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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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商住房的產權人應該在每年4月份前向房屋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房產稅,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房產稅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或稅務機關評估值×1.2%。而且,房產稅自1986年10月1日開始征收。對商業和寫字樓以房產原值減除30%后的余值為稅基,1.2%的稅率,對住宅類免征。商住兩用本質上是商業,所以有征稅依據。稅收具有如下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文2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校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

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矗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文3

物業稅實際上和財產稅的含義是相同的,前者在東南亞國家和我國的香港地區使用;后者則是英語國家“property tax”的中文翻譯。因此,“物業稅”和“財產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業稅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種名稱,而是稅收分類中的一個類別,其基本含義是對財產征稅。那么,什么是財產?凡是對人有用的東西都是財產,包括可用于消費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對財產征稅和對財產的收入征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財產的價值存量征稅;后者是對財產產生的價值流量征稅。財產稅不可能對所有財產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選擇性征收,通??晒┻x擇的財產稅稅種有:房產稅、遺產稅和饋贈稅。有些學者或政府官員認為印花稅也屬于財產稅的一種,這是可以商榷的。從印花稅的制度安排來看,是對合法權利的征稅?!皺嗬币彩秦敭a,但印花稅中征稅對象的“權利”是由政府認定的,因此印花稅雖然有“稅”的形式,實際上卻是政府對提供公共勞務收取的使用者費。印花稅可以大大節約商品勞務交易稅和生產要素收入稅的征管成本,對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有利的。而財產稅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功能。

開征財產稅的目的是使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更能體現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產稅有利于房產轉移到更能創造價值者的手里。物業稅屬于對物稅,并不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因此當納稅人缺乏負擔能力的時候,只能把房產轉移到更有納稅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加,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2)遺產稅和饋贈稅有利于實現“人”的公平。一個人一生中擁有的財產分兩種:一種是靠自己掙得的財產;另一種是靠繼承遺產和饋贈獲得的財產。因此對后者征稅更能體現“人”的公平;(3)房產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資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負擔對稱原則是構建效率財政體制的要求,房產稅通常是地方稅,以房產作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攤依據可以較好地貫徹對稱原則。這正如對高速公路的收費可以由汽油稅和輪胎稅替代一樣,因為以汽油和輪胎的消耗來計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費用是符合效率原則的。

當然,財產稅也經常遭到批評。因為房產稅是對物稅,所以不符合稅收量能負擔的基本原則,有失公平,同時遺產被征稅卻會挫傷財產所有者創造價值的積極性。財產稅雖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實施國家爭論的熱點之一,但基本傾向是認為利大于弊,也沒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來替代財產稅。因此,房產稅一直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例如英國,平均要占財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達70-80%,低的也有10-15%。

但我國卻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目的是理順房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說有利于改善房產價格過高的態勢。由于這種觀點開始是由官方人員說出來的,因此影響很大,以致于對物業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產稅,甚至使居民產生要通過增加稅收的辦法來降低房產價格的印象。這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有問題的。從理論上看,房產稅和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前者屬于公共勞務的成本分攤問題;后者則屬于私人商品的資源配置問題。因此,前者屬于公共財政的范疇;后者則屬于市場經濟的范疇。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相混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從實踐上看,將會產生“劫貧濟富”的不良效果。因為在我國購買得起房產的只是極少數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為降低房價的負擔者。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應該說,房產價格過高與土地非農業利用的政府壟斷和其他政府壟斷有關,和房產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前者的問題是公有制國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是全局性的問題,不是靠房產稅可以解決得了的。

如果要開征物業稅,那么要了解中國的現狀,然后再考慮如何通過物業稅來改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在我國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安排了房產稅,但沒有遺產稅和饋贈稅。

我國的“房產稅”究竟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這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我國的房產稅只是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而對非盈利組織、政府公共部門、居民自有住房的房產都是免稅的。在征稅房產中,計稅依據也是不統一的,盈利性企業房產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原值而對出租的房產則采用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房產價值是被不斷折現的過程,因此從效率的角度看應該對房產的現值征稅而不是對房產的原值征稅。對原值征稅失去了財產稅的性質,更有點象投資方向調節稅。以租金為計稅依據雖然是對房產現值征稅的一種方法,但我國的計量辦法卻失去了房產估值的特征。房產的租金是房產的利率回報,要使其反映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就必須是市場利率而不是個別利率。但我國的計稅辦法是房產的實際租金而不是市場租金。這樣,對出租房產的現實租金征稅實際上成了“營業稅”而不是財產稅。因此,我國稅收制度中雖然有房產稅名稱的稅種,實際上卻并不是真正的財產稅。

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征稅對象涉及到“土地”財產的稅種有三個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它們是不是屬于財產稅的問題需要研究。

為什么叫“城鎮土地使用稅”而不叫“城鎮土地稅”或“城鎮地產稅”?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國的城鎮土地都是國有(公有)的,國家征稅也是代表國家的,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國有土地征稅的問題。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對“分離”出去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進行征稅。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政府對公共勞務收取使用者費。但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因此還具有國有土地租金的性質。因此,現有的城鎮土地稅并不是財產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的一次性征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對農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稅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轉變可以看作是一種“交易”,因此實際上是對土地交易設置的一種特別稅,屬于商品交易稅范疇。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是政府壟斷的,最初改變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應該是納稅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農利用的“批租人”,因為最終非農利用的是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納稅人。由此,政府可以獲得大量的“批租”凈收入。土地批租凈收入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和政府征用農用土地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二是政府利用土地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獲得的稅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實際上是政府土地經營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稅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沒有財產稅的性質。這種處理方式在邏輯上似乎是有疑問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權、國家征稅權、國有資產經營權等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并沒有完全搞清楚。

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使用權可以交易的原則設置的稅種,因此屬于商品交易稅的特殊稅種。政府認定使用權的費用一般說來不會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實際上是土地的價格。土地價格為什么會上升,一般說來和該地方段的投資密集度和消費密集度有正相關。這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按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式思維,那么屬于市場經營的增值收入應該屬于經營者;屬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額應該由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解決。但該稅的設置可能是從所有權角度考慮的,認為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因此應該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歸國有。因此這也不屬于財產稅。

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確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業稅。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樣表明,應該從完善稅制和財政體制的角度研究物業稅的開征問題。當然,國有資產(包括土地)市場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如何開征房產稅的問題,因此下文主要討論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由于我國目前存在房產稅名稱的稅種,為了區別新開征的具有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因此把后者稱為“物業房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要把我國的房產稅改造為物業房產稅需要進行三個方面的改造:以房產現值為稅基、對房產普遍征稅,以及房產稅的優惠設置。

以房產現值為稅基是物業稅特征的關鍵,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有兩種方式:按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估值;或按房產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稱之為房產交易法;后者稱之為房產收入法。理論上說,如果能正確認定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或房產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兩者的現值評估應該是一致的。但房產的市場交易頻率和出租頻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場制度總是有缺陷的,因此評估方法的選擇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種,國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確定評估方法,原則是使評估更接近市場的效率價格。

在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盡管效率價格和效率租金價格的市場條件都不具備,但筆者認為采用房產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的設計。我國的房產已經進行了私有化改革,但這一政策只適用于199g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享受了按工齡和職級為計算依據的房價補貼。這種補貼可以理解為以往的工資中不含住房費用,因此相當于專用于房產投資的工資補發。也可理解為房產投資的收益補助,因為職工購房的房產價格即使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也大大超過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開征物業房產稅意味著減少補貼,因此以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設計。1999年底以后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按政策應享受房租補貼,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實,以收入法評估稅基也有利于房租補貼額的確定;同時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沒有落實到位者的補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設計物業房產稅的稅負,意味著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聯動的。

另一個方面應該考慮的是稅率,即開征物業房產稅以后,居民總稅負有所增加還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著將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著將調整我國的政府收入制度,包括稅收制度和非稅收入制度。筆者主張后者。目前我國的預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預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計不會少于預算內的50%,兩者合計占gdp的比例高達35%左右。這個總負擔率是很高的,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歷史的經驗來看,總負擔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開征物業房產稅需要對房產進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總負擔相對穩定,那么意味著將會減少政府的可支配財力。這是靜態地看問題,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態勢來看,將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則的貫徹。但這需要思想觀念上的轉變,即效率和公平原則的貫徹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減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著增加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非但不會增加財政困難,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對房產普遍征稅,意味著所有房產都是征稅對象。對非盈利組織和政府公共部門房產征稅的依據是什么?這主要涉及國家征稅權和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問題。在國家征稅權中,“國家”是公眾(全民)的代表;在我國的公有制中,“國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國家”對自身征稅的問題。我國房產稅中的免稅制度可能是出于這種考慮。盡管“利改稅”突破了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領域頑強地表現出來。

其實,國家征稅權應該高于財產所有權?!皣摇笔恰笆忻裆鐣焙汀罢嗌鐣钡慕y一體。市民社會由家庭、企業和非盈利組織構成;政權社會是凌駕于市民社會之上的組織。市民社會從事物質財富或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政權社會從事精神財富或非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兩類社會中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是由政權社會界定的,但目的是為了規范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行為。國家征稅權雖然也表現為政權的行為,但卻是為了維護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存在而設定的,因此高于財產所有權。這表明,不論是市民社會的財產,還是政權社會的財產都在國家征稅權的覆蓋之下。

我國現有的房產稅對非盈利組織和政權組織占用的房產免稅,相當于對這些組織的運行費用的補助。這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對“國家”內部的所有房產征稅是符合效率原則的。但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組織的經常費用和政府預算的支出額,這涉及到預算制度和財政體制的改革。

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稅收杠桿 房產稅 供求平衡 宏觀調控

就發展歷程來看,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至今不過短短的十幾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產稅收體系。房地產稅收促進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在完善稅制、發揮稅收聚財功能、進一步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資源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與國外相比,我國房地產市場還處于發展階段,房地產稅收體系中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嚴重影響和阻礙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國外成功的調控經驗和先進的措施對于我國政府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體系,無疑是值得借鑒和學習的。

一、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基本做法

各國對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均有自己的觀點和措施,如果拋開文化背景和歷史因素不看,歸納起來其共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產市場中的政府稅收手段這只“有形之手”,絕大部分情況下也都是針對住房保障問題的;二是為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和諧發展,對房地產市場的稅收調控政策主要分為兩個層面:對供給的掌控與對需求的調控。其中大多數國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調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單純從供給方面調控,勢必進一步加劇供求關系的扭曲,客觀上增加需求方對價格上漲的預期,實際的結果便是房地產價格不但沒壓下來,反而與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給的基礎上,發揮稅收政策對需求的調控就顯得極為必要。

(一)以高額稅率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征稅,有效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

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攀升,與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結構和支付能力上存在著雙重矛盾。這種異?,F象,主要是房地產投機性需求造成的。各國在利用重稅抑制投機行為的做法主要有種:一是利用高額地皮稅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產行業內的投機行為。如在法國,購房者除要繳納高額地皮稅外,還需支付住房稅或空房稅,這導致了長期以來法國人不把房地產市場視為投資或財產保值的重要領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級的辦法,用重稅打擊投機。如韓國的做法是,從2007年起,將對出售第二套房產的賣主征收50%的資本收益稅,對擁有第三套住房的賣主征收60%的資本收益稅。也就是說,投機者賣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機者無利可圖甚至虧本;三是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高稅。例如,美國對不動產征收的稅收要占到其全部財產稅收入的80%。而我國在房地產保有環節涉及稅種相對較少,稅負相對較輕,這就降低了房地產保有者的經濟風險,在客觀上增加了房地產投機者的需求。

(二)對低收入購房者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或補貼

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升溫,導致越來越多的低收入者購買住房時力不從心。為了有效的緩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關系,許多國家都對低收入購房者給予了稅收方面的優惠或出臺了各種補貼方案:一是對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購房和租房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為了使低收入者能買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國國會在1986年通過了低收入者購房和租房稅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為永久性的法令。根據這項法令,聯邦每年給各州分配稅收抵扣的最高限額(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業主可在10年內每年接受個人所得稅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過55歲的納稅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時,符合一定條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納稅贏利的政策;二是實施廉租房制度,運用各級稅收對廉租房進行補貼。如法國政府規定,各大城市必須建設一定數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約為總住房面積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買賣市場需求減少,房價因此處于穩定狀態。除此之外,政府還長期運用稅收推行租房補貼等福利制度,社會各階層的無房戶都可在租房時享受政府相關的稅收補貼,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產企業也可獲得中央政府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或補貼;三是利用稅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滿足低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所謂“福利住房”,是指由國家資助建造、租金較低、專門租給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國,多年來,政府投入了巨額資金,大規模興建了許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滿足了市場尤其是低收入階層對“福利住房”的需求,而這些“福利住房”的預算絕大部分都來自于國家的稅收收入。特別是在北歐一些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政府利用稅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經是家常便飯。

(三)設計差別性稅收政策體系,即對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環節區分有償和無償,并考慮實際占有權屬時間長短征稅。這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完全區分正常房產需求和投機性房地產需求,但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實現二者在稅收政策上的差別性對待,保護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機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從國際稅收實踐來看,當房地產發生買賣等有償轉讓時,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應對轉讓收益增值部分課稅。美國、日本、英國、法國、芬蘭等國家,把房地產轉讓收益歸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公司所得稅),其中美國實行15%到34%的累進稅率。意大利將從買入到轉讓時的價格上漲部分作為稅基,按照價格增長幅度采用累進制,按5%至30%的稅率征收不動產增值稅。

(四)充分運用稅收杠桿促進住宅業的發展。雖然各國政府施行的具體措施不同,但均對從事開發廉價住房、福利房、或是集體籌資建房等有利于調控房價的商業行為予以了稅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對利用抵押貸款購買、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業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減免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對擁有自己住房的業主,還可減免地方稅、財產稅等。三是對出租房屋的業主實行稅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稱主住宅)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如美國按照現行的稅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滿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單身,其售價與購入價的差價收入不超過25萬美元,就可免稅;如果是已婚家庭,差價收入不超過50萬美元,也可免稅。由于美國房價一直比較平穩,售房差價收益很難超過這一限額,這意味著美國房屋的出售幾乎都是免去所得稅的。這不僅提高了消費者的居住條件,同時也活躍了房地產市場,擴大了國內的有效需求,推動了國內經濟的快速發展。

(五)針對房地產市場征收不動產稅、財產稅,以防止房地產市場中的商業活動出現欺詐,漏稅等非法行為。所謂不動產稅,是對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稅,依據為不動產的評估價值。不動產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將土地、房屋和有關建筑物、機械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而課征的不動產稅。如巴西、日本、芬蘭、加拿大等的不動產稅;二是只對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產稅,如墨西哥、波蘭的房地產稅,泰國的住宅建筑稅等;三是單獨對土地或房屋課征的土地稅或房屋稅。土地有地畝稅(面積稅)和地價稅兩種形式,西方多采用地價稅(主要采用估價計稅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一般征收財產稅,如美國、英國、瑞典、瑞士、丹麥、挪威、荷蘭等國,操作辦法是將不動產與其他財產捆在一起,就納稅人在某一時點的所有財產課征一般財產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評估價值。其中美國的財產稅最具代表性。當然還有定期不動產增值稅:該稅種主要是針對占有房地產超一定年限的產權所有者征收,通過對房地產的重新評估,對其增值額征收,一般為5 年期和10 年期增值稅兩種。因此,以上三種針對房地產市場的征稅有效地保證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避免了業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產,刺激了交易活動,這既繁榮了房地產市場,又推動了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同時也打擊了房地產市場中的投機行為和非法交易行為。

二、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

從以上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基本做法,可以總結出其主要特點:一是大多數國家對房產和土地合一征收,適用統一的稅制;二是國外房地產稅收的征稅范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三是大多數國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評估價值根據房地產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成新程度等因素確定,相當于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與此相適應,大多數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四是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地產的所有者,或者是對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課稅;五是在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構成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國外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對我國的經驗借鑒

(一)充分利用稅收手段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尤其是對那些圖謀暴利的房地產企業征稅高稅,堅決打擊各種投機行為。

眾所周知,我國房地產市場屬于暴利行業,年增長率極高。房地產廠商的一舉一動,牽動著社會上千家萬戶的心,甚至影響了滬深股市的走勢,給股市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老百姓對房價居高不下的抱怨,媒體對房地產泡沫的置疑,專家對房地產隱患的責問,使得征收高稅打擊房地產投機行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因此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開征新的統一規范的“房地產稅”,增大稅收對房地產存量的稅收調節很有必要。筆者認為,我國改革后的房地產稅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慮:

1.將現行房地產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合并,對土地、房產開征統一的房地產稅;

2.按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以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

3.適當擴大征稅范圍,將發達地區農村納入房地產體系;

4.體現區別征收原則,對第一套自住房免稅,第二套自住房征稅,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產稅應逐步發展成為地方主體稅種,因此應在法律層面上對房地產稅征收范圍、基本稅率確定、浮動幅度等方面賦予地方相應的立法和管理權限。

(二)開征“房地產轉讓收益個人所得稅”,即對有償轉讓房產產生的利潤征稅。房地產轉讓中的差別性稅收在房地產轉讓環節應針對消費性需求和投機性需求實行差別性稅收政策,這是當前稅收政策調控的力度點所在。

具體做法可以參照國外成功的經驗,對購買房產一年內的轉讓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稅,三年內的轉讓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稅,三年以上的免征。開征房地產轉讓收益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保護真實購房需求的同時,有效地抑制投機性需求,降低泡沫風險。其次是對購入未滿三年的商品住房轉讓征收5%營業稅,以及營業稅稅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三年以上減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組合拳”,是因為僅僅征收營業稅的調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讓房地產投機需求將稅負向后轉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實踐已經表明了這一點。

(三)切實利用稅收杠桿促進住宅業的發展,同時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對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購房和租房實行稅收優惠或補貼。

稅收政策是國家進行產業政策調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稅收政策中支持住宅產業發展的方法來改革我國稅收杠桿,支持我國住宅產業發展。此外,由于我國還處在經濟發展階段,存在一定的貧富差異,存在相當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決低收入者居住問題是關系我國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問題。如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老年人購房和售房,不僅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老年人的居住問題,使他們可以安度晚年,而且還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場的房源,激活樓市,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繁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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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物業稅;課稅范圍;有效征管

面向房產和地產課稅是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不過,有些國家是對房產和地產單獨課稅,而有些國家傾向于將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比較復雜,涉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十多個稅種,這些稅種相互交織,對于加強房地產管理,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地產所有人和經營人收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否認,現行房地產稅制的設計存在嚴重的制度性缺陷,特別是保有環節稅制設計的科學性與多數發達國家差距較大,致使其調節職能和籌資職能未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增強,反而呈現弱化的態勢。因此,如何完善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制成為理論界和決策層關注的焦點。

盡管目前對物業稅制的設計已經有了種種設想,但最終的制度安排仍未敲定,許多問題人在研討當中。筆者認為,作為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物業稅制的設計總體上應當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現實選擇。

一、統籌物業稅與其他房地產稅種關系,簡化房地產稅制

物業稅屬于財產稅的范疇,是對保有環節不動產課征的一個重要稅種,因此,它的出臺必然涉及原有房地產稅制中保有環節的象管稅種,即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往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制度安排將房產和地產進行了分離,并實行了不同的計稅方法,同時對房產和地產的課稅還體現出了“內外有別”,人為地造就了稅制的復雜性。事實上,房產和地產同屬于不動產,并且房產價值與地產價值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物業稅將房產和地產視為一個整體予以課稅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計稅依據應以經過專業財產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值為基準,并且評估價者應當力求準確和公平,使其盡可能接近于市場價值。兼顧科學性和可行性的需要,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周期應以3—5年為宜,這樣既可保證計稅依據在一定時期內的相對穩定,也有利于動態地反映房地產價值變動。從物業稅的整體制度設計看,該稅種實際上是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替代物,這既實現了現有稅種的有效整合,符合“簡化稅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推動內外稅制統一的進程。但物業稅的影響并非僅限于房地產保有環節,還會同時滲透到其他環節。有的學者認為,即使開征物業稅,也應該保留土地增值稅。但筆者認為,開征物業稅后,土地增值稅應隨之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與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存在明顯交叉,只是針對同一項收入的課稅名怒繁多。按照現行《土地增值稅管理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所得征收的稅收。但土地增值額顯然已經內涵于營業稅的營業額和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國家面向單位和個人課征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同時已經對土地的增值收益進行了調節,如果單獨再課征一到土地增值稅有調節過度之嫌,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

第二,由于物業稅對房地產的價值實行動態評估,不動產的增值部分可以相應轉化為物業稅的計稅依據,國家通過征收物業稅同樣可以實現對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增值收益的調節。

第三,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較為復雜,征管成本高,籌集的收入有限。2007年土地增值稅收入達到了歷史最高水平,絕對額為4031454元,但其占地稅收入的比例僅為2.7個百分點??梢哉f,取消土地增值稅具有邏輯上的充分理由。不難看出,物業稅制并非房地產稅制的替代,而是現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臺物業稅應做好與其他相關稅種的協調與銜接工作。

二、拓寬物業稅課稅范圍,提供充足的稅源

1.將物業稅課稅范圍覆蓋農村地區

以往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將課稅范圍限定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廣大農村地區有利于上述三稅的課稅范圍之外,這是城鄉二元稅制的現實表現。將農村地區的房產納入房產稅課稅范圍,一方面是統一城鄉稅制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農村工業和副業已有較大發展并具備了一定實力,有些地區與城鎮相差無幾,對這部分房地產產權所有者征稅,納稅人是有能力負擔的,同時也有利于提高農村房地產使用效益和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此外,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戶興建各種房產必須首先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戶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一次納一定數額的稅費后,便可長期無償地占有和繼承,擁有了事實上的“物權”這實際上是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變相侵蝕,同時也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率和使用效益,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現階段,在不少農村地區,農戶占用土地建房(包括住房和營業性用房)的行為十分猖獗,只是農村土地減速過快。對此,必須通過開征物業稅加以調節,這既有利于促進節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同時也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紤]到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建議將物業稅的一定比例以物業稅附加的形式返還集體,既可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也可化解農村稅費改革后村級組織財力的困境。

2.非營業用房產應納入課稅范圍

借鑒國際經驗,我們認為,今后將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地產納入課稅范圍是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理由有三:

(1)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產與營業用房產類似,同樣具備以下優勢,其一,房地產位置固定,有利于稅源監控;其二,房地產稅的稅基不易產生流動性,納稅人難以從稅負高的地方轉移到稅負低的地方來逃避納稅;其三,房地產稅比較穩定,可以預測,有利于增強地方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其四,房地產稅能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可以避免稅款使用與地方社會福利脫節現象;其五,地方政府對農村居民房地產具有性席上的比較優勢,有利于降低征稅成本。

(2)近些年來,城鄉居民的住房條件已有了較大改善,在某種程度上出現了住房過度投資的現象,扭曲了消費結構,有必要通過開征房地產稅予以調解。而且,通常情況下,居民住房條件與其收入平呈正相關,開征房地產稅有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差異。

(3)對保有環節的房地產課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產投機行為,抑制房地產市場的過度需求,有利于控制房價過快上漲,提高房地產利用率。我國土地資源稀缺,土地供給的有限性和人類對其需求的無限性決定了土地存在巨大的升值空間,許多單位和各人在低價取得土地使用權侯囤積于手中,等待地產升值。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1999年4月28日并實行國土資源部第五號令《閑置土地處置方法》,但實際執行情況遠不容樂觀,全國各地土地囤積和閑置現象比比皆是。為進一步加強土地集約利用,減少土地閑置和浪費,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對土地閑置行為進行控制極有可能“孤掌難鳴”,還必須輔以稅收手段,提高土地閑置的成本。同時,房地產開發商捂盤銷售和房產投機者長時間持有多套住房,導致了“有房無人住,人無住房”的尷尬局面,許多城市的居民小區入住率極低。雖然上述現象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持有房產的成本過低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房地產保有環節稅負過輕,難以提高房地產利用強度。對此,應取消現行稅法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產稅”和“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的規定,相應地可征物業稅,以此減少投機行為的發生,有效實現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也有利于地方稅收收入的增長。、科學計征物業稅,實現物業稅的有效征管

1.稅率的確定

物業稅屬于財產稅,同所得稅類似,發揮著對納稅人的財富調節作用,從這個角度看,該稅的稅率設計應選擇超額累進稅率。由于物業稅以不動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為了防止納稅人稅負過重,超額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不宜過高,并且對居住用房地產和營業用房地產體現出一定差別。當然,物業稅的稅率由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之分。從其他一些課征不動產稅的國家來看,在不動產稅的管理中存在一個獨特現象,就是要對不動產進行部分評估。當只對不動產市場價值的一部分進行評估時,就是部分評估。大部分的部分評估是由于在財產價值上升的整個期間中對財產的價值評估不夠頻繁。在部分評估的情況下,物業稅的稅率寬大了實際稅率。例如,如果物業稅的名義稅率為3%,而評估率僅為真實市場價值的60%。那么有效稅率則僅為1.8%。有證據表明,評估率隨房屋價值的上升而有所下降。昂貴的財產比起不那么昂貴的財產,在征稅時其有效稅率比較低,它能夠產生是那些租住或擁有相對低價住房的低收入階層承受更大的財產稅負擔的效應。因此,我國物業稅的稅率水平在確定時要考慮評估價值與真實價值的偏離程度。

2.征管方法的確定

雖然不動產是納稅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屬于納稅人的非貨幣性資產,而物業稅則是以貨幣形式繳納,在許多情況下,貨幣收入低的個人住在目前的市場價格下可以認為相當貴的房子里,有關他們難于支付財產稅的真正問題不是貧窮問題,而是現金流量問題。這一問題在以下兩個群體中表現尤為突出:一是退休的老年人。由于他們在退休后的收入遠遠低于以前,而他們居住的房子卻承擔著很重的財產稅負,因此會感到難以支付房產稅,他們要交稅的話不得不變賣房產。二是通過貸款購房的人。他們在未來具有較為樂觀的預期收入,但由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需要償還住房貸款,進而會出現現金流前緊后松的問題??紤]到現實中的特殊情況,鑒于物業稅總體上實行“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區別情況,分類處理”的征收辦法。其中分期預繳時,可以按月或季度,也可以按半年或其他期限,具體辦法由地方自主決定。

對于因現金流量問題而不能按期納稅的特殊群體,筆者認為可以允許其延期納稅,但為了鼓勵納稅人盡早支付稅款,需要加收延期繳納稅款的利息,利率可以按照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具體繳納稅款的時間,對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在其辭世后用其房產變賣收入支付稅款和相應利息,或者由房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在繼承或受增值前繳納該房產欠繳的稅款及相應利息。對于貸款購房者,應在住房貸款償還完畢的下一個季度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稅款及相應利息。這種征稅制度安排既體現了較強的靈活性,對納稅人也具有一定約束力,有利于防止納稅人無期限拖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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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和財產稅的區別范文6

稅收調控經濟行為要求經濟活動主體行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間的聯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結合起來,從而取得相對穩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稅行為是基于一定的社會職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維護本身的單向利益。因此在調控經濟過程中遵守的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而不是單純的從某一級別個別的利益偏好而隨意變動征稅行為。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征稅寓含著政府的權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經濟行為而非權力行為。如果把征稅視為政府的一種權利職能,必然會導致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形成市場的混亂,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約束,強化政府權利對經濟運行的推動功能,進而實現稅收杠桿的平衡。必要性:

第一,可以使經濟活動主體(生產經營和消費行為)合理化。其實質就是市場配置的合理化,減少企業不規范行為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運用稅收杠桿作為導向機制,規范企業嚴格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用市場主體的法人資格進行自我規范,借以制導企業運用按照社會的軌跡良性運行,從而實現以最少的資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

第二,通過財政擴大經濟內需,可以調整消費者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從而在保證供求平衡的基礎上保持經濟快速平穩發展;

第三,利用財政政策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加快經濟增長方式向環境友好型轉變,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人口環境相協調發展;第四,利用財政杠桿的傾斜,通過落實發展機制,形成東中西的優勢互補,區域經濟良性循環發展的模式;第五,在經濟穩步增長的同時可以加大對教育、醫療等社會各項事業的投資力度,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調節國民經濟往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

二、我國當前稅收調控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至今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還需要有步驟的進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稅收會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同某些政策會產生矛盾:

(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健全

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正是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市場不能對某些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許多市場經濟問題的出現,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關于稅收調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場來說,稅收在被越來越頻繁的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現行稅法對于宏觀調控職能表現不突出,不能從經濟法上真正去解讀稅收;最后,稅收調控法作為我國宏觀經濟法體系的一個重要部門法,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會走向法制化。

(二)現行稅收制度

調節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增長實現以國民消費為主導的經濟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差距過大、稅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現狀導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費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制雖簡單明了,但在當前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現狀中卻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例如現在有些實際收入多的人繳稅的金額卻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財產稅征稅面積狹窄,難以有效應對收入結構失衡、財富集中的形勢。由于現行稅法的不完善性,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和車船,而遺產等更巨大的財產卻沒能納入開征范圍,因此就造成了我國大量富二代的出現,也使得貧富差距更加顯著。

(三)現行稅收制度

很難有效的調控產業結構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體制來說,主要還是依賴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由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發展的需要力度不夠,因此造成發展滯后,并未實現第三產業的協調拉動;其次,當前稅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向農業投資,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目前農業最主要的投資來源;第二,我國涉農的稅收制度幾乎都集中在農產品的種植和農業科技的推廣上,而最主要的農產品銷售和養殖業卻缺乏優惠。

三、關于構建和完善我國財政稅收調控法的思考

所謂財政稅收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眾的意志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稅收決策國策的規律進行決策,財政稅收決策者的權利受到公眾監督和法律約束的過程。

(一)制定宏觀調控

基本法社會主義是法制經濟,必須以法制為準繩,良好的財稅法律法規是控制經濟的前提,而財政稅收調控法屬于宏觀法律調控體系,因此可以通過創建《稅收調控基本法》來對稅收調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規定,如原則、特征、手段等等,通過細分來對稅收調控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稅收調控基本法》時,要注意同《稅收基本法》的區別。要盡量在書中完善稅收調整法的各稅種法,從而可以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稅負,從而起到影響其它經濟活動的稅收調控措施。

(二)加大稅收對分配的調節作用

縮小居民差距,拉動國內總體需求首先,納稅人的綜合納稅代替分類稅制,通過一次性對納稅人的收入綜合進行納稅可以更直觀的了解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多收入者多納稅;其次,完善稅收來源,例如開征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發揮稅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稅收在調節產業結構中的作用

首先,要加強對第三產業等密集型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調控,例如可以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等,鼓勵其發展,從而緩解我國目前緊張的就業壓力;其次,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梢酝ㄟ^將稅收的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業、養殖業等相關產業,對能夠促進發展的組織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從而促進農民組織成立或中小企業的建立。

(四)以良好監督、社會關注和信用體系

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嚴格公正的執法,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時時刻刻關注執法者的行動,督促執法者在執行權利時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公民個人也要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積極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四、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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