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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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

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范文1

1、《預案》目的: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及時準確應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在事故發生時的工作職能,確保能安全、快速、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環境破壞,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急能力及事故防范意識。

2、《預案》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在運輸原油、成品油、工業污水等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所發生交通、火災、環保事故的應急工作。

二、《預案》組織機構及職能

1、分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總指揮: ** **

副指揮: ** **

成 員:** ** ** ** ** ** ** ** ** **

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分公司副經理**同志任應急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調度室。

2、分公司成立應急小組

疏導小組:** **

救援小組:** **

搶險小組:** **

警戒小組:** **

3、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應急小組職責

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職責:組織制定、修改、完善應急預案;調派應急力量、準備應急物資、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事故發生時,應急命令和信號,并迅速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和事故所在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人員傷亡情況;組織、指導、協助進行應急處理,及時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確定對策,組織人員迅速展開事故調查,總結應急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應急小組職責:當重、特大事故發生時,服從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和地方相關部門的指令,統一行動,積極實施疏導、救援、搶險、警戒工作;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并負責事故損失統計上報工作。

三、應急反應和行動

1、分公司生產調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報告后,應及時向總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匯報,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經總指揮長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

2、應急通訊的保障。在處理應急情況期間,調度室不許離人,分公司辦公室及相關人員的通訊保持通暢。

3、應急信息的傳遞。調度室及時了解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及時向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應急工作地協調。分公司指揮長與副指揮長積極調派應急車輛與應急人員,監督和檢查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向公司匯報。

5、應急交通工具的保障。調度室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確定專用車輛,并根據情況隨時增加,駕駛員接到命令后應24小時待命,并確保車輛的完好。

6、應急人員的組織。應急處置主要依靠本公司成立的應急小組人員及骨干力量進行自救,當需要支援時,由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求助,必要時,由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7、應急物資的組織。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故的情況多渠道籌集應急燈、藥品、飲用水、食品及各種搶險工具等物質,必要時,由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8、加強現場保衛工作。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安排專門人員保護現場,事故現場要及早規劃處警戒區域,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并要確保自身安全。

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范文3

一、總體要求

以、總理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批示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有關會議和領導批示要求,按照“依法依規、屬地管理、完善機制、合理應對、依靠科學、有序有效、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疫情防控工作總要求和國務院關于將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管理措施的部署,配合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確保春運工作安全穩定有序。

二、工作任務

(一)嚴格疫情監測措施。全面啟動發熱旅客排查工作,在縣汽車站設置體溫檢測點、排查點,配備測溫儀,對出現發熱的旅客進行登記、發放宣傳冊和口罩、指導轉診到轄區醫療機構,并進行登記報告。候車區和出站通道進行嚴格分離。對體溫超過37.3℃的人員,及時向縣政府和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移交,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分檢隔離、留觀等防控措施。

(二)加大消毒防疫力度。要全面落實汽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火車站的衛生管理和污染車輛消毒處理工作,確保公共場所干凈衛生??瓦\班線、出租車、公交車等密閉交通工具要強化通風、消毒等措施,配備專人對轄區和轄屬的各類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進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風”。督促指導出租汽車以及網約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積極配合政府部門落實行業疫情防控工作的主體責任。

(三)加強內部防控監測。各單位要做好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的排查防控工作,對近期去過武漢的人員盡快梳理排查,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控監測。要切實做好交通運輸行業一線工作人員的健康教育和風險溝通工作,增強行業一線工作人員自我防護意識和防護能力,落實防治工作中要求配備的藥品和防護用品。

(四)做好應急運力保障。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運力,做好應急儲備,確保應急隊伍隨時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一旦發生疫情,道路運輸部門要迅速行動,密切配合,及時開通防疫物資運輸的“綠色通道”,共同保障疫情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運送。

(五)強化正面輿論引導。各單位要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疫情最新情況,在客運企業、高速公路服務區、火車站等重點區域普及相關知識和防控措施,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知識宣傳和答疑解惑工作,引導群眾科學防控,消除社會恐慌,維護正常運輸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盡管我省尚未發現疫情感染者,但從全國疫情形勢看,目前傳染源尚未確定,傳染途徑還不明確,呈現局部暴發態勢,又正值春節,人員流動處在高峰期,傳染機率高,風險隱患大,防控難度大,防控形勢嚴峻。各單位要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經濟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迅速行動起來,做好防控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范文4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為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危險度或緩解后果的嚴重性,保護環境,保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市人民政府制定本預案。

(二)原則

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輻射事故:

1.核技術應用事故。

(1)放射源的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源的輻射屏蔽喪失。

(3)放射性物質泄漏。

2.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

(1)嚴重的撞擊,致使包裝系統破壞。

(2)嚴重的火災,致使包裝的屏蔽、包容物喪失。

(3)包裝上存在缺陷,致使放射源的輻射屏蔽喪失。

(4)放射源在運輸途中丟失。

3.核恐怖襲擊事故。

4.其它類型的輻射、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輻射事故的分級和放射源分類

(一)輻射事故的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IV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二)放射源分類

按照放射源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I、II、III、IV、V類,V類源的下限活度值為該種核素的豁免活度。

I類放射源: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II類放射源: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III類放射源: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IV類放射源: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類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V類放射源: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本市轄區內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大輻射事故,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三、機構與職責

(一)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成立**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市長擔任,市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局長任副指揮長,事故發生地政府主要領導、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委、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局、建設局、財政局、民政局、監察局、總工會、市委宣傳部、報社、廣電局、供電、通訊以及**軍分區、武警支隊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

(二)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要求;

2.按照本《預案》,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組織協調全市各方面力量,處置本市轄區內的一般輻射事故,配合上級機關處置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力爭使事故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3.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機關報告輻射事故。

(三)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境保護局

(1)按照規定及時向**省環保局報告輻射事故;

(2)按照上級環保部門要求配合上級機關進行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揮縣(市、區)環保部門處置一般輻射事故。包括:事故現場應急監測,放射源及被污染物品的處置、事故調查和影響評價,確定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等;

(3)對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在上級機關到達現場前,進行初步應急處置;

(4)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5)置備、管理應急設施和設備。

2.市衛生局

(1)參與輻射事故監測、調查、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等工作;

(2)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工作,并配備相關人員及設備;

(3)配合上級機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市公安局

(1)參與輻射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等工作;

(2)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并配備相關人員及設備;

(3)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及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

(4)協助衛生部門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5)負責事故現場保護和收集有關證據工作;

(6)負責事故區域(包括相關區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現場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

(7)負責確定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等;

(8)負責有關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護、監控,以及逃逸人員的追捕。

4.事故發生地政府

(1)建立當地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機構,配置必要物資;

(2)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轄區內輻射事故;

(3)組織對轄區內一般輻射事故進行及時處置。

5.其他部門

市發改委負責協調和調集事故應急所需物資、設備等;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設備處置的技術支持;

市交通局負責所轄道路運輸中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中建筑物的相關技術支持,對受污染的建筑物的評估、鑒定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財政預算,配備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設備所需資金財政預算的調整和資金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輻射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安置、撫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維護輻射事故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和社會穩定工作;

市委宣傳部組織報社、廣電局負責輻射事故的報道工作,確保稿件的客觀、真實;

供電、通訊部門負責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供電、通訊聯絡需要;

郵政部門負責郵寄放射源中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應急處置步驟

(一)放射源失竊事故

1.事故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當地公安、環保部門報告。

2.公安、環保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確定放射源可能去向。

3.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察、追繳,盡快找回丟失或被盜的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環保部門協助。

4.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放射源的輻射事故

1.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根據輻射事故等級采取立即撤離有關人員,封鎖現場,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范圍的環節,隔離和應急救援等措施,并立即向市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報告。

2.市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應當立即報告**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

3.市環保局負責迅速確定放射源的種類、活度、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4.市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救治。

5.市公安局負責對現場進行封鎖,污染現場尚未達到安全水平以前,不解除封鎖。

6.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組織

(一)輻射事故發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拖延不報。

(二)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報警電話:市環保局:0319—2024465

市衛生局:0319—5905073

市公安局:110

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事故單位應當填寫《輻射事故報告表》(見附表),報送市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

(三)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并在4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

(四)環保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初步應急處置,對事故進行初步判斷,并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由指揮長做出決定。

(五)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全面統一領導、集中指揮。

(六)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通知后,應當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市政府要求,立即啟動各自的應急處置預案,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盡量將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六、應急終止和恢復

(一)應急終止條件

1.當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由于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長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程序

輻射事故應急狀態的終止,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事故處理機構批準后終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市環保局會同事故處理有關成員單位整理相關資料;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評價應急期間采取的行動。指示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復出現類似事故。根據實踐,修改現有的應急計劃和程序。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組織有計劃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區域去污計劃和并負責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

2.事故單位應急終止后20日內,編制輻射事故總結報告,交事故處理有關成員機關。

3.對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事故的單位,由負責審批放射源安全許可文件的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管理應急預案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城市客運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與服務。

本辦法所稱城市客運,是指城市市區內以公共汽車及出租汽車等為交通工具組成的客運體系。

第三條城市客運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公平競爭,以人為本,規范服務,與城市建設相適應,與道路運輸相協調的原則。政府按照國家公交優先的相關政策大力支持發展城市公共客運,城市公共客運企業應實行規模經營及公司化經營。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市客運管理工作,市城區公共客運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客運管理日常工作及業務指導,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城市客運實行企業、運營車輛星級服務及從業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星級等次與考核結果作為經營權招投標及延續許可的條件。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拍賣或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等方式有償出讓,有償使用費上繳市財政,用于城市客運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管理及相關工作;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備案后可質押和轉讓,轉讓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規劃包括城市客運發展目標及戰略、客運方式構成比例及規模、客運站場布局及規模、公交線網布局及設施配置、公共汽車專用道設置等內容,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冻鞘泄步煌▽m椧巹潯吩趫笈?,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批準后予以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公布。

第七條城市客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建城市客運基礎設施,誰投資、誰受益。

第八條城市客運站點一般以地名、街路名、歷史文化景點、重要機關及公共服務機構名稱命名,并在不同線路的同一站點使用同一站名。確需以其他名稱命名的,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和擅自占用城市客運服務設施。利用城市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應符合廣告管理和車輛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從事城市客運經營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及車容車貌要求的車輛;

(二)有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及司乘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停車場地及配套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應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城市客運經營,應提交《城市客運經營許可申請登記表》、企業章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聘用人員執業證件、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還應提交《城市客運線路經營申請表》、可行性報告及線路站點方案。

第十二條獲得了經營權的城市客運車輛投入運營前應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城市客運車輛專用號牌,到市客運管理處辦理《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并完善相關經營標志與服務設施,屬于公共汽車客運的,還應辦理公交客運線路標志牌。

第十三條城市客運經營期滿,運營車輛退出市場,車輛專用號牌、《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及公交客運標志牌由原核發機關收回;星級考核及服務質量考核達標,符合延續許可條件的,經營者可于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部門申請延續經營期(有償獲得經營權的須續交有償使用費),經批準后,重新辦理經營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客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和健康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培訓考試合格;

(三)駕駛員須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并有3年以上駕齡,且3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在本市城區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五)被吊銷客運資格的駕駛員,從吊銷之日起期滿5年。

第十五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協商,科學布局城市客運線網,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運力,加強運營及設施管理。重大公交線網、站點的調整,應采取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公交客運經營者應按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中斷運營或改變運營線路及站點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提前3日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距城市市區較近的大型學校、廠礦、醫院、企事業單位及本市居民主要休閑旅游點等地,經城市客運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開通或延長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乘坐城市出租汽車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市城區外的,出租汽車應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并可載客返回。

城市公交客運線路的開通、調整及站點(場)設置,涉及到道路旅客運輸的,由城市客運管理部門與道路旅客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進城及在市區設置??空军c的,應與城市客運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城市客運經營者應與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等權益。

第十九條城市公交客運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城市客運服務規范,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二)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

(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終止運營;

(四)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

(五)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準;

(六)不得拒載中小學生、老年人、傷殘(軍)人等優惠或免費乘車對象;

(七)車輛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應安排后續車輛,后續車輛不得拒載;

(八)不得隨意提高票價;

(九)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輛技術性能、設施完好,車容整潔;

(二)車輛裝置由客運管理機構批準并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價器;

(三)車輛固定裝置統一的頂燈和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志;

(四)在車身明顯部位標設經營者全稱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

(五)隨車攜帶車輛《運營證》正證,在車前擋風玻璃處張貼車輛《運營證》副證;

(六)打表計程、按表收費;

(七)如實向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按規定繳納稅費;

(九)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

(十)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客運車輛及經營證件應每年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管理、車輛違章記錄、車輛服務設施、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情況等。審驗符合要求的,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在車輛經營證件審驗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客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處置機制;應監督經營者履行安全教育責任,落實對運營車輛的強制定期維護制度;按照規定安裝消防等安全防護設施,保證運營車輛和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交通、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城市客運站場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在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有礙站場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進行其他妨礙城市客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客運經營者有義務承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搶險、救災、緊急疏散等運送任務。違者,取消或降低星級服務等級。

第二十五條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及城市客運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服務質量投訴出現爭議時,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處。

第二十六條城市客運駕駛員對下列情形可拒絕提供服務:

(一)在車輛禁停路段或逆向招手示意乘車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及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

(三)無人監護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車的;

(四)不告知具體去向及要求駕駛員作出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按照標準支付車費和因線路需要而發生的過路、過橋、過渡等費用,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者其他有礙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上車。對下列情形可以拒付車費:

(一)出租汽車不打表計程及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二)出租汽車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三)出租車當班駕駛員不在規定位置放置《服務資格證》的;

(四)無法完成運送任務或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繞道的。

第二十八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應加強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經營規范、服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并組織開展城市客運車輛、從業人員及相關企業創星級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城市客運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客運企業及運營車輛信用檔案,完善服務質量監管機制及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其經營行為及經營資質實行定期考核,對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故及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可降低服務星級。

第三十條未辦理城市客運經營手續擅自從事城市客運業務,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客運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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