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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合同范文1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 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為此,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數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選購 ____產 __________牌, 車型_____,發動機號為 _______,底盤號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車架號 _____,外觀為____ 顏色的汽車壹輛。
第二條 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輛(小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僅為 提貨的裸購車款,并不含汽車因上牌、上路、營運等其他費用。
2、付款方式: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具體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足額支付汽車總價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幣(大寫) ____ 拾____萬___仠 佰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元)。
②后續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購車款人民幣(大寫) 拾___萬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寫¥:_____元),分個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額 元直至乙方將尚余購車款付清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購車款,占用甲方資金按照有償的原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每月 %的比例結算。即按乙方未付購車款總額乘以占用天數計付給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項,采取先結資金占用費再還購車款的結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購車款的,甲方應予以準許,資金占用費結算至乙方付清購車款的當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雙方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汽車所有的移動,包括提車途中、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汽車的質量、驗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以生產廠家符合國家的全新整車技術質量標準,包括廠家產品出廠前對汽車的部分技術數據和結構變動未作聲明的其他技術指標為準。乙方在收車單簽字時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即視為乙方對汽車質量驗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購買已上牌使用的汽車,其質量和其他技術指標以實物為準。
3、汽車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對該車的車況、配置、部分改裝、規費標準收取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或者相關合同的義務,汽車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4、汽車的售后服務,按生產廠家的規定執行,甲方不承擔售后服務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擔 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 )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 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財產為乙方全部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以及各種稅收、保險費用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稅費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抵押擔保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為其購車提供擔保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反擔保,并另行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4、擔保人在本合同簽字或蓋章的,即視擔?;虮WC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條 汽車所有權歸屬和所有權的轉移
1、分期付款期間,乙方未全部付清購車款和其他稅費前,甲方保留汽車的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的汽車所有權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若乙方與他人有訴訟之爭,也與該財產無關。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有義務向他方聲明所使用的汽車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的情況。乙方在使用和經營汽車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因使用汽車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任何虧損,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或者違法行為而被有關機關處罰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獨自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車款及其他相關的費用后,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應當在次月(也可協商時間)將汽車轉籍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保 險
分期付款期間,為減少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汽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并必須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使第三者商業險的投保金額最大化,甲方予以積極協助配合。其他險種必須根據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足項、足額投保。投保手續由甲方在辦理汽車保險入戶時統一辦理,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單由甲方統一保管并代辦理賠手續。
第八條 汽車轉籍或轉讓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汽車轉籍過戶或者轉讓他人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權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過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車,并授權甲方可將汽車進行任何的處置,處置汽車的價格均由甲方決定,乙方均予以認可。甲方處置汽車的所得的款項可用于直接償付乙方未付清的購車款、各種稅費(含收回汽車后發生的稅費)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因此造成汽車停運期間的任何損失和因收回、變賣汽車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如有剩余,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擔。
1、利用汽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2、逾期支付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達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約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足額第三者商業險的;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汽車轉讓、轉租、抵押等損害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5、乙方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的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權益行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和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若造成汽車毀損責任事故,影響汽車價值或正常營運的。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款由甲方負責償還。乙方以接收汽車的單據及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費票據為憑,自愿承擔與貸款有關的費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的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付清和未作汽車過戶登記之前,甲方對該汽車保留所有權,乙方只對該汽車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在此期間,乙方有義務向他方聲明該情況,并以乙方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甲方與乙方僅發生汽車買賣關系,沒有義務為乙方提供貨運業務。雙方也未就汽車的使用、經營進行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動,沒有從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車期間,因乙方使用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車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但乙方應及時報告保險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確需甲方派員處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律師費等)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使用、經營汽車期間,汽車的保養、維修費用和營運中應交的稅金、規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使用汽車在營運中出現的貨運糾紛,貨物損失等問題,由乙方承擔有關法律和經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
5、當事人在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真實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的三天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相對方。在沒有變動的書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為準,通知或函件一經到達通訊地址,不論何種情況即視為送達。
6、甲乙雙方簽訂的與購車的有關合同,包括但不僅限于向銀行按揭貸款、借款、車輛代管合同、協議及委托授權書等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權選擇分別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條 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的,按逾期應付額(本金)×3‰×實際逾期天數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購車款超過30天的,除應支付滯納金外,還應從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執兩份,乙方執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債權債務清償完畢時終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簽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章):_____________
財務登賬蓋章: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月日
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書閱讀
甲方(供車方):
乙方(購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第號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分期付款購車合同。
第一條 購車的型號及數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質量合格(以廠方的質量合格證為準)的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車_________輛:
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顏 色: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車架(底盤)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購車單價、方式、期限及金額
一、乙方所購汽車的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元,其中首付款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銀行貸款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即向甲方支付首款元。
二、乙方所借的銀行貸款還款期為個月,每月還款按購車方與銀行簽訂的合同及還款明細表,向銀行及甲方支付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
三、按銀行及代收代付合作協議的要求,乙方需在每月18日前將每月應付(本金額)及利息交至銀行。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如實提供購車的證明文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擁有所購車輛的使用權。
三、乙方須按期如數向銀行及甲方交納車款、利息,如出現拖欠按購車方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規定須向甲方交納有關費用,乙方到期還清本息后,車輛所有權轉歸乙方。
四、乙方對所購車輛購前已有損傷、質量問題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對所購車輛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按廠方相關的三包條款處理,乙方不能以此做為拖欠車輛款的理由。
五、本合同設計的全部款項(含滯納金)全部結清前,乙方不得將所購車輛自行轉讓、銷售、出租、抵押、償債。
六、當乙方客觀上有危及所欠車款安全情況時(包括涉及經濟糾紛的訴訟、交通責任事故、經濟狀況惡化等)應當在時間發生后三天內書面通知甲方,并保證所欠甲方車款本息的全部償還。
七、為降低甲方風險,乙方須向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規定甲方及銀行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單正本和保險費收據復印件交由甲方存執,保險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還款日止。
如發生全車失竊、報損或其他形式的滅失,乙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支付所欠車款、利息及滯納金)并要將保險賠付通過保險公司一次性償還所欠甲方的款項。其中,車輛損失保險的公司理賠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含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車輛損失)。
乙方在車輛使用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并且不屬于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的,由乙方負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八、乙方應在提車后七日內上齊牌照,并將購車發票交還甲方同時攜帶行駛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交甲方查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車款、利息及滯納金等費用前,甲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下述情況發生時,甲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和對車輛做任何處理,已收取的款項不予退回。
1、乙方利用所購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所購車輛轉讓、轉售、轉租、抵押、償債。
3、乙方從事其他有損車輛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4、乙方連續拖欠銀行及代收代付款項二個月。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所購車輛使用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四、在乙方繳納首付款、保險費,辦理完車輛抵押手續后,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日期和地點為乙方辦理提車手續,交付汽車,并為乙方提供車輛上牌咨詢或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協助乙方做好對用戶的售后服務工作。
六、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車款及利息后,將購車發票交還乙方。
第五條 綜合條款
一、接車方式及費用負擔:
注:接車途中如遇交通事故、經濟損失,屬甲方代辦的,甲方自負;屬乙方自提的,乙方自負。
二、車輛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期限:按廠方規定、標準驗收,并當場提出異議,車提回按廠方售后服務規定執行。
三、隨車備品、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按廠方規定、標準,提車時當場驗收合格。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均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面變更、解約或退貨,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經甲乙雙方及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乙方付清全部購車款本息和可能發生的滯納金、違約金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八條 經濟擔保
一、乙方配偶對乙方還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丙方自愿為乙方購車作連帶責任保證,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要求按期交納車款、利息及各項費用時,丙方將負責償還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款項,丙方有義務提供實際運營信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 分期付款購車登記表
2、 分期付款明細表
3、 車輛交接清單
4、 借公司款項及相關約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方、乙方及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無條件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否則,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保險公司一份。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甲方將對以下單據進行保管:(1)發票正本; (2)保險單正本; (3) 購臵附加費用收據原件; (4)身份證復印件 ; (5)戶口本復印件; (6)購車申請表 ; (7)購車合同書 ; (8)保證承諾書(不可撤銷保證函); (9)抵押(質押)承諾書。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電話: 電話: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汽車分期付款合同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為此,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汽車品牌、型號、顏色、數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選購____產__________牌,車型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底盤號__________,功率kw_____,車架號_____,外觀為____顏色的汽車壹輛。
第二條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輛(小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僅為提貨的裸購車款,并不含汽車因上牌、上路、營運等其他費用。
2、付款方式: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具體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足額支付汽車總價的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幣(大寫)____拾____萬___仠佰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元)。
②后續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購車款人民幣(大寫)拾___萬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寫¥:_____元),分個月支付,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額元直至乙方將尚余購車款付清為止,每月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購車款,占用甲方資金按照有償的原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每月%的比例結算。即按乙方未付購車款總額乘以占用天數計付給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項,采取先結資金占用費再還購車款的結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購車款的,甲方應予以準許,資金占用費結算至乙方付清購車款的當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雙方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汽車所有的移動,包括提車途中、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汽車的質量、驗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以生產廠家符合國家的全新整車技術質量標準,包括廠家產品出廠前對汽車的部分技術數據和結構變動未作聲明的其他技術指標為準。乙方在收車單簽字時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即視為乙方對汽車質量驗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購買已上牌使用的汽車,其質量和其他技術指標以實物為準。
3、汽車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對該車的車況、配置、部分改裝、規費標準收取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或者相關合同的義務,汽車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4、汽車的售后服務,按生產廠家的規定執行,甲方不承擔售后服務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擔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所有的_____________財產為乙方全部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以及各種稅收、保險費用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稅費一次性向甲方繳清。抵押擔保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為其購車提供擔保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反擔保,并另行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4、擔保人在本合同簽字或蓋章的,即視擔保或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條汽車所有權歸屬和所有權的轉移
1、分期付款期間,乙方未全部付清購車款和其他稅費前,甲方保留汽車的所有權,本合同項下的汽車所有權必須登記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若乙方與他人有訴訟之爭,也與該財產無關。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之前,有義務向他方聲明所使用的汽車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的情況。乙方在使用和經營汽車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他方建立動輸合同關系,因使用汽車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任何虧損,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或者違法行為而被有關機關處罰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獨自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乙方按協議付清全部車款及其他相關的費用后,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應當在次月(也可協商時間)將汽車轉籍過戶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保險
分期付款期間,為減少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汽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并必須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使第三者商業險的投保金額最大化,甲方予以積極協助配合。其他險種必須根據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足項、足額投保。投保手續由甲方在辦理汽車保險入戶時統一辦理,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單由甲方統一保管并代辦理賠手續。
第八條汽車轉籍或轉讓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購車款與汽車有關的各項費用之前,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汽車轉籍過戶或者轉讓他人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購車款及資金占用費。
分期合同范文2
訴訟時效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對此,雖然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工作者作了許多的探討,且在諸多問題上達成了共識,但對某些問題仍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本文筆者擬對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對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是應從每次合同履行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分別計算;二是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一、筆者認為,確定訴訟時效首先應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睹穹ㄍ▌t》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在分期履行的合同中,義務人沒有按照合同所約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義務,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從此時開始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也就必然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此時開始計算。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必然會得出義務人沒有按照合同履行前幾期的義務,并沒有侵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結論。這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
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持第二種觀點的人的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開始計算,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這種看法貌似正確,實際恰恰相反。因為當事人之所以簽訂分期履行的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義務人無力一次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對權利人來說風險就已產生,此時就應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擴大損失。反之,如果此時權利人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即使人民法院對前幾期已超過兩年期限的權利也予以保護,而這時義務人早已債務累累,已有的財產也可能被其他債權人執行,根本無力償還債務,權利人的利益最終還是得不到保護。
三、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別計算訴訟時效符合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民法之所以設立訴訟時效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使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與這一立法本意相吻合。反之,如果分期履行的合同從最后一期履行屆滿計算訴訟時效,則必然導致權利人不及時主張權利,義務人不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這不僅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也不利于維護合同的嚴肅性。
分期合同范文3
分期機動車輛質押借款合同范本
質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質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以自有(本單位)車輛: 型號: 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作質物在乙方質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幣 元。甲方保證該車輛屬本人(本單位)所有,在質押前未將該質物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愿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質押借款綜合費率按月 % 計算。在乙方發放借款時預扣壹個月綜合費用共計 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預交,借款利率按月 %計算,按月計收,即每月 元,逾期交納綜合費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額日加收0.5%違約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綜合費及利息,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按規定處置質物。
第四條:甲方將質物相關品(詳見質物清單)交由乙方占管,在質押期間甲方不得將質物及占管品掛失或轉讓、抵押、質押等權屬轉移行為。否則甲方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五條:質押期間質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質物丟失或損壞,乙方按評估值賠償。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質物損壞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負賠償。
第六條:如果甲方購置的車輛為分期付款車,甲方必須每月按期歸還銀行貸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償還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甲方同意乙方處置質物或委托當地拍賣行拍賣。乙方處置質物所得款項,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和可能發生的孳息、違約金以及扣除 處置質物所需費用外,剩余部分退還甲方,不足部分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甲方承諾聲明:本合同質押物一旦發生被乙方處分,甲方無條件、無償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第八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甲方還清借款、利息、綜合費用后,乙方將甲方提供的質物和證件等返還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分期合同范文4
關鍵詞:所有權保留;所有權轉移;債的擔保
一、問題的提出
所有權保留以制度設計的內在合理性為契機,一經運用,即發揮了巨大的信用供與功能。①我國《合同法》第134條首次規定所有權保留制度,但是該條款過于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法律中缺乏對所有權保留的性質界定,從而導致學界對所有權保留的性質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談到所有權保留,人們常常將其與分期付款買賣聯系起來,所以本文將從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談起,淺析所有權保留的性質。
二、理論爭鳴
(一)所有權移轉角度
從所有權移轉角度,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學者們的主要觀點分為以下幾種:
1、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買賣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買方支付全部價款之前賣方仍然享有所有權,所付條件是停止條件。因此“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與“附停止條件所有權取得說”都有其合理性,本文按照通說,采用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贊同該學說的觀點中存在不同情況:
在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立法主張下,附條件的是物權行為而非債權行為,因為此時債權行為已經確定生效。當事人于買賣契約已約定所有權保留的,于交付標的物時,雖然并沒有再約定所有權保留,解釋上應認為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附有停止條件。②德國、臺灣地區的通說持此觀點。
在不承認物權獨立性的立法主張下,人們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買賣契約本身附條件,所有權的轉移因為買賣契約附有條件而受到限制。③所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依法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請求權受到限制。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除買受人享有的請求轉移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條款附有條件外,其他條款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2、部分所有權移轉說。持部分所有權轉移說的學者認為,出賣人和買受人共享所有權,隨著買受人價款的支付,所有權逐漸從出賣人的手中讓渡到買受人的手中。日本學者鈴木祿彌教授的“削梨”說與之相近。一方逐漸增多、一方逐漸減少的過程與“削梨”形象地結合起來,說明了所有權保留的表面特性。
3、雙重所有權說。該說從所有權人的角度進行區分,認為他們分別享有“法定所有權”和“實益所有權”。出賣人享有的是“法定所有權”,出賣人的這項權利受到限制從而其只能在買受人不履行義務時行使取回權,所以出賣人只是名義上的所有人;買受人享有的是“實益所有權”,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是只有在履行完自己的義務后才能獲得一個完整的所有權。
(二)債的擔保角度
從債的擔保角度思考所有權保留的問題,衍生出了很多不同觀點,如擔保權益說、擔保性財產托管說等,本文只討論以下兩種主要觀點:
1、特殊質權說。特殊質權說由德國學者樸羅妹亞提出,其認為出賣人所取得者,系一種特別質權。④這種質權不需要占有標的物,是約定了流質條款的質權,其目的是為擔保而設置。
2、擔保物權說。擔保物權說的主要觀點是出賣人以延遲移轉物的所有權為手段,擔保其獲得全部清償,此時出賣人手中的所有權,就成為其實現價金請求權這一債權的擔保物權。⑤事實上,學者們把所有權保留界定成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是考慮到所有權保留的特殊性,因為其無法歸入到當前的擔保物權的類型中,但此觀點的確值得商榷。
三、學說評析
(一)各類學說之不合理性分析
部分所有權移轉說的合理性在于其肯定了買受人的獨特地位,賦予其逐漸增加的所有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買受人的利益,但是此說的弊端卻不容忽視:第一,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保留所有權,就意味著他們認同在買受人支付完全部價款前,所有權掌握在出賣人手中,而部分所有權移轉說違背這一理念;第二,所有權是一項完整、不可分的權利,將其分給買賣雙方的觀點有違所有權的基本理論。
雙重所有權說借鑒了英美法系關于信托財產劃分的理論。該說存在的第一個問題是,將信托理論運用于所有權保留買賣場合是不適當的。信托理論重要的是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建立受信任者關系,但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在轉售過程中,不可能只為出賣人的利益,而不為自己的利益或雙方的共同利益行使。第二個問題是,在主張一物一權的立法背景下,如何將這一理論與傳統的見解相融合是一個巨大挑戰。
特殊質權說的最大優點是借鑒法律中關于質權的規定,更容易處理所有權保留涉及到的各類關系,但是該說的弊病顯而易見:該類見解明顯與立法相沖突,因為我國不認可不占有標的物的質權,而且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流質條款。
擔保物權說的合理性在于我國目前的立法背景下,所有權保留無法歸入到任何一種擔保物權之中,從而只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出現一種特殊情況就將其界定為特殊的權利的話,那么容易導致立法混亂復雜,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尷尬局面;第二個,擔保物權說過分重視所有權保留的實質要素,即擔保債權這一目的的實現,而忽略了形式要素,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
(二)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之合理性分析
在討論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合理性之前,我們無法回避質疑的聲音,針對此觀點的質疑主要是以下兩個原因:第一,否定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觀點認為,出賣人的真實目的是債權實現而不是留住標的物的所有權,附停止條件所有權轉移說未進行體系化思考。筆者認為,出賣人的著眼點絕不僅僅是希望債權的實現,更是在于保留所有權防止出現買受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第二,主張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學者,為了描述買受人在分期付款的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從而更好地保護買受人利益,大多都主張“期待權”的概念,所以有人主張承認“期待權”會導致法律的混亂。筆者認為,德國和臺灣地區學者廣泛討論的“期待權”尚在討論階段,我國還不適于引進,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期待權”的創新性和對買受人利益保護的全面性。
四、結論
綜上所述,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相較其他學說更符合當事人的意思及交易習慣,能夠更好地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問題。該學說借助所有權移轉與物之交付可分離理論、所有權彈力性原理以及附條件法律行為理論而發生擔保功能,既考慮到了保留所有權的事實狀況,也沒有忽略分期付款買賣雙方的擔保意圖,只是該學說有對買受人保護不力之嫌,但是我們希望今后的理論學說能夠更加關注“期待權”的研究,從而為附停止條件移轉說提供更有利的支持。(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注釋:
① 參見王軼.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 (第六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②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③ 參見劉得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④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⑤ 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參考文獻:
[1] 參見王軼.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 (第六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3] 參見劉得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分期合同范文5
“統計源期刊”全稱為“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亦稱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統計源期刊目錄每年都會出現在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一次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中。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是受國家科技部委托,從1987年開始對我國科技人員在國內外數量和被引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利用統計數據建立了中國科技論文與引文數據庫(CSTPCD),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和廣泛好評。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是CSTPCD的數據來源。通過中國科技期刊綜合指標評價體系對期刊學術質量的考核,CSTPCD每年對收錄期刊的范圍進行調整。
統計源期刊的選刊標準有17項,它們是:(1)總被引頻次;(2)影響因子;(3)年指標;(4)自引率;(5)他引率;(6)普賴斯指數;(7)引用半衰期;(8)被引半衰期;(9)老化系數;(10)來源文獻量;(11)參考文獻量;(12)平均引用率;(13)平均作者數;(14)地區分布數;(15)機構數;(16)國際論文比;(17)基金論文比.影響因子是指某一刊物前兩年發表的論文在統計當年被引用的總次數與該刊前兩年總數的比值.通常,期刊影響因子越大,說明它的學術影響力和作用也越大。
核心期刊:
國內認可的核心期刊是由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主持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每4年出版一次,1996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第二版)》,2000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第三版)》,2004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第四版)》。
1931年著名文獻學家布拉德福首先揭示了文獻集中與分散規律,發現某時期某學科1/3的論文刊登在3.2%的期刊上;196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研究了二次文獻在期刊上的分布,發現75%的文獻出現在10%的期刊中;1971年,SCI的創始人加菲爾德統計了參考文獻在期刊上的分布情況,發現24%的引文出現在1.25%的期刊上,等等,這些研究都表明期刊存在“核心效應”,從而衍生了“核心期刊”的概念。
依據布拉德福定律,如果科學期刊按其所刊載某一學科論文的數量多少,依遞減順序排列并劃分出一個與該學科密切相關的期刊所形成的核心區期刊區以及另外幾個區,使每個區中的期刊載文數量相當,則核心區期刊數量與相繼區的期刊數量成1:n∧2:n∧3:n∧4……即刊登與某一學科或專業有關的論文較多的那些期刊。
國內有7大核心期刊(或來源期刊)遴選體系:1、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2、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3、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又稱“中國科技核心期刊”);4、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5、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來源期刊”;6、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學報學會“中國人文社科學報核心期刊”;7、以及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設中的“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
分期合同范文6
原告為魏某。被告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B公司羅某等該公司股東4人(均因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刑罰)和某會計師事務所;A銀行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原告訴稱:原告與B公司下屬分公司于2005年10月簽訂了租賃合同,該分公司向原告租賃建筑工具使用,雙方就租賃事項作了書面約定。原告交付租賃物后發現被告將租賃物變賣,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請判令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要求被告B公司給付租賃物折款107萬元、賠償損失150萬元,總計257萬元。羅某等4位股東應在注冊資本不實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被告某會計師事務所及A銀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A銀行辯稱:本案是以租賃合同的形式詐騙財物的行為,租賃合同屬無效合同;A銀行未曾出具相關驗資報告或證明;A銀行并非本案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魏某的依據是租賃合同,而A銀行不是該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與該案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也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不應作為本案的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B公司是經股東虛報注冊資本違法成立的,該公司或下設的分公司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原告與被告下設的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被告下設的分公司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原告租賃物并進行處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對原告承擔返還財產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對外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B公司承擔?!豆痉ā芬幎?,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羅某等4人在沒有注冊資金的情況下弄虛作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4位股東不但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在虛報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并負連帶責任。
被告某會計師事務所疏于審查,違反驗資程序,未盡到謹慎義務,其驗資存在過錯。原告正是基于對B公司注冊資本雄厚這一事實的依據,才與其分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以致造成巨大損失,原告的損失與被告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A銀行職員張某(注:已判刑)在現金存款憑條上加蓋了業務公章(注:一審認定在詢證函上蓋章為私刻章),張某蓋章的行為是在營業窗口完成,故A銀行疏于對職員監督管理,對于造成原告的損失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公司違法成立的主要原因是4位股東犯罪行為所致;某會計師事務所、A銀行的過錯只是一個間接原因,其不應在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的范圍內承擔全部的補充賠償責任,而應依其過錯程度與被告羅某等4位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會計事務所與A銀行在賠償后,可向被告羅某等四人追償。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B公司賠償原告建筑工具折款、租賃費損失共計249萬元(已扣除給付的8萬元押金),被告羅某等4位股東在虛報注冊資本的范圍內與被告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被告羅某等4位股東負連帶責任;被告某會計師事務所、第三人A銀行各自在50萬元范圍內分別與被告羅某等4位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B公司在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完成之前已經取得了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取得與事后所謂的驗資沒有必然關系,驗資報告和詢證函亦與魏某的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系;A銀行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所謂的“現金存款憑條”為非法偽造,張某犯罪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亦不是A銀行嚴格管理所能杜絕,A銀行沒有提供任何B公司的有關資信證明;魏某在與B公司簽訂合同時沒有履行謹慎義務,自身存在過錯;魏某與B公司分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第四項的規定“債權人索賠的依據的合同無效的,免除驗資金融機構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后又判決A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后同意一審的判決,并認為:雖然B公司是經股東虛報注冊資金成立的,股東的出資沒有到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時,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關于對注冊資本投入未達到法律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批復》處理,在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簽訂的合同,不因其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而確認為無效,因此B公司的分公司與魏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為有效合同,B公司應承擔合同責任。二審法院判決駁回A銀行上訴、維持原判。A銀行仍不服二審判決,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
那么,一審、二審的判決究竟有哪些原則性錯誤?以下談談筆者個人對本案的一些觀點:
一審二審判決均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表現為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這一原則,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
判決內容實質性變更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魏某提起的是合同之訴,要求判令A銀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立案的案由也是租賃合同糾紛,但一審、二審判決A銀行承擔責任所依據的法律卻均是因侵權而應承擔的責任,明顯變更了魏某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碑斶`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出現競合時,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既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請求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租賃合同糾紛被列入案由第一部分(合同糾紛案由)第十種第23類,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列入案由第二部分(權屬、侵權等案由)第一種第140類第(2)項,可見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案由,不能同時適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在時作出選擇(違約或侵權之訴)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本案中,魏某自始至終都沒有變更訴訟請求,但法院的判決卻實質性地變更了魏某的訴訟請求,明顯違反了民訴法規定的“不告不理”原則。
判決內容超出了魏某的訴訟請求。一是,判令A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比魏某訴請的補充賠償責任要嚴格。主要表現在:補充賠償責任的償債前提為主債務人在法院查明主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且依法采取執行措施仍不能給付判決確定款項后,才能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主債務人承擔全部責任后,補充債務人無須擔責;而連帶賠償責任情形下,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法定債務的義務,而無須主債務人先行履行義務,即使主債務人能夠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先行要求連帶義務人承擔相應義務。二是,一審判決重疊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侵權和違約責任條款(即將通則第106條第2款,與通則第112條第1款同時適用),不但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增加了原告已經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也明顯違反《合同法》第122條之規定及基本法理;二審判決卻維持一審判決,明顯錯誤。
二審判決既違反當事人處分權原則,也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二審法院就本案作全面審查不正確。在一審認定合同無效,且當事人均未就合同無效提出上訴時,二審能否改變一審的認定,認定為合同有效?是否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筆者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之規定,二審法院有權對當事人提出上訴請求涉及的一審判決的內容,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審查。按照本條的規定,二審的審查限于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不一般性地作全面審查,這與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全面審查原則,是個重大改變。但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程序限于對訴訟請求事項進行審查的原則在解釋和適用上都不能絕對化。即當這些上訴請求未涉及事項雖然有些可以認定是當事人放棄權利,但是如果這些事項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則是當事人無法處分的,二審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就本案而言,一審判決租賃合同無效,并未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均未就該認定提出上訴,而二審法院卻對本案全面審查,改變一審認定,這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涉,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權原則,也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A銀行不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到訴訟中,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法院對他人作出的判決對自己不利。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9條:“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币虼耍瑯嫵蔁o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與訴訟標的具有直接牽連并且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訴訟標的是訴訟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租賃合同糾紛,租賃關系是訴訟標的,租賃物則是訴訟標的物(本案可將租賃物折款及損失視為訴訟標的物)。而A銀行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既無直接牽連,又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所以一審法院不應當通知A銀行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A銀行并不必然因其職員犯罪而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第一項:“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該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第二項“對前項所述情況,企業、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債務的,由金融機構在驗資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范圍內,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機構為債務人出具虛假資金證明,是否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賠償責任,應當審查債權人的損失是否基于對金融機構出具的虛假資金證明的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債權人的損失與金融機構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債權人的損失與金融機構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則金融機構不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賠償責任。
從本案一審、二審判決情況以及原告魏某提交的證據來看,魏某簽訂租賃合同時,只是信賴B公司資金實力雄厚(只是相信而并未審查B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B公司當時并不知情也不可能向魏某提交其營業執照),才與其下設的分公司訂立合同,A銀行并未向魏某出具任何報告或者證明(A銀行職員使用犯罪手段在相關現金存款憑條和詢證函上的偽造章是提交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之用,魏某不可能得以使用),所以魏某的損失與A銀行的行為(即使該行職員使用犯罪手段蓋章行為被認為構成表見)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A銀行不應對魏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二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形下,僅憑魏某的口述和辯解,就認定A銀行的行為與魏某損失存在因果關系,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銀行的幾點啟示
從本案的審理和裁判以及當事人抗辯來看,銀行在應對此類訴訟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資金證明業務是一項容易引發風險的業務,不能簡單地視為一項只有創收而無風險的業務來管理。從商業銀行實務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虛假驗資問題會給銀行帶來重大的賠付風險,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銀行是否有虛假驗資以及虛假驗資是否構成銀行承擔責任的問題。
第二,銀行在訴訟過程中應關注程序法的功效,尤其是對于法院疏忽訴訟程序法的現象應及時抗辯。本案銀行抗辯的成功因素之一就是抓住了法院裁判中的超越程序法規則而無視原告主張的錯誤。本案一審、二審均存在法院違反當事人處分權原則以及“不告不理”原則的程序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