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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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文1

關鍵詞 工程建設合同 施工企業 合同違約 對策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迅速繁榮,各地地王頻現,銷售額不斷創下新高。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拿地后三個月、四個月就要開盤銷售,這樣必然就導致了“邊設計邊施工”的問題,同時給承包方合同違約提供了條件。如承包方非法轉包分包、提出不滿足合同規定條件的工程加價、順延工期要求,并停工威脅,造成工期拖延、談判困難等。工程建設承包方的違約行為已經成為影響合同順利履行的主要障礙,必須對此現象進行理論分析,提出針對現實問題的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以促進工程建設健康順利發展。

一、工程建設實施現狀

隨著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建筑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全國建筑施工企業數量眾多,資質掛靠、惡性壓價等無序競爭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許多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違反工程合約的現象,從而引發了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如質量事故、工期拖延、費用超支等問題。特別是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種種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引起的訴訟每天都在發生,給建設各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成本、無形信譽成本等,對社會造成一些不良影響。

二、工程建設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工程建設牽涉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設計單位、監理公司、勘察院、政府部門、監測單位、各種市政配套供應公司、周邊居民和單位等,同時需要簽訂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合同等各類建設合同,其中最主要的合同關系即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的合同關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關系。處理好施工各方的關系,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訂立詳細的、明確的、與建設慣例相符的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規范來執行??梢哉f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與合同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

三、工程建設合同違約行為分析

在工程建設中,由于各方追求的利益目標不同,各自占有的信息不同,管理決策不同,各自面臨的風險也不同。開發商的目標是合理投資,希望工程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較長的使用壽命,使用維修費用低。而承包方的目標是通過項目施工獲得利潤,在滿足質量驗收標準的前提下,考慮施工利潤的影響因素,對質量能蒙混過關的則盡量敷衍,而不考慮開發商的長遠利益。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工程建設合同兩個主體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并且這種信息強勢是動態變化的。在招標階段建設單位擁有信息優勢,可能將潛在的風險隱瞞,包括現場條件與工藝風險等,這會加大承包方的風險。而在項目施工中,承包方則處于信息強勢,特別是建筑材料由承包人供應時,施工粗制濫造、偷工減料等行為加大了建設單位的損失。由于工程產品是先定價后生產,難以做到優質優價,加之主觀判斷或檢驗方法等原因導致劣質產品也不一定低價,這也加大了工程風險。另外監理方和承包方一樣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也同樣可能存在損害建設單位利益的不良行為,如隱瞞信息或與承包方合謀等,這些都增大了建設單位的損失。

四、防范工程合同違約行為的對策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合同關系的建立和實施,依法訂立一份好的合同,對于降低合同的違約率及履行合同的成本將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該如何防范工程建設合同承包方的違約行為,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謹慎訂立工程建設合同

第一,需了解施工單位的資信情況,特別是對方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信譽度等,建立合格單位庫,并定期復核以上情況,作為合作時考察項目之一。第二,開發企業需掌握訂立合同的規則和程序,熟悉并了解交易對方的情況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具體業務內容,盡可能做到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第三,盡可能采用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避免陰陽合同。在此基礎上,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細化合同內容,完備合同條款,避免瑕疵或開口合同,以減少違約的發生。

(二)建立利益均衡的合同約束機制

權力的不平衡會使合作關系難以持久,只有雙方利益的平衡才能保證合作關系穩定。開發商、承包方在合作中應借助各種制度來協調合作中的目標分歧,以實現合作的潛在利益:包括工程監理制度,質量保修制,質量事故處罰制度、工程質量獎勵制度等。在加強監督的同時,建設單位自身需按合同處理好自己的責任,給施工單位足夠的支持并提供服務,如甲供材的供貨及驗收、按合同節點付款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合同價,不要一味壓低標價過多損害承包人的利益,并幫助承包方降低工程成本,以便形成工程建設的“多贏模式”。

(三)充分調動監理方的積極性

限于人力物力,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可能時時處處實施監督,現行比較有效的辦法是引入專業知識較強的第三方――監理方,為建設單位提供服務,對承包方進行監督管理。開發商把監督任務交給監理方,就要監理發揮良好作用,減少自身的風險。讓監理方擁有強化工程建設監理的內在積極性,無疑需要加強對監理方的有效激勵,其方法可以是創新監理報酬確定方式,即在給定監理方一個固定的收入基礎上,再讓其具有對剩余收益的索取權。如此一來,使得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目標一致,減少監督漏洞的存在,從而更好地實現項目投資、施工進度和質量等合同目標。

(四)合理控制工程變更,嚴格審核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施工過程中,開發商要合理控制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進度計劃變更和工程項目變更。控制施工變更的關鍵在于把握好施工節奏,制定合理的開發建設計劃,在開工前加強設計組織和圖審,在施工中建立工程簽證管理制度,杜絕不實及虛假簽證的發生。對于承包商索賠要求的處理,則應按合同辦事,加強對索賠資料的審查,強調處理索賠的及時性,加強預見性,盡量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以免索賠額過大引起投資失控。

五、結語

合同管理是一門涉及面廣,應用領域多,融技術、法律為一體,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聯系在一起的綜合學科。合同雙方,也就是開發商與承包商之間雖然是互利互惠的關系,但雙方畢竟是兩個不同的利益體,加上在招投標階段,業主有自己的招標策略,承包商也有自己的投標策略。在合同履行階段,各種不可預見的因素對工程項目影響也很大。因此,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健全法律和規范市場運行,學習國內外先進經驗,加快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為合同履行提供良好環境,達到雙贏的經濟效益。

(作者單位為南京恒大富豐置業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眭偉芳(1983―),女,江蘇南京人,工程師,從事開發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 劉賓.論建設工程管理中合同的生效與違約承擔[J].建筑界,2013(13):3.

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文2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控制工程項目建設的工期,保證工程的正常、順利進行,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結合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及代建的工程項目建設。

第三條:工程進度管理目標

按合同工期完成,達到工程項目交工、竣工條件。

第四條:工程進度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抓好工程進度管理工作,設置工程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組長:分管副總經理;副組長:工程技術部部長;成員:工程技術部全體成員。

第五條:工程進度管理流程

1、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審批

2、簽定工程進度目標責任書

3、工程進度檢查

4、進度報告

   第六條: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審批要求

1、工程進度計劃按合同文件約定并按照年度總體目標編制,在項目正式開工7個工作日內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完成并報監理單位審核。編制內容包括項目各工序年度總體進度、季度進度、月進度計劃(特殊項目要求按每周或每個工作日編制),確保完成進度計劃的實施保證措施(工、料、機配置)等;

2、監理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計劃審批后上報子公司;

3、子公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計劃的審批,并報城發集團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

4、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子公司上報的進度計劃進行審批,并正式下發執行;

5、年度總體進度計劃通過審批后,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據實每季度進行調整,調整進度計劃審批程序同上。

   第七條、進度管理目標責任書簽定

 根據施工、監理、子公司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按照年度總體計劃制定并審批的進度計劃,由各級管理單位分級簽定工程進度目標責任書,作為進度目標完成及考核(違約處罰)的依據,各級管理單位按職責劃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工程進度檢查

  工程建設項目進度管理執行月、季度、半年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制度,檢查方法及內容要求如下:

1、檢查部門: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子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檢查方法:采用項目現場實地檢查,各項目、各工序嚴格按照審批的進度計劃、簽定的進度目標責任書內容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運用:根據檢查工程進度的完成情況,形成進度檢查書面報告,按照計劃進度完成的項目及單位給予認定,對未按計劃進度完成的子公司、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通報,要求子公司提交未完成任務的書面材料說明,對未完成任務又無其他證明依據的子公司進行進度管理考核,要求子公司根據檢查情況對未完成任務又無其他證明依據的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進度違約處罰并制定限期整改完成計劃,并將對監理、施工單位的違約處罰、進度涉后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情況書面報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

4、子公司工程項目(含單一項目)檢查連續兩個月進度涉后的,除按照規定對子公司進度考核外,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主要領導約談子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各施工、監理單位工程項目檢查連續兩個月進度涉后的,除子公司對相應監理、施工單進行違約處罰外,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主要領導約談監理、施工單位法人;對連續3個月(含3個月)以上進度涉后的,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更換子公司相關負責人及監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按照合同約定清退監理、施工單位。

   第九條、工程進度報告

  進度計劃的檢查方式: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每個工作日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作量及資源配置進行檢查,并要求在監理個工作日志中作詳細記錄。總監理工程師每周末、月末組織實地檢查施工單位周計劃、月計劃的完成情況,并認真填寫完成情況對照表,查找進度滯后的主要原因,按規定及時進行反饋;子公司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施工單位的月進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同時采用定期檢查的方式對施工單位的季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和評價。

   進度計劃的調整順序: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目標的控制應從周工作計劃開始,從月(季)工作計劃的檢查和調整開始,到年進度計劃的檢查和調整,最終達到施工單位在總進度計劃中對進度目標所做的承諾。以各階段進度目標的逐步控制來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進度計劃調整原則: 進度控制必須隨時對現場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存在差異時,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實現動態控制。對周進度計劃延誤的糾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子公司批準不允許出現跨月度進度計劃的調整。

   總監理辦、施工單位應在會議室張貼本標段關鍵線路工程的形象進度圖,并根據施工進度及時予以標示。

   第七條 進度計劃的編制

   進度計劃編制的原則。清楚、明確、便于管理;表達施工中的全部施工活動及其相互關系;反映施工組織及其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材料和設備;預測可能發生的施工變化;

   進度計劃的劃分:工程進度計劃可根據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編制總體進度計劃、年、季度、月和周進度計劃;對于控制性的重點工程項目,單獨編制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進度計劃編制的依據總體進度計劃施工合同中規定的總工期、開工個工作日期及交工個工作日期;投標書中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合同及氣候條件;施工人員的技術素質及設備能力;建成同類工程的施工進度及經濟技術指標等。

   總體進度計劃的內容

   工程項目的總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開始和最遲結束時間;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配備的人力、材料和設備數量;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完成的工程數量及現金流量估計;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組織設計)等。

   年度計劃的內容

   本年度完成的單位工程及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施工隊伍及主要施工材料、設備的轉移順序;不同季節及氣溫條件下各項工程的時間安排;在總體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

   季度計劃的內容:本季度完成的單位工程及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施工隊伍、主要施工材料、設備的保障和轉移順序;不同季節及氣溫條件下各項工程的時間安排;在年度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上季度完成計劃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措施;

   月進度計劃的內容

   本月完成的分項工程內容及施工順序安排;完成本月工程的工程數量及投資額;在年度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或分項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上月完成計劃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措施;在本月計劃投入人員、施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關鍵及重點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本工程的具體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本工程的總體進度計劃和各道工序的控制個工作日期;本工程的現金流動計劃;本工程的施工準備及結束清場的時間安排;對總體進度計劃及其它相關工程的控制、關系及說明等。

   第八條 工程計劃的編制表達方法

   總體、年度、季度進度計劃的編制需采用必要的文字說明、關鍵線路雙時標網絡圖、進度計劃橫道圖、圖表等。時標網絡圖、進度計劃橫道圖中的一切主要工程活動應按照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以及重要轉換工序進行標注。

   總體及年度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系必須清楚標明每月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季(月)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系必須清楚標明每周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周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系必須清楚標明每個工作日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第九條 進度計劃的審批

   進度計劃的提交:總體進度計劃應在子公司規定時限內提交總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年進度計劃應在每年12月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分公司審批;季進度計劃應在季度開始前一個月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月進度計劃應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分公司審批;每周四將下周進度計劃提交總監理辦審批,每周五早上10點前提交子公司備案。關鍵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應在開工前7個工作日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在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總監理辦可通知施工單位調整分項工程開工順序按上述規定報批。

   第十條 各工程進度計劃的審批程序

   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總體工程進度計劃時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完畢,報子公司審批??偙O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年度工程計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子公司審批。

   關鍵工程或控制性工程進度計劃審批程序與年度計劃審批程序相同??偙O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季度工程計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子公司審批。

   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月工程進度計劃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并報子公司備案。

審批計劃工作程序:閱讀文件:列出問題、進行調查了解;

提出問題與施工單位進行討論和澄清;對有問題部分進行分析,向施工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要求施工單位反饋。審查施工單位修改后的進度計劃直到批復。

   第十一條進度計劃的審查內容

工期和時間安排的合理性,施工總工期的安排應符合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時間應與項目各項工作總體規劃協調一致;材料、設備的進場計劃應與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協調一致;易受炎熱、雨季、低溫等氣候影響的工程安排在適宜的時間,并采取有效預防和保護措施;對施工準備、清場、假個工作日及氣候影響的時間,應有適當的扣留并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

   第十二條施工計劃的保障

   所需主要材料和施工設備的運送個工作日期(儲備)是否有保證;主要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的進場個工作日期是否已經落實;施工測量、材料檢查及標準試驗的工作已經安排;駐地建設、通行道路及供水、供電等已經解決或已有可靠的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

   各階段或單項工程計劃完成的工作量、投資額與施工單位的設備、人員實際情況相適應;各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應與施工單位的施工經驗和技術水平實際相適應;關鍵路線上的施工力量安排應與非關鍵路線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適應。

   第十四條進度計劃的檢查

   工程進度考核小組,每季(月)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照季度(月)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各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情況,是否滿足進度計劃要求。檢查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檢查監理單位每個工作日的進度記錄情況以及督促施工單位執行進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每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下月施工生產調度會,通報上月對各施工單位專項檢查情況及施工生產完成情況,并下達下月施工生產計劃,由工程部負責記錄和匯總會議紀要,并通過工程個工作日報平臺協調監控執行,確保各項任務目標得以實現。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檢查:監理單位應對照經審批的相關計劃每個工作日對施工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理單位應每個工作日對照檢查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情況是否滿足進度計劃要求。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或工點對實際進度進行記錄,并予以檢查。同時監理工程師應加強現場巡視和收集相關資料,并作相應記錄,以作為掌握工程進度和進行審批的依據。

   第十六條月、季度、年度工程進度報告編制

   監理單位應根據現場的施工進度情況分析和整理,每月(季度、年度)向子公司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子公司審核完后上報城發集團工程技術部。各工程進度報告應全面、真實地反映施工單位各月、季、年度工程進度的執行情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依據或說明:應以記事方式對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概述;工程進度圖表:以分項工程為單位,以表格的形式如實填寫本期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比與計劃完成工程量的差異,分析進度滯后的原因;工程圖片:應顯示關鍵路線上的一些主要工程的施工活動和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工程進度報告的報送

   月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月進度計劃,并編制所管各標段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審查并報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審批同意后(報備工程技術部),作為月度生產調度會附件下發執行;

   季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季度進度計劃,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審查并報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審批同意后(報備工程技術部),作為季度生產調度會附件下發執行;

   年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季度進度計劃,在每年度最后一個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編制并報送子公司(報備工程技術部)。

   第十八條工程進度計劃的調整

   總監理工程師發現現場的組織安排、施工順序、人力和設備與進度計劃的要求偏差較大時,應責成施工單位對原工程進度計劃予以調整,或責成施工單位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滿足工程進度計劃的要求。

   調整后的年度計劃、季(月)度計劃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若這些計劃引起總體計劃的必要調整和變動時,施工單位應連同修訂的總體計劃一并提交。除非合同工期的延期得到批復,調整的總體計劃應保證合同規定的總工期不變。

   在履約合同工期內,施工單位可能遇到不可預見的問題,以致無法按計劃工期完工,施工單位可每一個月調整一次季計劃。

   第十九條進度考核及控制

   進度考核小組應按時對各子公司上報的月進度計劃及季度進度計劃進行考核,未及時上報的進行考核處罰。

月、季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處理方式:進度考評小組按照子公司審查提交的月、季度計劃執行對照表,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及每季度的最后一周組織子公司及各總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月、季度計劃進行現場督促檢查,提出整改要求及處理決定。(包括發文約談施工單位的法人到施工現場及時解決影響進度執行的因素,調整計劃,并在規定時間內趕上原工程計劃,同時將季度執行情況抄送施工單位的法人單位)。將考評情況作為施工單位納入每年對施工單位信譽評價評分的主要依據。

   子公司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施工重要節點目標的計劃執行情況制定特殊的節點目標以及獎懲措施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以此來有效的控制重、難點的單位、分部、單項工程以及重、難點工點的施工進度,納入城發集團進度考評小組考評范圍。

   違約處理金額按以下要求制定:

   一、對重要節點目標及關鍵線路上的特殊工點為節點目標的工程,可予以施工單位不高于5萬元的違約處罰,監理單位的違約處理金額為施工單位金額的10%,子公司在考核中一項扣2分處罰。

   二、對工程在合同工期內難以完成或關鍵路線上的工程滯后計劃達一周以上時,進度考評小組有權責成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控制:

   1、要求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到現場解決問題,必要時子公司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2、要求施工單位增加投入,當投入仍不能滿足要求時,公司有權動用施工單位的履約保函,以此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出現第1、2條的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后工程進度仍不能保證的,子公司上報同意后有權對工程的某些部分進行強制分割,由指定分包人來完成,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工程進度違約資金管理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違約處罰金由違約單位計量(在當月計量中予以扣除),違約金統一使用于本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不再予以返還。

   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根據年度任務及特殊節點工期任務與城發集團簽訂責任書,若不能按期完成任務,將在年度考核中扣分處罰。

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文3

為切實加強學?;üこ痰墓芾恚幏豆こ探ㄔO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如期完成建設任務,把學校校舍建設成最安全、最牢固、人民群眾最放心的建筑。根據《市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政發[]92號)和《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政發[]103號)的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1、實行基建工程項目定期申報、審批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要根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認真做好基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可行性報告和基建工程項目申報表,于每年月底前呈報市教育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編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內容、建議工期、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由局長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在此基礎上,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立項等手續。未經審批的項目嚴禁開工建設。

2、實行基建工程項目領導小組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要加強對基建工程項目的組織領導,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長為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的基建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職能是:

(1)對領導小組組成人員進行分工,明確職責。

(2)對工程建設規模、設計方案、資金投入、工程變更等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和決策。

(3)制訂工程實施計劃,明確階段實施目標和任務。

(4)制訂工程管理制度,明確工程管理要求。

(5)對工程實施的質量、進度、安全和規范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

(6)研究解決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3、實行基建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必須按規定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進行招投標,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嚴禁不招標就開工建設或先開工后招標的現象發生。嚴禁擅自改變設計方案,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確因實際情況需要變更設計方案的,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并由設計部門出具變更設計方案,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嚴禁將工程項目擅自轉包和違法分包。各項目建設學校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施工單位資質符合施工要求。

4、實行基建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

項目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都要及時依法訂立合同,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正合法、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盡量使用國家推薦的示范合同文本。并要有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簽約方要按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5、實行基建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必須按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工程項目質量、造價、工期及安全施工進行全程控制,并督促監理公司和相關監理人員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確保工程項目的材料質量、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確保施工規范、安全。

6、實行基建工程項目建設例會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實行例會制度,定期召集設計、監理、質監、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員,就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進度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交流,研究和解決施工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進度。

7、實行基建工程項目建設月報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于每月5日前,及時準確地向教育資產管理中心報送工程建設形象進度,教育資產管理中心將會同市建設部門和安監部門對各校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及安全生產等情況。

8、實行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在收到施工單位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教育、規劃、安監、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質監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項目建設學校要會同工程監理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到位,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9、實行基建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要切實加強基建工程的財務管理,設立基本建設專門帳戶,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做到開支合理、帳目清楚、結算手續完備、支付審批程序規范。

項目建設學校必須聘請符合規定資質要求的審計事務所對工程建設進行跟蹤審計,確保工程造價真實、合理。工程竣工6個月內完成工程決算,并接受審計部門的決算審計。

10、實行基建工程項目資料管理制度

項目建設學校要十分重視基本建設資料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和整理,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基本建設檔案要求及時整理歸檔,并將下列資料報送市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備案。

⒈可行性研究報告,

⒉審批或核準文件,

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的文件,

⒋項目規劃審批文件,

⒌建設用地審批文件,

⒍環評審批文件,

⒎工程勘察報告,

⒏經圖審后的工程設計圖紙,

⒐項目公開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⒑項目監理公開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⒒施工合同,

⒓監理合同,

⒔跟蹤審計合同,

⒕征地補償協議,

⒖拆遷補償協議,

⒗三桿遷移補償協議,

⒘竣工驗收報告,

⒙審計報告。

11、實行基建工程項目責任落實制度

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的管理,保護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裝、管線敷設、室內外建筑裝飾等建設工程經營活動的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構配件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發包方,是指發包建設工程并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承包方,是指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試驗檢測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中介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技術和造價咨詢以及招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和誠實人用的原則。

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省、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筑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并監督實施國家及省有關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二)依照法定權限擬訂建筑市場管理的規章和標準,制定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管理,開展培訓,幫助提高業務素質;

(四)管理建設工程的報建、發包、承包及中介服務工作;

(五)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定額、質量監督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工作;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一視同仁,搞好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筑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六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發包方具備與工程項目管理相適應的機構或人員的,必須和項目立項批準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并取得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資格證書,方能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八條承包方、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必須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從事電梯、金屬門窗、建筑機械、混凝土預制構件等涉及安全的建筑構配件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書。

第九條取得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證書所核準的范圍從事業務活動。

禁止無證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十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資質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予以答復,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一條取得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申請資質年檢;逾期未年檢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升級條件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應當降低資質等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降級。

第十三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撤銷、分立、合并時,應當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單位分立、合并的,應重新申請審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書除按規定應由國家制發的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租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書和設計圖簽。

第三章發包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在立項批準后,必須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六條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工程,發包方不得進行招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承包方不得承接其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發包方發包建設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

第十九條發包方或其人,可以將一個建設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的單位工程分別發包,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二十條發包方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規定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天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無故拖延。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發包方不得指令施工。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承接建設工程任務,必須自行組織完成,不得以任何名義轉包工程。

第二十二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可以將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偘鼏挝粚こ痰墓て?、質量、造價和保修向發包方全面負責。

第二十三條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承包本地區、本行業建設工程。

設計單位不得強行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設備的生產廠家。

第二十四條承包方在省內跨市、縣承接建設工程業務,應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資質驗證手續,并向承包方所在地的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承包方出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應經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出承包工程證明。

第二十五條省外承包單位進入我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應持所在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證明等有關證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和資質驗證手續,符合條件的發給入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許可證。

第五章中介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重要的民用建設工程和地下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以及發包方不具備工程項目管理條件,未取得項目管理資格證書的建設工程,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機構進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監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對工程的工期、質量、造價等進行全過程監理,并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監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從事工程技術和造價咨詢服務的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可靠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從事招標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因中介服務機構的過失對委托方造成損失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合同與定額管理

第三十一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務機構之間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格式簽訂。

第三十二條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主要條件與中標承諾的條件必須一致。

同一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與監理委托合同的有關約定應當一致。

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應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有關約定應當一致,有不一致的,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三十三條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期、價格、質量的規定,合理計價,合理確定工期,明確質量要求,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十四條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實行統一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標標底、投標報價、承包合同價、工程結算價必須執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定額管理辦法。

第七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質量,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報經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勘察、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施工規范和驗收評定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和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未經建設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驗評或者驗評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驗評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方返工至合格,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工程建設中篡改設計、弄虛作假、偷工減料。

從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構配件生產單位,不得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產品。

禁止在建設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由其采購者和同意驗收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按設計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標準及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對不合格工程擅自驗收并使用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筑產品質量經驗評達到優良等級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通過驗收后,承包方應當開具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土建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水、電安裝工程保修期為半年;層面防水工程保修期為三年。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以及材料、構配件、設備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由承包方負責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設、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發包工程的;

(二)發包工程未按規定實行招標的;

(三)發包工程未按規定選擇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委托監理的;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六)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的;

(七)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工程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工、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

(二)無生產許可證書從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構配件生產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租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書和設計圖簽的;

(四)單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規定重新申辦資質證書而從事業務活動的;

(五)轉包工程的;

(六)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構配件產品的;

(七)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強行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生產廠家的;

(九)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篡改設計的。

第四十三條建筑業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無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從事中介服務業務,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租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可并處該項業務收費總額50%-10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憑證,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算或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工程監理違約處罰辦法范文6

一、工程款拖欠的現狀及其危害

工程款拖欠一般包括勘察設計費、工程咨詢費、工程監理費,尤其是承包商的材料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中間支付)、工程結算款、工程保修金等。

據調查,目前施工企業被拖欠已占同期完成施工產值的38.5%o其中,拖欠1年以內的占拖欠總額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項目中既有政府項目、國有企業項目,也有民間項目、引進外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項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項目總數的50%以上,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港、臺投資項目,大型、特大型項目拖欠尤為突出口比較起來,拖欠金額和對象居前的主要是承包商;其次,是材料設備供應商、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去年,《建筑時報》對80家施工企業做過一次調查表明,截止1999年底,80家施工企業累計被拖欠工程款203億元,平均每家被拖欠2.54億元。其中單個工程項目欠款最多的達15億元,欠款時間最長的為20年口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被拖欠費用的問題也很嚴重。這已形成一個涉及全行業的“畸形怪圈”。拖欠工程款已成為危及企業生存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給施工企業改制造成了諸多困難,嚴重制約了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的競爭能力。

二、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拖欠工程款所以愈清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投資有缺口,資金不到位,是工程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長期以來,我國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戰線過長,多數建設資金不落實、不到位,基本建設項目資本金和鋪底流動資金嚴重不足,引起項目拖欠。這其中既有中央、地方各級政府的宏觀層次的原因,也有企業、項目等微觀層次的原因。當然,金融機構的監督、配合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建設資金的源頭發生危機必然迫使項目業主向承包商等承建單位轉嫁壓力和風險,最終導致“三角債”的形成。如:許多建設項目在實施中,管理機制落后,責、權、利不清,管理程序混亂,上級主管領導和部門經常進行行政干預,挪用項目建設資金;或是為獲準審批,搞釣魚工程等常常造成資金供應和使用計劃無法落實,實施中嚴重超概算等后果,進而殃及生產企業(業主)設備款及材料款的正常供應和支付。有的設計單位資質不夠,但掛靠在資質較高的設計單位名下,憑借不正之風承攬到設計任務后,才東拼西湊組建臨時設計班子,經常不能按期完成設計任務,且沒有嚴格的施工圖審查程序,設計質量低下,不得不在施工過程中不斷修改、變更設計,從而使工程成為事實上的“三邊工程”,造成實際投資超概算,資金不能落實,而業主往往又把這一風險轉嫁給承包商。

2、建設市場法規建設滯后導致市場秩序混亂。

(1)對業主違約治理不力有些業主不認真執行合同文件,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造成很重的經濟負擔,導致了大量的“三角債”的產生,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信用關系。

(2)市場各主體、法制意識淡薄,政府監管不力。當前建筑市場秩序混亂,法制不健全,無法可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情況較為嚴重,許多環節管理不嚴、紀律松馳、漏洞很多,是孽生種種腐敗的溫床口3、隊伍發展過濫,規模失控,競爭激烈。目前,全國的施工企業大體上有10萬家左右,從業人員達3400多萬人??辈?、設計單位也有1.2萬家,從業人員80萬人,而且大多為丙、丁級資質的單位。行業規模過大,組織結構又不合理,過。度的無序競爭引發了一系列問題。這是造成建筑市場秩序混亂、企業效益低下、工程質量不高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原因。

三、預防和治理拖欠問題的對策

1、理順管理機制,政府和國企應帶頭垂范,依法辦事。

要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場秩序,從長遠來看,還要依靠深化建設體制的改革,逐步建立起與國際接軌并符合中國國情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必須在政府、業主和施工企業共同努力下,綜合治理,標本兼治。抓住國家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利時機,首先應采取措施,規范投資主體行為,強化國有投資管理,從源頭上解決工程款項拖欠的問題。從當前來看,深化我國的建設體制改革,應當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做起,從政府職能分工人手,強化項目的資金管理和使用,確保合同的嚴肅性,政府、國企率先垂范,確立依法搞建設的思想。

2、采取有效措施,調控隊伍規模,優化組織結構。改革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

根據建設部有關管理辦法,將違法違規行為列為企業資質審查和年檢的重要內容,是施工企業資質管理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是規范和制約施工企業行為的重要措施。

3、加強建設資金的計劃、預算、供應、管理、支付等環節的監督、審查。從項目業主資金的計劃、預算、供應、管理、支付等環節入手,對建設資金的流動全過程加強監督、審查、跟蹤、充分發揮計劃部門、金融機構、服務中介等主體的職能作用。業主要樹立信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款的意識,在保障實現項目目標的同時,切實維護承建單位的利益。

4、引人項目外部制約機制,保險,建立業主信用,設立多重保險,支付保險。用工程擔保,保險等經濟手段,約束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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