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理辦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綜合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綜合管理辦法

綜合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凡朝陽市城區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環境綜合管理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朝陽縣、雙塔區、龍城區政府,朝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市房產、工商、環保、公安、民政、建委、水利、交通、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區環境綜合管理工作。

第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凡破損、色彩剝蝕、污染嚴重的、其產權單位、個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清洗或粉飾。

第五條臨街建筑物陽臺、平臺、外走廊和屋頂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臨街建筑物上扒窗、扒門、增設和改(擴)建陽臺;不得擅自對臨街建筑進行裝修、裝飾;房屋安全護欄不得超出墻體。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街道兩側及兩側建筑物上設置商業牌匾、廣告設施、閱報欄、燈箱、路牌、裝飾標志。

經批準設置的,應統一規范,保持美觀亮化、整潔。凡有破損、污染的,其產權單位、個人必須及時整修、加固或更換。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破路、挖溝、敷設管線,立桿架線。

第九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不準設置實體圍墻,不準設置垃圾堆放場。城區內不得私搭亂建。

第十條未經批準不準在城區的人行天橋、立交橋、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或者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廣告、宣傳品。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區路邊石以上從事維修、銷售及露天燒烤等店外經營。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區進行各種宣傳(含宣傳車)、慶典、促銷等活動。

第十三條臨街單位必須按“門前三包”的有關規定維護責任區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及時清掃責任區積雪、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和秩序良好。

第十四條禁止侵占、損壞城市公共綠地。禁止擅自砍伐城市公私樹木和遷移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禁止在公園、廣場、游園、街路兩側等綠地上折枝、摘花、摘果、踐踏草坪,毀壞花草樹木、向草坪內、樹下傾倒廢棄物、有害液體及攀爬城市雕塑,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冥幣、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亂潑、亂排污水,亂擺亂放;

(三)從建筑物上、車輛上拋扔廢棄物;

(四)因修車、沖洗車輛、經營肉類、油炸食品污染路面(含人行道);

(五)運輸垃圾、糞便造成環境污染;

(六)在垃圾箱、點內撿拾垃圾、打撈溲余;

(七)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園、廣場、綠地、施工現場等露天場所燃燒垃圾、廢棄物、熔融瀝青,祭奠燒紙。

第十七條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含建筑渣土)要持證、定點排放,嚴禁亂排亂卸,不得將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城區行駛的裝載泥土、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覆蓋或密封,防止沿途灑漏。

第十八條鐵路沿線城區段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筑除鐵路維護設施以外的,與環境綠化無關的,有礙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影響列車運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修建排污明渠;

(三)架(敷)設影響列車運行安全的管線;

(四)設立廢舊物品收購站(點);

(五)排放垃圾、殘土、工業廢渣;

(六)堆放物料、雜品;

(七)種植農作物;

(八)挖沙取土。

第十九條加強對市政基礎設施的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一)履帶車、鐵輪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二)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碾壓路邊石;

(三)因施工損毀城市道路;

(四)不按批準面積、位置、時間占用城市道路或占用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

(五)損壞、占用城市公廁、垃圾站點、排水設施、公交設施、煤氣、自來水、排污排水、路燈等市政設施的。

第二十條加強大凌河、十家河城區段河道、水面的管理,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主要街路設置洗車場,禁止機動車、摩托車修理廠(部)占用人行道經營。

禁止在市政界零公里以外1公里以內占道經營、亂倒垃圾和私搭亂建。

第二十二條加強城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現場周圍必須設置遮擋圍欄,臨街腳手架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圍欄與圍護設施要整齊美觀;

(二)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不得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四)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五)施工場地保持整潔,物料堆放有序,不得在圍檔外堆放物料;

(六)原有建筑物拆除現場必須設置遮擋圍欄,實行噴水拆除作業,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加強住宅區環境衛生管理:

(一)小街小巷、住宅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共同負責;

(二)嚴禁亂堆亂放、亂停亂放、私搭亂建、亂貼亂籠-;

(三)封堵舊樓原有垃圾道,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四)居民生活垃圾要定時定點傾倒,要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

(五)物業管理單位和社會要督促產生建筑裝修垃圾的單位或個人自行清運,無力清運的可以委托專門的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清運。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入口的環境衛生,按所在區域分別由朝陽縣、雙塔區、龍城區政府及朝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早市、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市場,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經營。禁止市場外延、超時經營。

城區道路兩側50米內不得設置廢品收購站。

第二十六條除市政府指定的地點外,禁止城區內開設花圈壽衣店。禁止在城區周邊亂埋亂葬。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機動車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禁止機動車在劃定的禁鳴區內鳴放喇叭。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組織的節慶活動及群眾健身活動(18時至22時)外,嚴禁在中心城區鳴放禮炮,敲鑼打鼓。設在居民區內的娛樂場所在22時后不得出現超標噪音。

第三十條禁止商販在市區內用電喇叭兜攬生意。

第三十一條禁止從事抽簽算命等迷信活動。

第三十二條在市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區停車場應設置標志,劃定停車泊位,車輛停放要整齊,禁止亂停亂放。

第三十四條禁止畜力車進入城市中心區。

第三十五條城區內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搞好自身環境的凈化、綠化和亮化。房屋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清洗粉刷,并負責對本單位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亂貼、亂畫、亂堆亂掛進行清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由市城建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規定的鐵路沿線環境治理,錦州鐵路分局義縣工務段朝陽領工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規定的事項,由水利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市交通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事項,由市建委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由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由市房產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由所在縣區政府、社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由市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事項,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事項,由市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在臨街建筑物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的,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的,在房屋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安全護欄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的,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及兩側建筑物上設置商業牌匾、廣告設施、閱報欄、燈箱、路牌、裝飾標志的,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或者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的,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的,擅自在道路上從事清洗車輛經營活動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和恢復。對非經營,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及時清除責任區積雪或承擔清除費用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積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將城市綠地改作他用的,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對非經營,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而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城市綠化設施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在垃圾箱、點內撿拾垃圾、打撈溲余的,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燃燒垃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不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不在指定地點排放,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改造;逾期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行政執法部門組織;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碾壓路邊石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罰款;

(十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不按批準面積、位置、時間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養犬未經批準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處登記費2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城建部門要切實履行城區環境綜合管理的協調和指導職能,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好各自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對互相推諉、執法不力的,市政府將追究該部門領導及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工作方案。

綜合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字:建設安全治安治理意義

電力消防管理辦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小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保證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一、組織建設

電力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防火責任制。主管部門一定要對下屬進行管理,并對防火工作造成的后果進行負責。

二、工作任務

義務消防隊的任務是在電力集團公司保衛部門和上級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健全消防制度,強化消防監督管理,不斷改善防火條件,防止火災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用實際行動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和全廠職工的財產及生命安全。三、防火重點部位

1.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及場所,對我所而言,一般指倉庫、控制室、檔案室、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和防火崗位責任制,落實消防措施。即該防火重點部位有專人負責,有滅火方案,有計劃,有組織,有記錄地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點部位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地點懸掛特定的標志牌,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場所負責人及防火責任人。

4.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四、消防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根據消防重點部位有可能產生燃燒介質的不同和火災撲救保護物的特性,變電所應配備有以下幾種滅火器和滅火設施。

1.用于撲滅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初起火災的干粉滅火器。

2.用于撲救貴重設備、檔案資料、儀器表、600伏以下電氣設備及油類等初起火災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3.用于撲救貴重物資倉庫、配電室、檔案室和車、船及油類電氣、儀表等初起火災的1211滅火器。

4.消防員使用的個人裝備(專用服裝、安全帶、安全鉤、安全繩、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庫房應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及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配備消防器材,保證消防供水。

6.各種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擺放在便于取用、通風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內,嚴禁與油類、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接觸。

7.消防設備、器材應指定專人管理,維護、保養和更換并掛牌管理,任何人不準挪作他用,確保完好能用。五、認真履行好自己的義務和職責,模范貫徹執行消防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和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突出,工作表現突出的班組、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消防制度,造成失火事故,引發火災的班組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本所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門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六 、對消防人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各級領導要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促進派。在進行開發領導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除了以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鍥而不舍的努力,來贏得領導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支持外,各級領導也要積極進入角色,主動加強對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導、理解和支持,協助解決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這一工作能卓有成效地開展。搞好新訓期的心理健康教育。部隊要及時對他們進行環境、生活、心理的適應,教育訓練、人際關系、人格適應等方面對他們進行心理健康教育,使之盡快適應部隊生活,為軍旅之路打下良好的基礎。 由于加強了對新兵的心理健康教育,使他們對心理學基礎知識,入伍后的心理異常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加上初到部隊,好奇心、求知欲強易于接受,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上級的要求,堅持“打擊為主、預防為本、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方針,從工作實際出發,認真履行職責,使綜治工作平安創建工作等穩步向前發展,取得了較好成績;一年來我們切實把開展平安創建,優化發展環境作為加快經濟發展的關鍵,努力保障和促進了全市經濟發展,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細則》的要求,現報告如下:

1、群眾安全感調查

政府應認真按照上級要求,結合實際,進行公眾安全感專題調查。調查組人員深入全市區人口集中的地方、學校、部分站,通過下發社會安全感調查表的方式,對全市的社會治安狀況和公眾安全感進行了調查,通過群眾安全感調查,使我們更好地了解人民的心聲,對工作方法的改進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2、嚴打整治和專項斗爭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一是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加強領導、明確任務、狠抓落實,確保綜合治理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二是選取農村經驗豐富、熟悉防火工作的干部,幫助工作組開展工作,力求借整治的東風,盡快扭轉重點整治市的工 作局面。

(二)明確任務,層層簽定責任書。一是領導重視,明確了工作任務。每個月制定一些規章制度,明確每一階段的工作任務。二是簽訂綜合治理工作責任書,將市里的各項工作任務安排到下級,讓下級認真完成后,把結果上交。

(三)認識到位,深入宣傳。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集中專項治理工作奠定基礎。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宣傳月活動、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和公民道德建設月整理活動的開展,宣傳學習安建設相關知識,并組織全市干部進行測試;宣傳月中由市綜治舉辦,宣傳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統戰宗教、平安建設、科技實用技術等知識。在全市逐步形成人人想平安,個個保平安,級級創平安的濃厚氛圍。

(四)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認真開展了流動人口專項整治活動,及時成立機構,在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管理上,突出登記管理和網上比對。配合派出所對賭博、搶劫、入室盜竊進行專項治理,有效遏制了可防性刑事案件的發生。認真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綜合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根據中央、省、有關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等基層組織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工作。

第三條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以下簡稱“領導責任制”)。各地各單位黨政正職干部為本地、本單位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四條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應履行以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與經濟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獎懲。

(二)認真制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并將這項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干部任期目標。

(三)健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配齊配強專職人員,并將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確保工作需要。

(四)建立健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督辦考核、評比獎懲等制度,推進各項工作落實。

(五)對治安秩序混亂的地區和突出的治安問題,適時開展重點整治。

(六)積極開展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重點進行合法性、可控性論證,并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抓好落實。

(七)經常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不穩定因素。、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糾紛一旦發生,迅速趕赴現場,依法果斷處置。

(八)落實各項社會管理措施,加強服務管理和源頭預防,提高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九)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表彰先進,鞭策后進,確保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平衡發展。

(十)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性,建立完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激勵機制和見義勇為社會保障機制。

(十一)深入開展平安創建和普法依法治理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實行日??己伺c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六條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對中央、省和在單位、市直單位落實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情況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完成《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七條檢查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收集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各類資料,建立綜治委成員單位年度工作述職制度,開展暗訪和督辦,對重特大案(事)件和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糾紛進行個案調查。

第八條檢查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獎勵與懲處

第九條全面完成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任務,經年度考核達到優秀標準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市直單位、基層單位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發文分別表彰為“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優勝鄉鎮”、“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優勝單位”,其單位職工增發一個月全額工資。

第十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進行一票否決:

(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地區治安秩序混亂,群眾安全感、治安滿意度低于70%的;

(三)重大決策事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開展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和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

(四)對不穩定因素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一年內發生2次死亡2人、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嚴重泄密案(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發生等組織人員赴省進京滋事、沖擊黨政機關,或在要害部位、公共場所自殺、自殘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警告、整改建議,而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發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及災害事故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十)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第一、第二責任人或分管政法綜治維穩領導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一)其它需要予以否決的。

第十一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社區)進行一票否決:

(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單位責任人對綜合治理工作不重視,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得力,造成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重大決策事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開展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和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

(四)對不穩定因素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

(五)一年內單位內部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大刑事案件,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重大案(事)件或嚴重泄密案(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發生等組織人員赴省進京滋事、沖擊黨政機關,或在要害部位、公共場所自殺、自殘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單位發生重大案件,以及領導班子成員受到刑事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九)因安全監管不到位,發生公務用槍、彈藥、雷管、炸藥、黑火藥、煙火藥和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被盜丟失;發生重大涉爆涉槍、涉毒、放射性物品案件、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十)因部門職能作用發揮不夠,管理不嚴,導致分管行業社會治安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經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機構通知整改,而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警告、整改建議,而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十三)其它需要予以否決的。

第十二條對綜治工作不力,治安環境差,存在重大隱患或發生案(事)件,但不夠一票否決條件的,應發整改或督辦通知書,實行重點督查,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應進行約談、黃牌警告和問責。

第十三條一票否決的內容包括取消被否決地區、部門和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取消有關單項獎勵的資格及其第一、第二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資格,并在整改期間內不得易地易崗擔任同級領導職務。連續兩年被一票否決的地區和單位,對其綜合治理工作第一、第二責任人降職使用或就地免職。

第十四條涉及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已構成嚴重失職的,經市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核準,對責任人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后,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被否決單位應積極整改,從否決決定生效之日起,每三個月向作出否決決定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書面報告一次整改情況。

第五章執行程序

第十六條一票否決權由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行使。

否決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要征求相關市直部門意見;否決市直部門、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省屬在企事業單位,要征求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綜治委和相關市直部門意見;否決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轄區內基層企事業單位,要征求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綜治委意見。

否決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市直部門,中央、省屬在企事業單位,由市綜治委提交市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否決鄉、鎮、街道辦事處、礦區轄區內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由市綜治委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一票否決權一般在年終結合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檢查考核一并行使,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行使。

市綜治委作出一票否決決定后,應將否決通知書送達被否決的單位和個人。被否決對象對否決決定不服,應在收到否決通知書后7日內向同級黨委、政府提出申訴。黨委、政府收到申訴文書后在30日內指定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復核決定后15日內向上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上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否決決定生效后,作出否決決定的機構應及時將否決通知書送交同級紀檢、組織、監察、人社及其他有關部門,同時報上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備案。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期限為12個月,從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經申請復議維持原決定的,從原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否決期滿后,被否決單位應向作出否決決定的機構提出取消否決的書面申請,作出否決的機構應組織專班檢查驗收,作出是否取消否決的決定,同時報上一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一票否決與干部選拔工作緊密掛鉤。組織、人社部門在考察考核、選拔任用第一、第二責任人時,要把干部本人抓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實績作為一項重要考察內容,書面征求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九條實行垂直領導的上級主管部門在考察其下屬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能力和政績時,應征求地方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意見。地方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對這些部門的下屬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的一票否決意見,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支持采納。有關部門在評定管轄部門綜合性榮譽稱號時,必須經同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審核、簽署意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綜合性榮譽稱號,已授予的應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與同級紀檢、組織、監察、人社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領導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協商解決執行本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六章附則

綜合管理辦法范文4

(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主城區(12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加強垃圾清理管控工作,建立主城區垃圾清理管控長效機制,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各辦事處對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建立科學規范、標準統一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轄區內垃圾清理管控不留死角,創建優美宜居環境。

二、組織機構

成立長安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城區垃圾清理管控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溫明擔任,成員由區環衛大隊、區市容管理考評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和各辦事處主管主任組成,主要負責主城區內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部署階段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長王昱擔任。主要負責主城區內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協調各成員單位對各類積存垃圾進行清理管控。

三、監督檢查

(一)責任分工

1.根據“屬地管理”要求,各街道辦事處為轄區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清理管控范圍:區環衛大隊負責道路范圍以外的區域各類亂傾亂倒和積存垃圾。

2.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辦事處垃圾清理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各辦事處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清理并做好長效管控,負責對超時未清的垃圾進行清理。

(二)檢查方式

檢查方式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1.日常檢查。由考核領導小組組織,不定期對各辦事處垃圾清理管控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做好記錄,及時通知相關辦事處進行清理,規模較大的以書面形式通知。

2.專項檢查。對數字化案卷、12319便民熱線、新聞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領導交辦等反映的垃圾問題,直接通知有關辦事處進行清理。道路兩側環衛大隊清掃范圍外的街頭空地上積存垃圾,由環衛大隊上報考核領導小組,考核領導小組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辦事處清理。

(三)檢查標準

垃圾清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按以下標準扣分:

1.檢查轄區辦事處每發現一處扣0.01分。

2.新產生的積存垃圾,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清理完畢不扣分,(3立方米以下,1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3立方米以上在3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積存垃圾量大清理有難度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周)。

3.未在規定時限內清理完畢的3立方米以下每處扣0.01分,3立方米以上每處扣0.02分。

4.檢查通知兩次仍未清理的,一次扣0.03分,并進行通報。

5.出現下列問題的加重扣分、處理

(1)被省、市主要媒體曝光的一次扣0.2分。

(2)被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指出問題、多次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0.3分。

(3)被市級以上領導兩次指出同一處問題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給予街、鎮主管領導相應處分,并一次扣0.5分。

四、考核成績

綜合管理辦法范文5

現將《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綜合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礎公用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及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發企業技術資質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必須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經濟組織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和技術資質審核手續,依法取得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企業法人名稱登記核準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請,提出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四)向財政、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后,核發《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

(六)憑驗資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開發企業按其擁有自有資金、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開發實績等條件,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4個等級。按以下標準評定其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

一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2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筑、結構、給排水、概預算、電氣等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各1名以上,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二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筑、結構、預概算等專業工程師)6名以上,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三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5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筑或結構專業工程師)3名以上,會計師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或持有《統計人員上崗專業知識合格證書》的統計員。

四級開發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300萬元;須配備建筑或結構工程師1名,配備助理會計師和統計員。

第九條  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評定: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評定市區內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外國投資者在市區設立的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下同)和縣級市一級、二級內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二)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審查評所在市三級、四級內資開發企業和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h級市屬一級、二級的開發企業由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  申請辦理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審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外資開發企業還須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審批機構發給的批準證書和企業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證明。

(五)驗資機構出具的自有流動資金的驗資證明。

(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任職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開發經歷和實績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每兩年評定一次,實行升降級制度。

申請升級的開發企業,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外,晉升一級、二級、三級的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經歷分別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應的綜合開發實績。

對不符合原定技術資質標準的開發企業,由原資質審批機關予以降級或吊銷技術資質證書。

第三章  計劃統計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用地納入計劃管理。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國土、規劃部門,每年根據市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實際承受能力,確定當年房地產綜合開發總規模,提出商品房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規劃、土地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根據計劃安排規劃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貸款規模。

第十三條  商品房屋建設(包括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項目)必須納入商品房屋建設計劃。

商品房屋建設計劃分為預備項目和正式項目計劃。商品房建設施工應按年度申報商品房屋年度建設計劃。

商品房項目開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設計劃的公共配套設施投資,不得低于當年商品房計劃投資的10%。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計劃完成相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申報預備項目計劃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二)辦理規劃報建及征地拆遷手續的有效文件。

(三)建設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預備項目計劃所需的資金證明。

第十五條  預備項目計劃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計劃部門下達。開發企業須持經批準的預備項目計劃,向土地房管部門辦理批準用地、征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手續;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憑下列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正式項目計劃:

(一)規劃方案批文及其總體規劃圖。

(二)《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三)建設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項目計劃所需的資金證明。

(四)《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五)利用外資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須提供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批準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進資證明。

第十七條  正式項目計劃經市建委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計劃部門下達。

開發企業須持經批準的正式項目計劃向市計劃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交易及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實行綜合開發統計制度,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評定其開發、建設及經營情況。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統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統計工作,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鎮)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統計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開發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進行房地產綜合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開發企業必須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有相應技術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一條  除單幢建設的普通民用建筑項目外,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方案由開發企業報請所在區(或縣級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各專業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設計要點進行論證后,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開發項目的勘察、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分工、條塊結合的管理制度。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開發項目的《規劃用地許可證》后的15日內,持規劃批文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項目實施過程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的審查、批準、處理意見均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開發企業每年10月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項目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第二十三條  開發企業之間相互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轉讓中的受讓人應當在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的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證明和原《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需要進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須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開發企業在開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領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才能進行拆卸施工?!督ㄖ锊鹦豆こ淌┕ぴS可證》由市建委統一印發。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由開發企業內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申報人,在授權范圍內代表開發企業向所在區(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拆卸項目的工程技術和安全責任由申報人負責,拆卸項目的經濟責任及工地管理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辦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發企業申請報告及法人授權書、申報人技術職稱證書及任職證明。

(二)市國土局房管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產權交換證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術管理方案。內容包括承擔拆卸工程施工的企業名稱、資質證明;拆卸房屋原有結構構造勘察結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圖;拆卸安全技術監督措施;拆卸施工現場圍閉方式;工地余泥排放準運證;對分期拆卸的項目,應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建設工程開工,開發企業應將指定的施工現場總代表人、委托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情況,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建設監理制度。開發企業必須委托具備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實施建設監理,審查工程計劃和施工方案,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規范、標準施工,控制工程進度和質量,檢查安全防護設施,認定工程質量和數量,參與處理質量事故,驗收工程,提出竣工報告。

第二十九條  綜合開發項目,實行單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和住宅小區(組團)竣工綜合驗收制度。

第三十條  單項工程完工后,必須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單項工程驗收。

單項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全部工程完工,開發企業應當將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占用道路、綠地的臨時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圍墻拆除、清理干凈,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時修復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市政、公共設施。同時申報綜合驗收。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宅小區(組團)全部竣工并經全部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企業應當憑相應的驗收資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織綜合驗收的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齊有關資料后,應在6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經有關部門同意實施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組團)的綜合驗收可以分階段進行,待全部建成后再進行整體綜合驗收。

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建成。

(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善。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五)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第三十三條  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的綜合驗收,分兩步進行:

(一)由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初步驗收。

(二)通過初步驗收的住宅小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正式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驗收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開發企業銷售的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屬竣工1年以內(含1年)的,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鑒定,屬竣工1年以上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屬下房屋安全鑒定所負責鑒定。

經鑒定,如屬非購房者使用原因造成,應由開發企業負責保修,質量問題嚴重的,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質量問題如屬于施工企業或其他責任人過失造成的,銷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有權向該責任人追索賠償,或由該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  在建的住宅小區,或分期建設,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及其配套市政、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資格的物業管理單位提前介入管理。承擔維護居民入住范圍的生活環境衛生和安全,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建筑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成并通過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組團),憑《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驗收合格證書》,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管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移交管理時,開發企業應同時移交其驗收檔案資料,繳交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并與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合同書。

第五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八條  除享受國家優惠的政策性居民住宅實行政府限價外,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按照市場供求情況自行定價。開發企業須在簽訂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30日內分別向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如實申報銷售(預售)成交價。

第三十九條  利用外資興建商品房,需具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建設管理的初步審查意見。

申請辦理利用外資興建商品房項目初步審查,須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中方合營者申請辦理立項手續的報告。

(二)合作各方共同簽定的意向書或協議書。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設計要點。

(五)《建設用地通知書》。

第四十條  開發企業在向市外經貿委申報審批項目合作合同、章程時,須提交該項目用地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或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文件,作為合作企業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條  開發企業赴境外購買土地、房屋,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填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辦理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及對外經濟管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開發企業向境外出售商品房,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外經貿委批準。開發企業在境外出售(預售)商品房應公布批準機關及批準文號。

第四十三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開發企業刊登售房廣告以及簽訂銷售、預售商品房合同時,必須載明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號碼。

第四十四條  開發公司出售商品房,買賣雙方必須簽定售房合同,并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逾期不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如實審報成交價格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下列行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逾期未備案的。

(二)偽造、涂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不如實填寫或不按規定時間交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第四十七條  對下列行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并可處以項目總投資額1%以下罰款,并視具體情況對開發企業降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托無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委托無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的。

第四十八條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對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對2年以上無開發業績,或有嚴重違規行為的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降級、撤并和吊銷開發資質證書等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未向原土地審批部門辦理轉讓或變更手續,通過私下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私自以合營方式開發房地產的,由市、縣規劃土地部門分別對其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作出處理。并由市、縣級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開發企業給予降級處理。

規劃、土地部門除按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罰外,對情節嚴重者,按規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綜合管理辦法范文6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強化政府人事部門宏觀調控職能,使計劃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中單列,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編制和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

第三條  計劃管理范圍是:

(一)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

(二)上述機關、團體所屬的事業單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計劃管理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計劃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計劃期黨和國家提出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和重大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求,編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增長幅度。

(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合理確定調整部門、地區以及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系。

(四)按照節約、高效的原則,合理配置人力資源,調整職工隊伍的布局和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五)根據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計劃管理體制。

第二章  計  劃  指  標

第五條  計劃由下列主要指標構成:

(一)基期末預計到達數;

(二)計劃期計劃增加(減少)數;

(三)計劃期末計劃到達數。

第六條  計劃期職工人數增減包括:

(一)新增職工:

1.國家統一分配的人員;2.社會招收人員;3.調入人員;

4.成建制劃入的人員;5.其他人員。

(二)減少職工:

1.自然減員減少的人員;2.調出人員;3.成建制劃出的人員;4.其他人員。

第七條  計劃期工資總額增減包括:

(一)新增工資總額:

1.增加職工增資;2.轉正定級增資;3.工齡、教齡、護齡津貼增長;

4.國家統一安排的新增工資項目;5.上年增資項目翹尾;6.晉職晉級增資;

7.增加獎金;8.成建制劃入的工資額;9.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減少工資總額:

1.減人減少工資;2.掉尾工資;3.減補員工資差額;

4.超編制單位的工資核減;5.成建制劃出的工資額;6.其他。

第三章  計劃編制

第八條  編制計劃須具備下列資料:

(一)基期計劃執行情況;

(二)基期和計劃期國民生產總值、國民收入、社會總產值、社會勞動生產率、工業企業全員勞動生產率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三)基期和計劃期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指數、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四)基期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變動情況及計劃期國家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有關政策、措施;

(五)計劃期各項事業發展計劃、重點發展領域及有關政策規定;

(六)就業結構及職業需求結構與數量;

(七)財政收支情況;

(八)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情況;

(九)機構、編制定員情況;

(十)新增勞動力資源,特別是干部資源狀況及可供機關事業單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計  劃  報  批

第九條  報批計劃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提出的編制計劃的指導原則和政策,按照國家下達的控制數字和表式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計劃部門的指導下,經過科學的預測分析自下而上地編制計劃草案,并附文字報告和詳細說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報送人事部。同時,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

(二)人事部在匯總、審核各地區、各部門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提出分地區、分部門計劃建議方案。

(三)人事部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地區、部門意見后,對計劃建議方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按要求時間報國家計委,同時抄送勞動部,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第五章  計劃的下達和調整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接到人事部下達的計劃后,應盡快將計劃逐級下達到基層。

第十一條  各級人事部門在下達計劃的同時,應將計劃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和有關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計劃過程中,如發現計劃與實際不符確需調整計劃時,應于當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調整計劃的報告,人事部應及時批復。未經人事部批準,不得自行修改計劃。

第六章  計  劃  管  理

第十三條  凡屬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增加的職工和工資,均應納入計劃管理范圍。未經國家核準不得超計劃增人、增資。

第十四條  根據編制定員確定增人指標。凡已滿編或超編的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標。確需增人時,須先申請增加編制。超編單位要逐年核減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中央、國務院駐地方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和城鎮復退軍人時,其勞動指標由當地予以劃撥。

第十六條  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含自然減員指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補充自然減員指標,由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七章  計劃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的人事部門應根據計劃指標,對計劃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集中檢查兩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檢查結果(附詳細說明),以書面形式報送人事部。

第十九條  各級人事計劃部門,要制定具體指標,定期對下級人事計劃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二十條  必須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對于亂開口子,超計劃增人增資的地區、部門,除在安排下年度計劃時,相應核減其指標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嚴格執行國家計劃、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章  計  劃  統  計

第二十一條  統計資料是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統計是檢查和控制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手段。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全面、系統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統計資料,并及時報送有關部門,為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