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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的標準范文1
現行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這一罪名的規范目的界定,司法實務中如何實現,以及與普通詐騙罪的的分野界定值得研究,從司法實踐、立法價值取向出發,該條規定似有修改的必要。
1 條文規定與立法上的意旨脫節
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對于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是按照普通詐騙罪處理的,修訂刑法新增的合同詐騙罪,無疑是為了突出打擊利用合同這一特殊形式進行經濟領域的詐騙行為,以達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之目的。從刑法分則體系設置的各類罪名的排列順序來看,合同詐騙罪置于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章罪名下,普通詐騙罪位置居于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中,這足以反映了立法者認為合同詐騙罪的危害程度是重于普通詐騙罪的,所以有特別設置該罪予以重點打擊的必要。問題是,合同已成為人們在經濟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媒介和載體,經濟活動中的糾紛、甚至欺詐行為大都通過合同形式表現出來,而對經濟活動的中產生的糾紛甚或欺詐行為的規制主要應通過民事、行政等手段予以處理,刑法一般最好不要輕易介入。即使出現了利用合同進行經濟詐騙涉嫌犯罪的情形,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普通詐騙罪也足以予以規制處理,并不存在所謂立法漏洞之問題。在普通詐騙罪在外,另外設立合同詐騙罪這一特別條款,似有畫蛇添足之嫌,造成不必要的競合和適用上的繁瑣。再有,合同詐騙罪的法定刑與普通詐騙罪的法定刑的設置沒有任何區別,沒有反映出立法對合同詐騙罪予以突出打擊的規范意旨。或許,有人會認為,合同詐騙罪規定了單位犯罪,而普通詐騙罪則沒有這一規定,這有利于遏制有組織形式的專門進行經濟合同詐騙犯罪活動,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凡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其單位內部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受到的刑事處罰,一般情況下只會比自然人犯罪主體相應要輕,合同詐騙罪同樣也不例外,因此還是有悖刑法之目的。
2 司法實踐與立法目的實現有差距
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均被規定為準數額犯,因此,犯罪數額對定罪量刑起著十分至關重要甚至是決定的作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000元以上。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5萬至20萬元的。上述司法解釋使得合同詐騙罪,特別是單位犯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遠遠高于普通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換言之,合同詐騙罪的成立條件與普通詐騙罪相比要嚴格得多,那么,在犯罪數額相同或接近的情況下,二罪侵害法益的程度應該是大體相當的,或者按照立法者的意思,合同詐騙罪對法益侵害的程度要比普通詐騙罪嚴重。如此的話,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原則上應該認定為較重的特別條款規定的合同詐騙罪,而排斥普通詐騙罪的適用。但實際上卻并非如此。例如,行為人詐騙4000元,如果沒有利用合同實施之,構成詐騙罪;問題是,如果利用合同實施之,因其數額未達司法解釋規定的追訴標準則不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法條競合原理,可以依普通詐騙罪條款予以處理,結局是只能按輕罪的普通詐騙罪處理。在涉嫌單位利用合同詐騙犯罪時,亦會出現上述不合理的情況。但是,若按另外一種觀點,即因其合同詐騙數額未達“追訴標準”規定的數額起點,不僅不能成立合同詐騙罪,而且也不能轉而認定為普通詐騙罪。如此的話,只能作無罪處理,這有輕縱犯罪之嫌。因此,不論采取上述那種觀點,在涉及到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上,利用合同詐騙的行為,在許多情況下,由于數額標準的問題,并不能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只能轉而成立普通詐騙罪,甚至作無罪處理,導致刑罰的失衡和立法目的落空。
3 條文具體適用難以掌握
經濟詐騙的標準范文2
一、數額較大的標準
在我國刑法中,用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是我國刑法的一個特點。刑法規定了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之一是數額較大,也即是說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此罪,數額的大小和其他構成要件一起對集資詐騙罪的定罪和量刑產生了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數額大的對社會危害性嚴重,反之,則危害性較輕。那么,這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實際獲得了多少資金,才能構成此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也構成此罪,但是應根據行為的性質,按本罪的未遂處理。一般認為,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可以參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個人集資數額在十萬以上,單位集資數額在五十萬以上。但是,2001年《座談紀要》又指出:“對集資詐騙罪的數額,可參照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其中對數額巨大的標準解釋為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的數額巨大的標準為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個人進行集資詐騙100萬元,單位進行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250萬元。
由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兩個解釋有沖突,對單位犯罪,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的50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刑點,而最高院規定則是數額巨大的起刑點,對同一法律條文的司法解釋,卻不一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使用這一標準難以把握,我們認為相關司法權力機關在對相應有關文件進行解釋時,應該相互參照,制定統一的標準,而不是各有各的標準,導致司法適用混亂,法律的權威性也受到挑戰。此外,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司法解釋是1999年規定的,距今已有十多年了,在這十多年里,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一陳舊的經濟量刑標準顯然已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經濟犯罪形勢,當今我國發生的集資詐騙案件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其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若按解釋,集資上百萬的可能與上千萬的或者過億的面臨同樣的刑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二者之間顯然是不能均衡的。所以說,立法技術的滯后性導致了較大法定刑幅度難以掌握,這一缺陷只能由實踐來彌補,這就要求法官在斷案時要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本地經濟、人文、社會等因素定罪量刑。
二、數額的認定
數額的計算不僅直接影響案件性質的認定,而且也影響著案件的最后處理。因為數額的大小直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決定了各種具體涉及數額的犯罪能否成立和刑罰的輕重。準確的計算犯罪數額,是依法準確地處理涉及集資詐騙罪案件的重要環節。
非法集資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續性,由于集資對象的不確定性,在集資過程中不免有部分出資人中途加入或者退出,所以,收集的資金是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的。同時,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行為人為了掩飾犯罪目的,想獲取更多的資金,往往是先向出資者支付一定的利息或者其他回報等收益,即集資活動的收益分層次特點,使得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數額處于更加不確定的狀態中,認定起來就更加復雜化,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形成統一的標準,到底該如何確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關系到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問題,如湘西系列非法集資詐騙案榮昌公司一案:榮昌公司總共向社會集資377919.593萬元。以榮昌公司本部名義集資的金額為313122.371萬元,以金源礦業名義集資的金額為48564.047,以州影視中心集資的金額為15286.145萬元,以保靖分公司名義集資的金額為947.03萬元。涉至案發時止,仍有集資本金187677.77萬元無法歸還,支付集資利息及獎勵120194.727萬元外,余下的6.75億萬,用于榮昌公司注冊子、分公司及項目投資,尚有1866.4萬元集資款去向不明。
對于如何計算其犯罪數額,一下有幾種關于數額的學說:
(1)犯罪指向數額說,即行為人主觀上希望得到的數額,它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上的意愿,指向數額包含了所有的數額,但它不具任何實際意義。因為主觀上所想的并不是客觀上所能達到的,而且,由于集資對象的不明確性,行為人本身也沒有明確所期望的標準,其內心當然希望越多越好,因此,指向數額所涉及的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觀點。正如有學者指出“立法上不可能以犯罪人主觀上的目標數額作為犯罪構成的定罪量刑標準,我國刑法中根本不存在目的數額犯”。若按指向數額的標準計算上述案例的犯罪數額,根本沒有任何客觀數據。所以,指向數額不可取。
(2)犯罪總額說,即行為人使用詐騙手段騙取集資款的總額。若按照此種方式計算榮昌公司非法集資一案的犯罪數額,即為377919.593萬元,其中,以榮昌公司本部名義集資的金額為313122.371萬元,以金源礦業名義集資的金額為48564.047,以州影視中心集資的金額為15286.145萬元,以保靖分公司名義集資的金額為947.03萬元。但是,集資詐騙犯罪具有利益分層次特點,在集資的過程中,行為人為了擴大資金來源和渠道,往往會返還部分本息,其返還的本息并不符合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其次,在集資詐騙罪中,被害人往往存在一定的過錯,當被害人以超常規的高額利息出借給行為人時,就應該考慮到后果,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所以行為人不應該承擔超出其責任范圍外的責任。如果按照犯罪總額來認定,就有可能導致輕罪重判,所以我們認為不能以犯罪總額說來定罪。
(3)侵害數額說,指詐騙行為實際侵害的價值,它沒有排除案發后經司法機關追繳返還給被害人的數額,若按此種方式計算上述案例的犯罪數額,則只是計算案發時未歸還的187677.77萬元,這顯然縱容了犯罪份子。我們認為,集資詐騙罪的既遂標準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資金額為準,對于追繳的贓款理應屬于行為人的控制范圍之下,所以應該排除在外,但是必須說明的是,對于這種追繳的款項司法機關可以作為對行為人從寬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濟詐騙的標準范文3
關鍵詞:煤礦招工 詐騙案件 涉案金額 隱患 對策 建議
從2008年至今,我院每年都收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煤礦招工詐騙案件,此類案件持續高發,不僅給務工求職者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而且給我區的社會和諧和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帶來很大的隱患,下面剖析一下此類案件的特點。
一、煤礦招工詐騙犯罪的特點
(一)煤礦招工詐騙案件中的對象特點。一是詐騙對象大部分為文化層次低、無業務技能、急于找工作的求職者或者是社會閱歷淺,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或者是剛畢業的急于工作的沒有防范意識的大學生,使得詐騙分子有可乘之機。二是我院每年收到的煤礦招工詐騙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都非常多,少則幾十人,多至上百人、上千人,每次告知被害人時,特別是當煤礦招工期時,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這個“商機”,大發橫財。
(二)煤礦招工詐騙犯罪的主體特點。參與招工詐騙犯罪的嫌疑人一部分為無業人員,他們沒有經濟來源,專門以詐騙為生;一部分為煤礦工人,這部分人是游手好閑之人,通常不喜歡工作,而且又有一些惡習,比如賭博等,而他們花錢如流水、出手大方,但是遠遠不能滿足他們私欲,而這些人往往有讓被害人相信的資本;一部分涉案嫌疑人曾是招工詐騙的受害者,為了一己私利,從受害者甘愿淪為招工詐騙的幫兇;還有一部分是家庭詐騙,以家庭中部分成員為誘餌、掩護,一起從事招工詐騙行當。
(三)煤礦招工詐騙的涉案金額大。每個被害人最少也被詐騙五、六萬元,一個煤礦招工詐騙案件涉案金額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
(四)煤礦招工詐騙的地區特點。此類案件往往是限于本區較大的煤礦,諸如潞安礦務局、王莊煤礦、司馬煤礦等。
(五)煤礦招工詐騙的手法特點。在行騙過程中,首先,詐騙分子以“老鄉情”使求職者放松警惕,繼而以煤礦工作低門檻、好職位、高薪水等各種誘人的招聘信息蒙蔽求職者;接著,犯罪分子謊稱關系廣、能力強,可以為求職者打通關系找工作,再以花錢打點的名義騙取錢財,誘騙求職者自己拿一部分錢給犯罪嫌疑人,讓其跑“關系”, 然后又以工作快辦好了,但必須將錢全部交齊,抓住被害人急于成功的心理,想盡一切辦法榨干求職者身上的金錢;最后采取各種方法忽悠求職者稍微緩時間或者以煤礦招工需要體檢、政審等工作來施延時間,從而讓被害人不覺得自己上當受騙。
二、煤礦招工詐騙案件高發的原因。
(一)大量中小企業破產倒閉,失業率不斷攀升。
(二)煤礦職工的工資、待遇頗豐厚。
(三)被害人防范意識薄弱,使得犯罪分子屢屢得逞。
三、對策及建議
(一)公、檢、法三家通力配合,加大對招工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始終把打擊招工詐騙犯罪活動作為我們嚴打整治的工作重點之一,堅決貫徹“嚴打”方針,通過專項打擊行動,依法嚴懲招工詐騙犯罪分子,發揮刑事處罰的威懾和警示作用,堅決遏止招工詐騙犯罪活動的高發態勢。加強公檢法三家的溝通和協調。建立緊密銜接、反應迅速、處置有效的打擊招工詐騙犯罪的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
(二)規范煤礦招工行業管理,制定煤礦招工行業誠信標準。提高入門條件,并嚴格審批手續,把煤礦職業中介機構都統一到單個部門進行管理。勞動、人事、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還應形成協同配合之勢,組成勞動力市場管理專門機構,形成長效機制,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三)加強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通過開展法制宣傳,營造震懾招工詐騙犯罪的社會輿論攻勢。
(四)增加就業機會,加強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工作。縱觀上述招工詐騙案件,無論是涉案嫌疑人還是受騙的被害人,他們大多學歷低、閱歷淺、技能匱乏,因此必須加強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以有效地減少招工詐騙案件的發生。一是增加就業機會。解除無業人員的生活后顧之憂,引導他們克服好逸惡勞、不思進取的思想,教育他們自食其力、勤勞致富。招工詐騙是侵財性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因謀取經濟利益而造成的,給他們提供就業機會,使他們樹立起正確的金錢觀、價值觀、公德觀,是有效減少詐騙犯罪的重要途徑。二是擴大社保覆蓋范圍。將務工農民、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高危”犯罪人群納入國家社會救濟范圍,改變以戶籍歸屬決定社保對象的現狀,推進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社會化,使其能夠通過正常的社會救濟或社會保障的途徑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經濟詐騙的標準范文4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 職務侵占 財產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自實施以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公安機關經常會遇到未達刑事追訴標準案件的處理問題,對于其中職務侵占、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違法行為(本文討論的主要是未達刑事追訴標準的此類案件的適用問題),能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時常存在疑問。
一、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違法行為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說,對于只要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可以評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則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
(一)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侵犯法益分析
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在《刑法》中雖然被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里面,他們侵犯的法益無疑主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同時也不排除侵犯財產權利等其他法益,一個行為當然可能同時侵犯兩個以上的法益,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是一般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根據法條規定,當能評價為其它特殊詐騙罪時,絕對不能再評價為詐騙罪。但不能評價為其它特殊詐騙罪時,又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則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刑法》中很多罪之間并不是排斥關系。罪與罪之間的關系,在很多情況下是重疊的、位階的關系。
(二)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違法行為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詐騙行為的關系
同樣的道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當事人在實施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行為時,其都有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是不成文的規定,這些行為當然也是詐騙行為,屬于詐騙的一種具體類型。這些具體的詐騙行為在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也必然侵犯財產權利。
二、職務侵占的違法行為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此《刑法》條文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一章,其侵犯的法益與盜竊、詐騙是一樣的,屬于侵犯財產權利。
從刑法條文可以看出,職務侵占行為要滿足的首要條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至于用什么方式并沒有規定,行為人可以使用盜竊、詐騙等方式完成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根據對職務侵占客觀行為的理解,可以認為,職務侵占罪的竊取、騙取行為,必然符合盜竊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符合盜竊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行為,卻不一定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成立職務侵占罪時,但達到盜竊罪、詐騙罪的數額起點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不能因為行為人具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身份,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詐騙本單位財物的,就不是盜竊、詐騙。職務侵占是對一類盜竊、詐騙等行為的特別規定。
三、職務侵占、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從法條可以看出此條是針對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一個行為可以評價為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侵犯財產權利的,就可以依據此條文給予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與《刑法》之間是一個基礎層次逐漸遞增的關系,《刑法》之所以要規定的那么細致(例如詐騙類犯罪有幾十種),是為了追求違法犯罪行為與責任的嚴格適應問題,作為最嚴厲制裁規范,有必要區分不同的種類加以規定,當觸及犯罪時,需要按照復雜的司法程序追責。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做為行政法,不可能像《刑法》一樣細致的規定每一類違法行為,只要違法行為可以客觀的評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總之,當職務侵占、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等違法行為沒有達到需要《刑法》追責的程度時,其行為又可以評價為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侵犯財產權利的,就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及其它相關規定處罰。
參考文獻:
經濟詐騙的標準范文5
縱觀經濟犯罪,主觀故意是多數經濟犯罪的必備要素,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要準確的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的主觀故意,首先應該準確的認識經濟犯罪主觀故意,本文從法律的角度談談對經濟犯罪主觀故意的認識。
經濟犯罪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在進行某一具體經濟行為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帶來的結果有所認識,并在此認識的因素上,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結果或者某個行為過程,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后果的心理態度。
一、經濟犯罪主觀故意的特征
經濟犯罪主觀故意的特征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帶來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另外,“主觀故意”是從證據構成角度來認識,與犯罪故意在叫法上有所不同,但本質是相同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的犯罪故意,就是公安機關查證的主觀故意,只是后者屬于犯罪學中的概念,所以稱呼不同。
二、經濟犯罪主觀故意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犯罪故意可以分為多種不同的類型:根據行為人對于構成要件結果的意志心理過程的特點,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直接追求構成要件的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行為目的,而容忍或放任該行為必然或可能產生的伴隨結果即本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對于行為目的的追求態度是直接的,而對構成要件結果的態度則是間接的。
例如,行為人為了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在偽造國資委擔保函過程中私刻國資委公章,并將偽造的擔保函用于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這里存在主、副兩條線的意志心理過程:行為人直接追求、希望行為目的結果的實現,即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間接的容忍或放任了偽造印章行為結果的發生。偽造擔保函是直接的主心理過程,私刻公章是間接的副心理過程。
判定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應該從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上進行考察。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事中甚至事后方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對方陷于某種錯誤認識,并基于此錯誤的意識而產生意思表示,隨即起意,放任了這一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放任而是希望。因為刑法中的希望與放任,都是針對危害結果而言。在經濟詐騙犯罪中的結果是對他人財物的占有,就此而言,詐騙不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他人自愿交付財產行為不是詐騙犯罪的危害結果,而只是客觀犯罪結果產生的前提,不能把對他人行為的心理態度誤認為詐騙犯罪的主觀罪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對他人自愿交付財物的行為是放任,但在他人交付的情況下,行為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物。對于這種非法占有的心理態度才是經濟詐騙犯罪的主觀罪過,而這里的主觀故意是直接故意。因此,直接故意是行為人直接追求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追求某種行為目的。
三、經濟犯罪主觀故意的罪過形式
罪過的實質是行為人對社會價值的敵視、蔑視或者漠視、輕視的態度。我國刑法界通說認為,罪過是行為人對其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的態度。經濟犯罪主觀故意的罪過形式就是行為人以怎樣一種態度著手實施經濟犯罪。經濟犯罪中主觀故意的罪過形式分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和明知。
1.非法占有為目的
刑法中“非法占有為目的”中的“占有”應作廣義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權權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權的,是對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內容。非法占有為目的相當于德、日刑法中的“不法所有意圖”。因而不能將非法占有狹義地理解為執持占有,而應理解為廣義的不法所有的意思。那么“非法占有”就是以不合法的方式獲得對物的占有,例如,以搶劫、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占有財物的行為就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類經濟犯罪主要是金融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以及職務侵占犯罪等。目前有的學者認為金融詐騙犯罪中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們認為,將非法占有為目的解釋為包括金融詐騙罪在內所有的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是系統解釋論的當然結論,也是目的解釋論的應有之義。所以,將金融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劃分到非法占有類經濟犯罪中。在詐騙類經濟犯罪中,無論是金融詐騙犯罪還是合同詐騙犯罪都要求行為人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為目的。
2.明知
明知就是明明知道,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在從事經濟活動過程中,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行為的結果、行為發展的過程,這種認識就是“明知”。在正常的經濟活動過程中,行為人出于合法的經濟利益而從事相應的交易活動。同樣在經濟犯罪中,行為人出于非法的經濟利益從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動。在查證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觀故意時,調查犯罪嫌疑人對行為性質、行為結果和對行為發展過程的認識程度,判斷行為人對實施犯罪行為是否明知。
經偵部門管轄的83種經濟犯罪中,除去詐騙類經濟犯罪“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和過失犯罪的過失,余下經濟犯罪的主觀故意都應屬于“明知”。例如,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中,行為人實施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主觀故意就是明知。
明知是指行為人事前所預見的犯罪行為與實際實施的犯罪行為均應屬于符合同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對“符合法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應作實質理解,這里的“行為”應該是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為”,即是行為人意識狀態中的行為或者說是“認識中的行為”。
在認定明知的主觀故意時,應該注意三點:
1.明知的對象是行為人意圖實施的行為,即希望或者放任出現預期結果的行為,但不一定是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
2.我國刑法的通說認為,罪過是行為人對其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的態度,那么明知的內容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明知,和行為伴隨產生的危害社會結果的明知。
3.這種對行為和結果的認識應當是正確的,是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的。
四、主觀故意在經濟犯罪認定中的重要性
主觀故意作為經濟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是經濟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從數量上看,在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的83種經濟犯罪中,只有少數幾個犯罪的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余下經濟犯罪都只能由故意構成;從犯罪構成上分析,主觀故意又是許多經濟犯罪認定的重點和中心,如果不能查證行為人具有實施經濟犯罪的主觀故意,那么就不能認定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
經濟詐騙的標準范文6
近年來,隨著通信技術的發達,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于手機、電話、網絡等工具從事瘋狂的詐騙活動。而且這些詐騙活動呈現高速增長蔓延態勢,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
學校成電信詐騙 “重災區”
大學生近年來已成電信詐騙受害“重災區”,一些辦案者和業內專家指出,個人信息泄露、容易受到誘惑、社會經驗不足和防騙教育缺失,是大學生頻頻被不法分子盯上的關鍵原因。
由于普遍不具備經濟能力,且資金不充裕,學生群體并非電信詐騙的重災區。但這并非意味著學生群體安全系數高。事實上,在多類群體中,學生信息堪稱“最沒有安全保障”的一類。
近日,據接觸到數個倒賣用戶數據的業內人士介紹:“只要你聽說過的學校,不論大學、中學、小學,它們的數據都有。”
其中一位人士展示的上海某知名大學數據,包含了學生姓名、學號、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聯系方式、專業等詳盡信息。此外,該人士表示可以拿到“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學籍號、學校、入學方式、住址、家庭成員等等。該人士表示,“國內學校,有一半數據我都有。即使手頭沒有的,只要你告訴我名字,我也都能拿到。”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是由教育部在2012年開始實施上線的系統,旨在對全國范圍內的學生注冊、學生信息維護、畢業升級、學籍異動實施信息化管理,全國超過1.4億名中小學信息存儲在該系統上。
根據多位人士報價,“新鮮出爐”、“沒有賣過”的一手學生數據,售價約1-2元/條,大量采購還有優惠。而二手的數據,基本低于1毛,如果批量購買,1萬條二手數據約300-500元,大量的學生數據流入黑色產業。
“數據流入黑產的途徑有三種,”數據庫安全企業安華金和的安全專家介紹,“一種是接觸到數據的工作人員泄露數據,一種是黑客入侵目標獲取數據,還有一種是第三方IT系統服務公司在提供服務時獲取數據并泄露?!?/p>
一位教育信息化資深人士說:“學生數據存放在很多地方,學校、招生辦、教育機構等等。目前中小學數據教育部會提供統一平臺,但大學數據,則存儲在各個大學自己手中。”數據存儲渠道的多樣,增加了接觸數據人員的數量,也無限放大了內部人員泄密的風險。
另一方面,多位來自信息安全領域的權威人士表示:“教育行業的信息安全能力普遍極低?!痹?60旗下補天漏洞平臺上,最近兩年內提交的相關教育機構的漏洞超過1100條,“實際上遠比這多,主要是教育機構漏洞太多,白帽子都懶得去測試,因為沒有成就感。隨便一個入門的黑客,都能搞定絕大多數學校系統,幾乎不耗時間,甚至只需要敲幾下回車就可以?!?/p>
電信詐騙多少錢會判刑
據媒體報道,黃河、陳光和崔良(化名)均為“90后”,廣東茂名電白人。2013年6月開始,黃河拉上鐘培、陳光和崔良幾個一起“做業務”――“猜猜我是誰”。4人分工協作:鐘培負責尋找一批專門撥打電話的“打手”,冒充機主的親戚朋友借錢;機主打款后,黃河則安排“卡手”取款,陳光協助。
錢似乎來得很輕松。短短5個月,他們幾個人就成功騙到了14名事主逾10萬元。9月4日這一天,“打手”訛到了一筆巨款――事主蔣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誰”的騙術,一次性就給他們轉了17萬元。當晚,4人興奮異常。他們也許不知道,這筆巨額騙款將讓他們的刑期變得更加漫長。
“猜猜我是誰”,這類多數是由茂名電話撥出的詐騙電話,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來演變出來的“我是你領導”騙術,也極具迷惑性。
不法分子通過偽基站等技術手段群發短信,那么,發送多少數量的詐騙短信、撥打多少詐騙電話、涉案金額達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發了很多詐騙信息卻沒有騙到錢財,這種情況下是否也能追究騙子的刑事責任?
發現17萬元一夜之間被卷走,蔣某得知受騙后隨即報案,次年1月,黃河、陳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根據案件最后認定情況,主犯黃河涉嫌犯罪數額為226800元,獲刑五年零六個月;陳光涉及犯罪數額198500元,獲刑二年零六個月;崔良涉及犯罪數額198300元,雖是從犯,仍獲刑二年零六個月。
電信詐騙案件如何量刑?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 )規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臺電信詐騙案件量刑標準,廣東省的定罪標準分為三檔:詐騙6000元至10萬元可量刑3年以下,詐騙10萬元至50萬元量刑3至10年,詐騙50萬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也就意味著,只要詐騙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黃河涉及詐騙20余萬元,將在監獄中蹲守5年左右。
通過檢索近年來廣州地區的電話詐騙案件,發現涉及“猜猜我是誰”詐騙的團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個“猜猜我是誰”的詐騙團伙在廣州被判處刑罰。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詐騙案件的定罪,以“數額+情節”作為量刑標準?!扒楣潎乐?,主要是依據犯罪手段是否惡劣、犯罪對象的特殊性、詐騙款物的性質等來確定?!鄙钲谑宣}田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全浙賓介紹。
“一宗案件涉及詐騙金額在12萬,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詐騙案件,法院或將判刑3至4年;可如果這是一起電信詐騙案,則或將判刑5年左右?!比阗e說。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專業委副主任南芳律師介紹,如果詐騙有以下情形的,應酌情從重嚴懲,比如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等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比如詐騙救災搶險、優撫扶貧款物的;比如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備受關注的徐玉玉遭遇詐騙致死一案,對詐騙分子就應酌情從重嚴懲?!?/p>
沒有騙到錢能治罪嗎
電信詐騙屬于“廣撒網”式的非接觸性犯罪。詐騙短信滿天飛,而中招的可能只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詐騙者僅是撥打了電話或發送了信息,結果卻“無功而返”,沒有騙到錢財,是否將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賓介紹,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證。司法解釋中詳細規定,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信工具、通信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翱梢娢覈貏e加大了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電信詐騙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比阗e說。
發送5000條以上的詐騙信息,這個數量是否難以達到?“一點也不難?!睆V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辦案警官說,現在都有群發技術,利用偽基站,設置好程序,一個按鍵,就可以發送數十條、上百條信息。
在鹽田法院近期正在審理的一起詐騙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2小時就能發送約12000條。辦案法官說,雖然被告人未得錢財,仍可視為詐騙情節嚴重進行量刑。
而對那些上當受騙的人來說,最關心的是那些被騙的錢能否追回來。全浙賓表示,辦案時法官都會盡量規勸被告人退贓,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損失。“法院也將對被告作一定從輕處罰。實際上,即使被告不退錢,法院也會在判決上責令退賠,將來被告人只要有了財產都會執行?!?/p>
2015年全浙賓主審的一起案件中,楊文、陳國和楊威三個海南小伙通過網上銷售iPhone手機的虛假廣告騙得78642元,法院最終規勸他們退贓,最終將全部騙款發還給11名上當者。
廣州法院系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認為,辦案部門要轉變“重辦案、輕追贓”的觀念,把追贓工作貫穿于偵查、和審判全過程,即使作出判決,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繼續追贓工作。
電信詐騙為何難定罪
和其他類型的詐騙案件相比,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辦理難度更大。“被害人和詐騙分子之間都沒見過面,犯罪團伙之間因為分工不同,很多成員之間根本就不認識?!睆V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朝輝律師曾當過警察,在公安機關辦過大量經濟犯罪案件。他說,詐騙犯罪團伙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呈現有組織的管理經營模式,分工明確,層級分明。
廣東警方破獲的電信詐騙團伙中,“詐騙組”“辦卡組”“轉賬組”“取款組”“洗錢組”等各個環節相互獨立、單線聯系;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詐騙數額大小和所作貢獻提成。有的專業化犯罪組織甚至注冊成立公司,打著合法經營的幌子掩蓋其詐騙的犯罪事實。
而在信息化時代,很多交易環節都可通過手機、網絡進行,更加隱蔽,也給辦案增加了難度。全浙賓坦言,案件證據的采信上難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單線證據鏈,現在此類案件往往有傳銷式作案趨勢,呈網狀作案結構,案件的證據結構也大多呈現網狀式證據體系?!巴ǔC恳粋€詐騙事實都要當作單獨的案件進行證據核對,費時費力,但絕對不能有絲毫馬虎?!?/p>
全浙賓說,由于詐騙網絡中上線和主犯的犯罪事實隱蔽,有些被判刑后還會進行頑抗?!案嗟谋桓嫒硕紝儆谶@個網絡中的‘下線’,他們覺得自己也是被害人,被判刑后還會在法庭上大聲喊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