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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業方向范文1
關鍵詞: 農業保險;費率厘定;氣象指數
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是各級政府支持“三農”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1]。然而,在此背景下,農業保險發展所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保險費率的厘定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農業保險大都采用作物的單產分布模型來確定保險費率。國內外相關研究實踐表明,這種主觀性誤差過大的處理方式會帶來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管理成本高、風險分散能力不強等弊端。因此,積極研究以分析氣象指數為基礎的新型農業保險對克服傳統農業保險的弊端,保障農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從數據易得的角度考慮,選取河南省開封地區為樣本,來厘定小麥保險費率。在模型選取方面,本文以2002-2011年河南省開封市各縣區)內氣象指數的統計結果計算發生農業自然災害的概率,以保險公司賠付率和投保農戶損失率為指標構建綜合評價模型,將評價指標轉化為非線性規劃問題,并求出最優解。根據最優解的取值確定較為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費率,在我國同類地區具有推廣價值。
一、農業保險費率厘定的研究現狀
國外在農業保險方面的研究較早,也比較地深入系統。國外學者十分重視對農作物風險評估和作物單產分布的研究,如從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時間里,國外學者僅在美國農業經濟雜志上就提出了六種單產分布的參數模型形式(Bailey Norwood,2004)[2]。目前擬合作物單產分布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參數方法和非參數方法。由于傳統農業保險的發展瓶頸,國際金融保險界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先后開發了兩個農業保險產品:氣象指數保險和區域產量指數保險。氣象指數保險是用特定的農業氣象指標作為觸發機制,它跟受災后農作物的受損情況無關,無需逐戶勘查定損,也不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美國、墨西哥、秘魯、肯尼亞、印度、越南等國采用降水指數保險降低旱澇災害對農業造成的風險;南非的蘋果合作社采用氣象指數保險分散霜凍帶來的蘋果種植風險。
目前國內農業保險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較缺乏對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可行性的研究和相關精算領域的定量研究。曹雪琴(2008)認為對供需雙方而言精簡了運作程序,做到了相對的信息對稱,這些都是傳統農業保險無法比擬的。庹國柱(2008)、張哨(2008)、張惠苑(2008)等指出天氣指數保險存在明顯的缺點,如單一氣象指數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不能準確衡量農作物的減產率,基差風險難以規避等。毛裕定等(2007)、吳利紅等(2010)、婁偉平等(2009;2010)設計了浙江省橘霜凍指數保險、水稻干旱指數保險,這些產品均是國際上比較流行的與區域產量指數相結合的天氣指數保險,采用的定價方法是傳統農業保險所使用的單產波動模型 [3]。
新型農業保險剛引入我國不久,相關領域的研究也在不斷進行。但是由于需要把氣象指數抽象為農作物的損害程度,每個指數都有對應農作物的損益。這造成了保險費率厘定上的困難,有關費率厘定的研究成果寥寥可數。本文正是在借鑒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依據氣象指數測算發生農業自然災害的概率,并引入了綜合評價模型,設置參數使保險公司賠付率和投保農戶損失率之和最小。站在全局的角度滿足保險公司、農戶的可持續發展要求。以期為政府在農業保險工作方案的制定完善方面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
二、農業保險費率厘定模型設定
保險費率的厘定是保險工作方案制定過程中極其重要的環節,純保險費率指的是使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與其賠付支出相等時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厘定依據大數法則和收支相等原則。根據保險精算的基本原理,假設發生一次災害即造成絕產,用大數法則將災害發生的概率近似代替單位面積的損失率,進一步用收支相等原則將損失率近似代替保險費率。這里的概率P是10年內在小麥生長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的概率。
P=[SX(]10年內小麥生長期間發生災害的總天數[]10×小麥生長期天數[SX)][JY]1)
現行的農業保險是成本保險,即保險公司只賠償投保農戶的種植成本。經調查走訪,實際測算出開封地區小麥種植成本的平均值為450元/畝,而現有的農業保險工作方案中的保險金額不足以承擔農戶的種植成本。通過把自然災害發生的概率和保險費率作比較,可以根據二者的差距調節保險費率從而對保險公司、投保農戶和政府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權衡,進而得出合適的保險費率、政府補貼率等。
法律就業方向范文2
關鍵詞: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社會責任意愿
中圖分類號:F27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0)06-0031-07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進入中國,短時間內得到了迅速發展(陳留彬,2006)。進入21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活動達到新的高峰。然而,由于與國有企業處在并不對等的社會政治地位,民營企業常常游離于社會政治之外。因此,隨著民營企業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本文主要考察中國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方法與效果。之所以考察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原因在于,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國有性質的企業(含國有控股的企業)的所有者本質上就是全體人民,所以國有性質的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也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民營企業就不同,其所有權理論上歸屬于投資者。因此,從所有權理論上并不能合理解釋民營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因。那么,民營企業是否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呢?如果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又通過怎樣的方式方法來履行社會責任呢?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怎么樣呢?這些問題關系到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戰略,亟待回答。
本文將通過對民營企業的問卷調查來考察這些問題。結果發現,盡管民營企業主觀上愿意履行相關社會責任,但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客觀實際情況并不容樂觀。大部分民營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還停留在較低的認知層次上,比較關注于職工的工資發放和社會捐助,而對工人的其他福利、環境保護等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履行還很不夠。這并不符合目前國家所提倡的科學發展觀、“體面勞動”與“綠色經濟”等要求。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不佳主要是因為民營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認識不足。盡管大部分民營企業都認可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提升企業形象的觀點,但是很少民營企業認可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增強企業經濟效益的觀點。對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的不清晰看法,極大地扼制了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采取相關措施來鼓勵民營企業自覺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
二、理論分析
世界銀行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而貢獻于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英國政府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做出貢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目標進行綜合考慮,在自愿基礎上采用高于最低法律規定的標準。美國商業與社會責任協會(BSR)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指公司在考慮道德價值、遵守法律規定、尊重人民、社區和環境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在此,我們首先從理論上分析民營企業是否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然后分析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方法和措施;最后再分析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
(一)意愿
Jensen和Meckling(1976)認為,企業的目標就是實現長期價值最大化。而為了實施長期價值最大化,必須解決好由于管理者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負責而導致的多目標沖突問題。如果忽視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企業是不可能實現價值最大化的。承擔相關社會責任,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將使企業變得更有利可圖(Jones,1980)。因此,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民營企業不僅應對股東利益負責,而且應對界定清晰的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即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另一方面,滿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不是為了實現股東的利潤最大化,而是一種倫理性責任(Donaldson和Preston,1995)。觀點從根本的價值判斷視角來論證企業必須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認為這樣做完全類似于一個人在社會系統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任務(Freeman,1984;Clarkson,1995)。按照這一觀點,管理者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改善,就意味著對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注程度不斷提升,但這對所有者利益的關注程度有可能下降(鄭海東,2007)。然而對于民營企業,由于大多數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高度統一的,對所有者的責任是硬約束。因此,對所有者利益的關注程度即使會降低,降低的幅度也應很小,因為民營企業的經營理念和制度約束都不允許其對所有者的責任大幅下降??紤]到對所有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兩方面責任的一個上升而另一個又不下降,民營企業的管理者應該具有很強的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而且,隨著社會責任運動的日益發展與壯大,社會公眾對民苜企業管理者履行社會責任要求的心理壓力,也會促使其越來越注意所有者以外的利益,從而促使民營企業管理者愿意履行相關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也會為民營企業帶來聲譽效應,從而為該企業日后的經營創造有益的社會環境,這也可能促使民營企業愿意履行社會責任。
(二)方法
以上分析表明,民營企業具有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那么,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到底包括哪些內容,又要通過什么方法和手段來履行社會責任呢?很多研究從不同角度考察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和方法。綜合現有研究,我們可以從利益相關者角度來整合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和方法(見圖1)。
圖1表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以下兩類:存在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和不存在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存在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所有者、員工、供應商和顧客。對于所有者,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尊重并保護所有者利益,誠實報告企業財務信息;對于員工,企業的社會責任是給予員工適當待遇(包括教育與培訓、工資與晉升、安全與健康);對于供應商和顧客,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交易公平并誠信,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改良和開發產品、廣告的合理化、給予產品使用指導、保證產品的安全性。不存在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包括社區、政府、市民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于社區,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改善社區環境,改善社區居民生活質量;對于政府,企業的社會責任是遵守法律,特別是在反壟斷法、產業結構合理化上的合作、抑制通貨膨脹;對于市民團體,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慈善捐贈,并負擔社會貢獻的經費;對于其他利益相關者,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招聘公平,積極推進社會活動、監督和公
開社會活動的結果。
(三)效果
民營企業作為一個營利性組織,其承擔社會責任是為了更有利可圖。實際上,承擔社會責任是民營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一種手段,它與獲取競爭優勢的其他手段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獲取競爭優勢的途徑是,滿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建立高質量的利益相關者關系――獲取競爭優勢(鄭海東,2007)。利益相關者為企業提供了經營中所需的各種各樣的資源。對于存在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所有者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經營所需的財務資本;員工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經營所需的智力資本;供應商為民營企業提供所需的原材料、技術和勞務;顧客通過購買民營企業的商品和勞務,而維持了民營企業的再生產。對于不存在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社區和廣大社會公眾可以為民營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氛圍,為民營企業所有者以及員工提供了良好的精神生活環境,同時它們也是民營企業的現實和潛在消費者;政府可以維持民營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保障生產經營和相關合法利益。
民營企業可以通過與利益相關者構建良好的關系,從而可以充分利用利益相關者提供的這些資源來獲取競爭優勢,進而改善企業績效,提升企業價值。而利益相關者眾多,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民營企業的要求不一樣,民營企業可以從不同利益相關者角度出發構建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方法,與利益相關者建立良好關系,從而促進企業績效的改善與企業價值的提高。
上述理論分析表明,企業履行相應社會責任可以改善企業績效,提高企業價值。但是,這個觀點是否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呢?有很多研究通過實證研究方法考察了這個觀點。陳留彬(2006)、鄭海東(2007)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研究進行綜合評述。,但總體而言,現有研究普遍認為,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效果與其經濟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陳留彬,2006)。
三、研究設計
(一)問卷設計與發放
由于無法通過檔案數據庫來較準確地獲取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方法和效果相關數據,我們通過向民營企業管理者發放問卷調查方法,來考察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方法和效果。根據現有研究成果(陳宏輝,2003;陳宏輝和賈生華,2004;姜萬軍等,2006;金立印,2006;李立清,2006),結合我們的理論分析,我們首先初步設計一份問卷,并向一些問卷對象進行了預試,然后,我們再根據預調查的結果對問卷進行了修訂。除考察調查對象特征的相關問題外,最終的問卷共包括三大類問題:(1)考察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意愿度的題項;(2)考察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法的題項;(3)考察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效果的題項。我們共計向民營企業發放了248份問卷,收回了200份問卷,剔除6份回答前后矛盾的問卷后,共計得到有效問卷194份,有效收回率達到78%。信度分析表明,該問卷的Cmnbaeh's Alpha系數為0.83,這表明我們的問卷符合探索研究的需要。
考慮到調查結果的代表性,我們在研究設計中,盡量將問卷調查對象分散化。表1與表2分別給出了問卷調查對象所在行業、規模、企業發展階段、盈虧狀況等分布情況,以及問卷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與職位等分布情況。
(二)問卷調查對象分布特征
從表1和表2中不難發現,調查對象遍布各個行業,問卷調查對象分布比較分散,排除了調查結果會受到問卷調查對象分布特征的影響。調查對象所在的企業規模63%為小企業,主要原因是我們調查的對象是民營企業,而民營企業的規模一般都較小。
四、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度調查
我們分別從主觀方面(見表3)和客觀方面(見表4)來考察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
表4從客觀方面反映了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表4表明,僅僅31%的民營企業正在履行相關社會責任,而一半的民營企業都將履行相關社會責任列為企業長遠戰略。這反映出盡管民營企業主觀上愿意履行相關社會責任,但是,這僅僅是企業未來發展的長遠規劃,目前他們并未履行相關社會責任。而在“經營過程中是否考慮社會效益”問題上,考慮者與不考慮者幾乎各占一半。這進一步佐證,在客觀方面,目前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度并不高。結合表3關于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觀意愿方面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盡管民營企業意識到需要履行相關社會責任,但這個主觀意愿僅僅停留在主觀意識方面。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客觀程度遠遠低于他們的主觀意愿。因此,如何調動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將民營企業履行相關社會責任的主觀意愿轉換成客觀現實,從而實現民營企業的科學發展觀與社會和諧,仍然是國家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五、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法調查
我們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方法分為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方面考察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包括的內容(見表5);另一方面考察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民營企業只有在認識到社會責任涵蓋的具體內容,才可能更好地履行相關社會責任。
(一)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涵蓋的容調查
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涵蓋以下兩個方面:(1)關于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表5中第1-10題分別表示針對不同利益相關者,企業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根據表5的第1-10題的順序,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考慮股東、債權人、政府、顧客、員工、供應商與同行、知識產權擁有者、社區與社會公眾(第8-10題都指對社區與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2)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方面的社會責任。調查對象認為,民營企業不僅對相關利益者承擔社會責任,而且搞好自身的經營管理也是民營企業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表5中第11-15題分別表示調查對象對民營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方面的社會責任認識。主要包括:民營企業應該有效配置資源,誠信經營,自主創新、節能降耗,并采取先進的企業文化。民營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方面的社會責任與所有利益相關者又必然不可避免地聯系在一起。
(二)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考察
在認識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涵蓋的內容之后,我們進一步考察民營企業如何履行其社會責任。表6描述了民營企業對社會責任的總體管理情況。表7至表10則具體描述針對每一類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履行方式。
表6給出了民營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的管理情況。表6表明,目前民營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的管理并沒有集中統一的模式,不同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障機制并不相同。而且,大部分民營企業(83%)都沒有設立社會責任部門。這進一步表明,目前民營企業對社會責任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要想民營企業有效履行相關社會責任,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譬如,構建若干套切實可行的社會責任履行模式,在民營企
業進行免費培訓與推廣。
表7給出了民營企業對職工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方式??梢钥闯觯鄶得駹I企業對職工的薪酬福利的保障僅局限于工資方面,而絕大部分民營企業職工都沒有“五險一金”和帶薪休假。這表明,目前中國民營企業職工薪酬福利制度與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工作生活保障性不強,離聯合國勞工組織與中國政府倡導的“體面工作”要求尚存在很大的差距。
表8描述了民營企業對客戶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梢钥闯?,多數民營企業(73%)已制定了客戶關系管理制度。但是,與客戶互動方面還不夠,經常對客戶滿意度進行調查的企業僅占44%,設有專門渠道接受客戶意見反饋的企業不到一半(49%)。這些數據表明,目前中國的民營企業對客戶社會責任的履行仍然停留在“制度建設一大筐,實際行動卻沒有”的層面上。這可能由于民營企業規模不大,而無暇顧及客戶的社會責任。但根本的原因應該是民營企業骨子里就沒有重視對客戶的社會責任。
表9A、9B兩部分描述了民營企業社會公益活動和捐助情況。表9A表明,僅有2%的民營企業從未參加過社會公益活動和捐助。但是,大部分社會公益活動和捐助集中在救災(90%)與扶貧(53%)兩方面,環保、社區公益與教育等方面的參與度很低。這表明,盡管大部分民營企業都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捐助,但是,參與的層次較低,僅局限于對臨時性的突發災害與貧困人口的救助上,還不能形成持續的、永久性的社會公益救助制度。表9B描述了民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與捐助的具體方式。民營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捐助的主要方式是捐助財物(98%)、參加公益活動(75%)與履行社會義務(55%)。而具體到社會捐助的方式,捐助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是通過公益組織捐助(41%)。這也反映了目前中國社會捐助的相對混亂局面,沒有比較完善的社會捐助體系,從而也難于對社會捐助形成有效監管,進而容易讓人懷疑捐助財物的使用效率,這反過來又會挫傷民營企業社會捐助的積極性。
表10表明,民營企業環境保護整體情況不太好,僅僅56%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考慮環保。在不同的環境保護方式中,相對較多的企業采用的是參與環保公益活動(47%)。采用其他方式的企業都不超過30%。這表明,民營企業的環境保護幾乎都是被動參與的,即被動參與其他組織或單位舉行的環保公益活動。很少有民營企業主動采取相關環保措施。因此,在全世界都提倡“綠色經濟”的今天,如何提高民營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促使民營企業自覺主動地實施環境保護,仍然任重道遠。
(三)民營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
表11表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不容樂觀,經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民營企業僅占27%,而且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內容主要是財物信息(53%)和工資福利(53%),披露其他社會責任信息內容的民營企業還不到30%。這進一步表明,民營企業對社會責任重視很不夠,以致即使履行了相關社會責任,都懶得去披露。也可能是,目前信息披露沒有針對社會責任信息制定具體規范,以致民營企業“無法”可依,不知道如何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所以就不披露。而社會責任信息的不披露,又會挫傷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因為企業外部人士無法獲知他們履行的社會責任信息。所以,為了促進民營企業更好地履行相關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管制部門,尤其是會計管制部門,要及時制定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規范,使得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六、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調查
履行社會責任所產生的效果必然影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我們在調查中,也考察了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所產生的效果(見表12)。從表12可以看出,大部分(89%)的民營企業都認為履行社會責任對提升企業形象有利,僅有9%的企業持相反意見,而這也與88%的企業關注社會公眾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評價的結論非常一致。這表明,大部分民營企業都將履行社會責任當作是提升企業形象的手段。
但是,在調查履行社會責任對除了提升企業形象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管理有怎樣的影響時,民營企業的看法并不一致。認為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增加長期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力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的企業比例分別僅為38%、35%和23%。而認為履行社會責任將會增加企業成本與降低經營效益的企業比例也達到37%和14%。這說明,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增強企業生產經營的優勢的觀點,在民營企業中并沒有得到一致認同。結合前述關于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提升企業形象的觀點的一致認同,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民營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還僅僅停留在較低的層次上。即只意識到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形象的好處,還沒有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提升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與競爭能力,對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有利。
在調查履行社會責任是否可能給企業帶來負面效應時,76%的民營企業認為可能會。這個結果再一次印證了前述關于履行社會責任將會增加成本(37%)和降低經營效益(14%)的調查結論。這些結果再一次印證了前面關于民營企業不愿意積極主動履行相關社會責任的觀點。從而我們可以認為,在中國,要想民營企業積極主動地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那么,如何才能防止履行社會責任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從而避免挫傷民營企業履行相關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呢?調查結果表明,多數民營企業(51%)認為需要改善信息披露。結合前述關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不夠理想的調查結果,我們認為,在目前,要想改善信息披露,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采取相關措施,強制民營企業披露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并且制定強制性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民營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不能僅僅依靠民營企業自愿性披露。自愿性披露并不能有效激勵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另外,也有相當多的民營企業(31%)認為,為了防止履行社會責任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國家應該完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促使民營企業科學規范地履行相關社會責任。要防止不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給民營企業帶來的傷害。
七、結語
法律就業方向范文3
[論文摘要]大學畢業生就業是關系國家人力資源規劃,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但是近幾年就業壓力趨重的現象,使得大學生發展前景堪憂。文章將針對就業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先進地區就業促進的經驗,從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大學畢業生自身幾個方面為大學生就業促進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就業促進 就業政策 就業服務
一、大學生就業政策存在的問題
現如今,大學生的數量越來越多,但是大學生的就業保障并未改善,大學生就業仍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一)國家政策法制問題
為解決就業問題,國家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和法規,但這些政策和法規也并不完善,而且,從實際操作來看,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就業問題。
1.國家政策的不足
(1)現行的大學生就業保障政策僅僅只是達到暫時補救的目的。國家為了解決就業壓力實施了對研究生擴招、招收村官制度的政策并給予相對優厚的就業條件,但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所有的這些就業政策也只是暫時延遲了就業的壓力而已。
(2)大學畢業生的就業渠道還不夠暢通。大學畢業生就業市場機制不夠健全,信息渠道也不夠暢通,就業形勢還很單一。再加上就業手續繁瑣,就業政策上人為設置的障礙,畢業生就業的環節頗多,使得大學生就業形勢更加嚴峻。
2.法制不健全
(1)《就業促進法》以及對我國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支持的政策的實際可操作性不強。盡管我國新出臺的《就業促進法》能夠對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在大學生創業的過程中,這部法律的相關規定卻過于籠統、原則和抽象,導致它的可操作性不強。政策在實際操作中較弱的強制力會對大學生的創業優惠政策大打折扣,因而,大學生選擇創業的大多畏難情緒較重。
(2)大學生就業市場嚴重缺乏法律規范和約束。高校就業往市場化方向發展,在大學生就業招聘會中,缺乏對用人單位的資格和條件等情況的審查以及對其招聘行為的監督,國家暫時也沒有一部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對各種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從而導致一些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有欠規范。
(二)高校教育存在的問題
高校對于大學生就業促進中起到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而,對于促進大學生的就業的問題,可以從高校教育中查找。
1.高校的專業設置嚴重脫離市場,人才培養模式較單一,缺乏有效的競爭力。當前,大學生就業市場化把大學生和社會現實聯系得更加緊密,它要求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培養模式必須與市場對接。但大多數高等學校嚴重滯后于市場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導致大量的畢業生因所學專業與市場脫軌,而無法適應社會的需求。
2.就業指導方向漂移。高校就業指導只是停留在大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上,而對于大學生的職業規劃、就業觀念的引導及自我剖析能力方面的鍛煉和培養卻動力不足。
(三)用人單位問題
用人單位作為人才的最終輸入地,其用人需求和用人理念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大學畢業生的就業。
1.追求“名牌效應”,過分強調高學歷,造成人才高消費。許多用人單位對人才需求的思路不夠理性,用人配置也不夠準確,用人計劃明顯缺乏針對性,一味追求人的高消費,片面強調高學歷,無形當中提高了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門檻。
2.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造成大學生就業的不公平。用人單位提出的招用條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著一些歧視,這使得一部分人并不能夠享受自主擇業、公平競爭的待遇。
(四)大學生自身的問題
無論是經濟體制、國家的政策法規,還是高校教育和用人單位,其對大學生就業促進的影響只起到外部影響作用,促進就業問題的關鍵還在大學生自己身上。
1.大學生的整體素質下滑。隨著高校精英式教育向大眾教育模式的轉變,高校教育也逐漸向通識教育過渡,高校教學的深度不能滿足專業化需求。再加上高校行政高于市場的管理理念,高校的師資教育水平也呈現下滑趨勢,大學生的素質與市場需求嚴重脫軌。
2.大學生就業觀念僵化,就業期望值過高。由于用人單位唯高學歷是用的用人理念的引導,許多大學生不得不追求更高的學歷。而較高的教育投入使一般家庭不堪負重,收回成本就成為了當務之急,因此大學畢業生只能把收入高低放在擇業目標的首位。
3.大學生就業誠信度不高。為滿足用人單位的招用條件,一些大學生也會通過造假的方式來騙取用人單位的初步信任,以期得到工作,對大學生整體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往往使其錯失了很多好的工作機會。
二、大學生就業促進應對策略
針對大學生就業促進中存在的問題,結合了先進地區就業的經驗,可以從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大學畢業生自身這幾個方面為大學生就業促進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政府應對策略
政府作為促進大學生就業的主導,可以從完善和落實就業政策、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幾個方面來促進大學生就業。
1.國家政策
(1)政府要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制定并充分落實就業政策。政府應充分關注大學畢業生獨有的特殊情況,不僅要將大學畢業生作為特殊群體列入就業促進政策的范圍,還要在實際的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政策,使眾多大學畢業生都能享受到政府政策所帶來的實惠,讓就業促進政策真正變成他們的福音。
(2)完善配套政策與制度。深入推進國有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選人用人機制,消除大學生就業的體制機制性障礙。同時,建立畢業生未就業登記制度,實施困難畢業生未就業生活補償政策。
(3)建立覆蓋全國的大學生數據庫,實施網絡化管理。數據庫中收錄大學生各方面的信息,以就業信息為重點,按照大學生專業設置和就業情況進行分類。另外,還要建立與數據庫相銜接的就業幫扶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鄉、鎮五級聯網,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對口幫扶、點線面無遺漏服務。及時更新系統內容,跟蹤了解大學生就業狀態,并能快速的傳遞信息和落實措施,社會系統分工、系統相互協作配套,幫助大學畢業生實現充分就業,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4)構筑失業救助制度體系。由于失業大學生情況特殊,政府應針對失業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建立就業促進和保障制度,在失業保險的基礎上,以吸納社會保險的方式,基金由國家、學校和個人共同按比例承擔,使失業保險的功能多元化,這樣可以激發失業大學生再就業的積極性,并將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措施結合起來,幫助失業大學生盡快重新走上工作崗位。
2.法律結構
(1)國家通過立法維護就業公平。國家要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完善相關的法律解釋等條文針對就業中存在的各種歧視,明確就業歧視的定義和認定標準,做到有法可依,落到實處。加快起草反就業歧視方面的法律和相關政策,清理有歧視條款的現行法律法規。明確確立就業平等、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原則,并由政府部門履行對就業市場歧視性行為的監管職能。
(2)要針對大學生創業者這一類特殊人群給予保護,用法律強制手段來促進大學生創業,構建更為完善的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堅持以創業促進就業,實現經濟增長和就業增長的良性互動原則。
(二)高校應對策略
高校作為人才培養基地,就要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大學生就業中的作用,深化體制改革,科學地設置專業方向,加強就業指導,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全方位培養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人才。
1.教育主管部門嚴格把握專業設置方向,提高校教學質量。高校必須改革教育結構,增加教學過程中的實踐環節,改革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方式,提高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訓練學生自學和分析問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研究水平,嚴把教學質量關,以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促進就業。
2.強化就業指導和服務。高校應進一步強化大學生就業指導與服務的重要地位,建立集信息、咨詢、指導、培訓于一體的就業指導服務體系。加強成才觀、就業觀教育,幫助大學生轉變就業觀念。
3.完善大學生就業服務系統,保證就業信息暢通。提高就業工作服務質量、提高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滿意度、提高畢業生就業率,構建適應新的就業形勢需要的就業服務體系。
(三)用人單位應對策略
轉變用人單位的觀念,遏制用人單位日趨攀高的人才高消費誤區,一方面要加強政府的引導和調控,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職位分類制度,根據不同工作崗位所需的知識、能力分配勞動力,優化人力資源管理,使得人力資本與回報匹配。國家可采用政策引導用人單位聘用應屆大學畢業生,以防止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培訓成本的轉嫁。同時,政府可以設立培訓機構,相對減輕用人單位和大學畢業生的培訓負擔。
(四)大學生應對策略
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的關鍵還在大學生自己身上,因而大學生應提高自身綜合素質,轉變就業觀念,努力使自己成為滿足市場需求的人才,同時也要注意增加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大學畢業生應提高自身綜合素質。鑒于大學生就業能力結構與企業需求的不一致,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方面下功夫,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在大學生涯中,有意識的培養自己的就業能力,充分發掘自己的勝任潛質。抓住任何機會,提高自己的工作經驗、實際操作能力和動手能力,增加自己的附加值。還要保持誠信的態度,不能弄虛作假,侵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2.轉變就業觀念,保持合理期望。按照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用人單位更希望匹配到“性價比”最高的勞動力。因此,畢業生要充分了解和認識自我,轉變觀念,合理定位,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特點,清醒地看待自己的不利因素,找準位置,揚長避短,尋求真正適合自己的崗位。用長遠的眼光看待就業,不要只想一步到位,要學會從基層做起,適當放低薪酬要求。
法律就業方向范文4
關鍵詞:就業 調查報告 地方性高校
一、調查對象和方法
選取我系2010屆150名在校生進行問卷調查,回收問卷139份,有效問卷132份,有效回收率88.0%。其中男86名,女64名,并對其中部分同學進行了隨機訪談[1]。為保證樣本具有代表性,采用了隨機抽樣的方法,同時對所有數據采用Excel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處理。
二、調查結果及分析
圖一
圖一
圖二
圖二
圖三
從圖一可以看出,大部分同學對“五險一金”的知識了解不夠??梢?,很大一部分畢業生就業法律意識非常薄弱以及社會保障知識非常匱乏。從圖二可以看出,我系的畢業生對于自身的就業方向認識較為明確。有27.8%的學生畢業后肯定會從事所學專業,大部分同學對于自己當初的選擇基本認可,只有9.3%人選擇不從事自己所學專業。圖三顯示,選擇大三和大四才開始準備就業的人數占59.6%,這說明我系學生考慮求職的時間比較晚,就業意識較差,沒有很好的個人職業規劃。
三、對策和建議
從高校的角度來說,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體系去指導學生了解自己的專業,開展職業生涯規劃和關注個人權利。
首先,開展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教育從入學抓起,讓學生合理規劃自己的校園生活,規劃自己職業生涯。學校起指導的作用,從大一到大四,分階段開展學生自我認知、職業規劃、擇業心理等方面的課程和指導活動,將職業規劃與擇業培訓納入教學內容,通過問卷調查、專題講座、經驗交流等形式,引導學生對大學階段、人生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進而增強就業與職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其次,在加強專業教學的同時,加強理想信念教育,讓學生了解自己專業的就業前景,將自己所學專業知識與國家需要相結合起來。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擇業觀,正確處理求職擇業過程中各種義利關系,激勵大學生為祖國為社會作貢獻,幫助他們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鼓勵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就業,服務祖國、奉獻社會。
為國家做貢獻的過程中,也要注重自己的權利。學??梢圆扇≡O置就業指導課,舉辦就業專題講座,就業宣傳欄等方式加強宣傳;增加《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和相關的社會保障條例等方面的授課內容的課時。引導學生通過學習法律文件,了解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通過學習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法律就業方向范文5
關鍵詞:法學專業學生;企業就業;“一體多面”;復合型人才
1改革背景
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企業。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用生產要素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經濟細胞,數量龐大,涉及社會不同層面和行業。近年來,由于前期招生規模擴張,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競爭激烈,司法考試通過率較低等原因,傳統文科領域的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壓力一直較大。
2改革目標和思路
基于以上背景,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法律系(以下簡稱“我系”)法學專業致力于從教學層面進行探索和改革,以企業法務、管理、文秘、對外業務等崗位需求為依據,以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和職業能力培養為對象,進行以“一體多面”為特色的法學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建設。所謂“一體”,是指以法學專業教育和法律職業能力為主體的法學教學體系,該教學體系仍然是法學教育的基礎和核心;所謂“多面”,是指能夠適應企業多種崗位需求的教學體系。
3具體的改革措施
(1)教學計劃全面修訂――職業方向課程。在該模塊下,設置了以下相關課程,包括針對企業行政管理事務的“企業管理”和“社會調查與統計”、針對外貿企業的“國際經貿實踐與法律實務”、針對一般企業法律事務的“非訴訟業務技能訓練”等。
(2)設置必修的交叉課程――管理學課程。根據學校教學計劃修訂的總體要求,在法學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了總計8學分的交叉課程。根據前期調研和慎重考慮,法學專業計劃以企業就業為導向開設相關課程,包括“管理學原理”“經濟學原理”“人力資源管理”等相關學科課程。
(3)將學生帶入教師的科研項目和社會服務――企業貫標工作。專業教師在從事橫向科研課題時,將學生納入研究團隊,直接接觸企業,了解企業需求,完成企業設定的研究工作和目標。根據我系以企業就業為導向的工作目標,法學專業有意識地開始將實習單位類型拓展到企業層面,建立了實習教學基地,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提升自身能力,拓展就業機會。法學專業學生在每年的暑期社會實踐中,有意識引導學生確立合適主題,以企業為調研和活動對象,了解企業運行現狀、面臨問題和發展前景。同時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各種層面的社團,提升自身綜合素質以滿足社會用人需求。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較強的社會科學,要求專業教師具備相當水平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能力。
4改革的創新
(1)確立了以企業就業為導向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打破傳統的法學專業就業窄口徑,根據當前現實情況和社會需求,順勢而為,將主要就業方向引向企業。根據企業的用人要求,修訂了法學專業教學計劃,增設了交叉科學課程,改革了法律技能培訓的教學內容,同時拓展了以企業為對象的實習基地建設,并有意識引導學生通過暑期社會實踐和社會活動,與企業和社會相關機構加強基礎溝通,為將來畢業生向企業流動提供渠道。
(2)確立了“一體多面”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教學內容。以企業需求為依據,除了加強對學生的法學理論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外,注意對法學專業學生在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等交叉學科理論知識的拓展,以及在企業管理實務、文書寫作實務、速錄技能培訓、國際經貿實務等企業實際運行中的實務技能的教學和培訓。
5成果應用情況
法律就業方向范文6
【關鍵詞】法律高職教育;現狀;問題;解決途徑
法律高職教育作為高等法學教育的一個類型,自上世紀90年代末開辦以來,擔負著培養中小企業、社區、鄉鎮、法律服務所、基層司法所等基層法律服務崗位人才與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崗位的法律輔助人才的使命。十余年來,共培養了近70萬法律高職人才,為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做出了較大貢獻。
一、我國法律高職教育的現狀
我國法律高職教育發展至今,歷經了艱難起步、穩步推進、蓬勃發展和步履維艱四個階段,由于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限制(政策要求從事法律職業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而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只有少數經濟欠發達地區允許大專學歷)、法律職業人員與法律輔助人員分類用人制度未全面推廣、國家現行高職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與法律高職教育不相適應等原因,致使現在法律高職教育招生規模逐年萎縮,自2005年以來,招生數量和在校生數量逐漸減少。
麥可思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中顯示,高職法律大類專業2007屆-2009屆連續三屆畢業生半年后就業率位于高職專業大類的末位,2009屆高職法律大類就業率僅為73.2%,2010屆畢業生就業率為80.8%,位居高職高專就業率倒數第二位;法律文秘專業、法律事務專業2010-2011連續兩年位列中國大學畢業生就業“紅牌”專業。2009屆學生畢業半年后的平均月薪為1636元,低于全國平均月薪(1890元),處于倒數第二位。2010屆高職高專對口率最低的為法律大類,僅為33%。就業率、薪酬水平、離職率的高低直接影響生源質量,造成了惡性循環,使法律高職教育進入了步履維艱、規模萎縮的艱難境地。法律高職教育進入了嚴冬期,面臨著艱難的抉擇。
2010年9月,全國高職改革與發展工作會議在杭州召開,會議明確提出,要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和行業企業,合作共建高等職業院校,發揮各自在產業規劃、經費籌措、先進技術應用、兼職教師聘任、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吸納學生就業等方面的優勢,促進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為困境中艱難前行的法律高職教育指明了方向。
二、法律高職教育校行(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傳統教育思想、教育觀念影響校行(企)合作的深入開展
在傳統的教育思想、教育觀念引導下,多數法律高職教育還沿襲著本科壓縮式或中專升格式的人才培養模式。而對于現代高職教育思想、教育理論的學習和認識遠未到位,對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問題在理論上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如: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內容、主要工作、基本途徑與有效形式、校企雙方的職責、評價標準乃至有關其它方面的法規等等,目前都不夠明確。同時,多數法律高職院校開展的校行(企)合作實踐,大都停留在經驗層面上,遠沒有形成有指導意義的理論,沒有形成可資借鑒的校企合作模式,缺乏典型案例和高質量培養成果的引領。
(二)實習與就業不能對接,影響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法律高職學生到法律實務部門進行實習時,與工科專業學生進入企業實習不同。在企業實習,表現優秀的實習學生可以直接雙向選擇進入企業和工廠就業,其實習與就業具有較強的對接性,企業因為有需求,也愿意對實習學生進行培養。而法律高職學生因為職業準入制度的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與就業的對接,因此法律實務部門對實習學生的培養積極性不高,實習質量也不容樂觀,直接影響了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三)法律實務部門工作具有特殊性,影響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公、檢、法、司等法律實務部門工作的紀律性、保密性,致使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不能接觸核心內容,可參與的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時,其工作的紀律性和保密性直接影響了合作開發教材、合作開發課程等一系列合作項目的開展;再者,法律實務部門難以像企業和工廠一樣接受大規模學生的頂崗實習,只能零星的接收實習學生,給學校實踐教學活動的安排造成一定的困難,直接影響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四)人員互兼互聘受到限制,影響了師資隊伍建設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此規定使法律高職院校難以長期聘請行業專家(如法官、檢察官等)做兼職教師,更談不上打造專兼結合的教師團隊,直接影響了師資隊伍建設。
(五)法律規定和司法獨立的特殊性影響了校行(企)深度融合
《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規定了回避制度。法律規定和司法獨立的特殊性,導致了法律實務部門與法律高職教育之間存在隔離帶,無法形成利益共同體,不能完成無縫對接。影響了法律高職教育與法律實務部門的校行深度融合。
三、解決途徑
(一)提高思想認識,端正合作態度
強化廣大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對高職教育教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切實轉變教育思想、教育觀念,開展法律高職教育校行(企)合作專題研討會,深入領會校行(企)合作、工學結合和產學合作等人才培養模式的內涵和形式,明確高職教育和法律高職教育的發展方向,端正與行業、企業合作的態度,真正將校行(企)合作納入人才培養過程之中。
(二)創新合作育人體制機制,增強辦學活力
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0-2015年)中明確指出,高職教育的發展要以校企合作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增強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活力和綜合競爭力,努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積極探索地方政府與行業企業共建高職院校新模式。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高職院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健全校企合作、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高職教育發展中的主導作用,通過財政投入、稅收等政策,調動企業參與高職院校辦學的積極性,建立起人才共育、過程共管、成果共享、責任共擔的合作機制,實現互利共贏。
(三)提高社會服務能力,增強合作吸引力
法律高職教育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深度不夠,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高職教育的吸引力不夠,雙方合作存在不平等性,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渠道較寬,既可選擇高職,又可選擇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因此要增強合作吸引力,必須提高社會服務能力。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提高法律高職專業的社會服務能力,依托校內實訓基地和專業師資力量承擔法律實務部門各級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促進區域政法干部隊伍和律師隊伍的建設。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等校內實訓基地,積極開展法律咨詢活動。二是充分發揮教師的法律人才學術優勢,積極參與執法檢查、工作督導、案件評查、聯合接訪、立法論證、要案研析、法制宣講、對外交流等工作。三是提高學生的社會服務能力,強化法律服務技能,如速錄技能、卷宗整理技能等,使學生在法律實務部門“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四)廣泛尋求政策支持,開展訂單培養
以優化政策環境作為法律高職教育發展的重要保障,廣泛尋求教育主管部門和舉辦方的政策支持,充分運用法規、政策、項目、標準、評估、資源配置等手段,引導和調動行業企業以及社會力量共同支持高職教育發展。例如:積極參與2008年中央政法委啟動的政法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從部隊退役人員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監獄、勞教單位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的司法工作者。再如北京政法職業學院依托行業辦學優勢,開辦的書記官專業采取訂單培養方式,畢業生在北京市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擔任書記員,部分畢業生還可到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企業法律顧問部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以上案例對法律高職教育的發展均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五)準確定位專業核心能力和培養目標,拓寬合作渠道
以工學結合為切入點,推行校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是高等職業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途徑?!镀胀ǜ叩葘W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專業簡介》中明確指出,法律事務專業的核心能力是法律服務技能,司法助理專業的核心能力是法律應用技能,法律文秘專業的法律文秘操作技能,可見不同專業的核心能力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必須采取不同的人才培養模式。但其核心能力均是在法律素養與法律思維養成的基礎上,加入相關專業的技能,這些均需明確為專業培養目標,而培養目標準確定位后,就要構建校行(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養模式,即確定校行(企)合作的途徑、形式和渠道,將其內化至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計劃)之中,并通過組織各種形式的教學活動完成人才培養工作。
改革和創新無止境,校行(企)合作模式多樣化,法律高職教育要生存、發展和壯大,就必須立足社會需求,不斷調整、完善、創新體制和機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走出一條符合法律高職教育特色的校行(企)合作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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