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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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1

一、關于網絡食品的抽樣。

網絡食品的抽樣方式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妒称?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236354.html" target="_blank">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里對抽樣的過程和文書的填寫都有詳細的規定,網絡食品通過購買樣品進行抽樣檢驗,因不在抽樣現場,填寫抽樣單時,抽樣單上大部分的信息來源都是通過樣品的外包裝上的標簽標識內容,抽樣單上的有些信息對于檢驗結論是否合格很重要,其中包括“執行標準”、“食品類別”、“加工工藝”以及別的需要備注的內容,樣品的執行標準和所屬的食品類別,直接決定了該樣品按什么標準要求判定是否合格,有時候還需要了解加工工藝來輔助判定標準條款的選擇。例如辣椒制品,既可以劃分到蔬菜制品,也可以劃分到調味品,兩者采用的判定標準條款是不同的,再例如還有一些豆制品,其是否經過了油炸工藝,也決定了該樣品在選取微生物檢驗和判定標準時的區別。根據近年來非網絡食品抽檢來看,樣品信息中執行標準缺失或者錯誤,食品類別劃分不清,加工工藝通過外標簽無法了解等,很多此類信息都需要通過詢問被抽樣人才能完善,而目前入駐網絡銷售的食品經營者,由于其大小規模不等,企業主素質不一,食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更加不規范,魚目混雜,良莠不齊。如何正確完整地完成文書的填寫,還需探討,這是其一。

其二,購買的樣品如果要檢驗微生物項目,根據現行的致病菌限量標準,一般都是采用二級采樣或者三級采樣,抽檢的樣品數量(含獨立包裝數)較多,考慮快遞過程中可能造成破損,可能需要購買更多的數量。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的要求,所有的樣品(含備樣)必須是同一批號同一型號規格同一包裝。我們在實際的抽樣工作中,會遇到有些樣品即便堆放在一起,但不是同一批號或者同一生產日期。網絡經營者在不知道商品用于抽樣檢驗的情況下,遇到獨立包裝數量較多的發貨時,能否保證所有的樣品都符合抽樣規范的要求呢?如何保證購買樣品符合規范的要求,還需細化。

二、關于網絡食品的檢驗。

抽樣后的檢驗結論的通知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的檢驗周期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的要求是20個工作日,被抽樣人收到不合格結論后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但《辦法》里對于樣品初次檢驗不合格的結論是否作為終檢結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是否可以提請復檢申請,并未明確。筆者認為檢驗的過程及檢驗結果的采納可以探討。

三、關于檢驗結論不合格樣品的后處理。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樣品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對于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按照《辦法》的要求,抽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本人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必需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配合,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钡挠嘘P要求,尤其是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是否應該將檢驗結果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督促責令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辦法》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

網絡食品生產銷售的便捷性、入行的低門檻和上線的成本低,使其成為“互聯網+”實踐的領跑者之一。為確保這一“互聯網+食品”新生事物比較自由地發育生長,盡快形成一種新的服務業態,鼓勵其在自由生長階段盡快形成規范的服務模式,監管部門對其采取了十分寬容的態度,相當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開明與務實。既然是新生事物,其利與弊在初始階段往往很難分辨,此時若完全按線下食品生產銷售的傳統辦法進行監管,那么肯定一管即死。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由于網絡食品生產銷售在初始階段充分自由生長,在目前社會誠信、商業誠信相對欠缺的條件下,網絡食品生產銷售模式的弊端也容易放大和蔓延。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如何在依法加強監管、確保食品安全與保障經營者權益、促進行業發展之間,尋找到一個科學的平衡點,讓《辦法》運行得更加合理有效,保障網絡食品的質量安全,是筆者也是廣大消費者的期盼。

參考文獻: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2

一、責令無照經營者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不具有行政處罰制裁性質

行政處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是制裁或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制裁性是行政處罰最本質的特征。而行政處罰的制裁性具體表現為:剝奪或限制當事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資格或權益,給當事人增加新的義務負擔。

《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從表象上看責令涉嫌無照經營行為人停止相關經營活動,與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在結果上是一致的,但本質卻大相徑庭。

工商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當事人停止相關經營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而言,在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作出之前已經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只是因為違法經營才被有關行政主體責令停產停業。而予以暫時限制其經營資格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依法所享有權利的一種剝奪,其性質是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的一種懲戒,顯系行政處罰行為,且屬依法應當履行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為。

而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無照經營者而言,情況則不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核準登記無權開展經營活動,核準登記是對禁止的解除。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是一種違法行為,責令無照經營者停止經營,不是對其法定權利的剝奪或限制,而是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履行其原本就應當履行的不得無照經營的義務。其目的就是要求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補救,使不法狀態恢復為合法狀態,恢復被違法行為破壞了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是實現行政補救性功能的具體手段,是行政機關依照職權要求違法當事人對不法狀態予以糾正的一種措施。行政處罰的制裁既然在本質上具有損害權益的性質,那么為促使違法者恢復守法狀態和糾正違法行為顯然不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亦無需履行聽證程序。

二、責令無照經營者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不具有行政處罰終局性質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3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以構建縣、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兩級安全生產執法體系為目標,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委托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委托主體和受委托主體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委托主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受委托主體。

四、委托方式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安全生產相關行政執法職能委托給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權限內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能。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開展工作,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蓋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印章的統一格式的執法文書。

五、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

委托執法的范圍: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領域及其他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委托執法權限:

(一)監督檢查權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定,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在管轄區域內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1、組織或參與管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對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包括進入其行政辦公地點和相應的生產、作業場所或者營業場所;

3、調閱有關資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產情況的所有資料;

4、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包括被檢查單位及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也包括了解情況的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

5、監控管轄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并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參與管轄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7、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參與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8、受理管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和來信來訪。

(二)責令整改和緊急處置權

1、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2、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應當作出當場糾正、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決定的,依法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三)調查取證權

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和固定證據;參與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現場審查核實工作。

(四)行政處罰權

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監管對象給予警告、罰款、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

(五)提請移送權

受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監機構發現或者受理舉報的非法、違法行為不屬于其職責或者被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報告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對涉及依法應當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關閉等的行政處罰,應提請委托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機構建設。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加大人、財、物的投入,配足配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及必需的辦公設施設備、執法監察車輛、器材,并確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穩定。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4

(1)批評教育;(2)責令限期改正;(3)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費用;(4)責令改正;(5)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6)罰款;(7)沒收違法所得;(8)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9)依法給予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0)依照規章制度給予處分;(11)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12)吊銷資質;(13)關閉;(14)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15)連帶賠償;(16)追究刑事責任;(17)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18)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19)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20)拘留;(21)吊銷有關證照。

二、行政處罰種類中的并行和遞進關系

1.并行關系

《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不同,處罰的結果是有所不同的。有的違法行為用一種處罰辦法,有的違法行為用二種或二種以上的處罰,如《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這里責令改正和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同時使用了兩項行政處罰。歸納并行使用的處罰見表2。

2.階梯關系

生產經營活動的結果受多種因素的作用,作為事故隱患的整改也是這樣,受著多種因素的制約,其中有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人的重視程度、執法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的認知程度及生產經營單位人力、物力、財力、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影響,導致在一個整改指令規定的時間到期,未全面完成整改,在復檢中發生類似隱患的情況。這種情況的處置,在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上就形成一種階梯執法的問題,在安全生產法的行政處罰中這種情況應用較多,但種類較為簡單,歸納有以下幾個方面:(1)責令限期整改(或伴有罰款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罰款,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2)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操作

1.要注重實事

安全生產執法中,執法人員一定要掌握被執法者違犯《安全生產法》的確切證據,并且一定要讓被執法者清楚自身違法的行為,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一定要親自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應注重查思想、查意識、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處理、查隱患、查整改。在作業現場應注重查生產設備、查輔助設施、查安全設施、查作業環境。安全生產檢查應本著突出重點的原則,對于危險性大、易發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產系統、部位、裝置、設備等應加強檢查。其中包括易造成重大損失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劇、特種設備、電氣設備、高處作業和本企業易發生工傷、火災、爆炸等事故的設備、工種、場所及其作業人員;造成職業中毒或職業病的塵毒產生點及其作業人員;直接管理重要危險點和有害點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特種作業崗位及特種作業人員。通過細致的檢查,準確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情況,查找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準確理解和把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所列的違法行為的定義,“對癥下藥”

一是法律法規所列的違法行為,描述精確、簡練,在實際應用中一定要精讀法律法規原文和注釋,深刻領會原文的意義,并且在碰到實際問題時要反復比較,找到最適合的法律法規條文,依法處置。二是對處罰的額度方面,要能準確把握,切不可在處罰額上做“表面”,搞象征性,既然處罰,就必須從底線開始,這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件很嚴肅的工作。

3.裁量合適

(1)以執法機關一般的執法處罰水平為基準,如果執法機關安全管理嚴,一貫的執法水平較高,則相應的處罰也高,不可在執法過程出現處罰額忽高忽低的現象。

(2)參考執法時間段的大環境。如在上級開展嚴打、專項整治期間,進行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處罰的額度可能要比平時要高。近兩年國家在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按上限執行的,這種有了具體明確的要求的,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辦,切不可在操作過程中發生彈性。

(3)已進行了告知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如區域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活動前已下通知,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中發現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要從嚴給予處罰的,檢查中再發現有違犯法律法規的,這種處罰則要高于一般標準。

(4)屢犯和初犯之間的差異。對于經過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再次檢查中又發現類似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一般要高于常規標準,初次發生的,則可以酌情掌握。

(5)把握一次執法行動中的行政處罰面,不可太大,也要盡量避免無處罰的現象出現。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不但是對違法者的一種懲處,同時也是對其他未被處罰者的一種懲戒性教育。執法過程中一定要掌握“懲處面窄、教育面寬”的原則,一次行政執法行動,要有行政處罰的單位,但不能過多或沒有處罰。過多說明監管部門在往日的監管過程中疏于管理,要求不嚴,沒有處罰則可能是活動流于形式的。筆者在工作中曾見一行政執法機關對轄區的八個涉業單位進行檢查,檢查后對七個單位各給予行政罰款20萬元(另外一個單位已停工半年),這種處罰則把安全教育的意義徹底抹殺了,是不可取的。

(6)特殊情況的處理。行政執法人員要全面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每次檢查中都要聯系過去的基本情況,發現違法行為,要能究其原因,查出違法行為的根本原因所在,對有特殊情況的,在處罰過程中要作特殊處理。出現特殊情況的原因很多,執法人員一定要適度掌握。但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堅決杜絕人情關系的特殊情況,不以人情作為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是處理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重要方面。

4.執法的程序要合法

行政執法遵守的重要原則是執法的程序要合法,國家在執法程序上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國家出臺了《行政許可法》,總局出臺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這些法規嚴格地規定了執法的程序。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執法的程序,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寧可不執法,也不在程序方面違法”。程序不合法的執法就是違法。做到程序合法也是保護被執法者權益的十分重要的方面。行政執法人員一定要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執法程序操作。

5.正確使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使行政執法人員正確的執法,編制了一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正確使用這套執法文書,有利于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正確遵守安全生產執法程序。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要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這套執法文書進行認真學習和理解,一是通過學習,準確掌握執法文書的適用,執法過程的每一步工作都涉及行政執法文書,每一步工作用哪一個文書格式,這是依法執法中的一項很重要工作,如果不熟悉執法文書的內容,就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二是正確的完成執法文書要求的程序,需要有兩人簽字的不能代簽,要經會上討論決定的,就要有會議記錄。兩種文書之間有時間規定的,第二種文書下發的時間要達到規定的間隔,等等。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中的難點

1.現場檢查不能全面發現問題

安全生產工作涉及面廣,往往受執法者專業知識面的限制,到基層的生產現場不一定能全面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這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一個難點或盲點。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努力解決工作中的“盲點”。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要強化學習,擴大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的知識面。二是深入實際,有重點的學習,結合所管轄區域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情況,“需要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這樣學習往往是帶著問題學,能及時地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有較好的效果。三是深入實際現場學,在安全檢查中,碰到不懂的問題,虛心向生產經營單位在場的專業技術人員請教,現場消除自身的知識盲點。

2.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用

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中,有多處是“逾期不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實際工作中,實施“停產停業整頓、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一是處罰影響較大,操作有難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除直接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外,還涉及到一個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經濟利益,甚至影響到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經濟和社會影較大的停產停業,可能引起眾多受損者與政府的矛盾,安監部門做此處罰決定受到方方面面壓力較大。二是部分處罰與責任不相當,難得企業認同和理解。有些違法行為或者隱患并不很大,在一定程度上不會造成事故,但違法者逾期不改正,也會受到“停產停業整頓”這樣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這樣的問題,如果企業逾期未改正將受到“停產停業整頓”這樣嚴厲的處罰,往往得不到企業的理解和認同,使這項處罰難以實施。三是如何“停產停業整頓”,執法人員難以操作和把握。理論上講,“停產停業整頓”就是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或者經營,排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非常復雜,其中要考慮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較大的“殺傷力”,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流動、生產經營單位信譽等都會造成影響,甚至可能產生新的安全隱患,比如某些化工生產企業的有些設備和流程,一旦停止可能產生更大的安全隱患。四是相對人不履行,缺乏法律保障。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停產停業整頓”的義務,安監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那么是否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具有給付內容”、“給付”具有主動性、積極性,如繳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顯然不具有訴訟法意義上的給付內容,因此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申請執行,法院不受理。

即使法院受理,因時過境遷,已失去了“停產停業整頓”的意義。因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慎用“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一是對于事故隱患的危險性較大、容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財產損失、不實施“停產停業整頓”難以保證安全的列入“停產停業整頓”的主處罰范圍。而其他一些安全隱患較小影響不大的,以從重予以經濟處罰或施于其他行政措施。二是縮小“停產停業整頓”處罰的執行范圍。根據隱患大小、危險程度將“停產停業整頓”范圍限定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比如一個車間、一條生產線或是一臺設備等,而不是一處隱患全廠停產。其他部分可采取隔離措施,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繼續正常生產經營。

五、結束語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乇軟Q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所用的行政處罰文書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用的行政處罰文書式樣,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6

近期,高速公路上車輛的平均時速明顯提高,但是,由于車輛超速行駛導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又呈現上升勢頭。這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形態主要有:

1、小轎車追尾撞擊大型貨車;

2、雨天由于“水滑”現象小轎車撞擊護欄。

這些事故中,都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小型轎車“超速”。筆者對預防“高速公路上小轎車超速引發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做了一些思考,供領導決策參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高速公路勤務的特別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由于我們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巡邏執勤并不屬于“執行緊急公務”,從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與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徹底決裂,我們傳統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執法模式就此結束。

二、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作為

高速三、五大隊在臨近高速公路出口的位置測速,在出口處處罰的模式,是交通管理的一種手段,卻不是通過測速預防事故的最佳途徑。由于超速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大多在中途,三、五隊的模式在平遙、靈石、臨汾、侯馬、雁門、朔州等地處大運高速公路中段,沒有主線收費站依托的大隊,沒有借鑒意義,而且,由于測速地點不是超速引發事故的發生地,采取這種辦法也達不到治理超速,預防事故的目的。而五隊在高速公路上攔截、并處罰超速行為的做法,更是一種執法犯法,肆意踐踏法律的違法行為,極其容易引發違法行為人的逆反心理,造成與管理者的沖突。

由于沒有找到適當的突破口,《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上無所作為的空白點,是現階段小轎車超速引發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高發的一個原因。

三、小轎車超速的情況

常聽運城人相互間盛贊大運高速公路的優越性:三個半小時到太原,真快!仔細想來,運城到太原400公里路程,三個半小時到達,扣除在中間服務區休息的時間,車輛的平均時速將達到140公里/小時,而在大運高速公路運城到太原沿線,允許車輛行駛的最高速度只有110公里/小時。在隧道、山區等事故高發路段限速往往只有80公里/小時。

超速現象極其普遍!

超速程度極其嚴重!

四、治理超速的對策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新形勢下,筆者認為治理高速公路上小轎車超速最好的辦法是:使用車速檢測儀器對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進行車速檢測,處罰超速的駕駛人,震懾超速駕駛的行為,最大限度地遏止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

五、處罰車輛超速的步驟:

(1)在“大運”沿線使用車速檢測儀器進行車速檢測,并使用微機保留相關證據;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規定和第八條規定的簡易程序,郵寄送達支隊機關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3)在當事人超過法定的繳納罰款時間(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繳納罰款的時間長15日)后,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四條三款“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協調當地交通警察支隊,鎖定車輛檔案,使違法車輛不予通過年檢,督促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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