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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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1

任何社會形態下公共管理權力都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規則來運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種,而法律程序在現代社會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義以外,還被賦予規范權力正當行使并保護人權的含義,實質是一種正當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術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關聯民眾的利益訴求,是公民面對行政權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權力保障機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內涵,需要把握幾點:

一是程序表現為過程,從程序啟動到結束。有些長的過程是由若干短的過程所組成,因而一個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處罰程序中包含聽證,聽證本身也是一種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們選擇、啟動某一程序,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標。目標決定人們選擇或預設何種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選擇性。為了達到一定目標,就要選擇或預設一定程序。但是,雖然目標決定選擇,選擇或預設也會影響能否很好達到目標。兩者是相互影響的。當然,不同的目標要選擇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運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標。前者顯示程序的個性和差異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統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觀性。為達到特定目標,就要選擇能最好最快達到目標的程序。這種程序不是主觀臆想的,而是必須符合要辦事情的客觀規律。主觀選擇、預設的程度符合客觀要求,這就是科學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內涵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關于程序的具體內容有其特別規定。

所謂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規則為法律所規定時,該項程序就被稱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體享有各自的程序選擇、履行相應的程序義務。如果義務人沒有旅行法定程序義務,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運行結束后往往產生一個法律實體結果,因此在法律學上,程序一詞往往與實體相對稱,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做出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關心的是形成決定的過程,而實體關心的是決定的內容。由于私法領域的活動實行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雙方之間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關系,法律一般不對其活動程序做出強制性規定。而在公權力領域,由于公權力具有強制性,如果濫用極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往往對權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確規定,以確保權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規范對象而言,主要是公權力。與現代國家權力被分立為立法行政權和司法權相對應,現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

對法律程序的劃分,以程序所規范的權利為標準較為適和。行政程序作為法律程序的一種,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做出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有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離不開行政相對人的參與行為,因此,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程序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點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的運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構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第四,行政程序的運行結果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決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種法律程序。從行政程序的種類上看,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程序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程序和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等,本文僅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存在著具體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內容上看,該法在程序方面分為處罰程序和監督程序。處罰程序可以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去理解,廣義的處罰程序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一切程序。從狹義上可以理解為決定對相對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即決定程序。本文將從廣義上研究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處罰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傳喚、詢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規范。同時第3條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保證了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處罰時應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據?!吨伟补芾硖幜P法》所規定的程序眾多,但其并不是只適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對未成年人并不適用,本文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處罰程序有:治安調解;行政管束;傳喚與盤查;檢查;扣押、沒收和收繳;當場處罰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罰款和拘留的執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調解、傳喚與盤查、拘留的執行。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程序上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法理上所說的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適用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適用一般被稱為法的實施。狹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特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活動。本文中的法律適用指的是狹義上的法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對適用的行為對象作了規定。簡言之,適用的行為對象是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是指要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關于新舊法在調整行為對象上的差別,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提綱》中明確提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現在的238種,基本上減輕版的犯罪行為種類。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12條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給予出發,更有利于其成長。但不處罰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又還處在成長中,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采取應當從輕或減輕的規定,從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如依本法對規定,對結伙斗毆行為應當給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對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給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減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執行該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兩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適用上述規定有幾點要注意: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對該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并且從違法行為熱的違法情節、危害后果等方面考慮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只有對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下的違法主體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應當執行;在本條四種情形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之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行為人不在追究處罰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處罰,仍然要執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0條也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這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適用時的規定。但是不執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著不采取措施。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

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2

2006年7月2日,該緝私分局根據吳某、趙某、李某3人的違法事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決定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5天,對趙某和李某分別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吳某不服,向某直屬海關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情況

吳某向某直屬海關提出復議申請,認為某隸屬海關緝私分局屬于該隸屬海關的內設機構,無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請求復議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某直屬海關緝私局受理該復議案后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根據《條例》第六條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海關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依法查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規定,某隸屬海關緝私分局具有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權,作出處罰決定的主體適格。吳某阻礙緝私警察進入車間調查取證,情節嚴重,依法可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某隸屬海關緝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因此,某直屬海關緝私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該緝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海關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范圍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治安管理處罰是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等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海關是沒有治安管理處罰權限的。

的確,在《條例》頒布前,海關關員,包括緝私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受到阻礙、抗拒,只能要求有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予以協助,并將違法當事人移交有權機關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海關在查緝走私的過程中遇到惡意抗法事件,往往無法有效處理?!稐l例》出臺后,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有權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進一步強化了海關緝私職能,對嚴厲打擊走私,充分保護執法人員人身安全,有效處理非法阻礙、抗拒緝私等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本唧w來說,以下幾類行為適用該條款,可以由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直接針對緝私警察人身的行為

毆打或者威脅、公然侮辱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緝私警察的。主要是通過打擊緝私警察的身體以阻礙其執法,如以殺害、傷害、損壞名譽等手段相威脅,或以語言、手勢等方式對緝私警察進行辱罵、貶低、嘲諷,

采取撞船(車)、燒船(車)、沉船等手段抗拒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船(車)故意設置障礙的。撞船(車)、燒船(車)、沉船或者對警務船(車)故意設置障礙的,均屬于情節嚴重的妨礙緝私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還可能危及緝私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

妨礙緝私警察調取證據的行為

抗拒或者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緝私警察進入有關住所、場所或者妨礙緝私警察調查取證的。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緝私警察可以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等進行檢查。緝私警察在辦理走私、違規案件時,可以依法調查收集證據。

哄搶或煽動他人哄搶緝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或者其他財物的。緝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或其他財物,既屬于證明走私行為的物證,也是將來沒收的對象,行為人哄搶或煽動他人哄搶上述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將嚴重影響海關對走私行為的依法懲處。

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緝私警察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或者其他財物的。

故意窩藏、轉移、毀滅證據或者串供、作偽證等,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以其他方式掩護、幫助走私的行為

采用沖關、闖關等方式強行沖撞海關監管卡口、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和緝私警察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人以沖關、闖關等方式走私的,海關除了可以對其適用《海關法》予以處罰外,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受雇監視、跟蹤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為走私分子通風報信和為走私活動提供幫助的。

以上列舉的是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具體行為方式,在實踐中,如果有拒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行為人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時,才能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行為人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不能由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直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接到報告的,可以赴現場以適當方法控制局面,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公安機關辦理。此外,對于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涉嫌刑事犯罪,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應當將案件及時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自行偵查。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條例》只規定了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對有關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但具體可以給予哪些行政處罰則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根據以上條款,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有關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警告屬于最輕微的治安管理處罰,適用于情節較輕的情形。警告具有譴責和訓誡兩重含義,它既是對有關行為人行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所在,也是對行為人的一種警示,訓誡其不得再實施有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罰款是對行為人課以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通過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對于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一般可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除處以行政拘留外,最高還可以處500元罰款。

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對自然人最嚴厲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按照法律規定,對于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救濟程序

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3

[關鍵詞] 治安管理裁量處罰;治理;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63-1

按照法律對行政權規制的程度,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前者是指法律對行政權的行使程序和效果都給予了嚴格規定的行政行為,后者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行政處罰中的一類,故治安管理裁量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處罰程序和效果進行裁量的行政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概念的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說明公安機關在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進行招搖撞騙的人情節較輕處罰時可以自由決定適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兩者任選其一,這就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裁量,極容易造成公安機關行政權力的濫用,造成違法事實和處罰程度不適應或共同的違法事實不同罰的情況,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二、治安管理裁量處罰的現狀

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源于國家的行政權,是治安活動的必然產物。眾所周知,法律的局限性和滯后性是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產生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而治安活動是復雜的,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為進行單獨的規定,為了使個案正義得以實現,公安機關的裁量權是必須的,但是任何權力都容易被濫用,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也不例外。目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過程中公安機關的裁量權大多能夠恰當地行使,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和諧方面起著很大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很多濫用的現象,侵犯了公民的財產和人身權利,有違本法的立法原意。

三、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濫用原因之分析

(一)制度設計的錯位?!吨伟补芾硖幜P法》則把治安案件的受理、調查、決定、執行的權力集中賦予公安機關單獨行使,這一制度設計是依據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治安管理屬于行政管理,治安管理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權的一種。因此,在我國公安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二元性,而司法權作為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治安管理司法權和行政權都集中于公安機關必然導致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濫用,就如同一個人即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基于各種因素的考量很難相信他還會客觀公正的裁判。

(二)外界因素的干擾。公安機關作為一個部門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同樣,警察作為個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而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規定為公安機關或警察為實現自身利益而規避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土壤。有些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案子牽涉到警察個人的利益,如當事人是當地領導的貴公子,此時,警察很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前途而不去得罪領導,對其子從輕處罰。再者,我國素有運動執法的習慣,同樣的輕微盜竊行為,在不同時期就有不同的結果。

(三)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因素。警員因立場、學識、經驗等不同對同一法律的理解相去甚遠,立法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語言,對其立法原意的把握需要很高的專業素養,因把握不準而導致裁量的偏頗也是執法實踐中的常態,因此法律素養的低也是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濫用的原因之一。

四、治安管理處罰裁量問題的對策

(一)促進制度的完善。制度設計的錯位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濫用的根本之源,因此必須加大立法對制度的完善??紤]到可行性,首先我國應該在審裁分離、聽證等制度方面進行完善,加大對治安處罰裁量的程序性制約,在公安機關內部對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處罰,應當有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或有專門的法制科進行審查,對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要給予當事人以聽證權,并且裁決應當以聽證記錄作出。最后,還要對干擾公安機關辦案的因素進行制度性排除建構,不能讓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成為公安機關創收的工具和警員向上爬的階梯,因此充分發揮監察機關的監督作用,建立和健全錯案追究制度。

(二)進行裁量基準的構建。要求公安機關對有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范圍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以確保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統一、平等和公開。“考察裁量基準的正當性基礎,除了其本身有限定裁量范圍、防止”同案異判“而有損個案正義的內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權理論的發展?!惫矙C關為克服當前立法規定的裁量幅度過大容易造成濫用等問題可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行使劃出一道道更細的基準,只允許執法人員在次范圍內執法。

通過政策勾畫出細微的客觀的衡量標準,建立起對實踐的相對固定的反應模式,能夠擠壓人為的操作空間,增強公安人員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抵制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濫用現象。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2.

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5

    一、公安機關依法保護被治安管理處罰人的申訴權和提起訴訟權。被裁決拘留的人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擔任擔保人:

    (一)被裁決拘留人的近親屬;

    (二)被裁決拘留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

    (三)被裁決拘留人長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四)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其他公民。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擔任擔保人:

    (一)與被裁決拘留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人以及實行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在裁決拘留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無常住戶口的人;

    (五)公安機關認為其他不適宜作擔保的人。

    四、擔保人應當保證被裁決拘留的人不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并隨時聽候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傳喚。如果被裁決拘留的人有阻礙或逃避行為,擔保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負責限期找回被擔保人。

    擔保人故意放縱或者指使被裁決拘留的人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以教唆他人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

    五、公安機關經審查認定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后,親自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六、被裁決拘留的人不愿找擔保人或者提不出擔保人的,應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按裁決拘留的期限計算,拘留一日交納保證金二十元至五十元。

    七、被裁決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訴時即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收到保證金后,應當填寫保證金收據一式二份,一份交給交納人,一份留存備查。

    八、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應當將所交納的保證金如數退回本人。

    九、被裁決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后逃跑逾期一個月的,所交保證金予以沒收。原裁決的拘留仍必須執行。

    沒收的保證金,上交國庫。

    十、被裁決拘留的人,同時并處罰款的,在其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所處罰款仍應當按規定期限交納,不因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暫緩執行。

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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