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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職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差異解決方案
一、中職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的重要性
職業生涯規劃是指個人結合自身條件和現實環境,根據自己的職業傾向確立自己的職業目標,制定相應的計劃,按照生涯發展的階段實施具體行動以達成目標的過程。中職學校學生開展職業生涯規劃不僅有利于學生專業課、文化課主體積極性的調動,而且有利于用人單位的職業需求。中職生能盡早制定一個符合實際的職業生涯規劃,對今后的職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中職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與現實差異的突出問題
近幾年來,筆者了解了部分中職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及其就業后的現實境況,發現學生的職業規劃在自我認識、目標定位、具體行動計劃等方面都暴露出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往往造成原來的規劃與現實存在較大差距,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職業目標定位過高,職業發展期望值不現實
筆者在對我校2005~2010級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的指導中發現,幾乎80%的學生自我評價都很高,職業發展目標幾乎都是“店長”、“老板”等,很少有“營業員”、“推銷員”之類普通崗位。比如:有的同學表示兩年之內要做藥店店長,年薪5萬元以上;五年之內自己要開一家藥店,年收入100萬元以上。而我們的學生畢業后現實的情況是:大多數學生基本都是普通的員工,收入也基本維持生計。這表明我們的同學雖然考慮了職業生涯規劃,但目標不科學,不現實,一句話,就是好高騖遠,太理想化。
(二)規劃目標不確定,盲目從眾
由于我校中職學生年齡大都在15~16歲之間,年齡偏小,社會閱歷少,多數學生職業生涯理念模糊,實際上他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很難確定自己人生的目標,出現自我價值迷失現象。部分學生只能確定自己的擇業范圍,多數同學對自己的定位還在觀望之中。甚至有部分學生照搬他人的職業生涯規劃,并將此定為自己人生發展的軌跡。這樣的規劃肯定與現實存在很大差距。
(三)學生自我分析存在偏差,缺乏對社會現實的認知
古話說得好:“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筆者在對學生進行職業生涯指導中發現,學生在自我分析環節存在偏差:有的學生沒有對自己進行優劣勢分析,大多數學生只是進行優勢分析,而沒有劣勢分析,不能準確把握自己的劣勢,因而也就無法給自己做出準確定位,往往畢業后找到的工作是自己最不擅長的或與性格不適應的。同時,我們的學生又是象牙塔里的學子,加上年齡偏小,很少真正接觸過社會,缺乏對行業、職位現狀及發展趨勢的詳細了解,體驗不到真實的職業環境。這種既不夠“知己”又不“知彼”的規劃肯定與現實存在很大偏差。
(四)規劃的具體行動計劃脫離實際,欲速則不達
好的計劃是成功的開始,職業規劃目標能否實現關鍵就是落實具體行動計劃了。然而筆者在對部分中職學生進行職業生涯指導中發現:部分學生規劃的具體措施過于簡單化、理想化,比如:有些學生想一味追求速成,一年級就想學好各門專業課程,二年級就想考取各種資格證,甚至有些學生規劃畢業后3年就要考取“高級藥劑師證”,這種脫離實際的計劃是很難實現的,往往是欲速則不達。
三、解決中職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與現實差異的對策
中職學校如何讓自己培養出來的人才更好的適應社會,已經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特別是如何幫助學生制定出符合自身特點的職業生涯規劃,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一)正確認識自我,認準職業期望值
中職生要在社會上尋找到自己合適的位置,首先就要正確認識自我。正確認識自我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認識自己的個性特征:這是職業生涯規劃的首要任務
職業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不同的職業有不同的性格要求。美國職業指導專家霍蘭德所創的職業性向測試,把個性類型分為現實型、研究型、藝術型、社會型、企業型和傳統型六種類型。通過類似的職業性向測試,學生能夠更好的實現個性與職業之間的匹配。
2、認識自己的職業興趣:我們在選擇職業時必須先了解自己的興趣
當一個人對某種事物產生興趣時,就能調動整個人的積極性,增強克服困難的意志,反之則不會取得好效果。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在招聘中常提出的問題之一就是“求職者的興趣愛好”。其目的就是明確求職者是否具有與所求職位相匹配的興趣,在他們看來興趣是持續完成工作的動力之一。
3、認識自己的職業知識和職業能力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反應學生所學專業知識在工作中用處不大,那么校方和學生怎樣盡可能縮短專業知識與職業知識之間的差距呢?具體做法有:學生可以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活動,認識社會的需求;校方可以提供各種咨詢、講座,或者邀請已工作了的學生來和在校學生互動,講清所學專業知識在實踐當中如何發揮、知識轉化能力如何培養等。
人類的能力是多元化的,多層次的,一個人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占優勢,而在另一方面則是劣勢。因此,學生應該根據自身的能力確定不同的職業類型后,還應根據自己所能達到或可能達到的能力水平確定相吻合的職業層次,只有這樣才能使能力與職業的吻合具體化。
(二)明確職業定位,確定符合自己的職業生涯發展目標
在正確認識自我的基礎上,下一步就要確定自己的職業生涯目標,明確自己的職業定位。職業生涯目標在職業生涯規劃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目標不確定,經常忽左忽右搖擺不定的話,則必然導致職業生涯之路不規則,出現的斷裂或失敗。比如:我校有些中職學生職業定位不明確,只籠統定位為“一線員工”,沒有確定是什么具體崗位,結果出現規劃目標混亂,工作后典型的表現就是頻繁更換工作,而各種工作之間缺乏緊密聯系,使職業生涯始終在低層次徘徊。因此,我們必須確定一個可行的、可信的、可控的、可界定的符合自己的職業生涯目標。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動計劃
確定了職業生涯目標后,行動是關鍵,應輔以各項措施,以確保目標的實現。那么如何制定出具體可行的行動計劃呢?
第一步:確定什么時間要達到什么標準目標。比如:有些中職學生在確定藥劑專業后第一步就明確一年級的目標就是學好藥劑基礎知識,各科成績達到80分以上。這說明如果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會使職業生涯規劃陷于空談而導致失敗。
第二步:確定達到目標的具體途徑和策略。比如:你想通過認真聽課、多做練習、課后強化復習等途徑來提高學習成績,或者采取參加學校各種社團組織、競選班團干、企業聯誼等策略來構建你的人際關系網。
第三步:制定具體客觀的、可行的、針對性強的措施。各項措施可以按近細遠粗的思路安排。近期措施是要馬上落實、立即執行的,必須是可操作性、有指標、易量化的。在選擇近期目標措施時,應以自身條件與近期目標之間的差距為依據,體現出極強的針對性。
四、結束語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對學生行之有效地進行職業生涯規劃,能夠正確認識自身的優勢與劣勢,明確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采取可行的步驟與措施,縮短目標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就能不斷增強職業競爭力,實現自己的職業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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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支票電子化;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支付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9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7(1)-0092-05
為適應現代社會對支付的需求,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票據處理效率,人民銀行于2006年便著力推進票據電子化,促使票據支付突破時空限制,降低支付成本,防范票據風險,提高票據支付安全性,更好地實現票據的支付和流通。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CIS)于2007年在全國上線推廣,標志著我國進入了票據電子化階段。當前,電子支付工具層出不窮,傳統票據業務遇到前所未有的競爭。實現技術與支付的有機結合,是傳統支付工具適應當今支付格局變動的重要途徑。從2007年起,支票電子化在我國已走過9年歷程,梳理分析其中種種現象,對正確預判我國支票電子化發展趨勢很有裨益。
一、支票電子化發展基本情況
(一)CIS基本情況
2007年6月25日,CIS在全國推廣上線,開啟了我國票據電子化的進程。CIS運用影像技術,借助信息網絡,使支票突破時空限制,有效提高了支票業務辦理效率,降低了支付成本。CIS業務處理主要包括四個階段:首先,收款人開戶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紙質支票,將紙質票據截留,形成電子影像;其次,收款人開戶行通過CIS將支票影像信息傳遞給出票人開戶行審核付款;第三,出票人開戶行審核支票信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返回業務確認信息;第四,付款給收款人開戶行,完成資金清算。
CIS的建成運行,使支票支付的區域由同一城市擴大到了全國,提高了支票的通用性;讓支付流程由全手工處理改為電子化處理,提高了支付效率;節省了支票辦理人往返銀行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支付交易成本;影像系統采用電子驗印、支付密碼、數字簽名等技術手段,加上較完善的管理體系,避免了支票風險的發生。
(二)CIS業務發展情況
CIS實現了紙質支票支付流程的部分電子化處理,提高了支票支付優勢。2009-2012年,是CIS業務從零起點開始、快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CIS業務從2009年的694.57萬筆增長到2012年的1167.71萬筆。從之后的2013年開始,支票業務較大幅度下降,CIS業務增長乏力,業務筆數隨之下降(見圖1)。經統計,2013年通過CIS辦理的支票業務為1151.01萬筆、金額5661.14億元,到2015年下降到了895.93萬筆、金額4476.97億元,分別下降22.16%和20.92%。2016年第一季度,CIS處理業務177.11萬筆,金額979.46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3.46%和12.35%。CIS業務不斷下降,系統閑置率較高。
二、支票電子化業務的對比分析
(一)票據及支票的業務發展情況
1.票據業務發展情況。2010-2015年,票據業務筆數從8.97億筆下降到4.17億筆,下降幅度為53.51%;金額從284.52萬億元下降到238.23萬億元,下降幅度為16.27%。票據業務筆數從2010年起、金額從2011年起,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見表1),所占非現金支付方式比重亦呈現下降趨勢。
2.支票業務發展情況。CIS業務量的增長及其速度,與整個支票業務的發展情況密切相關。據統計,2009-2015年,支票業務筆數從8.54億筆下降到3.91億筆,降幅為54.22%;金額從248.62萬億元下降到211.53萬億元,降幅為14.92%(見表2)。2016年第一季度,CIS處理業務177.11萬筆,金額979.46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3.46%和12.35%。從趨勢上看,2009-2015年,全支票業務總體呈逐年下降的軌跡。
(二)CIS業務的對比分析
1.支票對票據業務的占比分析。由上可知,票據業務總量呈逐年下降趨勢,僅有支付功能的支票業務盡管所占支票業務量比重較大,卻呈相同下降趨勢。票據業務中,支票業務筆數占比從2009年的97.49%下降到2015年的93.76%,業務金額占比從2009年的92.07%下降到2015年的88.79%(見表2)。可以得出,支票業務發展缺乏后續強勁動力,在支付市場中的重要性不斷削弱。
2.CIS業務對支票業務的占比分析。2015年,業務筆數僅占2.29%,金額占0.02%。CIS業務量占整個支票業務總量的比重還不是很大。絕大部分支票業務并未通過CIS辦理。從發展趨勢和絕對意義上看,盡管CIS業務與支票業務在絕對意義上同時呈逐年遞減趨勢,但CIS業務下降速度慢于同期支票業務下降速度,CIS業務占整個支票業務的筆數呈持續微漲態勢(見圖2)。
三、CIS業務發展滯后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新型支付工具擠壓了支票的市場空間
在電子支付工具出現之前,支票支付具有較為明顯的優勢:一是支付安全優勢。CIS業務處理中,支票信息的傳輸采用電子簽名技術,業務的處理采用電子驗印、支付密碼等技術核驗確認付款,確保了支票影像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賴性,提高了業務辦理成功率。此外,出于安全起見,規定了支票支付上限不得超過50萬元。二是效率優勢。通過CIS系統辦理支票業務,消除了距離、交通、氣候等外部影響,提高了支票信息的傳遞速度和資金清算效率。根據收、付款銀行的處理方式不同,最快可在2~3小時之內收到款項,一般最長在T+2(即銀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收到異地跨行支票款項。三是便捷性優勢。CIS上線運行打破了支票僅限同一區域使用的桎梏,實現了全國通用。四是成本優勢。選擇支票工具支付,無論簽發的支票有多大金額,銀行只根據簽發筆數收取低廉的手續費和工本費。
隨著支付清算市場創新速度加快,新的支付工具不斷涌現,尤其是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電子支付工具和方式的出現、發展,對傳統支票支付優勢形成了極大挑戰。表現在:在安全上,電子支付通過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證書認證、電子支付協議等措施,加強了支付的安全性;在效率上,電子支付操作簡單,使用方便,可實現實時到賬;在便捷性上,電子支付不受時空限制,用戶自主性強,可隨時隨地完成支付;在成本優勢上,隨著市場競爭加劇,電子支付減少了用戶的交易成本,很多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用戶免費。電子支付的興起,使得支票的支付優勢正不斷消失,其市場空間被嚴重壓縮,導致CIS系統資源得不到充分應用,系統閑置率較高。僅2015年,我國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處理的電子支付業務筆數共計1873.79億筆,金額2555.71萬億元,而支票業務筆數僅有3.91億筆,金額211.53萬億元。
(二)CIS系統業務功能不健全
提高票據的電子化程度,是縮小票據與電子支付工具在支付的效率、便捷性方面差距的重要途徑。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電子支票已經成為經濟活動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建成了NetCheque、NetBill、E-check等電子支票系統,通過專用網絡就可實現電子支票的簽發、信息傳輸、資金清算等環節。目前,CIS主要實現了紙質票據的電子化處理,票據的簽發仍為紙質簽發,支票支付流程尚未完全電子化。二是根據《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或集中接入模式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支票業務。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托票據交換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票據信息需提出行生成支票影像,經票據交換所向城市處理中心發起,再向提入行所在地的票據交換所發起并生成影像后,提交付款行完成驗印,確認后由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業務回執,完成資金清算。支票電子化程度較低,業務處理環節過多,導致資金到賬速度相對較慢,支付時效性差。
(三)銀行機構CIS相關配套措施支持不到位
在CIS業務處理中,票據提入行對接收的支票影像業務報文通過印鑒或支付密碼核驗方式進行核驗處理,支票核驗通過后,才能確認付款。電子驗印系統對印鑒進行電子化管理,并使用驗印系統核驗票據上的印鑒,以確認支票影像信息的真實性。建立完善的電子印章庫,對提高支票支付效率,降低CIS退票率具有重要意義。電子驗印系統需要將出票人賬戶的基本信息(含賬戶賬號、戶名、地址、聯系人、財務章、法人及人章)錄入驗印系統,建立印鑒數據庫。在需要核對印鑒時,只需輸入賬號并掃描待檢票據影像,即可自動核對給出結果。銀行機構在電子印鑒庫建設中存在印鑒不清晰、印鑒不能及時入庫,甚至印鑒缺失的情況,嚴重影響了CIS業務處理。通過支付密碼器核驗方式的客戶,因為要承擔支付密碼器自行購買費用,且對支付密碼器的作用認識不足,導致通過CIS辦理支票業務的意愿不強。
(四)CIS業務處理不當導致用戶體驗下降
通過CIS辦理業務,理應讓用戶體驗到支票支付的安全、快捷優勢。在具體業務開展中,卻存在較多的不當行為,導致支票退票率較高,降低了良好的用戶體驗。一是出票人規范意識不強。表現在:未填寫支付密碼或支付密碼錯誤;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據款項,出現“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一致;賬號、戶名不符;大小寫金額不符、書寫不規范;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不全面等。二是銀行機構工作人員業務處理不當。表現在: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發送回執,造成報文超期直至逾期退票;缺乏票據業務能力,迫于內部考核追責壓力,業務人員為回避責任,普遍采取退回做法。業務處理不當,增加了支票支付成本,影響了良好的用戶體驗,導致客戶不愿使用支票支付。
(五)業務宣傳和推廣還有待加強
業務知識了解少,客戶接受程度低。與傳統紙票相比,支票電子化處理時沒有實物券,所有票據信息均存儲于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需登錄系統查詢才能獲知,使得習慣了紙質支票的支票持有人缺少紙票的“踏實感”,一些對CIS業務了解少、電子網絡知識欠缺的客戶不愿辦理CIS業務,而銀行因業務繁忙,沒有充足的時間、精力去做宣傳講解工作,對支票電子化的推V應用產生了抑制作用。
四、支票電子化未來發展的對策思考
(一)發展電子支票,提高支票電子化水平
面對電子支付工具的嚴峻挑戰,支票要繼續發展,一要適當延長現有的最長10天的支付期限,充分發揮支票在短期內的背書轉讓功能,使支票成為經濟活動中債權債務轉讓的重要工具,為其提供更大空間,增強支票支付優勢。二要實現支票電子化簽發,推動支票業務全流程的電子化處理,縮短與電子支付工具在支付效率、便捷性方面的差距。
(二)簡化處理流程,促進支付效率提高
支票作為一種支付工具,須滿足“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需求。目前,CIS定位于處理銀行機構跨行和行內支票影像信息交換,資金清算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處理,基本解決了紙質支票在銀行間的電子化處理。鑒于支票業務量逐年遞減趨勢,CIS資源利用率較低,系統閑置率較高,業務處理流轉環節過多,支付效率優勢的事實,可考慮:一要針對CIS系統閑置率過高的現實,可考慮停止CIS運行,將其業務并入小額支付系統,通過支票影像截留處理,實現支票影像業務在小額支付系統辦理。二是在支票業務處理上,可按照“一點接入、一點清算”的方式,金融機構總行一點接入小額支付系統,其分支機構作為間接參與者辦理支票業務。通過這些安排,可以減少業務環節,提高支付效率,節約系統資源,減少運維成本。
(三)完善配套設施,推動支票業務高效處理
一是加快完善銀行電子印鑒庫,推動業務的高效處理。認真核對預留印鑒的清晰度和信息的準確性,防止錄入無效或錯誤印鑒;確保印鑒的及時入庫,防止印鑒缺失,實現電子驗印系統信息與客戶的一一對應,始終確保電子驗印系統信息的完整性;在客戶相關信息及印鑒改變后,及時在系統更新相關信息,確保電子驗印系統信息的準確性。二是做好支付密鑰核驗優勢的介紹,讓客戶認識到支付密碼核驗的安全性和低風險所帶來的收益,提高客戶購置支付密碼器的意愿。
(四)加強業務管理,改善支票的客戶體驗
著眼支票支付“高效、便捷、簡單、低成本”的用戶體驗,從兩個方面加強業務管理:一是加強對y行人員的業務管理。通過制定支票退票統一標準,規范業務人員的退票行為,減少不合規退票行為對客戶的不良影響;開展支票系統業務處理流程、票據真實性審核、信息錄入要素準確性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支票系統業務處理能力,推動支票影像業務處理效率的提高。二是加強對客戶支票行為的管理。通過培訓,提高客戶辦理支票業務的合規性意識;將支票違約行為納入征信記錄,發揮人民銀行征信體系作用,建立黑名單制度,杜絕出現“空頭支票”等非誠信行為;督導客戶提高支票信息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確保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保持一致,提高支票支付的用戶體驗。
(五)強化業務宣傳,擴大電子支票普及面
加大支票電子化業務的宣傳推廣,有利于進一步加快我國票據電子化發展。第一,要加大對支票電子化處理所帶來的良好支付及低交易成本優勢的宣傳推廣力度,引導鞏固使用電子票據系統完成票據支付的行為傾向。第二,要開展票據電子化業務知識、業務處理流程、安全性和成本優勢、客戶端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客戶對支票電子化的認識,強化其線上業務操作技能。第三,要通過現場模擬和親自操作,提高小微型企業對支票影像處理的熟悉度和安全感,增加業務使用者數量。最后,銀行機構要認識到辦理支票電子化在降低交易成本及防范風險上的優勢,激發銀行機構辦理CIS業務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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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插花的知識范文3
摘 要: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引發了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公機構”還是“私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以中斷供應引發的服務供應糾紛為例,通過域外案例的比較觀察可得,英國法和德國法均從行為性質這一實質標準而非產權性質這一形式標準進行判斷。當供應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它構成一個公法上的主體,應對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基本公用事業服務的供應提供公法保護。
關鍵詞 :公用事業 民營化 生存照顧 普遍服務
* 本文系2010 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用事業監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亦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與完善”(12JJD820016)的資助。
** 作者簡介:駱梅英,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是,民營化改革后,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一個“公機構”還是一個“私企業”?從水電公司、供暖企業、郵政通訊集團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們的社會,存在著大量這樣“亦公亦私”的主體,改革中它們剝掉了行政的外殼“企業化”了,但是它們承擔的職能和提供的服務卻具有公共屬性。對這個問題缺乏理論上的厘清,已經成為法律制度設計的制約,并在法院審查中成為難題。
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 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在多數案例中,企業都以自己不屬于行政機關而屬于私企業為由,①或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內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為由,②不予承擔信息公開義務。
更典型的例子,當公民因電、水、氣、暖等服務的供應與公用事業企業發生糾紛時,是成立一個民事合同上的私法爭議,還是行政職能履行上的公法爭議?或者,更準確的表述是,哪些類型的糾紛屬于供應合同履行上的私法爭議,哪些屬于法定職能行使中的公法爭議,并非涇渭自分。例如,供電企業的查電權,來源于《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章授權。當公民與供電企業因用電檢查、竊電認定和處理等行為產生爭議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成為法院審查的首要問題。兩種意見的分歧,可以預見兩種不同的判決。③
類似實務中的困惑很多,民營化改革了,那么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公用事業企業是否還具有以及還能在多大權限內行使服務供應的管理職能?④爭論也同樣蔓延至立法,如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賦予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的修剪職責,就曾引發很大的爭議。⑤反對意見認為,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他人的植物進行修剪的行為屬“私力救濟”,企業不能行使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
無論是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服務供應糾紛的類型判斷還是企業行政管理職能的授權,上述爭議的案例和爭論的問題實際均指向同一個命題,即民營化以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究竟屬于“公”還是“私”的職能定性。以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服務供應糾紛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爭議為例,定性為前者,企業構成一個公法上的“公共機構”,因而受制于一個管制密度更為嚴格的公法規范的約束。而定性為后者,企業屬于一個私經濟主體,與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費我中止供應就變得理所當然,雙方以合同條款為行為準則。如何定性以回應民營化與公共服務普遍供應之間的價值平衡,選擇性難題的癥結之處,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為供應企業的公共職能與私經濟活動的區分劃出一條界線。
作為一股世界潮流,民營化給公共服務的供應體制所帶來的變革是全球性的,盡管存在歷史和社會背景的差異,但不同國家在改革中面臨的法的一般理論和原則的困惑卻可能是相通的。循著前述問題,本文將視野轉向域外,通過“類似案例中所呈現的相似問題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決的”這一功能主義的比較,試圖為本文問題的解決提供可資借鑒的視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論。
二、英國法上的觀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為例
在沒有公私法劃分傳統的英國,⑥如何看待承擔公共服務之私人組織的性質問題,答案雖然至今仍然隱藏在個案之中,⑦但可觀察得出顯見的一般規則是,當供應企業履行其普遍供應義務時,或者說私人企業的行為可能損害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時,法院通常會得出“這是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并應受制于司法審查”的結論。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認為,供電企業與居民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協議,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為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居民用戶對于此類合同并沒有定約參與權也沒有選擇自由,因而不產生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是嚴格受制于法定條款的約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進一步強調,供水是一種公共職能,水務公司不能通過合同條款限制這一公共職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針對供應企業提起的司法審查申請,而且認為電力供應是一個公共職能,且這一職能的屬性不因供應主體產權性質的變化而受影響。這是民營化改革在英國國內引發了諸多公私法交融問題的討論中,頗受矚目的一個案例。?這一案例是消費者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引發糾紛而中斷供應的爭議,焦點直指民營化改革后的電網企業,當其履行供電義務時,是否仍然構成一個“公”性質的機構?這與本文的問題呈現十分契合,下面的討論就將圍繞此案例展開。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1996 年,北愛爾蘭高等法院對Sherlock 和Morris 兩位公民訴北愛爾蘭電力公司案進行了合并審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別是兩位獨立的司法審查申請人。兩個申請人的供電商—北愛爾蘭電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簡稱NIE)?中斷了對他們的供電,原因在于公司有證據證明他們在電表上動了手腳,造成了用電額度的錯誤計算,因此要求申請人補交未繳納的電費,并且賠償電表的維修費用。兩位申請人都否認曾經私自改動過電表,并且他們都是從家庭其他成員手中接管該房屋,而在接管之前,電力公司都未曾查看過他們的電表,即使電表出現人為異常,也無法直接證明改動電表的行為屬他們所為。另外,兩位申請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經濟比較困難,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還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臟疾病。但是,在究竟應當支付多少未繳納的電費和電表維修安裝費未達成一致前,公司拒絕向申請人恢復供電。
申請人認為,NIE 作出停止供電的決定構成了行政法上的違法,要求法院撤銷該決定,并令其恢復供電。首先,NIE 停止供電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根據1989 年英國《電力法》第6 節第4 條和第7 節第11 條,供電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用戶存在篡改電表的行為。其次,NIE錯誤地理解了法律,將恢復供電的條件“直至事項已經得到解決”(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釋為申請人同意支付公司所聲稱的欠費,而不是簡單地解釋為電表已維修或更換。第三,NIE 無權停止供電,因為事實上申請人是否篡改了電表還存有爭議,此時應該走欠費用戶處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斷供應權時,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謹慎對待支付困難用戶的有關政策以及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構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斷供應明顯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申請人并沒有被告知中斷供應的事由,且也沒有給申請人申辯的機會。另外,申請人也提出NIE 沒有制定有關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屋主時,應當重新查看電表和登記用戶信息方面的操作規程,屬于裁量權行使不當;而要求必須在申請人支付所有費用的情況下才恢復供電,等于強制申請人同意他們存在違法行為,這也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第6 條規定的“公正審判權”。
被告則認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業企業,不屬于公共機構,電力供應服務完全是一個私法上的事項,應根據供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審查,因此,中斷供應行為不能作為一個公法上的行為而受制于司法審查。并且,根據《電力法》有關規定,用戶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當首先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來裁決,而不應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認了中斷行為存在違法和不合理,認為企業的財產權利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判決
本案最為重要的先決問題是,民營化以后的北愛爾蘭電力股份公司,是一個其決定受司法審查約束的公共機構,還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Kerr 法官認為,將一個公共供電企業行使法定權力的行為排除在“普通法對公共職能的控制”之外,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沒有私有化,那么電力供應是否屬于公共職能的論爭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來,那么這一活動的性質是否因民營化就改變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關鍵的判斷基準在于所從事的行為性質以及決定所產生的社會后果,如果某一機構擁有“公共職能”或者其決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則上就應當受制于司法審查。這一觀點與上議院的Woolf 勛爵在法院之外的觀點“某一機構不再是公共機關而成為私營企業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先前受公法調整的活動,不再受公法調整”是一致的。?為了證明這一主張,Kerr 法官進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該案旗幟鮮明地將供水服務界定為國家公共職能?!皼r且從職能上看, NIE 作為一個國家機構受制于歐盟指令的約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賦予的供應中斷權,我們卻將其看成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受司法審查豁免,這不是互相矛盾的嗎?”?
因此,法院認為,NIE 行使法律賦予其的中斷供應權時,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制于司法審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審查申請上,法院卻有裁量權。?在本案中,基于申請人已經就該爭議同時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了投訴這一事實,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濟方式為由拒絕受理該案,但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權的行為,并不影響職能混合性的企業從事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司法審查約束這一原則。
同時,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企業的供應中斷行為違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則,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應意見。Kerr 法官認為,電力企業行使中斷供應權,是一個可能對公民產生實質性權益影響的行為。因此,根據普通法的精神,應當考慮合理相關的因素,且在程序上應當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電力供應關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應商行使中斷供應權應當事先向利害關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釋,而這種解釋只有同時以愿意聽取并考量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才有價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應中斷的決定前,并沒有給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程序上構成不當。并且,在行使恢復供電權時,供應商也應當審慎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個人的具體情況,即使雙方就支付欠費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在有關協議條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絕對地構成不能恢復供電的決定性理由。
從上述法官的意見來看,我們似乎可以期待法院會作出撤銷NIE 中斷供應決定的判決,但是最終法院還是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NIE 已經與申請人達成一致,通過安裝預付費裝置的方式,使申請人恢復供電。第二,申請人已同時將爭議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并且監管機構已就其中一個申請人—Morris 女士的投訴作出了處理決定。第三,在審理過程中,電力監管機構已經與NIE 就如何處理篡改電表行為形成了一套操作規程,其中,包含了用戶對于中斷供應的陳述和申辯程序,同時規定只有在符合嚴格的條件下,才能行使中斷供應權,一般應當以先努力與用戶達成欠費支付協議為要件,該規程將適用于NIE 將來對篡改電表行為的處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決,有沒有為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公職能”與“私活動”劃分出一條明確的分界線?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對該案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將某些從事公法任務的私人企業定性為公共機構,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責任通過產權轉移轉變為私法責任,從而逃避司法審查或議會問責制的約束,但是如果不對企業在競爭性市場中的行為范圍同時予以界定,那么同樣也可能侵害企業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該案的判決并沒有為此提供一個明晰的答案。其次,盡管國家控股已經不占支配地位,但從其市場地位來看,NIE 仍是一個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但是,民營化改革還催生了許多自由競爭的市場,如蘇格蘭供配電兩端的自由競爭性企業,這一判決的原則是否也同樣適用于它們?答案也是不明確的,遺憾的是,在后者的領域,至今仍然沒有出現對供電企業提出司法審查的案例,因此,法院應當如何對待這一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三、德國法上的啟示:以漢堡電力公司案為例
私人組織的公法性質問題,必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們看到在英國,至今仍然沒有形成一套統一的處理規則,相反,以逐案方式來解決(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與“私法”之間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雖然實用,卻造成法的一般規則隱匿于個案背后難以辨析,同時案例法上的搖擺也造成了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在這一方面,興許德國聯邦對職能混合型企業之基本權利資格的判決,更有借鑒意義。雖然它與英國法背后的理念事實是相通的,但是相較而言,線索更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國聯邦于1989 年判決的漢堡電力公司案與聯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決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對民營化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
在這兩個案件中,法院需要解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人企業在憲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問題,也即是否可以提起憲法訴愿。德國法上基本權利的立憲宗旨,在于為個人自由與權利構建抵御國家權力的堡壘,因而公權力的行使主體是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同時德國基本法第19 條第3 項規定,“基本權利亦適用于國內法人,但以依其性質得適用者為限”,該條雖然也賦予了法人以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但隨著行政任務民營化的興起,法人性質依何判斷,也引發了公法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法人、公私合營性質的混合企業等是否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的爭論。?而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判斷,意味著法院需要為其所從事的活動或者所請求的法益作“公”與“私”的定性,若定性為公權力活動,即不能獲得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反之亦然,這就為本文的問題提供了觀察的路徑。
(二)事實與判決
1989 年的漢堡電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戶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糾紛而引發中斷供應的爭議。該案中的漢堡電力股份公司,為全市用戶提供電力供應服務。經過民營化轉制為股份公司后,該公司約72% 的股份由漢堡市政府獨資設立的漢堡市參與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約28% 股份由2 萬8千名私人股東分別持有。同樣也是因為與用戶之間的費用爭議,用戶拒絕繳納復核后應補繳的電費,公司遂對其實施中斷供電,用戶不服后訴至法院。
一審漢堡高等法院認為,中斷供應行為受《電力法》嚴格規制,本案僅因費用核繳爭議而中斷供電的行為違法。漢堡電力公司不服判決,遂向聯邦提起憲法訴愿,主張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動自由權、平等權、地方自治權以及法院聽審權受到侵害。
該案中,聯邦需要判斷的首要問題,便是漢堡電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問題。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國法上關于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一貫標準—“滲透理論”,即從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出發,向外滲透至法人的基本權利保護。21“滲透理論”強調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斷法人是否與自然人一樣為基本權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組成性質,為公主體還是私主體。從本案來看,漢堡電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著其有私人產權屬性而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呢?法院隨后指出,“滲透理論”僅是一個形式標準,不能單純地從組織形態和產權性質來判定法人屬性,還是應該回溯至基本權利所要保護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輔之以判定的實體標準—即法人從事活動的性質和任務功能,是否可實質上歸屬于“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從而構成基本權利保護的對象,抑或是屬于“公法任務”的履行,從而落入基本權利應當防御的領域。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法院認為,一方面,水電等能源供應屬于德國地方自治團體典型的一種生存照顧義務。所謂“生存照顧”義務,是一種國家責任,來源于因現代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而形成的人對公共服務的緊密依賴性,因而國家有責任保障公民獲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務供應,以滿足其生存所需。23當法院將電力供應義務視為是公任務時,即使該任務的完成是由漢堡市政府借助訴愿人—漢堡電力公司的協助來實現,仍然不改變該任務的本質屬性仍屬于“公”的范疇。法院認為,股權主要掌握在誰手中,并不是關鍵,它只能說明該公司業務的經營權分配狀態,而非具體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根據1935 年《能源經濟法》以及1979 年《關于費率用戶電力供應一般條款辦法之規定》,漢堡電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顧義務與服務供應上,受到實定法條款如此嚴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興趣之憲法訴愿人的私法自主性關聯上,幾乎完全不存在?!瓱o論如何,憲法訴愿人在此處所從事的電力供應服務范圍內,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張受基本權之保護”。24
1989 年5 月16 日,聯邦以憲法訴愿部分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裁定駁回具有公私合營性質的漢堡電力公司所提起之憲法訴愿。這是德國聯邦首度直接針對公私合營公司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德國法上將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行為定性為“公”還是“私”,標準在于行為的性質和任務的功能,而非企業背后的持股比例,換言之,不在于產權性質。當漢堡電力公司的中斷供應行為涉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水電氣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權”時,此時后者的權益已經構成“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而前者中斷行為便成為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因而具有“公”屬性。
(三)案件之后
漢堡電力公司案將“生存照顧”義務的履行作為私法人承擔公任務的判定標準,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此后,隨著通訊交通等領域民營化政策的進一步推行,聯邦行政法院也審理了多個涉及公私合營型公用事業企業之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案例。但與聯邦的結論不同,聯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個案例中均肯定了民營化后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權利的主體,享有基本法第12 條所保障的營業自由和第14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25例如,在德國電信公司不服主管機關一項網絡互聯處分的裁判中,法院認為,企業的股權性質,雖仍然是聯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這一事實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網絡互聯事項屬于原告的經營自由,因而是單純從事私經濟活動的范疇,不屬于公法事項,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
詹鎮榮教授在對上述兩類案例進行比較后得出:“生存照顧”與“私經濟活動”似成為德國司法實務認定此類公私合營公司任務光譜之兩個對立端點。當“漢堡電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顧之公任務,而否定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時,“德國電信公司案”則正好因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為單純之私經濟活動,而賦予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26這一提煉十分契合本文問題,盡管對于哪些活動屬于“生存照顧義務”之履行,哪些活動屬于私經濟活動,仍欠缺更細化的規則指引,事實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爭議類型的進一步豐富,但至少它為我們提供了理論證成和價值判斷的標準和路徑。
四、觀察性意見
在對本文問題的回應上,無論是英國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還是德國法上的漢堡電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國電信公司案,盡管裁判發生的法域,甚至類型和思路都不盡相同,但其所呈現的社會背景、問題表象和理論詰難卻具有相似性。
第一,顯然,民營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性質。案件中法官們都注意到,如果沒有民營化改革(包括在位國企改制、民營企業新準入及各種類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設立),問題似乎并不成為問題。究其原因,與其說是私人資本的加入引起了主體性質的變化,毋寧說是市場方式的引入改變了服務供應法律關系的結構。從國家直接生產供應變為國家監管、企業生產供應以后,企業作為被監管的經營者、合同中的供應商,其從事私法活動或以私法方式從事活動越來越多,同時市場化方式對傳統供應的滲透也帶來了服務產品、方式、費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業產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業這類服務供應原本的公共屬性。
第二,民營化并不改變公用事業服務的公共性。在堅持企業對居民用戶、家庭用戶的普遍供應義務上,兩大法域實際是殊途同歸。盡管英國法并沒有發展出像德國法那樣相對明晰的標準,而是由法官通過逐案加以把握,但無論如何,從英國公用事業領域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供應企業向居民用戶履行供電、供氣和供水的義務,至今沒有出現一例否定其公共屬性的案例。27而企業本身公有資本與私有資本的構成,并不構成影響的事實因素。28無論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從“電力供應屬于生活必需”出發得出供電屬于公共職能的結論,還是漢堡電力公司案中,聯邦法官為電力供應扣上“屬于國家生存照顧義務”的帽子,英國法與德國法的結論是一致的:即從職能屬性出發,當公用事業企業行使一個法定的供應權,且該權力可能危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方面的權利時,該行為便屬于“公任務”的范疇,此時,雖然義務的履行主體為私人企業,或公私混合企業,但在性質上,其屬于公共機構,受制于司法審查,也因而受到一個更高密度的法律規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職能爭論的背后,是公民獲得一個普遍服務的權利、企業財產權和國家供應保障責任的三方平衡。為什么多數案件,企業均從其產權性質出發提出抗辯或提出憲法訴愿?實質是民營化后帶來的法律上對民營資本這部分財產權利益如何進行保護的訴求。中斷供應是企業催繳欠費的有效手段,商業秘密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有力工具。此時,從“生存照顧”到“私經濟活動”的兩端,公用事業企業呈現出兩重屬性間的沖突。一端,作為市場交易中的民事主體,它需要追求利潤;另一端,作為執行公共任務的輔助者,它需要承擔法定義務。中間的界限劃分,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法定義務規范的嚴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顧義務的覆蓋范圍,而這兩者的背后,均指向一個高于供應企業之財產權利益的法益。否則,對供應企業的中斷供應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否定一個私企業的憲法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兩者的正當性便無從談起。這一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漢堡電力公司案的邏輯,必須回到“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本身。由于水電氣暖對于今天現代人類生活的“必需品”意義,它構成了基本權利的保護對象,也即公民應當被保障一個獲得持續的、基本的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權利。29這一權利高于企業的財產權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權利的行為也必須受制于嚴格的公法規范,如恣意的切斷是不被允許的,從Sherlock & Morris 案到漢堡電力公司案,都證明了這一點。
第四,觀照至我國,回到本文開始的問題和事例。首先要糾正民營化等于私法化的誤區,將供應企業純粹作為私法主體來看待,忽視了其承擔公共服務和公共職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謂“公法責任遁入私法”的“ 民營化陷阱”。對企業承擔公共職能范圍的厘清,當然更重要的是國家在行政監管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責任回歸,因而意義重大。一方面,這關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當前我國公用事業領域仍處于向競爭性市場過渡的進程中,根據任務的性質對企業承擔行政職能進行立法授權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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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痛風;關節炎;中醫藥療法;除濕化瘀湯
痛風(Gout)是一種嘌呤代謝障礙性疾病,并與泌尿系結石、代謝綜合征、動脈粥樣硬化及心血管疾病等密切相關,近年來隨著飲食結構的改變,痛風的發病率逐年增多,已成為威脅人類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高尿酸血癥是痛風的前提與生化基礎,因此降低血尿酸水平是治療痛風性關節炎的重要措施。我們以自擬除濕化瘀湯治療痛風性關節炎及高尿酸血癥,取得較好療效。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1.1.1 診斷標準:西醫診斷標準:參照美國風濕病協會制定的痛風關節炎診斷標準(1977)。中醫診斷標準:濕熱夾瘀證癥型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1.1.2 病例納入標準:符合上述診斷標準者。
1.1.3 病例排除標準:繼發性痛風者,伴有嚴重肝、腎功能障礙者,合并肝心腎腦和造血系統等嚴重原發性疾病、精神病者;晚期關節炎重度畸形、殘廢喪失勞動力者;本次發病后2周內已使用其他治療痛風及高尿酸血癥的中西藥物;未按規定用藥或資料不全無法判斷療效者;過敏體質及對本藥敏者;中醫辨證不符合濕熱夾瘀者。
共治療符合上述標準的門診或住院患者60例,均為男性患者,按隨機原則分為治療組30例,對照組30例,兩組年齡、性別、病程、并發癥等方面比較無顯著性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兩組患者均低嘌呤低脂飲食;伴高血壓、糖尿病等并發癥者維持原方案治療(停用阿司匹林、利尿劑,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等影響尿酸代謝的藥物);飲水量>2000ml/日等基礎治療。
1.2.1 治療組:自擬除濕化瘀方(由土茯苓15g、萆20g、薏苡仁10g、丹參10g、益母草15g、金錢草15g、黃芪10g等組成)。服法:水煎服,每日一劑,分兩次服,早晚各1次,連用2周。
1.2.2 對照組:采用西醫常規療法:口服秋水仙堿,每天口服0.5mg,出現腹瀉和嘔吐者,給予對癥治療,反應嚴重者停服;關節疼痛緩解后,改為每隔1天口服0.5 - 1mg,連用1周口服別嘌呤醇片,3次/日,0.1g/次,連用2周。
1.3 療效標準
依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擬定。顯效:主要癥狀消失,關節功能基本恢復,血尿酸(
1.4 統計方法
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等級資料采用秩和檢驗。
2 結果
2.1 兩組臨床療效比較(見表1)
表1 兩組臨床療效比較
注:與對照組相比:p>0.05。
2.2 兩組治療前后血尿酸、血沉比較(見表2)
表2 兩組治療前后血尿酸、血沉比較
注:與對照組相比:p>0.05,p>0.05.
與治療前相比:p
2.3 兩組不良反應
治療組中4例出現消化道不適,1例轉氨酶升高(停藥后消失);對照組中有1例出現輕度皮疹,2例出現轉氨酶增高(停藥后消失),1例出現血肌酐升高,3例出現消化道不適癥狀,其不良反應發生率高于治療組(p
3 討論
近年來隨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飲食結構的改變,痛風性關節炎及高尿酸血癥的發病率逐年增高,目前西醫治療高尿酸血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進尿酸排泄的藥物,如丙磺舒,苯磺唑酮,苯溴馬龍等;二是抑制尿酸生成的藥物,如別嘌呤醇片。但上述藥物的長期應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副作用,如:過敏性皮疹,藥物熱,肝腎功能損害,胃腸不適,白細胞及血小板減少等。因此研究、開發既具有降尿酸作用,并且副作用小的中成藥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自擬方除濕化瘀湯中,土茯苓解毒除濕、通利關節,《本草綱目》:“健脾胃,強筋骨,去風濕,利關節,止泄瀉,治拘攣骨痛…”;萆利濕去濁,祛風除濕,《本經》:“主腰背痛,強骨節,風寒濕周痹,惡瘡不廖,熱氣”;薏苡仁利水滲濕,健脾,除痹,《本草綱目》:“薏苡仁,陽明藥也,能健脾益胃…筋骨之病,以治陽明為本,故拘攣筋急、風痹者用之…。”《本經》:“主筋急拘攣,不可屈伸,風濕痹,下氣”;金錢草利水通淋,除濕;丹參活血祛瘀;黃芪補氣升陽,利水消腫。以上諸藥合用,共奏健脾化濕,清熱化瘀之功。土茯苓及落新婦苷的抗炎、利尿和鎮痛作用,落新婦苷還具有明顯的抗痛風性關節炎作用[1]。萆的有效活性成分萆總皂苷具有明顯的降低血清尿酸水平及抗炎作用[2];土萆中甾體類化合物在本植物中含量也較高,這可能與其抗炎抗風濕作用有一定關聯[3];金錢草含有大量酚性物質如黃酮類化合物,具有黃嘌呤氧化酶抑制作用。丹參中的部分水溶性成分丹酚類(如丹酚酸A、丹酚酸B等)主要作用為抗凝和抗血小板聚集;清除中性粒細胞釋放的氧自由基,羥自由基清除活性;通過抑制動脈粥樣硬化時炎癥遞質的表達,達到防治動脈粥樣硬化的目的[4]。有實驗表明,薏苡仁其活性成分薏苡素也稱薏苡酰胺有溫和的鎮痛抗炎作用。黃芪[5];活性成分之一的黃芪多糖可降低空腹血糖、空腹胰島素水平、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及甘油三酯,顯著改善胰島素抵抗、提高高密度脂蛋白及胰島素敏感指數等作用。
臨床觀察表明,除濕化瘀湯治療急性痛風關節炎和高尿酸血癥,療效肯定,既能改善癥狀,又能降低血尿酸、血沉,與西藥比較無顯著差異,而且毒副作用相對小,便于長時間治療,患者容易接受,值得進一步推廣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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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中國石油遼陽石化公司(簡稱遼化)是以俄羅斯原油煉制加工為主的特大型石油化工化纖聯合企業,是中國北方最大的化纖原料生產基地。近年來,遼化主導產品之一的聚酯產品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已形成了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三足鼎立的競爭格局。綜合考慮遼化聚酯產品市場營銷面臨的機會與威脅,企業的優勢和劣勢,確定遼化聚酯產品在各目標市場的基本競爭戰略為差別化戰略。用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調整結構,提高質量,開發品種,發展差別化聚酯系列產品,實現高附加值;同時通過特色化的服務和促銷活動,開拓市場,提高市場份額,牢牢把握競爭的主動權。應從市場營銷理念創新、體制創新、營銷策略和服務創新、人才創新以及激勵機制創新等方面保證措施入手,為市場營銷戰略的實現提供保證。
1 理念創新
1.1 要建立親情營銷理念 親情營銷理念的核心是精確化服務,企業通過建立、拓展、保持、強化對用戶的服務,實現有關各方的利益最大化。親情營銷觀念強調把用戶當“朋友”或“親人”,而不是“上帝”,通過建立一種新型的親情關系,把企業與用戶之間的距離最大限度地縮短,通過與用戶做“朋友”,而使用戶成為企業的永遠“朋友”。
1.3 要建立合作競爭營銷理念 合作競爭營銷理念強調擁有不同優勢的企業在競爭的同時也注重彼此之間的合作,通過優勢互補,來實現“雙贏”或“群贏”。企業不僅采取合作的態度改善與競爭對手的關系,同時企業也開始重視產、供、銷的整個價值讓渡系統的良好協作以共同創造更多的價值,追求的是整個價值讓渡系統的群贏結果,以提高整個價值讓渡系統的整體競爭力。
1.4 要建立知識營銷理念 知識營銷理念是與知識經濟相適應的一種新營銷理念,它高度重視知識、信息和智力,憑知識和智力而不是憑經驗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以科技革命為基礎、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知識經濟,對人們的生產方式、思維方式、生活方式、行為方式以及對企業管理、企業營銷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企業的營銷理念也應相應轉變,即樹立知識營銷理念。
2 體制創新
2.1 調整生產布局結構 進行產品主導型的專業化重組,在遼化內部將煉油、化工、化纖產品生產經營分開,上游部分側重煉油、化工產品以及聚酯原料PX、EG、PTA的生產銷售,下游部分專門從事聚酯的生產銷售。根據產業鏈上不同產品競爭情況進行產品生產銷售優化,當下游產品市場銷售利潤率較高,要保證下游裝置滿負荷生產商品,占領市場,擴大份額;當下游產品競爭過于激烈,銷量減少庫存增加,但上游原料市場還較好時,在不減少市場占有率的情況下,可停掉聚酯裝置,直接生產PX、PTA。
2.2 完善現行銷售體制 組建聚酯產品營銷中心,統一負責聚酯營銷業務。營銷中心下設市場部,負責市場調查、市場預測、市場信息管理、產品銷售促進、市場開發等業務;銷售部,負責產品推銷、銷售管理、產品售后技術服務、關系管理等業務。營銷中心應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市場信息系統,應由信息管理子系統、定貨管理子系統、客戶管理子系統、庫存管理子系統、競爭對手管理子系統、財務結算管理子系統、銷售分析子系統、系統維護子系統等構成。
2.3 調整科研開發體制 組建產品開發中心,建立新產品開發組織體系,將分散在聚酯生產廠和研究院的化纖產品技術開發人員集中,進入產品開發中心。一方面生產、銷售、研究緊密結合,并且聯合國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進行科研開發;另一方面,將科研開發向下道工序延伸,選擇一些技術開發能力強、織造整理設備完善、有競爭實力的下游配套用戶,強強聯合,建立“一條龍”科研合作開發體系,形成上下利益共同體。
2.4 改善內部資源管理 建立企業資源規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和供應鏈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系統,形成一個共同的平臺,以整合企業內部資源。通過內部資源管理,使企業能夠記錄營銷對財務造成的影響、實體投入的內部流程以及通過適應的倉儲和運輸的實體產出流程。應該能夠提供總賬、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訂單登記、記賬系統、營銷、物資、采購、產品質量管理以及制造方面的活動[2]。
3 策略創新
3.1 適時把握商機,突出差別化效益 要利用生產銷售相結合的優勢,組織生產和銷售人員深入市場,與客戶零距離密切接觸,保持著對市場高度的敏感性、洞察力,不斷了解產品需求信息,并結合企業實際確定開發題目,提高開發的成功率。要把差別化產品的效益貢獻率放在突出位置來抓,在開發差別化產品的同時,產品開發中心要緊密配合公司營銷中心大力培育市場、開拓市場,跟蹤市場,貼近客戶,逐年擴大產銷量。
3.2 及時調整營銷策略,進行營銷策略的創新 在產品策略上,要通過產品創新來引導用戶需求,不僅要滿足未被滿足的現實需求和尚未實現的潛在需求,更要通過營銷努力開發出新產品去創造新的需求。在價格策略上,定價時要加大透明度,實現定價因素和定價方式創新,將知識因素、創新成本納入價格。要進行銷售渠道結構創新,推行扁平化,減少中間商的批發環節,可在各目標市場中心城市設立配送中心,通過委托制直接面向用戶提品和服務。
3.3 加大差別化產品市場推介力度,并有針對性地提供特色服務 對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做到定期發貨;對一些測試手段不齊全的企業,不僅提品的測試指標,而且還要幫助他們做一些他們無法完成的測試指標。在一些新產品投放市場的初期,由于用戶對質量性能不太了解,在使用時遇到了困難,技術人員主動跟蹤在現場,幫助用戶對工序進行適當的調整。在與用戶合作交流的過程中,通過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大力實施產品的質量改進計劃。
3.4 搞好客戶關系管理,調整優化用戶群 吸引新顧客比保持現有顧客常常要花更多的成本。著名的“80/20”規則認為:在頂部的20%顧客創造了公司80%的利潤。也有人把它修改為80/20/30,其含義是:在頂部的20%顧客創造了公司80%的利潤,然而,其中的一半被在底部的30%非盈利顧客喪失掉了[3]。因此要把占領高端客戶、高附加值產品領域作為營銷工作的首要目標,以此避開普通產品價格競爭風險。
4 人才和激勵創新
①全公司上下都要提高對營銷人員素質要求的認識,調整和完善營銷人員隊伍的知識結構,大力培養通才型銷售隊伍。
②要選拔一批年輕人到高等院校深造學習現代營銷知識,提高水平;定期請專家、技術人員圍繞新產品、新客戶的主題進行授課,讓銷售人員及時了解新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以及主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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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性化護理;手術室護理;作用效果
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手術治療在臨床治療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然而部分患者在手術前后會出現焦慮、恐懼、緊張等不良情緒,以致于影響手術治療及術后恢復[1]。對此,醫療護理人員在手術室護理工作中要給予患者人性化護理服務,從而緩解患者的心理壓力,加速患者術后恢復,提高手術效果[2]。對此,探討人性化護理服務在手術室護理質量及患者滿意度方面的效果,本文結合我院工作實例進行了對比研究。具體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文章選取2014年3月~2014年9月我院收治的120例接受手術治療的患者為研究對象,將其分為觀察組與對照組,每組各60例。100例患者中,男性60例,女性60例,年齡在18~80歲之間,平均年齡為48.2±2.3歲。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文化程度、手術類型、既往手術史等方面均無顯著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3]。
1.2方法 本研究中,我們給予對照組常規手術室護理;給予觀察組患者人性化護理服務;具體方法如下:
1.2.1術前護理方法
1.2.1.1制定護理方案 手術前,護理人員需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一次調查,調查統計患者的日常生活習慣、興趣愛好、脾氣秉性等,并統計患者術后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從而為患者制定針對性的護理康復計劃。
1.2.1.2健康知識宣講 向患者及其家屬講解有關疾病的知識以及手術方法、禁忌等,從而提高患者及其家屬對疾病的認知,消除患者及其家屬心中疑惑,確保手術治療的順利進行。另外,護理人員還要向患者介紹主治醫生、麻醉醫師等相關醫務人員的基本資料,并結合以上成功手術案例給予患者鼓勵,從而消除患者對手術的恐懼心理,提高其對手術治療的依從性。
1.2.1.3進行必要心理疏導 護士要密切關注患者的心理及情緒變化,主動與患者進行溝通交流,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多傾聽患者的內心感受,與患者建立良好關系。同時,針對存在嚴重心理問題的患者,護士要給予其必要的心理輔導或轉介專業心理醫生對其進行輔導,緩解患者的心理壓力,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另外,護士需要對患者家屬進行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要求家屬多與患者進行交流,從而為患者建立穩定的社會支撐體系。
1.2.1.4術前檢查 術前,護理人員要對患者進行全面檢查,并對患者病情、病因等進行觀察評估,從而為醫生制定手術方案提供參考。
1.2.2術中護理方法 手術時,護理人員要調整好手術室內溫度、濕度等,給患者創造最舒適的手術環境。同時,護理人員配合患者取得最舒適的以便于手術的開展。另外,若患者在術中感受到痛苦,護理人員在配合醫師進行麻醉的同時,還要通過撫慰、交談等方式轉移患者注意力,以減輕其痛苦體驗。
1.2.3術后護理方法 手術結束后,護理人員幫助患者回病房休息,確保病房的安靜、清潔以及溫濕度適宜,從而為患者創造良好的休息環境。同時,在術后恢復過程中,護理人員要指導患者按照醫囑服藥、進食以及活動,以確保手術創口的快速愈合。另外,護理人員定期檢查,詢問觀察并記錄患者出現的并發癥與不良反應,并指導患者掌握一定的應對措施。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8.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采用標準差和平均數表示,進行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百分比表示,進行χ2檢驗;p<0.05說明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護理結果分析比較 觀察組患者心率正常率(86.7%)、血壓正常率(96.7%)均大于對照組患者;而觀察組患者的傷口感染率(3.3%)、疼痛率(1.7%)等均小于對照組。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具體見表1。
表1 兩組護理結果分析(n,%)
注:*與觀察組比較,P<0.05
2.2兩組患者對護理滿意度比較 經分析發現,觀察組對護理工作的總滿意度為96.7%,對照組對護理工作的總滿意度為86.7%;觀察組明顯大于對照組,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具體見表2。
表2兩組患者護理滿意度(n,%)
注:*與觀察組比較,P<0.05
3討論
手術治療時目前最常用的一種臨床治療方式,并且隨著醫療科技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手術治療的要求也會逐漸提高。一般來說,手術治療效果受到患者心理狀態、手術室環境、術后生活習慣以及手術護理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因此近年因手術治療護理失誤而造成的醫療糾紛頻繁發生[4],致使患者對醫院工作的滿意度降低,影響了醫院的長遠發展。人性化護理是一種以患者為中心,給予患者全方位幫助的綜合護理方法[5]。該方法注重患者心理需求的滿足,所以能夠極大的增強患者的治療依從性,在術后干預護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6]。因此,為提高臨床手術治療的效果,醫護人員在手術室治療過程中,需要給予患者優質的人性化護理服務。
本文通過對100例接受手術的患者對比研究發現,接受人性化護理的觀察組患者的心率正常率(86.7%)、血壓正常率(96.7%)均大于對照組患者;并且,觀察組患者的傷口感染率(3.3%)、疼痛率(1.7%)等均小于對照組。同時,觀察組患者對護理工作的總滿意度(96.7%)明顯大于對照組。結果表明:優質人性化護理服務能夠可以有效改善患者的術后癥狀,加快患者恢復,提高手術室護理質量,從而降低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提升患者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
總之,臨床手術過程中,給予患者優質的人性化護理干預對患者生活質量以及醫院長遠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杜淑媛.人性化護理模式對手術室護理質量及患者滿意度的影響[J].齊魯護理雜志,2012,13(14):46-47.
[2]許娟.人性化護理在手術室護理中的應用及效果分析[J].中國醫藥指南,2012,3(27):308-309.
[3]唐湘偉.人性化護理對提高手術室護理質量的影響[J].中國衛生產業,2012,27(23):31.
[4]馬莉莉.人性化護理在手術室護理中的應用效果評價[J].中國社區醫師(醫學專業),2011,17(24):26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