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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船舶污染;海洋;特點;措施
中圖分類號:X736.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各地區的聯系日益密切,海洋運輸行業的發展步伐也越來越快,在運輸界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與海洋運輸業快速發展相適應,船舶對海洋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船舶污染已經成為海洋污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做好船舶污染的預防治理工作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船舶污染的特點
船舶污染屬于海洋污染之一,與一般的海洋污染相比,船舶污染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首先,船舶污染的污染物種類較多。污染物種類不僅包括各類生活垃圾,還包括船舶排放的廢水和各類油性物質。船舶排放的各類油性物質擴散較快,污染面積較大,而且很難清理,會對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其次,船舶污染不具有固定性,污染物會隨著洋流移動。此外,污染物還會隨著船舶的移動而不斷增加,污染范圍也會擴大,這就可能導致船舶污染涉及數個國家,對船舶污染治理造成不利的影響。再次,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具有較強的污染性,會嚴重破壞污染區域的生態系統,不僅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更有甚者還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船舶排放的油類物質會嚴重破壞海洋的生態系統,而且油類污染很難治理,治理成本也很高。最后,船舶污染還有其特殊性,屬于一種特殊的環境侵權行為。因為各國都有所屬領海,在領海內的船舶污染行為就屬于環境侵權行為,船舶污染的受害者為污染區域所在的國家、漁民等等。[1]
船舶污染的種類
海洋污染的種類多種多樣,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就目前來看,船舶污染海洋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船舶排放的油類造成的海洋污染。油類污染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船舶正常運行所排放的油類物質;另一方面是因為意外事故所泄漏的石油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在正常運行當中,會產生大量的含油污水,這些含油污水如果不經過處理就直接排入海洋中,就會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這種污染主要是因為人為因素造成的。此外,油輪在航行途中會遭遇各種意外事故,結果導致石油大量流入海洋中,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其次,是船舶中產生的生活污水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中產生的生活污水多種多樣,既包括船員的日常生活所產生的污水,這類污水主要通過衛生間排放到海洋中;也包括各類工作場所產生的污水。這些生活污水中還有大量的有毒物質,如果不經過處理就排放到海洋中,就會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再次,是船上的大量生活垃圾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中的生活垃圾多種多樣,既有各類食品殘渣,也包括各類貨物的殘留物。各類食物殘渣排放到海洋中,很快就會氧化,還會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氧氣,會對某些物種產生不利影響。此外,船舶運輸的貨物多種多樣,這些貨物的殘留物如果排放到海洋中,也會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與此同時,船舶在運輸散裝的化學物品時,有毒的化學物質也會造成海洋污染?;瘜W物品對海洋的污染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處理散裝的化學物品時造成的海洋污染,這類污染主要包括清理意外泄漏的化學物品;另一種是散裝化學物品大規模泄漏,這些有毒的化學物質流入到海洋中,就會對海洋的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最后,是船舶在運輸危險貨物時造成的海洋污染。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如果運輸不當就會發生嚴重的意外事故,不僅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會使有害物質落入海洋中,對海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造成海洋污染。[2]
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措施
4.1提高船舶負責人對船舶污染的重視程度
目前,船舶污染越來越嚴重,發生頻率越來越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船舶負責人對船舶污染的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意識到船舶污染的危害性,缺乏對船舶污染的準確認識,因此,要想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就必須提高船舶負責人對船舶污染的重視程度。為了提高船舶負責人對船舶污染的重視程度,海事管理機構一定要做好宣傳工作,舉辦各項專題活動,大力宣傳船舶污染的危害性,讓船舶負責人認識到船舶污染的危害程度,加深對船舶污染的理解,提高對船舶污染的重視程度。
4.2提高船員的環保意識
船員是進行船舶運輸工作的主體,要想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還要提高船員的環保意識。但就目前來說,很多船員的環保意識比較薄弱,沒有環保觀念,隨意向海洋中排放各類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造成了嚴重的海洋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要做好宣傳工作,大力宣傳防治海洋污染的重要性,讓船員意識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此外,海事管理機構還可以定期舉辦培訓活動,讓船員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船員的環保意識。
4.3建立健全各項法規制度
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還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我國最新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就對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海洋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等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為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4.4充分發揮海事監管機構的監察作用
為了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還要充分發揮海事監管機構的監察作用,在船舶航行之前,對船舶進行嚴格檢查,禁止老舊船只、質量存在問題的船只出海,盡量減少發生海難的頻率,減少因為船舶遇難導致的海洋污染問題。
4.5充分發揮新技術的作用,減輕船舶污染對海洋造成的危害
進入新世紀以來,各項科學技術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技術更新的速度也越來越快,越來越多的新技術也被應用到預防治理船舶污染海洋中來。例如,可以處理船舶污水的設備已經制造成功,這種污水處理設備可以處理大量的船舶污水,可以明顯減少船舶污水的排放量,對于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4.6建立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建立船舶污責任保險制度,對于治理船舶污染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國海域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數量越來越多,不僅對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還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但由于資金限制,很多船舶企業無法對船舶污染事故做出合理賠償,影響了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開展船舶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建立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制度。[3]
結語
綜上所述,船舶污染已經成為海洋污染的重要組成部分,船舶污染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越來越嚴重,防治預防船舶污染工作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此外,與一般的海洋污染相比,船舶污染不僅污染物種類較多、還具有移動性,與此同時,海洋污染還屬于一種特殊的環境侵權行為,這些特點都對船舶污染的治理產生了不利影響。與一般的海洋污染相比,船舶污染的種類比較多,不僅包括船舶排放的油類造成的污染,還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破壞,船舶運輸的散裝化學物品和危險物品,也會造成海洋污染。因此,要想做好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必須從多方面著手,要提高船舶負責人對船舶污染的重視程度、要提高船員的環保意識、要建立健全各項法規制度、充分發揮海事監管機構的監察作用、還要充分發揮新技術的作用,減輕船舶污染對海洋造成的危害,只有做好這些工作,船舶污染海洋的預防治理工作才能取得較好的成果。
【參考文獻】
[1]周在青.船舶防污染法規與實務[J].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6(4)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2
海洋運輸承擔了90%的國際貿易量,由海洋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為此,國際海事組織先后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相關各類補充文件?!?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人類保護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它包括6個技術性附則: 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基本涵蓋了主要類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體、有害包裝物、污水和垃圾等。后來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主要是對1973年公約的《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進行實質性修政和補充,其他幾個附則沒有多大變化。該公約以其詳細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規范,成為各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臺背景
澳大利亞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大陸,其海岸線長達37521公里,其對外貿易運輸主要依靠海運,海洋就是澳大利亞的生命線,因此澳大利亞政府非常重視海洋環境保護。澳大利亞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并不斷修改完善,僅僅自2010年以來,澳大利亞就在聯邦和州的層次上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亞聯邦通過了《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該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護(船用油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和《1983海洋保護(船舶污染預防)法》,給2008海洋保護法增加了一節新的內容---響應者免責,以保護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給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幫助,并因此而擁有良好信譽的人員。而對1983海洋保護法則修訂了一些條款,如對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亞海事部門同意安排一個在船上以外的地方,專門放置船上燃油供應簿。還要制定相關條款,要求保存關于損害臭氧層物質的記錄,并在記錄本中規定虛假或誤導性條目的懲罰。此外,維多利亞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過了《2010海洋安全法》,該法修訂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種更現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狀況,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問題。
同時,這也是新南威爾士州(以下簡稱新州)加強環境保護,嚴格防治環境污染的一個大趨勢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爾士州通過了《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該法案針對那些有引發污染事件風險的組織應該準備遵守法案所帶來的變化,包括增加報告義務,應對增大的處罰,要求制定污染事件應急反應計劃和公開環境監測數據等等。
法案主要內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議會通過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這部法律借鑒了《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澳大利亞聯邦2010年剛剛修訂的《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和新州剛剛修訂的《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訂內容是禁止向國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裝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這些違法行為,則公司可能面臨最高數百萬美元的罰款。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種更為全面的緊急計劃和海洋污染報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應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應機制更為一致。
思考和借鑒
對由于海洋運輸船舶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加入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約》和《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73/8防污公約”,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目前我國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該規定是中國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約》,確保公約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與公約全面接軌的具體實施,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規定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和違法的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范圍。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盡管該法在2010年頒布并在2011年得以實施,但我國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嚴重,考量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和借鑒:
1、程序和實體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樣重要
我國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輕程序,重實體?!逗Q蟓h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須的操作性規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彌補了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規定,但這些規定多為實體性規定,對程序性規制明顯不足。如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該規定只明確“船舶應當將不符合規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審視該條規定,對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之間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規制,從而可能導致交接上的混亂,以致污染物遺漏。而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針對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體緊急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并隨船攜帶。該應急計劃的必備條款中就包含報告緊急事件必須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機構合作應對的程序,特別是和船上負責通訊的人。在法定的垃圾處理計劃中,也包括收集、儲存、處理和處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設備來執行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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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負責報告,全程信息公開
在澳大利亞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針對船舶污染的防治規定中,關于信息披露和公開的法律規范非常多,特別是關于污染緊急事件應急反應中的信息公開。如對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報告義務:不僅要求污染船舶報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體污染事故,還要求船舶必須報告涉及丟棄廢棄包裝物,或者大船舶污水處理系統出現故障或失靈,導致未經處理或者未充分處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報告的時間要求從“一旦有條件就報告”轉變為“無條件的立即報告”;而且必須把污染事件從始至終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達6個相關的主管當局;同時,設定政府的通告義務。如該法案授權部長發出一系列海洋環境保護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預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國雖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對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報告義務,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其后又專章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其中也專門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交通運輸部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重復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船舶污染的報告義務,但這種表面上寬泛的報告主體范圍,實際上導致報告主體的不明確,同時由于沒有明確報告的污染物種類,也造成善良的可能報告人無法確定是否屬于該報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是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在污染的處理階段,政府作為監管部門,應該成為主要的信息公開來源,這也是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立法缺位。
3、法律實施:對污染船舶的處罰力度和對政府的監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實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嚴格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依靠強有力的處罰。然而,政府是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人”組成,政府官員也可能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因此,對監管者必須設立有效的制約,同時要有力震懾潛在的違法者,處罰必須充分引起被處罰者的充分重視,這只能依靠加大處罰力度。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為保證政府的監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如通知義務、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再如對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監管內容公開,以接受公眾監督,即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在其公報上公布與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相關的數據內容:包括強制性的環境審計內容,污染研究和污染減輕方案,和/或發給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處罰通知等。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3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船舶 污染 船員管理與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護環境的浪潮下,通過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課程訓練設計及實踐,不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應急反應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夠快速提升個人應急能力和團隊協同作戰的水平,保證演練質量。與實際污染處理相比,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實用性強,無污染。輪機員通過防污染演練課程的學習、實踐,對改變自身不良行為、實現船舶安全化、減少和杜絕人為因素、保證船舶安全營運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研究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海洋環境,讓人類有一片藍色的海洋。
2.船舶對海洋造成污染的類別
工業革命以來,各種科技的飛速發展,將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僅推動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潛移默化地改變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雖然科技帶來了方便,但是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新的困擾。機器給海洋運輸業和海洋資源開發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在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污染著蔚藍的海洋。船舶對海洋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幾種: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營運性排油和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營運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壓載水、洗艙水、機艙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類。各種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業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擱淺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運輸中的有害有毒物質污染:
近年來隨著運輸危險化學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運輸這些有害有毒物質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從生活處所排出的排泄物,如醫療室排泄物、廁所排泄物、洗衣間和廚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營運中會產生船舶垃圾,這些垃圾主要包括墊艙物料、鐵銹、脫落的油漆殘渣、包裝材料、油棉紗等,船員、旅客生活中所產生的日常消費品和食品殘渣的廢棄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現狀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現狀
從上世紀到今天所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來,國際上船舶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控制,從原來的上升趨勢轉為下降趨勢,現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個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為發展的需要,很多國家相互之間的進出口貿易得到進一步發展,對于航運業更為依賴,現在的船舶不僅運輸量更大,運輸更快捷高效,還降低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還是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實事案例來分析:根據美國的一家信息協會統計,從1978年到1997年,世界發生泄漏量超過34噸(10000美加侖)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萬噸。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發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發生的油井、碼頭、油輪同時泄漏的事故,總溢油量達81.6萬噸。1989年的“??松?瓦爾迪茲”號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萬多噸貨油。對當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生態系統恢復時間要長達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近80億美元。這也是美國《1990油污法》問世的導火線。
從1954年到20世紀末,國際上不斷出臺新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得到較快發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條多層次,系統性的框架型道路。隨著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開始,也是海洋環境國際保護法的開端。但是該公約沒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沒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的規則,事故賠償的問題如何解決,遺漏的問題很多,大大影響了它的實施效果。直到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頒布,才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則是在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1978年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73/78年防污公約”)做了全面的規定,把船舶有可能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都列舉出來,并作了規定。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有著“海洋法”之稱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 1982》)。該公約突破了傳統的海洋法,較全面的對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規定。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國際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是比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著不大不小的問題。如一些管理上單要素不完善,不嚴格;體現不出在可持續發展和賠償方面不夠科學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體系,我國在各項防污制度和應急反應制度上都要做出更為嚴格、更加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要加強船級社這類民事性立法工作,讓油污保險和清理油污資金保證,完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各國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單獨的、任意的,我國必須與各海洋國家加強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國際法律制度的接軌。這樣可以取長補短,查漏補缺,可以更好地絳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適應國際船舶污染立法的發展,減輕我國日趨嚴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勢。國際上的法律可以對船體的結構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跟著科技的腳步,來適應船舶設備的發展;對船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員來操作,船員素質和防污染意識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險,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環境;對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屬船東實行高額的賠償制度,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對受害對象的一種保護;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國際統一性,有效地環境保護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有效的結合起來,使海洋環境往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
4.2規范船員的管理
對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強的環境保護意識,過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這兩點,就需要加強對船員的宣傳教育,讓船員意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來幫他們了解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義。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的船員采取處罰措施,扣押其證書或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從新參加有關技能培訓。根據國際公約的要求,通過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中對人員的管理規定,努力將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發船員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熱情,發揮各自的O督作用,從思想上重視它,才能杜絕污染行為的發生,高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3加強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和保養
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浪潮下,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對船舶上的防污染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在設備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經常檢查設備的管路系統和設備本身是否有損壞漏泄,設備附件及儀表是否完好,把發生污染的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不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的物質。同時也要對設備進行檢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換掉,防止下次使用設備發生事故。對設備的保養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
5.更有效實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挖掘出預防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從船舶使用的能源出發,現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為能源,可以研發新的設備來使用不污染海洋環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陽能。二是從防污染設備著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蓬勃發展機械制造業的有利于設備的研發,新式的防污染設備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三是國際公約的完善化,加強各個海域的監管,一旦發現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質,能夠及時地對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最后,落實還是靠人,應注重廣大船員的教育培訓,全面升華船員素質,最大限度避免人為的事故發生。讓船員被動接受防污染,化為主動去維護海洋環境,還世界一個蔚藍的海洋。
參考文獻: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5
再而,我國有著漫長的海岸線,海洋問題時刻影響著沿海地區甚至內陸地區的生活,北戴河作為渤海灣的一片重要海域,通過對北戴河的海洋相關問題的調查,對我們探究渤海的海洋污染問題會有一定的啟示。
2010年7月7號清晨五點十分,伴隨著火車的緩緩停歇,我們踏上了這次實踐的目的地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早上我們經過稍事休息,開始了我們的初步工作,去北戴河附近的各海濱浴場了解情況。
我們分別探訪了海濱汽車總站,劉莊附近的三個免費海濱浴場,記錄了浴場周邊的環境和海水的情況,發現了以下問題:
1、浴場周邊的環境不是很理想,很多地方留有游客留下的飲料罐、紙屑、果皮等垃圾,而且垃圾箱放置不是很合理;
2、一些游客對沙灘上石頭旁的“禁止攀爬”的標語視而不見,依然攀爬留念;
3、海水里漂浮著部分游客帶入的垃圾物品,沙灘上很多地方隨處可見游客留下垃圾的影子;
另外,我們在調查途中不經意發現北戴河市內的一些河流水溝的情況,這些河流布滿了綠藻,靠近會聞到陣陣難聞的臭味。我們詢問附近的市民,得到的回答是這樣的情況已有一段時間了。
在坐公交沿海邊行走時,我們時不時會看到很多簡陋的漁船在岸邊,這些漁船大都是靠柴油發動的,我們對漁船的經常出海打漁是否會殘留部分柴油于大海中從而污染了海洋生態而產了疑問。
當天晚上,我們從網上和當地居民那了解到秦皇島海岸線在2006,2008和今年初都發生過石油泄漏污染事故,在去年底北戴河還發生了赤潮,給當地漁民和政府帶來了許多困難,根據當天的走訪情況和了解到的資料,我們設計了調查問卷。
隔天一大早,我們把昨天晚上設計的問卷我們再次來到昨天去過的各海濱浴場,在各海濱對部分游客發放調查問卷,并和游客以及當地的居民進行交流,了解有關北戴河的情況。
據我們了解到,北戴河鴿子窩公園每天都吸引著大量的游客,下午的時候我們來到鴿子窩公園進行調查,我們發現整體給人感覺的確不錯,但仔細觀察,你會發現在海水里,沙灘上都不同程度的留下了不少垃圾,海水也也比較渾濁。
在問卷的發放調查中我們我們也遇到了許多困難,一些游客和當地漁民對我們的調查很不樂意,認為我們的所做的這些東西毫無用處,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得到了大部分調查者的配合,特別是我們還遇到了一位年過吧半百的老人,他把他這五十多年來的所見所受北戴河的變化與我們分享,他與我們暢談了他對家鄉的看法,闡述了他北戴河污染的看法,也表達了他對家鄉未來的一絲擔憂,最后給我們這四個外鄉者這幾天在這兒做活動的意義。
以下是我們這次問卷調查的分析和總結(調查問卷及數據統計見附表):
在調查中有87.3%的調查者認為北戴河存在水污染問題,有21.5%的受訪者認為現階段北戴河污染問題非常嚴重,而對于渤海的污染情況,卻有盡三成的調查者表示不太清楚其污染情況,其余受訪者大都認為渤海還是存在污染問題的。從中其實可以看出很多被受訪者對海洋污染的問題還是不是特別關注,被問到一些海洋問題時大家大都一臉茫然,可見大家對這方面知識的缺乏,當地宣傳部門乃至我們的國家有必要提高大家在這方面的重視。
在被問及對海水沙灘滿意程度時,只有15.7%的人認為海水沙灘很干凈,有近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認為海水沙灘不太干凈,但可以接受。在這方面看來,北戴河海濱浴場的環境管理還是可以的,而且有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據我們的觀察,我們覺得浴場可以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務措施,積極引導并規范游客的行為意識,共同營造大家度假生活的美好環境。
對北戴河污染來源的問題,大家的回答是:13.2%的調查者認為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水是罪魁禍首;25.7%的人認為生活排放的廢水是其主要原因;突發性水污染只占到了2.3%;而認為大量游客帶來的污染是北戴河污染的主要原因卻高達58.8%。
在對于認為治理好北戴河的海洋污染問題對秦皇島市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有促進作用中,有60.8%的群眾肯定治理北戴河污染問題,認為這對秦皇島市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起著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沒有一位調查者認為這不起作用。從中可以看出廣大調查者都非常支持和認可治理北戴河的污染問題。但在對參與者切身實際加入到保護海洋的活動中來得到的結果卻不太盡如人意:愿意積極參與的只占到兩成,有67.9%的人更愿做旁觀者,他們更喜歡看活動的規模及參加人數來定奪自己是否加入活動中去。
在對本地市民另設的幾個問題中,可見本地人對當地的海洋污染的問題還是比較關注的,大家都比較了解近幾年來北戴河發生的污染事件。在被問及漁民出海打漁的機動漁船和游客出海觀光的游艇會對海洋造成污染的問題是,大家的回答都不太明了,超過五成的本地人并不清楚機動漁船與觀光游艇是否會對海洋造成污染。而據我們了解到一般的漁船和游艇會使用較為便宜的才又作為動力,那么,如果漁船和游艇的維護工作尤為重要,否則會在海中航行很有可能發生油的泄漏從而污染大海以及海中的生物。
調查中,廣大市民更偏愛現在的北戴河,伴隨的旅游資源的開發,奧運的舉行,不經使這的名聲名揚四海,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些一切的發展使當地人的生活過的更加富足快樂。大家對政府北戴河和渤海的治理感到非常滿意滿和比較滿意的占到65.1%,有35.9%的調查者對政府治理的現狀還不是很滿意,他們認為政府并能真正將“為人民服務”的理論落實到實處,游客雖然給當地帶來了無盡的財富,但同時也給環境特別是海洋帶來了沉重的壓力,有的人還特別指出現在的曾經北戴河誘人的海水沙灘現在已經很難再見到了,他們指出政府在這方面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最后,在被問及對秦皇島北戴河區明天建設的信心是,大家表現出了極大的認可和信心,有66.9%的調查者非常有信心,有30.2%的人表達對北戴河的未來比較有信心。
傍晚時分,我們收回了一百來份調查問卷,迎著海風,我們在沙灘上留下了我們這一天奔波的腳印,雖然海水一次又一次的把腳印沖刷,但這兩天來的調查鍛煉了我們與人交流,分析問題等各方面能力,認識到對于一個像秦皇島這樣的海濱城市而言,要建設成環境友好型城市,海洋問題是不可忽視的一各種大環節。
自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以來,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我們時刻響應黨的號召。作為當下的熱點話題“環境保護”仍備受關注。
為此我們于2010年7月9日前往燕山大學。
在與燕大的學子的交談中了解到,他們也十分關注渤海及北戴河的問題,他們向我們敘說了他們在這生活學習所遇到的一個破壞生態平衡的案例:有一段時間,在“灤河口—北戴河生態監控區”文昌魚數量下降和群種出現退化,后來經調查得知發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當地人為了擴大經濟收益,同時也使海水養殖規模擴大,加之養殖污染物誘發的沉積物組分改變,以及適宜文昌魚生長的棲息地縮減等,使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狀態,浮游植物、動物的數量過多,影響了海洋中的生態平衡。他們告訴我們好多次北戴河發生赤潮事件都和這方面有關。
當天,我們在秦皇島市區和北戴河區與當地的市民和海邊的漁民進行了一系列交流探討,從他們口中得知,幾乎每年他們這兒都會發生或多或少的海洋污染事件,不是赤潮就是石油泄漏,雖說旅游業為他們帶來和豐厚的報酬,,但很多時候他們過度貪婪的欲望付出慘痛的代價,他們敘說了去年發生的那次赤潮事件,他們說當時海面一片紅黃紅黃的,很多海水養殖場的扇貝魚蝦死亡,都漂水面上來了,漁民們損失慘重。而最終監測部門給出的結論是海水發生異常是由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數量異常增多造成的,他們說他們對著專業術語不是很了解,但他們知道這很大程度上還是他們自己買埋下的苦果,他們也表達了希望政府和國家能給與他們更多的幫助和正確引導,盡可能的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一天的傾心交談,我們了解到了不同群體所關心的海洋問題,從他們口中,我們學會了很多課本上沒有的東西,相信這會對我們今后的生活學習有一定積極作用。
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6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化學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生物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松緸榇酥Ц陡哌_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五、海洋溢油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