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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的處罰條例范文1
重點對市區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觀進行綜合整治,圍繞“清潔、優美、有序、宜居”總體目標。實現環境整潔、秩序井然、經營規范、城區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條迎賓線整治工作,堅持高標準規劃,高規格建設,打造主題突出、風格統一、特色鮮明、內涵豐富的迎賓景觀大道,扮靚城市形象,盛裝迎。
二、整治內容
(一)整治規范廣告牌匾。依據《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1徹底拆除城市中心區、高速公路出入口、濱海大道、龍源大道的高架廣告。2拆除、整治不規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層頂廣告;拆除墻體大型廣告、高層建筑物屋頂廣告、占用綠地廣告和未經批準違法設置的廣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層及以上建筑物實體廣告;規范內嵌式櫥窗廣告。控制設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經批準、長期空白閑置、不及時維護的陳舊、破損和期結束后的無主廣告。5實施第二期標準路名牌建設。城市區標準路名牌達到全覆蓋,同時拆除現有帶商業廣告的路名牌。
2門牌字匾及各類公益宣傳廣告。1城區主次干道門牌字匾在一定區域范圍內要統一規劃。前后平齊,一個門店只能設置一個牌匾。對高低不齊、長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設置公益宣傳。交通隔離柵欄、街道兩側透景墻不得設置宣傳條幅、廣告,已經設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關部門按照上級機關要求,通過市場化運作設置的宣傳欄、閱報欄、標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以及隨意更換為商業宣傳畫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臨時性戶外廣告。1嚴格控制在繁華區設置商業性慶典宣傳活動。特殊情況需要設置的不得超過規定時限。2徹底清除臨街櫥窗、玻璃、門楣、墻面亂貼亂畫和亂掛招牌。3徹底清除建(構)筑物、臨街及小區墻體、電線桿、路燈桿、各類棚亭、候車亭、樹木、各類燈箱、大型廣告牌、橋體等部位涂寫、懸掛、粘貼的小廣告。
(二)清理占道經營。清理取締有礙市容、影響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攤點、私搭亂建、出店經營、店外擺放、游商游販;堅決取締影響市容、交通、無證經營的露天燒烤;規范集貿市場和早夜市。嚴禁污水亂排,影響市容的嚴格查處。
(三)整頓停車秩序。對城市區主次干道所有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場所(點)進行全面摸底調查。統一停車朝向,規范停車管理,對占壓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車行為進行清理取締。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潔。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潔、美觀,色調與周邊景觀相諧調。公交候車亭、路燈桿、電話亭、地名指示牌、護欄、果皮箱等公共設施,產權單位要定期進行維修、清洗、粉刷、油飾、更新。
(五)整治環境衛生。強化環境衛生管理。重點加大對場館、迎賓線、各主次干道、窗口繁華地段的保潔力度;沿街單位、門店要自覺加強門前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和清運,確保門前環境整潔;狠抓遺撒源頭,根治馬路遺撒;加強對公廁、垃圾轉運站、果皮箱等環衛設施管理,推進環境衛生管理科學化、規范化。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通力協作,積極配合,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四、存在上述違章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無證經營的處罰條例范文2
原告:田寶華,男,1967年5月出生,漢族,南皮縣田野電腦門市部業主,住南皮縣南皮鎮東街。
被告:河北省南皮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趙金平,局長。
田寶華經營的田野電腦門市部在2000年3月份以前,未取得工商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2000年3月,工商管理機關為其核發了營業執照。1999年4月至2000年2月期間,田寶華一直從事經營活動。田寶華擁有在田野電腦門市部內安裝的電話8858218的使用權。
1999年9月至11月間,有人盜用新鑫公司的上網賬號和密碼,通過8858218上169公共信息網77次,時長17個小時。新鑫公司于1999年12月18日向南皮縣公安局報告了其上網賬號和密碼被盜用的情況。南皮縣公安局遂立案調查。找到田寶華后,田寶華稱其未盜用新鑫公司的賬號和密碼上網,但其亦不能提供具體的上網人員。用田寶華8858218的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田寶華每小時收費8元,不用田寶華的上網賬號上網,每小時收費6元。南皮縣公安局分別于1999年12月18日和22日將田寶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兩臺計算機提取到南皮縣公安局,后于2000年2月22日發還田寶華,當時田寶華對兩臺計算機的質量完好未提異議。
南皮縣公安局2000年2月22日以公(法)行決字(2000)第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1999年9月至11月,田寶華的田野電腦門市部多次侵入新鑫公司的微機國際網絡,嚴重影響了該公司的正常營業活動,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對田寶華罰款4000元。田寶華不服罰款決定,向滄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滄州市公安局認為田寶華構成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使用計算機網絡資源的行為;對田寶華罰款4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維持了南皮縣公安局的罰款決定。田寶華仍不服,向南皮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未違反(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應受到處罰。并要求南皮縣公安局賠償非法扣押兩臺計算機給其造成的經營損失。
被告南皮縣公安局辯稱:田寶華的行為構成了《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的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使用計算機信息網 絡資源的行為,對其處罰正確,請求法院判決維持其罰款決定。
[審判]
南皮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寶華經營的南皮縣田野電腦門市部,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侵入他人微機上網帳號,違反了《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被告依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田寶華罰款4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田寶華屬無證經營,其經營不受法律保護,田寶華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證據不足,于法無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了(2000)南行初字第10號行政判決:維持被告南皮縣公安局2000年2月22日作出的(2000)第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宣判后, 田寶華不服,以與原訴的理由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00年3月以前,田寶華未取得田野電腦門市部的營業執照,所以非法使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的主體不是田野電腦門市部,因田寶華不能提供使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通過電話8858218上網的具體人員,田寶華為8858218電話的合法使用者,故通過電話8858218盜用他人上網賬號上網所造成的后果,應由田寶華承擔。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行為,不屬于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行為,而只是一種盜用行為,其后果是造成了新鑫公司的電信資費損失,對此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故南皮縣公安局依照《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定性,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屬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田寶華2000年3月前無營業執照,此前其為非法經營,且南皮縣公安局已將提取的兩臺計算機發還田寶華,田寶華要求南皮縣公安局賠償其經濟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2000)南行初字第10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南皮縣公安局公(法)行決字(2000)第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由南皮縣公安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涉及以下幾個問題:一、本案中盜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的主體問題。本案在處理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因為新鑫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是田寶華盜用其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南皮縣公安局亦沒有證據證明是田寶華盜用新鑫公司的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因此南皮縣公安局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對田寶華進行處罰,如果公安局要處罰,也應找到具體的盜用人員后,才能對盜用者進行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因為盜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期間,田寶華未取得田野電腦門市部的營業執照,所以盜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上網的主體不應是田野電腦門市部,即使田寶華已取得了營業執照,因為該營業執照是個體性質,所以盜用上網賬號的主體亦不是田野電腦門市部。因為確實有人通過電話8858218盜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上網,電話8858218的合法使用者為田寶華,田寶華不能提供盜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的具體人員,田寶華允許到其處上網的人員不使用其上網賬號和密碼,田寶華應預料到會有人盜用他人上網賬號和密碼在其處上網,這說明田寶華對盜用他人上網賬號和密碼到其處上網持放任態度,所以通過電話8858218盜用他人上網賬號上網的后果,只能由田寶華承擔。即盜用新鑫公司上 網賬號上網的主體為田寶華,南皮縣公安局處罰田寶華是正確 的,筆者亦是這種意見。
二、本案適用法律是否適當。對南皮縣公安局和南皮縣法院 對行為事實的認定均無異議,即1999年9月至11月間,有人盜用了新鑫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上網77次,使用時長17個小時。但對該行為的性質的認定也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此種行為是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行為,因為新鑫公司要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需要由新鑫公司提出申請,經電信部門同意并予以注冊,其后新鑫公司才能使用信 息網絡提供的資源。未經新鑫公司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賬號和密碼上網,田寶華未經新鑫公司允許,擅自進入了新鑫公司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進入了網絡以后,必定使用新鑫公司的計算 機信息網絡資源,因此南皮縣公安局對田寶華的行政罰款決定是正確的,應予維持。另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國際互聯網絡的用戶,是指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按《實施辦法)的規定,新鑫公司是國際互聯網絡的用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因為公共信息網絡是向不特定的公眾開放的網絡,無論誰通過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都是經過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行為,經過允許進入網絡,通過固定電話上公共信息網,公共信息網上的計算機信息資源自然允許上網者使用。所以盜用新鑫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上公共信息網的行為,不屬于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網絡或者使 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行為,而只是一種盜用行為,其后果是造成了新鑫公司的電信資費損失,筆者同意這種意見。 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為了進一步證實對本案性質認識的正確性,于2001年5月15日向公安部計算機局進行了咨詢,計算機局的工作人員向二審法院提供了公信安(2001)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對盜用他人國際互聯網賬號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批復的內容是:“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包括國際互聯網賬號,不屬于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對于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批復的日期是2001年4月10日。通過該批復,進一步證明田寶華從事的活動不屬于未經允 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行為,因此不能依據《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對田寶華進行處罰,應當撤銷南皮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但是公安部的批復這一規范性文件是在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而南皮縣公安局的行為是在2000年2月22日作出的,因此在判決撤銷南皮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時,不能引用公安部的公信安[2001)186號批復。
無證經營的處罰條例范文3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各級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依法治理,嚴懲煙花爆竹行業違法違規行為。
二、組織機構
成立煙花爆竹行業“打非”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鄉長任組長,副鄉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鄉相關部門及各村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安監站,辦公室主任由副鄉長任擔任。
三、治理范圍
全鄉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的各種場所及車輛;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企業和個人。
四、時間步驟
動員部署(2019年11月)。召開動員會,成立領導小組,制發本級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方案。
全面排查(2019年12月-2020年10月)。對全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企業個人和有可能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場所進行檢查和處理。
總結提高(2020年11月)。將成績總結上報,同時建立長效機制,不斷提高煙花爆竹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點
“打非”層面:重點采取暗訪暗查、全面突擊檢查等方式,直奔、直插現場排查并治理問題、深挖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全鄉范圍內嚴禁在任何時間段非法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切實提高“打非”的實際效果。
“治違”層面: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經營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查處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擅自向無證照煙花爆竹經營攤點批發煙花爆竹的行為。
六、具體任務
1、對重點區域內可能私制私藏煙花爆竹的廢棄院落、廠房、倉庫,私存私售煙花爆竹的小商品市場、婚慶殯葬服務單位,私存私放煙花爆竹的房地產項目、建筑工地、城鄉結合部、歷史經營煙花爆竹個戶等進行滾動排查,并逐一登記造冊。派出所要充分利用搜爆儀等技術手段集中進行拉網式排查,同時嚴格落實購銷備案、流向登記和實名登記制度,落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全力查處非法無證煙花爆竹銷售行為,配合各村對排查情況記入《xxx村排查煙花爆竹非法行為臺賬》,同時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人堅決依法進行行政拘留處理。
2、要組織執法力量對重點區域內所有煙花爆竹零售點進行“全覆蓋”檢查。嚴格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開展宣傳教育調查摸底等工作,逐店逐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存在“兩關閉”及“三嚴禁”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進行宣傳教育。關閉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零售點;關閉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銷售的零售點;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
3、集中力量在重點區域內深入開展打擊經營煙花爆竹攤點販賣非標專項行動。開展全面檢查,重點檢查煙花爆竹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是否有效,安全警示牌是否懸掛。同時,對煙花爆竹倉庫進行檢查,重點對倉庫周邊環境,值班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貨物進出臺帳、監控等設施進行檢查。
4、(1)起草制發煙花爆竹行業“打非”方案,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簽訂2020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打非”責任書,同時要求轄區銷售門店簽訂2020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打非”責任書。2019年12月6日前將本級煙花爆竹行業“打非”方案和2020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打非”責任書報鄉備案;將各門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打非”責任書收集到本村備查。
(2)張貼告示、書寫板報、利用標語、廣播、門店LED屏幕廣泛宣傳煙花爆竹的危害性,每個村(居委會)要張貼宣傳通告,另不少于10個永久性牌匾。轄區國、省道及人員密集路段張貼宣傳通告或設立固定專欄不少于10張(塊),并每3個月更換一次。
(3)按照本級方案檢查內容針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黑窩點、私自制作、經營和存放煙花爆竹等非法行為,開展集中排查。同時涉及有傳統制作煙花爆竹的村,要建立與有制作煙花爆竹手藝的人員定期聯系制度并落實到位。
(4)各村嚴格要求至少每周排查一次,排查情況經村)委會主要領導簽字后,書面向鄉安監站報告。各村對發現的每一項問題都要提出書面的處理意見。同時針對非法生產儲存黑窩點、私自制作和存放、銷售煙花爆竹等非法行為,對本轄區內長期停產企業、廢棄廠、閑置民房等場所要經常性的排查,發現非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的要及時上報并實施取締和處理。
5、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自查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員文件及有關人員證書;守護、保管及裝卸人員持證上崗情況;18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9項臺賬執行、運行情況;“八員”安全責任制量化考核執行情況;安全培訓檔案等,建立檢查及整改文檔備查。
七、工作要求
1、各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切實做好全鄉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無證經營的處罰條例范文4
一、工作目標
1、查禁非法交易,遏制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市場;
2、查處大要案,嚴厲打擊私鹽產運銷團伙,懲治涉鹽違法犯罪分子;
3、完善食鹽市場監管,保障食鹽質量,凈化鹽業市場,確保人民群眾食鹽安全。
二、工作重點
1、管理混亂、無證照生產的制鹽企業和經營者;
2、無證運輸或批發銷售食鹽的單位和個人;
3、蔬菜加工區的非碘鹽流入食鹽市場;
4、主要化工區、制革區其他用鹽的管理;
5、邊界市(縣)農貿市場食鹽委(代)批和零售;
6、加工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
7、邊界地區鹽業市場的沖銷行為。
三、職責分工
為加強對專項行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市工商局牽頭,市發展計劃展、經貿局、公安局、衛生局、鹽務管理局等部門參與的市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負責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鹽務、工商部門負責清查私鹽加工窩點。鹽務部門要加大對食鹽生產質量監測的力度。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對轄區內從事食鹽批發和零售的經營者進行全面檢查,取締無照經營,查處非法經營。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和居民用戶的碘鹽衛生監督、監測管理,加大對餐飲服務業使用食鹽情況的監控力度,防止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使用。
鹽務部門要加強鹽業管理,規范鹽業公司和鹽業生產企業行為,監督指導鹽業企業自查自糾,查禁加工販運私鹽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鹽業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涉鹽案件和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的案件,要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嚴懲。工商、衛生、鹽務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大案要案,嚴厲打擊加工、運輸、販賣私鹽和其他擾亂鹽業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衛生、鹽務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識、健康知識、鹽業法規政策、真假碘鹽辨別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工作步驟
專項行動從20*年5月下旬開始實施,到20*年8月底結束,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年5月下旬至20*年6月中旬,為調查摸底和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專項行動工作機構,完善良好工作機制。制定實施方案,進行動員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工商部門要會同鹽務等部門,對轄區鹽業市場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檢查從事鹽業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摸清真實情況,查找問題,發現漏洞,做到心中有數。
鹽業公司要組織和督促系統內經營者和轄區有關經營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并接受上級鹽務、工商部門核查。
第二階段:20*年6月下旬至20*年8月上旬,為集中整治階段。針對鹽業市場存在的問題,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認真組織開展專項行動。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取締私鹽生產,嚴肅查處涉鹽違法違規行為,完善食鹽市場監管,建立長效機制。鹽業部門要加強蔬菜加工區、漁業加工區及加工專業村的碘鹽供應工作,實行按人口配送小包裝碘鹽的辦法,建立加工用鹽跟蹤服務制度,建檔立案,按需供應,按實食用;整頓和規范各食鹽委(轉)批點的經銷行為,對專業村委批點的供應要簽訂責任書,建立銷售臺帳;強化食鹽專營措施,對使用非碘鹽的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非碘鹽直供,建立客戶供應臺帳;加強小工業鹽市場監管,全面落實制革用鹽專人負責、按指定地點堆放、使用臺帳等制度,嚴格制革廢鹽處理工作,杜絕工業廢鹽流入食鹽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衛生部門對全市餐飲服務業使用食鹽情況開展專項整治。市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第三階段:20*年8月中旬至20*年8月底,為整改總結階段。針對前階段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實到位、案件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長效機制建立到位。市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匯總各部門的專項行動的反饋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充分征求各部門意見,于20*年8月25日前上報省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開展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今年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各部門要從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抓好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各項工作。
(二)突出重點,集中整治,狠抓專項行動的落實。一要嚴把食鹽市場主體準入關,嚴格執行食鹽生產許可證制度和食鹽經營許可證制度,對全市鹽產品經營主體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堅決查處無證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二要嚴把食鹽市場商品準入關,以實施農村“萬村放心店”工程和商店、超市準入工程為契機,建立和完善食鹽準入制度,食鹽經營臺帳制度和不合格食鹽退市制度。三要嚴把食鹽質量監測關,通過對食鹽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抽檢,強化食鹽質量的監測和控制。對經檢測不合格或違規進入市場的食鹽,要堅決予以查處。對進入食鹽市場的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一經發現,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四要強化食鹽專營措施。對違反國家食鹽專營規定,非法從事食鹽業務、以非食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充作食鹽的單位和個人,立即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查獲的物品一律予以沒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源頭治理,注重實效,建立完善長效機制。要堅持整頓與規范并重、查處與教育并重、單項措施與綜合治理并重的方針,邊整邊改。各部門要根據鹽業市場監管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鹽業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對食鹽生產、流通和銷售實行全方位監控,一旦發現問題,按照職責分工快速處理。要加強和完善主要蔬菜加工區、漁業加工區及加工專業村碘鹽供應工作,避免非碘食鹽流入食鹽市場。
無證經營的處罰條例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轄區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拆遷安置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管辦)具體負責本市拆遷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工作必須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市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工商等部門及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向市拆管辦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規劃建設項目拆遷通知書、拆遷范圍圈;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單位內部拆遷,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項資料;征地建設項目的拆遷,可持市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的證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項資料;經市拆管辦查驗,單位內部拆遷不涉及補償、安置的,不需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市拆管辦應當在接到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省級以上重點工程辦理拆遷報批手續時,在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或出具有關證明后,拆遷工作可與報批手續同步進行。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收購和新征建設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憑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到市拆管辦辦理拆遷報批手續。
第九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辦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市拆管辦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
專業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取得市拆管辦核發的《崗位工作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市拆管辦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人委托。
第十二條房屋拆除后,由拆遷人統一登記、代收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到市房地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應當及時到房地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安置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確定后,市拆管辦可依當事人申請,下達拆遷定點通知或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暫停辦理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居民分戶,暫停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在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辦理的上述手續和證、照,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后,市拆管辦應當及時將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辦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人應當及時將拆遷安置方案和被拆遷人房屋面積、搬遷時間、搬遷順序號等事項公布于眾。
第十五條涉及到拆遷的建設工程,市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房屋拆遷許可證》。
需要對拆遷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持有市拆管辦出具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停水、停電、停氣。超過拆遷期限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的,應當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性質,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拆遷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房屋面積或性質與《房屋所有權證》不符的,市拆管辦或拆遷人可以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房屋無有效證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被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安置:
(一)環城公園路以內,19**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二)環城公園路以外,19**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三)建于19**年4月20日以前的農房,持有鄉級政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
根據前款規定,地形圖上有標注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確權的單位用地范圍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房屋證、照,按無證、照房屋處理。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性質、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在安置被拆遷人時,應當發出回遷安置通告,規定辦理回遷安置手續的時間、地點。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回遷安置手續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安置時憑搬遷順序號,先搬遷者安置優先。
第二十二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市拆管辦申請裁決。市拆管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或由市拆管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所需費用由被強制拆遷人承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商業用房、公寓式辦公樓、高層公寓、別墅等建設項目拆遷,不適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款實行公式計算,即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被拆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成新)×(1-調節系數)×建筑面積。
前款所稱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即區位補償價,由市物價等管理部門會同市拆管辦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基礎上核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停業補助費、人員停業工資補貼。
被拆遷人使用拆遷貨幣補償款購買房屋,憑拆遷補償協議書,有關部門給予減免相關契稅。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價款計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積安置住宅的產權調換價款=原使用面積×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數×產權調換差價,其中,房屋建筑系數=房屋建筑面積/房屋使用面積;
(二)按原建筑面積安置的非住宅產權調換價款=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三)征地轉戶房屋產權調換價款=應安置的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外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30%~40%;從環城公園路外一環路內遷到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遷到二環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安置面積再無償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積,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積計算;非住宅和征用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按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對被拆遷人實行一次性安置或過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過渡安置的,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拆遷人按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100%;超過12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200%。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市政建設拆遷由市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可以實行以區為主條塊雙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設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許可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市政建設拆遷房屋,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認的性質、面積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拆遷本單位自管住宅,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單位職工的,必須妥善補償安置;采取調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應當是結構完好,水、電、衛設施基本具備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單位集資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計劃的危舊住宅區的拆遷,被拆遷人享有優先集資權;被拆遷人不愿參加集資的,由拆遷人調整房屋安置或實行貨幣補償。
第三章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拆一安一”補償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積安置,商業、生產、辦公、倉儲、旅館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積及性質安置;面積不符的,結算差價。
拆除住宅,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面積不符的,安置時在使用面積“增加5平方米”至“減少3平方米”范圍內予以增減。除申請增購外,增加面積的價款按被拆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減少面積的價款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拆除非住宅,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面積不符的,除申請增購外,增加安置面積的價款按安置房綜合造價結算;減少安置面積的價款按商品房價格進行結算。
第三十三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在不擴大安置面積和套型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積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準許。
第三十四條拆除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原地安置或異地安置增加面積后,被拆遷人人均使用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人均最低拆遷安置保障面積的,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根據被拆遷人申請予以補齊,增補面積的價款按安置房綜合造價結算。實行貨幣補償的,增補至市人均最低拆遷安置保障面積的部分按磚混結構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標準予以補償。
前款被拆遷戶人口數以拆遷范圍內該戶戶口登記人口數為準,掛戶人口不予計算。
拆遷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補償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拆遷沿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并已形成的道路兩側的私有住宅改作營業的房屋,按住宅確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根據證、照,確認一個最大的自然間建筑面積為營業房面積: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層沿街整間房屋自行經營的;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且被拆遷房屋是《營業執照》所登記的營業場所。
第三十八條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因拆遷造成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過渡期間停業補貼。
第四章征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九條一次性征地轉戶分期實施的拆遷項目,應當實行統一補償安置標準。
第四十條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按征地轉戶在冊人口進行補償安置。
征地轉戶在冊人口在其他征地轉戶建設項目中已經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復安置。
第四十一條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筑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證、照剩余的建筑面積按其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筑面積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實際有效證、照建筑面積安置,經被拆遷人申請安置建筑面積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筑面積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安置建筑面積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積的價款按安置房綜合造價結算。
第四十二條拆遷征地轉戶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筑面積人均超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后,有效證、照剩余的建筑面積按其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被拆遷人房屋有效證。照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實際有效證、照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按征地轉戶人口認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二)長期隨獨生子女生活且原地無房屋宅基地的父母;
(三)在校學生,部隊服役的戰士,服刑、勞教人員;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增加一人。
第四十四條征地轉戶拆遷范圍內祖居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并經村委會證明,按征地轉戶人口認定:
(-)房屋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二)房屋系祖輩遺產,明確為產權人所有;
(三)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無其他房屋。
第四十五條拆遷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引進農業人員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其原籍無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規定補償安置。
已購買征用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并且辦理了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按本章規定補償安置;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拆遷時不予安置,按有效證、照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補償。
第四十六條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集體性質的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拆遷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被拆遷人自行改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對其經營生產設施的搬遷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七條承租征地轉戶范圍內的房屋從事商業、生產、加工等經營、生產活動的,由被拆遷人負責動員搬遷,對其經營生產設施的搬遷不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拆遷征地不轉戶的房屋,并由當地政府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復建的,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予以補償,并按補償費用的20%支付給當地政府用于水、電、路等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由市拆管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并處已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管辦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違反協議,逾期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市拆管辦對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拆管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