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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金融辦,負責全縣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日常工作。縣國稅局、地稅局根據其征管范圍負責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的受理、核查、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對檢舉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檢舉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并嚴格保密。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于稅務、財政、紀檢、監察、審計、工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檢舉獎勵對象僅限于實名檢舉人,對化名或匿名檢舉者,不列為檢舉獎勵對象。第五條檢舉獎勵資金從縣財政資金列支。
第六條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予以獎勵。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經查實追繳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3%計發獎金,但每案獎勵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經查實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5%計發獎金,但每案獎勵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檢舉人,經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第七條同一稅收違法行為被多個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最先檢舉人。但其他檢舉人在最先檢舉人檢舉后,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酌情根據情況在獎勵標準內對其共同獎勵。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檢舉的,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時間為準;非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的,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收到轉辦和交辦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的時間為準;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同時涉及縣國稅局、地稅局的,以先受理檢舉的時間為準,同時受理檢舉的,以縣國稅局、地稅局按征管主體稅種作為受理的劃分為準。
第八條負責查處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的縣國稅局或者縣地稅局應當在案件查結后一個月內,根據檢舉人的申請填寫《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審批表》(附件1),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的建議,并注明有關事項后上報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h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縣國稅局或者縣地稅局上報的獎勵建議,按照財政資金使用申報程序審批同意后,制發《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通知》(附件2)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第九條檢舉人應當在收到《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通知》后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條檢舉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付款專用憑證》(附件3)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抖愂者`法案件檢舉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制作,財務憑證只注明檢舉案件名稱、編號和檢舉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不填寫檢舉內容和檢舉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一條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時,應檢舉人的請求,檢舉案件的主查單位可以口頭簡要告與其檢舉線索有關案件的查辦結果,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退還的違法所得,到期無法退還的,應當收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后,應當出具調查、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本機關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和處分決定的程序,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范文3
當前土地違法的誘因
――各級政府經濟發展目標的考核壓力是違法用地產生的主要原因。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帶來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再加上資源屬國家所有和地方分級管理帶來的全局和局部、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的沖突相當突出,地方政府在違法用地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據統計,某地2008年土地違法案件中,違法用地面積95%、違法用地宗數91%是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所引起的。當前,各級政府盡管不斷調整考核方式和指標,但經濟發展目標始終是一個主要的硬性指標。在利益和政績的沖動下,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千方百計把項目引來落地。但是項目引來了,由于用地計劃指標的限制,違法違規用地也就成為必然。對此,好多基層政府的負責人也很無奈,經常訴苦:一方面GDP綜合考核,過不去的話將被問責;一方面是土地執法的高壓態勢,違法用地的話可能被問責。
――私營企業的蓬勃發展是土地違法的重要因素。一些個體私營企業,規模小、投入少、占地小,為了向規模效益發展,在成立之初,往往經與村委會協商后,以租賃甚至隨意侵占的形式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小作坊、小廠房,盡管占用的土地面積不大,但卻直接侵害了涉地農民的利益,有的甚至連補償都未支付。當然,在這些小私營企業違法用地過程中,經常也有鎮甚至縣級政府的身影出現。
――宅基地指標不足也是違法用地的原因之一。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且面積有了明確規定。但由于相當一些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少,已沒有可用于新增人員使用的宅基地。當面對村集體內部人員已成家,需要分配新的宅基地時,經常在農用地上劃出一塊為宅基地,有的甚至在基本農田上建房。這種做法實際上已違反了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當前土地執法監察的難點
由于土地違法行為大都與基層政府有直接牽連,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在處理時經常遇到阻力,影響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使少部分人誤認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軟法”,同時又進一步助長了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形成了惡性循環。
――停止違法行為難度大。許多違法用地在萌芽狀態時,被國土部門巡查發現責令停止建設。若違法當事人配合的話,違法行為將不再繼續。但許多時候,違法當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與執法人員打游擊。執法人員從現場走后,繼續建設。有的甚至公然對抗,威脅毆打執法人員。有的盡管土地違法處罰決定書下達了,違法當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設完畢。對此,國土部門執法人員感到很無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違法行為時,無法做到24小時監控,即使不間斷監控,有時候會受到違法當事人的人身威脅;另一方面,因職能所限,盡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了查處。但處罰后的結果是違法建筑物建成,事實上達不到遏制違法用地行為的效果。
――處罰落實到位難度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違法用地實施處罰,主罰是“拆除”和“沒收”,副罰是罰款。但具體實施上,副罰――罰款基本能到位,主罰――“拆除”或“沒收”基本上難以到位。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國土部門自身沒有強制執行權,只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經常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目前違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沒收,一般都是由政府統一組織各部門聯合執行實現的。
――處理責任人阻力大。盡管近幾年國家相繼出臺了土地違法問責規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的力度。但事實上,國土部門在執行時,遇到的阻力也很大。一方面,對事的處理上,處罰的標準較低。法律規定每平方米是1元-30元,但在執行時,由于各方的原因,往往是按照低限標準實施,起不到加重違法成本懲處的效果。另一方面,對人的處理上,國土部門僅有建議權,具體處理實施時會受諸多因素影響,有些單位往往采取“丟卒保車”的方式,結果被處理的人往往限于級別較低的,有時甚至還不能處理到位。
土地執法到位的對策
為徹底解決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執行難,特別是責任追究不到位的問題,徐州市國土資源局近年來在建立違法違規用地查處長效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推出了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聯合查處機制。目前土地執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門為主,帶來的問題是國土部門一家單兵作戰,不僅勢單力薄,而且幾乎不能執法到位。改變這一狀況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牽頭、各部門分工參與的聯合查處機制,變單一作戰為聯合行動,變部門行動為政府多部門聯合行為。
具體機制可為:違法用地行為一經發現,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國土部門函告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立即停止辦理違法違規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相關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對未獲用地批準的項目,發改委等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審批、核準;規劃部門不予受理規劃設計方案論證;環保部門不受理環評論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工商,稅務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納稅登記。對已開工項目,建設部門停止質量監督并下發停工通知書,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其分割登記;供水、供電、電信等單位停止供水、供電等服務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土地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調查處理;司法機關負責對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處。在此期間,及時在社會上給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門,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應不予提供貸款。
二是量化行政責任追究標準。目前國家對土地管理的問責制度盡管很嚴厲,但配套措施不夠,問責規定也很原則化,缺乏具體的、可行的操作辦法。因此,量化行政責任追究標準十分必要。
結合基層實際,可規定凡年度新增建設用地中違法用地宗數比例超過30%或面積超過25%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降低一級職務,主要領導降級處理;凡單宗項目違法用地超過10畝且建成建筑面積超2000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所在地村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和鎮(鄉)分管負責人就地免職。鎮(鄉)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降職,縣(市)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凡單宗項目違法用地面積超5畝且建成建筑面積超1000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所在地村(居委會)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和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就地免職,辦事處(鎮)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降職,縣區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三是在罰款上取消自由裁量權。目前,土地管理法對土地違法案件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太大,如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規定可處于1元~30元每平方米的罰款,既給執法人員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
于公平公正執法,也使得執法人員在具體操作時難度大,遇到的阻力和影響多。罰款低了,不能加重土地違法的成本,達不到在經濟上的警示作用;罰款高了,執法人員將會面臨各方的阻力和壓力,實施難度大。因此,在罰沒款標準上,應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取消自由裁量權,最好一律執行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
具體可根據違法性質的輕重,采取如下幾個罰款等次。如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其中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非法占用一般農用地的,處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較重土地違法案件,其中擅自占用集體土地的,處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邊報批邊用地的,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對“以租代征”類土地違法案件,要從嚴查處,除對出租方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外,對承租方以非法占地論處。
四是明確沒收和拆除的具體操作辦法。土地管理法僅僅對違法案件違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沒收和拆除的規定,但如何拆除、如何沒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具體執法時,拆除和沒收一般都執行不到位,無法從根本上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因此,必須明確所有土地違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一律沒收或拆除到位的具體操作辦法,實現違法用地者不但經濟上受到處罰,且違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
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范文4
在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后,央行行長助理李東榮表示,當前,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新形勢下,深入研究并落實金融支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于保增長,擴內需具有重要的意義。央行高度重視研究金融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問題,將與相關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密切協調配合,不斷完善扶持政策,營造有利于服務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推動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服務業發展,同時增強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
李東榮指出,應積極發揮金融部門在提供籌集融通資金工具方面的職能作用,為服務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時,銀企雙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企業要注意了解金融活動的規律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滿足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要求;金融機構也要加大創新力度,針對服務業的特點為企業提供多元化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市商務局搭建內外貿企業洽商平臺
2月19日,由市商務局組織的“內外聯動促消費,共同攜手謀發展”首次內外貿企業洽談會在長城飯店舉行。北京市30家內貿商業企業和30家外貿企業首次面對面洽商合作。
3家內貿企業與3家外貿企業經過先期的對接商洽已達成意向,貴友大廈與北京市圣雅詩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太平洋百貨與北京佳美麗家陶瓷有限公司,物美集團與北京日創電器有限公司在會上簽訂了進店合作協議。
北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招投標違法公告平臺
近日,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市信息辦,市政府法制辦等11個部門印發了《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的通知》(京發改[2008]1942號)?!锻ㄖ芬幎ǎ涸凇氨本┦姓型稑诵畔⑵脚_“網站上建立全市統一的”北京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市和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應當通過公告平臺向社會公告。公告記錄應作為招標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北京市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開通,將有效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失信懲戒力度,促進規范招投標活動,不僅有利于保障當前擴大內需項目順利實施,而且對于促進招投標市場長期健康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為大興區提供100億元授信額度
2009年2月19日,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與大興區《全面戰略合作協議》簽字儀式舉行。據了解,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將重點對大興區的各項基礎性工作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土地一級開發金融服務、園區建設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等。按照協議要求,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將為大興區提供100億元的授信額度。
海淀區出臺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孵化器創新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草案)》,旨在加速海淀創業孵化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掇k法》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鼓勵吸引符合海淀區規劃重點發展領域的技術,服務項目及海外人才進入孵化器孵化;鼓勵孵化器提供增值服務,完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建立創業導師制,提供全程,貼身孵化服務?!掇k法》還鼓勵孵化器開展對外合作,開放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共享孵化資源;開展并推動區域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區域國際化程度。
為此,海淀區還將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體系,對績效考評優秀的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東城區有關部門采取積極措施應對金融危機影響
東城區發改委2009年2月5日召開中小企業資金供需對接協調會,區工商聯、私個協,東方信達、首創擔保、廣發銀行、北京銀行、杭州銀行參加會議。會議通報了區政府簡化擔保貸款審批程序的意見及擬出臺的中小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討論了降低銀行貸款門檻和成本,實現銀行,擔保公司與企業資金需求對接的具體措施。首創擔保及3家銀行表示將切實采取措施降低企業貸款利率和反擔保門檻,滿足東城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朝陽區“2009年非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征集工作開始申報
今年朝陽區用于促進非公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總額為2000萬元左右,將分兩批進行項目征集。首批項目征集時間從2月23日到3月31日。在朝陽區注冊,納稅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渠道進行申報。一:通過所在街、鄉或功能區管委會申報。二:通過區工商聯、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向區發改委申報。三:企業直接向區發改委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獲得朝陽區政府一定額度的資金支持。
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范文5
一、關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實施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職權的幅度,由行政主體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并做出處理的權力,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自行決定權,是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或者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結合情勢所需,就有關事項進行權衡、裁量并做出決定的權力也就是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從法律設立自由裁量權的初衷來講,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合理性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適當、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適當、不合理的裁量行為是不當行政行為,包括明顯不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不符合慣例、不符合傳統或違背公眾意志等行為,嚴重違反合理性的行政行為則是。二是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之內。
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事實認定中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人民銀行對所管理事項的狀況和當事人的行為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有關行為是否違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應處理。如根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機構是否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行為的認定,規定并不太明確。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數據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差錯或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資料。對其行為認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的問題。
(二)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違法情節。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許多法律、法規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但是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中國人民銀行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工作實踐中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對情節輕重認定的參考標準,如根據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筆數等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但這并非法律法規規定,也正是體現了實際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
(三)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權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人民銀行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此外還可以通過建議處罰權,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等。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在區別不同情形的基礎上,可選擇實施不同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均可選擇。罰款處罰幅度也有很大的選擇余地,分為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和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兩種情況。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中,罰款是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行政處罰種類,也是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四)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
在人民銀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中均存在對時限選擇自由裁量的情況。如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人民銀行可以于當日對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也可于第二日審核批準,只要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核準或退回即可。這就體現了行政許可中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時限要求,也都為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決定是否采取某種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授予人民銀行某種權力,人民銀行可以在作為與不作為之間做出選擇。例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九種行為進行檢查。具體的檢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規、規章作了具體規定,但有些規定并不明確。同時,對特定金融機構的檢查頻率、在什么情況下對哪些機構進行檢查也沒有明確規定,也不便具體規定。這樣,在工作實踐中人民銀行就擁有了很大的選擇自,在開展具體檢查時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權。再如,《反洗錢法》第26條規定省級以上反洗錢部門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對“是否采取臨時性凍結措施”做出選擇,這就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在采取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三、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
在實際執法實踐中,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往往會與關系案、人情案聯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權會成為腐敗的突破口。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表現。
(一)濫用自由裁量權
由于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存在錯誤認識,或者為達到某種不當目的故意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假公濟私、等。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對某一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處罰種類,同一處罰種類又規定了處罰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規定了下限。在實施具體處罰時,出于多種原因,對同類違法行為處罰出現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反洗錢法》第32條區分不同情形對金融機構處以20萬-50萬元的罰款,對致洗錢后果發生的,可處以50萬-500萬元的罰款。這個裁量彈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錢執法部門不根據具體案情慎重考慮、綜合權衡,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雖然并沒違反法律規定,但違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有的法律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規定不明確或未規定,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執法人員便可以自由裁量。對于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當的原因,行政機關有時會選擇在期限到期前履行。這都會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嫌疑,也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則,也不符合打造服務型機關的要求。
(四)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
有時法律法規并沒有授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權力,而執法者誤以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進行了自由裁斷,這就是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還有的因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理解不正確而錯誤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如《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有的執法人員可能出于錯誤的理解,以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檢查、整改措施較到位等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措施
要保證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障人民銀行公正執法、廉潔履職,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內部控制。
(一)縮小自由裁量權的選擇彈性,從源頭控制
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后,需要由人民銀行制定實施細則的,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以保證新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及有關實施細則要處理好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從源頭上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做出限制。通過加大立法解釋力度,及時彌補立法缺陷,避免出現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中心支行可結合地域實際對轄區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指導意見,可對罰款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行階次制度,將違法行為分為不同等次,確定對應的罰款幅度,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選擇空間。
(二)提升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從主體控制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執法人員本身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理解,依賴于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同時,領導對法律的重視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識對單位的執法水平起著重要的影響。要健全學法制度、加強法制教育,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大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使執法人員能夠準確把握法律法規條文,善于把具體案件實踐與法律原則融會貫通,準確定性,忠實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促使執法人員以公共利益為執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終目的,堅持對法律負責、對管理相對人負責,實事求是,秉公盡責,不謀私利,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
(三)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從過程控制
設定嚴格的行政執法程序可以預防行政人員無故拖延行政行為,避免執法人員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客體的義務,可以防止憑借手中職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減少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在行政活動中,執法人員要嚴格執行程序要求,保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行政救濟權等權利,通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范文6
(根據需要專項訂制法律服務產品)
一是經營或提供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服務。
國家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公共安全、保護自然與社會環境,往往禁止企業經營某些商品或提供某些服務,如、武器、珍稀動物及其標本、賭博、等,如果企業違反規定而經營違禁業務,則將受到行政或刑事法律的追究。
二是未經許可或授予資質,經營特許經營業務或超許可范圍、資質等級經營特許業務。
目前,國家對關乎國計民生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商品或服務,仍實行生產、經營、運輸許可證制度或資質管理制度,如食品、食鹽、藥品、煙草等人食(用)物品行業,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等危險品領域,金融、證券、保險等重要經濟領域,建筑、房地產等公共設施安全產業,旅館、餐飲、娛樂、旅游等公共場所經營,設計、勘探、測繪、會計師、造價師、稅務師、拍賣師、律師等技術和公信力要求高的中介行業,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新聞出版行業,等等。如果未經許可或授予資質,或超出許可范圍、資質等級經營上述業務,將全部構成行政違法,輕則被勒令停業,重則國家會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經營行為違法的風險。
企業不但經營的業務要合法,經營的手段和方式也要合法。否則,依然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是刑事違法。如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衛生標準(甚至是故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商品),商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合要求,沒有執行價格政策或標價辦法,沒有執行計量有關規定,采取虛假宣傳或存在商業欺詐行為,銷售方式違法(如傳銷、不如實登錄購買人信息、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品等),采取串通投標和商業賄賂方式承攬業務等,一旦出現違法行為,同樣會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四是財稅違法的風險。
財稅違法在民營企業中比較普遍,一是沒有嚴格按照“兩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成本列支不實,預提費用不當,科目處理混亂;二是記賬憑證及其票據不合格,未經識別造成假發票入賬;三是缺乏稅務知識,應稅項目沒有及時足額納稅;四是故意偷稅。
這些違法行為,一般通過審計與稅務稽查均可以進行調賬處理和補稅,但免不了行政處罰,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很多民營企業對此卻不以為然,認為公司是我的,賬想怎么記就怎么記,并不一定會被查到。抱著一種僥幸心理或無所謂的心態,一旦有一天真的被追究,這種心理將使自己付出巨大代價。
五是土地、規劃、環保違法的法律風險。
這類違法現象目前在民營企業中比較普遍。土地缺乏合法手續,建筑不經過規劃審批,項目不符合環保規定,取水沒有得到許可,廢水、廢物、廢氣排放不達標或存在設施缺陷。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而被強行拆除,或因環保不達標被限期整改、勒令停業、強制拆除,都將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但目前這種違法現象并未引起企業家的高度重視,法不責眾的心理還比較普遍。
六是對勞工的合同行為違法的法律風險。
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開立社會保險賬戶,不繳納社會保險,強迫員工冒險作業、超時勞動,基本工資低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不加薪,不保障員工休息和休假權等。這些違法行為一般只會受到行政處罰,個別特別嚴重的,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較多的企業,還有可能引發罷工等群體性事件。
七是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風險。
工傷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是伴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常態性意外事件,由于其發生的概率低,常常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被企業所忽視。一旦發生上述事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卻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既可能給企業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如未投保財產保險,該損失則無法轉移),又可能造成企業的間接損失(如合同違約、市場斷供、渠道轉移),企業家(主)還可能被以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