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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1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武穴市轄區內城鎮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營業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三條建立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和聯系會議制度。公安、綜合治理、房地產管理、地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登記暫住戶口,辦理和查驗暫住證,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變動情況。督促出租房主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開展經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檢查,消除治安隱患,及時查處和依法打擊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社區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強鎮、處、街道綜治辦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設,整合各種治安防范力量。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抓好居(村)民委員會的治保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協助公安部門完善社區治安網絡建設。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出租和轉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根據征管情況的不同可以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并可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具備條件的暫住人口管理機構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代征協議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查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年審時,對生產、經營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對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查驗房屋租賃及暫住人口證明。
第四條加強出租房屋社會化管理。依托鎮、處和社區居委會,認真落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出租房屋的登記管理和流動人口管理。廣泛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社區責任民警、治保組織、計生專干的作用,落實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項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窗口應當根據租賃當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詢、核實產權、糾紛調解等便民服務。
第五條公安、房地產管理、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部門聯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協作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通報情況,開展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信息登記、暫住戶口登記和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租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于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七條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出租人應當持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繳納稅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第八條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發現出租房屋有治安隱患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并配合公安部門的查處工作;
(三)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
(四)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及時向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報告;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并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入住后,及時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辦理暫住證;
(三)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制黃販黃、偽造證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臟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違法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違法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培訓以及房地產中介等活動;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從事生產、儲藏、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活動;
(八)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管理及稅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條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出租房屋日常監督管理活動,需要公安部門配合的,公安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暫住人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發現承租人無照經營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消防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和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房屋中介機構受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出具委托手續,按規定辦理。
房屋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從事中介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條對下列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嚴肅查處;
(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經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三)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及時制止并報告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四)明知是臟物而窩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介紹或者容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已出租的房屋,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并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出租人、承租人妨礙公安、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出租房屋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2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F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3
第一條 為全力支持和服務__水電站建設,切實做好永勝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471〕號令)、《____中游水電開發移民安置補償補助意見》(云政辦發〔20__〕159號)、《__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__〕24號)、《__省林地管理辦法》、《__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__水電站永勝施工區、庫區的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 移民搬遷安置必須嚴格按照__中游河段《__水電站可研審定報告》及《補充報告》周密計劃,嚴格管理,做好征地及基礎設施的項目控制、投資控制和標準控制,有計劃、有步驟的遷出移民,分期分批進行安置,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
第四條 搬遷安置的移民,一律不得返遷和進行第二次安置。按照指標到組名額到戶的原則,以村組確認并公示的外遷移民人口作為生產安置人口。搬遷協議簽訂后,無論何種原因增加的人口,一律不列入生產安置人口。
第五條 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松坪鄉、大安鄉、濤源鄉人民政府和縣移民局具體負責,相關鄉(鎮)、部門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搬遷安置任務及安置方式
第六條 __水電站施工區、庫區需搬遷個體工商戶99戶528人;行政企事業單位13家37人;農業外遷人口213戶884人。
第七條 實物調查確認階段確定的個體戶、行政企事業單位采取一次性補償辦法,自行安置。搬遷的實物補償標準依據《__水電站施工區一次性實物補償標準》(20__年9月27日-28日關于__水電站移民搬遷工作協調會議紀要)執行,建設用地補償依據《關于__水電站施工區個體工商戶土地使用權補償方案的批復》(麗移局〔20__〕25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 移民身份確認階段確定的農村外遷移民,其紅線外剩余土地交歸原村集體,由村組統一調整給非移民戶,移民永久安置采取規劃集中安置點統一安置或自行選擇安置點安置的方式進行。同一戶移民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其中選擇自行安置的必須符合有關自行安置的條件。生產安置人口享受長效補償和國家后期扶持。長效補償自移民遷入永久性安置點之下月起執行。后期扶持待安置結束上報國家批準之日起執行,標準600元/年人,扶持時間20年。具體按《__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__省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及相關暫行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__〕8號)文執行。
第九條 淹房不淹地的搬遷安置人口,享受國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條 移民選擇濤源鄉下甘坪集中規劃安置點進行永久安置的相關規定:
(一)長效補償標準按300元/人月執行,其標準根據物價變化指標逐年遞增。
(二)人均配置0.5畝耕地,1.5畝林地。
(三)移民建房用地標準,宅基地用地控制在60m2/人以內,2人以下(含2人)的移民戶每戶宅基地0.25畝,3人至4人的移民戶每戶宅基地0.35畝,5人以上的移民戶每戶宅基地0.45畝。
(四)移民永久住房戶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移民戶選擇戶型自行建房,同時接受監理。建房資金由縣移民局按照個人財產補償金額兌付到戶,根據建房進度分期撥付,超支不補,節約歸己。臨時住房由縣人民政府用核定的臨時建房費統一組織建設。為了有效使用資金,統建的臨時房屋一次性建成永久性的廚房或畜圈。
(五)規劃安置點統一建設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及村委會、完全小學、衛生室、文化室等公共設施。
(六)移民永久安置結束,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辦理戶籍、宅基地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移民自行選擇安置點進行永久安置的相關規定:
(一)長效補償標準按300元/月執行,其標準根據物價變化指標逐年遞增。
(二)符合自行安置條件的(其中農業自行安置的條件為:1.在安置地能自行調整人均3-5分耕地;2.有宅基地且居住安全;3.所遷入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接收戶籍遷入),由移民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接收地村組、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并出具準遷證。按照“戶主申請,逐級審核,法律公證,資金兌現”的程序進行,移民自行辦理宅基地、戶籍等手續。
(三)自行解決通水、通電、通路、子女入學等問題。自行建房,建房資金由縣移民局按個人財產補償金額兌付到戶,臨時建房費按核定標準兌付到戶。
(四)宅基地補償費兌付到戶,宅基地補償費按麗移局〔20__〕25號文件執行。
(五)手續完備后個人財產補償費及有關補助補償費一次性兌付給移民戶。
第
三章搬遷安置補償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搬遷補助標準。移民搬遷補助費按簽定搬遷安置協議的核定人口計算,包含搬遷交通運輸補助費、搬遷途中食宿及醫療補助、搬遷誤工補助、物質運輸費、物質設備損失費和人員交通補助費。根據移民安置點的選擇分別為:遠遷(50公里以上)2800元/人;近遷(50公里內)800元/人。搬遷過程中物資搬運、車輛運輸、人馬驛道、道路維修等相關費用由移民戶從搬遷補助費用中自行解決。
搬遷期間(20__年8月30日至20__年2月30日)由縣政府為移民統一投保意外傷害險。
第十三條 移民在永久安置期間享受建房補助費、沼氣池補助費、室內照明及供水設施費、廣播電視配置費,其標準分別為:1000元/人、1800元/戶、200元/人、200元/人。其中自行安置的以上費用直接兌付給個人,集中規劃安置的建房補助費兌付給個人,其余費用統籌用于配置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移民人均住房面積不足20m2且達不到磚木結構標準的享受建房困難補助(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實物補償
(一)個人財產補償:
移民的房屋、附屬設施、零星果樹、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及明細到戶的林地、園地的安置補助費等按調查復核公示的結果進行補償。在實物指標復核公示結束后,違反規定建設的相關項目及設施、新種樹木一律不予補償,必須自行清除。
(二)集體財產補償:
1.林地的林木補償費兌現給村組,由村組制定分配方案兌付給村民;
2.通過“四荒”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其它的,其地上附著物和土地安置補助費歸個人,土地補償費歸集體(要求證件齊全有效);
3.對于有租賃關系的土地其財產處置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方協商解決;
4.村民小組整村外遷后,其剩余林地及其它土地,可以由原村組租賃給他人經營或者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其收益由原村組共同享用;
5.林地、園地的征地補償費及未利用地補償費處理待省制定出臺《____中游水電開發移民安置補償補助意見》(云政辦發〔20__〕159號)實施細則后再明確。
(三)被征占用土地上屬個人的附著物、青苗、零星果木、樹木、農副業加工設施、小型水能設施的補償費直接兌付給個人。
(四)征用范圍內相關實物補償按國家審定的《__水電站可研報告》、《麗江市移民開發局關于__水電站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補助的通知》(麗移局〔20__〕56號)及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四章項目建設及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水庫淹沒影響區專項設施恢復改建等,按工程管理權限,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嚴格按照移民實施規劃和資金,任務雙包干的原則,嚴格實行設計審查制、預(決)算管理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
第十八條 設計變更處理,由施工單位、工程監理提出意見,報縣移民局核定后交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資料(含變更后增減工程概算)后實施。
第十九條 基礎設施項目完工后,施工單位根據竣工決算的相關資料向縣移民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縣移民局提請上級移民主管部門按移民工程建設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完善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移民個人補償費,必須按搬遷安置協議全額兌現到戶。
第二十一條 移民資金必須專戶儲蓄、專款專用,并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凡違法、違規造成移民資金流失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按照《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__中游庫區優勢產業及移民可持續發展規劃》,爭取庫區基金和后期護持基金的項目護持,把庫區和安置區建設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亮點。
第二十三條 因地制宜,實行開發性移民。鞏固發展庫區、安置區返季蔬菜、經濟林果、養殖業和特色經濟林,積極引導發展保鮮、貯藏、加工、運銷等產業鏈,著力發展庫區旅游、餐飲服務等。
第二十四條 堅持“省負總責、縣抓落實、政策引導、市場調節、自主擇業、平等就業”的原則,對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農村移民,按本人意愿和需求免費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者,發放全省統一的職業技能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 妥善解決移民子女的就學問題。到下甘坪集中安置的移民子女,小學在安置點村內完小就讀,初中到濤源中學就讀。
第二十六條 農村移民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需要移民每年每人繳納的參合資金20元,在電站建設期從工程投資概算中列支,電站運行期從庫區產業發展資金中解決。合作醫療統籌金標準調整時,水電項目法人承擔的部分也相應調整。移民的參合資金每年由縣移民局統一繳納。
第二十七條 對農村移民中的五保供養對象,納入長效補償。同時,水電項目法人對供養對象每年補助720元。
第二十八條 保護庫周生態環境,加強庫周林地管理。在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上50米范圍內,按每50公頃配置一名林管員,勞務費先按每人每月400元標準發放,根據勞動工價上漲因素又作調整,其費用在庫區維護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__水電站移民根據計劃分批搬遷,按搬遷規定時間(20__年12月15日前)搬遷至永久安置點的,按1000元/人的標準獎勵,獎勵資金從移民搬遷安置包干費用中列支。逾期不搬遷的,依法搬遷。
第三十條 縣政府將對縣直各有關部門及鄉(鎮)進行目標考核,對在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在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中、、循私
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務和誹謗、侮辱、毆打國家工作人員,致使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