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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處罰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護投資者、使用者和建設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勘察設計質量、建筑安裝施工質量和建筑構配件質量。
第四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治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行統一管理。
盟市、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負責自治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盟市、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指導。盟行政公署與旗縣(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設一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必須經自治區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術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后發給執法證書,憑證進入現場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自治區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駐自治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業務指導。
第八條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業務范圍劃分:
(一)工業、交通、郵電、通訊、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本部門大中型建設項目生產區內的建設工程或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二)軍隊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軍事設施及軍隊營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三)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單建式人防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四)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五)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對鐵路沿線100公尺以內(不含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統稱監督站)監督站范圍發生爭議時,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方可接受委托對建設工程結構、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檢測,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到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二條 監督站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一)開工前,檢查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筑構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圖紙簽字手續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部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監督檢查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質量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施工質量,重點監督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設備(管道)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三)核驗工程和建筑構件的質量等級。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監督站交納監督管理費。委托監理的工程由建設監督單位交納監督管理費。監督管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列入工程概算或產品成本。監督管理費只能用于與監督工作有關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工程建設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或者委托有資格的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二)按規定招標,擇優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質量責任;
(三)按照合理造價、合理工期進行建設,實行優質優價;
(四)公用和民用建設的單體工程只能選擇一個施工企業為總承包單位;
(五)不得強行代施工單位購置工程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相關設備;
(六)開工前要做好設計審查和技術交底,施工中進行質量檢查,工程完工及時申請辦理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房屋開發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十四條外,還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對出售的房屋質量負責。未經監督站核驗或核驗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房屋,不準出售。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院(所)長是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二)按照資質等級承攬業務,嚴禁超越資質等級勘察設計;
(三)按照設計任務書及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
(四)設計文件應滿足施工要求,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第十七條 建設施工和建筑構件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理(廠長)是工程質量和建筑構件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和生產的建筑構件質量負責;
(二)按照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嚴禁超越資質等級施工和生產;
(三)按照工程質量標準采購和使用建筑材料、配件和相關設備,不得使用無出廠合格證明和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和相關設備;
(四)按照設計文件及合同進行施工、生產,并符合國家、自治區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
(五)工程建設完工,必須經監督站核定質量等級,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辦理交工手續;
(六)向使用單位提供有關工程使用和維修保養說明,提交工程保修證書,建立保修檔案。
第十八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與委托方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設計、施工、監理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組織保修,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費用和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從建設工程款中預扣不超過施工凈產值5%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入監督站帳戶。工程保修期滿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和利息如數付給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因建筑材料、設備和建筑構配件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不進行檢驗使用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提出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本規定向建筑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第二十二條 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使用者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爭議,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栽協議向仲栽機構申請仲栽;沒有仲栽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造成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筑構件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造成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的,責令返工,返工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未經監督站核定質量等級而交付使用、出售的,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因工作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監理費一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房屋開發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無證和越級勘察設計、施工、生產建筑構件、監理工程以及出賣圖章(圖簽),非法轉包工程等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阻撓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結論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所收檢測費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資質證書,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監督站只收費不監督或核定質量等級弄虛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追繳質量監督費返還建設單位,并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旗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旗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建設工程質量處罰條例范文2
關鍵詞:建設工程;檢測;忽略;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一、工程檢測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性
(1)、對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的檢測水平直接決定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對于檢測水平落后、技術水平欠佳的工程項目極其容易在施工建設中產生問題,如果因為檢測過程不到位給項目帶來質量問題,這直接會影響項目的驗收,質量問題嚴重時,開發單位很可能會讓施工單位返工,這在人力、物力上都是一個再投入,給企業帶來極大浪費,直接影響其經濟效益。同時,建筑工程檢測管理的落后,很容易造成施工中的各種不規范操作,這會給施工原材料及相應設備帶來不必要的損毀,直接造成成本的浪費。此外,建筑工程檢測中的疏忽可能會給產品帶來質量問題,這些質量問題極有可能給今后的使用帶來隱患,一旦造成傷害事故,企業的損失會很慘重。
(2)、對建筑工程質量保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檢測的水平直接決定項目的工程質量。陳舊的建筑工程檢測標準首先對施工人員沒有形成有效的制約,對于該有的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他們不了解,這不僅讓他們的工作效率低下,工程質量不過關,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對施工人員自身的安全也會構成威脅。建筑施工質量的保障是建立在良好的建筑工程檢測技術上的,對于該有的施工流程、施工技術方案的選擇,這些都有賴于良好的檢測過程來落實,技術管理環節一旦松懈,對于連接其后的施工過程會直接構成影響。不合適的施工方案不僅會妨礙施工過程的順利進展,對于工程質量也埋下隱患。此外,建筑工程檢測部門還需要對施工過程實行有效的跟蹤及監督,對于施工過程進行技術指導,有效的建筑工程檢測才能真正實現指導意義。(舊的標準不能用的,所有的執行標準必須是現行有效的,要有出具的報告無效。只有檢測結果為合格的材料才能用于建筑施工才能保障工程質量)。
二、建筑工程檢測管理中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在現階段的建筑檢測及管理中,建筑管理當前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檢測標準執行問題
檢測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檢測標準執行檢測過程,檢測時經常會碰上一些超出規范的新材料或者新技術,國際上還沒有相關的國標或者行標作為依據,企業必須提供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有效標準作為參考依據,然而,在實際的檢測過程中,經常出現無據可依的狀況,這給檢測工作的展開帶來難度。尤其是當企業使用了國外進口的新型材料時,在工程檢測時往往找不到檢測標準,這是如果企業不能夠及時提供國際或國外可行的標準,檢測工作很可能會難以開展。另一方面是新舊標準更替期間的執行問題,如《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中3.3.4條注釋中提到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按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數量,對受檢樁采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得少于總樁數的10%?!端拇ㄊ〗ㄖ鼗A質量檢測若干規定》(2004年版)未提及聲波透射法檢測數量。假設某工程這個條件下有25根樁,抽檢10%,3根即可。而《若干規定》(2004版)于2013年修訂為《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礎檢測技術規程》DBJ51/T014-2013第5.4.4條為使用聲波投射法或鉆芯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時,抽檢數量不得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5根。該工程無法進行鉆芯檢測,標準更新前按照舊標準埋設了3根樁的聲波管,檢測時遇標準已經更新,使得達不到新標檢測數量要求。再如2,3級鋼筋原材的判定,新標準極限強度有所降低,伸長率提高,鋼筋生產廠家按舊標生產,售出時標準變更,導致不合格。
(2)、檢測人員專業水平的影響
由于檢測培訓不到位,或是相關的檢測單位沒有組織較為系統化的培訓工作,致使檢測人員難以深入理解檢測規范及評定標準,在實際檢測時,無法準確避開外界干擾因素,使得誤檢、漏檢等現象普遍存在。此外,部分檢測人員由于經驗不足,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檢測結果缺乏真實性。
(3)、檢測人員綜合素質
導致質量檢測結果失真,與檢測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樣具有重要關系。一般在進行建筑質量檢測時,要求檢測人員應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但在經濟利益或其他一些因素的驅動下,檢測人員可能存在著檢測不負責任、檢測馬虎、誤用檢測方法等問題,某些檢測人員甚至故意制造失真的檢測結果等,都會給檢測結果帶來嚴重影響。還有部分這樣的情況,在檢測工作中,檢測人員感覺樣品檢測前的加工過程繁雜,粗糙的進行樣品加工,導致檢測數據錯誤。
(4)、檢測設備不能滿足檢測要求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規定:檢測機構必須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先進可靠的技術設備是展開質量檢測的保證,設備的性能參數也會直接反應到檢測數據上,但是由于行業特殊性,質量檢測設備一次性投入較大,有的單臺設備甚至數百萬元,高昂的價格往往導致設備不能及時更新,設備的配備與檢測市場往往達不到同步的要求。這就使得其難以保持較高的檢測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是我們的儀器設備檢定后,計量測試單位會為我們的儀器提供一個校準值。而很多檢測單位并未將這個校準因子引入最后的計算中,導致數據偏差,作出錯誤的判定。
(5)、施工工藝的影響
工程檢測管理中的施工工藝,也是影響檢測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墒?,在實際的檢測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對施工方法過于陳舊,已不符合當下的要求;或者相關的工作人員,對工藝的把握不夠,從而導致不良現象的產生,造成安全隱患,阻礙施工的順利進行。
三、提高建設工程檢測的具體措施
(1)、關于標準執行的解決辦法
對于建筑工程檢測過程而言,每個檢測室都會有自己的程序文件和質量手冊,這是很有必要的,它對于整個過程的執行有明確劃分,對于工作人員應該遵循的工作流程及章程也有明確界定,這是所有工作人員履行各自職責的最主要依據,這一套規章制度對于建筑工程檢測及管理尤為重要。對標準執行問題在《程序文件》中專門建立一個程序,同時成立一個技術小組,一旦出現的關于標準問題就進行討論和研究,使我們在檢測前能夠正確的選用標準和及時的更新標準。
(2)、提高檢測人員專業技能
通過不同的培訓考核方式加強檢測人員專業技能。由于檢測人員的知識層面不同,基礎的知識培訓對老員工意義不大,對剛進入的員工可能都有比較抽象的概念。因此,我們應該針對不同層次的員工每年制定出詳細的培訓計劃。老員工的培訓重在加深理解和判斷檢測工作的可靠性,對于以后檢測工作中的問題處理得到提升。新員工的培訓重點在于基本常識的理解和對檢測原理的掌握,加強操作技能。
(3)、加強員工素質教育
建設部第141號令頒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及2007年四川省下發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明確了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進行了規范,以達到制約檢測人員在工作中受不正當的行政、經濟方面的干預,對違反規定的機構或人員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例。因此,所有員工都要學習和了解管理辦法和管理規定,以保證檢測機構按標準規范要求出具真實的檢測報告。另外,檢測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列出對違反的人員作出批評、處罰、辭退等相應條例,保障檢測工作公平、公正、科學的開展。
(4)、采取各種措施保證檢測設備的性能
首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資助審核時要把好關,保證申請人要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把好設備入門關,并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監督,保證真實有效;其次,作為檢測機構要力所能及的使用高新的設備和技術,并加強設備的保養和維修,保證設備性能可靠。對檢定合格的儀器,按《程序文件》要求,根據檢定報告將校正因子引入檢測數據中,這樣有效的為客戶提供真實可靠的檢測數據,尤其是處于臨界值的樣品合格性判定,這樣更能有效的保障工程質量。
(5)、加強施工工藝的檢測
加強施工工藝的檢測,是建設工程檢測質量的重要保障之一。建設工程檢測機構一般是對工程使用的成品和半成品進行檢測,對于原材料沒有異議,主要是大部分工程送往檢測機構的加工樣品基本都是單獨制作的,完全不符合抽樣規定。簡單的說就如鋼筋焊接,檢測機構收到的焊接樣品是施工企業另行制作的,而不是按要求從構件上截取,完全失去了代表性,不能反映出用于現場的鋼筋焊接是否真的合格。因此建議,建設單位或者督促監理單位按照規范要求進行見證送檢。另一方面是,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積極采用一些新的施工工藝,也可總結過往的經驗,對施工工藝不斷進行創新,檢測人員同時也要把握好工藝,并熟練地運用,以便在后期的檢測中作出正確的判斷,避免工程質量問題以及造成安全隱患。
四、結語
隨著檢測機構的改制及推向市場化,越來越多的檢測公司成立,在這種市場競爭環境下導致出現一些技術水平低下,人員職業素質整體水平偏低的情況。因此,國務院辦公廳今年年初轉發了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實施意見》,就扎實推進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做出明確要求。意見提出,通過整合做強做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力爭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布局合理、實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培育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檢驗檢測認證集團。因此檢測公司
首先要樹立人才觀,規范從業人員,進行資質考證。目前,在工程檢測中,從業人員很多,但具有高素質專業性的人才卻很少。應對工程檢測人員的考核制度進行嚴格把關,實行持證上崗原則。在加強理論知識的同時,更要注重實踐經驗,不能紙上談兵。在提高檢測行業從業資格的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培訓機構,對工程檢測人員進行及時充電,保證人員的職業素養。為今后的激烈競爭,提前做好準備,為整個工程檢測行業的發展貢獻力量。其次對工程檢測的程序進行嚴格控制,這離不開檢測人員的知識技能。在工程檢測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有序地進行,這在人員引進方面需要嚴格管理。
總而言之,工程檢測要嚴格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才能及時指出項目在建設中遺留下來的問題,并且督促其盡快做出改善,建筑工程檢測只有高效實施才能為工程項目真正做好監督,從而為我國的工程檢測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參考文獻
[1]田茂勇.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現狀及發展對策[J].城市建設,2011,(14).
建設工程質量處罰條例范文3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