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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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處罰條例

企業處罰條例范文1

關鍵詞:野生水蕨;資源;生境;瀕危;開發利用;保護

中圖分類號: G40-05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22-52-2

1 野生水蕨種質資源概況

水蕨是一種在水溝、水田及沼澤地生長的蕨類植物。其生長環境特殊,水生或半水生草本植物,葉形多變,可作為觀賞植物或凈化水體的環境植物,根狀莖短而直立,以須根固著于淤泥中。葉簇生,二型,光澤無毛,葉柄綠色,肉質,中空,長度因水深而不同。葉片多變,翠綠色,常不規則片狀分裂或卷成粗條狀,形似鹿角。孢子囊群沿主脈生長在葉片背后,棕色。不育葉直立或幼葉漂浮,狹矩圓形,長10~30cm,2~3回羽狀深裂,末回裂片披針形或矩圓狀披針形,寬約6mm;能育葉較大,矩圓形或卵狀三角形,2~3回羽狀深裂,末回裂片條形,角果狀。植物種群的空間分布格局不但因種而異,而且同一物種在不同發育階段、不同的生境條件下也有明顯差異。水蕨種群分布格局類型為聚集分布型,但各種群聚集分布強度不同,種群的空間狀況是衡量種群昌盛與否的重要指標,它還關系到種群的生存和進化,水蕨孢子及無性繁殖體近距離傳播是造成其聚集分布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景德鎮野生水蕨的種質資源調查,所調查生境中水蕨植株長勢良好,平均株高20cm,全株綠色,柔嫩光滑,莖發生葉5~8枚,簇生于短的根狀莖上,根系淺,葉二型。營養葉2回羽裂淺裂,裂片卵狀三角形,孢子葉2回羽狀深裂,裂片線形,裂片兩側邊緣反卷,內著生孢子囊,初時綠色,成熟時變為棕色,且裂片展開,孢子散落。供試水蕨生長地處于景德鎮浮梁縣地帶,土壤肥沃。

表1中顯示調查的6個水蕨種群所處的生長環境、種群面積、植株數等,并統計了調查數據和通過相關公式計算出了水蕨的蓋度、多度和頻度,調查時還采集了伴生種,其主要伴生種有:水竹葉、鴨舌草、異型莎草、水蓼、中華水芹等,伴生種中多度最大的是異型莎草、水竹葉、鴨舌草。水蕨在各群落中的多度差別較大,其中在人工水池和河邊,水蕨的多度高,處于優勢種群。

2 景德鎮野生水蕨瀕危原因分析

經過調查研究表明,景德鎮野生水蕨瀕危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其一,因水蕨嫩葉可食用,因此當地人們把水蕨作為蔬菜,而野生水蕨被食用的時期正是水蕨繁殖速率最快的時期,水蕨得不到大量的繁殖,因此數量大大減少。

其二,景德鎮人群在水生生境周圍的各種活動導致水蕨瀕危,例如,稻田中人們使用農藥導致土壤的pH發生變化,日常生活中人們會排放廢水到淺水溝中污染水資源,人們為了使農作物的更好生長會使用除草劑和一些化學藥物,這些都是水蕨在景德鎮地區數量減少的重要影響因素。

其三,隨著經濟的發展,有許多人把原來的稻田、濕地、水溝等水蕨生存的生境開墾出來做房屋,這樣就破壞了水蕨原本的生活環境,適應水蕨生存的地方就越來越少,從而導致野生水蕨瀕臨滅絕狀態。

3 近年來野生水蕨的開發利用現狀

3.1 通過組織培養技術增大水蕨的數量

對于瀕危物種水蕨,人們已經開始采取措施進行擴大水蕨的數量,其中,通過植物組織培養技術就是繁殖水蕨的方法之一,如蔡漢權等人以孢子葉為外植體研究了水蕨離體培養獲得再生植株的方法,建立了水蕨孢子葉離體萌發獲得再生植株的培養體系,通過試管苗的移栽獲得了健壯生長的盆栽苗;羅桃等人研究了水蕨菜根段離體繁殖技術;田華林等人進行了傳統的蔬菜種植模式的研究等。綜合這些研究成果不難看出,利用組織培養不僅可以有效地對野生水蕨種質資源進行保護,而且還能利用該技術實現高效的快速繁殖和工廠化生產,這為今后深入開發利用該植物資源打下了牢固的基礎。針對組織培養技術,本人也開展了相關實驗。

首先,利用不同濃度的激素和不同種類的激素的各種搭配進行實驗,然后篩選出最好的能培養水蕨愈傷組織的一組激素。

其次,根據文獻記載的實驗方案,在其實驗方案上做一些激素種類的更改或濃度的調整,探索是否能有更好的一組激素能在水蕨愈傷組織的水平上培養水蕨的生根。

最后,探究水蕨生根后的生長環境。

3.2 進一步探究繁殖水蕨栽培技術

因為組織培養技術繁殖水蕨時間較長,過程復雜,所以我們需要尋找更簡便的方法繁殖水蕨,其中營養繁殖是水蕨最簡易便捷的繁殖方式。水蕨植株在老葉上常長出不定芽,即芽孢,芽孢可發育成新的植株。這些小植株具有完整的根、莖、葉,是一個完整的植株。長到3~4 片葉時,可將其剪下用普通、不滲水的容器如水杯進行培養。在水杯底部墊置一層淤泥,將根部埋入泥中,然后向水杯中注入一層淺水即可。為使植株生長迅速,可施用少量化肥促其生長。日常管理水蕨屬于水生型植物,人工栽培管理比較容易。植株定植后處于一種放養狀態,可與一般的淺水生型植物如鹵蕨、睡蓮、菖蒲、水芋等一起種植,但應保證充足的供水。由于植株有休眠特性,冬季其地上部位枯萎,可將枯萎部分直接埋入植株根部淤泥中,可供給來年的養分。

4 結論

目前,景德鎮的水蕨生長良好, 但受環境惡化影響已越來越嚴重, 可能處在瀕危狀態,因此要保護好景德鎮的水蕨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①動員當地農民保持一定面積芋田或蔬菜田, 因水蕨是根生淺水生或濕生植物, 在較為干燥的旱地上或較深的水體均不能生長。水稻田雖然也有水, 但可能水蕨幼苗期并不適應長期淹水, 而且人們可能因農作物需要,會噴灑一些農藥和除草劑,因此不能很好適應水蕨的生長。所以只有適當面積的芋田或濕生蔬菜田為水蕨提供適宜的生境, 水蕨才可以長期生存下去, 從而達到就地保護的目的。

②選擇合適的環境進行遷地保護。在景德鎮學院或景德鎮植物園等單位建立水生植物區進行遷地保護。

③開展繁殖技術研究。掌握有效的育苗技術, 擴大種群規模, 為水蕨保護提供技術保障。

④在解決育苗技術的基礎上開展開發利用研究, 尤其是作為水生蔬菜。

參 考 文 獻

[1] 郭忠海,陳賢興,季來曉,厲朦朦,丁炳揚.水蕨――溫州新發現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J].安徽農業科學,2007(35):11444.

[2] 戴錫玲,曹建國,王全喜.水蕨孢子壁的形成和發育[J].植物學通報,2008(01):72-79.

企業處罰條例范文2

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農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滿一年的臨時工作在本省企業工作的港澳臺人員、外國籍人員除外。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在本世紀末以前,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攫B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組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業務。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從一九九八年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百分之八。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增長,企業繳費比例應當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適當下調,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后,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

第十一條 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三條 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管,以后繼續繳納的,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企業分立、合并、破產、撤銷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兼并、轉讓的,其欠繳和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轉讓后的企業負責繳納。

第十七條 企業因破產、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在清算財產的,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企業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省統一建立個人帳戶的起始時間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帳戶。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個人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連同利息計入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劃入部分;

(三)上列兩項的利息。

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定期發給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以供查對。

第二十一條 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按照省勞動行政部門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

(一)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二)城鎮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缃y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第二十五條 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的,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儲存額繼續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城鎮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條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條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基本養老金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計算辦法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得到改善?;攫B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執行。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草案,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攫B老保險基金決算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繳和支付兩條線管理制度。結余額除預留退休人員二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稅、費?;攫B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政府財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條 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h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實行審計,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收支情況實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企業、個人有權查詢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及基本養老金支付、結存情況,工會有權對企業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基本養老金發放等進行監督。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公布一次職工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企業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以及有關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或單位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養老保險基金的;

(二)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改變企業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養老保險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而不辦理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處以月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勞動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對欠繳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企業瞞報工資總額、虛報職工人數,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截留、挪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以違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單位罰款二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二千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原經國務院批準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的企業,納入省級統籌后,與本條例銜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用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該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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