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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1
內容提要: 新的《侵權責任法》頒布施行并未消除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二元化”問題,反而使“二元化”進一步走向了“多元化”,面對“多元化”產生的法律困境,如何引鑒公正的法理機制去應對解決矛盾,使醫患關系得以實現和諧,就構成未來統一的醫事立法之當代視界。
一、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多元化”問題的提出
眾所周知,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二元化”問題一直是長期以來困擾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疑難問題,所謂“二元化”,又稱“雙軌制”,是指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時,面臨著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還是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矛盾沖突。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參照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 “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币簿褪钦f: 構成醫療事故的侵權賠償訴訟適用《條例》,而非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則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這樣就在審判中確立了一種“區分不同類型分別適用法律”的“雙軌制”,此種司法“二元化”的體制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弊端,歷來為人所詬病。2010 年 7 月 1 日,新的《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對“醫療損害責任”作了專章的規定,按理說,新法的頒布應當使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在法的沖突問題上歸于統一,但遺憾的是: 《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并未使“二元化”問題得到解決,反而使“二元化”進一步走向了“多元化”——由于該法第 5條認可了“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這就使得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可適用的實體法規范由原來主要的 4 部變成了現在的 5 部,它們分別是: 《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加上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WWw.lw881.com“多元化”的諸法并存局面使得原有的疑難至今更為凸顯,而且問題還不止于此,仔細研讀《侵權責任法》會發現: 該法對“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不僅內容過少過窄( 只有寥寥 11 條規定) ,并且對如今醫患關系中急需解決的大量爭議問題懸而不論,只作出了一些籠統抽象的規定,這就給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的對向操作都留下了可辯護的理論空間,由此可能產生新一輪的矛盾和沖突。概括起來,“多元化”軌制在司法審判中至少會產生如下四個問題:
1. 賠與不賠的矛盾
如果《侵權責任法》并未排斥“其他法律”的適用,則《條例》49 條規定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否依然有效? 如果有效,就會和《民法通則》產生矛盾。根據后者第 106 條之規定: “由于過錯……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币簿褪钦f,即便不屬于醫療事故,只要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都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其進行相應賠償。
2.“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矛盾
這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屢見不鮮的一個荒謬怪圈:由于醫療事故適用《條例》賠償,而非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損害則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予以賠償,導致兩者之間的賠償標準相差反常——《條例》只規定了 11 項賠償項目,《民法通則》卻規定了 13 項,后者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前者則沒有。故構成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按照《條例》處理,患者的近親屬只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包含了死亡撫慰金) ; 而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中,患者的近親屬按照《民法通則》處理,卻可以獲得死亡賠償金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雙重賠償,二者之間數額往往相差巨大,這就造成了“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怪現象,導致兩種裁判的結果顯失公平,也給司法界帶來了極大的困惑。
3. 如何賠的方式、方法的矛盾
在具體賠償的方式、方法上,《條例》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 對于醫療費,《條例》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后續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而《解釋》第 19 條則規定按照治療“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同時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等,兩者出入相差很大。再如喪葬費的賠付,《條例》第 50 條第 7 款規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其金額約為 3000元左右; 而《解釋》第 27 條則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者近親屬可以獲賠 6000 ~8000 元左右。
4. 城鄉差異及其他類似矛盾
以“重慶綦江彩虹橋坍塌事件”為例,該事件中對城、鄉死難者賠付的醫療費、喪葬費及其他費用采取了不同的檔次和標準,前者每人獲賠 4. 845 萬元,后者每人獲賠 2. 2 萬元[1]。對此,包括死難者家屬在內的廣大公眾紛紛提出質疑: 同一個事故遇難,為何補償卻分兩樣? 這明顯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著名的民商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表示: “在賠償問題上提出所謂的‘城鄉差別賠償’,在侵權行為法看來,是十分荒謬的。”
“多元化”軌制導致了司法審判的兩難困境,造成法官無所適從和適用法律的混亂,進而影響到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尊嚴,也由此妨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成為現代醫患關系中必須澄清和面對的現實課題。
二、解決“多元化”問題的公正應對機制
“多元化”問題的本質,實際上乃是一個“公正”問題,根據美國學者羅爾斯的正義論: “公正”的核心在于能夠對公民之間基于社會合作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進行合理分配[2]。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當法官受到“多元化”的負面影響而對醫患一方或雙方作出重判或輕判,使其本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或者本不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卻判令其承擔,這就產生了不公正,“多元化”帶來的不公正將動搖人們對法的信仰,沖擊法治的精神和理念,進而有可能成為新一輪醫療沖突不斷擴大的根源。為此,就必須正本清源,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確立起一種公正的司法機制,以統一賠償的適用標準,解決上述矛盾和沖突。筆者曾在拙文《醫患關系法律調整中的公正》中借鑒羅爾斯的理論,提出醫療公正是“一種建立在醫患關系基礎之上的法律利益調節機制,通過它的調節,最終使醫患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和法律責任的負擔上達到平衡與協調”[3]。據此,我們提出應對“多元化”問題的公正機制可以考慮如下思路:
1. 建議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
目前真正對醫療損害賠償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法規,只有《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的第七章,但《條例》畢竟只是行政法規,與前 4 部規定中的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釋相比都處于“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故彼此一旦發生抵觸,就使《條例》的適用處處捉襟見肘,且易引起“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的口舌之爭[4]。而《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只有一章,內容又太少太籠統,遠未涵蓋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所需要涉及的方方面面,例如當事人的訴因選擇、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責任的性質區分、醫療差錯的處理原則、醫療事故的預防、鑒定、處置、監督、賠償等的細化標準和罰則等重要問題,都沒作規定,故仍難以滿足現實的迫切需要。其他諸法如《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不是專為醫療糾紛的特殊性而設計,許多規定對于醫事的司法實踐只具有參照性,而沒有針對性和確定性,并由此導致醫療損害賠償領域的“五法鼎立”,形成“多元化”沖突且妨害了公平正義。
在這個問題上,建議我國可以參照法國的立法先例:2002 年 3 月 4 日 法 國 出 臺 了《患 者權利 和 衛 生 系 統 質 量法》,這是一部適用于所有從事醫療、護理事業的機構和個人、統一規定其權利義務的特別法,它結束了傳統上對醫療責任的性質所做的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并對所有醫療事故、非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提供統一適用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成為一項統一的法定制度。建議我國也可以采取類似的做法,制定一部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根據國內有關學者的研究建議,撤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損害賠償部分和《侵權責任法》的相應重復部分,實行“單軌制”合并,著手建立“五個統一”,即: “統一案由為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不再區別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錯糾紛; 統一鑒定類型為醫療過錯鑒定,不再區分為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 統一鑒定標準為司法部制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再區分為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司法部執行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統一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再區分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過錯賠償標準; 統一使用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不再區分不同類型分別適用法律。”[5]這些都是頗值得嘗試和可資借鑒的。
2. 凡因過錯給患者造成醫療損害,無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律應當采取賠償的立場
這是針對“賠與不賠”的矛盾所采取的必要立場,從法理上分析,現今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已逐漸在如下這一點上達成共識: 醫患關系從本質上說,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故醫療糾紛在法律屬性上也屬于一種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的精神,民事責任是指“不履行法律義務因而應受的某種制裁”[6],其目的是為了彌補權利人因民事權利受到損害而帶來的損失,以實現醫患雙方在“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上分配的平衡與協調。故無論醫療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只要醫方因過錯給患者造成較大的損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否則,只對醫療事故賠償而對一般醫療損害不予賠償,無疑就剝奪了患者本應享有的很大一部分的正當合法權益,進而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根據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 54 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边@就表明了旨在統一以往諸法對該問題所作規定的態度。
3. 統一賠償的細化標準,更新“重責輕賠,輕責重賠”體制,消除“多元化”對立
對于“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矛盾、如何賠的方式方法的矛盾、城鄉差異及其他類似矛盾,將來在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的前提下,進一步建立統一的賠償細化實施標準,就有望能夠解決上述積久的問題。同時對于“重責輕賠,輕責重賠”的矛盾,首先還是要強調一下立法思路的先導性,應當說,醫療糾紛既然在法律屬性上屬于民事糾紛,醫療損害賠償就應當遵循民法的“實際損失原則”,故《條例》對醫療事故所采取的“限制賠償原則”就與之產生了抵觸,例如它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就是一個典型的缺陷,由此造成醫療案件“過錯重反而賠償少”、“過錯輕反而賠償多”的不公正局面。現實中有些法院為了予以糾正,采取了“適當調整”的政策,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是: 在一般情況下,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仍執行《條例》的規定,但如果按照《條例》執行的標準將使患者所受的實際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則可以參照“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7],這種做法調和了目前的法律矛盾,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畢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而非永久的解決辦法。筆者在此建議: 基于“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分配的公正法理和民法中“實際損失原則”,在未來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中,應在醫療事故賠償中增設死亡賠償金的制度,而在非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損害中則取消死亡賠償金的制度,也就是說,將現有《條例》和《民法通則》所形成的“重責輕賠,輕責重賠”體制倒置過來,使得非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只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包含死亡撫慰金) 這一項賠償,而醫療事故的死亡案件則能夠獲得死亡賠償金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雙重賠償,這才能實現過錯和責任、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才是解決問題的徹底之道。有必要強調的是: 此種“輕責輕賠,重責重賠”的更新體制無論是通過“適用《條例》而參照《民法通則》”、或是通過“適用《民法通則》而參照《條例》”兩種辦法在實踐中都難免產生糾詰,必須通過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賠償法》,對此作出獨立的、決絕性的規定,方能真正解決問題,且唯有如此,方能從源頭上消除“多元化”的對立,使醫患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公正與和諧。
注釋:
[1]楊立新. 對綦江彩虹橋垮塌案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幾個問題的法理評析[j]. 法學,2001,( 4) .
[2]( 美) 約翰•羅爾斯. 正義論[m]. 何懷宏等譯.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6 -8.
[3]王軍. 論醫患關系法律調整中的公平構建[j]. 中國醫學倫理學,2005,( 8) .
[4]薛葉興.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難點問題探析[j]. 福建師范大學學報,2008,( 4) .
[5]李永勤. 略論醫患糾紛案件處理中的司法鑒定[n]. 人民法院報,2009 -9 -8.
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手術室 護理 安全
【中圖分類號】R4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3)10-0505-01
隨著《護士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先后實行,為依法行醫,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保障。在手術室護理工作中,引起醫患法律糾紛的因素很多,現就如何避免手術風險和確保護理安全、提高手術室護士的法律意識做一探討。
1 護理記錄的規范
手術護理單是手術病人的病歷中不可缺少部分。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這給護理文書的記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及時的書寫護理記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完整可靠的護理記錄可提供當時診治的真實經過,是主要的法律證據或線索。因此,手術室的護理記錄單要工整,字跡清晰,不得刮、粘、涂,且應在手術結束后及時完成。清點時如發現器械、敷料、縫針等數目與術前不符,護士應當及時要求手術醫生共同查找,如手術醫生拒絕查找,應在特殊記事欄內注明,由手術醫生簽名,明確責任。
2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操作規程
2.1 認真執行查對制度,防止錯誤的手術患者和錯誤的手術部位:接患者時,應與病房護士進行認真核對(基本信息,化驗結果,術中用物等),以主動溝通的方式確認患者,應由患者主動告知其姓名。對意識不清,智力不足,重病,幼兒等患者,可以通過家屬或陪伴者。目前我院采用腕帶和手術標記核查,嚴格執行三方核查制度。
2.2 加強術中用物的管理,防止用物丟失或不完整:《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中明確規定,手術物品的清點應由洗手護士和巡回護士與手術醫生共同參與,在術前、術中、術后洗手護士和巡回護士正確及時地核對手術所有的器械,敷料,并認真確認其完整性,巡回護士及時,正確記錄。有深部填塞止血時應記清楚用物數量,及時提醒手術醫生取出。手術臺上所有用物要求洗手護士和巡回護士共同唱點,兩人確認后,由巡回護士立即記錄。術中添加或減少用物時,必須兩人共同清點確認,立即記錄。
2.3 嚴格規范的執行查對制度,防止用錯藥或輸錯血:往往手術中出現用錯藥或輸錯血,均是未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或藥品擺放錯誤,標志不清,執行口頭醫囑有誤等。因此,應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使用標簽明確的藥品及血液制品。執行口頭醫囑時,應與下達口頭醫囑者重復兩遍藥名、計量、給藥途徑,得到回答后,立即執行。
2.4 防止手術過程中出現壓瘡,神經損傷,墜床等:因此,術前應認真評估患者壓瘡的危險因素,解決壓瘡的根本措施是盡量保持正常的血液循環,擺放應采取正確的方法,可選擇軟硬度合適,透氣功能好的墊,做好防護措施。
2.5 手術標本的安全管理:術中不管取下任何組織都要詢問醫生,不可自行處理,術中將取下的標本放入預先準備好的標本容器中,要加蓋(防丟失、保持濕潤),手術結束后應先將手術標本妥善處理,登記,并放在指定位置,由專人核對送往病理科,病理科核對并簽全名。術中冰凍結果盡可能不采用口頭(電話)通知的形式,以免有誤,給患者造成不可換回的損失而引起醫療糾紛。任何術中需送檢的標本,均需與接收科室雙方確認簽名。嚴格按照《標本取留制度》執行,建立手術標本登記本。
2.6 術中安全正確地使用設備:科室應有專人負責儀器設備的保養與維修,術前巡回護士先檢查設備各部件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尤其是在電刀的使用過程中,正確放置電極板,防止在使用過程中移位,接觸金屬物質,而引起患者灼傷。
3 加強安全知識及法律知識的學習
在手術護理中護士只能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手術過程中,有時麻醉醫生轉暫時離開,就將患者交給巡回護士看管,如果護士礙于面子答應了,潛在的醫療事故就可能發生,患者突然出現異常情況護士處理不了,落實差錯事故責任時,則是麻醉醫生離崗,護士越職干涉醫療。因此,手術室應建立、明確各班護士的崗位職責,護士應嚴格遵守并按職上崗,杜絕越職行為,嚴防差錯事故的發生。
4 改善服務態度,規范護理行為
4.1 規范護理行為:手術室護士應嚴格規范自身的護理行為與自身形象,行為應符合醫療護理規范要求,如自身形象應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衣帽整潔符合手術室環境要求,手術中不能談論與手術無關的事情,不對患者的病情竊竊私語,尊重患者的人格。當患者進入手術室時,通過親切的問候,簡單而友好的交談,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使患者感到安全和放心。
4.2 實施健康教育:針對患者手術方面相關知識,通過術前訪視介紹手術的環境,患者進入手術室的過程,使患者對手術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減少陌生感和恐懼心理。還應介紹術前、術中、術后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及術后注意事項,特別是讓患者了解手術的風險性。使患者在術前對有關情況有全面、正確的了解,對術后可能出現的醫療并發癥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預防方法,使不屬于醫護人員技術原因所造成的糾紛得到了解決。
5 體會
隨著人們市場經濟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法律意識和知識水平的不斷提高,醫療糾紛的數量呈上升趨勢。手術室由于涉及范圍廣,治療場所特殊等原因,出現糾紛及差錯的可能性極大?!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作為手術室的護理人員更應具備風險意識加強學習法律知識,以病人為中心,提高護理質量和病人滿意度,以確保病人和護士的利益得到保障。
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醫療損害舉證責任;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209-03
引言
隨著醫療糾紛大量增加,現階段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呈現出數量逐年增多,審理周期長,糾紛解決機制多元性以及患方勝訴率較高等特征。由此,筆者從以下三個案例著手,討論中國當前的醫療制度舉證責任之利弊。
1.于云祥案。原、被告共同委托徐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徐州市醫學會作出徐州醫鑒[2009]04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原告不服,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結果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但一審法院認為,損害行為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因此,對于作出的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法院予以確認。但同時,報告也指出了醫方存在對病情的發展及預后認識不足、相關實驗室檢查與鑒別診斷欠充分的問題。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考慮到被告作為本市二級綜合性醫院這一地域因素和資質能力,這種“認識不足”存在一定過失,應當給予患者相應賠償,以原告損失的40%為宜。判決后,徐州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在此案中,醫療鑒定已經作出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書,兩審法院仍然判令醫院給予患者賠償。若依據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1],此案中法院是否應當受理,都仍值得商榷。
2.尹吉紅案。原告尹吉紅入住華山衛生院順產一男嬰,胎兒出生后,呼吸較弱,經醫生搶救約30分鐘宣布搶救無效死亡。醫生安排原告父親李玉寬將尸體扔掉。次日,原告方找到醫院要李新新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和分娩同意書,雙方發生爭執。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尹吉紅所產男嬰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原告方未提出異議,將嬰兒扔掉,導致死因無法鑒定。原告方存在一定的責任。被告華山衛生院應知道病歷的重要性,不應將病歷涂改、偽造、隱匿、銷毀?,F病歷中缺失知情同意書、分娩同意書原件及產時記錄出現改動的行為,也是不能鑒定的原因。對于原告尹吉紅所產一男嬰死亡,因病歷缺失、未行尸檢、失去鑒定依據,導致死因無法查明,華山衛生院應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原告的80%,原告承擔20%。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2]。在此案中,因為嬰兒尸體已經不存在,失去了鑒定依據。若依據侵權責任法頒布前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兩審法院的判決基本無誤。但依據侵權行為法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會導致完全相反的解讀。
3.安文君案。安文君在家摔倒致使右膝損傷,右髕骨骨折,傷后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分院先后進行多次手術。術后安文君認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其身體受損。經多次協商,安文君與區人民醫院分院達成一次性經濟性協議。半年后,安文君以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訟,要求撤銷該協議。經法院判決協議撤銷后,安文君訴至法院,要求醫院就其醫療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為人民醫院分院在Ⅹ光拍片報告欠準確,手術方式選擇欠妥,術后指導病人康復不明確等處存在過錯和不當,其過錯醫療行為與安文君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共同導致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參與度域值為45%~55%。故認定:人民醫院分院的過失醫療行為與安文君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合全案,人民醫院分院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醫方在手術治療方式的選擇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另醫方對患方在術后的相關注意事項并未明確予以指導,且并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治療補救措施,因此認為對患者安文君所造成的損害區人民醫院分院理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妥[3]。此處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無疑,但其賠償額度,兩審法院出現了分歧。在此,患者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賠償多少,患者是否也應當就其受到的損害程度予以證明,以實現更清楚地賠償標準,亦是下文筆者所要關注的問題。
一、侵權責任相關規定及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規定了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在原則上歸屬于患者一方。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中國采醫療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這一制度雖然有利于患者,但也可能造成“防御性醫療行為”,使得醫生在采取相關治療手段時無法一直向前看,而凡事優先考慮自保措施,這對醫療技術的改進實屬不利,且并不會緩解醫患之間的對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先進國家的法官審理當事人雙方掌握的資訊不對稱的具體案件,為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求得公正裁判結果而發明的一種手段,不是一項絕對的、固定不變的法律規則。因此,舉證責任倒置只可以作為證明手段的一種,更要防止其片面化和絕對化[4]。此外,依據絕大多數國家的經驗以及民法的基本理論,醫療責任應采過錯責任較為恰當,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只應在個案中適用。因此,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過錯責任的回歸實屬進步之舉。醫生未盡醫療上應盡的注意義務,侵害病人的權利時,應負醫療過錯的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其基本案例類型,如診斷錯誤、延誤治療、治療不當、誤用針劑、未作過敏試驗、注射不當、消毒不良等,此為醫生違反診療義務的傳統型態[5]。
但如果醫療損害賠償訴訟適用一般的過錯侵權責任,則醫方之過錯需要患者舉證證明,這對于患者一方來說太過困難。首先,醫療活動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要判斷其行為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注意義務、程式、步驟等對不具有醫學知識的患者來說十分困難。其次,醫療活動具有風險性。第三,醫療訴訟中證據多在醫方,病歷資料等多在醫方手里并由醫方所書寫,因此不可避免出現篡改和書寫不實的情況,這對于患者來說無疑進一步增加了舉證和勝訴的難度。因此,各國多規定了例外情況,中國對此也有所規定,例如在第57條、第58條規定了違反相關義務的過錯推定責任以及在第59條中規定了醫療產品損害的無過錯責任,但均采用列舉的方式,囊括范圍實屬有限。
二、對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制度的借鑒與分析
(一)比較法上的相關借鑒
德國聯邦在其著名的1979年7月25日裁定中,即強調:依事實審法院衡量,在公平原則下,不能期待由病人就醫師之錯誤負全部之舉證責任時,則應考慮盡量減輕甚至轉換病人之舉證責任。首先,在風險控制上,病人之損害非來自于其個人體質對醫療行為之反應,而在于醫生或醫院所應控制之風險時,舉證責任應由醫院承擔。其次,依德國法的表見證明規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之事實,即發生特定典型結果者,則于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特定事實存在。實務運用最多的是傳染與麻醉。再次,在醫院及醫生違反病情資訊記載義務時,舉證責任得以轉換。除了故意篡改病歷資料等外,醫院對病歷的保管不善也得成為其承擔舉證責任的事由。最后,醫生出現重大醫療瑕疵之情形時,即醫生顯然違反明確的醫療法則與固定之醫學知識時發生的醫療瑕疵,得轉換舉證責任。
日本自1907年就陸續發展了“過失之大致推定”理論,即本于自由心證主義的運用,以經驗法則,從一間接事實推認其他間接事實或主要事實之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實務上,被害人并無須對過失基礎的具體事實加以主張、舉證,反而只須就前提事實加以主張、舉證即可。加害人在已被推定為有過失的情形下,自應就可能促使為有過失之判斷的具體事由不存在而負完全舉證責任。因此達到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過失大致推定在日本實務中經常得到運用,例如技術層面的醫療及其他危險事故等[6]。
法國法亦在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分配上采過錯責任,但針對醫療科學上的過錯和醫療倫理上的過錯作了更加細膩的討論。一是醫療科學上的過錯,系指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上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以及病情發展過程中的追蹤或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而言。由于醫療關系大多數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此種過錯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將視基于醫療契約所生之債務,性質上是一種“方法債務”,或是一種“結果債務”而有所不同。二是醫療倫理上的過錯,指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在從事醫療行為時,未盡到必要地告知義務、保守秘密義務以及侵犯病患的知情權等違反醫療執業良知或執業倫理方面的規則。
美國法對于醫療過錯舉證責任的例外是“事實自證”原則,其性質類似于大陸法系的過錯推定原則。在實務中,陪審團判斷是否推論被告之過失存在采普通常識原則與采用專家證言的方法。同時,原告須證明以下三項要件,才得以采用此原則。一是若無被告之過失,原告之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是被告對于損害發生之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是原告對于損害之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但原告無須明確證明被告之何種過失行為導致損害發生[7]。
(二)中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不足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中國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證據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衛生部的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等。這些規章出臺的目的不同,尤其是在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問題上沒有統一的標準。例如前文的于云祥案,即便是兩次醫療鑒定均認為醫院不存在過錯,且根據案件的已有證據證明,醫院也無違反告知義務等的行為。但法院仍舊認為醫院“對病情發展及預后認識不足”而責令醫院賠償。侵權責任法的出臺規定了一個具體的標準,但我們看到,相比起德國、日本等醫療損害舉證責任除外條款的類型化,具體條款還有很大的商榷和調整空間。
1.第57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只規定了醫療機構違反診療義務時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即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除非其有證據證明自身并不存在相關事由。但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除了相關的診療義務外,還存在說明義務、病情資訊記載義務、保密義務等。因此,僅僅只規定診療義務在此有過于片面之嫌。
2.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首先,整個條文存在“頭重腳輕”之嫌。第一項僅籠統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此處會給司法實務帶來極大不便。在實務中司法解釋與相關部門(如衛生部)出臺的條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的內容多有重復且存在沖突之處,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厘清相關的具體事項,而將艱巨的任務留給了法官。況且,此處并沒有寫明違反條例也會導致過錯推定的后果。其次,第二項與第三項均規定了與病歷資料相關的內容。醫院本身即負有病情資訊記載義務,醫生就病人的病情及其他診療相關資訊,應當詳細、負責、完整地記載,病人可以請求醫生發給病歷或允許其查閱病歷,醫生不得隱匿、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等。此處規定簡而言之,即為醫生違反病情資訊記載義務的行為。第58條用兩項的內容來規定與其相關的內容,而且是在與第一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并列的情況下。此處立法者的意旨實在是令人費解,三項規定不是“過簡”就是“過繁”,立法者還將其并列在同一法條中。
三、中國立法的完善建議
根據以上觀點,中國立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明確規定醫院在違反診療義務、說明義務、病情資訊記載義務等情況下得采取過錯推定的方式將舉證責任轉嫁。根據德國法以及法國法的經驗,上述三項義務對于患者來說至關重要,且如此類型化的規定使得立法上更為清晰,實務中操作也更為明確。其次,吸取德國法的表見證據規則。即有特定之事實,即發生特定典型結果者,則于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特定事實存在。在醫療事故較為多發的傳染與麻醉等醫療領域中,表見證據規則亦可以為患者提供更為有利的保障。最后,將相關例外情況用司法原則等確立下來。如借鑒美國法的“事實自證”原則,在以下情況下,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一是醫療事故若非醫事人員欠缺注意,于通常情形不會發生;二是被告對于事故之發生,具有完全地掌控能力;三是被告之舉證相較于原告更為容易。此處的類型化,也避免了法官在判決時出現自由裁量空間過大而導致的不公平原則,也嚴格限制了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范圍。
總之,立法中應當考慮醫療行為的復雜性與固有風險與當事人間的公平之間平衡的問題,既不可將過重的責任強加給醫療機構而造成“防御性醫療”,也不可忽視患者的弱者地位而不能施加有力的保障。
結語
因此,依據筆者的觀點,根據修改后的侵權責任法,上文中的三個案例的判決均存在可商榷之處。
在于云祥案中,醫生既然已經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且已經在治療過程中恰當履行了說明、告知等義務,被告病情的發展亦因其個人體質的不同,對病情的預后認識本不屬醫院履行義務的范圍。但法院仍然判決醫院承擔40%的責任。若依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舉證的一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此處應由患者舉證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法院的判決對醫療機構施加了過重的負擔。
在尹吉紅案中,由于醫院建議當事人將嬰兒的尸體處理掉而喪失了相關證據,但醫院違反了病情資訊記載義務而擅自修改病歷資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規定,此處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而應承擔賠償責任,此處法院只判決賠償損失的80%,亦未能充分說明理由。
在安文君案中,賠償的額度成為法院自由裁量的焦點,一審法院判決賠償50%,二審法院判決賠償80%。此處醫院違反了注意義務與說明義務,若依照侵權責任法,既然已有明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法院判決的賠償額度的依據,應當根據患者舉證中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來承擔。此處的責任分擔應當如何,法院應當依據已有的證據充分說理,否則即存在主觀臆測之嫌,司法的公信力也會大打折扣。
中國侵權責任法在針對醫療糾紛的舉證問題上回歸了過錯責任原則,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然而,在針對特殊情況,完善相關例外條款的方面,也需要作出進一步的探討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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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4
內科教研室工作計劃
內二科將嚴格遵守臨床醫療管理制度,加強醫療質量安 全管理,加強醫保管理,領會和貫徹、實施二級醫院精髓,努力提高 科室醫護人員素質,以安全、優質、高效的服務,打造一流、人性化 的臨床科室。今年工作計劃如下
一、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新年要有新氣象,我院要有新特色,面對我院現狀,無論從管理、 服務、還是追求質量均給我們提出更高更嚴要求,科室召開全科人員 會議,認清形勢,統一思想,樹科室形象,樹新院品牌,從自身做起, 高標準、嚴要求,樹立“院興我榮,院衰我恥”思想。雖然我們科室 目前面臨困難較大,但也給我們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依托精湛的技 術和優質的服務來贏得患者,爭創“雙贏” 。全科上下團結一心,增 強凝聚力,堅定信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加強科室的團結,增強科室的凝聚力、向心力,使本科室的工作 取得更好的成績。認真組織科室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 醫德規范》 、 《執業醫師法》 、 《傳染病防治法》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護士管理條例》等相關的醫療法律法規,使全科醫務人員做到依法 執業,有效遏制醫療隱患。認真貫徹執行十七項核心制度,尤其是首 診負責制、病歷書寫制定、三級醫師查房制度、科室間會診制度、患 者轉診制度等。在科室開展誠信服務,堅持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為 原則,爭創平安、文明科室。
二、轉變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1、人性化管理
科室管理不能停留在原有管理模式和水平上,首先要轉變觀念,不 斷學習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反對一言堂,提倡以人為本管 理方式,開展人性化服務,人性化管理,根據不同層次患者,應用不 同服務方式。加強同事間溝通,加強醫患、護患、醫護之間溝通。各 級醫護人員敢抓敢管,不做老好人,科室弘揚正氣,使科室成為一個 團結拼搏積極向上的團隊。
2、改進服務措施:做到以下內容
①新入院病人熱情接待;
②宣教認真仔細;
③及時處置新病人,力爭 較短時間內正確處置;
④危重病人立刻處理, 溝通到位;
⑤主管醫生, 主管護士負責護送危重病人檢查 ;
⑥醫護人員必須保持病區干凈、 明亮適舒 ;
⑦徹底轉變觀念,徹底消除生、冷、硬現象及無人應答 現象; 加強人文關懷,確保醫療安全,提高病人滿意度。要求醫生護士 少坐辦公室,多深入病房,多向病人及家屬詢問意見和要求,將可能 發生的摩擦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我們在內部提出要有“隨時準備與 每一個病人對簿公堂”的風險意識,把醫療護理安全意識貫徹始終, 把醫療護理規章制度、法規條例落實到每一個環節。
三、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成立各種管理組織 按照醫院管理標準化活動要求及醫院安排,熟悉核心制度,核心制 度做到人手一冊。
科室成立
①醫療質量管理小組;
②醫療安全小組;
③合療管理小組;
④急救應急小組;
⑤病案管理小組;
⑥院感控制小組;
⑦單病種質量管理小組??浦魅稳P負責,護士長積極配合,人 人盡職盡責,做好各自工作。
加大科室醫院感染控制力度。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作好病區環 境衛生學監測工作,結果應達標。同時,作好隨時消毒、終末消毒、 日常消毒工作。使用后的物品按處理原則進行消毒,一次性物品按要 求管理、 使用、 處理。
每月進行嚴格的消毒隔離培訓, 加強無菌觀念; 醫務人員嚴格執行手衛生標準和措施; 嚴格職業暴露防范措施及執行 職業暴露上報制度。護士長、質控護士等人做好監督工作。
四、醫療質量 醫院質量是重中之重,是立院之本。是醫院生存生命線,重點抓內 涵建設。
1、從基本素質抓起,培養良好素質、美好的醫德,杜絕嬌生慣養、 心理素質差、愛發脾氣、工作責任心不強,科室重點監督。
2、 抓基層質量, 培養醫生綜合能力, 提高全科醫生跨專業診療能力。
3、抓醫療文件書寫,從病歷抓起,以衛生廳病歷書冊為準則, 對所管的病人做到心中有數,查房后及時書寫并簽字。
4、抓危重病人搶救及疑難病人診斷與治療,危重病人搶救及疑難病 人診斷治療做到每周一次全科討論學習,診斷不清者一日內科內討 論,三日診斷不清,請院內討論。
5、加強環節質量管理,首診醫生負責制,責任劃分明確,既有分工 又有協作,堅持每日查房制度,對每日危重病人心中有數,新入院病 人一一過目,消除潛在隱患,嚴格各種操作制度及會診制度,加強與患者溝通,簽寫好每一份知情同意書及特殊檢查、治療協議書,上對 科室負責,下對自己負責。
五、抓醫療安全不放松 加強醫護人員醫療安全意識教育,樹立醫療安全第一的思想,做 到全年無重大醫療事故;要深刻認識醫患溝通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醫 患溝通落到實處,有效防范和減少醫療糾紛。
科主任為科室安全責任人,上對院長負責,下對科室同志負責。安全 措施到位,增強防范意識,認真落實醫療制度和診療規范、知情同意 書等各種程序執行到位。貴重藥品,毒麻特殊藥品及財產專人保管。
特別要加強醫患溝通, 每月對醫療安全進行一次自查, 將不安全因素, 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醫療事故發生。減少和避免一般差錯及誤診糾 紛。
六、加快人材培養 隨著社會進步與發展,疾病也在不斷變化,知識更新較快,我專 業前沿性知識很多,但由于自身處基層,外出學習機會太少,知識更 新較慢,科室人員應積極參加院內、院外學習或培訓,了解前沿性知 識,開展新業務,才能做好學科工作,跟上前沿步伐。各級醫生均需 加強自身學習,狠抓三基訓練,規范醫療行為;業務學習、三基三嚴 學習培訓、人才培養、教學培訓方面每月至少有一次業務學習。人人 掌握心肺復蘇急救技術。在學習專業技術的同時以最新、急用、實用 知識為主。每季度組織一次專科操作技能的訓練與考核。住院醫師在 科室,以老帶新,以床邊教學、個人自學以及查房、業務學習的形式培養獨立工作能力,提高專業知識水平。三基三嚴學習每季度一次。
三基: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發揚三嚴工作作風。三嚴
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 基層醫院;病案管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R197.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7-0316-01
0引言
隨著醫學事業的發展和醫療體制改革的深入。病案資料的應用價值正在提高,應用范圍正在擴大,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受到醫學界的重視[1]。醫院病案是重要的醫學文獻,反映了當代醫學發展和需求、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現代醫療技術水平,同時具有法律依據和憑證作用。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基層醫院的病案管理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也存在許多缺陷,因循守舊,發展緩慢,與醫院發展不協調,缺乏必要的工作環境。于此相反的是公民法律意識、健康意識增強。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深入實施,使基層醫院病案的使用率增高,因此,努力適應新形勢要求,做好病案管理,查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是基層醫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1人員配備
基層醫院對病案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忽略了它的重要性,普遍缺少管理人員,病案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病案室成為醫護人員退休的中轉站[2]。大多數醫院病案管理人員基本沒有受過正規的專業教育,是由從事護理崗位或其它崗位的人員轉崗而來,缺乏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計算機、外語以及疾病分類等相關知識,應通過參加各種形式培訓班、病案專題學術會、計算機、外語培訓班以及在醫院的新技術和醫學知識講座等形式,加強醫學相關科學的學習,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最新的醫學成果及病案管理方面的動態,補充知識,不斷拓寬知識面,但由于不重視病案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人員業務素質較低,業務水平進步緩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滯后了病案信息科學的正常、快速發展。
2基礎設施
雖然醫院建有專門病案室,但硬件設施不到位,安裝檔案密集架、微機、空調、防濕機和滅火器等必備設備不齊,達不到防光、防塵、防火、防潮、防蟲等高標準的防護要求。缺乏必要的工具軟件,微機配備不全,醫院把破舊電腦,破舊辦公用品在病案室應用,部分醫院尚未建立微機首頁管理系統。病案庫房面積不足。隨著病案數量的不斷增加,舊病案的保管,因存放空間不足致難以按序保管存檔,造成破損或丟失,陳舊病案的調出困難,是引發醫療糾紛的一個隱患[3]。
3病歷質量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病案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病案書寫不當引發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4]。由于缺乏《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醫療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繼續培訓學習,沒有及時加強職業道德及醫療文件書寫教育,醫護人員中存在對病歷書寫質量不重視,質量意識及法律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上級醫師及科主任、護士長把關不嚴,不能真正做到檢查病歷的書寫有無差錯,草率簽名,甚至他人代簽。醫院質控管理流于形式,糾錯不及時,許多基層醫院的質控管理環節薄弱,成為“老弱病殘”的中轉站。一系列因素導致病歷進入病案室后仍不完整,如: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缺分析內容,術后首次病程記錄、出院記錄內容不全,搶救記錄不及時、不完整,無會診意見及執行記錄,輸血相關內容記錄不全,字跡潦草、涂改記錄等。
4病案復印、借閱存在的問題
病案復印、借閱制度不完善、不嚴格,外借病案不能及時歸還;由于申請人對復印制度不了解,或者醫護人員解釋工作不到位,常常出現來復印病歷時未攜帶證件或攜帶的證件不全,導致患者或親屬因為報銷來回奔波;病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有效性有時得不到保證,個別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工作疏忽,病案存在缺陷,造成不良的影響,甚至為醫療糾紛埋下隱患;某些患者為了解決糾紛,不等病案完整就急于復印,此時也可能出現病歷資料不完整現象。
基層醫院病案管理處于落后狀態,存在的問題急需引起醫院的重視,只有院領導高度重視,各相關部門人員共同努力,認真對待在病案管理中存在問題,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不斷推動基層醫院病案管理事業的發展,才能適應高新技術在醫院信息領域的應用,才能使醫療信息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更好地維護醫院、醫護人員及患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于臨床、服務于社會。隨著計算機技術在病案管理工作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高新的技術在不斷地應用于病案管理的各個領域[5],以及醫院現代化建設和醫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已提高了病案信息開發應用的深度和廣度,病案管理模式與功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目前基層醫院對病案管理的配置與功能還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病案管理的需求,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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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6
門急診注射室是醫院窗口之一,因其醫療服務的特殊性,使其成為醫院護患糾紛易發的場所。隨著病人維權意識的增強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特別是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后,病人自我保護意識更強,門急診護理人員在工作中面臨的責任和風險逐漸增多,如果風險隱患沒有被認知并加以防范,將產生難以避免的護患糾紛。只有針對門急診注射室日常護理工作中存在的糾紛隱患因素進行梳理、分析,并積極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護患糾紛發生率,持續提升護理質量,給病人提供安全、優質、有效的護理服務。
1 原因分析
1.1護士因素
1.1.1未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1.1.2基礎知識不扎實 低年資護士多,上崗時間短,技術操作不熟練,基礎知識不扎實,不熟悉各種藥物的不良反應、配伍禁忌、注意事項等。
1.1.3缺乏溝通,服務不到位。
1.2患者因素
1.2.1傷、患者對注射治療的依從性差 ①傷、患者未按治療計劃前來醫院接受注射治療。②傷、患者在接受敏試觀察過程中或第一次剛注射完敏試類藥物后,立即擅自離開觀察區。③執行高風險藥物敏試時或注射高風險藥物時無人陪護或無監護人陪護。
1.2.2傷、患者不能配合注射 因大多數幼兒、兒童對各種注射時產生的疼痛極度恐懼,強烈反抗護士對其實施各種注射,再加之其監護人或陪護人員對其肢體不能正確固定或固定無效,均可能造成注射、穿刺失敗后進行多次穿刺、注射,引發糾紛。
1.3管理因素
1.3.1護理人力資源使用不合理 ①注射高峰期時段護士人力不足;②遇有搶救危重病人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注射護士協助搶救或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就無專人看守注射室,甚至敏試觀察過程中無護士觀察。
1.3.2藥品使用不當。
1.3.3對低資護理人員的“三基三嚴“培訓力度不夠 低資護理人員能力低等諸多因素均可引發護患糾紛。
2 防范對策
2.1強化安全質量教育,提高護理安全認識,消除護理工作中安全隱患是避免風險的保證[1]。
2.1.1定期組織護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護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及糾紛防范意識,培養其愛崗敬業、樂于奉獻、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
2.1.2護士長每天利用晨間交接班時間對科室護理工作環節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給予提醒防范,提升對護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認識。
2.2加強護患溝通,促進護患和諧,認真履行告知義務,保護病人的隱私權。
2.2.1語言是人們交流思想、傳遞信息的重要工具、更是一種護理手段。護士的語言可以給患者帶來希望和信任[2]。定期組織學習《醫務人員服務技巧》一書,學習掌握溝通技巧,提升溝通能力。
2.2.2為病人做各種敏試前要在患者知情并同意后才可進行敏試或注射。
2.2.3與患方耐心的解釋溝通,取得患方的合作。
2.2.4充分保護患者權益,避免暴露病人隱私,實行男、女病人分室注射。
2.3督促護理人員認真落實核心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和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是保證護理安全,提高護理質量,防止護理缺陷的重要“法寶”。定期不定期督促檢查核心制度、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特別是查對制度。對執行落實不到位的人員給予及時幫助、教育,必要時按醫院《護理工作考核細則》《科室護理工作考核細則》處罰,以強化他們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每一位護士在護理工作中都應具備一絲不茍的“慎獨”精神。
2.4加強“三基三嚴”培訓計劃,良好的護理技術是防范護患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基礎和保證。
2.4.1科內制定并落實每月“三基三嚴”培訓計劃,并對不同層次的護理人員制定并落實分層次的培訓計劃。
2.4.2護士長或帶教老師定期或不定期對低資護士的基礎技術操作進行檢查、督導、點評,以規范其操作流程,逐步提升其操作技能。
2.5加強組織管理科室合理利用人力資源,這是降低護患糾紛的關鍵措施。
2.5.1護士長職是護理人員規章制度及操作常規執行與落實的監督者,又是病人及家屬對護理工作意見的傾訴對象。通過護士長的有效溝通,及時發現護理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隱患,及時化解護患矛盾,杜絕可能發生的護患糾紛。
2.5.2科學合理的排班,充分的人力資源是護理質量和安全得到保證前提。
2.5.3妥善保存、合理使用各類藥品。
3 小結
護理工作中護理風險是難免的,但只要我們牢固樹立起“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病人第一、生命第一”的觀念,強化護理糾紛防范意識,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護患溝通,規范服務行為,持續提升病員的滿意度,不斷提高護理質量,保證護理安全就能最大限度減少護理投訴和糾紛。
參 考 文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