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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的關系范文1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聯合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規范了對在基本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三)2001年8月1日以審計署令第3號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該準則共二十六條,不僅定義了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而且擴大了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延伸,即“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p>
二、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沖突。審計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審計法》與《民法》、《合同法》的適用沖突。從法律關系看,一方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審計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其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愿的。當這兩種法律關系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就必然會產生法律沖突。為此引起的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政府投資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受到多方關注。如對于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訟,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為由,僅僅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并認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是《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有人認為,雖然《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但《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采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晌覀冎篮笳叩姆尚Я^低,并且它主要是規范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這就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形成了較大的困難。特別是新形勢下審計署已確立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對政府投資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更是勢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秾徲嫹ā贰ⅰ敦斦`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審計機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執法主體,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例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爭議。由于審計法規定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有投資或融資的項目建設單位,基建工程項目審計由于受審計管轄權的限制,無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處罰。雖然審計署于1996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為審計處理處罰提供了依據,但大多處理處罰的是建設單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區頒布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08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還有深圳、武漢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這些地方性規章制度無疑為各地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許多的人為“地區差”。
三、關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構建科學的審計準則體系和審計工作指南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審計、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審計、涉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監督領域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盡快出臺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使這些領域的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據審計法和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國家審計準則,組織制定包括政府投資審計在內的各項審計指南。在完善審計法律規范、準則和指南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解決好立法的技術性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確保規范建設服務于審計業務工作,減少由規范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及時調整原有規范。
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的關系范文2
關鍵詞:審計風險;審計責任;審計質量
一、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概述
(一)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的含義
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通過特定的審計程序對審計對象出具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審計責任包括審計職業責任和審計法律責任,審計職業責任和審計法律責任是互相聯系的,未能完成職業責任往往會導致承擔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的強制性和懲罰性則成為促進注冊會計師秉承職業操守和保證執業質量的保障。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將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的財務報表作為已符合公允地揭示要求的財務報表的可能性?;诒粚徲媶挝粌炔靠刂浦贫然A上的樣本抽樣審查存在著或多或少的誤差,雖然可以控制但難以消除。
(二)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的相互聯系
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密切相關,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必然的職業責任和或然的法律責任越高,其審計風險就越大。會計師的職業責任是遵從審計準則、法律和法規,而審計準則體系的四個方面都涉及到審計風險。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基礎,審計活動的獨立性程度越高,審計活動揭示存在問題的可能性越強,從而使審計風險越低。審計人員可以通過選擇有效的審計程序,提高人員素質等提高審計質量,減少審計風險。審計人員的職業操守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包括獨立、客觀、公正,是以社會心理意志約束力表現出來的一種責任,審計職業道德水平愈高,審計質量愈高,風險愈低。審計法律法規越嚴謹,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因出具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承擔的審計法律責任就越高,風險便越大。
二、審計責任相關的審計風險的控制措施
(一)審慎選擇客戶
審計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深入了解客戶之業務,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采取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在企業內部抵制管理人員串通舞弊情況下,繼續采用制度審計方法,可能會導致審計失敗的發生??梢圆捎蔑L險基礎審計方法,從企業的戰略分析入手,通過戰略分析——經營環節分析——會計報表剩余風險分析,將會計報表錯誤風險與企業戰略風險之間的關系緊密地聯系起來,根據對風險的評估分配審計資源,重點關注風險較大的領域和范圍。在接受客戶委托時要充分考慮自身的能力,不接受能力以內的委托。
(二)明確委托范圍
明確委托范圍是明確工作范圍和責任,減少與客戶之間的期望差距的有效方式。在與客戶簽訂業務約定書或委托合同時應當列明委托條款,闡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務、所提供的數據的性質及來源、報告向誰提出等。業務約定書要清楚的說明客戶負責的工作,注明客戶須對其提供的數據或文件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保證客戶知悉自己的責任及說明依賴客戶或其他方的程度。業務約定書還要述明其他有關的專業人士的職責,要清楚劃分事務所與其他專業人士的職責。當客戶直接或間接決定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的性質或范圍,業務約定書應說明客戶須對程序是否足夠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負責。新晨
(三)提高審計質量
首先,增強執業獨立性、緊守獨立原則、保持風險及操守意志是保證審計活動客觀、公正的基本條件,是保障公眾利益減少審計風險的必然要求。其次,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自身業務質量的提升,努力做到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求發展,按照“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思想開展單位審計業務。最后,審計人員素質是關系到審計質量高低的關鍵因素,具體而言包括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與業務能力素質兩方面。職業道德素質是指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在工作中遵循審計四大準則的要求。業務勝任能力要求審計人員不斷加強自身學習,通過理論學習與實踐探索提升執業能力,積極參加后續教育,加強專業知志和技能培訓以適應日益復雜的審計工作的要求,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參考文獻:
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的關系范文3
一、論文(設計)選題的依據(選題的目的和意義、該選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理論意義:
在2011年1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的新版《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中,內部審計全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2011年的IPPF內部審計實務框架第1100、1110章節,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含兩方面,一方面是指內審人員履職時免受威脅,另一方面指審計組織機構獨立,即與董事會的匯報關系的獨立。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支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在我國一直處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現實意義: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中國在全球經濟要求及自身發展需要的雙重壓力下,本國企業所能得到的幫助將會越來越少。在國外大型企業的強勢沖擊下,發展自身,提高自身素質變的刻不容緩。面對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及龐大的資金支援,我國的資本市場也出現巨大變化。上交所與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數量逐年增大,大家紛紛通過上市來籌集資金以應對國外企業的資金壓力。但是,僅僅靠資金的充足還是無法和國外先進企業相抗衡,沒有同樣先進的管理理念,再充足的資金也只能如同“暴發戶”一般,無法得到長遠發展。
公司經營,外靠先進的經營理念,內靠自身完善的運營。通過完善、高效的內部審計活動,組織可以達到最佳的公司內部運營。從內部出發,由內而外改善公司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企業價值,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一個完善良好的內部審計,提高的不僅僅是公司財務的安全性,更可以使公司達到最佳的運營狀況,在無形之中為公司節省資源,提高利益。
選題目的:通過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研究,找到國內內部審計獨立性所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讓內部審計更好的服務于企業。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1、國際內部審計的研究當前各國內部審計遵循的新版的《內部審計實務框架》是由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于2011年的。其中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問題,協會做出了新的解釋,即從獨立性到客觀性的轉變。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認為,內部審計較外部審計而言,其獨立性必然不如,但如果說內部審計不如外部審計,也是很荒謬的一件事。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新版《內部審計實務框架》中,更加強調內部審計的客觀性,其目的與獨立性一樣,都是為了更加公正的審計結論與審計評價,強調對事的客觀性和對人的獨立性,以減少以往僅僅強調獨立性而對內部審計人員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約束。
2、我國的研究狀況
我國內部審計在一開始時是在國家干預和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受到國家審計的干預,在本單位也受單位領導的制約,這使得我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很難實現。且由于我國在內部審計發展階段即沒有強有力的經濟體推動其發展,也沒有健全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作為保障,長期得不到政府與企業的足夠重視,發展滯后。
2003年,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新的《內部審計準則》,并相繼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一系列配套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在新的《內部審計準則》中,我國內部審計界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边@與1996年6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董事會通過的內部審計定義相似,說明我國內部審計正處于現代內部審計發展的第三個轉折點上。
我國內部審計成立二十多年來,內部審計雖有發展,但現狀仍令人擔憂,尤其是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問題更加嚴重。與國外發達國家不同,中國內部審計是由政府牽頭成立,在成立之初,很多企業并不能很深刻的了解內部審計的作用,只是單純的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在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不僅不能得到高層領導的足夠重視,很多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僅僅由公司一些其他部門人員兼任,甚至由公司財務部門人員兼職,致使內部審計部門形同虛設,獨立性更加缺失,幾近于無。且我國內部審計專業人才缺少,缺乏客觀公正的獨立性觀念,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仍然處于薄弱環節。
3、發展趨勢
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面對國外的先進管理理念,國家應在積極發展經濟的同時,結合自身問題,積極推廣先進觀念。從需求決定供給的思想出發,在企業需要的情況下,幫助企業自身形成自己獨有的經營管理理念。健全內部審計法律法規,讓內部審計有法可依,從而提高獨立性。宣傳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意義,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從人員自身起,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實踐證明,內部審計已成為我國審計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并且正在成為企事業單位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機制,為加強內部監督、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遵守國家財經法紀、促進廉政建設、增強企業競爭力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論文(設計)的主要研究內容及預期目標
(一)主要研究內容
1、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1)國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相關定義
(2)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相關定義
2、內部審計的發展及其獨立性的必要性
(1)現代內部審計的發展
(2)內部審計的作用
(3)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必要性
3、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所存在的缺陷
(1)我國內部審計方面法律法規不健全
(2)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差
(3)內部審計人員方面的制約因素
4、強化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措施建議
(1)加強內部審計法律法規的建設
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的關系范文4
審計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賦予審計機關權力的范圍和幅度內,對涉及行政處理處罰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斷、選擇和決定,最后作出合法、公正、合理、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求:一是審計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外部界定);二是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必須處置適當、合理(內部界定)。如果違反第一個要求,則可能構成違法行政;如果違反第二個要求,則可能構成不當行政。
為避免自由裁量權的專橫及恣意,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要從外觀上符合法律的規定及要求,還應當符合行使自由裁量權所必須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審計在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必須把審計認定的事實、依據及決定向當事人闡明公開。公平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平等適用相關規定,做到標準統一。公正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而不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二是程序合法原則。程序合法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循回避、說明理由及時效等制度;三是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保障當事人權利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充分保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得以實現,以此來減少審計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審計定性與審計處罰的關系
審計定性是對經審計證據證實的事項進行分析,對其中存在問題的性質對照相應的法規予以定性,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定性是審計工作的一道關鍵環節,定性是否準確,關系到位終審計結果的質量。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審計處罰包含著四層意思:審計處罰的實施者即審計處罰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審計處罰的依據是“法”,即審計處罰要依法實施;審計處罰的對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審計處罰的實質是實施懲罰、懲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審計決定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審計定性、審計處理和審計處罰是審計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適當,也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影響著審計執法水平。
三、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問題定性和審計處罰中的主要體現
審計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被審單位已提供的資料并結合現場實際來進行審計的,其自由裁量權是審計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對于已提供的資料,審計人員結合審前調查和現場實際情況,合法合理的選擇是否采納并作為審計定性,根據審計定性進而選擇審計處罰的依據和作出何種審計處罰。正是審計自由裁量權中所不可規避的與經濟利益的敏感聯動,有必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行使,否則,被濫用的審計自由裁量權猶如“雙刃劍”,國家和相對人兩受其害。濫用審計自由裁量權是審計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沒有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及幅度,但實質上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目的、精神、原則及行政合理性原則。
(一)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問題定性中的主要表現有:
1.定性避重就輕。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定性處理時,為了減輕對被審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和讓有關責任人員免受紀律處分,未能遵守行政執法原則,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前法、提請主管機關決定的原則,故意選擇最有利于被審單位的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有的甚至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選擇規章以下層次的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
2.恣意規避風險。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違規行為,除享有處理處罰權之外,還具有提出審計建議和移送處理的義務。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涉及犯罪事項、應當給與行政處分事項以及其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審計機關應依法提出審計建議和移送處理書,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3.處理缺乏監督。當前,大多審計機關在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時,只適用法律、條例、規章的前半部,即只實施經濟方面的處理處罰,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即紀律處分問題既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也不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建議。人大、紀委、上級審計機關等管理監督部門對審計機關上述以罰代批等行政不作為也不聞不問,造成一些財政違法行為屢審屢犯。
(二)自由裁量權在審計處罰中的主要表現有。
1.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審計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規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的,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即要求罰款多少要視情節輕重來定。
2.處罰與不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如《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私設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律規定表述中用“可以”一詞,表明執法機關對該條所列行為,可以根據事實和情節決定是否處罰,是實施一種處罰還是實施幾種處罰都是允許的。
3.選擇處罰對象的自由裁量權。這些法律規定賦予執法機關可以選擇只對該單位進行處罰,不對責任人處罰,或者只對責任人處罰,而對單位不處罰,或者也可以既對單位處罰,也對責任人處罰。
4.選擇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權。依本文案例涉及的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可以對違法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給予罰款,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報請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或者幾種處罰同時適用。
5.選擇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權。本案法條中“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都是處罰幅度允許的范圍。
6.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如審計處罰中的“限期繳納違法所得”,法律并未具體規定履行的期限,審計機關必須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做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四、在審計問題定性和審計處罰中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1.完善審計立法,規范審計自由裁量權的運行。審計機關在審計定性和處罰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審計執法效果影響很大,審計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審計自由裁量權運行自由和隨意,將會為滋生腐敗提供條件。要規范審計自由裁量權運行行為,必須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審計法規、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南,構建審計法規準則體系。對審計發現問題中應當給與行政處分事項以及其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下個列入審計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在審計處理決定中嚴格進行規范,盡量減少在審計問題定性處理中的自由裁量度和隨意性。把經驗型審計轉變為規范型審計,使審計權力運行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嚴格依法審計,照章辦事,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不得隨意變通,各行其是。只要審計權力運行規范,一定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規避不廉問題。
2.分解審計自由裁量權的結構,注重審計權力制約。
審計自由裁量權自身由多個“鏈條”連接起來,形成一種權力結構。要對權力結構進行適當分解和合理調整,改一個部門、一個崗位、一個人負責多項職能,為多個部門、多個崗位、多人交叉負責,相互牽制。從大的方面看,審計權力結構是合理的,審計檢查權由審計組實施,審計復核權由法制部門實施,審計處理權由審計機關實施,相互之間可以制約。但是,在行使審計檢查權的審計組,內部的崗位、環節同樣需要相互牽制,比如查賬應由兩人一組,查出問題應有專人復核,最后指定專人對所有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匯總。這樣,就可以堵塞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漏洞,從而縮小腐敗賴以生存的空間。
同時本著“授權適度,用權控制”的原則,對授權范圍,行使程序要有明確規定,防止發生特權和越權行為。授予某項權力,必須配置相應的權力制約措施,防止發生專權和濫用權力的行為。對于審計組使用審計檢查權,必須規定相應的制約和監督措施,同時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八不準”規定,堅持“公示、報告、回訪、檢查”四項監督制度;對權力運作失誤,不僅要追究行使該項權力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權力行使者的領導責任,這是有效防止權力濫用、避免或減少失誤的一個重要手段。
3.公開審計權力運作,強化審計權力監督。
審計機關必須大力推行審務公開,把審計項目、審計組人員、審計時間、內容、程序、報告等向被審計單位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公正性,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另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廉潔性,提高人員素質,提升審計形象。
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的關系范文5
一、現行政府審計存在著不利于科學發展的障礙
(一)審計依據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無助于政府審計的協調發展。隨著我國經濟活動日趨多樣化、復雜化、市場化,客觀上要求國內相關政策法規應進一步充實與完善,遵照WTO透明度原則應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造成了審計依據和審計評價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給審計工作會帶來潛在的風險。雖然1995年制定了國家審計的基本法律《審計法》,并相繼出臺了15個審計準則,對規范審計行為作了進一步規定。但是,已經走過10年歷程的《審計法》,在某些方面已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及時修訂;與某些法律法規如刑法、預算法的接軌也不盡如人意;現行的審計準則仍比較抽象,過于原則化等,需要逐步調整與完善。
(二)審計對象發生變化,審計重點相應轉移。按照我國入世時所作的承諾,進入國內市場的外資企業享受國民待遇,外資會以對國有企業參股、分立、重組、改制等形式加入,從而造成國有經濟結構和比重發生深刻變化,國家審計對象的范圍將逐漸縮小。隨著國家審計對象范圍的變化,審計重點將會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控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的大型國有經濟實體,雖然有外資的介入,但達不到控股比例;二是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并提供公共產品的領域,包括國家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支出,以及國家管理的福利性事業、公益性事業支出等。
(三)審計目標定位不準,不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國家審計具有監督國有資金使用是否真實、合法、高效的重要職責。以往的財政資金審計目標側重支出是否真實,支出的范圍、額度是否合法等方面,很少把財政資金使用社會效益性納入指標體系進行考察;對于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審計目標往往偏重于財務收支合法性、經濟效益性,很少考慮其經濟行為的外部效應——對社會、經濟以及生態環境的整體影響,特別是對可利用資源的使用與節約未予以充分關注。企業的外部效應——社會經濟整體效益直接影響著我國可持續發展,關系到國家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吸引外資能力,以及綜合國力的提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審計目標應從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定位。
(四)審計方式相對滯后,不利于審計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國現行的審計方式存在兩個較明顯的問題:一是現行審計仍憑借傳統經驗進行分析判斷,很少采用定量技術方法以及廣泛應用計算機技術,這必然影響審計信息的準確性及客觀性。二是注重事后審計和經驗性審計,忽視前瞻性審計及審計中的科技含量。這種審計方式勢必會對經濟活動過程缺乏及時、有效監督,難以起到促進經濟活動健康運行的作用。
(五)審計隊伍建設尚需加強。目前,我國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強,一是對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變化以及國家審計面臨的新挑戰缺少理性認識,審計查出問題難以上層次進行綜合分析。二是現有的知識結構單一。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到來,市場競爭逐步從生產要素競爭、產品競爭、服務競爭擴展到知識競爭,而審計工作的質量,更多的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三是外語水平及計算機輔助審計水平還有待加強。由于審計獨特的工作安排及工作模式,審計人員在職培訓不足,業務知識及專業水平不能勝任業務發展的需要。
(六)審計風險將逐漸增大。首先,從外部環境影響看,被審單位和市場環境的多變性造成審計風險加大。其次,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審計風險:一是審計人員專業技能不高及實務經驗、風險意識欠缺,使其難以做出準確的專業判斷。二是現行審計模式還是建立在賬戶和制度基礎審計之上,重點關注差錯風險,對欺詐風險、財務危機或經營失敗風險則關注較少。三是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執行不力,嚴格的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第三,按照WTO相關要求以及社會各界對知情權的向往,審計結果要公開透明,審計信息的使用范圍及對象會發生重大變化,必然要求提供的審計信息準確可信。諸多內外因素勢必加大審計風險。
二、適應科學發展觀要求,大力推進審計事業走向新輝煌。
(一)與時俱進,完善我國審計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審計依據理論和相關國際審計準則的研究,借鑒國外先進審計經驗,充實和完善我國審計制度體系。具體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修訂或完善審計法律和法規,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完備與相關部門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二是修正我國現行審計法律法規中與國際審計準則不協調的內容與條文,使我國的審計依據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
(二)集中精力,突出審計工作重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審計對象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審計應集中精力,重點抓好財政資金、國有企業、國家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及國家管理的福利性事業及公益性事業支出的審計。第一,加強國有大中型企業審計,重點關注降低國有企業成本、提高效益與競爭力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二,加強國債及配套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保證國債資金有效地發揮效用,促進我國經濟質量的提高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三,加強效益審計,從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高度,促使企業經營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三)更新觀念,變革審計方式求發展。隨著同審計國際化趨勢的增強,國家審計更加開放,需要逐步吸納國際審計的先進方式,加快審計方式創新進程,逐步提高我國政府審計的能力和水平。一要變革以往的審計方式,由重事后審計逐步轉向重前瞻性審計,除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給外界提供客觀準確信息外,更要為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二是要重視審計技術手段創新。由重經驗型審計逐步轉向重技術型審計,加大審計技術攻關的投入和審計軟件的開發力度,運用現代計算機輔助手段規范審計活動,使審計方式更加科學化。三是注重經濟預測分析方法的運用。更新審計理念,加強現代數理統計分析理論和預測分析方法的應用。
(四)以人為本,實現審計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高質量的審計成果來自高素質的審計隊伍。為保證國家審計科學發展,必須培養一支適應性強、綜合素質和工作效率高、具有超前意識的人才隊伍。第一,要強化審計人員的緊迫感與使命感,充分認識政府審計面臨的新挑戰,強化同國際審計接軌的意識、審計風險意識、審計前瞻性意識。第二,系統的、有計劃的組織高層次業務培訓,更新知識與理念,使之適應審計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培養審計人員宏觀思維意識和立體思維方式,提高從全局、經濟、社會的各個層次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
審計法規與審計準則的關系范文6
【關鍵詞】 新準則; 審計質量; 問題; 要點
新的審計準則是與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因此必須積極落實和貫徹新的審計準則,才有利于經濟發展。而新的審計準則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下面將簡單地闡釋新審計準則對審計的作用,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注意要點。
一、新審計準則對審計質量的作用
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是對國家審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作用是巨大的,新審計準則對審計質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提高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新審計準則明確了審計的責任,在舊準則中并沒有規定注冊會計師一定要了解企業經營的一些審計程序,而新審計準則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明確列舉出來,這更清晰了會計師的責任和義務。另外,新審計準則規范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新審計準則通過制度的方式對審計義務進行了規范,這不僅僅滿足了社會發展的需要,還規范了市場環境,增強了審計工作的地位。
(二)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
注冊會計師被普遍認為是具備財務知識和審計知識的專業人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審計理論的不斷發展,傳統的會計師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注冊會計師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僅僅要有審計相關知識,還要掌握必備的財務知識,了解企業的戰略管理、經營管理等知識。所以,新審計準則的頒布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加強了對企業風險的控制
審計工作是為了防范風險,及時反映經濟發展狀況,采用科學的審計方法,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新審計準則給審計人員提出了更多關于審計工作的方法和程序,這將引導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加強企業對風險和管理的控制。
總之,新的審計準則是順應社會發展而提出的,解決了一些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局限,滿足了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但新審計準則的貫徹和落實,又呈現出新的問題。只有積極落實和貫徹新的國家審計準則,才能發揮其功效。
二、新的國家審計準則的執行現狀
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為了與國際審計接軌,我國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這不僅標志著我國新的審計準則走向體系化,也推動了我國審計工作的進一步發展。但是新的國家審計準則,這一科學體系在貫徹和落實的過程中依舊存在很多問題,不利于新審計準則作用的發揮,不利于社會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一)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不理想
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不能適應新審計準則的有效執行,具體體現在市場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意識不到位,社會虛假審計信息太多,致使信用度低。被審計的單位大多結構存在缺陷,許多企業內部結構不完善,致使內部控制薄弱,這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另外,現有的委托模式也使得審計的獨立性缺失,不能獨立地完成審計工作,嚴重地影響了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審計結果的權威性。
(二)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滯后
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未能達到新審計準則的要求,主要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沒有較好的執業環境,沒有完整的市場機制引導,導致審計工作缺乏獨立性。獨立性是社會審計的靈魂,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鑒證功能將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更具欺騙性。另外還有一個原因是會計師自身對執業水平和風險意識不重視,不能滿足新審計準則對其的要求。
(三)新審計準則內容的超前性
因為新的審計準則具有一定的預見性,所以有些內容可能已經超出了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容易出現公眾不理解的現象。另外,審計的責任大,對注冊會計師過錯的衡量缺乏科學的標準,不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
(四)新審計準則提高了審計的評判要求
新審計準則的要求和傳統的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有了新的內容,在新的模型中引入“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并且規定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首要的必要審計程序,新的國家審計準則重視這一內容,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對這一方面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三、運用新審計準則的注意要點
新的審計準則具有科學性和優越性,在執行的過程中,如何貫徹落實新的審計準則,如何加強審計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提出如下注意要點:
(一)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前面已經提到過,審計的獨立性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新審計準則的執行。審計的獨立性,即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若是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到外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的影響,就會弱化其獨立性。要協調政府與審計獨立性之間的關系,就必須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具體措施有:
1.建立付費新模式。在我國傳統的審計模式中,審計工作通常是委托管理當局來審查,并支付一定的審計費用。在這種審計模式下,管理當局的權力很大,一旦在審計過程中雙方出現爭議,就變得很難處理。就我國當前這種情況,要從根本上體現審計的獨立性,就必須轉變這種審計委托模式,可以通過付費的方式聘請專門審計人員,通過協調責任和義務,分清審計的范圍,以降低管理當局的壓力,增強審計的獨立性。
2.轉變政府角色。發展社會經濟,必須處理的一個關系就是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在審計工作中同樣面臨這一關系的處理問題。比如,國有企業常常難以分清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政府容易為企業求情,充當企業的庇護者,這就大大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因此,政府應該轉變自身角色,在審計工作中起引導和監督的作用,而不是干涉企業審計工作運行。政府可以對審計工作進行抽樣檢查,也可以對審計過程進行監督,還可以對審計結果進行核實,若是發現問題,還可以依法進行處置,總之,只要政府明確自身在審計工作中扮演的角色,把握好管理尺度,同樣可以推動審計獨立性的提升。
(二)發揮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保護功能
注冊會計師受外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影響,都會導致審計工作失去獨立性。因此,社會必須重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保護會計師的獨立性。主要的方式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使社會大眾認識審計工作,認識注冊會計師所起的作用,從而加深對審計工作的認知,支持和配合審計工作,而不是僅僅注重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問題;還可以通過建立廣泛的司法介入審計機制,將司法與注冊會計師結合可以增強注冊會計師的自律性,從而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法規,使審計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三)提高審計人員的能力
當今社會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有所提高,不僅要求審計人員熟知專業的審計基礎知識,還要熟悉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的審計法規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審計準則,都是規范會計行為的重要標準,是審計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另外,審計人員還可以盡量拓展自己的知識面,了解社會的各行各業,充實自己以備不時之需,比如:經濟學、組織行為、經營管理、商務計量、風險管理等等,都屬于應該了解的知識范圍。
(四)構建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體系
任何一項活動的運行都離不開一個規范的體系,一個科學合理的控制體系,既是活動運行的依據,也是約束和規范參與者行為的重要標準。構建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體系,為審計人員提出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從而更好地完成審計工作。另外,構建一個強有力的控制體系,有利于預見市場風險。會計師事務的質量控制主要包括職業道德規范、人力資源等等,對審計工作相關要素做最全面的控制,可以提高審計質量,抵御審計工作在社會中遇到的各種風險。
四、結語
新的國家審計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審計工作的需要應運而生,這是我國審計工作在理論上的建設和完善,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基礎建設。要提高審計質量,還應該重視審計準則的貫徹和落實,只有積極貫徹和落實新的審計理論,才能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才能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好務。貫徹落實新的國家審計準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以使審計工作不斷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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