被偷葡萄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1220元。(37)有學者提出,對行為人不應定盜竊罪,而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該罪中的“生產經營”不是僅指商品生產和商業經營,科研活動也應看作是生產經營活動,理應受到刑法保護。因此,對行為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就是合理的。(38)這種觀點令人難以接受。不可否認,科研活動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成立破壞生產經營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在行為人并不知道某一場所是科研場所,偷竊數量較少的財物時,不知道該財物與生產資料有關時,認定其行為屬于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方面要件不符合,也陷入了客觀歸責、嚴格責任的窠臼,并不合理。(39)行為人如果認識到這些葡萄價值巨大,自己的行為會嚴重破壞他人的科研活動,相信他們不會仍繼續實施盜竊行為。他們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而沒有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故意,因此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主觀目的

根據刑法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一般認為,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由此認為該罪是目的犯。(40)現在看來,這種傳統觀點值得商榷。

刑法分則的某些條文之所以規定目的,往往是出于兩個原因:其一,如果行為人不具有某種目的,則其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不可能達到嚴重程度。由此,目的具有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其二,是否具有某種目的,反映出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因而成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一個要素。由此,目的具有了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41)根據這種思路,可以對“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性質進行分析。

1?!靶箲崍髲突蛘咂渌麄€人目的”是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

一個要素要能成為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必須為違法性或有責性提供了實質根據。(42)站在結果無價值的立場看,行為人是否出于泄憤報復目的,并不會影響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站在二元的行為無價值的立場看,行為人是否出于泄憤報復目的,也不會影響他對法秩序、法規范的違反程度。(43)也即泄憤報復目的的有無,并沒有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違法性提供實質根據。有人可能會說,泄憤報復目的會對有責性產生影響,具有這樣的目的的行為人更值得譴責。這種看法本身沒有問題,但是有責性中犯罪的成立要件只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具有了故意或過失,只要不具有其他阻卻事由,就成立犯罪,至于目的或者動機等要素,只影響有責性的程度,而不決定有責性的有無,也即只會在行為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影響對行為人的量刑而已。概言之,“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不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成立要件,不是罪與非罪的區分標準。

2.“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不是區分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

毀壞型財產罪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以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主要是指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有人認為,刑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規定泄憤報復目的,而對破壞生產經營罪規定了泄憤報復目的,所以兩罪的區分就在于有無泄憤報復目的。(44)實際上,這是對刑法規定的誤解,而且根據這一標準也無法區分這兩罪。一方面,刑法雖然沒有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泄憤報復目的,但是實務中行為人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憤報復目的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罪,此時兩罪該如何區分?另一方面,行為人在破壞生產經營時,沒有出于泄憤報復目的,破壞了生產經營,但又沒有毀壞財物,又該如何定罪?上述看法一定認為,實施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一定會毀壞財物,實際上并非如此。例如,某職工出于惡作劇心理,利用技術在公司網絡上做手腳,導致公司業務長時間癱瘓。該職工雖然沒有毀壞財物,但是卻破壞了生產經營。由此可見,根據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無法區分這兩罪。

需要回答的問題是,沒有了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如何區分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實際上,兩罪的區分在于行為對象不同。前者的行為對象是財物,后者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前者的法益是財物的效用,后者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來實現,另一種是通過不毀壞財物的手段來實現。當手段表現為毀壞財物的方式時,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便產生競合。因此,這兩罪并非對立排斥關系,而是存在競合情形。只要合理運用競合理論,是可以解決類似問題的。(45)那種認為必須嚴格區分兩罪的看法,既不現實,也不利于案件的認定。例如,陳某與許某各自經營乳牛場,在牛奶銷售上存在競爭。陳某競爭不過許某,欲毒死許某的乳牛,趁許某乳牛場無人之機竄至其牛棚內,將20支滅鼠藥潑灑在喂養乳牛的石槽內草料上。許某的乳牛吃下有毒草料后死掉了7頭,價值6.4萬元。陳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有意見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又有意見認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46)實際上,陳某的行為在客觀上既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也毀壞了他人的財物,并且在主觀上對這些危害結果均持故意態度,因此既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又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

3.如何認識“其他個人目的”?

有觀點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雖然不一定出于泄憤報復目的,但是一定帶有“其他個人目的”’行為人不可能不帶任何目的去實施犯罪。例如,“天價葡萄案”中的行為人雖然不是出于泄憤報復,但是具有“其他個人目的”;由此可見行為人對破壞生產經營的后果可以持一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即間接故意,因此行為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47)實際上,這種看法混淆了犯罪目的與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關系。目的犯中的目的,不是指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外的,對某種結果、利益、狀態、行為等因素的內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為復雜、深遠的心理態度。人們習慣于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直接造成結果的希望,稱為犯罪目的,如說“某某被告具有殺人目的”。在一般意義上說,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但這種目的不是目的犯中的目的。(48)如果將破壞生產經營罪視為目的犯,那么其中的“其他個人目的”就不是泛指任何目的,否則就等于將其理解為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應當將其理解為與“泄憤報復”相類似的某種目的,比如出于“惡作劇”的目的或者出于陷害的目的。然而,前文已述,“泄憤報復”既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同理,“其他個人目的”也不應該是本罪的成立要件或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

4.“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性質

既然“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既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而刑法又明文規定了“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該如何理解刑法的這種規定?

刑法條文中規定某種要素,大致有以下幾種機能:其一,該要素為違法性或有責性提供了實質根據,因而成為犯罪成立的要件要素。其二,該要素雖然沒有為違法性或有責性提供實質根據,但是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成為罪與罪的界限要素。例如,牟利目的就是傳播物品罪與傳播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要素。其三,該要素雖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及界限要素,但是具有提示機能,提醒法官案件中有無正當化事由,屬于提示性規定。例如,刑法第238條、第245條分別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規定了“非法”要素,這只是提示法官,注意這類案件中是否存在正當化事由,比如警察依法逮捕、搜查等。其四,該要素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及界限要素,也不具有提示機能,完全是多余的表述,或者是一種同位語,或者僅具有語感上的意義。例如,刑法第399條第l款中的“枉法”,就是一種多余的表述,充其量可以視為同位語。(49)

前文已述,“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既不是犯罪成立要素,也不是界限要素,當然也不是一種同位語,那么它的性質和機能是什么?筆者認為,它是指一種犯罪動機,僅具有提示機能。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動機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50)犯罪動機是犯罪的內心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的追求心理。前聲代表源頭,后者代表終點。正因如此,刑法在規定犯罪目的時,往往使用“以……為目的”、“為……”或“意圖……”。例如,第363條傳播物品牟利罪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第191條洗錢罪規定“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等,都屬于犯罪目的。(51)而刑法在規定犯罪動機時,往往使用揭示犯罪起因的表述。例如,第423條投降罪規定“貪生怕死”、第399條徇私枉法罪規定“徇私”“徇情”等,都屬于犯罪動機。回到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其中使用了“由于”.一詞,而沒有使用“為……”,這一點耐人尋味?!坝捎凇迸c“以……為目的”、“為……”、“意圖……”等不同,前者代表一種心理上的原因、起因,后者代表心理上的一種目的、意圖。前者表示犯罪的動機,后者表示犯罪的目的。從這一點看,第276條使用“由于……目的”的表述,在前后語義上有矛盾之嫌。這里的“由于”實際上是“基于”的意思。行為人實際上是基于泄憤報復的心理,實現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目的。因此,對第276條中的“目的”不能做一般“目的”的含義解釋,而是指一種心理狀態,具體而言就是一種動機。

其次,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的動機則可以各種各樣。(52)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時,使用“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表述,為何在“泄憤報復”之后還規定“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這是一種列舉式加概括式的表述。一般而言,同一個犯罪的目的一般只有一個,比較明確,只有犯罪動機才會多種多樣。因此,刑法在規定犯罪目的時,一般使用指向明確的表述,例如“以高利轉貸為目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不可能使用列舉式表述,更不可能使用列舉式加概括兜底式表述。只有犯罪動機,由于多種多樣,刑法才可能使用列舉式加概括式的表述。因此,刑法第276條使用“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表述,只能說明刑法是在描述該罪的犯罪動機,在列舉了常見的犯罪動機“泄憤報復”后,由于無法一一列舉其他動機,所以才使用了兜底性的概括規定“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最后,刑法在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時規定了上述動機,它既不是犯罪成立要素、界限要素,也不是一種同位語,那么是否就純屬多余的規定,毫無立法意義?實際上,這是一種提示性規定,具有提示機能。它是為了提醒法官,應當注意行為人是否帶有正當動機,以此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正當化事由。經濟生活中,破壞生產經營的現象很多,但是有些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存在正當化事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對此應當注意區分。例如,債權人為了索要債務,強行搬走債務人的機器設備,這些行為有可能屬于自救行為或者行使權利的行為;又如,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止營業、沒收機器設備、查封營業場所等行政處罰措施,這些措施屬于法令行為。因此,立法規定“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對法官適用法律具有提示機能。例如,山東省某金屬制品公司,在建設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工業污水露天排放及固體廢物的堆放對鄰村的農田和飲用水造成污染,導致農田減產和絕產,從而引發了與村民的污染糾紛。在村民屢次請求有關部門處理不妥的情況下,村民聚集在該公司門口,使得公司車輛無法通行,工廠被迫停產23天。該村村民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53)從構成要件符合性上看,該村村民的行為已經符合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但是仔細考察該村村民的行為動機,發現他們不是為了泄憤報復,也沒有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是為了救濟權利。在有關部門長期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村民們被迫選擇了圍堵工廠,以此迫使其解決污染問題。這是一種自救行為,在刑法上屬于一種正當化事由。因此,對村民們不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參考文獻

⑴參見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9頁;肖揚主編:《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18頁。

⑵高銘暄、馬克昌主編:《中國刑法解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9頁。

⑶參見張明楷著:《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頁。

⑷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

⑸同注⑶,第443頁以下。

⑹參見《德國刑法典》,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頁。

⑺參見《日本刑法典》,張明楷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頁。

⑻參見[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頁。

⑼參見皮荷芳、劉雯霞:“淺析破壞生產經營罪”,載《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⑽參見劉松:“由一起利用BBS破壞生產經營案談起”,載《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3期。

⑾本權說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所有權及其他本權。本權是指合法占有的權利,例如擔保物權、抵押權及租賃權等。根據本權說,盜竊罪的被害人以及第三人,從盜竊犯處盜竊贓物的,不成立盜竊罪。占有說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事實上的占有本身。根據占有說,盜竊罪的被害人竊回被盜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參見[B)大塚仁著:《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頁。

⑿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9頁以下。

⒀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講義各論》,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0頁。

⒁參見王守?。骸捌茐纳a經營罪若干問題探析”,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8期。

⒂參見周光權著:《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頁。

⒃參見謝望原:“傷熊事件的法律責任”,載《法制日報》2002年3月5日。

⒄參見鄺文:“對‘黑哨’、‘黑熊事件’應如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4月1日。

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頁。

⒆參見李?;郏骸昂薄势卑浮撊绾味ㄐ浴?,載《檢察日報》2002年3月8日。

⒇參見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39頁。

(21)參見周光權著:《刑法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頁。

(22)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頁。

(23)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講義各論》,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134頁。

(24)參見楊立平:“該案應如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9日。

(25)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50頁。

(26)參見陳煜儒:“東航勞資糾紛折射飛行員權利義務的法律盲區”,載《法制日報》2008年4月3日。

(27)參見李克杰:“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返航事件”,載《中國經濟時報》2008年4月10日。

(28)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2頁。

(29)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講義各論》,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頁。

(30)參見[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頁。

(31)參見[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188頁。

(32)參見朱鐵軍:“低價拋售單位股票報復單位行為之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22日。

(33)參見劉松:“由一起利用BBS破壞生產經營案談起”,載《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3期。

(34)參見劉敬強:“破壞超市YTPOS系統案的定性”,載《信息網絡安全》2005年第9期。

(35)《日本刑法典》,張明楷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頁。

(36)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頁。

(37)參見陳詠梅:“‘天價葡萄案’之刑法剖析”,載《天中學刊》2005年第4期。

(38)參見尚曉宇:“刑法學家王作富求解‘天價’葡萄案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符合法律和學理”,載《檢察日報》2003年8月15日。

(39)參見周光權:“偷竊‘天價’科研試驗品行為的定性”,載《法學》2004年第9期。

(40)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80頁。

(41)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頁。

(42)參見張明楷:“論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2期。

(43)關于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內容,參見周光權:“違法性判斷的基準與行為無價值論”,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4期,張明楷:“行為無價值論的疑問”,載《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1期。

(44)參見王竑:“本案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6期。

(45)關于犯罪的界限與競合問題,參見張明楷:“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

(46)參見李洪:“毒死經營對手的乳牛應如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12月7日。

(47)參見尚曉宇:“刑法學家王作富求解‘天價’葡萄案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符合法律和學理”,載《檢察日報》2003年8月15日。

(48)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頁。

(49)參見張明楷:“論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2期。

(50)參見周光權著:《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頁。

(51)應注意的是,刑法典中有些“為……”的規定不是表述犯罪目的,而是表述犯罪行為。例如,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逼渲械摹盀樗嗽p騙提供條件”不是犯罪目的,而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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