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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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條例

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租賃關系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縣)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街道房屋租賃管理中心和社區(村)房屋租賃管理站應當協助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租賃關系的確立、變更和解除實行備案制。

房屋出租人應自房屋租賃關系確立、變更、解除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社區(村)房屋租賃管理站備案,社區(村)房屋租賃管理站應在5日內報街道房屋租賃管理中心備案。

第七條房屋出租人應當與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治安、消防和居住安全的要求。

第九條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和未成年人。

第十條房屋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不得窩藏、包庇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條房屋出租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向承租人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三條房屋承租人應主動配合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房屋租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文2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創建了我國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了《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一次規定有關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范圍較窄。僅限于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者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時,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職工負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勞動部實施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該辦法第八條(九)項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第150號)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至此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去掉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職工因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置條件——“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這樣的規定既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無責任補償原則,同時也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前,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立法的一大進步。

二、當前關于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傷亡是否認定為工傷的主要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造成職工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豆kU條例》實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實施在后,《工傷保險條例》在立法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時,《道路安全法》還未實施?!豆kU條例》第十六條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能是當時唯一規范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該法調整范疇,因此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雖然《道路安全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分離出來,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再將無證駕駛機動車等違反交通管理行為列入治安處罰范疇,但《工傷保險條例》將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為不能認定為工傷時,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包含了無證駕駛車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只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后,這是《工傷保險條例》未及時進行修改的問題,而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國家是持肯定態度的,依據是《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也有法官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可以并處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經廢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最高處罰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兩者處罰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適應的,因此認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上限幅度作為衡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律責任要素,勞動行政部門據此認定不構成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依情況而論,部分認定為工傷,部分不能認定為工傷。有法官建議對該問題分情況進行處理。在無證駕駛機動車問題上,如用人單位明知路程較遠而強行指派,或者忘記攜帶有關證照,以及所持有的駕駛證照超過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從未取得證照且因自身主觀原因而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證車輛的情形則不宜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以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受害人又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如無排除原因,依法應予認定工傷。

之所以出現以上三種觀點的爭議,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條款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內,由此對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產生分歧。三種觀點對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釋,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筆者認為三種觀點的解釋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一種、第二種觀點,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時與之配套的法規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調整范疇,《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類行為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而排除在工傷認定范疇內。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后,盡管該違法行為從新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規范,但這種調整并非是對該違法行為性質的變更,僅僅是為了法律編撰的系統性而作的立法技術性調整,屬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因此,根據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該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還運用價值平衡理論,認為應當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分情況予以處理。第三種觀點則運用文義解釋的方法,認為既然法律已經將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歸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調整,那么該行為就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確解釋

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條款的解釋應當首先進行文義解釋。只有在文義解釋有歧義的情況下才能尋求其他解釋方法予以解決。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在對“治安管理”的行為內涵無歧義的情況下,卻運用倫理解釋中的目的解釋或價值理論中的價值平衡原理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解釋,從而得出無證駕駛行為雖然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或因其認定工傷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認定為工傷不符合價值平衡原理,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不應當全部認定為工傷的結論。顯然這種解釋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法律條文本身文字的含義,這種解釋由于違反了法律解釋的一般原則,其不能自圓其說,難以在邏輯上有說服力。第一種觀點還從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嚴重性角度,第二種觀點則從職工在無證駕駛中的責任角度,為其觀點尋求支撐依據。其實,從工傷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發,以上兩種觀點想從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尋求理論支持,顯然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種觀點直接從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出發,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道路安全法》調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認為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第三種觀點使用的解釋方法是正確的,但解釋的內容卻是不正確的。

首先,應從治安管理學專業理論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學理論,治安管理是指國家警察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而依法從事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范圍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戶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也有學者將治安管理的范圍界定在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戶政管理和邊防與出入境管理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顯然按照治安管理學中關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屬于治安管理范疇。無證駕駛行為雖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予以調整,但其行為仍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從法律規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用兩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又無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換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規對某類治安管理行為進行專門立法的,依照該法處理。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將部分治安管理行為納入其調整范疇,還存在沒有被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的其他治安管理行為。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為是通過其他法律特別予以規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仍然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與治安管理理論在治安管理行為的范疇界定上并不矛盾?,F行司法實踐中的三種觀點將“治安管理行為”僅界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的認識,顯然是不妥當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當屬于治安管理范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性質即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兩個概念屬于種、屬概念,理清兩個概念的關系對于我們正確處理由此引起的工傷認定爭議是有重要意義的。

四、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其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為準

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文3

一、按摩服務場所的范圍及其經營、從業人員

(一)按摩服務場所指各類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場所。

從事美容美發服務項目的發廊、美容店(室)不得從事按摩服務項目(頭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務場所經營人員須經場所轄區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證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銷《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按摩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責任人,自吊銷證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不得經營按摩服務場所。

(三)按摩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是指管理人員、按摩人員、保安人員和其它服務人員。

二、按摩服務場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級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著總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依照條件,嚴格審批,齊抓共管。

(二)公安機關負責按摩服務場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經常性的治安檢查工作制度,加大公開治安檢查力度,督促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和妥善處置場所中發生的治安問題,消除治安隱患。要定期檢查消防通道、消防設備、報警系統,檢查從業人員證明和保安員雇請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勞動部門負責按摩服務場所勞動用工、勞動年審和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用工行為;做好按摩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對該行業實行勞動監察。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按摩服務場所的場地、設施、用品及空氣質量的衛生監督、檢測。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按摩服務場所的經營行為,及時發現并查處場所中的違法經營問題。

(六)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加強合作,切實加強按摩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開業審批程序

(一)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所需要登記注冊的蟹摩服務場所的名稱。

(二)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審核,經審核同意后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申領《治安許可證》。

(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四)持《治安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五)憑營業執照向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申領用工許可證,辦理勞動用工手續。

(六)各職能部門在接到申辦證照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單位,對符合條件的,應頒發有關證照;但對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按摩服務場所的需從嚴控制。

四、申領有關證照的條件

(一)申領《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必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筑場地報建施工及峻工驗收資料,經檢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領《治安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經營人員必須提供由經營場所轄區或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2.必須向公安機關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從業人員須持有身份證,其中外地從業人員還應辦理暫住證。

3.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簽發的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場所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門必須與場所的容量相適應并設置明顯標志。

4.場所不得設置封閉式套間(貴賓房),按摩間內不得設桑拿間、衛生間、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按摩間須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設置可調燈光。

6.按摩間須安裝能展現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透明門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戶面積不小于0.25平方米,門窗背面不得懸掛遮蓋物.

7.按摩間門鎖應能內外通開,室內擺設物件符合要求。

8.確定專職治安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工作,并與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場所設有報警電話和安全應急設施。

9.配備與場所規模、治安情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的錄用應遵守《*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3。

10.按摩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每年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律法規知識培訓。

1L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領《衛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按摩服務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美觀、衛生,無明顯污染源.地面防滲、防滑,排水通暢。室內無積水、無異味、無昆蟲等。

2.從業人員必須有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建立健全衛生組織和衛生制度,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4.配備相應的衛生、消毒設施,包括:(1)洗消間內設去污清潔池、消毒地、沖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備杯具保潔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場所,應另設拖鞋消毒間。(2)浴巾,毛巾、衣褲等設專用洗滌,消毒間,并設布草房、保潔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發、修腳工具應保持“一客一換一消毒”。(4)設機械通風換氣設備,空調裝置的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新處,遠離污染源,空謂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5)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保持清潔無異味,設置座廁的應提供一次性座墊.

5.按摩服務場所的各組成部分應符合衛生要求:(1)更衣室應根據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數量確定面積,保證空氣質量符合懸掛遮蓋物.

7.按摩間門鎖應能內外通開,室內擺設物件符合要求。

8.確定專職治安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工作,并與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場所設有報警電話和安全應急設施。

9.配備與場所規模、治安情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的錄用應遵守《*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3。

10.按摩服務場所從業人員每年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律法規知識培訓。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領《衛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按摩服務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美觀、衛生,無明顯污染源.地面防滲、防滑,排水通暢。室內無積水、無異味、無昆蟲等。

2.從業人員必須有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建立健全衛生組織和衛生制度,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4.配備相應的衛生、消毒設施,包括:(1)洗消間內設去污清潔池、消毒地、沖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備杯具保潔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場所,應另設拖鞋消毒間。(2)浴巾,毛巾、衣褲等設專用洗滌,消毒間,并設布草房、保潔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發、修腳工具應保持“一客一換一消毒”。(4)設機械通風換氣設備,空調裝置的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清新處,遠離污染源,空謂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5)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保持清潔無異味,設置座廁的應提供一次性座墊.

5.按摩服務場所的各組成部分應符合衛生要求:(1)更衣室應根據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數量確定面積,保證空氣質量符合5.外來務工人員須辦理外出就業登記卡和流動人員就業證,否則不能招用.

6.嚴禁超范圍經營.對經營范圍內的服務項目要明碼實價,嚴禁從業人員向顧客索取其他費用。

7.按摩服務場所不得在指定經營場所以外向顧客提供按摩服務.

8.從業人員應統一著裝上崗,佩帶崗位、職務標志。

9.按摩服務場所的名稱、標志、服務商標、廣告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道德規范的要求,嚴禁出現不良文化現象。

10.嚴禁利用按摩服務場所進行娟活動。

11.服從和接受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

(二)醫療衛生單位為幫助病人康復而設立的醫療性保健按摩服務,其場所須設置在醫院內部或縣(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診所內,保健按摩服務時間須與該醫療機構開診時間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員須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療衛生單位設立的醫療性保健按摩場所,不得承包給個人或從事非醫療性保健按摩服務。

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服務公司或其他附屬機構開設商業經營性的桑拿按摩服務,不屬于醫療服務項目,須納入本《意見》所指的按摩服務場所進行管理,并接受各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三)育人按摩服務場所的審批遵照《*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細則》執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見》有關規定。

(四)按摩服務場所改變名稱、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和主要負責人,或分立,合并的,須辦理變更審批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歇業、終止的,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并到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繳交《治安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六、處罰

(一)對違反本《意見》規定,不符合衛生要求,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應當處罰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依法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二)對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錄用證件不全的從業人員的,衛生、勞動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按摩服務項目及內部規章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場所,由工商、公安、衛生、勞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向顧客強行提供經營范圍以外的服務,強行拉客或驅逐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對以按摩服務為掩護,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并吊銷《治安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場所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六)按摩服務場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意見》之規定,被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方吊銷有關證照的,其余兩個部門應相應吊銷證照。對拒絕,阻礙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公安、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按摩服務場所進行年審;年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銷有關證照.

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并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經營

第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文5

??谑谐鞘袘敉庠O置物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景觀管理,保持城市優良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設置物包括:電子顯示牌(屏)、標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樓門牌等)、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投射燈、裝飾燈、條幅、充氣物、遮陽蓬、雕塑、報刊亭、電話亭、崗亭、郵箱、果皮箱、畫廊、綠籬、花壇、柵欄、圍墻、臨時攤點、洗車站等構筑物及其他戶外懸掛、堆放、張貼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城市戶外設置物的設置、維護、清除等行為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谑谐鞘幸巹澒芾硇姓鞴懿块T(以下簡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戶外設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環衛、園林、交通、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戶外設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范圍內城市戶外設置物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城市市容的規定,不得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帶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內容。

第六條 在本市范圍內設置電子顯示牌(屏)、標志牌、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條幅、充氣物等廣告性城市戶外設置物,應符合設置規劃和標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其場地涉及交通、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的,或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內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七條 電子顯示牌(屏)、燈箱、霓虹燈及投射燈、裝飾燈等,應做到外形美觀、整潔、牢固、與街景協調一致,保持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時顯亮(開啟時間與路燈同步,不得在夜間12時前關閉)。出現破損或殘缺的,影響市容景觀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設置人應及時更新、維修、加固或清除。

在各類示范街區,臨街單位須按規定的要求和標準設置照明設施,并按規定的時間顯亮;如設置照明設施確有困難的,須按要求提供照明設施設置場所。

第八條 各類招牌、標志牌、牌匾應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不得使用不規范的文字。如出現錯字或殘缺字,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九條 經批準在城市道路用地內懸掛的條幅、充氣物,須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內容、數量懸掛,期滿應及時清除。

除濱海大道、解放路、大同路、龍華路、公園路外,其余道路不得懸掛跨街條幅或充氣物??缃謼l幅或充氣物的懸掛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條 用作廣告載體的各類城市戶外設置物,不得閑置,閑置時應當公益廣告,否則應及時清除。

第十一條 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蓬,須報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應整潔美觀,統一規范。同一街道須保持同一樣式和風格,并且懸掛平齊,高度不低于2.4米,寬度不得超過2.0米。

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應符合規劃設置要求,應與城市文化、歷史傳統和環境協調,體現熱帶風光和濱海城市特色,并保持造型完好、整潔。城市雕塑須按規定向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三條 各種報刊亭、電話亭、崗亭、郵箱、果皮箱、畫廊等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專項規劃的要求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人應當負責維護和管理,保持上述城市戶外設置物的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建綠地、綠籬、花壇(池)、柵欄或半透景圍墻。除綠地外,其余設置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8米。

因基建施工需要經批準占道設置的圍檔墻,占用期滿必須立即拆除清場,并修復被損壞的道路或公共設施。

第十五條 臨時攤點的設置須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設置的期間、地域、范圍、布局、性質和容量等,不得影響城市的交通、環境和衛生。

臨時攤點使用期滿后,必須立即拆除有關設置物,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城市建筑和公用設施、樹木等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涂寫、刻劃和懸掛有礙城市市容景觀的物品。

城市建筑臨城市道路的陽臺、窗臺、屋頂、平臺、外走廊上不得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市容景觀的物品,改建或者封閉陽臺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借助護欄、電桿、樹木等晾曬衣物或懸掛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不得隨意堆放物料。確因生產、經營或建設需要臨時堆放的,必須報請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戶外堆放物應采取防護措施,不得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期滿應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各類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張貼各類廣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專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公共廣告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置和管理。

張貼法律、法規及其他公益性宣傳品的,需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九條 本市范圍內的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梁上不得擺設攤點。

凡需在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梁的橋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并采用通透、燈箱等形式,且占用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

第二十條 洗車站的位置應符合規劃要求,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洗車輛,污染市容環境。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戶外設置物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于0.5米;

(三)不在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空間內;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于4.5米。

第二十二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城市戶外設置物: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標志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標志使用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的安全和使用的;

(四)利用城市主干道的隔離帶、綠化帶,損害城市景觀的;

(五)利用違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六)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城市戶外設置物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置的城市戶外設置物,設置人須在規定的期間內按批準的要求設置使用,期滿后或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的需辦理延期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視情節輕重并處罰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強制清理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處罰款的額度為: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至20xx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市規劃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谑谐鞘袘敉庠O置物管理辦法新修訂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視情節輕重并處罰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強制清理或拆除。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消防行政處罰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和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

第三條凡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建設、舉辦和管理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堅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居民、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規范農貿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市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和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和舉辦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將農貿市場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農貿市場的設立、規模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應配套設立農貿市場;舊城改造應將農貿市場的設立納入改造規劃。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建設規劃時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農貿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興建。政府應設立農貿市場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農貿市場建設,視同公建配套工程,有關稅、費應給予減免優惠。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訂。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興建或擴建農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興建農貿市場必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劃定點,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符合規劃、消防、衛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經占用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遷移。

第十條農貿市場的建設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與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農貿市場建設竣工,必須按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農貿市場的基本設施維修,由舉辦者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農貿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

(二)有相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三)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衛生條件;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舉辦農貿市場必須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舉辦者的申請報告;

(二)批準舉辦農貿市場的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證明;

(四)場地使用證明或租用協議;

(五)市場設計圖紙。

聯合舉辦農貿市場的,應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舉辦者辦理市場登記申請后,應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在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舉辦條件的,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農貿市場遷移、合并、撤銷以及改變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舉辦者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舉辦者應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衛生、治安、消防、車輛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場經營設施和相應的服務,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逐步恢復其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遷移農貿市場。

第十六條按照城市規劃定點建設的菜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限期恢復。舉辦者確需將菜場改為農貿市場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農貿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凡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在辦妥有關手續后均可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鼓勵農民直接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經營者要求進入農貿市場設固定攤位進行交易的,應與舉辦者簽訂攤位使用協議,并按規定憑營業執照或攤位使用協議等有關證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經營熟食制品的,必須持有經營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申請人進場交易的申請后,應在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進場交易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腐敗變質、污穢不潔、超過保質期限的;

(二)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

(四)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六)其他禁止銷售的。

第二十條有固定攤位的經營者應在攤位上懸掛《進場交易證》,經營的農副產品應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價格,屬于國家定價、指導價或物價部門實行價格監審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農副產品價格,隨行就市,由交易雙方議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安排的場地內進行交易,不得在農貿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禁止場外交易。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進場交易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攤位。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領取《進場交易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連續停業2個月以上的,舉辦者可以收回攤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其《進場交易證》。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立舉報箱、意見箱,受理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違章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內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志,出示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文明管理,秉公執法。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置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計量器具,逐步實行信譽卡售貨制度。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農貿市場設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執勤室,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在農貿市場設置稅務管理機構或派駐稅務管理人員,負責農貿市場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農副產品應劃行歸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農貿市場的統一安排。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實行周期檢定,不得短斤缺兩。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哄抬價格;

(二)以次充好,摻雜摻假;

(三)強買強賣,欺行霸市,騙買騙賣;

(四)包裝物品計入商品凈重出售;

(五)亂堆亂放物品,隨意傾倒垃圾;

(六)私接電源;

(七)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八)違反市容環衛、消防管理規定的活動;

(九)其他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農貿市場產生的垃圾應當由市場舉辦者負責收集,及時運往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托環衛部門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舉辦者應在農貿市場出入口處懸掛場標及銘牌。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舉辦者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貿市場內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管理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條舉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登記擅自舉辦農貿市場的,應予以取締,并對舉辦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進場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舉辦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農貿市場遷移、合并撤銷時,舉辦者不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限期補辦,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功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恢復的,可吊銷《市場登記證》,并由規劃管理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領取《進場交易證》進入市場交易的,責令退出農貿市場或補領《進場交易證》,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懸掛《進場交易證》、明碼標價或隨意設攤,流動經營的,責令其糾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售、出借、轉讓《進場交易證》或出租、出借、轉讓攤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交納農貿市場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超過規定期限仍不交納的,可吊銷《進場交易證》;

(五)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短斤缺兩的,可扣留不合格計量器具,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停業整頓七天;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場交易證》。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經營者或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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