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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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文1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一:旅店(賓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了加強古魯瓦克派出所轄區旅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開設營業性旅店、旅館、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營,合法經營。

二、開設旅店業必須自覺接受古魯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檢查,每年同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書。

三、旅店必須建立如下幾項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內容逐人登記,如不按規定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2、做好旅店財物保管制度。

3、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員及住宿旅客應遵守規章制度。設置門衛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旅店管理中負責檢查督促上述幾項制度的落實,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情況,堵塞漏洞,經常總結經驗教訓,對不按制度辦事的,一經檢查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整頓處罰,對執行好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五、旅店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況對旅店負責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及危險品帶入旅店不報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內進行非法同居、、、賭博、吸食、販賣、傳播物品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3、發現旅店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人員,隱瞞包庇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4、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旅店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

6、旅店內留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外地人員從事商業性及其他勞務活動的人口,住宿時間在一個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手續的。

六、經檢查發現不按責任書規定執行,視情節追究旅店負責人、承包人、當事人的責任。

派出所 旅館、賓館業(戶)

責任區民警: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二: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嚴格旅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旅館信息系統裝機率、住宿登記率、驗證率達100%,旅館單位每天向公安機關傳輸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5、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6、旅館內嚴禁、、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7、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8、旅館業實行訪客登記制度。

9、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10、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責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責任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三: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 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 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 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業必須實行實名一人一登記制度。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 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貴重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4、嚴禁旅客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 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5、旅館內嚴禁、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嚴禁傳播 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6、旅館內嚴禁賭博或提供賭博器具等其他條件。

7、旅館內嚴禁吸毒、販毒或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條件。

8、嚴禁旅客發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9、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10、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 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責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從重處罰或停業整改, 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責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花爆竹。

第四條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制定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

第五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嚴格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有控制地組織生產。勞動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勞動安全實施監察。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煙花爆竹生產。

廠房、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隧道、橋梁、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等重要設施和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生活區的距離必須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圍墻隔離;有藥工房之間距離以及有藥工房與一般工房的距離均應在三十米以上。

藥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含有氯酸鉀的爆響藥的藥庫,庫存量少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五百米以上,超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鉀的煙火劑、黑火藥及其原料的藥庫,按上述規定的距離減半;成品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按所含藥量參照上述藥庫距離減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離均可減半。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必須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抵制企業領導違反安全制度的生產部署,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有權向公安機關和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揭發有關違章人員與違章事實。

第九條開辦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屬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報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具備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方準開工建設;竣工后,經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行擴建、改建時,必須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施工??⒐ず?,經驗收合格,方準投入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不準將有藥工序承包到戶或廠外加工。

第十條煙花爆竹的藥物和配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

(二)單發裝藥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單發裝藥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過28.6%。

(三)爆竹藥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酸鉀或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鐘內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產煙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需用氯酸鉀配制文藝、體育、外貿出口等特需的煙花爆竹產品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指定專門企業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危險產品。

第十一條經批準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的工廠,需要購買氯酸鉀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購買、運輸手續。

嚴禁非法買賣氯酸鉀。

第十二條有藥車間,操作人員應固定工序,固定人員,嚴格控制藥物存放數量,嚴禁混雜工序、超員生產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條生產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熟悉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

聘用技術人員,應聘人必須持有常住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的證明,未經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盲、聾、啞和肢體有殘疾等不適合火工產品生產的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的生產和煙花爆竹藥物、成品、半成品的儲運工作。

第十五條凡接觸藥物的工序,嚴禁使用鐵質、搪瓷、陶瓷、塑料、化纖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嚴禁使用石磨、石滾等設備碾軋混和藥物;嚴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狀態下混和藥物。所有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戴化纖衣帽,不準穿釘鞋、硬底鞋,不準帶進火具、火種。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藥物管理制度。性質相抵觸的藥物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成品、半成品、引線、藥物混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產品或小包裝上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設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并設專人管理,設立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使用。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建立保管、領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買單位憑《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訂貨合同向運往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起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本縣、市內短途運輸煙花爆竹,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縣、市公安局,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第二十一條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鐵路、公路、航運安全運輸規則。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有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的收購和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負責統一經營。任何經營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并遠離集市其它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說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它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歷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臺、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游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跡、農村場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焰火或煙花爆竹時,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可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發生爆炸、火災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文3

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均有責任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為明確責任,做好施工期間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簽訂本裝修施工消防安全責任書,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為裝修施工消防安全監管方,乙方為裝修施工執行方,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各項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執法和主管部門的檢查。

2、乙方應在進場施工前到甲方辦理裝修施工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場施工。

3、乙方負責其所承包裝修區域內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4、乙方需要加強施工期間的防火工作。

4.1 乙方需于施工前明確指定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體職務及聯系方式等。

4.2 乙方負責對其進場人員進行經常性的防火知識教育,包括火災報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動火程序及現場禁煙規定等。

4.3 乙方需于施工現場配備適量滅火器材及消防用水。

4.4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5、乙方需加強施工用電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電氣焊或其它動火工具,其操作人員必須執有電氣焊操作證和甲方保安部審核批準后開據的動火證。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臨時電線或使用電熱工具必須經甲方工程部批準。

5.3 乙方必須堅持每天檢查施工用電情況,并于每日施工結束后關閉電源。

6、乙方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6.1 乙方需嚴格控制稀料、汽油、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大廈,如有需要必須經甲方保安部門批準并由乙方指定專人保管。當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大廈內存放。

6.2 乙方應嚴格施工現場的管理,所有的裝修材料須符合消防規范的要求,材料應碼放整齊,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應及時清除。

7、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對提出的不安全隱患立即整改。

8、經甲方確認,乙方在施工期間無違反本責任書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且驗收合格,甲方可如數退還乙方裝修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間,違反本責任書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裝修押金作為違約金;因乙方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乙方需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9、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0、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文4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文5

第二條凡農用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失火等情況,造成人、畜傷亡或者機、物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

第三條農機事故由市、縣(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查處理。

鄉、鎮、農場農機安全檢查員應當積極協助保護農機事故現場,配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事故。

第四條處理農機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辦事。

第五條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聽候處理。

搶救受傷人員時需要移動人體、機具的,須標明各自的位置。

第六條發生農機事故后,過往車輛、農機的駕駛、操作人員和附近的其他人員,應當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客觀反映事故情況的證言,檢舉、揭發肇事后的逃跑者。

第七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迅速派員趕赴事故地點,勘驗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根據調查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機具。

第八條各級醫院應當積極搶救農機事故受傷人員。在治療完畢后,應當在《農機事故驗傷通知單》上簽注診斷結論。受傷人員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殘疾程度的確認等,均以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結論為準,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第九條因農機事故而死亡者的尸體,經檢驗完畢后,限期由死者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就地按規定處理。逾期不處理或者無人認領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殯葬部門處理。

第十條對農機事故的責任人,*市農業委員會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警告、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凡有肇事不報,謊報情況,畏責潛逃,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等行為,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罰。

*市農業委員會可以將本規定所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托其所屬的*市農機安全監理所行使。

第十一條農機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形式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6種。

第十二條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由事故責任方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至90%;

(三)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20%至40%;

(五)負一定責任的,承擔10%至20%;

(六)無責任的,不承擔。

第十三條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三)死者的喪葬費和生前受其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

(四)機具、財物損失費;

(五)經批準允許的傷、殘、死者的直系親屬或者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誤工費。

第十四條對農機事故的受傷人員在搶救時所需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暫時墊付,然后再按責任承擔、償付。

第十五條對農機事故的傷者醫療費的補償,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驗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等所需費用。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住院、轉院和護理的,須經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使用或者增加護理人員,或者拒不出院的,費

用自理。

第十六條對農機事故的殘者,在治療完畢后,應當根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醫院所出具的證明,區別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況,確定護理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殘者的殘疾用具費,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車、拐杖等,按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購置用具的所需費用計算。

第十七條對農機事故的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應當根據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資確定。死者生前無固定工資的,則按當地生活標準確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搶救、醫療、護理等費用的,按傷者標準計算。

第十八條對于因農機事故損壞的機具、物品,應當以就地修復為主,不能修復需要報廢的,由責任方折價賠償。

農機事故造成牲畜殘、亡的,由責任方折價賠償。

第十九條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在事故處理結束時,限期由事故責任方一次性償付。有工作單位的個人責任者一次性償付有困難的,先由其所在單位墊付,然后由該單位向責任者追償。

第二十條農機事故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逃跑的,在未查獲之前,事故的傷、殘、死者所需費用,由該傷、殘、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家屬負責;事故的傷、殘、死者無工作單位又無收入來源的,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查獲肇事者后,按本規定第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一條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召集當事人或者其人、所在單位代表進行協商。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參加協商的各方人員簽名,并加蓋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印章,送達當事人后即行生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3次調解仍未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進行裁決。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農機事故責任者需要執行治安管理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各種汽車、電瓶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與農用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碰撞而發生的事故,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予以配合。

農用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在鐵路道口與火車碰撞發生的事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范文6

治安消防管理責任書一: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

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鹽城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為維護本物業區域的消防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一、甲乙的消防安全責任:

1、對本家庭成員進行安全消防教育,協助小區義務消防組織共同搞好消防工作;乙方提供緊急聯系電話和聯系人,以便發生緊急情況時聯系。

2、長時間外出時保證切斷專屬范圍內的電源、燃氣。

3、不在小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東西,不用任何物品遮擋消防設施。

4、積極參加乙方組織的消防演習,發生火情,主動配合乙方實施消防應急方案。

5、在專屬區域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每百平米配備1個2.5公斤的滅火器),以便發生火情時及時撲滅初始火源。

二、甲方的治安安全責任:

1、對其專屬區域內的治安安全負責,支持配合乙方實施消防應急方案。

2、告知本戶來訪客人進入小區主動出示有效證件,配合乙方安管人員進行必要的身份驗證。

3、不在戶內存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否則應配置符合安全防盜要求的保險柜。

4、不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本小區。攜大件物品外出,到乙方客服前臺辦理攜物出門手續并接受乙方安管人員的核查。

5、正確使用小區門禁卡,注意避免陌生人跟進。發現可疑人員進入圍合院落,應策略的對其進行盤查,協助乙方維護小區安全。

6、飼養寵物,按照小區管理規定做好防疫與看護,避免發生傷人事件。

7、發生刑事、治安事件,自覺保護好事發現場并及時向派出所報案,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8、機動車、非機動車均到乙方辦理停放手續,按照已獲批準使用的位置正確停放車輛,離開機動車,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和錢物,丟失責任自負。

三、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

1、及時通過各種形式向甲方宣傳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和要求,指導甲方落實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隱患。

2、及時通過各種形式向甲方宣傳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要求,指導甲方落實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隱患。

3、負責定期對小區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發現故障及時處理,以便撲滅火情時靈敏有效。

4、為確保小區整體和甲方的財產及人身安全,乙方在必要時,經甲方同意,可對甲方專屬部分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如遇火災等緊急情況,乙方有權進入甲方戶內進行滅火,且不承擔因滅火行為造成甲方物質損失的賠償責任。

5、配合公安機關及其他執法機關對發生在本物業區域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6、辦理發放出入小區的相關證件,加強證件核驗管理工作。

四、其他

1、本責任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自覺履行各自的責任。

2、責任書未盡事宜以國家及嘗試市有關法規為準。

3、本責任書的有效期與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相同,甲乙雙方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此責任書自動解除。

4、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棟 房

責任人:

年 月 日

乙方:江蘇德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責任人: 年 月

治安消防管理責任書二:治安保衛、消防安全責任書

為了全面線貫徹落實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預防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火災事故發生,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好現場治安秩序,創造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公安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并簽訂 年至 年度治安保衛、消防安全責任書,甲、乙雙方責任如下:

一、 甲方責任:

1、領導乙方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對乙方進行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教育培訓和督促指導。

2、督促指導乙方按規定配置和維修保養好防盜、防火設施和器材,使其保存完好有效。

3、對乙方的防盜、防火等安全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罰。

4、督促指導落實治安保衛、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有關職責、幫助乙方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和防火措施,切實做好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

二、乙方責任:

1、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覺履行班(隊、組)、崗位(個人)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職責,切實做好防盜、防火工作。

2、堅持防盜、防火的日巡查和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及時消除治安隱患,防止發生案件,杜絕火災事故,確保安全。

3、增強防盜意識,安排好值班看場人員做好值班警衛工作,財物要妥善保管,無人在宿舍時,要關好窗、鎖好門,嚴防被盜。

4、積極開展和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并在三級教育時落實消防教育簽字工作,掌握防火滅火知識,熟悉和會用所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5、嚴格遵守動火審批,動火監護制度,做到不亂動火作業,不亂燒亂煮,不亂按亂拉電源線,不亂用電炊具、電熱水器。

6、做好暫住人口管理上作。不私掃亂雇工人,對外來人員及時登記造冊上報并辦理暫住證。加強民工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及時依法調解處理勞資矛后糾紛,保障內部治安穩定。

甲方: 乙方: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管理責任書三:施工班組消防治安管理責任書

甲方:蘇中建設伊寧市金陵維吾爾醫醫院項目管理部

乙方:

為了加強現場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確保施工現場不發生消防及治安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及項目部有關規章制度,按照有章可循,違章必究的原則,雙方簽訂消防治安安全責任書。

一、乙方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加強職工的消防安全治安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乙方必須把消防治安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確保一方平安,并要明確一名專、兼職消防治安負責人,建立消防治安組織,培訓義務消防隊員,層層落實,做到一級保一級。

三、項目部負責對乙方消防治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一些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處罰。

四、乙方專、兼職消防負責人要熟悉和掌握施工現場基本情況,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班組的執行情況。

五、乙方要定期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培訓,要掌握消防知識、滅火器的正確使用,懂燃燒三個條件,滅火三種方法,提高業務水平,做到大火能防,小火能滅。

六、乙方嚴禁擅自動用消防器材、消防設施,違者項目部進行重罰。

七、根據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乙方要把好用人關,嚴格用工制度。

八、乙方必須加強施工人員的管理,所用工人要相對穩定,用人底數清楚。臨時來人必須向項目部匯告,對于不及時匯告,一經發現,每人處罰200元,依此類推。

九、根據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的原則,乙方要管理好自己的職工,嚴禁打架斗毆,一經發現,,除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外,項目部將處以乙方5000元的罰款,并視其情節輕重報當地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十、乙方要搞好自身防范,看管好自己的工具、材料,防止丟失,嚴禁偷盜建筑材料和擰門撬鎖,發現后按所盜物品價值的23倍罰款,并清除出場,性質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乙方必須做好安全生產,做到文明施工,保護成品。

蘇中建設伊寧市維吾爾醫醫院項目管理部

十二、乙方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講究精神文明,對于樓內及現場隨便便溺,一經發現每處/次處罰20xx元。

十三、乙方必須加強對本班組工人反恐防暴和交通安全的教育,如有意外發生,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本責任書工序竣工交驗后自動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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