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因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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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因素

海洋污染的因素范文1

關鍵詞:海洋污染 倫理 對策研究

一、海洋污染的涵義

眾所周知,海洋是地球中最大的水體,它約占地球表面積的71%,占地球水體的97%。這表明,海洋面積廣闊,儲水量大。這意味著海洋生態系統是地球上最穩定的。但是隨著人類進入工業時代和全世界工業的飛速發展,作為蘊藏著豐富資源的寶庫的海洋成為人類發展的載體。人類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和海上運輸等使得海洋受到污染。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下屬的政府兼海洋學委員會把海洋污染明確定義為由于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或者其他各種合法活動,損害海洋的正常使用價值和降低海洋環境的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海洋污染的種類和特點

(一)海洋污染的種類

海洋污染的種類繁多,主要有四種:營養鹽污染、有機污染、油類污染和重金屬污染。

(二)海洋污染的特點

由海洋污染的種類我們可以看出,海洋污染有其獨特的特點。首先,由于海水循環等因素,使得海洋污染的污染源多;其次,由于食物鏈和生物的富集使得海洋污染的持續行特別強;再次,海洋面積遼闊、水體巨大使海洋污染繁殖起來特別困難;最后,全球海洋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流動的海水很難控制,使得海洋污染范圍廣。

三、海洋污染引發的倫理問題思考

所謂倫理,按照字面意思可以解釋為:“倫”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理”則是道理、規則的意思。因此,當談到倫理就會很自然的跟道德聯系在一起。但是,現在我們談及的海洋倫理就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了,而是以海洋作為介質,把倫理以波動能量一樣傳遞給了大自然,包括動物和植物等。所以,海洋污染所引發的海洋倫理問題就是用道德來衡量人與人、人與動物、人與自然的關系,而這種關系是對立統一的。

(一)海洋倫理內部的對立

大多數的學者認為,海洋倫理就是一種生態倫理。而生態倫理的提出正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給人們以道德的約束。由此可見,海洋倫理是為了保護海洋環境這樣一種目的而存在的。那為什么還會出現“內部對立性”呢?我這里所說的對立不是海洋倫理與生態倫理的對立,而是作為生態倫理的一個子集的海洋倫理與生態倫理一樣,存在著內部不同觀點學派的對立。即認為只有人類才是自然界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的“人類中心主義”和認為自然存在和人一樣也有其自身存在價值的“非人類中心主義”這兩種海洋倫理思想之間的對立。但是這兩者的關系仍然是類似于我們所說的“人民內部矛盾”而非“敵我矛盾”,因為這兩種同屬于生態倫理觀點,而且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海洋環境,所以生態倫理應該是海洋倫理的一個重要內涵。

但現在我們不應該把精力放在討論是“人類”重要還是“自然存在物”重要;是“人類中心主義”正確還是“非人類中心主義”正確,我們應該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矛頭對外,那就是反對一切破壞生態,污染海洋的行為,我們應該持有一種保護和敬畏的心態來保護全球生態,所以我們在保護海洋和生態的同時,更應該把海洋作為一個生態體加以尊重和愛護。

(二)海洋倫理外部的統一

讀到外部統一也許會使人們產生疑惑,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內部統一才是關鍵,這里為什么會出現外部統一呢?海洋倫理的外部統一其實只是想表現出海洋倫理的另一種性質,那就是公共性,筆者認為“公共性”的主要表現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有價值并可提供價值標準。第二,是公眾共同所有。而海洋倫理正能體現出海洋的“公共性”并為海洋決策提供價值標準來體現其本身的價值。

四、解決方法與對策

作為一個以農業和工業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在針對海洋污染問題的解決方法和對策上主要有以下三點

1.優化產業結構;

2.相應的技術控制;

3.推廣環境責任倫理,提高人民環保意識;

小結

海洋具有獲得人類道德關心的資格,人們也有關心海洋的義務。走出人類中心主義, 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契機下改變傳統評價事物的立場和觀點,運用新的價值尺度來認識、評價人類的行為,培養海洋責任倫理意識,重建和諧寧靜的海洋環境,這一切都有待于我們大家一起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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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海洋污染的因素范文2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環境污染的刑罰處罰為視角,分析當下我國海洋污染事故的處罰手段對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點闡釋我國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環境污染犯罪刑罰處罰的具體不足,最后針對這些不足提出進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刑事責任體系設計、加大刑罰處罰力度等完善建議。

 

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刑罰處罰 污染事故

作者簡介:韓琦,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干部。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罰適用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國家環保部每年在《中國環境公報》中公布來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趨勢,現階段仍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2011年發生的渤海灣溢油等事件,說明我國海洋環境急劇惡化的情況沒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灣溢油事故的處理,僅停留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追究上,而該案就學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適用。在美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強大壓力下,不但更換了公司總裁,同時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充分說明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不容小視。

 

當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刑事法律法規,《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贝送?,《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對海洋環境污染做出相關規定,但為何卻對頻發的海洋污染現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懾效果,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力所不逮,這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二、我國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不足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過窄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罪等15項具體罪名,雖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對《刑法》第338條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條件,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刑法未將海洋污染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只能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兜底。筆者以為,立法者當初希望通過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具體追訴范圍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社會在不斷進步的同時進入刑法調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范圍越來越小,必然導致如海洋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壞環境的行為游離于刑法控制之外。

 

從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來看,大都將環境污染以及環境污染的危險狀態納入刑法調控的范圍。雖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為“嚴重污染環境”,但這不意味著我國刑法環境污染罪中規定了危險犯。一方面,環境污染罪過形式是過失,過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能構成,對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險的行為不能以環境污染罪論處;另一方面,該罪成立的條件是污染環境行為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程度,但實踐中,污染環境既可以是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也可以是繼發性或漸進性環境污染,對尚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行為顯然不能定罪處罰。可見我國刑法缺乏環境污染危險犯的規定,勢必對包括海洋環境污染在內的海洋環境保護不利。

 

(二)刑事責任體系設計有待完善

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為主,忽視刑法保障機制的懲罰作用,在實踐中,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往往都以行政處罰解決,但行政處罰遠低于環境恢復的費用,手段在功能上顯然無法與刑罰措施相提并論,而且造成環境污染結果多數由國家來買單。

 

從我國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體系來看,一方面,當前刑罰體系缺乏非刑罰處理方法。刑法雖然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另外還規定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等非刑罰處罰措施。但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只有自由刑和罰金。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國外對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大都在刑罰處理外也進一步明確如民事補償和環境恢復義務等非刑罰處理方法,可見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法定刑的種類略顯單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責任的刑罰實現問題上,由于環境污染犯罪大多發生在工業生產和經營領域,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這類犯罪的重要動機,所以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具有重要的預防和懲治作用。但是,我國刑法沒有予以充分的重視,僅僅規定“單處或并處罰金”等,與此同時并沒有對罰金的數額做出相對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實際判處罰金刑的數額往往較低。

 

(三)刑罰處罰力度過輕

在追究渤海灣溢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赫然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3條,責任方最高罰金只有20萬元,既難以起到震懾企業不犯類似錯誤的作用,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游業、海岸景觀、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梢?,我國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處罰程度卻明顯過輕,這一結論我們可以從與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是構成環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蓖ㄟ^對比可以看出,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的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顯然,在危害程度一樣甚至污染環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況下,當下刑法對其所施予的刑事處罰明顯輕于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而且環境污染罪危害結果不僅深遠而且難以估量,不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的損害,而且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資源破壞具有難以修復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過輕的刑罰只能使違法者更加有恃無恐,使刑罰的威懾力也將大打折扣。

三、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拓展刑法處罰范圍

根據刑法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行為過窄,迫使我們必須擴大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一方面,應該將海洋環境因素都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考慮到其獨立特殊性和重大影響性,應增設獨立的“污染海洋罪”,通過刑法規范的指引和規范功能,使社會公眾普遍地確立

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另一方面,應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紤]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內的危害環境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刑法將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降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成立標準,將危險行為犯罪化,有利于通過刑罰適用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英美法系國家將某些環境犯罪的規定嚴格責任,要求那些從事環境相關活動的人負有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嚴加防范的特定義務,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起危害環境結果的行為,就無須考察其主觀上有無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建議今后修改刑法時,對海洋石油污染等行為增設環境污染罪的危險犯,當污染行為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則加重處罰。

 

(二)完善罪刑罰體系

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的犯罪的刑罰設計要受現有刑罰體系的制約,即在我國現有的刑罰種類條件下,事實上已經沒有增設刑罰處罰方法的余地。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適用資格刑,由于環境資源污染犯罪的刑罰種類有限,建議將來通過修改刑法擴大刑罰種類的范圍。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導致海洋污染犯罪多為多為貪利性犯罪,因此還要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規定加以完善。如通過判處罰金刑剝奪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從而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雖然刑法已經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罰金刑做出了規定,但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具體的罰金數額和確定標準。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該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對此,我們建議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在考慮犯罪情節時除了應把握污染環境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環境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外,還應當評估被污染環境的修復成本,判令犯罪分子為恢復被破壞的環境支付必要的費用;與此同時,根據《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還應把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考慮進來。只有綜上因素納入到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體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罰金數額過低而不能發揮罰金刑所應有的作用或者因數額過高而致使判決難以維繼的情況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罰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則。

 

(三)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如前文所述,當前我國刑法對環境污染刑罰的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對比我國刑法的相關罪名的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普遍輕于各類財產犯罪的刑罰力度,普通的侵權財產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嚴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環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設置明顯輕于財產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尤其是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處罰與其對海洋環境的損害程度相當,從而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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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因素范文3

(浙江海洋學院,浙江 舟山 316022)

摘 要:海洋經濟作為未來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國海洋經濟的開發同樣面臨著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本文在對當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進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洋經濟

中圖分類號:F06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2-0189-03

推動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經濟背景:我國是海洋大國,有著豐富的海洋資源和海洋開發經驗.2013年全國海洋生產占國內生產總值總額的9.7%,其中,海洋第一、二、三次產業增加值分別為2327億元、21835億元、21408億元,海洋經濟三次產業結構為5∶48∶47;海洋相關產業增加值19062億元,全年涉海就業人員比上年增加70萬人.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 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現狀

1.1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與保護

海洋本身對危害自身生態環境的有害物質具有一定的自潔功能,因此,盡管幾千年來人類一直對海洋資源在開發和利用,但是海洋的環境還沒有惡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但隨著人們對海洋資源更深層次的利用,各種不正當利用海洋資源以及人類生活導致排污活動,不利于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海洋生態環境日趨嚴重和復雜,不僅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海嘯、風暴潮等海洋災害,更多的是由各種人類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

1.2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困境

當前我國突出的海洋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海洋污染和海洋環境破壞這兩個領域.根據1970年聯合國對海洋污染的定義,海洋污染主要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包括海洋),從而導致生物資源的損害,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海洋活動,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人類對于海洋資源的經濟開發必然會對其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四海海洋污染形勢不容樂觀,需要合理有效的治理.目前,我國的海洋污染主要集中在黃海海岸的北部地區,遼東灣、渤海灣、江蘇沿海、長江口、杭州灣、北部浙江沿海、珠江口等海域.全國海域的污染水質以第二類(較清潔)水質的海域面積為最大,達47840平方公里,而劣于第四類(嚴重污染)水質次之,達43800平方公里.

1.3 渤海海域的污染程度最高,污染情況不容小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加大了對海洋經濟的發展,加速了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導致海洋環境不容樂觀,海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不不完善.對海水的污染分析可以發現,一直以來,渤海海域的污染最為突出,且污染的面積略有增加,東海的污染程度相對較低,但由于其海域面積基數較大,東海海域的污染海域面積卻居四大海域之首,達62670平方公里.自2004年以來其污染海域的面積占全海域面積的平均比例為8.96%,水質總污染比例目前基本與黃海相當,海域面積最大的南海海域的平均污染面積比例為0.62%,是四大海域中污染程度最小的區域.

1.4 各大海域海洋災難頻發,海洋生態環境風險嚴峻

當前由于我國不注重對于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開發,海域的赤潮、風暴潮等海洋污染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對海洋環境造成了破壞,這也不利于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13年,我國的近岸海域污染尤為嚴重,主要表現在陸源排污壓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嚴重、赤潮災害多發、局部區域海水入侵、土壤鹽漬化、海岸侵蝕等災害嚴重、海洋溢油等突發性事件的環境風險加劇等.這些危害顯然不利于生態經濟的發展.

2 制約海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類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也在不斷的加深且速度之快.目前,全球海洋經濟的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

2.1 海洋資源浪費現象嚴重

隨著陸地資源的日益枯竭,海洋資源成為了各個國家爭搶的對象,意欲從豐富的海洋資源中尋求更大的生存機會,因此海洋資源突顯得越來越重要.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搖籃,蘊藏著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無論是大洋還是海岸帶,無論是海水表面還是海底世界,海洋中到處遍布著豐富的海洋礦產資源和化學資源.目前世界上95%的鉆石、90%的金剛石、75%的錫石均來自濱海砂礦,而且在世界海洋3500-6000米的洋底處還儲藏著約有3萬億噸的多金屬結核,其中錳的產量可供世界用18000年、鎳可用25000年.世界關于海水化學資源的利用主要在于海水的淡化和海水溶解物的利用.當前海洋資源的利用不夠完善,開發的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導致了海洋資源越來越少.目前我國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合理的海洋開發活動,主要體現在漁業捕撈和海水養殖等方面,這對海洋生態結構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海上石油、化學品運輸的泄漏事故,以及因對沿海港口和碼頭的廢水、廢物的處理不當,致使海洋傾廢量增加;許多不科學的海岸工程建設改變了局部水文的動力條件;沿海灘涂的盲目圍墾致使海岸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入海流域的斷流對沿岸海域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造成一定破壞;某些外來物種的盲目引進,嚴重危害著本地物種的安全.

2.2 陸域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現象嚴重

我國海域的陸域污染源約占入海污染物的90%以上,其中以陸地企業向大海中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廢水等污染物的工業污染源為主.其余陸域污染主要包括以生活廢水、生活垃圾為主的生活污染源,過量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污染源,以及在水產養殖過程中的陸上養殖污染源.目前全國陸源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僅27%入海排污口全年四次監測基本達標.近岸局部海域受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等影響,約4.4萬平方公里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約2.2萬平方公里近岸海域水體呈重度富營養化狀態.

2.3 海洋科研機構人才稀缺

目前我國海洋科技人才的教育仍以大學本科為主.但其實對于理論功底和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的海洋科研機構,尤其是海洋基礎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研究機構來說,對高層次的博士人才需求量相對更大,而我國目前的人才構成狀況卻遠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目前海洋技術服務研究中本科成員的構成占51%,四類研究機構中本科生比例最高,而博士學位科研人員的比例僅占4%;海洋信息服務技術研究機構中本科生的比例也高達48%,居第二位,博士學位科研人員的比例僅占6%;海洋工程技術服務業和海洋基礎科學研究業研究人員中本科生的比例分別占總量的37%和31%,博士比例分別為13%和25%.因此,在發展海洋科技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培養或引進“高精尖”類的海洋科技人才,這是提升海洋科技水平的基本前提,不可小視.

3 推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海洋經濟的發展需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海洋開發和海洋保護都需要有可持續的理念.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都在紛紛搶奪海洋資源,在陸地的資源變得枯竭的背景下,海洋資源已逐漸成為主要戰場.因此,在全球越來越嚴重的資源危機的情況下,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發展規律,不破壞和犧牲海洋資源,才能爭取在生態經濟的背景下的海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3.1 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

對于地球來說,任何資源都不能毫不顧忌永無止境的開發和利用的,尤其是不注重對海洋的保護.在海洋資源的開發過程中,要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努力保持海洋的生態的平衡,而不是過度的采撈.尤其是像海洋礦產資源、海洋土地資源、海洋空間資源等這些海洋的非再生資源,需要保持一定的存儲量,實現海洋資源的再利用.不僅可以采取技術手段作為著手點,提高海洋資源開發的技術創新的水平,同時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效率,促使海洋資源向生產力的方向轉化.當然,也應該注意海洋資源利用的集約性,改善海洋資源的周邊環境,提高海洋資源的內在價值.

3.2 海洋資源開發戰略需要合理規劃,推動綠色能源的利用

海洋資源的多樣性,應用范圍的廣度決定了在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選擇頗多.然而,陸地的資源的開發經驗告訴我們,粗放型的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是不可行的,只有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對海洋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以及開發和利用,才能實現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循環發展.當前我國對綠色海洋資源的利用的程度仍然不高,主要原由是目前的海洋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水平還不能滿足一些綠色海洋資源開發的需要,對于綠色海洋資源的開發力度遠遠不夠,缺乏對海洋能源開發的科學合理規劃和利用.此外,對海洋綠色資源的研究可以發現,如海洋熱能、潮汐能、波浪能、鹽差能和海流能等海洋能資源和海洋海水的資源等綠色海洋能源,大多用于代表著海洋經濟未來發展方向的海洋新興產業.因此,我們必須對海洋的綠色能源進行開發和利用的同時與海洋產業相結合,有規劃的對海洋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從而推動綠色海洋能源能被充分有效的利用.

3.3 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社會海洋保護意識

切實保護海洋環境,一方面是海洋法律法規和嚴格的執法監督管理相關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還在于全球的積極參與.但受長期的歷史觀念的影響,我國人民的海洋保護意識卻相對薄弱,沒有從根本上形成保護海洋環境的觀念.此外,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明顯滯后且不夠健全,嚴重制約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效的規范化管理.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改善和提高大眾的海洋保護意識.

3.4 推進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科技含量

人類社會使用土地資源的經驗告訴我們,海洋產業不能再走陸地的產業發展的道路,而應該是集約重質量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海洋產業高投入、高科技這些特點也決定了技術創新對提高整個海洋產業的科技增加值和效率水平的重要性,這必將對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海洋產業的技術水平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入手.一方面,對于涉海企業,應著力提高企業創新管理能力,加強研發投入,引進海洋高科技管理人才;一方面要著眼于體制支持,加大對于海洋的科技和資金的投入的支持的力度.尤其是在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相關航運的配套的金融環境和法律等基礎設施還遠遠不完善,只有不斷地完善相關的配套的金融產業體系以及政策環境,才可以使得海洋經濟的發展朝著可持續的發展的道路前進.

3.5 完善開發海洋的航運金融工具

目前我國的航運金融體系較為簡單化,銀行一直都承擔了主要的融資的功能,航運的融資體系極為不完善.從發達國家的國際航運金融市場的發展特點來看,以投資基金模式運營的私人股權資本正逐漸成為航運金融市場的一個發展主力,所以我國應該充分認識到當前的形式,利用我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完善航運的金融工具.

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海洋經濟發展迅猛,但在當前生態經濟的背景下,海洋經濟的開費問題相對嚴重,不符合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在全球越來越嚴重的資源危機情況下,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發展規律,不破壞和犧牲海洋資源,才能爭取在生態經濟的背景下的海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對策主要可以如下: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海洋資源開發戰略需要合理規劃,推動綠色能源的利用;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社會海洋保護意識;推進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科技含量;完善開發海洋的航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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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因素范文4

(1)地域文化:物質基礎是地理環境;

形成:自然和人文因素;

范圍:可大可小,可單、多要素;

狀態:一定時期相對穩定,不斷變化;

舉例:耕地:南水北旱;飲食:南甜北咸;民居:華北四合院、黃土高原窯洞,傣家竹樓。

(2)地域文化對城市的影響:最能體現地域文化特征的是城市中的建筑;

建筑空間布局;

美國:中心摩天大樓,外圍建筑高度逐漸下降,立體化發展,現代城市布局;

歐洲:市中心為廣場、教堂,中心及四周建筑物高度差別小,高層建筑一般在城市外圍,體現了歷史文化和現代文化的融合;

建筑結構:圍墻,中國:保守,建筑外一般有圍墻;西方:很少有圍墻,園林;中國:講究含蓄、顯而不露、內向、封閉;西方:整齊劃一、對稱、和盤托出、外向、開放;

建筑風格:中國:宮廷式建筑:紅墻、黃瓦、飛檐、樓臺殿閣、突出皇權的地位;

西方:噴泉、雕塑、洋房、草地、突出教堂的地位。

2、高一地理必修一知識點2

(1)太陽輻射:太陽以電磁波的形式向宇宙空間放射的能量。

能量來源:太陽中心的核聚變反應(4個氫原子核聚變成氦原子核,并放出大量能量);特點:太陽輻射是短波輻射,能量主要集中在波長較短的可見光部分;意義:維持地表溫度,地球上大氣運動、水循環和生命活動等運動的主要動力,人類生產和生活的主要能源。

太陽常數:表示太陽輻射能到達大氣層上界的能量指標,大小為8.24焦/cm2.分。

(2)太陽活動對地球的影響

太陽的外部結構:指太陽的大氣結構,從里到外分為光球、色球和日冕三層;

對地球的影響:(太陽黑子是太陽活動強弱的標志,周期約為11年)。

3、高一地理必修一知識點3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

(1)氣候資源的特點:普遍存在性,數值特征,變率大

開發利用:氣候資源與農業:一地的氣候資源往往決定了該地的農業類型和種植制度;

氣候日照與街道方位:街道與子午線成30~60度的夾角。

開發資源與盛行一種主導風向:工業布局在下風向。

利用建筑風向與盛行季風區:工業布局在垂直于季風區風向的郊外。

城市規劃已知最小風頻:工業布局在最小風頻的上風向。

氣候資源與交通:公路和鐵路的建設(應特別注意沿線的暴雨及其激發的泥石流、大風等出現的強度和頻率,以及凍土、積雪的深度);機場的選址(宜選擇低云、霧和暴雨出現頻率較少、風速較小的地方,還應與城市保持較遠的距離)。

(2)海洋資源

海洋漁業的形成和分布:在淺海大陸架海域,陽光集中,光合作用強,入海河流帶;漁場的來了豐富的營養物質;形成條件在溫帶海域,季節變化顯著,冬季底層海水和表層海水交換時,帶來了豐富的營養鹽類;在暖流和寒流的交匯處,餌料比較豐富;漁場的世界四大漁場:紐芬蘭,北海道,北海,秘魯漁場。

分布我國和日本是世界海洋漁獲量最多的國家。

海洋油氣生產過程:資源勘探(利用地震波探測)、油氣開采(海上鉆井平臺)、油氣運輸(管道運輸,船舶運輸);海洋空間的利用。

海洋運輸和港口建設:港口作用:海洋運輸船舶停泊、中轉、裝卸貨物得場所。腹地:為港口提供服務的區域;

海洋環境的主要問題,海洋污染:絕大部分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活動,工業生產的廢物;海洋環境棄物是主要海洋污染物,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業城市附近;

保護海洋生態破壞:人類活動(海岸工程,圍海造陸)以及自然條件的變化(全球變暖,海平面上升)主要來源:沿海工業生產和海運航線上的船舶;

石油污染石油污染污染區域:集中在沿海水域和海上航道沿線;防治治理重點:石油泄漏;

海洋污染的因素范文5

(一)出于減少海難與海洋污染事故的需要

海洋的水文氣候復雜多變,這使得航海業成為一個高風險行業。尤其是自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船舶大型化、自動化和高速化的發展,海難與海洋污染事故頻發不斷。為此,我國與國際社會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規范船舶駕駛的法律法規與國際公約,即使這樣仍難以有效防范海難與污染事故的發生。究其事故原因,有近80%的事故源自船員的違規操作。這使得國際社會逐步認識到:船員作為船舶的直接操作與管理者以及航海安全公約的實際執行者,他們才是保障航海運輸安全的決定因素,因而提高船員依法操控船舶的法律意識是有效避免或減少海難與污染事故的關鍵。有鑒于此,加強對高校航海專業學生的航海法律教育,使這些未來船舶的駕駛者與管理者能熟知航海安全法律與公約并牢固樹立起依法駕船的法律意識,對于他們今后正確履行航海職責以避免或減少海難及海洋污染事故,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出于規范船員并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需要

船員職業較為特殊,他們常年生活和工作在遠離陸地管轄的海上,因而我國的國內法以及國際公約都對這一特殊職業群體給予了格外關注。一方面,各種立法對船員的工作程序、操作方法與職責等法律義務作出了詳盡規定。另一方面,各種立法也對船員的法律權利及其保障作出了明確性規定。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只有熟知這些法律知識才能能明確自己的航海職責,杜絕以航海之便實施走私、販毒等犯罪活動,同時學會正確使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采用非法的維權方式破壞正常的航運秩序。

二、我國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必備的教學內容

(一)有關航海業務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

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將是未來船舶的操作者、管理者與航海事業的主力軍,因此他們首先應熟悉和掌握有關航海業務方面的主要法律規定,從而為其今后合法履行航海職責打下良好的基礎。為此,我們可以從有關這方面的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中選取下述重點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一,由于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為重要的單證憑據,因此在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中,我們可選取《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中的提單規則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二,在海上旅客運輸的國際公約中,我們可選擇具有代表性的《2002年雅典公約》中有關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賠償責任限制等與船舶承運方直接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三,在國內法方面,我們可選取《海商法》中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等與航海業務直接相關的法律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

(二)有關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

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熟知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將有助于他們在未來的航海工作中有效防范海難與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為此,我們可以從相關的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中選取下述重點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一,在國際公約方面,我們可選取《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責任民事公約》中有關避碰與防污規則、事故責任劃分及其賠償等重要問題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二,在國內法方面,我們可選取《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關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及其責任限制等重要問題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

(三)有關船員權益與職責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

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只有熟知船員權益與職責方面的法律,才能在今后的航海工作中明確和恪守自己的工作職責并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可以從相關的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中選取下述重點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一,在國際公約方面,我們可選取《STCW78/2010公約》、《綜合海事勞動公約》中有關海員工作職責、基本權益及其保護的相關規定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二,在國內法方面,我們可選取《海商法》、《勞動法》、《船員條例》中有關船員與船長的任職要求、工作職責、船員勞動合同、勞動者基本權益及其保護等重要規定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

三、我國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應采用的教學方法

(一)采用啟發式的教學方法以培養學生的法律研究與自學能力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經指出,“未來社會的文盲不再是不識字的人,而是沒有學會怎樣學習的人”。因此,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至關重要,它不僅是學生獲取知識的需要,也是他們步入社會后不斷尋求發展完善的需要。航海法律教育也是如此。為此,教師應當注重在課堂上采取“啟發式”的教學方法來引導學生自學,通過圍繞教學中的重點與難點內容提出問題來激發學生的法律求知欲望,其后通過指導學生自我思考來調動其法律求知思維,隨后通過組織學生討論與發言來充分調動起學生的法律求知狀態,最后通過有計劃地指導學生課后查閱相關法律資料、關注司法時事來引導學生的法律自學活動。這樣可以充分鍛煉學生的法律研究能力,培養他們法律自學能力,幫助和引導他們順利完成課后的自學。

(二)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與應用能力

由此,需要教師根據教學內容精心選取典型案例來將抽象的法律理念與規則轉化為具體生動的實務經驗,從而為學生們提供直觀的認識,增強其對法律認知的現實感與深刻性,幫助他們理解和掌握從案例中抽象出來的法律原理與規則,并借此鍛煉其靈活運用法律知識以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教師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應當注意選取貼近船員工作與生活的典型案例,并鼓勵和引導學生積極討論、踴躍發言,從而在氛圍良好的師生互動中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與應用能力。

(三)采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以增進學生對法律的理解與學習興趣

以計算機多媒體為代表的現代化教學手段將文字、圖像、聲音、動畫等有機結合在了一起,通過直觀生動的教學展示將抽象的教學內容形象化、具體化,由此充分調動起學生的聯想思維,使其易于理解教學內容,同時激發其濃厚的學習興趣。因此,筆者建議在航海法律教學過程中應充分利用這種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如在講解航運業務法律時通過FLASH動畫來展示海上貨物運輸及其單證的流轉程序,以此增進學生對相關航海法律知識的理解與學習興趣。

四、結語

海洋污染的因素范文6

關鍵詞:污染源 石油 監測

一、引言

海洋石油污染按來源分為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產生的污染,人為因素包括人類生活、生產產生的石油排放到環境中。自然因素是由于埋藏在地下的石油由于非人為的地質活動或者微生物合成排放到海水中。石油進入海洋之后,漂浮在水面迅速擴散,形成油膜,阻礙水面的空氣溶解與釋放,抑制水中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致使水中的含氧量逐漸減少,使魚蝦貝類窒息死亡。石油成分中的輕芳烴物質及其衍生物質,對海洋生物的傷害很大,甚至致命。石油污染不僅會影響海水水質,還會影響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甚至最終傷害到人類自身。

例如2010年美國墨西哥灣DeepWater Horizon平臺爆炸造成的溢油事故,其被稱作"生態9.11",是最近幾年國際上最嚴重的溢油事故之一[啊]。該事故不僅給英國石油公司造成了高達14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同時給生態環境帶來了慘重的破壞,墨西哥灣沿岸長達1609千米的海灘和濕地受到污染,大批瀕危物種滅絕[11]。通過海洋石油污染監測可以及時發現石油污染并動態跟蹤,是防治石油污染的重要手段。本文重點介紹幾種石油污染的監測方法。

遙感監測,石油污染從發生到發現有一個時間間隔。通過遙感可以及時監測石油污染范圍,并動態跟蹤污染變化。缺點是只能監控聚集在一起具有一定規模的污染,不適于對分散的石油污染進行監控。遙感監測是根據污染區域水面電磁波譜特性的變化監測污染范圍,污染量,污染類型的一種技術。

當海水受到石油污染,污染區域水面電磁波譜特性發生變化,對比周邊水體有明顯差別,利用這種光譜特性的差異可以劃分油水分界線,可以確定污染范圍。

由于油膜對光的散射作用,使油膜光譜反射率會隨著油膜厚度的變化而發生改變,根據變化規律可以監測油膜厚度。根據溢油范圍和油膜厚度可以估算污染量。

在特定區域,石油污染事故的油種有限,常見類型有原油、柴油、煤油、汽油以及油等,不同油種的光譜特性在不同波長處會存在較大差異,對不同油種以及不同厚度反射率實驗結果,建立特征曲線數據庫,再將衛星數據與光譜庫數據進行匹配,可以初步判定石油污染的油種[1]。

光化學監測,水質監測。分析某海域的海水樣品, 可知道海水是否受到石油烴的污染; 常用的方法有: 重量法[ 11] , 是蒸發掉萃取劑后, 稱量難揮發的萃取物的重量, 適用于污染源等高濃度的廢水和港灣中沉積物等石油烴污染嚴重區域的樣品測量。它的優點是不受油標的限制。缺點是手續繁雜、誤差較大; 紫外分光光度法[ 11] , 測量從海水中萃取出的共軛聚烯烴( 225nm) 和芳烴( 254nm) , 適用于測定近岸海水和廢水以及沉積物等樣品, 它的優點是易操作, 缺點是受油標的限制; 熒光分光光度法[ 11, 12] , 可以測量萃取物中的不飽和化合物、芳烴類物質, 它的優點是易操作, 對于測量低濃度的樣品非常有利, 但油含量除受油標的限制外, 還取決于激發波長和發射波長以及萃取與蒸發等過程, 適宜于測定大洋水和受油污染較輕的海水以及生物體內石油烴與沉積物等, 尤其是測量生物樣品中的石油烴時, 受色素干擾小, 操作省時又簡便; 紅外法[ 13, 14, 16] ( C-H2 的伸縮頻率, 2930- 1 ) , 優點是一般不受油標準的限制, 缺點是靈敏度低, 主要用于石油煉制業廢水、污染源和船舶油水分離結果的測定; 填充柱氣相色譜法[ 13] , 可用于測定樣品中的總烴、單一的正構烷烴以及正構烷烴和異戊二烯的比率, 但分離效果差; 石英玻璃毛細管柱氣相色譜法[ 13 , 15, 16] , 測定單一的正構烷烴和用硅膠柱或養化鋁柱以及用氧化鋁加頂填裝的硅膠柱上預分離之后的芳烴, 分離程度較填充柱色譜高, 但操作麻煩、分析時間長; 色/ 質譜法[ 13, 15] , 這是將理想的分離裝置( 氣相色譜儀) 和最優越的鑒定工具( 質譜儀) 聯機應用的方法, 特別是現代具有數據處理系統與之相配的情況下, 定性和定量分析都非常方便, 可測定單一的組分和預選定的組分。水生物監測,分析生物體中的石油烴含量, 可揭示某海域石油烴污染對生物的影響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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