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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工作報告范文1
一、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第一主體責任
(一)增強環保自律意識。督促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保障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杜絕超標排污、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杜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領導職責;企業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履行以上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定期舉辦環保宣傳教育規范化管理培訓班,對企業法人、企業環保分管領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人、內部全體員工四個層次進行培訓,宣貫環保法律法規,提高企業全員環保理念,增強環保自律意識。
(二)建立健全環保自查制度。督促排污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堅持在企業發展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在保護環境中促進企業發展,主動開展環保規范化管理,定期組織對排污許可證申領、環境保護稅繳納執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安全應急預案編制等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建立排查問題臺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積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和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等工作。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要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三)規范完善環保自證制度。督促重點排污單位要主動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做到守法、合規、透明、公開經營,將排放行為置于“陽光”之下,自覺接受環保部門、公眾和社會輿論監督,避免“鄰避事件”發生。同時,要通過“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社會各界實地參觀環?;A設施運行情況,直觀了解企業排污狀況,增進溝通了解,凝聚社會共識。對拒不執行信息公開要求的,按照生態環境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加大處罰力度,依法責令整改、予以處罰。
(四)用足用好信用約束機制。充分運用工業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對評為環境信用不良企業的,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自覺籌措資金開展先進生產技術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承擔起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每年當年環保失信單位,對企業業主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大執法監察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同時提請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探索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環境信用。
二、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
切實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通過科學高效的執法監管營造便捷的市場準入環境,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發展環境。
(一)科學確定監管對象名單,建立排污單位分類管理制度。每年3月份前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將水泥、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等行業和產排污量大、已制定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業納入年度監管重點,制訂年度監管執法企業名單,編制年度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報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備案。落實一般企業“雙隨機”抽查、重點企業“全覆蓋”排查的監管要求,按照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的要求,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涉及飲用水源地、污染源企業、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等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做到全覆蓋,不交叉。
(二)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建立污染源企業誠信檔案。按照“誰查處誰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于每月10日前在官方網站上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同時,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設置“環境違法行為曝光臺”,依法公開違法企業排污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三、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排污行為
(一)規范執法調查處罰程序。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認真梳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我局監管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方式、救濟途徑和問責機制,照單執法、照單盡責,做到權責一致、履責盡責。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裁量的范圍、種類、幅度,全面使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系統》對違法案件進行裁定。強化對行政執法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依照規定將執法依據、執法流程、裁量權基準、處罰決定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按照規定收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詢問筆錄、鑒定結論等各類證據,規范執法文書制作,完善案卷立卷歸檔,對案件查處各個環節進行記錄,做到執法留痕和有序管理,減少人為干涉,推行“陽光執法”。
(二)加大惡意違法問題懲戒力度。加大對企業私設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涉嫌構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評編制、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環境監測等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強化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要加大對建設項目的源頭預防,提前了解掌握各類建設項目動態,提前介入、主動服務,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防止產生違法問題。在日常管理中加大對環評“放管服”事項和技術評估機構、環評股從業情況進行檢查,依法嚴肅查處對環評文件質量不把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等行為;執法大隊落實開展建設單位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的現場檢查,重點核實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四)建立協同推進聯查制度。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及時抄告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行動,共同制止違法行為,探索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聯合隨機抽查。加強內部業務溝通協同,完善內部審批、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對審批和管理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應當及時移交執法大隊組織查處;對執法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制度和管理問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業務機構。加大監督性監測數據的作用,執法大隊定期與監測站進行溝通,對季度監督性監測數據超標的企業依法調查處理。
(五)排查化解環境矛盾糾紛。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排查相結合的方式,不斷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集中攻堅克難,對群眾訴求合理的堅決解決到位;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對非環保職能的服務引導到位;對揚言類或串聯性、極端性、炒作性問題主動協調處理到位。要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嚴肅查處相關問題,對能夠立即解決的,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對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制定工作方案,積極引導群眾通過合理合法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矛盾。按照“誰辦理,誰公開”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舉報情況、調查結果、整改方案及落實情況,主動接受監督,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行長工作報告范文2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長樂市高危行業時有發生事故,事故善后理賠工作是最頭疼的一項工作。今年“1.31”長樂拉丁酒吧事故,15位死者和24位傷者的善后理賠和醫療費用實行了由政府先行墊付來解決,追回這些墊款難度十分大。如果在高危行業實行了安全生產責任險。就可以有效化解這些事故的風險。有效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長樂市在2008年起就已經實施了自然災害公眾責任保險。凡屬長樂市戶籍人口以及在長樂轄區暫住人口,每人每年財政投保險費為1.5元,當發生自然災害人身受到傷害時,造成人員死亡的可獲得10萬元賠償,造成人員傷殘的可獲得3-10萬元不等的賠償。長樂市以“政府投入、覆蓋全市”的這項惠民政策深受全民擁護。高危行業如果能參照這種模式運作,那對百姓是有百益無一害的。如果采取行業(企業)繳費,商業保險運作的方式,這樣政府就要下很大精力去推動,包括出臺有關強制措施。才能運作起來。
另外,高危行業及重點行業僅介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公共聚集場所等是永遠不夠的。長樂市每年在這些行業發生事故的概率非常低,都是在一些其他行業從事危險性大的作業上發生了事故。建議要把各個行業的“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電氣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有毒有害作業”等都要列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范圍。而且對這些有交叉的行業、作業都要有十分明確的界定,否則投保后,因規定不明確,造成理賠困難。
總之,在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思路是正確的,但目前就試點還缺少法律法規或上級的詳細規定支持,運作起來還有不少難度。建議要采取立法強制實施、政府部門推動、商業保險運營的方式來落實。在運作上要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列為強制推行的一項制度,積極發揮保險機構的社會管理功能,運用行業的差別費率和企業的浮動費率以及預防費用機制,實現安全與保險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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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生產責任險
安全生產責任險是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和經驗,提出來的一種帶有一定公益性質、采取政府推動、立法強制實施、由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新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其特點是強調各方主動參與事故預防,積極發揮保險機構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管理功能,運用行業的差別費率和企業的浮動費率以及預防費用機制,實現安全與保險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