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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解讀范文1
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增加了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的權限;同時,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
增加這兩項權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目前被審計單位普遍采用電子數據管理系統處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據,利用電子數據進行審計,是審計工作適應信息化發展的必然要求;第二,電子數據和相關計算機技術文檔在本質上屬于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資料;第三,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據的真實和完整;第四,《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已經授權審計機關檢查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第五,國外審計機關普遍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
審計機關在行使這項權限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被審計單位必須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電子數據和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可以在實施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定期提供。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電子數據必須符合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數據接口國家標準或者審計機關要求的格式。
第二,審計機關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并不僅僅局限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有的財務會計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統之中;有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和其他系統緊密整合在一個大的系統之中,相互調用數據;有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的基礎數據是由業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審計機關有權檢查所有可能影響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而不管這個系統的名稱是什么。
第三,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應充分關注該系統是否存在違反財務會計規定的邏輯錯誤,是否能夠防范非法修改數據,還應該充分關注該系統是否故意為被審計單位預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強大的審計軟件可以導入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數據,重新計算,生成報表,將二者產生的最終報表進行比較,就能發現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存在的大部分問題。
第四,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要確保該系統的安全,并嚴格保密。要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審計人員需要使用較高權限的用戶身份進入該系統,任何一個誤操作都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因此,審計人員一般不要在實時運行的系統上進行檢查,而應該建立起備份系統或者測試系統進行檢查。如果確實需要在實時運行的系統上檢查,審計人員不能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向該系統中寫入或改寫任何信息。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可能涉及到財務數據、業務數據、數據結構、軟件程序等內容,必須嚴格遵守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手續,并嚴格保密。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增加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痹黾拥谌钜幎ǎ骸皩徲嫏C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p>
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權限,這是吸收《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的,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監督,既是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又是審計機關履行審計職責的必需手段。
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下簡稱公款私存的賬戶)的權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被審計單位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在金融機構,其背后往往隱藏著挪用公款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第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已經授權審計機關查詢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第三,按照現行規定,監察機關、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都享有查詢個人存款的權限;第四,部分外國審計機關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審計機關行使這兩項查詢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不僅包括正在使用的賬戶,還包括審計期間內曾用過的賬戶;不僅包括交易頻繁的賬戶,還包括長期不發生交易的賬戶;不僅包括銀行賬戶,還包括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審計機關不僅有權查詢賬戶余額,而且有權查詢開戶日期、開戶經辦人、預留印鑒、銷戶日期、交易記錄、交易對方賬號、交易對方賬戶名稱等信息。
第二,為了防止審計機關濫用查詢權侵犯公民隱私,審計機關必須首先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才可以查詢該存款。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審計機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將單位公款轉入個人存款賬戶,從個人存款賬戶中頻繁支付應由單位公款支付的款項,或者將個人存折存放在單位財務部門保險柜內等情形且無合法理由,可以視為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第三,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公款私存的賬戶時,應該執行嚴格的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正職或副職)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賬戶,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正職)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此外,審計人員查詢金融賬戶還應持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名稱、賬戶名稱及賬號。審計機關在查詢時,可以抄錄、復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將原件借走。
第四,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公款私存的賬戶,負有保密義務。特別是在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賬戶時,該賬戶可能同時包含個人儲蓄存款,審計機關通過查詢該賬戶就獲得了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在內的所有資料信息。對于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審計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增加了審計人員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責任追究內容。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增加這項權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封存有關資料和資產,是審計機關查清事實,順利取證,維護國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已經賦予了審計機關封存有關資料權限;第三,由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改為審計機關直接封存有關資產,有利于分清責任,提高效率;第四,國外審計機關通常享有類似權限。
審計機關行使上述封存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首先應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無效,并充分考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資產的強制措施,但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二,審計機關有權封存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我們認為,主要包括: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以及物資;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等。
審計法解讀范文2
關鍵詞: 海盜行為 海盜罪 國際法 普遍管轄權
一、通過國際司法審判途徑審理海盜案件存在客觀障礙
就現在的國際法發展層面,使得海盜犯罪案件在國際司法審判渠道中有效解決還有比較多的困難。這些困難來自于政治、經濟、法律各個方面。就法律因素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際法缺乏強制力保障措施。
雖然許多法學家主張弱化法律中的“強制力”觀念,[1]但國際法對許多國際不法行為缺少有效的治理方法也是不爭的事實。由于國際法自身的特點及國際社會現實的局限,國際法的“弱法”地位還會長時間存在下去。許多國際法律糾紛和國際不法行為無法求助于國際司法審判而得以解決。雖然有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的存在,但這些機構的審判程序設置不覆蓋海盜案件,并且其他適用領域也是十分有限的。
(二)國際社會對于“海盜罪”的認識存在較大差距。差距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對海盜行為認識上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存在于海盜活動頻繁區域國家和海盜行為受害國之間。在上世紀90年代東南亞地區海盜盛行時期,觀察周邊國家法律,可以看出“東南亞地區關于海盜的立法極其薄弱,其大多數國家的本國法律中并沒有對海盜行為進行明確界定,以至于許多國家并不愿意那些在另一國的司法體系內犯下海盜罪行而在本國境內抓獲的海盜,這就在客觀上使得許多海盜成了漏網之魚,削弱了打擊海盜的力度”。[2]
2.對海盜行為、海盜罪本身的爭議。海盜行為的出現眾說紛紜,暫不可考。有法律價值的“海盜罪”的出現“始于17世紀習慣國際法”。[3]但由于國別差異,國際社會難就“海盜行為”“海盜罪”的定義及犯罪構成取得統一的認識。《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被認為是現今較權威的對海盜行為定義的國際法律文件,但其定義的弊端在如今的索馬里海盜問題的解決上體現得比較明顯。依其第101條第(a)(ii)款: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的規定,除非沿岸國對在其領海內發生的海盜事件作出規定,否則,這些在一國領海內實施襲擊行為而迅速逃往公海的船只,都不能將其視為海盜船而予以抓捕懲治。[4]
二、從普遍管轄權看解決海盜問題的法律可行性
雖然在海盜問題上國際法制度存在各種缺陷,但不應苛求正在完善中的國際法有如相對完備的國內法一樣,有完整的實體法程序法構成,并且有強有力的執行力作保障。筆者認為國際法中的普遍管轄權制度已經為司法途徑解決海盜問題提供了可能性。
依王鐵崖先生的觀點,所謂的普遍性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國際法對于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無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論其犯罪地處何處,實行刑事管轄的權利。[5]他同時認為之所以對某些罪行實行普遍管轄,是因為其犯罪性質的惡性程度嚴重,以至于突破了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的限制。包括海盜行為在內的罪行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都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危害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一)普遍管轄權的空間效力范疇。
關于普遍管轄權的適用范圍各國基本一致認為是限于屬于本國領土內和屬于本國領土管轄范圍內或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地方。在《公海公約》第19條,《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第4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5條、110條已經對于在公海以及其他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地方發生的海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所以一些學者所謂的“國際公海法律盲區造就海盜橫行”或者“公海為海盜行為提供了溫床”的理論是偏頗的。海盜的產生、打擊海盜不力和海盜罪行的司法解決不能混為一談。應當珍惜和充分有效地使用國際社會在打擊海盜罪行上取得的既有共識和條約。
(二)普遍管轄權的執行。
在公海上或其他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地方發生的海盜行為,根據《公海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一國的軍艦和經正式授權并有清楚標志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飛機航經海盜行為發生地可以行使登臨權,并可以在證據充分時扣押海盜船舶、財產,且對從事海盜行為的人員實施逮捕。如果是在一國領?;蝾I土范圍內,根據國家享有的普遍管轄權,其執法部門當然具有上述權力。
三、聯合國授權聯合打擊海盜出現的司法解決海盜問題的新契機
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第1851號決議呼吁國際社會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決議規定:“從即日起授權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索馬里境內采取一切必要的適當措施制止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睂τ诼摵蠂臎Q議,筆者認為有兩點值得特別關注:
(一)決議強調加強國際社會刑事合作,加強海盜罪行能力建設的重要性。
動用軍事武裝打擊海盜可以取得立竿見影的成效,但要使得從事海盜行為的人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處才會真正達到軍事打擊的目的,否則必然是耗費各國國際資源的“軍事展示秀”。對于海盜的司法審判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原則。由于最近出現的索馬里海盜所從事的搶劫行為多發生在索馬里領海范圍內,在此區域內抓獲的海盜人員理應首先交由所屬國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和審判。但考慮到索馬里的國家現狀,在國家恢復正常政治秩序前,海盜不可能在其國內受到真正的司法審判。
2.根據普遍管轄權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個國家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奪取并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或飛機和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并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垩簢姆ㄔ嚎膳卸☉幍男塘P,并可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采取的行動?!睋艘幎?,在公海上抓獲海盜分子的軍艦及政府用船舶飛機的所屬國也會取得對海盜行為進行審判的管轄權。
(二)根據聯合國的1851號決議,聯合國授權相關國家可以在索馬里領海范圍內對海盜實施打擊。
這對于歷來尊重國家并以此為基礎的國際法而言算是一個突破。根據聯合國的授權,相應國家的執法艦船可以在索馬里領海內對海盜行為進行打擊和管轄。對于在此范圍內抓獲的海盜人員可以依據以下幾種途徑進行司法審判:
1.根據屬地管轄原則交由海盜所屬國也就是索馬里的司法部門經行審判。如上所述,自索馬里陷入內戰軍閥割據以來,形成統一政府尚不可能,其國內司法體系更是破壞殆盡。讓此類犯罪人員在索馬里國內得到法律懲處可謂是“放虎歸山”。雖然索馬里曾經表態過要讓海盜分子在本國受到法律的審判,但充其量只是一種政治表態而已。
2.根據便利原則并考慮到傳統習慣的相似性,可以在聯合國的主導下指定幾個相鄰國家,尤其是相關海域的沿岸國的司法機關對海盜經行審判。這樣既可以節約軍事打擊和遣送的成本,又可以使得海盜受到公正的審判。聯合國和犯罪問題辦事處的官員就建議在非洲之角地區海域航行的軍艦上配備“隨船觀察員”,就地抓捕海盜并將其送到附近國家審判。[6]但大多數沿岸國家或相鄰國家因為感情原因或避免招惹是非的心態而不愿意接收移送來的海盜并對其經行審判。
3.由于有聯合國正式協議的支持與授權,從事打擊海盜的國家在此情形下對抓獲的海盜應當同樣取得管轄權。2008年4月法國檢察官就劫持法國旅游船的海盜向法國法院提起了訴訟。法國司法部門官員認為,盡管這些嫌疑人引渡手續不全,但交由法國法院審判“沒有法律上的問題”。[7]
這種做法的弊端顯而易見:(1)征求屬地管轄國的同意比較困難;(2)從打擊犯罪成本上計算是非常不合適的舉動;(3)由于國家間法律、習慣、宗教差異的存在,將海盜在一個“陌生”的司法環境中進行審判難以保證海盜“認罪服法”。
4.由國際刑事法院或組成特別審判法庭對海盜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創立目的和任務是“審判個人而不是審判國家,并追究最嚴重犯罪所應負的責任”。對于擴大管轄范疇國際刑事法院的回應是:(這樣)可能很快就會耗盡國際刑院有限的資源。[8]對后一主張更是缺乏可操作性,除去對組成國際專門特別法庭的組成繁瑣程序的考慮外,其成本和必要性也是阻礙成立特別法庭的重要原因。
四、結語
綜上所述,面臨威脅到整個國際社會的海盜問題,審判海盜人員應當以在周邊國家審判為主要方式以抓獲國審判為補充。這樣可以揚長避短,保證在對海盜審判上效率和公平的統一。聯合國作為進行組織協調的國際組織,應當進一步加強相關各國司法協作,只有這樣才能掃除亞丁灣沿岸國對審判海盜心理上的忌憚,也同時為海盜的跨國引渡及審判掃清障礙。國際社會應當通過國際司法協作,使得從事海盜行為的人員得到法律嚴厲而又公正的審判,同時這種審判的過程與方式應當經得起公平正義及歷史的檢驗。
參考文獻:
[1]古祖雪,陳輝萍等.國際法學專論.科學出版社,2007:6.
[2]專家稱國際公海法律盲區造就海盜橫行.法制日報,2007.5.17.
[3]王秋玲.海盜罪及其犯罪構成條件.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VOL5,(2):24.
[4]專家稱國際公海法律盲區造就海盜橫行.法制日報,2007.5.17.
[5]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2000.2:129.
[6]參見新華網.省略.
審計法解讀范文3
關鍵詞 血液凈化 中毒 腎衰竭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9.081
資料與方法
2004年6月~2008年12月收治急性中毒并發腎衰竭患者30例,其中男女性各15例,年齡15~73歲,平均42歲;有機磷農藥中毒10例,毒鼠藥中毒12例,鎮靜安眠藥中毒5例,海洛因中毒1例,中草藥中毒2例。其中20例伴有多臟器功能受損。發病前有明確的服藥及中毒病史,服用至就診時間2小時~15天。
臨床表現:均為急性起病,以消化道癥狀首發,6小時內出現惡心、嘔吐、腹痛、腹瀉,其中3例伴有上消化道出血。均出現急性腎衰竭,除1例尿常規無異常外,其余29例均有不同程度的血尿和蛋白尿。中毒患者血肌酐330~1620μmol/L,尿素氮25~70mmol/L,3例伴高鉀血癥5.5~7.6mmol/L,2例低鉀、低鈉血癥,12例出現不同程度的代謝性酸中毒,血碳酸根9~16mmol/L。20例合并不同程度的肝臟損害。10例合并急性左心衰竭、心律失常等癥狀,伴不同程度的心肌酶增高。1例出現溶血尿毒癥綜合征。
方法:積極治療原發病,控制感染,利尿,應用擴血管藥物,以及控制水鈉攝入,糾正水電解質、酸堿平衡紊亂等綜合治療;血液凈化治療組26例,在藥物治療基礎上,早期進行血液凈化治療。
中毒時間短者洗胃、利尿、導瀉治療,早期及時給予止吐鎮靜藥,觀察嘔吐物,一旦發現有上消化道出血,立即給予質子泵抑制劑、止血等治療。常規給予保肝治療,避免使用肝臟毒性藥物。出現低血容量則適當補液。對嚴重水、電解質、酸堿平衡紊亂者應及時進行透析治療。嚴重心律失?;颊呓o予抗心律失常藥物,心肌酶增高患者給予營養心肌治療。血液透析組22例,合并高鉀血癥,嚴重代謝性酸中毒,急性左心衰竭的患者給予透析治療。血管通路采用動、靜脈直接穿刺或股靜脈置單針雙腔管。透析時間為2~4小時??鼓椒ǜ鶕袩o合并出血傾向,分別采用全小肝素化抗凝,低分子肝素抗凝或無肝素血液透析。血管通路采用臨時行通路,經鎖骨下靜脈插管、股靜脈置管成功,靜脈直接穿刺建立體外循環。觀察患者的臨床癥狀,記錄患者生命體征,治療前后的腎功能、肝功能、電解質、凝血功能、血常規等變化。除行血液透析治療外,4例行血液灌流治療1次;1例溶血尿毒癥綜合征行血漿置換治療1次,并行床邊血液濾過治療1次。
結 果
30例急性中毒患者中,有20例經過治療后血肌酐、尿素氮恢復正常,痊愈出院;10例治療好轉進入多尿期,血肌酐下降,停止血液凈化治療出院。每例的凈化次數為1~10次,平均時間15小時。出院時肝功能、心肌酶均恢復正常。
討 論
血液凈化是治療某些急性藥物或毒物中毒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血液通過透析及裝有活性碳灌流器的過程中,活性碳與血漿蛋白競爭毒物,達到清除體內有毒物質的作用,拯救生命[1]。目前ARF的病死率仍高達49%~71%,病情復雜、危重的老年患者以及并發多臟器功能衰竭(MOS)的死亡率更高[2]。ARF的轉歸與開始透析時是否合并ARF所致的多器官損害有顯著關聯[3]。
總之,早期預防性、充分性的血液凈化治療有助于提高ARF的存活率。根據病人的合并癥和綜合情況,合理地采用血液凈化方式,可降低病死率。
參考文獻
1 葉任高,沈清瑞.腎臟病診斷與治療.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4:602.
審計法解讀范文4
關鍵詞:蕺菜;正交試驗;莖節;發芽
蕺菜為三白草科植物,以新鮮全草或干燥地上部分供食,因其莖葉搓碎后有魚腥味,又名魚腥草[1]、折耳根,其對環境的適應性強,廣泛分布在我國南方各省區,在我國西北、華北部分地區及也有分布,常生長在背陰山坡、村邊、田埂及濕地草叢中[2~6]。臨床實踐證明,蕺菜能增強機體免疫功能,具有鎮痛、止咳、促進組織再生等作用,是一種藥用價值很高的植物[7~11]。蕺菜因其特殊的腥香味和潤肺化痰等作用而被貴州人所喜食,已成為由野生轉為人工栽培的蔬菜作物,人工栽培的蕺菜生長周期短、地下莖粗壯、地上莖葉鮮嫩、纖維含量少、淀粉含量高,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歡迎[12,13]。
近年來關于蕺菜的研究越來越多,主要集中在其栽培技術、化學成分、含量測定、藥理作用和臨床應用幾個方面[8~10],其中,復方魚腥草片、魚腥草滴眼液和注射劑的臨床應用已取得滿意效果[14,15]。目前眾多針對蕺菜栽培技術的研究主要著重于其田間管理方法,如合理密植、巧施肥料、勤管雨水、細心除草等方面,而采用正交試驗設計方法分析各栽培因素及其相互影響的研究少見報道。本試驗采用三因素三水平的正交試驗設計方法,比較蕺菜莖段節數、栽植株距、覆土深度對蕺菜地下莖莖節發芽的影響,分析各因素與相應指標的關系,找到各因素影響指標的規律;分析各因素影響指標的主次,找到主要影響因素;篩選出最佳的栽培因素組合,為進一步完善蕺菜的栽培措施、提高蕺菜的產量和品質提供參考。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材料
試驗材料為新鮮的蕺菜地下莖段。
1.2 試驗方法
為了解蕺菜莖段播種后的幼苗生長情況,進一步提高蕺菜的播種出苗率、產量和品質,特采用正交試驗設計法,考察蕺菜莖段的莖節數、栽植株距和覆土深度這3個因素及其3個水平對莖段發芽的影響,試驗方案見表1。
將準備好的蕺菜莖段栽植于貴州大學農學院蔬菜教學科研基地的塑料大棚內,栽植后進行常規田間管理,每處理設3次重復。
2011年4月27日,每處理隨機選取10株蕺菜莖段測定其出芽數、幼苗鮮質量;將隨機選取的10株幼苗樣品混合后,測定幼苗的PPO(多酚氧化酶)、CAT(過氧化氫酶)活性和不定根的根系活力。幼苗PPO活性采用分光光度法測定[16],CAT活性采用紫外吸收法測定,幼苗不定根的根系活力采用TTC法測定[17]。分別用Excel軟件和DPS 軟件進行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
2 結果與分析
由表2的結果可知,處理組合A3B3C2的蕺菜莖節出芽數最多,為11.3個;鮮苗質量最大,為1.134 g;幼苗根系活力、CAT活性、PPO活性最強,分別為0.242 mg?g-1?h-1、34.46 mg?g-1?min-1、18.88 mg?g-1?min-1。莖段發芽數隨著每個莖段節數和栽植株距的增加而增多;幼苗根系活力、CAT活性隨著每個莖段節數增加和栽植株距的增大而增強;鮮苗質量隨著每個莖段節數的增加而增大,隨著栽植株距的增大而減小,但差異不顯著;PPO活性隨著每個莖段節數的增加而增大,且覆土深度為10 cm對應的PPO活性測定值最大。
由表3可知,出芽數、苗鮮質量、幼苗根系活力、CAT活性的極差表現為RA>RC>RB,說明影響出芽數、鮮苗質量、幼苗根系活力、CAT活性的最主要因素是蕺菜莖段的莖節數,覆土深度的影響次之,栽植株距的影響最小。PPO活性的極差表現為RC>RA>RB,說明影響幼苗PPO活性測定值的最主要因素是蕺菜莖段栽植的覆土深度,莖節數的影響次之,栽植株距的影響最小。
3 結論與討論
本研究結果表明,影響蕺菜莖段出芽數、苗鮮質量、根系活力的最主要因素是蕺菜莖段的莖節數,覆土深度的影響次之,栽植株距的影響最小。隨著每個莖段節數和栽植株距的增加,莖段發芽數、幼苗鮮質量和根系活力也增加;莖段覆土深度為10 cm時利于莖段出芽和幼苗鮮質量的積累,幼苗根系活力也較強。影響幼苗CAT活性的最主要因素是蕺菜莖段的莖節數,覆土深度的影響次之;影響幼苗PPO活性的最主要因素是蕺菜莖段栽植的覆土深度,莖節數的影響次之。隨著每個莖段節數的增加,幼苗CAT活性和PPO活性也增大。試驗篩選出最佳栽培因素組合為:每個栽培莖段節數為4節、栽植株距為9 cm、覆土深度為10 cm。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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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解讀范文5
[關鍵詞] 特發性面神經麻痹; 清熱解毒法; 祛風化痰通絡法
[中圖分類號] R241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07-256-01
特發性面神經麻痹又稱面神經炎或貝爾(Bell)麻痹,系因面神經的非特異性炎癥所導致的周圍性面癱,是臨床常見疾病。每于冬春或秋冬季氣溫突變時發病增多,臨床上分為三期。發病小于14天為急性期,14天-6月為恢復期,6月以上為后遺癥期。[1]本病急性期治療得當,可取得較好的療效;如治療不及時或不正確,可遺留面癱、面神經等諸多后遺癥。目前該病方法較多,中醫有內服藥物、外敷面部及針灸等多種方法,內服藥物常規以祛風化痰通絡為主。本研究旨在探討清熱解毒對治療特發性面神經麻痹急性期中藥的臨床療效。
1 臨床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所有病例均來源于2008年12月-2010年12月郴州市中醫院內科門診面神經麻痹急性期患者160例,均符合Bell氏面癱診斷標準和定位診斷標準[2],排除腦血管病、顱腦外傷及腦腫瘤等并發面癱的患者。其中女68例,男92例;年齡12-74歲,平均(36.58±7.29)歲,病程1-14天,平均(5.64±1.24)天。按照內服中藥的不同將患者隨機分為兩組:A組80例(清熱解毒法處方組),B組80例(祛風化痰通絡法處方組)。2組病例治療前性別、年齡、病程及H-B量表分級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治療方法 兩組病人發病后均各自按照處方分別內服中藥7天,同時常規口服強的松及阿昔洛韋及配合電針治療。7天后均統一服用補陽還五湯加減方治療,服藥共20天后觀察療效。
清熱解毒法處方:虎杖30克,地龍20克,蒲公英20克,連翹20克,夏枯草15克,赤芍30克,丹皮15克,黃芪30克,白花蛇舌草30克,紫草15克。
祛風化痰通絡法處方:白附子12克,僵蠶12克,全蝎12克,蜈蚣15克,白芷9克,防風9克,蟬蛻6克,荊芥9克,桂枝9克,白芍9克,甘草6克。
1.3 療效標準 參照H-B分級量表[3],結合臨床癥狀評定。痊愈:面部各神經運動功能正常,相當于H-B分級I級;顯效:靜止時面部神經左右對稱,張力均等,額紋基本對稱,眼睛輕用力即可完全閉合,口角輕度不對稱,相當于H-BⅡ級;有效:靜止時面部對稱,張力相等,上額輕級運動,額紋不對稱,用力閉眼可完全閉合,口角輕度下垂,相當于H-B分級Ⅲ級;無效:靜止時面部不對稱,上額無運動,用力閉眼不能完全閉合,口角明顯不對稱,只見輕級運動,相當于H-B分級Ⅳ―Ⅵ級。
1.4 統計學處理 使用SPSS13.0軟件,采用t檢驗。P
2 結果
表1二組臨床療效比較表
t=5.713P=0.000
A組和B組治愈率及總有效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特發性周圍性面神經麻痹發病機制尚未明確,一般發病前多伴有上呼吸道感染癥狀及吹冷風史,西醫認為本癥與嗜神經病毒感染有關[4]。祖國醫學認為,特發性周圍性面神經麻痹屬口僻范疇,多由于正氣虧虛,風痰阻絡致氣血阻滯,筋脈馳緩不收所致。
對于本病的治療西醫一般予以抗病毒治療,中醫予以內服中藥,局部外敷,針灸 及蜂療等[5],臨床報道各治療方法療效不一。筆者認為其療效可能與本病急性期治療及時、正確與否有關。傳統治療認為該病多由于正氣虧虛,風痰阻絡致氣血阻滯,筋脈馳緩不收,故治療多以祛風化痰通絡為主,方以牽正散加減,因本方藥性偏溫,適于單純風寒偏于寒濕者,而本病病因并不單純,故臨床療效難以確定。筆者通過長期的臨床觀察,認為該病早期由于正氣虧虛、伏毒侵襲所致,結合中醫毒邪學說,考慮本病發病機制可能系當正氣不足時,潛伏于面神經部的毒邪趁虛而襲,故急性期治療當以清熱解毒消腫為主,以期邪去正安。它不但體現了“中醫急則治其標”的原則,也符合現代醫學病毒損害神經原理,故能達到較好的療效。但因發病與正氣不足有關,故后期治療需注意益氣活血通絡法以培補正氣,治病求本。
面神經麻痹急性期正確治療對病情的預后至關重要,本研究通過清熱解毒法及祛風化痰通絡法治療特發性面神經麻痹急性期的臨床療效對比可知,使用清熱解毒法明顯優于傳統的祛風化痰通絡法。早期運用清熱解毒法可減少神經功能損害,能顯著恢復面神經功能。值得臨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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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解讀范文6
關鍵詞: 行為自身可訴;推定損害;合理人標準;損害名譽侵權;嚴重精神損害之訴
行為“自身可訴”(actionable per se)
actionable per se直譯為“自身可訴”,但譯成“行為自身可訴”更便于我國讀者理解,故本文將其譯為“行為自身可訴”,文中不少地方為行文之簡潔,也使用“自身可訴”的表述。侵權制度是英美侵權法(以下簡稱英美法)中別具特色的術語,與該術語對應的則是其別具特色的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制度設計??梢哉f,無論是該術語本身還是其所對應的制度設計,對我國法律界而言均屬陌生。因此,本文擬對英美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及其價值理念進行探究和介紹,
由于與英國法的歷史淵源關系,美國、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均沿襲了英國法上的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限于篇幅,本文相關案例材料均選自英國侵權法。在此基礎上,擬提出我國立法應如何合理借鑒其有益經驗的意見和建議,以期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完善和相關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 英美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及其特點
英美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證明被告實施了相關侵權行為,而無需進一步具體證明自己因被告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1]。由此可以看出,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最大特點在于:在訴訟中,原告無需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這類案件中,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或者是由法官直接根據被告行為推定存在,或者是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確定其是否存在。對前者可概括為由被告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類型,對后者可概括為由法官自由裁量確定損害是否存在的類型。
在英美侵權法的諸侵權行為類型中,暴力威脅、暴力侵犯、錯誤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動產以及損害名譽 [2]等六種侵權類型屬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在該六種侵權類型中,暴力侵犯、錯誤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動產屬于由被告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類型,而暴力威脅與損害名譽則屬于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認定損害是否存在的類型。為更清晰直觀地說明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特點,以下對上述6種自身可訴侵權,從原告在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或義務,以及法院如何認定損害的角度分別予以介紹說明。
上述6種侵權類型均有相應的且不盡相同的免責事由,但限于篇幅,本文對此無法詳盡介紹,有興趣者可參閱胡雪梅所著《英國侵權法》以及其他作者關于英美侵權法的相關論著。(參見:胡雪梅.英國侵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7-21,36-38,52-53,279-300.)
(一)根據被告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自身可訴侵權
1.關于暴力侵犯侵權
暴力侵犯(battery)系指被告對原告實施了直接的暴力。在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對其實施了直接的暴力即可。該暴力的范圍十分廣泛,大到毆打原告,捆綁原告,小到出其不意地吻一下原告,或將原告座椅拉開致使其跌坐地上等均是。簡言之,任何未經許可直接觸及原告身體及其延伸物的行為都可構成“暴力”??梢钥闯?,在暴力侵犯訴訟中,原告無需證明被告行為造成其身體上的損害。實際上,在有的場合,甚至很難認定被告行為造成了原告實際損害,如醫生未經病人同意,為挽救其生命而實施了截肢手術。從一般正常人的角度看,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醫生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害,但醫生的行為仍然會構成暴力侵犯。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被告實施的暴力行為較為嚴重,如毆打、刺殺原告,造成其傷殘或死亡,原告自然可以向法院舉證,如住院證明、醫療費用、傷殘證明等,以獲得更多的或更充分的賠償。但這并不能改變暴力侵犯屬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屬性,即原告無需對損害承擔舉證責任或義務,法官會根據被告的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
2.關于錯誤拘禁侵權
錯誤拘禁侵權(false imprisonment)系指無合法根據和理由剝奪了他人的行動自由。在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剝奪了其行動自由即可,至于被告行為有無合法根據則屬于被告要證明的免責事由問題。簡言之,如果原告證明被告剝奪了其行動自由,
拘禁時間的長短不影響錯誤拘禁侵權之構成,但會影響法院確定賠償數額。(參見:Michael A. Jones.Textbook on Torts[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524.)而被告不能證明其剝奪原告自由有合理的理由(如原告同意、合法執行職務等),則必須承擔錯誤拘禁之侵權責任??梢钥闯觯嬖谠V訟中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的拘禁行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實際上,即使被拘禁者當時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拘禁也會成立侵權責任。因為,法官認為:“不管被拘禁者是否知情,拘禁就是拘禁。因此,被拘禁者無論是睡著了、喝醉了、失去了知覺還是神志錯亂了都可以成立錯誤拘禁?!?/p>
Meering v. Grahame-White Aviation Co Ltd (1920) 122 LT 44.同樣,綁架一個根本不知世情的嬰兒或者已經老年性癡呆的百萬富翁都會構成錯誤拘禁[3]。法院甚至認為:對一個患了自閉癥而根本不打算到處活動的患者也同樣可以構成錯誤拘禁[4]??傊?,錯誤拘禁侵權的受害人在訴訟中無需就其損害予以舉證,只需證明被告實施了拘禁行為即可,法官將根據拘禁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損害存在。
3.關于侵犯土地和侵犯動產侵權
侵犯土地(trespass to land)侵權系指無正當根據而侵入他人土地的行為,侵犯動產(trespass to goods)則是指無正當根據而接觸和毀損他人動產之行為。在侵犯動產和侵犯土地的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侵入了其土地或接觸、損毀了其動產即可,而無義務進一步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某種具體或實際的損害。如被告將垃圾倒進原告閑置的荒地里;被告在原告的展覽館不顧原告禁止觸摸的告示而撫摸某陶瓷展品等,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具體的損害,或者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具體的損害,都不妨礙被告侵權責任的成立??梢?,在英美侵權法中,侵犯土地和侵犯動產侵權是由法官根據被告的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確定損害是否存在的行為自身可訴侵權
1.關于暴力威脅侵權
在英美侵權法中,暴力威脅(assault)侵權是指被告對原告表示即將對其實施暴力侵犯或打擊,使原告處于合理的恐懼和擔憂之中[5]。在訴訟中,要追究被告的暴力威脅侵權責任,原告要證明如下兩點:其一,被告對其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如被告對其憤怒地揮舞拳頭;舉起一把菜刀甚至手槍對其咆哮等均是。其二,被告威脅實施的暴力是即將發生的,以致原告對即將遭受暴力侵犯的后果產生了合理的恐懼和擔憂。如何認定原告對被告的行為產生了合理的恐懼和擔憂,則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確定。具體言之,如法官認為,根據被告的行為,一個正常人處在原告的位置,對被告威脅實施暴力的行為會感到恐懼和擔憂即可。如在英國的史蒂文斯訴麥爾斯(Stephens v. Myers)案 (1830) 4 C & P 349.中,原告史蒂文斯與被告麥爾斯共同在一個教堂參加教區會議,兩人坐在同一條長凳上,但中間相隔了六、七個人。由于被告越來越呱噪吵鬧,原告和其他人一起要求被告退席。被告于是走到原告面前憤怒地對著原告叫嚷并揮舞拳頭,但馬上被坐在原告邊上的教堂執事制止。原告隨后以暴力威脅起訴被告并勝訴,因為法官認為本案原告對被告的行為所產生的恐懼和擔憂是合理的。但如果被告是站在鐵道邊上對坐在快速飛奔的列車中的原告憤怒地揮舞拳頭,則法官不可能判決原告勝訴,也即在此情況下,法官會認定原告不應該產生恐懼和擔憂。換言之,在此情況下,即使原告確實產生了某種程度的恐懼和擔憂,法官也會認定這種恐懼和擔憂是不合理的,因為“合理人”也即社會一般正常人在此情況下是不會產生恐懼和擔憂的。 由于法官根據一個一般正常人處在原告的位置感覺恐懼和擔憂是否正常合理而直接認定暴力威脅的損害事實,所以,如果原告是一位武藝高強或特別沉著鎮靜的人,對被告的威脅實際上并不擔憂,也不會妨害法官認定暴力威脅侵權責任的成立。
2.關于損害名譽侵權
損害名譽(defamation)侵權是英美侵權法上的傳統侵權類型,系指以公開誹謗的方式毀損或貶低他人名譽。在損害名譽侵權的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如下三點:其一,被告實施了誹謗行為,即作出了可能損及原告名聲的不實言行,如公開宣布原告極其好色、生活霉爛腐敗等。其二,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涉及原告,如指名道姓地誹謗原告,或者盡管未指名道姓地誹謗原告,但可以辨別其所指系原告。例如,未經許可將某明星的照片用于香煙廣告,盡管未署名,該明星也可提起損害名譽侵權之訴。其三,誹謗內容是公開的。如被告寫了一封誹謗原告的信直接寄給原告本人,原告自己將該信公開,則被告無需承擔損害名譽的責任??梢钥闯?,在訴訟中,原告并無義務向法院證明其實際損害,即由于被告的行為,公眾對原告的評價確實有所降低。也就是說,原告只要向法院證明被告實施了可能損及其名譽的行為、該行為涉及原告且該行為是公開的,即完成了證明責任。至于被告行為是否確實降低了公眾對原告的評價,即損害后果是否確實存在,則由法院根據“合理人”標準予以自由裁量認定。如法院認為,一個一般社會正常人知悉被告的陳述后會降低對原告的評價,即可認定名譽損害事實的存在,反之則否。
從上述對原告在各類自身可訴侵權訴訟中的具體證明責任的闡述和介紹中不難看出:行為自身可訴侵權之原告無義務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這些侵權案件中,不存在對原告的損害,而是說原告在訴訟中無需承擔證明損害存在的責任或義務。該損害是否存在系由法官根據被告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或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認定。這顯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利于其訴訟。但這并不等于說原告在行為自身可訴侵權中不能舉證證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害,如原告被被告用刀砍傷,住院三個月,且留有嚴重殘疾,均可就這些內容向法院舉證,以便獲得更多的或相應的賠償。又如,因為被告的暴力威脅,原告當即因驚嚇而昏迷甚至流產等,都是很好的遭受嚴重損害的證明。故此,英美侵權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特點可進一步概括為:原告無義務對所遭受的損害予以舉證,但卻有權利對其實際損害或具體損害予以證明。簡言之,在行為自身可訴侵權訴訟中,證明損害事實是原告的權利而非義務。正因為如此,法官對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般而言,法官會綜合考慮被告行為的嚴重程度、主觀惡性、經濟狀況、受害人的年齡、健康情況,以及原告所提交的具體損害的證據
如前文所述,此系原告的權利而非其義務。等全部案件情況后斟酌確定相應數額。
如在英國的懷特訴布朗(White v. WP Brown[1983] CLY 972)案中,原告懷特是一位老太太,在被告商店購物時被保安懷疑偷了商店的生日卡,因而被關押在該商店的一個小房間內達15分鐘,其手提包也被商店保安拿走搜查。最后警察趕來將老太太帶到警察局詢問,調查的結論是老太太并沒有偷商店的東西。老太太遂起訴被告要求賠償。法官根據案情裁決被告因錯誤拘禁賠償老太太520英鎊,因侵害老太太的手提包即侵犯動產而賠償其775英鎊。如果從客觀情況看,原告確實沒有遭受實際損害,如原告在睡夢中被被告鎖在房間一段時間,則法官往往會適用名義賠償(nominal damages)制度,即象征性地判決被告承擔一筆很小的賠償數額,如1英鎊或1美元。其主旨在于宣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應受譴責、懲戒和禁止。
當然,在此情況下,原告為訴訟或維權所支出的費用,被告是必須承擔的,這是作為勝訴者的原告理應享有的權利。在法院判決名義賠償的情況下,這筆錢往往會遠遠高于被告對侵權行為本身所承擔的賠償數額。這對鼓勵人們勇敢地依法維權,從而懲戒和震懾潛在的侵權行為自然是十分有效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除損害賠償外,針對正在或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英美法院會采用禁止令(injunction)的救濟方式。
二、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的價值理念
如前所述,在英美侵權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訴訟中,原告無需承擔一般侵權訴訟中需要由其承擔的證明損害存在的義務,而由法官根據被告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或者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認定。顯然,這是一種十分有利于受害人或原告的制度安排。英美侵權法為什么會對一些侵權類型作出這樣十分有利于受害人或原告的制度設計,也即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的價值理念或基礎是什么?這一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究。通過深入觀察,筆者認為,這種制度設計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有效保護極端重要的民事權利的需要
這一點主要體現于暴力侵犯、暴力威脅、錯誤拘禁侵權類型中。因為這些侵權責任旨在保護自然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身體完整以及人身自由等權利。不言而喻,這些權利顯然是自然人最為重要的權利。將這些侵權類型設計為自身可訴侵權,充分體現了立法對自然人生命安全、健康、身體完整和人身自由的高度關切和重視,并能起到充分救濟受害人、震懾潛在加害人的作用,達到了有效保護這些極端重要的民事權利的法律效果。
(二)有效克服損害在客觀上確實難以舉證的侵權訴訟障礙
這一點最典型地體現于損害名譽侵權類型中。我們知道,損害名譽侵權制度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名聲、聲譽,作為天然的社會性動物的人類,該權益顯然是十分重要的,各國立法均無例外地對此予以保護。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損害名譽侵權的損害后果具體體現為公眾對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由于社會評價本身是一個存在于觀念和思想意識中的東西,公眾的范圍往往又是不特定的。故要求原告對此提出確切證據加以證明,實際上是十分困難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將該侵權類型設計為自身可訴侵權,意味著原告無需對公眾是否確實降低其社會評價予以舉證,而由法官根據被告行為本身的情況,依合理人知悉被告陳述是否會降低對原告之社會評價的標準予以自由裁量,這就有效地克服了原告在舉證問題上的困難,從而能較為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名譽權。
在暴力威脅侵權中,這一點也得到體現。因為在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受害人往往只是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精神恐懼和擔憂,在大部分情況下,并未造成明顯的身體健康方面的癥狀。
根據英美侵權法,如行為人先實施暴力威脅,繼而實施暴力侵犯,則分別構成暴力威脅和暴力侵犯兩種侵權。受害人之損害主要體現為一種恐懼和擔憂的精神狀態,如法律要求受害人具體舉證證明該損害狀態的存在,除非受害人因暴力威脅發生了暈厥、心臟病發作、流產等極端后果
,否則,在大部分情況下是無法做到的。故將該類侵權設計為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可以有效地克服受害人舉證的困難,從而有效地保護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