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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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合同

會計合同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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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黑龍江省恒天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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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托乙方記賬,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本著誠信、平等、互利之原則,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1 甲方有權充分得到合同中約定的服務;

1.2 甲方可以書面申請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錯賬進行重新編制及調整,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3 甲方以書面形式可以申請乙方承擔由于乙方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守商業秘密;

1.5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記賬憑證、會計報表、納稅申請表和賬薄上加蓋乙方公司及服務人員印鑒。

1.6 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時填寫《服務信息質量反饋通知單》;

1.7 甲方應于簽訂合同 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相關資料;

1.8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正確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統一規定的原始憑證。對乙方退回的并要求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甲方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自制原始憑證、取送和審驗外來原始憑證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則,由此導致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1.9 甲方應配備專人負責本企業日常貨幣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庫存商品或材料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分類輔助賬、往來明細分類輔助賬(應收應付賬款、預收、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應付賬款)等基礎性工作,并接受乙方的業務指導;

1.10 甲方有責任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即每月 日前將上月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原始憑證整理并粘貼完畢,按雙方約定的交接地 進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約定進行交接,應按乙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另行交接,另行交接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1.11 甲方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簽收乙方代制的上年會計賬薄、會計憑證等資料。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時取回上述資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30元/月的保管費。如需乙方送達,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1.12 甲方自行負責過程中的資料復印,如需乙方幫助,其費用自理。

2.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2.1 乙方有權根據業務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履行責任,有權查閱甲方的有關財務報表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

2.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勸阻無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2.3 乙方指派 為甲方的服務人員,由于乙方原因需要換服務人員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說明原因;

2.4 乙方及時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接收或送達相關資料;

2.5 乙方應堅持依法的原則,按照合同的內容及時、準確地向乙方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6 乙方應在雙方簽訂合同3日內,指派會計師、稅務師及相關服務人員在本公司(或在賬簿所在地)接賬;

會計合同范文2

乙方:(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與乙方簽訂會計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小時,每天工作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工作報酬

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會計工作崗位,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工資,每月計發工資的具體日期為。

甲方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可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計劃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關閉、轉產,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無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逾期月的?;蛘咛峁┕ぷ鳁l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并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資額度的違約金。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爭議處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合同范文3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職務:會計)

第一條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會計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俱樂部兼職會計師,其工作范圍為上級工會所規定的文化事業單位的各項財會會計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財務會計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俱樂部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俱樂部規定的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參加路局工會有關財會知識更新學習提供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俱樂部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上級機關規定的條件參加財會協會活動和俱樂部的各項文體活動;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俱樂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俱樂部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會計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俱樂部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俱樂部的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造成財務數據丟失和泄密,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管理愛護好甲方的有關財產和設備,下班要關閉好門窗、水、電,保證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6.自行承擔人身安全責任。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季度付給乙方基本報酬600元,在季度財務報表完成后,支付報酬。

2、因工作需要,經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時,出差補助執行鐵路局規定標準。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俱樂部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會計師違反俱樂部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會計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會計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師資格;

4.應聘會計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會計師因工作需要調離麻城;

2.應聘會計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

3.一個月無故不做帳;

4.俱樂部被撤銷。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師職務。

第八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2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上級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會計合同范文4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目前國內興起的一項新業務。合同能源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一種商業模式,它不是推銷產品或技術,而是推銷一種減少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具體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與客戶以契約的形式,對節能項目約定節能目標和商業動作模式,并主要通過以節省能源費用或節能量,并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客戶根據使用該節能設備后產生的節能收益按約定比例支付給EMCo,EMCo在合同期內享有節能設備所有權,合同期滿后設備則無償交付客戶所有。在此商業模式下,風險不再由項目企業獨自承擔,而是在項目產生節能效益后,由EMCo與客戶一起分享項目節能收益,能有效地刺激企業節能減排的動力。

一般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具體協議可分為多種類型,成熟的模式主要有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與節能效益分享型。《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梢?,在政策層面,國家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效益分享型,在項目期內客戶和EMCo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風險由EMCo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后,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率后,節能效益首先保證EMCo收回投資成本,然后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客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客戶享受。實務中也以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最為普遍。

作為一項新興商業模式,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均尚未對該項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作出明確的規范,會計理論界對此研究亦相對十分匱乏,導致各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進行會計處理中比較混亂。筆者針對以節能效益分享型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討論。

二、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方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方法,目前唯一能參照的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2010]25號)。文件規定:“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但該文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具體會計核算方法仍不夠清晰明確,實務操作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采用BOT處理方法;二是適用租賃準則。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有著明顯的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 12)規定的BOT模式相一致,故可以參照BOT模式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第4―判斷一項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賃》(IFRIC4),在確定某項交易是否屬于或者包括租賃業務應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履行該協議是否依賴某特定資產,二是協議是否轉移了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賴特定資產(即公司負責建造安裝的環保設備),而該設備雖然形式上是由EMCo使用管理,但是這種使用管理是受到客戶限制的,客戶根據合同,對EMCo在運用設備期間的服務類型、服務對象、服務價格進行限定,因此設備的使用權在客戶,即設備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故應按租賃處理。

筆者認為,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處理需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更多地符合租賃交易的特征,而不是BOT模式。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的BOT模式是適用于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IFRIC 12則明確這是一種“公共-私營”服務特許協議。BOT交易的特征是:資產的日常運作由運營方負責,但與基礎設施相關的重大權益性風險和報酬由授予人(政府部門)保留。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中,資產由客戶(而不是EMCo)使用,同時由于未來節能收益的不確定性,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可能在相當大程度上還是由EMCo享有或承擔,并且該業務顯然是一種“私營-私營”協議,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范的范圍。

如果參照BOT處理,那么EMCo需要確認一項無形資產―特許權,意味著客戶就要確認一項固定資產,但是客戶確認的這項固定資產未必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與資產相關的主要風險報酬是否已經轉移這一點非常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統一等特點,與租賃模式有很大的趨同性。參照IFRIC 4判斷一項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賃中規定的兩項條件:該項交易必須以特定的資產使用權作為載體;該項交易安排授予了交易對方使用該資產的權利。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上述條件,可定性為租賃。判斷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則因根據合同具體加以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把標的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的租賃;除此以外的都是經營租賃。在此框架下,EMCo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和本案例的具體情況,確定于租賃開始日,其本身從該項業務中可獲取的收益是否基本上可以確定金額。如果是,則按融資租賃中出租方的會計處理要求執行;反之作為經營租賃處理。如果在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之日,公司可以對該項目未來的收益金額作出可靠估計的。比如合同規定“節能效果在20%以上,即視為具有節能價值,雙方開展合作”,表明公司已經把標的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了,應作為融資租賃處理。

若按融資租賃確認,EMCo與客戶參照比照融資租賃處理,詳見下文案例。

若按經營租賃確認,EMCo按收到的節能分配收益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對節能資產視同固定資產,在合同期分攤節能資產及節能服務初始投資額。合同期發生的維修服務性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客戶按節能收益分成支出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項目資產不視同固定資產入賬,用備查簿作備查登記,同時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

三、應用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某EMCo與A公司簽訂節能服務合同:EMCo提供項目資金300萬元;提供項目設計、設備選型購買、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一攬子服務,累計需耗資60萬元,節能工程當年完工交付使用。確保每月節約電費10萬元,EMCo從節電效益中獲取回報,其分成比例為5∶5,節能服務合同內含利率設定為5.46%。合同開始日為2011年1月1日,期限3年,項目保證金為10萬元。節能設備的使用年限為10年。

根據協議,判斷形成融資租賃業務,EMCo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提供項目資產及初始直接服務,形成應收款。

最低服務收款的現值=100×PA(3,5.46%)=270(萬元)

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300-270=30(萬元)

借: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 360

貸:節能項目資產270

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 30

銀行存款60

2.分期收到節能服務費(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各期分攤計算參照融資租賃,此處從略,以下分錄為第一年分錄,其余兩年類似)。

借:銀行存款 16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

100

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收入60(10×12×50%)

借:未實現節能項目融資收益 14.74

貸: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融資收益

14.74

3.每期分配節能收益時,應分攤初始直接費用,計當期損益。

借: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收入 2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20

4.如節能項目使用費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證金抵付節能項目費用中所含的投資成本。

借:其他應付款―保證金10

貸:長期應收款―A節能項目10

5.節能項目使用費逾期未能收回時,EMCo應停止確認節能合同費用中所含的節能服務收入,并將以前期確認的項目服務收入予以沖回,直到使節能設備投資成本全部收回為止。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滿,EMCo作為贈與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會計合同范文5

【關鍵詞】建造合同 會計職業判斷 合同總收入 合同總成本

一、對建造合同的基本情況的判斷

建造合同核算前對建造合同的基本情況的判斷是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會計估計的基礎。因此需要對合同的類別以及合同標的物的性質進行判斷。

1.合同的類別的判斷,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對建造合同類型的判斷主要是依據其計價方式,在固定造價的合同中確認合同總收入主要依據合同總價或者由固定單價測算出來的合同總價。而成本加成合同則需要根據預計的成本以及加成的比例來確認合同總金額。

2.對合同標的物的判斷,一般情況下建造合同的核算對象應該是單項的建造合同,會計人員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判斷標準對標的物進行界定,確定建造合同的核算范圍。同時為了反映多項或一項建造合同的經濟實質也需要對建造合同的合并和分立進行判斷。對滿足條件的建造合同進行合同合并和分立有助于企業確定單個項建造合同成本,積累成本經驗,準確反映該合同的風險報酬情況。因此對每個建造合同的核算范圍的界定是準確反映建造合同的執行情況的基礎。

二、對收入、成本、費用計量的判斷

相對于一般收入確認而言,建造合同在充分考慮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運用系統方法在較長的會計期間內合理確認收入成本費用的方法。因此對收入成本確認成為建造合同準則的核心內容。

1.對建造合同結果是否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判斷主要是對建造合同的經濟利益流入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計量結果的判斷,對于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建造合同才能夠使用百分比法來確認合同收入成本。

2.對合同總收入的職業判斷,在對建造合同進行合并、分立,確定建造合同的核算范圍后,對該合同的預計總收入進行判斷,準則中規定建造合同總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形成的收入。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合同有確定的合同收入,但由于工程復雜、工程變更多,索賠也多,而且工程變更、索賠得到業主確認的程序比較復雜,結算滯后,這就為合理判斷合同預計總收入帶來了難度。因此需要會計人員跟蹤有關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變化,及時對合同總收入進行調整。

3.預計合同總成本的估計不僅需要財務人員的判斷和把握,還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根據預計的實際工作量,以及以前執行類似合同所掌握的成本經驗,對預計合同的成本進行估計。同時在建造合同執行過程中,隨著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會計人員需要根據實際成本的發生情況,對未來預計發生的成本進行連續的估計。從而及時調整有關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的信息。

4.由于建造合同的合同總收入和合同成本的變化,直接導致建造合同毛利率水平的變化,在跨多個會計期間的建造合同中毛利率水平的異常變化會直接導致當期營業收入、成本以及利潤的波動。因此需要會計人員根據預計收入成本的變化情況,對毛利率水平的變化進行綜合判斷,分析建造合同執行過程中造成毛利率水平變動的原因,防止由于內外部信息的偏差對建造合同毛利率水平的非正常干擾,從而在該建造合同執行的多個會計期間內,真實反映建造合同的經濟實質。對于預計毛利率為負時,需要對建造合同的預計損失進行確認,即在合同期間內預計將要發生的損失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5.通常情況下測算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有三種:(1)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2)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3)已完成工作量的測定,也就是實際測量完工進度。以上幾種方法各有優缺點,成本百分比法確認需要預計合同成本相對準確,收入百分比法則需要對預計合同收入以及當期收入準確計量,而實際工作中合同收入變動因素很多且很難與施工同步,就會造成完工百分比測算的偏差。實測百分比法,雖然準確度較高,但其往往涉及多種計量單位不同的工作,采用技術測量方法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成本高、測定合同完工進度的難度也較大,對施工企業而言,實務操作困難。在這三種方法中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特點以及管理水平,科學地選擇完工百分比的測量方法。

三、建造合同中的會計職業判斷的難點

1.合同結果可靠估計存在一定難度,由于工程復雜程度較高,加上實際工作中存在邊施工邊設計的客觀情況,往往造成合同收入預計比較困難,而合同成本更需要企業從內部管理入手,不斷積累成本經驗,并通過對市場信息及時準確的把握來預測相關成本,這對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對經濟利益是否能夠流入企業需要會計人員主觀的判斷,實際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并且判斷的結果對建造合同執行的結果有直接的影響。

2.由于建造合同準則將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的確認分離,在同一會計期間的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存在差異。造成企業可能高估收入或者低估應收賬款等情況的出現。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很難反映企業實際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完工百分比估計難度大,實際工作中不僅需要根據準則規定的方法進行判斷,還需要建立自我約束機制以保證測算的真實準確。

4.市場環境對會計判斷的影響較大,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仍然處于發展階段,部分市場機制還未形成,造成會計職業判斷的環境不穩定。在進行職業判斷的過程中,市場信息無法及時取得以及市場操作不規范等情況都對會計職業判斷有著直接的影響。

5.會計人員對建造合同判斷的認識不足,建造合同的職業判斷不僅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財務知識,更需要一定的工程等相關知識。

四、提高建造合同準則的會計職業判斷的建議

建造合同準則在執行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準則規定的相關內容,更需要會計人員在準則的基礎上,對建造合同各期間的經濟實質進行可靠的反映。下面針對建造合同會計準則中會計職業判斷的提高提出幾點建議:

1.通過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體系,對已經發生的實際成本進行準確的核算,完善各種建造合同執行過程的計量、記錄的原始信息。對獨立建造合同項目進行成本歸集,并建立成本檔案,積累類似工程的成本經驗,為科學準確的預測工程成本提供可靠依據。

2.建立成本預算控制體系,對建造合同執行前的目標成本進行科學制定,使預算控制體系與成本管理有效結合起來,促進目標成本與合同執行結果保持一致性。通過有效的激勵措施對建造合同成本進行有效管控。通過目標成本的約束,提高建造合同的執行效率,從而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

3.強化合同的風險管理,通過不斷完善建造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合同變更、索賠等環節的風險管理,保證建造合同的經濟利益的可靠流入。同時及時對合同變更部分進行調整,保證合同收入的準確計量。完善建造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各種過程監控、防范合同風險,不僅是完善建造合同會計判斷的需要,更是企業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的內在要求。

4.通過內部控制手段對會計判斷的基礎進行有效監督,保證會計職業判斷依據的真實準確,同時對會計判斷的結果進行有效監督,防止濫用職業判斷粉飾會計信息的情況出現。通過內部控制手段規范會計職業判斷過程中各種判斷依據,提高判斷依據的質量。才能從源頭上提高判斷水平。

5.加強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高質量的職業判斷來源于高素質的職業隊伍。會計隊伍需要建立自我學習和監督機制來保障會計職業判斷水平的整體提高。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市場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斷提高。這不僅體現在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更體現在會計信息需要提高使用者的決策效率上。因此,會計職業判斷在會計準則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而建造合同作為會計準則的一部分正體現出會計職業判斷的新特點。隨著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會計職業判斷的不斷深入研究,會計職業判斷的發展將隨著會計準則的發展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夏博輝.論會計職業判斷[J].會計研究,2003(04).

會計合同范文6

關鍵詞:建造合同;存貨;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建筑施工企業建造合同中的存貨與其他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1],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施工企業在通用會計科目的基礎上增加了 “工程施工”、“機械作業”、“周轉材料”、“工程結算”等科目,而且針對每一項增設的科目都進行了內容上的設計、優化,明確了各自的核算內容,并且規定了施工企業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相關費用需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這兩個科目來進行核算。另外,建造合同實際發生的成本通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進行核算,根據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進度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的價款則通過“工程結算” 科目進行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相關工程 “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對沖。

一、建造合同存貨的賬務處理

(一)材料購進的賬務處理

會計人員根據材料入庫單和發票賬單,借記“原材料”,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如果有材料已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未到,貨款尚未支付,應于期末按材料的暫估價值,借記“原材料”,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以便在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

(二)實際發生合同成本的賬務處理

企業在組織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核算對象的費用計入合同成本,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 “銀行存款”、“機械作業”等科目;發生的不能區分歸屬對象的間接費用,發生時借記“工程施工—間接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臨時設施攤銷”等科目;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科目。

(三)與業主結算工程款的賬務處理

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借記“應收賬款” 科目,貸記“工程結算” 科目;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科目。

(四)確認當期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賬務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后,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科目。

(五)合同預計損失的賬務處理

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前提下,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即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和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1-完工率)-以前預計損失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合同預計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科目;在工程完工時應將“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余額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借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貸記“主營業務成本”。

(六)工程全部完工,辦理移交時的賬務處理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相關工程 “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存貨在資產負債表披露時存在的問題以及處理建議

(一)“已完工尚未結算款”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披露問題

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下,增加“其中: 已完工尚未結算款”項目,反映施工企業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辦理結算的價款。本項目根據有關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額減“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后的差額填列。筆者認為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大于“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列示在“存貨”項目下不一定合理,因為這不符合存貨的定義。筆者建議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大于“工程結算”科目余額,那么將其差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 “應收賬款”項目下更符合經濟業務的性質,似乎把“已完工尚未結算款”放入“應收賬款”較好。

(二)建造合同預計虧損作為存貨跌價準備核算,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可能出現負數問題

按照資產負債表填報要求,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在“存貨”項目下列示,如果“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余額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的差額,“存貨”項目反映的是負數,這與存貨作為資產不符,所以 “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項目不一定在“存貨”項目下列示。筆者建議將建造合同虧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虧損合同進行處理。按預計建造合同虧損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預計負債”,工程全部完工,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成本”。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與其他負債項目區別開來,單獨反映。因此它不會造成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出現負數。

(三)“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設置在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下不合理

建造合同規定:“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設置在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下,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計提的損失準備。這樣規定不合理,理由是:存貨跌價準備是針對資產負債表上的存貨項目計提的減值準備,而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中不一定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的預計損失[2]。同時已經對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計提了減值準備,這樣一來,就對存貨項目重復計提減值準備。筆者建議:將合同預計損失作為一級科目單獨核算,或計入“預計負債”科目,使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與或有事項下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相一致。

存貨管理是施工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企業在工程建造過程中要實行全過程的存貨核算,在具體的核算中應結合企業會計準則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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