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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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

醫療合同范文1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甲方在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醫療器械事宜協商一致并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下列醫療器械在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

生產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負責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文件資料包括附件一及藥監局所要求的文件)。甲方對其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責。乙方不對前述的文件資料負審。甲方的文件資料不符合三性或甲方有誤導或遺漏,導致甲方的注冊被駁回或延誤,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甲方申辦上述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事宜,乙方有義務對甲方資料保密。對于未能取得產品注冊證的,乙方應當向甲方作出書面說明或及時提供藥監局的不予注冊的文件。

四、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3天內按費用清單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費用清單詳見附件二。

五、若因乙方過錯不能按時完成產品注冊,則每超時一個月(按工作日算)退還費用的30%,直到退完全部費止;若甲方因自身因素導致其產品注冊不予批準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材料不真實或有違法違章行為等),其費用不予退還,雙方的關系至注冊當局發文不予注冊之日起解除;若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致使產品注冊不能按時完成,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乙方退還除已產生費用外的剩余費用。

六、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的,乙方所收費不予退還。

七、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和甲方付清費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合同范文2

醫療耗材采購合同范文一甲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生的中標結果,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僅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本次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的有效采購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內的醫用耗材采購、品牌、價格及配送服務。

第二條 產品、價格、支付方式:

2.1 乙方按甲方需求量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產品目錄詳見下表:

2.2 乙方所提品的剩余有效期應占中標產品保質期二分之一以上。

2.3 乙方所提供醫用耗材的備貨服務,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處備貨。

2.4 乙方需提供醫用耗材的備貨服務,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處備貨。乙方需提供正式發票,甲方每月根據乙方當月的實際采購量付款,每月貳拾日對賬并進行書面確認,甲方根據書面確認的對賬單據在當月最后一個周末的周

三結算付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時間。

乙方收款銀行賬戶信息為: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技術標準

本合同項下所品的技術標準應與本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一致。所品(包括其包裝)應符合國家頒布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實施的標準,若沒有國家標準則適用部頒標準,若沒有部頒標準則適用行業的其他標準。

第四條 規格及包裝

4.1 乙方交付產品的規格應與中標通知書規定的規格一致。

4.2 計量、數量單位應使用國家通用的計量、數量單位,乙方企業自行制訂的計量、數量標準不適用本合同。

4.3 乙方提供的全部產品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醫用耗材應使用乙方原廠包裝物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乙方提供的全部醫用耗材均應提供適當額外包裝,以防止醫用耗材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包裝應能夠適應遠距離傳輸、防潮、防震、防變質、防野蠻裝卸,以確保醫用耗材安全無損運抵甲方指定地點,額外包裝乙方不得另行收費。

第五條 交貨及驗收

5.1 乙方應在甲方書面通知供貨后最遲一周內送達甲方指定地點,緊急用產品需24小時內送達甲方指定地點。

5.2 乙方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甲方住所地,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5.3 所有貨物運抵甲方收貨地點(住所地)的日期為交貨日期。

5.4 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和質量不符合規定,有權拒收或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乙方如有異議,應在十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

5.5 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十日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乙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5.6 甲方的庫存耗材(中標前的庫存不在本范圍之內)有效期滿時,乙方有義務對甲方的庫存耗材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 服務與保證

6.1 甲方開箱時發現的破損、失效期產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產品的,乙方應無條件及時更換。

6.2 乙方應具備解決緊急問題的能力,例如甲方在使用貨物的過程中發現問題,乙方應及時到甲方現場解決。

6.3 甲方與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員或科室提供回扣、傭金或者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能夠以金錢利益評價或者計算的商業行為等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質量及安全約定

7.1 乙方交付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承認的相應標準,并與投標時承諾的質量一致,以確保臨床使用安全有效。

7.2 如果乙方提供的醫用耗材因質量問題或者設計瑕疵/運輸瑕疵,在甲方使用過程中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醫療糾紛均由乙方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如果患者向甲方主張權利,在甲方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后,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同意承擔全部責任(產品質量檢驗結果以省、國家級質量監管部門鑒定報告為準,若經相關省、市級醫療主管部門鑒定為因產品質量問題所導致的糾紛,均由乙方負責)。

7.3 乙方提供的產品如果遇國家新的標準出臺并實施,應以國家最新標準執行。

7.4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貨物來源合法,并已經國家相關機構或部門檢驗/認證,如果屬于國外進口產品,乙方承諾在向甲方提供貨物時已經辦理完畢貨物進口的全部手續。如因乙方沒有履行該保證義務,造成需方(甲方)財產及聲譽上的損失,乙方須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8.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如果乙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或甲方書面同意的任何延期內交付中標產品,或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在本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8.3 乙方提供不合格產品連續或者半年內累計達到三次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8.4 本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違約責任

9.1.1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應付貨款額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9.1.2 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9.2 乙方的違約責任

9.2.1 甲方發出訂單通知后乙方拒絕供貨的,應向甲方支付拒絕供貨部分貨款10%的違約金,還應繼續履行供貨義務,甲方因上述原因而通過其他途徑購買醫用耗材所增加的費用及其他損失超過違約金的,乙方應按甲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9.2.2 乙方逾期供貨的,按逾期供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貨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甲方據此另行購買醫用耗材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3 乙方所供醫用耗材因醫用耗材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條所指逾期供貨是指實際交付合格醫用耗材的時間遲于訂貨通知規定的最遲供貨日期。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或附件或往來材料等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采用信函形式的應使用EMS、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快遞送達。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掛號信件或快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或快遞日期為準。雙方更新聯系人或經辦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否則因此致使本協議相關文件無法正確送達,未通知方承當相應責任。

甲方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

12.1 《中標品種通知書》

12.2 《配送時間及伴隨服務承諾表》(參見《投標文件》)。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內形成的附件、補充協議、補充條款、變更條款等在滿足以下條件之日起才能生效: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13.2 就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簽署權限,乙方確認的經辦人為:_____________,乙方聲明:乙方授權的經辦人除對本條款約定文件內容具有簽署、認可、確認的權利外,無其他任何文件簽署、書面承諾的權利。對于所有超越本合同聲明的授權權限而做出的行為,均視為個人行為,乙方將不予承認其行為效力。相關文件的生效條件如前所述:須甲乙雙方均簽字蓋章后生效。

13.3 本合同簽訂后,將代替之前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承諾,同時任何對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修改、補充等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滿足本合同第13.1條有關生效條件的約定,否則不能生效。

13.4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醫療耗材采購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向乙方訂購下列產品:

二、以上產品含運費。

三、付款方式

現金支付或匯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四、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貨款后開具17%增值稅發票。

五、質量保證

1.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產品性能、質量標準向甲方提供未經使用的全新產品。

2.乙方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因包裝內缺少或因包裝破損者,乙方應負責補充或調換。.

六、交貨時間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貨款后七個工作日內發貨。乙方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按計劃送貨,并須確保產品從生產日期到交貨日期不得超過3個月

七 、運輸方式

乙方委托物流發貨到甲方公司,由甲方負責搬運卸貨,乙方在發貨當日將發貨單傳真至甲方(應注明型號、數量等)。提貨后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相符,有問題的及時調整或換貨,產品在運輸途中造成破壞、丟失等由乙方免費更換新產品,所造成的額外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由乙方向承運方索取賠償。

八、合同簽訂方式雙方

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一方發生的違約行為按國家相應法律承但責任。

十、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在執行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則合同履行期可延長,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相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寄送有關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續七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執行合同。

十一、仲裁與訴訟

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或由甲方人民法院審理。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2.合同在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內容,需經雙方同意,共同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該協議將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有效期為簽訂日期起一年內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醫療耗材采購合同范文三買方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賣方名稱:

地 址:

郵 編:

聯系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傳 真:

網址:

帳 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釋義(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雙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費用均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1.3簽收人是指甲方所屬員工或指定的收貨人。

2.協議要點

2.1甲方向乙方購買辦公用品及耗材與其它日用商品,且每月消費金額在RMB1000元以上;

2.2購銷協議的有效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3乙方向甲方免費提供所售商品的送貨及售后退換等服務并提供三十天的結算期;

2.4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支票、現金、銀行轉帳、銀聯卡支付) 3供貨價格

A、在同等商品中,我方愿按最低優惠價格提供商品給貴單位,特別議價的的商品按最終協議價供貨。

B、供貨價按乙方實時統一銷售價(可參考乙方網站、商品彩冊或電話咨詢)

C、本協議貨款單價已包括貨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含稅費用。

4.結算方式

4.1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共同對商品進行驗收,每個月30日前,乙方需提供發票及具有甲方簽收的配送單據,經甲方對照核實后,確認發生費用與乙方提供的發票相符,甲方將當月貨款一次性付清。

4.2甲方如有規定或最佳結算日期請注明:每月_____日至_____日,如無注明結算的具體日期,將由乙方自行安排。

5.包裝及配送服務

5.1乙方將保證所有商品為生產廠家的原始包裝并保證包裝完好,不得私自拆開或重新包裝。

5.2乙方將保證優先配送簽約客戶,盡量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效率將商品配送到甲方收貨處,因深圳的交通現狀因素,所以具體的配送時間不受協議約束,但乙方保證在24小時內送達。

6.驗收與退換貨

6.1貨到后,甲方按訂單內容與乙方提供的配送單核實收貨。

6.2甲方收到商品經核實清點無錯后,需在甲方的配送單據上面由指點的簽收人簽收。結算貨款時以配送單上商品數量、價格為準。

6.3對于應急采購商品按甲方對商品的要求,乙方將根據與甲方約定的時間內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6.4紙類商品整箱或整包包裝一經拆包,將不能退換貨;其它商品如因質量問題需要退換貨時請保留包裝材料完好,部份商品因選購錯誤或因甲方其它原因需要退換貨請參考乙方網站所注明的范圍。

7.售后及其他服務

7.1將采用電子商務系統功能模塊(BS/CS),實現更多用戶自助功能。同時讓甲方可在乙方網站上面實時查詢到所購商品與歷史訂單的詳情與訂單處理狀態。

7.2乙方將為甲方提供不限最低起送金額的配送貨服務,但請甲方酌情合理的使用此服務。

8.違約責任

8.1協議生效后具有法律責任,甲乙雙方應本著信守協議、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協議有關事宜。

8.2 如甲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當月總貨款百分之一的違約金,直至付款為止。

9.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9.2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成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如甲方連續三個月采購金額未達到協議要求的金額,乙方保留單方面取消協議繼續執行的權力。

9.4本協議任何一方破產、解散,本協議自動終止。

11.其 他

11.1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后以書面形式補充,加蓋甲、乙雙方公司印章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11.2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產生之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11.3本協議一式­­二份(共2頁),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加蓋公司印章,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醫療合同范文3

一.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通常情況下的醫療關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關系?至今仍然沒有形成定論。反對醫療合同關系的理由,筆者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合同法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到醫療活動中,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許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采用違約之訴;那么,在審理中,法院就無須審查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醫務人員是否盡了法定的義務,只要醫療行為未能達到治療效果,醫療機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性的活動,在醫療過程中常會產生與患者預期不一致的結果,允許患者以違約提訟對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違約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只在締約方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由違約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更廣,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從這一點上,適用侵權更有利于保護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醫生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絕對權而非相對權,這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侵權。

(四)醫療關系中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患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醫生的治療方案,使得醫患雙方并非平等的合同關系。

(五)由于醫學倫理的限制,醫院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拒絕病人,這就與契約自由原則相矛盾。

筆者認為,以上幾點反對理由雖不無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點談到適用違約之訴對醫方不公。這里反對者誤解了醫療行為中雙方約定的具體含義。如果將醫療關系視為合同關系,它是以醫治傷病為目的,給予謹慎的注意,實施適當的診療行為本身為目的的“手段債務”,而并非“結果債務”。的確,醫患雙方的共同意愿都是為患者“祛病除痛”,但這并不是“約定”的內容;醫療合同中雙方的“約定”實際指的是醫生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診療達到預期的結果。凡是醫生違反其注意義務,就可認定其違約,而追究違約責任。這和侵權構成要件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內容完全相同,并沒有加重醫方的責任。

第二點論及違約的賠償范圍窄于侵權,因此適用侵權更有利于對病人的保護。這的確是適用“違約說”處理醫療訴訟的不足之處,我將在第七部分提出改進辦法,在此不贅。

反對者的第三點理由是醫生的治療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對病人造成損害侵犯的是絕對權而非相對權。從《執業醫師法》等法律來看,醫生的確負有治療病人這一法定義務;但是,當醫患雙方經過掛號這一締約程序之后,這一義務就轉變為一種約定義務;同時,對于醫方來講,也是一種強制締約義務。所以醫療事故或差錯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對權而非絕對權。至于醫療行為也有可能對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損害,這完全可以用履約過程中的“加害給付”予以解決。

第四條理由是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筆者認為這一因果關系并不能成立。社會分工使得我們每一個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無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資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數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專門知識才會將事務交由受委托人處理。之所以會有雙方地位不平等這種觀點,是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醫院高高在上、病人“求醫問藥”的畸形局面。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醫患關系也必將從“主動--被動”型轉向“雙方參與型”5的平等關系。

第五點涉及醫療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但并沒有動搖一般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契約之本質在于意思之合致?!痹谝话汜t療關系中,醫方和患者都為了達成一個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實施醫療行為。同時,醫患雙方處于相互依存、共同參與的平等地位。因此,醫療行為的雙方形成合同關系。

二.醫療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為聯結市場主體的紐帶和市場關系的法律表現,它的作用機制與市場與市場機制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合同的目的都在于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而醫療合同則是一種帶有人身性質的合同;所謂“懸壺的目的在于濟世而非贏利”,獲取利潤并非醫療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醫療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締約過程中,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依據;在合同中,一切債權債務,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絕對的,它必然受到各種限制。在醫療合同中,這一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對于醫方來說,醫生的醫療行為必須受到醫療道德或醫學倫理的規范?!爸委煵∪四酸t生之天職”,醫生沒有是否締約的選擇自由;公法也將締結醫療合同作為醫方的義務。因此,醫療合同是一種強制締結的合同。

另一方面,對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來說,求生的欲望和醫療知識的匱乏導致了其締結醫療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虛假性。“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個手拿定式合同的醫生擋在門口并問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條件時,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單從表面上看,這種接受也是自愿的。但這是扭曲的自愿?!?飽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難保不會“急病亂投醫”。同時,醫療合同的格式化以及醫患雙方實力的懸殊也決定了病人接受醫療合同的無奈。

(二)履約過程中,醫療行為的風險性

醫療行為的直接對象是生理或心理處于不正常狀態的生物體,對象的特殊決定了醫療行為所要承擔的風險遠大于其它民事行為。

首先,醫療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對人體產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術刀切開身體還是用藥后所產生的副作用,嚴格上說都是一種侵權行為。盡管可以用“可允許的危險”進行抗辯,但醫生稍有不慎,“允許”的醫療行為就將變為“不可饒恕”的醫療事故。

其次,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個體。人與人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個體差異。受體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的差別使得對于同樣醫療行為的反應因。有的個體差異可以通過事前檢測從而予以避免,有的卻是難以防范的。

再次,醫療行為的發展永遠是跟在疾病演變之后,正如出現了SARS才開始研發治療非典的藥物一樣。醫療行業每時每刻都受到各種疑難雜癥的挑戰。

三.醫療合同的性質

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服務合同,是以醫生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關于醫療合同的性質,學說不一。有委托合同、準委托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等等。

筆者認為,由于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手段的多樣性和過程的復雜性,涉及到疾病的診斷、手術的實施、藥品的買賣、化驗、檢查等;與此同時,前面所介紹的醫療合同的特性也使醫療合同與傳統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別。因此,醫療合同難以套用某種有名合同,應將其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無名合同更為合適。

四.醫療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它描述的是締約各方自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9。按照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觀點,傳統合同訂立的模式有三種:1.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實現,3.交錯要約。對于醫療合同的訂立采用何種模式,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醫療合同可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種類型。

其中,“急救”是指醫療機構對于送到醫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為,往往是先救人、后辦手續,情況的緊迫性不容許行為前經歷締約過程。因此,即可視為依習慣或事件性質通過意思實現而成立的醫療合同。

“防疫”行為是一種公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更談不上經過締約過程。

“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醫療合同與普通合同的訂立差異不大,須經過“要約——承諾”最后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合同中,何者為要約?何者為承諾方?對于這一問題學術界目前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患者方的掛號行為是要約行為,醫方接受掛號構成一項承諾。10但此時所存在的問題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必須具體明確。而患者由于專業所限,要約的內容無從確定,只能概括性地請求醫生為其診治,因此“似不應認為已提出要約”。11二?;颊咴谔岢鲆s后,相對方——醫療機構就應有權在接受和拒絕之間進行選擇。但在實踐中,醫方卻沒有享有此項權利。這種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諾還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承諾嗎?又有學者認為在締約過程中,醫方為要約方,患者到醫院掛號為承諾,醫患關系成立于患者掛號時。12此種觀點的牽強之處在于通常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表現為主動的一面,而承諾則表現為較為被動,因為承諾只是對要約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對醫療合同來說,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醫院就診,醫方才能為患者掛號、診治;因此,它顛倒了主被動方。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合同法觀點已發生了改變,“合同絕不是毫無例外地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當然,在要約被承諾時,雙方當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行為充分說明其愿受合同的約束,則這種行為就足夠了。長期以來,實際上根本沒有必要必須將同意寫進要約和承諾中,因為雙方當事人是面對面地訂立合同?!?4由此可以看出,要約方和承諾方在醫療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的確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來源于雙方的合意并進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才是合同的本質所在。正如臺灣學者陳自強所言“一定要以契約是因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來理解,難逃削足適履之譏?!?5

五.醫療合同的內容

醫療合同的內容,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講,是指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們既可由雙方約定,也可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由于合同雙方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基本是對等的,所以,筆者僅闡述醫患雙方的義務來說明醫療合同的內容。

(一)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

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并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具體而言,包括處方權、診斷權、處置權等。

1.說明義務

從廣義上講,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就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的侵襲范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對患者進行說明。同時,作為平等的合同雙方,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會對治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執業醫師法》第26條專門規定了醫方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

2.轉診義務

由于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治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

3.保密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保密等義務?!辈∪说牟∏樯婕半[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處的爭議焦點在于:醫院的實習教學和醫療合同的履行發生沖突如何解決?16筆者以為,還是應該將病人的隱私權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實習生參與醫療行為,醫方應該同患者協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護義務

醫方對于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保護。

5.保管義務

不管是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為義務

出于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務人員還負有不收“紅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二)患者的義務:

1.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基于醫療合同的等價有償性,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后,也應承擔相應的支付對價的義務。

2.配合治療的義務

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颊吆歪t生處于“協力關系”,患者應配合醫生的診療行為,如據實告知癥狀、按時服藥等。嚴格來講,這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即權利人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義務之外,在具體醫療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雙方簽定“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免責條款,這就改變了雙方的義務分配,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六.醫療合同的立法目的

將醫患關系歸結為合同關系并通過法律將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轉我國長期以來醫患不平等問題,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會調節器作用,并進而針對今年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尋求一種社會成本較低而功效較高的渠道。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契約自由使損害賠償趨于合理。今年來醫療糾紛乃至訴訟的急劇增加導致了一個怪異的現象——雙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醫院居高臨下、雙方地位懸殊,另一方面醫方又對患者的巨額賠償苦不堪言。筆者以為,造成這一畸形局面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醫患關系未能真正實現契約化。雙方完全可以在醫療合同中就一些具體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對醫療損害賠償即違約金預先進行設定,使其限定在醫院的承受范圍之內。同時,由于前述所言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在醫療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意外,而且大多數是由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性所致,由醫方來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規定了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通過契約化即可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

(二)通過醫療合同將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定化?,F今我國醫生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大都僅限于一些內部規章、行政性法規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間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诖?,我們就有必要將醫療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模式,把醫患雙方在醫療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明確化。這樣將有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尤其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

3.發生損害時的責任承擔。醫療合同關系發生在醫方和患者之間,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醫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法律要求醫方首先應向患者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這就有助于患者的損害及時得以彌補。

七.醫療合同的不足及應對策略

從各國的法律學說及學說來看,基本上都傾向于采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向醫方尋求賠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權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更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對于這一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嘗試在合同法中選擇性地對當事人的精神痛苦給予賠償。英國合同法就設定了三種情形由違約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煩;三違反合同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醫療合同的違反兼具以上三種情形的特點。由于違約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體上的,因此筆者以為在醫療合同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違約責任的補償。

其次,醫療合同的設立可能會引起“濫訴”的出現。這就需要明確醫療合同是一種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治療目的是否達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債務是否履行,其標準應該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專家的合理注意義務。

最后,醫療合同設立的目的是保障雙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醫方因為擔心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敢大膽采用風險性較大的治療方法,顯然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于通過保險機制把醫方所承擔的高風險分散到全社會,使得患者在受到損害后能夠合理得到補償,同時醫方也不會因此而畏手畏腳。

結語:

醫療關系作為一種合同關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權理論予以解決,主要是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隨著合同理論的發展,違約和侵權的差異日趨縮??;我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對合同制度的改進,用合同法上的辦法處理醫療訴訟,以期達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補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國的專家責任》,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30—331頁

2.醫療關系是指醫師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對患者實施診斷、治療等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由于醫療行為的復雜性,醫療關系也表現為多種形式,可將其細分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矯正”五類。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職業倫理或社會利益而由國家公權干預的強制行為。而由求治、保健、矯正三種主流醫療行為所建立的醫療關系是基于雙方合意的一種合同關系。

3.下森定,《論專家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構成與證明》,載梁彗星編《民法判例與學說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321頁

4.通常情況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矯正”這三種主要的醫療關系

5.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6.《科賓論合同》,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58頁

7.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5頁

8.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00頁

9.崔建遠,《合同法》,34頁

10.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1.(臺)吳建梁,《醫師與病患“醫療關系”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1994碩士論文,10頁

12.《醫患關系和醫療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經緯,李茂年,《醫患關系法論》

14.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頁

15.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74頁

醫療合同范文4

內容提要: 近年來,醫患糾紛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醫療方在職業活動上躑躅不前,從而影響了對患者的救助與醫療活動的展開。這種狀況下,醫療方逐漸認識到醫師說明義務的重要,積極地通過規范定型化說明文書等手段避免相關訴訟的發生,試圖重建醫患之間的信任。為此,以改善醫師的法律狀況為前提,規范醫療合同中醫師的說明義務,將有利于促成患者和醫療方之間的信賴關系。強調醫患雙方“共同決定”的意思模式,在法政策上也符合促進醫療事業進步的目的。

說明同意(Informed Consent)理論是醫事法的重要法理,其主要內容在于醫師須對患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使患者能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對治療方案等做出自愿的決定,在法律構成上即課以醫師嚴格的說明義務。然而,醫療活動專業性極強,醫師的充分說明未必能使患者理解醫療方案的全部專業內涵。另一方面,課以情報提供義務使過失違反義務的證明變得容易;[1]醫療方為求自保,在職業立場上可能有所退縮,反而不利于對患者的保護。[2]在“醫療暴力”泛濫[3]的今天,如何在保護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對醫療方進行必要的支援,便是可能的課題。本文將通過對醫師說明義務的理論基礎及具體類型的檢討,探求建立和諧而相互尊重的醫患關系的可能。

一、

醫療合同上之醫師說明義務

通常的醫患關系,因患者與醫療方通過合同的訂立而形成。關于該合同的性質,歷來存在著委任合同說、準委任合同說、雇傭合同說、承攬合同說、混合合同說及無名合同說等多種觀點。[4]就我國大陸學者的看法而言,有認為醫療合同屬無名合同,[5]也有認為醫療合同應是委任合同的情形之一。[6]即便如此,通常情況下的醫患關系被認為是合同關系,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最高人民法院將醫療糾紛的案由歸入“合同糾紛”中的“服務合同糾紛”,便是這種立場的典型體現。就合同法整體而言,廣義的說明義務包括以客觀的情報為對象的狹義的說明義務、以自然的及法律的風險為對象的警告義務、包含意見提供的建議義務等。[7]以上義務,大致可以分為合同締結前的說明義務與合同締結后的說明義務。學者認為,前者的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締結的意思決定的基礎;后者則是為了能夠確定所締結的合同的內容。[8]

在醫療合同場合,醫師的說明義務首先表現在合同締結前的情報提供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薄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也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根據以上規定,在醫療合同締結之前,醫師須向患者或其家屬提供有關治療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理性的判斷。此外,在醫療合同締結之后,醫師仍然對治療方案等事項承擔必要的說明義務?!蹲罡呷嗣穹ㄔ汗珗蟆方陙砜d的唯一涉及醫療合同的案件———“鄭雪峰、陳國青訴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9]一案中,患者與醫療方就采取“ISCI”方式進行人工生殖達成合意,但醫療方擅自變更治療方案,采取“IVF”技術實施人工生殖。法院認為,合同內容應以醫療方已向患者進行說明之治療方案為準,醫療方采取未經說明之方案即為違約??梢?,醫療合同的內容與醫師說明義務的履行有莫大的關聯。另外,還存在著以提供醫療信息為內容的合同,例如醫學專家對疑難病患進行會診并提示病情狀況。此時醫師的說明義務便成為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具有獨立的意義??梢?,說明義務貫穿于醫療合同訂立及履行的全部過程,而最有可能成為問題的是締約前的說明義務,至于締約后的說明義務則可交由完備的違約損害賠償制度加以解決。下文的討論便主要集中于醫療合同締結過程中的醫師說明義務。[10]

二、

醫師說明義務的理論根據

1.傳統觀點。如前所述,醫師的說明義務類型不一,能否有統一把握的可能?一般認為,作為課以醫師說明義務的正當化理由,患者自己決定權被認為應得到充分的尊重,這是社會進步的象征。[11]考察說明同意法理的生成與展開即可了解,所謂的“社會進步”除了對人格尊重的逐步重視,還有相當的政策目的———在醫療這一專業化程度甚高的領域內,保護作為非專業人士的患者。根據流行的觀點,自己決定與自己責任是民法的核心。[12]這一點在合同場合體現的尤為明顯———長期以來合同拘束力的正當化理由即在于當事人的意思。此時的自己責任原則意味著當事人僅在自己決定被確保的場合對自己的意思負責。當事人若在交涉能力與信息收集能力明顯不均衡的狀態下締結了合同,則其拘束力應被否認。作為醫療合同當事人的患者通常缺乏醫學專業能力,在相關的治療方案的制定與選擇、醫療風險的評估等方面無法形成理性的判斷,從而導致其交涉能力的不足。醫師被課以說明義務正是為了消弭或縮小當事人之間的信息差距,均衡彼此的交涉能力,使患者能在自律的基礎上實現自我決定。就此而言,醫師說明義務之趣旨在于實現真正之“合同自由”———“自己決定”在合同領域的體現。由此,醫療合同締結前的醫師說明義務是為實現患者的自己決定而存在。

2.“實現患者自己決定”的反思。將患者置于醫療合同的中心地位,則醫師完全履行說明義務成為患者自己決定的前提與基礎。一旦醫師沒有進行詳盡的說明或其說明并未讓患者理解治療的涵義,則該醫師將可能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抑或是侵害決定自由的責任。而說明的限度與范圍,若以患者為中心,則須滿足患者進行決定所期待的全部信息,這對事務繁重的醫師來說,似乎有些不堪重負。醫療方為求自保,在患者能進行明確意思決定的場合,可能會放棄符合醫學判斷的治療方案。即便會造成患者一定的傷害,醫療方仍然可以患者的意思為由免于責任承擔。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2002年2月29日關于“‘耶和華證人’患者拒絕輸血案”的判決中,認為即便關系到生命喪失,醫師的裁量權也不能夠絕對代替患者的意思決定權?;颊哂小敖^對不輸血”的明確意思,醫師在實行有輸血可能的手術前應向患者說明該可能,由患者自行選擇是否接受治療。同時,日本最高裁判所也認為醫師具有承諾與否的權利,在治療方針與患者意思沖突時,醫師說明該情形后,最終決定權在于患者。[13]既然如此,醫院在對待“耶和華證人”的患者大可采取提供通常需輸血的治療方案,導致患者拒絕的做法;或是直接拒絕患者,勸其另尋醫院,以避免可能產生的賠償責任。實際上,醫療方也是這么做的。[14]一旦所有的醫療機構都采取以上的策略,患者將無法得到救助。因此,課以醫師嚴格的說明義務可能導致醫師在職業立場上的退縮。

同時,強調患者的自己決定可能會導致患者自己責任領域的擴大。醫療合同的締結及內容最終由患者意思決定,只要患者的意思決定過程沒有受到扭曲,合同履行的后果就由患者個人承擔。但患者處于對醫師“單方透明”的市場環境中,缺乏專業知識,僅僅依靠醫師提供的醫學情報能否做出適當的判斷將存在疑問。即使按照“具體患者標準說”[15]的立場來認定醫師的說明義務,該患者仍然有可能因為自身知識背景、情緒等因素的影響而難以形成妥當的判斷;況且,讓醫師滿足每個患者的個別期待顯然是不現實的。如此情形,患者要對關系自身健康乃至生命的治療方案做出決斷,乃是“不能承受之重”,其責任領域超越了自身的能力范圍。

醫療合同范文5

乙方(供貨單位): ,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 年 月 日大埔縣政府采購中心第 號采購項目招標結果及相關招投標文件,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采購的物品內容和成交價格:(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免費配送物品:

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費用。

第二條 物品的質量技術標準、乙方售后服務及損害賠償1、物品的質量技術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招標文件和乙方投標文件所要求的技術標準執行。

2、保證是原產地生產的原裝產品,否則按退貨處理。

3、物品在免費保修期內,如果出現三次以上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故障,公司負責更換同類新的物品。

4、乙方應按生產廠家的保修規定和投標文件說明的服務承諾做好免費保修等服務,免費保修期限 ;但屬于正常合理的損耗應由甲方承擔。

5、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物品保證有 年使用期限。

6、乙方售后服務響應時間: .否則,甲方可自行組織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在貨款和其他應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

7、如因乙方物品質量原因,導致甲方損失,乙方應予以賠償。

第三條 交付和驗收1、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 2、乙方負責物品的運送、安裝、調試,負責操作培訓等工作,直至該物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且操作人員能熟練操作為止;負責提供物品的中文說明書、中文使用手冊、中文維修手冊及電路原理圖,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3、驗收時間:甲方必須于乙方提出驗收申請后 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甲方驗收合格后應當出具驗收報告。

4、驗收標準:

1)單證齊全:應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使用說明、保修證明、發票和其它應具有的單證;

2)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要求。

第四條 貨款的結算1、結算依據:采購合同、乙方銷售發票、甲方出具的驗收報告2、結算方式: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1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種、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由乙方負責包修、包換或退貨,并承擔由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對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不可抗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1、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法律及有關規章規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雙方無條件服從該鑒定的結論;

2、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 監督和管理1、合同訂立后,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的,應先征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并送其備案。

2、甲乙雙方均應自覺配合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否則,將對有關單位、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無效合同甲乙雙方如因違反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宣告合同無效的,一切責任概由過錯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附則1、大埔縣政府采購中心第 號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標通知、乙方投標文件及澄清說明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甲、乙雙方必須全面遵守,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大埔縣政府采購中心各執一份。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附件:

采購單位(甲方): 供貨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醫療合同范文6

【關鍵詞】醫療合同 醫患關系 醫療服務

一、醫療合同中要約與承諾的分析

合同的訂立都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醫療合同當然也不例外?!耙s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币s的內容是具體明確的,并且表明只要受要約作出承諾,要約人則受要約的約束?!俺兄Z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背兄Z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并且承諾一經到達要約人則合同成立。然而理論界對醫患雙方誰是要約方誰是承諾方的爭論卻從未停止。有學者認為患者到醫院要求救治的行為是要約,醫院收取掛號費交付掛號憑證的行為是承諾。他們認為:只要患者把自己病情的基本癥狀告訴醫生要求醫療機構按照診療操作規范向其提供業務范圍內的醫療服務就是要約行為,醫療機構交付掛號單則表明接受要約做出承諾。也有學者認為醫方是要約方,醫方標明掛號費和自己的業務范圍的行為就是要約,而患者根據自己的自身狀況到醫院繳費掛號的行為是承諾。其理由是:要約的內容是具體明確的,而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基本不了解甚至有所誤解,因此需要什么樣的醫療服務自己是不清楚的。相反醫療機構能夠提供什么樣的醫療服務和服務的費用是十分清楚的,因此符合要約內容具體明確的特點。并且根據合同法原理承諾方是可以自由的選擇接受或者拒絕要約,但是由于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各國都規定醫療機構只能接受患方的選擇,而沒有選擇患方的自由,不允許醫療機構拒絕接受患者的治療[]請求。相反患方則可以自由的選擇醫療機構,因此患者掛號的行為是承諾。筆者支持醫方為要約方,患方為承諾方的觀點。醫方為承諾方,患方為要約方的理由不符合中國現行醫療程序的常態。因為通常情況下患者須先在掛號窗口掛號過后才能和相關科室的醫生見面進行主訴,而醫院交付掛號單就表明了自己愿意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態度。將在先的掛號認為是承諾,在后的主訴當成是要約,實屬本末倒置,不符合先有要約后有承諾的常理。再者,筆者認為醫院向社會公布業務范圍及其明碼標價的服務項目的行為與超市陳列明碼標價商品的行為并無本質上的區別,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般認為在商業慣例上陳列者具有接受承諾的意圖,而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因此醫方應為要約方,患方為承諾方。

二、醫療合同的特征昭示其應當是獨立的有名合同

因疾病本身的復雜性、可變性、綜合性、相對不確定性,加上醫學的專業性,使得醫療合同具有其他合同不具備的特點。許多學者試圖將醫療合同歸為委任性契約、雇傭性契約、承攬性契約,但是從這些契約的特點來看他們都無法將醫療合同的特征囊括在內,筆者將對醫療合同加以分析,總結其特征。醫療合同的特征充分昭示了醫療合同應當是獨立的有名合同。

(1)醫療合同的內容相對不確定性:合同法中各種有名合同的內容都是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已經確定,但是醫療合同卻不同。醫療合同的內容應該是針對某種疾病或(和)某幾種疾病的具體治療方法。但是疾病本身是可變的,加上患者本人的身體狀況、心理素質、起居生活乃至天氣狀況都是影響疾病發展變化的因素,在治療過程中疾病轉歸的方向不確定甚至可能誘發其他疾病,因此醫療合同的內容往往是隨著疾病的發展變化而調整的。

(2)醫療機構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醫患關系包含于民事法律關系當中,所以醫療合同當然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但是患方往往對醫學知識不了解,根本無法提出治療疾病的具體方案,在治療的過程中往往是身處“任憑醫生處置”的被動境地,只能聽從醫生的安排,此時患方的的自由僅僅是接受或者拒絕醫方的治療方案,沒有討價還價的主動權,相反醫生則會根據疾病的發展做出調整,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3)醫療合同的延續性:醫療合同的延續性是由其自身廣泛的后合同義務而決定的。疾病本身的可變性加上醫療界至今尚存許多未攻克的難題決定了醫療合同廣泛的后合同義務。許多疾病在病人治療出院之后還需要定期返回復查,以明確治療效果。例如一名胃癌中期病人在行胃癌切除術加食管十二指腸吻合術出院之后,還要定期返回醫院復診。醫院如果違反這些后合同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4)與其他有名合同的相關性:醫療合同兼具其他有名合同的許多特征,這也正是無法將醫療合同歸為任何一種有名合同的內在原因。下面將分別對有關合同的相關性加以闡釋:

與承攬合同的相關性。所謂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6]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根據自己的設備狀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等獨立的完成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在定作人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享有留置權;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權,定作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醫療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要求醫方利用自己的醫療設備、醫療技術獨立的為患者進行治療,并且患方享有隨時解除醫療合同的權利,這也是有些學者試圖將其歸為承攬合同的原因。但是并非所有的醫療合同都要求醫方交付患方指定的工作成果,因為疾病的相對可控性使疾病的轉歸難以預測,要求醫方對疾病治療必須達到某種效果是不可能的,因此一般的醫療合同只要求醫方嚴格按照診療操作規程提供醫療服務即可。

與雇傭合同的相關性。雇傭合同為雇工向雇主提供指定的勞務并由雇主提供勞動條件和報酬的合同。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將醫療合同解釋為雇傭合同,他們將醫療機構的治療行為解釋為為他人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因此屬于雇傭合同,而且患者住院治療的過程當中,醫方確實要為其提供一定的護理服務。但是此種解釋太過牽強,因為在這合同關系當中,醫方的勞動條件并非由患方提供;再者,護士為患者進行的護理并非遵從患者的指示,而是嚴格按照醫生的醫囑執行,這是醫療合同與雇傭合同的本質區別。

與委托合同的相關性。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但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并且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而醫療合同卻是有償的,醫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權。疾病的治療是具有人身屬性的,具有人身屬性的事務不在委托事務的范圍內,因此將醫療合同等同于委托合同是行不通的。

(5)醫方的強制締約性。概括的講,強制締約就是要約方不得拒絕相對方的締約請求。醫方的強制締約義務是契約正義對契約自由的矯正和醫學倫理道德的法律化。因醫療服務的公益屬性和強烈的道德屬性,各國均要求除因醫方的醫療水平和服務范圍不能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外,醫方不得拒絕患者的醫療請求。我國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也規定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為重癥病人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如果醫方違反強制性締約義務,患方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醫方的民事責任,并且可以要求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6)診治行為對患方的加害性?,F代高科技的輔助檢查手段和治療方法幾乎對患者都有一定的加害性,如X光照射、CT等具一定的輻射。在普通合同中,加害給付是要追究給付方的侵權責任的,但是在醫療合同中一定限度內合理的加害行為卻是不可避免的。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遠遠大于加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為更好的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帶有一定加害行為的檢查手段和治療方法是必須的,醫方不對這種加害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三、結語

醫患關系的實質是醫患雙方平等法律主體的合同關系,核心是醫患雙方權利義務的劃分。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數量日益增長的現實,設立獨立有名的醫療合同必要且迫切。

參考文獻:

[1]陳小君.合同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陳小君.合同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龔慶華,吳曉東.醫療服務合同相關問題探討[J].社會科學家,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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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躍銘.醫療合同若干法律問題探討[J].探索與爭鳴,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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