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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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

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文1

蔡 勤

章正林

喬春福

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舉報;消毒產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

1案情介紹

2021年2月1日,接到舉報D縣人民醫院使用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為患者治療疾病。2021年2月2日,衛生監督員對該醫院消毒產品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在該醫院婦產科發現門診病歷一份,病歷上記錄:初步診斷:西醫診斷:1.宮頸炎性疾病,處理:銀爾潔300ml,2瓶(外用,一天兩次)”等,在病歷右下方有醫師簽名。在三樓婦產科門診手術室內發現“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的門診收費導診單。對婦產科醫師詢問調查,證明該醫院給患者開具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是用于治療宮頸疾病,患者憑收費項目是“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的門診收費診單繳費后在產科手術室領取該抗菌液。在三樓婦產科庫房和醫用耗材庫分別存有2箱和8箱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該產品標簽上標注:“衛生許可證號:某衛消證字〔2010〕第0072號。該醫院提供了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進貨索取的有關證明材料(《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經過調查取證,確認該醫院購進及使用的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屬于消毒產品,不是藥品。最終確定該醫院存在使用消毒產品治療患者疾病的違法行為。該行為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嚴肅查處抗(抑)菌制劑夸大宣傳等違法行為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5〕906號)的規定,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九)項給予該醫院:警告,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該醫院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完全履行了該處罰決定。

2案例分析

2.1違法行為的確定

該醫院使用的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的包裝標簽上標注的是消證字號,無國藥準字號,并提供完整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都說明該產品屬于消毒產品。根據舉報人投訴以及現場檢查發現,該醫院產科門診病歷顯示給患者開具的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用于治療宮頸疾病;對婦產科醫師詢問調查發現,該醫院給患者開具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是用于治療宮頸疾病;同時在該醫院的三樓婦產科庫房和五樓醫用耗材庫分別發現XX?銀爾潔活性銀離子抗菌液,這些足以證明該醫院有將消毒產品違規用于治療患者疾病的行為?!秶倚l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嚴肅查處抗(抑)菌制劑夸大宣傳等違法行為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5〕906號)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規使用消毒產品用于臨床治療,該醫院將消毒產品開在患者病歷上為患者治療宮頸炎性疾病,未遵守國家有關要求。

2.2處罰依據

本案既違反《消毒管理辦法》,又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断竟芾磙k法》第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本案是一起投訴舉報查辦的案件,涉及到醫療糾紛,優先考慮使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沒有按照《消毒管理辦法》進行處罰。醫療機構違規使用消毒產品用于臨床治療的行為不符合國家衛生相關文件要求,未遵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規范,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本案根據現場調查核實、綜合分析和歸納總結,該醫院的違法事實清楚,應予以行政處罰。同時遵照《江蘇省衛生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給予該醫院警告,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體現了依法行政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

3思考建議

該起案件反映了該醫院消毒產品管理有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知識培訓不到位,也反映了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知識宣貫力度不夠等問題。

3.1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消毒產品制度管理和知識培訓

建立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要建立并嚴格執行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明確有關部門、人員工作職責。定期對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依法依規開展診療活動的意識[1];相關部門也要加強日常管理,對不正確使用消毒產品行為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3.2加強監管指導工作,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一是加大監督執法的力度、深度、廣度。推進執法工作向縱深發展,增加抽檢頻次,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威懾力。二是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理論聯系實踐,及時推廣和交流好的經驗做法[2]。三是加大有關法律法規宣貫力度,不斷增強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

3.3嚴格學術期刊的審核編輯

學術期刊是展示研究領域科研成果的重要平臺,也是讀者作者交流學習的平臺。檢索發現醫療文獻中出現大量消毒產品治療疾病的文章[3-4],這也給廣大醫務工作者帶來不正確的誤導。建議相關部門嚴格審核學術期刊,對消毒產品相關學術論著進行規范,保障廣大醫務工作者知識學習平臺科學規范。

3.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文3

醫療糾紛的增多有深刻的社會和體制原因。人們對醫療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的同時,對醫院和醫生的期望值往往也過高。而現有的醫學水平有限,醫療過程本身風險很高,不確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情況下,一旦治療不能達到他們所預期的效果,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就很大。

醫院對策:預防為先

“現在的醫療糾紛處理難度大大增加了?!鄙綎|省立醫院醫務部的任勇說出了醫院的普遍感受。面對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為了省卻事后處理的麻煩,各醫院紛紛采取預防性措施。

各家都將醫療事故發生率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指標,與醫生及其所在科室的利益掛鉤。針對患方對醫方在診治前的告知不到位有很多不滿的情況,醫院將告知制度的健全作為預防醫療糾紛的重要舉措,醫院要求醫護人員在治療前一定要將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意外情況等全部向患者說明。山東省立醫院還專門組建了醫療安全管理科,在醫療糾紛處理難度日漸加大的情況下,醫院需要一批既懂政策法律、又懂醫學,還要有人際關系協調能力的人來專門處理醫療糾紛。

病歷復?。骸氨q{”病歷安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依據條例制訂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也規定: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這些規定使原本被醫療機構緊緊捂住的重要證據得以公開,醫院想對病歷惡意修改不再輕而易舉。記者在山東省立醫院醫務部看到,一張指引病人前往復印病歷的指示被貼在顯要位置。其他一些醫院也都為病人復印病歷提供了方便。

舉證倒置:一家歡喜一家愁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醫療事故鑒定采用舉證倒置原則。這意味著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如果醫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診療與患者的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將承擔事故責任。對此,醫患雙方的反應可謂“一家歡喜一家愁”。這一“緊箍咒”一時難以被醫院接受。

“患者普遍對醫院亂檢查、醫療費用高不滿意??梢驗榕e證倒置,醫療機構不得不增加一些檢查項目。比如說有的醫院做個小手術還給患者做艾滋病毒檢測等。醫院的苦衷在于,萬一病人真的有艾滋病而事先沒有查出,事后患者再將病因推給醫院呢?”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醫務處處長劉志清說。

于群賢向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一位患者因頸部淋巴結腫大在當地縣醫院做活檢,手術后感覺肩部疼痛,右臂不能正?;顒印;颊哒J為是大夫在手術中誤傷腋神經所致。山東省醫學會組織的鑒定會上,醫院為了證明手術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傷,竟偷偷跟蹤患者,并將其騎自行車買菜時右臂自如活動的畫面錄下。

評論:構建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

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法律視角;醫療糾紛;法治意識;安全管理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改革,醫療體系逐漸完善和健全,人們對醫療衛生觀念也在相應轉變,對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醫療資源的總量與患者需求、區域配置之間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導致醫患糾紛數量逐漸增大,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剖析醫患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以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作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醫院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化路徑,從而建設好法治醫院、平安醫院。

一、當前醫院醫療糾紛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從我國裁判文書網統計出,2013年至2018年間涉及醫療事故的裁判文書數量呈現出波動中上升的趨勢:2013年1991件呈現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為5464件。[1]裁判文書網上顯示的數據僅是包含了已經到法院并且經過審理的案件,還有大部分的醫療案件和糾紛在醫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調解機構得到了調解和處理。醫患糾紛從最初的矛盾演化為醫療案件,會經歷一段過程。深究近年來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醫學專業性導致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

醫學是一門復雜、高深的學科,醫學生要經過長期系統化的理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且需通過專業化的執業考試后才能成為醫務工作者。此外,醫學界對人體生命科學復雜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個體的差異性,多種因素決定了醫療本身存在著極高風險性。對于患者而言,對當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風險的未知性等方面認識不足,自然處于弱勢地位。[2]與醫生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相比較,雙方形成了嚴重信息不對等。

(二)優質醫療資源與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國醫療機構雖然數量較多,但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綜合水平等與滿足人民群眾醫療需求還存有一定差距。我國雖然實行分級診療制度,但是分級診療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樂觀?;颊吒鼉A向于到具有權威性的三甲醫院看病治療。三甲醫院原本主要是針對疑難重癥進行治療,但不得不分配許多優質醫療資源到一般癥狀的解決和處理上。這種情況導致了大醫院的掛號難、看病難問題,“黃?!焙汀疤栘溩印币簿拖嗬^出現,上述矛盾長期無法得到合理處理解決,便使得民眾抱怨的聲音越來越大。[3]

(三)醫患雙方溝通不足、解決機制不暢

患者數量的增多、醫護人員數量有限、醫生每日接待問診數量也有限等原因導致醫患雙方溝通不足。門診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時間遠遠大于就診所花費的時間,醫生也不能花過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屬提出的每一個問題。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對等,醫護人員都會按照要求認真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對醫療風險往往不能理性對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種矛盾隨時可能激化患者的負面情緒,使之做出一些極端行為導致傷醫案件發生。關于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還有學者將其歸因于媒體對“醫鬧”的片面宣傳、醫患間信任的缺失、醫療保障和救濟機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和醫院安全管理的難點

(一)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設體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醫院內部未建立統領全局的法治建設體系,由于組織架構不健全,法治認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維,沒有綱舉目張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務和經驗路徑處理醫療糾紛。[5]對待部分醫鬧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壓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初衷。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不能僅停留于“治標”層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醫療糾紛發端于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部分醫務人員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將醫院法律風險的防范關口前移。一般公立醫院是由醫務部門先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并由外部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醫務部門的人員大多數并非同時具有醫療糾紛業務工作能力和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僅依靠于外部法律顧問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往往降低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訓形式大于內容在院方組織法律培訓、法律實務知識講解時,部分醫護職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識不強,認為處理醫療糾紛和參加此類教育培訓屬于行政、后勤人員的本職工作,自主參與意識和積極性不強烈;同時有些培訓往往是形式大于內容、走過場、達不到預期效果。隨著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更加有意識地在接受醫療服務中運用法治思維和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若醫護人員不重視提高自身法治思維和觀念,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和醫療處理規程展開醫療服務,在醫療糾紛中將會陷于不利之地。

(二)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識缺位

近年來,在一些“醫鬧”事件中,部分患者對醫院任意打、砸、鬧,采取極端行為圍堵醫院、要挾醫院和政府,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擾亂了社會和諧穩定。部分患者采取極端方式不僅不能解決醫療糾紛,反而還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不僅沒有維護到需要維護的合法權益,還會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應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保護自身權益;我國《民法典》《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醫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衛力量還需優化

1.人員風險防控能力不足部分醫院存在醫護人員風險意識及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醫患糾紛發生的早期未產生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處理。安保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應的協作機制。醫院雖然有對應的應急預案,但并未定期開展有效的培訓和演練,導致人員風險防控意識欠缺、能力不足。2.客觀硬件配置不夠優化醫院屬于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空間大,人流量大。僅靠醫院現有的普通安防系統以及安保人員日常巡邏,是難以第一時間趕到糾紛現場處理化解。根據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的《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加強醫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設,推進醫院智慧安防建設。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檢設備,完善一鍵報警及防控設施設備等硬件,強化安防系統建設。3.多部門協同力有待提高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臨床科室之間、科室與醫務、安保部門之間協同力不足,各為其政,在法律事務方面容易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而在發生醫患糾紛事件時,醫院安保人員只能采取協調和勸解的方式進行處理。雖然醫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內建立了警務室,派駐人員在醫院內執勤巡邏。但由于警力有限、經費短缺等問題導致實際情況下公安對醫院空間安全治理參與不足,駐院警務室并未發揮出其應有作用。[6]

三、法治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醫療法律體系,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

進程醫生和患者是醫患命運共同體,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因此應完善我國現有的醫療法律體系,重構醫患之間的制度信任,保障醫患命運共同體的合法權益。[7]在最高檢2021年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堅決嚴懲任何一起傷醫擾醫犯罪。高度重視對醫護人員的權益保障,不僅是要嚴懲任何一起惡性醫鬧事件,對存在風險和隱患的醫療糾紛也應做好預警和應對。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雖然彌補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部分不足,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完善,[8]但對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賠償制度以及相關的保險制度還需細化。因此完善醫療法律體系,要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進程,從而真正實現途徑多元化解決醫療糾紛。

(二)加強醫患溝通交流,及時化解醫患糾紛

發生醫患糾紛,并不意味著一定就會發展為惡性暴力傷醫事件。醫護人員應積極主動,在合適的時間節點化解處理糾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倡導醫患之間積極溝通交流,建立運行有效、暢通的溝通機制?;颊邔ψ约翰∏椴浑[瞞,真正信任醫生;醫務人員對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將醫療過程中的風險和應對方案告知患者,解決患者心中的擔憂和不信任。在診療過程中,更加注重細節,按照操作流程進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對待診療行為中出現的意外和摩擦提前應對處理,把握住醫療糾紛發展惡化的共通性,完善應急預案和處理規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醫院安全穩定運行

醫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應健全完善醫院醫療糾紛處置規程、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建設,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積極構建金字塔式的組織管理體系,織密安全管理網。其次,完善醫院安防配置,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切實完善醫院內部的智慧安防系統建設,將消防、安防和監控等配置為有機聯動的整體,提高隱患識別的精確度。同時,貫徹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建立重點人群預警機制。最后,加強安全防范能力,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醫院內部科室之間加強溝通協作;警醫聯動方面,完善醫院與屬地派出所的聯動機制。為實現平安醫院建設的預期目標,也需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人大以及各社會團體監督與配合,以便從容應對各類醫療糾紛。

四、結語

處理好醫患關系,需要構建醫患命運共同體,同時需要醫事法律制度規范的指引,醫患雙方構建法治思維,遇事找法,從而有效解決糾紛;院方還應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更好地推進平安醫院建設。

參考文獻

[1]喬曉東.論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及解決路徑[J].法治與社會,2020(14):144-145.

[2]金恒宇.信息不對稱背景下醫患關系的倫理學思考[J].衛生軟科學,2010,24(1):34-35,42.

[3]楊銳.中國式醫患關系的成因分析[J].世界最新醫學信息文摘,2019,19(A5):346,348.

[4]陳穎,黃羽沛.疫情防控背景下的醫患關系改善之研究[J].醫學與法學,2021,13(2):76-80.

[5]陳薇薇.法人治理結構下公立醫院法治建設策略研究[J].中國衛生法制,2020,28(3):38-43.

[6]姜厚宇.空間社會學視角下的醫院安全治理研究[J].現代醫院管理,2021,19(4):48-52,63.

[7]申衛星.醫患關系的重塑與我國《醫療法》的制定[J].法學,2015(12):79-91.

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 醫療糾紛 防范 處理措施

從近年來全國及地方發生醫療糾紛數量來看,據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于2000年對全國326所醫院的調查顯示,醫療糾紛發生率高達98.4%;于2005年6-7月間在對全國270家各級醫院調查結果的數據分析中顯示:出現過患方使用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醫院占73.33%;出現過患方糾集多人圍攻并威脅到院長人身安全的醫院占59.63%;出現過患者家屬在院內擺放花圈、設靈堂、燒紙等情況的醫院占61.48%;出現過患方拒絕出院且不交納住院費的醫院有76.67%[1]。據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發生率已高達98.47%,全國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逾百萬起,平均每年每家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的數量在40起左右;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中,90%以上發生過不同程度的醫鬧圍攻、打砸事件,尤其近兩年來,醫療糾紛發生率明顯上升,增長幅度超過100%[2]。我們認為,醫療糾紛已經給社會和諧帶來巨大壓力,也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對此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一、醫療糾紛的特點

(一)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醫學是專業科學與經驗科學的結合,具體醫師在對待具體病人上如何控制個體中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的個體差別,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難,醫學科學的局限性顯而易見,不能解決的醫療問題大量存在,因而醫療糾紛的解決較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更加困難。

(二)醫療糾紛的多發性?;挤綄︶t療服務的要求和對診斷、護理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若達不到患者期望值,即便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患方也會認為不良診療后果是醫方造成的。

(三)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等。在醫療過程中,患者們雖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對醫療的方法和方式等服務進行選擇,但卻因缺乏相關知識而在事實上沒有進行選擇和參與的能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缺苦于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而不能對上述的服務進行選擇的能力。在現實中醫療機構由于處在主動位置,往往掌握著重要的證據和相關資料。現行法律在訴訟中雖然對舉證的責任實行倒置管理,但是這種做法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患者在醫患糾紛中處在弱勢位置的現狀。 [3]。

二、醫療糾紛的新特點

(一)案件數量增加:隨著人口增長、國家醫療體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醫人次也成逐年增加的態勢,所以醫患糾紛也不可避免的增加,同時要求傷殘、技術等鑒定的人次也大幅度增加。

(二)患方勝訴的情況逐年增多:由于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有效的解決了患方舉證困難的情況。

(三)涉及賠償金額增加:醫療糾紛進行到最后一步大多涉及到經濟賠償,由于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院方在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往往激發矛盾,患方會采取極端手段比如聚眾喧鬧等來增加索要賠償金額。

(四)糾紛的原因越來越復雜:雖然國家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醫療糾紛的復雜狀況,社會上普遍認為患者是弱勢群體,有了這種主觀印象所以有時候處理糾紛非常困難。

(五)影響力越來越大:由于現在媒體發展迅速,有些不良媒體為了收視率和點擊率對醫療糾紛進行不公正的報道、炒作,加之患者家屬越級反應情況的事件有所增加,所以對醫院的聲譽影響極壞。

三、關于醫療糾紛的結論:

(一)醫療糾紛數量、醫療事故鑒定數目、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及醫務人員遭受人身損害的數目呈逐年上升趨勢,以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件占的比重小。

(二)醫源性醫療糾紛和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是形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醫源性醫療糾紛的形成主要來自技術原因、服務水平、醫師責任心不強,缺乏良好工作作風、醫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主要可以歸結為對診療不理解、對診療不配合、患方個體差異、法律意識增強、患方不良動機。

(三)醫療糾紛三種處理方式的缺陷、醫療糾紛法律法規適用沖突的問題、醫療糾紛鑒定問題、醫療糾紛處理中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以及醫療糾紛中的知情權問題是我國醫療糾紛防范處理措施中的明顯不足。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建議:

1、加強醫患溝通,提高醫護人員服務意識;

2、全面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3、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

4、強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醫患雙方法律意識;

5、規范醫療糾紛處理途徑;

6、規范醫療糾紛鑒定機制;

7、加大醫療衛生投入力度,改變以藥養醫的局面;

8、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體系;

9、全民范圍內開展健康知識教育;

10、完善醫療保障制度;規范病案管理。

為完善和改進醫療糾紛防范處理措施,實現醫患關系和諧,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還需要社會、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人民群眾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 陳麗娜.“醫鬧”事件的產生原因及解決對策[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7,14(4):253.

醫療預防糾紛與處理條例范文6

任與義務,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較以往更趨合理;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論誤區。如<條例》第49條第2款的

規定就有悖于形式邏輯的一般原則,有悖于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不利于強化醫療機構對醫

療風險的注意義務。探討、澄清這些問題,有利于醫患糾紛的正確處理。審判機關在調處醫患糾紛時要正確

適用民法原則和《條例》規定,要全面審查技術鑒定資料。人民法院技術鑒定機構在醫療事件技術鑒定中要發

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醫療事故;醫患糾紛;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2.16;r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2—0065—03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醫療事故

分級標準(試行)》及其他配套規定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

醫療事故的行政確認與處理水平達到了一個新的、趨于完

善的層次。同時,<條例》作為國家行政法規,也對人民法院

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以新的規制。但是細閱上述法規,

結合幾年來參與醫療事件技術鑒定的心得來考量,筆者認

為其仍然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論誤區,有必要加以探討、澄

清,以利于司法機關正確、順利地對醫療事故及其他醫患糾

紛進行裁判。本文試從質疑<條例》第49條第2款“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以下簡稱

“本款規定”)為切入點加以討論。

、本款規定可以無限外延。有悖于形式邏輯的一般原

<條例》是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不是認定

和處理一切醫患糾紛的法規,它只應對醫患糾紛所爭議的

事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和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的處理作出

規定,而不應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其他醫患糾紛的認定

和處理做出限制性規定,況且這種規定又是籠統的、漫無邊

際的?!安粚儆卺t療事故的”醫療事件作為否定性的表述,

其外延極為廣泛,情況十分復雜,其中不乏根據《民法通則》

及其他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違約、侵權責任的情

形,不可一概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本款規定系指《條

例》第33條規定的情形,則應特別指明,以免發生歧義;而

如果是僅指<條例》第33條規定的情形,則該條規定又顯得

既零碎又不合理。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義

務屬于勤勉注意的義務,考察一起醫患糾紛所爭議的事件,

醫療機構是否應予免責,有兩個至關重要的要素不應回避

或忽略,一是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醫

療能力,包括該醫療機構是否擁有與其等級和專業范圍相

當的專業人員、醫療設備和醫療水平,該醫療機構的醫務人

員是否具備與其職稱相當的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二是行

為是否符合通行的醫學規范,即其對患者采取處置措施的

方法或程序等,是否符合醫療法規、行業規范、專業技術要

求或通行的醫學理論。如果抽去了這兩個內在的、本質的

因素,也就抽去了事件免責的基礎。而該條規定則沒有考

慮這兩個要素。如該條第l項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

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療措施”,就沒有提示行為是否

符合醫學規范,如果醫務人員平時作風懶散,缺乏敬業精

神,疏于鉆研業務,在緊急情況下手忙腳亂、顧此失彼,采取

的措施不當而造成了不良后果,豈能不承擔責任?第3項

規定“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

防范的”情形,也沒有考慮到醫生和醫院的一般醫療能力;

第2項規定“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體質特殊”的情形,則

既忽略了具備醫療能力的因素,也忽略了符合醫學規范的

因素,因為此時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異常病

情有醫療能力而沒有給予符合醫學規范的處置,則應對不

良后果承擔責任,而如果沒有醫療能力,但處置方法不符合

醫學規范(如沒有及時轉院),也應承擔責任。還應當指出

的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采用的是列舉式表述,且

沒有類比和比照條款,眾所周知,列舉的內容是不能窮盡所

有應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的,正如該標準所坦陳的,“列舉

-的情形”只“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

果”,這就是說,那些“不常見的”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沒有

被列入。因此,本款規定對于保護患者合法權益是有疏漏

的、不完整的;這一表述可能使人發生歧義的是,除外醫療

事故的一切醫患糾紛,即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明顯

過錯并因此造成了患者一定程度的身心痛苦和經濟損失的

情形,醫療機構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本款規定制定的原

意即在于此,則更為不當,因為那樣就不免有部門保護之嫌

了。

實踐證明,不屬于醫療事故而醫療機構應予承擔賠償

責任的醫療過錯事件是存在的,并且占醫患糾紛案件的相

當比例;這類事件具備以下3個特征,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

人員,一是可能無明顯違規情形。二是未盡到勤勉注意的義

· 66 ·

務或者有漠視患者經濟利益的情形;三是因此而實際上給

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心痛苦和俄經濟損失。其中身

心痛苦可能不是體現在人體解剖學上的永久性損害,而主

要是一定期間內在生理上、精神上明顯的可以察覺的損害。

舉例如下:由于醫生對患者沒有認真觀察,對病情未予仔細

分析,未做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和儀器檢查,未及時組織會診

或由于車輛、器械發生故障,而未積極、及時排除或改用其

他可行方法及時趕到求救現場和實施有效治療, 或者為了

創收目的,未謹慎使用不夠成熟的醫療措施,致使患者病情

加重、病程延長而增加其痛苦和治療難度及醫療費用支出

增加的情形;為了創收目的,對于完全能用一般劑量、價廉

物美藥物治療的病情,而無視患者經濟利益開大處方,用進

口藥、昂貴藥,造成患者醫療費用人為增加的情形;由于忽

略了患者知情同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造成一定程度精神

損害及間接經濟損失的情形。

二、本款規定有悖于過錯責任歸責的民法原則

縱觀<條例》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雖然構成

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事件范圍較以往有了明顯擴大,規定

更趨合理,但仍有較多醫患糾紛事件既不構成醫療事故,按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又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依據民法過錯

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區別

在于,在法律上決定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是過錯

和因果關系標準,而<條例》中的標準則是過失和違法標準。

前者的范圍顯然比后者要寬泛得多,不僅包括行為人有故

意行為,也包括行為人雖無違法但確有過錯,并且給患者造

成了損害事實,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情況。

如果按后者確定責任承擔問題,在上述情況下醫療機構不

承擔責任顯然于法相悖。因此,對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

患糾紛事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律責任要件,醫療機構仍應承

擔責任,以下分幾種情形說明:

其一,醫療故意行為。因醫療故意行為給患者造成人

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的情形,顯然不屬于醫療事故范疇,但這

決不可以說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可以不承擔責任。這類事

件很多,略舉如下:醫療機構方面,私自生產、配制未經國家

專門機構檢驗、批準的藥物,購買不合格的或廢舊的醫療器

械,擅自采集和使用未經檢驗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使用過期

藥品或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廢止藥物,制定無錢

就不予收治、搶救等違反醫德、法律法規的內部規定,等等,

造成患者一定程度身心損害后果的;醫務人員方面,利用其

掌握的醫療技術和從事醫療工作的便利對與其有過爭執等

情形的患者實施報復,為追求經濟利益采取本不需、不應進

行的醫療行為(如把無病說成有病、輕病說成重病),明知不

立即采取措施會造成不良后果而不采取措施放任后果發

生,為了謀求非法利益而在其執業范圍、執業場所以外行

醫,造成患者一定程度身心損害后果的。

其二,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如純粹因血站的原因

使血液受到污染,因醫用產品的缺陷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

的,醫療機構可先行承擔責任,然后向血站、醫療產品銷售

商和廠家追償。

其三,單純過失性的醫療侵害。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0卷(第2期)

人員已經或應當意識到采用常規醫療措施難以避免不良后

果的發生,并且有能力、有條件采取更進一步的診療措施,

而未采取這些措施從而導致不良后果發生的。在這種情況

下,即使事件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亦應承擔民事責

任。應當強調指出,醫學科學、醫療技術水平是不斷進步

的,而具體的醫療操作規范常常具有滯后性,醫療事故的認

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也不可能隨時跟上醫學前進

的步伐。因此,對于這類醫患糾紛情形,由醫療機構對其過

錯適當承擔責任,不僅是民法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要求,也

有助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重視職業道德修養,發揚愛

崗敬業精神,不斷提高其醫療服務水平。

其四,非人身損害后果的醫療侵害。就醫療民事侵權

與違約責任的情形而言,人身損害的后果并不是損害后果

的惟一表現形式。如在醫療活動中,由于醫務人員工作態

度草率,致使患者遷延治療,耽誤其升學、參軍、就業、業務

簽約及參與其他有現實和長遠社會、經濟意義的活動,造成

明顯身心損害后果及直接經濟損失的,醫療機構亦應適當

承擔責任。

三、本款規定不利于強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

療風險的勤勉注意義務

醫學科學是研究人類疾病的發生、診斷、治療、預防等

規律的引用學科。由于生命活動的規律和疾病發生的原因

紛繁復雜,這種復雜性動態地伴隨人類社會發展的始終,因

而人類的認識水平和識別技術始終與其存在著差距,故而

醫學具有高深、復雜、未知領域多、涉及知識面廣等特點,反

映到醫療服務行業為高度專業性與高度風險性,決定了醫

患糾紛事件認定和調處的復雜性與特殊性。

正是因為上述特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

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

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崇尚愛崗敬業精神,刻苦

鉆研業務,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關心、愛

護、尊重、同情患者,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履行對醫療風險

的勤勉注意、防范和排除不良后果的義務。我國古代醫家

云“應用之妙,存乎一心,用藥如用兵”,也是強調這種注意

義務。在諸多高風險的社會服務行業中,醫療行業的風險

注意義務高度集中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身上,患者到

醫院就醫就是把生命和恢復健康的希望給于醫院,而患者

的義務則是從屬的,更多的情況下是被動的、無奈的;它不

同于交通運輸行業的風險情形,后者交通運輸機構及其從

業人員在一般情況下當然是風險注意義務的主要承擔者,

但乘客、行人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往往是肇事的主要責任者。

因此,應當強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于醫療風險的注

意義務。

在以往的醫療事件技術鑒定實踐中,常能發現醫療機

構在教育醫務人員和管理醫療事務中存在缺陷和疏漏,常

能發現醫務人員在責任感、事業心、關注患者方面的種種不

足,常能發現其在履行醫療風險的注意義務方面存在的缺

陷。相信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規定頒發以后。

各醫療機構及廣大醫務人員通過學習法規,能切實增強醫

療風險、醫療事故的防范意識,使這種狀況會有很好的改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2期)

觀。

有一種觀點認為,強調醫療機構的責任與義務,會使醫

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于謹小慎微,不敢承擔醫療風險,對

于有救治希望也有失敗可能的患者不敢 基于人道主義精神

為之努力爭取好的結果。其實,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或者

說具有二重性。試想,如果不強調醫療機構的責任與義務,

又會出現忽視醫療風險、疏于鉆研業務甚至為了創收發生

一些諸如草率手術、草率施藥、輕病重治的一些離奇古怪的

事情。

最近在南京召開的全國醫息糾紛審判理論與實務研討

會,會議指出,醫療行業有其特殊性,合理確定醫患雙方的

權利與義務,特別是界定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是正確處理

醫息糾紛的重要前提條件。應當說,明確而適當的責任與

義務是使醫生職業和醫務行業獲得廣泛信任的基礎,社會

成員對強化醫療責任的期待,實際上是對賦予醫生或醫療

機構的信任不致落空并且今后能夠賦予更大信任的期待。

不言而喻,沒有哪個人存心毀滅對醫生職業和醫療行業的

信任,因為我們無論擁有多么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遲早都要

把自己交給醫生“處置”。

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人們掌握的知識總是在迅速、絕

對地增加,而我們個人所掌握的知識卻在相對在減少,人們

在生活中越來越依賴于方方面面的專家,看病更是這樣。

信賴專家就得信賴專家的職業操守與專業能力,然而專業

領域里的信賴對象卻愈來愈符號化,是一個令人不安又難

以消除的社會現象。人們祈禱信賴對象的符號特征能夠名

副其實,更需要有一個可預測并被普遍遵守的責任體系;另

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經濟利益已不再受到非議,但其

發展的極端情形,則是拜金主義滋生,沖擊先人后己的社會

公德、敬業奉獻的職業道德和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表現在

醫療行業就是著眼“創收”,草率施治,甚至索要紅包禮金,

這是導致行業風險責任發生的主要的、內在的原因。這就

是為什么我們在信任、尊重醫生及醫療行業幾千年之后,如

今還要制定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并在其中詳加規定

醫療責任的時代意義,其中“醫患關系緊張”是使條例及早

出臺的直接原因。

有作者認為,在醫患糾紛中,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應

以重大過失為原則,具體輕過失為例外,抽象輕過失應免

責。其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違反了一般情況下只要

加以注意即可預見的危險,而怠于注意、不為防范和排除致

成的過失,它相當于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所謂輕過失,則

相對于重大過失而言,根據行為的性質和注意義務的不同,

又可分為具體的輕過失和抽象的輕過失。具體的輕過失是

根據行為人在與其所從事的專業、與其所取得的職稱相對

應的工作時的態度來判斷其主觀意識的,如果行為人欠缺

這種與處理該相對應工作的必要注意,那么他就存在具體

的輕過失,它相當于符合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尚不構成醫療

事故的醫療事件情形;抽象輕過失是根據行為人在相對于

一般的社會行為中的觀念來認識其主觀意識的,如果他欠

· 67 ·

缺這種法律上的必要的注意或作為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

意,就可認定他有抽象的輕過失,抽象的輕過失是通過行為

來抽象確定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的,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

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當做到為標準,其注意義務高于

具體的輕過失,它適用于那些合同履行風險較小、期望獲利

較大的事物,而不適于高風險、公益性的醫療行業。筆者認

為重大過失應擔責,具體輕過失適當擔責(尤其在營利性醫

療機構),抽象輕過失應予免責;這在醫患糾紛案件的審理

中有實際意義;而醫療機構應當努力防范重大過失與具體

輕過失,恪盡勤勉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規

定較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很大進步,但仍存在某些缺

陷和理論誤區,其中《條例》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處多

弊少利的敗筆,其他問題有待在實踐過程中加以檢驗和修

正。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息糾紛案件中,經審查確

認其構成醫療事故的,應按《條例》的規定做出裁判或者對

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審

查,作出裁判;如經審查不構成醫療事故,應根據民法過錯

責任歸責原則,對于醫療機構有主觀過錯、患者有損害后

果、過錯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據實判令其承擔相

應責任,不應籠統按“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一概判定“醫療機

構不承擔責任”;如經審查既不構成醫療事故,又不存在過

錯,則判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還認為,人民法院在審判醫患糾紛案件中審查醫

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書時,應注意其內容是否完善,所

采信的證據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說理是否充分。對于不

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例,以往多以“該醫療事故不構成醫療

事故”結尾,劃上句號,而對于實際存在的過失、缺陷則不予

提及,即沒有“但書”,這是不完善、不公允的,它不利于衛生

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據以正確處理醫患糾紛,也不利于醫

療機構重視醫療風險的注意與防范,不利于其醫療服務質

量的提高,因此,這種情況應予糾正。人民法院的技術鑒定

機構對于本院及其所屬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的技術鑒

定,應審判人員要求,有建議、組織、參與、審查、說明的義

務,可以將檢案交醫學會鑒定,也可從醫學會的專家庫中按

《條例》規定隨機抽取專家組織進行鑒定,還可向上、向外聘

請專家鑒定;由于醫學科學的高深性,臨床情況的復雜性,

醫療事件技術鑒定法醫一般不單獨完成。

參考文獻

【1】陳颼.負責與免責的適度與制度選擇.人民法院報,20__—10—1 1

,[2]王森波.醫療事故認定與醫療糾紛處理.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

版社.20__.7

[3]何頌躍.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新釋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__.39

[4]宋曉亭.論醫療行為的過失豁免.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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