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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1
蔡 勤
章正林
喬春福
預防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2
為了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的醫療環境,創建“平安醫院”,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根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現就加強醫療機構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報告
1、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預防在先、發現在早、處置在小的原則,制定醫療糾紛處置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醫療投訴等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患者投訴。
2、各醫療機構要建立醫患糾紛接待制度,落實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糾紛的投訴接待工作,建好投訴登記臺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避免越級上訪。
3、各醫療機構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醫患糾紛調解機制,依法、公平、公正處理醫患糾紛,努力化解各類醫患矛盾。
4、當發生因醫療糾紛引發及治安事件后,有關人員應及時向市公安局關和衛生局報告,必要時要告知當事人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二、加強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
5、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公正的將醫院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方,必要時按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或按規定進行尸檢;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要指定專門人員,以積極坦誠的態度與患方協商,患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名。
6、市衛生局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要求醫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派人趕赴現場,適時開展政策宣教,疏導工作,引導患方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7、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要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依法處置現場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等有關部門法規的行為,防止因醫患糾紛引發和惡性事件,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8、綜治辦、司法局、民政局、宣傳部、電視臺、信息辦、局要根據各自職能,協助解決好醫患糾紛。
三、健全醫療機構內部治安安全防控體系
9、各醫療機構要按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要求,配備足夠的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加強保安隊伍規范化培訓工作,提高素質。組建應急隊等群防群治組織,定期組織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學習培訓。
10、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院大門、糾紛接待室、大廳收費處、急診室、手術室、病房、財會室、檔案室、計算機信息室、重要物資倉庫等重點場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術防范,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要加強夜間值班巡邏,防止毆打醫務人員,偷盜、搶劫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11、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品、劇毒藥品、、化學試劑、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嚴格的使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內部隱患,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進行嚴肅查處。
12、市應急辦要指導各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環、防災害事故、防等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3、市衛生局要加強與市公安局的溝通聯系。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市公安局要將醫療機構納入治安重點管理單位,創造條件設立警務室,加強警務聯系,維護醫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對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14、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醫療機構的醫療秩序,維護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醫院財產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時查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預防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醫患糾紛;和諧社會;醫患關系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2年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唐山市醫患糾紛預防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課題編號:20121372)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6月13日
隨著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的長足進步,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有了顯著的增強。隨之也帶來了醫患糾紛呈逐年遞增趨勢,它破壞了醫患之間的和諧,不同程度地損害了醫患雙方的利益,阻礙了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并且成為當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一大熱門而沉重的話題,也是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的一大熱點和難點問題。醫患糾紛已成為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必須解決的一項緊迫的任務。
一、醫患糾紛的概念和類型
所謂醫患糾紛,指醫患雙方因診療護理服務關系而引發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益的損害爭議而產生的糾紛。
根據不同的內涵,醫患糾紛可以分為三種:醫患糾紛、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醫患糾紛指醫患雙方因診療護理服務過程中引發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益的損害爭議而產生的一切糾紛。只要是醫方和患者或患者親屬之間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統稱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指醫患雙方就醫方對患者提供診療護理行為過程中,患者認為生命健康權受到醫方侵害,而醫方認為沒有侵害患方的生命健康權,或醫方也承認侵害了患方,但不認同侵害的程度和賠償數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引起的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是指有法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分為三類:醫療合同糾紛、醫療損害侵權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分為兩類: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賠償糾紛。
二、醫患糾紛成因分析
醫患糾紛不斷發生,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分析其中的根源,有助于有效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也有助于緩解醫患緊張關系,構建和諧社會。
(一)醫療市場發育不良??床‰y、收紅包、拿回扣、藥品價格高等已成為醫院不爭的事實。但這只是問題表象,其本質上是醫療市場發育不良的表現。隨著醫療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部分醫療機構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將醫護員工的工資、獎金等利益與創收相結合,因而在實際診療活動中,醫護員工為追求個人利益而對患者進行過度診療,使得醫患雙方在醫療費用等問題上容易產生分歧,從而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
(二)醫務人員的職業倦怠。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使得醫護人員長期承受更大的壓力,醫院開展的“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思想和醫務人員不足的矛盾使得許多醫生從工作就沒有過休假,每一個節假日都要查房、上“無假日門診”、搶救急危重病人,長期處于滿負荷、超負荷工作狀態。這種現狀導致醫務人員多數處于職業倦怠狀態,不但影響工作的效率、質量和工作者的情緒,而且極易出現醫療差錯、醫療事故。
(三)醫療不良事件不斷增加。近年來,由血制品、醫院感染、注射、醫療器械和偽劣藥品導致的傷殘、后遺癥、甚至死亡事件屢見報道。還由于部分醫療機構資金投入有限、硬件設備老化、醫療用房緊張等原因,容易遺留醫療安全隱患,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大量的事件被媒體追蹤報道后造成的嚴重后果,使廣大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對立情緒愈加激烈。
(四)部分患者就診前抱有過高期望。隨著人們醫療需求的上升,患者對診療效果的期望越來越高。但醫學現實與患者期待是有本質區別的,人類認識、了解、治愈疾病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因而現有醫學技術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疾病對患者的困擾,由于患者在這方面缺少足夠認識,因而對診療效果往往期望值太高,對病情的發展估計不足或過分樂觀,認為到了醫院就等于保險柜遇到病情驟變,診療意外致病人短期內死亡,患方家屬缺乏相應的承受能力,無法接受現實,誤認為醫務人員未盡義務,診療不當所致,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產生。
(五)法制因素
1、對醫療機構治安案件處理的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醫療糾紛力度不強。處理醫療機構治安案件的部門,如當地派出所等,由于糾紛性質尚未明確,在實際處理醫療糾紛中,工作力度不大,過多考慮患方情緒,未能嚴格履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客觀上縱容了醫鬧等違法行為,有些醫鬧肆無忌憚,甚至在醫院門診、住院部擺設靈堂,燃放鞭炮,焚燒祭品等,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因而,實際處理醫療機構治安案件力度不強,是造成醫療糾紛的客觀因素之一。
2、法律訴訟費用過高、訴訟程序復雜,也是患者不走法律途徑的重要原因。現有處理醫療賠償案件的法律法規很多,具體包括《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其中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依法依規按程序、客觀公正、科學處置的原則。凡未經尸檢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經法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分清責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但在實際操作中,法律訴訟費用過高,訴訟程序復雜,使患者望而卻步,從而采取非正常的解決方式,導致醫療糾紛。
三、醫患糾紛防范對策
預防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4
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預防與處置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但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可以告知其近親屬。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七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
(二)就糾紛的醫療行為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三)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按規定進行尸檢。
(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會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處置醫療糾紛需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勸阻雙方過激行為;對勸阻無效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對在醫療機構停尸、鬧喪,經勸阻無效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會申請調解;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向受害方支付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支付補償費用后,可以依法向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追償。
第三章 調解
第二十二條醫調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
(三)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四)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五)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調會應當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十五條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醫調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調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醫調會調解的;
(四)已經醫調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
(五)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
終止調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醫調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
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人參與調解活動,委托人應當向醫調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和情節,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調查、核實、評估。
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向有關專家和人員咨詢或者詢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會印章后生效。
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三十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章 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鼓勵醫療機構向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投保涉及公眾責任的各類保險。
第三十二條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按照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保險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及時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實行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
前款所稱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是指由多家醫療機構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為分散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保障因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獲得及時賠償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十六條醫療責任風險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顚S?。
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責任風險金,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支付醫療責任賠償金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支付賠償款的依據,及時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條醫療風險責任金繳納、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建立醫療風險責任金制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的;
(三)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未制定有關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占據診療、辦公場所,或者在診療、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貼標語,或者拒不將尸體移放殯儀館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
(二)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三)搶奪、損毀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或者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調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預防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5
心胸外科是一個專業性極強、風險性極高的科室,危重患者多,病情復雜、變化快,護士工作在臨床第一線,與患者接觸最頻繁、最直接,有時不經意的一句話,就可能引起一場糾紛,屬于糾紛的高發科室。因此,護理人員除了認真做好日常工作外,還應該注意培養自身防范糾紛的能力。本文就胸心外科護理糾紛的防范措施做一下探討。
1 加強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識,依法執業,道法兼治,是解決醫護患矛盾的當務之急,也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舉措[1]。護理人員在緊張的工作之余要不斷鞏固學習法律法規,尤其是《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觀念,消除各種不安全隱患,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以保證護理質量,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
2 加強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
2.1 嚴謹的工作態度 護理人員素質的高低是決定護理質量的基礎。良好的職業道德是防止護理差錯事故的前提[2]。護理工作具有獨立、直接、連續的特點,許多工作是在無人監督或開放環境中進行的,因此應有科學、嚴謹的工作態度,做到慎獨和嚴謹自律尤為重要。
2.2 具有高度的洞察力和反應力 一個稱職的胸心外科護士要及時了解患者的病情,學會察言觀色,通過巡視病房或與患者交談或給患者進行護理檢查時,就能從中發現患者及家屬的心理及情緒變化,善于發現糾紛的苗頭,對癥處理,善于及時觀察、及時分析、及時處理,盡可能避免糾紛的發生。在日常工作中,護士應根據患者及病情的不同溝通的側重點也不同,如危重患者護理,應重在和患者及家屬對疾病及心理護理上的溝通;而對于病情較輕的外傷患者,護理人員在工作中更要注重細節的溝通,如輸注小袋液體(100 ml),45 d/min,30 min一瓶結束,有時候護士巡視病房更換液體時,患者睡著了,雖然護士也在輸液卡上簽字,可有些患者就說少用一瓶藥,這類患者只有雙簽字(護士、患者雙簽,達成共識)。所以,護理人員應善于發現和處理潛在的糾紛苗頭,并及時采取措施并溝通到位,盡可能的消除糾紛的隱患。
3 加強護理質量的管理
3.1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護理操作規程 規章制度是規范護士的日常行為準則、護理操作規程是護士的工作指南。護理人員應熟練掌握護理核心制度和各種規章制度及各項操作規程并不折不扣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才能避免出現護理差錯,減少護理糾紛。
3.2 服務意識的提高 護理工作是一項服務與治療兼容性工作,要廢棄舊觀念,真正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務。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一是服務質量,二是醫療費用。護理人員應設身處地、換位思考,幫助患者選擇既保證醫療質量,又能減少費用支出的治療方法,把患者擔心的事情講清楚、說明白,患者自然會理解能避免糾紛的發生。
3.3 強化??浦R的培訓 精湛的醫療技術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條件[3]。從事胸心外科的護理人員除了有扎實的護理基礎、一般的護理技能外,還應該掌握該科室許多特殊的技能及各種醫療設備的使用。如:呼吸機、除顫儀、輸液泵、心電監護等的操作,本科疾病知識等,每位護士在上崗前都應全面掌握。如果知識不扎實,操作技能不熟練,對新的醫療設備使用不熟悉不全面,患者出現病情變化快,觀察不到位,未及時報告處理,將會給患者帶來不良的后果。
3.4 履行告知 在疾病診療護理過程中,因個體差異及病情的發展不同,即使同一種病,也同樣存在著很多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護理工作是一種高風險的職業需要護理人員有高度的責任心及風險意識[4]。胸心外科患者病情重、變化快,各項操作或治療,護士必須履行告知程序,不僅要口頭告知,還要讓患者及家屬理解并簽訂知情同意書。在日常護理中,一個簡單的操作,也不能忽視告知,如心臟術后早期患者,因心功能差,不能多喝水,而對于癌癥患者準備做化療者應多喝水等,不但要和患者溝通到位、告知明白,還要加強巡視和交接班,絕對不能掉以輕心,以免糾紛的發生。有些患者對醫療結果期望值過高,盡管醫護人員把可能出現的事情全部告訴了患者及家屬,并簽了字,可一旦出現不盡人意的事,就會找護士的差錯,借題發揮,緊抓不放,發生沖突。因此,護患溝通全面到位,耐心、細心避免糾紛的發生。
3.5 護理記錄單及時、準確完成:重視護理文書的法律功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5]“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護理記錄單等”。這是對患者獲得有關病歷資料的規定,因此,護理人員應養成及時、規范、真實、客觀、完整記錄的良好習慣,認真按照《病歷書寫規范》及護理文書要求書寫、保存有關資料等。發現病情變化時應及時書寫,記錄單上不能出現不確切的文字如:血氧偏低、出現較多、調節多巴胺滴速等等不準確的描述。醫療文書是糾紛發生時的證據,應加強護理文書的管理和質量控制。
4 討論
護士是治療、護理及檢查的直接執行者,是與患者關系最直接、最廣泛的,從某種程度上說護理人員被置于醫療糾紛的前沿陣地,因此胸心外科護士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過硬扎實的基礎知識和主要技能及法律常識,更要積極主動去探究糾紛的原因,找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方法,使患者與醫護人員建立起互相信賴的關系,加強防范措施,確?;颊甙踩?,提高護理質量,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參 考 文 獻
[1] 徐滿芳.試論現行醫療體制下的醫療糾紛防范.中醫藥管理雜志,2009,17(5):460-461.
[2] 李正,李玉翠,程紅平,等.胸心外科與護理相關的醫療糾紛的防范.國際護理學雜志,2008,27(11):1169-1170.
[3] 任忠懷,黃俊昌,劉澤龍.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特點及防范對策.醫療與法規,2009,16(3):63-64.
預防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6
一.全面實施“三個一”工程,正確對待和處理醫療糾紛。
“三個一”工程即“一次糾紛,一次總結,一次教育”。我院向社會公布了投訴電話,設立了多種投訴處理渠道:門診大廳設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接受患者訴求;財務科隨時接受患者對價格方面的投訴和咨詢;院辦綜合受理患者各種訴求;醫療糾紛處理實行“首受負責制”,每一次糾紛,都要求接待人詳細記錄患者訴求,在解決糾紛時,本著“換位思考,以人為本”的原則,客觀調查,及時處理,及時向患者反饋處理結果;在處理結束后,要求受理人與相關科室、職能部門、責任人等共同進行一次總結,對疾病的診斷、治療、搶救、死因、醫療文書和醫患溝通諸多方面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糾紛發生的原因,對存在問題,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探尋避免發生類似糾紛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時召開全院大會,通報醫療糾紛處理決定,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舉,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醫療糾紛,究其原因,無外乎服務態度、醫療質量、經濟糾紛等問題,其實,很多問題都是因為沒有充分的醫患溝通而引發的。我院把每一次醫療糾紛,看作是一次成長的教訓,在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改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規范醫療糾紛處理工作。
醫院應成立以院領導為組長,相關科室主任、護士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由院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職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應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小組,組織深入學習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的要點、精髓,使醫務人員準確掌握醫療糾紛處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現糾紛,由相應職能科室實事求是地對事件概況、現場情況、患者的診斷、治療、護理、輔助診斷、搶救等技術水平情況、規章制度履情況、相關科室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做詳細客觀公正調查。及時認真分析、討論、鑒定,對每一例糾紛力求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未申請鑒定的醫療糾紛作行政調解處理。經醫療糾紛事故調查組調查核實后,對確實因“管理、責任、技術、服務”不到位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根據相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及間接責任的醫務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處罰。對違紀違規人員嚴格按照醫院獎懲條例、醫院規章制度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問責制。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聘請專門的法律顧問,以保證處理糾紛的合法性。
處理醫療糾紛,應堅持“換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對方的思維角度和價值取向為出發點?;颊叩结t院管理部門投訴大都是“怒氣沖天”,態度強硬,語言偏激。如果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所遇到的問題,我們就會對患者惡劣的態度有所寬容,也會更多地為他們考慮,取得他們的理解,利于醫患糾紛的解決。進行換位思考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真正的從對方的立場來看事情,體會對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
二是作為醫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換位思考,為患者著想,而不能強調患者為自己著想。
三是換位思考應當形成一種氛圍,把換位思考納入醫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醫院工作者的靈魂深處,落實到每個員工的日常行為中,才能從根本上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環,促進醫院的建設發展,也就能從根本上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完善規章制度,規范診療和收費服務。
我院以近幾年衛生系統開展的“醫院管理年”、“平安醫院建設”、“醫療質量萬里行”等活動為契機,健全并落實了各項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制定了《醫院管理手冊》,內容包括各項規章制度、各種人員職責、操作規范、文書書寫規范、各種應急預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等,發至每一個科室,要求各科室負責人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并嚴格遵守。醫務科、護理部不定時抽查醫務人員掌握《管理手冊》情況。
聘請專職的物價員,對醫院收費行為進行適時監督,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用材料銷售價格,杜絕化驗檢查項目隨意組合套餐,搭車收費,以及檢查項目、診療項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經濟負擔等現象。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優惠,讓利于患者,真正為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做一些實事。比如開展單病種限價、檢查項目優惠、體檢優惠等。
只有制度,沒有落實,制度就形同虛設。因此,在完善規章制度的基礎上,要狠抓落實,經常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是我們防止醫療糾紛的有力措施。我院財務科有一次在審帳時,發現有多收費現象,經調查,確因電腦故障和工作人員疏忽所致。當時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發現被多收費。我們的工作人員連夜循著病歷上的地址,趕到病人家中,奉還多收的費用,并真誠致歉。此舉得到病人及家屬高度贊揚,一場醫療糾紛就此避免。
3.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病歷質量在醫療質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歷是重要的醫療文書資料,是認證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醫療文書被賦予了法律責任,如實、詳細、客觀、準確、完整地記錄病程,顯得至關重要。為加強病歷質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對于新入院職工,在上崗前要認真學習病歷書寫規范,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醫務科有專人進行審核新員工書寫的病歷,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開會進行集中反饋,提高病歷的書寫質量。
(2)在臨床科室推行病歷歸檔前質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薦責任感強、業務水平過硬的職工作為科室質控員,負責本科室所有住院病歷歸檔前的質量監控,收集科室有關病歷書寫方面的缺陷,并督導責任人及時糾正,年終對優秀質控員進行獎勵。
(3)加強了病歷質量檢查的力度,醫務科從臨床科室業務骨干中,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選拔出熱愛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優秀員工擔任質檢干事,專職負責病歷質量監控,對病歷終末質量進行科學的管理。每周三進行病歷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科室反饋,并對質檢結果在全院通報。
臨床醫務人員,應在掌握“三基三嚴”和扎實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學習新技術,新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把握學科發展動態,提高技術水平。在為病人診治過程中,做到運用最經濟、有效、安全、合理、實用的治療手段為患者解決病痛,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從而適應新時期醫務工作的需要,并預防糾紛的發生。
4.加強法制教育,切實依法執業。
一是加強對全體醫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醫療安全教育,經考核不合格者,隨新入院職工重新參加崗前培訓,增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和醫療安全意識,保證醫療服務安全、有效。
二是對新入院職工,開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醫療法律知識的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是狠抓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無執業資格的試用期人員及未在本單位注冊的醫護人員均不單獨安排執業。
四是狠抓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醫院制定了《新技術、新業務準入制度》,新技術、新業務在我院的實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經全科集體討論,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寫出可行性報告,填寫新技術、新業務審批表報醫務科,醫務科組織院學術委員會進一步對該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安全性、實用性進行評估,經充分論證同意實施后方可開展。
經過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安全培訓,醫務人員能依法進行各項診療規程,充分保護患者權益,同時,對醫務人員自身也是一種保護。
5.加強溝通,優化服務。
據調查,80%的醫患糾紛與醫患溝通不到位有關,只有不到20%的案例與醫療技術有關。因此強化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培養醫務人員的溝通技巧,并落實到實際行動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醫患溝通技巧將醫患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是減少醫患糾紛的關鍵。
醫院文化是醫院各項工作的主導,沒有好的文化,就沒有優秀的團隊,就沒有高質量的醫療服務。我院近年來推行奉獻文化、執行文化、和諧文化、創新文化等四種醫院文化。同時開展兩項主題活動:黨員責任區活動、黨員示范崗活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以點帶面,切實加強醫患溝通,為病人提供優質服務。古代醫學之父曾經說,醫生的法寶有三樣:語言、藥物和手術刀。語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個誠懇而溫柔的眼神會向病人傳遞同情、溫馨和關愛,一句簡單的問候,可能改變病人對醫生乃至醫院的整體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醫務人員服務標準:對病人要保持熱情的態度、藝術化的語言、傾心的交流、細微的關愛。同時要求做到“三聲”服務:“來有問聲,走有送聲,問有答聲”。
在這種文化熏陶下,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得到進一步改善,富有耐心、愛心、同情心和責任心,態度和藹,真誠溝通,文明禮貌、服務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開口向醫務人員提出要求之前,醫務人員已經先想到并替病人解決問題,病人心中會對醫務人員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親人勝似親人,不在家中勝似家中,在這種醫患關系和就醫環境中,醫療糾紛就失去了滋生條件。
6、全社會參與,共促醫患和諧。
目前,“醫鬧”已經悄然成了一個新興“職業”,也有人稱之為“醫療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屬在“醫鬧”的煽惑下,不相信醫療鑒定結果,不走法律途徑,依靠職業“醫鬧”解決醫療糾紛,不但影響到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醫權,這樣的鬧局在不斷上演,每個醫院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這樣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