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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范文1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市政府《印發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07〕9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征地公告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按照由農民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縣級統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統一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征地補償費。暫按城市規劃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規劃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據地方財力、失地農民數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運轉情況,適時提高征地補償費標準;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來源:
(一)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1年內,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
(二)縣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的15%給予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的籌集:
(一)被征地農民統籌資金的籌集。在縣政府公告的同時,縣社保局根據土地征用情況和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算,報縣勞動保障局和國土資源局審核??h財政局核定后,根據預算將提高的征地補償費撥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
(二)個人帳戶資金的籌集。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由縣社保局統一收取,及時繳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支付,補充養老金從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完畢的,從統籌資金中支付。統籌資金出現缺口時,由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財政其他可用資金中補充解決。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和待遇核發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本人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全體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向鄉鎮政府上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花名冊;
(三)鄉鎮政府研究后,向社會公示;
(四)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五)資金劃撥到位后,由縣社保局為參保人員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條縣社保局負責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的信息管理,建立檔案和個人帳戶,核定享受待遇標準和資格。
第十一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次月起領取養老金。具體發放標準為:
(一)被征地農民未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每人每月發給基礎養老金80元;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
1、個人繳費3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1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30元;
2、個人繳費72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4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60元;
3、個人繳費108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7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90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由政府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委托金融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資金,由縣社保局按月編制預算,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財政局審批后,將資金撥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專戶。
第十四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有余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后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于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征地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待遇同時享受。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征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征地補償費標準,暫按城市規劃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規劃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來源:
(一)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自愿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縣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的15%給予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統一收取,及時繳入社保經辦機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記入個人帳戶;財政補貼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按年劃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經審核批準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次月起按以下標準發放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補充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一)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支付。
(二)個人帳戶補充養老金標準按農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由本人申請,所在村登記、造冊,公示后經轄區公安、國土部門確認,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批準,填寫《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和《參保登記表》,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資金劃撥到位后,縣社保機構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額,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編制預算,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由縣財政局將資金撥入縣社保經辦機構支出專戶。
第十條被征地農民在參?;蛳硎莛B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或親屬應在當月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減員等有關手續,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有余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后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隨之取消。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于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征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范文3
一、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和政府、集體、個人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使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同時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
二、按照誰征地、誰保障及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足額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補助,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用地。
三、征地時增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項目,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列入征地成本。社會保障費標準按每畝不低于2萬元收取,所收費用統一列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用于符合領取條件的失地農民養老生活補貼和失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助。不論任何項目征地(包括各級公益性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都必須確保此項費用落實。同時,市、縣區財政每年要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保證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資金需要。
四、市、縣區財政部門分別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單獨建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項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部門負責將每宗土地提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及時劃入專戶,并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補貼資金預算、籌集、劃轉和監督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落實。
五、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的特殊性,對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失地農民,實行靈活多樣、能適應不同需求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一)對男滿60周歲及其以上,女滿55周歲及其以上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部門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中支付養老生活補貼,個人不繳費,從征地批準的次月起,開始領取不低于100元/月的失地農民養老生活補貼。
(二)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給予一定的繳費補助,先繳后補。補助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
(三)被征地農民進城自主創業,可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對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失地農民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引導被征地農民發展二、三產業。實施征地時,在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和三產用地指標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在規劃的商業地段預留三產用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鼓勵創業就業,實現自我保障。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范文4
關鍵詞:失地農民 養老保障
據江西省人保廳廳長揭贛元介紹,今年江西將進一步擴大新農保試點面,鼓勵和引導試點縣進一步完善繳費補貼政策,預計2011年全省新農保試點范圍將擴大到40%的縣。符合條件的農村失地農民,今年也將有望納入基本社會保障范圍。
一、江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不穩定
資金籌集原則普遍采用由政府、集體與個人共同承擔的“三個一點”出資模式。失地農民個人繳費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政府負擔部分從土地出讓金中解決,如果不足支付,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解決?!霸瓌t上”由政府和農民個人共同負擔,個人和政府分別負責50%,實際上采用以個人繳費為主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個人為主、集體扶助、財政補貼的原則籌集。例如鉛山縣政府補貼僅3%,個人與集體繳費高達97%。因為集體經濟是“空殼子”,武寧縣、修水縣、信豐縣等地直接規定:個人和政府分別負責60%和40%。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名義上是 “三個一點”的出資模式,實質是個人與政府共同出資,其中以個人繳納為主,政府補貼為輔的模式。由于政府補貼很少,被征地農民自己的財力有限,使得參與養老保險率很低,出現今年參保人數多,明年參保人數少的現象,農民的社會保障最終得不到落實。
(二)失地農民的養老金待遇低
參加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若退休后死亡,可以享受喪葬撫恤待遇。關于養老金待遇,各地不一。2005年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失地農民可領取養老金為285元/月,2009年南昌市青山湖區460名失地農民可領養老金人均123.7元/月。2006年上饒信州區、余干縣等地失地農民享受養老待遇分四個檔次:A 檔150元/月、B檔160元/月、C檔180元/月、D檔200元/月。由此可見,近幾年來江西省失地農民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在100-300元/月之間。相比如此膨脹的通貨,國家對失地農民發放的養老金根本就解決不了農民基本的生活,更不用說還要承擔子女的教育、醫療、以及自身的養老,使得失地農民比以前更加的貧困。
二、我國其他省份采取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措施及經驗
針對存在于被征地農民中的社會保障問題,我國現有的三種模式:一是直接對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以成都為代表,讓被征地農民直接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繳費,相當于城市人口直接參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全封閉模式,以天津市為代表,其特點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金基金,并且是這部分基金獨立的運行,不參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是半封閉可轉移模式,以長春市為代表,它是結合前兩種模式,一方面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金可以作為基金獨立運行,同時還有勞動能力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重慶市又采取對征地農轉非“4050”以上人員辦理儲蓄性養老保險,這種保險最先在一些地區試點實行,以商業保險公司承儲蓄式養老保險,經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申請,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或半額交由人壽保險公司作為本金儲存辦理商業保險,區縣政府按照10%的利息差額貼息的措施。浙江模式基本特征就是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嚴格界定為養老基本生活保障。通過三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一是實行分階段參保制度。二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制度。三是被征地農民培訓和再就業工程。
三、對完善江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
結合這三種模式,江西省要建立自己的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模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要對被征地農民的年齡進行嚴格的限制,可以借鑒重慶的“4050”模式,以不同的年齡階段作為繳費的標準,并隨著養老保險費用基數的提高,政府會適時根據社會發展的情況來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對于已征地的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自愿的原則可以自行籌措資金建立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建立養老保險關系,與新被征地農民享受一樣的社會保障。對于未納入保險的超齡和特別貧困的失地農民,江西省實行養老生活補貼政策,主要在50-100元/月之間。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范文5
一、黃島區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存在的難題
1.新老辦法的矛盾。黃島區系原膠南市與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劃合并而成的青島市西海岸新區,由于屬沿海經濟發展較快地區,早在十幾年前就出現了因征地造成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問題。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與膠南市分別于2003年、2005年出臺了各自地方性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和《膠南市被征地農民和成建制轉非村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這兩項老的地方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老辦法)由于執行多年,政府補貼資金較多,與新辦法存在待遇上的差異,因此,新辦法的執行容易造成村與村之間,甚至同一村執行不同政策的村民之間引發攀比情緒。
2.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問題的存在。土地使用中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具有正規的審批手續,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這些情況下被占用土地的農民,一般享受著與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民同樣的補償形式,但是社會保障資金卻并未落實到位,村民也無法享受社會保障,必然產生社會矛盾。
3.征地形成的社會保障資金如何分配問題。征地產生的社會保障資金如何分配?無論是按照“征誰保誰” 的原則分配,還是按照征地涉及村民平均分配,或是按照全村所有村民平均分配,都可能出現分配不公、群眾不服的情況。
二、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夯實工作基礎。
為切實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黃島區成立了由區長任組長,國土、人社、財政、有關鎮(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形成區長親自抓、分管區長靠上抓,部門聯合抓的工作格局。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安排部署工作任務,確保征地社保資金全部落實到被征地農民身上。同時區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督辦事項,定期督導調度,及時通報進展情況,督促工作開展。
二是做好調查摸底,做到基礎數據清楚。
區社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國土、財政部門的協調溝通,以及現場查看、下發調查表格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全區土地征收情況和被征地農民有關基礎數據,為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基礎。經統計,截止2016年7月全市征地8萬畝,涉及被征地農民5.2萬人,政府補貼社會保障資金10億元。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
推行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應尊重歷史、立足實際、積極穩妥地進行。養老保險方案主要內容有:(1)對省政府226號令實施后(2011年1月1日以后),新產生的被征地村和被征地農民應按照省市關于新的被征地辦法執行。(2)在原已整村實行老被征地辦法的村(居)仍然按照老辦法解決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不打破原有制度平衡,最大限度地維護原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現新戶和老戶在養老待遇上的差別。(3)對省政府226號令實施(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被征地保險參保條件,但因各種原因未能納入保障范圍的,仍可按老被征地辦法納入保障范圍。(4)強化鎮村兩級作用。發揮村級班子熟悉村情、民情的優勢,將最初確定新增被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制定養老保險方案的職能賦予村級,采取村級提出意見、鎮級審批、區級經辦機構審核的辦法,最終確定新增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員名單和社會保障資金分配辦法,最大限度的滿足村民的意愿。(5)針對公用占地無法辦理審批手續的用地,建議由鎮(街道、園區)財政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四是加強部門配合,共促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形成強大工作合力,人社部門重點做好養老保險方案的審核把關及參保繳費工作;國土部門及時將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項目征地情況明細表報人社、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做好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和撥付工作;各鎮(街道、園區)作為所轄被征地村(居)養老保險工作的牽頭和具體指導單位,履行好組織指導工作職能。各部門銜接通暢有效,確保了工作的有序開展。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范文6
為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為實現“兩個率先”提供強有力的保證,根據市領導的要求,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等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及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赴蘇州、昆山、張家港及嘉興考察學習,現將考察學習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近年來,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鄉鎮工業園區的興建,農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許多農民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由于原有的農村征用土地辦法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措施,造成不少農民失去土地后致貧,引發大量矛盾。蘇州、嘉興及昆山、張家港四地在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進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換保障”的思路來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取得明顯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質實行“三六九”辦法逐年對農民實行補償,即口糧地每畝補償900元,自留地每畝600元,責任地每畝300元的標準補償給農民,每年每畝補償100元給村級組織,對農民不再進行就業安置;同時對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來從根本上解決后顧之憂。
(二)張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劃分來進行被征地農民的保障安置,主要兩種做法:一是在集鎮范圍內對被征地人員的保障安置按年齡段進行,所需費用在征地費中統一支付。對未成年人(低于16周歲),按人均5000元付給安置費;對剩余勞動力(男為16周歲至40周歲,女為16周歲至30周歲)按人均1萬元付給安置費,其中男40周歲至45周歲,女30周歲至35周歲之間增加5000元醫療費投入社保,每月發20元醫療費給本人;對保養人員(男46周歲以上,女36周歲以上)按人均3萬元標準投保在社保局專戶存儲,60周歲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歲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鄉鎮實行逐年補償的辦法,由農民與鎮政府簽訂協議,按每年不低于800元/畝的作為土地的收益付給農民。
(三)蘇州、嘉興的主要做法:
蘇州的做法與嘉興一致,主要是針對被征地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體為:一是在征地時達到退休年齡(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戶口“農轉非”,并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養老保障統籌費,從次月開始按月發放養老金,目前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時男 45—60周歲、女 35—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戶口“農轉非”,并為其一次性繳納15 年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到退休年齡后按月發放養老金,退休前每月發給一定的生活補助費和醫療包干費(每月為160+20元的醫療保險費);三是在征地時男16—45周歲、女16—3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按其在農村勞動年限(16周歲起算)每滿一年繳一年的養老保險統籌費,最高不超過15年,并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費8000元,由本人自謀職業,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
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自去年以來,蘇州全市上下把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建設高水平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要前提來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深受廣大農民群眾的一致好評。考察學習中我們發現蘇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發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勢頭,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鄉統一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建立以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一致的保險模式,以“低水平、廣覆蓋、有保障”為目標,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可相互銜接的保險格局。
二是建立了財政補貼及老年農民的社會養老制度。首先,對所有老年農民不需要繳納一分錢,無門檻進入養老,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每月領取基礎養老金100元,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領取等基礎養老金130元。大年齡農民(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不需要補繳,從現在起只要每年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到養老年齡就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其次,實行市、鎮兩級財政補貼,對純農民實行市、鎮兩級的養老保險費補貼制度;第三,充分體現廣覆蓋,對不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所有農民全部納入參保范圍,并把城鎮未參加保險且無收入的居民也納人享受基礎養老金范圍。
三是建立城鄉“捆綁式”的養老保險方式。為推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通過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捆綁式”操作,即家庭人員全部參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養老的模式,促進了全社會人員積極參保的意識,形成了農保與社保相互促進、相互聯動的可喜局面。
(二)張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張家港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進行改革,把所有的鄉鎮企業納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并設置二年半的過渡期,同時對有土地的農民實行建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小統籌大帳戶”的模式,即農民及政府的補助90%進入個人帳戶,10%進入統籌帳戶,繳費比例及基數參照上年農民純收入來確定,并對年齡較大的農民(對男年滿45周歲至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至55周歲從事農業勞動)進行補助,個人與各級財政各承擔50%,養老金的待遇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除以120計發,隨著經濟狀況條件逐步改善,逐步提高農民養老金待遇水平。
(三)蘇州的主要做法:
今年,蘇州市出臺了蘇州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對蘇州各轄市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規范,在全市形成相對統一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框架,其重點是:一是形成全市統一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框架,全市實施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方法都向全市統一;二是建立了一個體系的養老保險制度,全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向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過渡,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原則上按照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上一年平均月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比例與當地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相一致,今后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調整作相應的調整;三是建立了純農業勞動者的籌資機制。為鼓勵農村勞動者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對未進入機關事業、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單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民及被征地農民實行市、鎮兩級補助的辦法;四是建立低水平的老年農村居民的補貼制度,來進一步轉變農村居民的養老觀念。
三、考察學習后的幾點啟示
一是當地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極為重視。通過對蘇州、昆山、張家港及嘉興四地考察學習,各地對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視程度已經提高到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來,當地市委市政府不僅把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作為為民辦實事、辦好事向社會公開承諾,而且還從財政上給予大力支持,在建立純農業勞動者的財政補貼制度的同時,還給老年農村居民發放養老金。以昆山為例,2002年用于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為8100萬元,用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中對農民的補貼及發放老年居民的養老金為6000萬元。
二是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有了新的認識??疾鞂W習中,蘇州、昆山、張家港及嘉興四地的有關負責同志在介紹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時時流露著對農民的負責之心、關懷之情溢于言表,普遍認為建國以來,廣大的農民為工業化的發展及城市化的建設作出巨大的犧牲,現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把原來農民作出的貢獻用社會保障的方法來補償農民,并不是對農民的福利、恩賜,這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工業反哺農業的必然要求,更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體現,也是實現“兩個率先”的重要保證。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首先是農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以昆山為例,實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后,農民人均收入增加近300元,增收超過5%;其次是提高了社會文明程度。在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推行過程中,許多農民懷著既為自己上保險,又給父母盡孝心的想法參加養老保險,提高了廣大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意識的同時,又促進了家庭和睦;第三是加快了農村城市化進程。讓農民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為農民解決失去土地后養老的后顧之憂,讓農民從千百年來傳統的養兒防老轉變到參加養老保險防老的觀念上來,不僅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還有利于農村城市化進程。
四是對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具有借鑒作用。無論從人均GDP,還是財政收入來看,我市與蘇州還有較大差距,但與嘉興相比應該是差不多,而且從經濟發展水平來看,我市屬于經濟發達地區,2002年我市已達到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即農業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2年農業占GDP總量的6.5%,農村人口老齡化率為12%,人均GDP接近2700美元,已超過西方國家普遍建立農村保障制度的基本經濟條件。
在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昆山的征地初始成本最低,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成本逐步在增加,必須依靠強有力的財政來支撐,一旦財政出現變化就會有風險,昆山的做法實質是政府租用土地;嘉興的征地成本初始成本最高,用于每畝地約為4.2萬元,但因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水平較高(人均約398元/月),體現了政府的社會責任,社會矛盾較少。蘇州、張家港與嘉興相類似,但保障水平較嘉興低。因而,我市在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可以借鑒嘉興的做法,但標準可以降低。
在完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蘇州主要是制訂全市的農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政策為全市作指導,實際操作主要是昆山、張家港,兩地做法上又有不同,昆山是建立全覆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一致保險模式,只要未參加保險的全部納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而且市、鎮兩級財政給予60%的補助,個只需繳納40%的費用,同時對老年農村居民發放100-130元的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農民的補償,優點是方便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體現社會共濟與個人責任相結合,并且形成一定的增長機制,有利于農村城市化進程,有利于最終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統一;而張家港的農民養老保險還是采用純積累的養老保險模式,但也對老年農民的進行財政補助,個人與財政各承擔一半的保險費,優點體現個人責任,但缺乏社會共濟,沒有正常的增長機制,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比較困難,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因此,從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借鑒昆山的做法,但標準可以降低。
四、對我市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為我們經濟發達地區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特別蘇州、嘉興等先進發達地區在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的做法給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我們要借鑒周邊發達地區在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好的做法,適應農村城市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發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形成既能適應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而言,在實際政策制訂中必須要堅持以幾個原則:
一是分類實施與全民保障相結合。要逐步按照建立城鄉統一社會保障體系的指導思想,對農村進行合理定位,將農村各類企業全部納入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為純農民及被征地農民建立財政補貼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在制訂標準時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結合起來考慮,鼓勵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
二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結合。要考慮農村現有的實際保障水平與城鎮還有差距的客觀實際,在制訂政策時應有所考慮,同時要考慮保障水平應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過分偏低會影響廣大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而過分偏高又會給地方財政帶來沉重的負擔;同時應逐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來增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抗風險能力,提前防范風險。在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時可以考慮設立征地調劑金,將每年土地出讓金的收益部分的10%左右充實安置費專戶,用于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在完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是按轄市區為單位開展,市級財政是沒有投入的,可以考慮市級財政每年安排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的3%-5%來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風險儲備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轄市區開展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還能增強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