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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文1
一、工作職責
(一)縣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及經辦人員業務培訓;被征地農民參保有關表格印制,檔案建立*管理;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建立,養老保險金發放及被征地農民個人選定繳費資金的代收、解繳等工作,并負責為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計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會同國土、勞動保障部門及各鎮核定、劃轉、計繳統籌資金,及時撥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管*調度。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參保農民被征土地面積等相關業務工作審核。
(四)縣*部門負責對參保農民的戶籍、年齡、家庭成員關系等相關業務工作進行審核。
(五)各鎮人民政府協助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貫徹落實,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承辦各類表格的發放、填報及初審;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并上繳縣財政專戶,對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公示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理程序
(一)登記申報
1、參保農民填寫《*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送交所在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輪承包合同(名冊、證書)原件、復印件;
(2)征地協議原件、復印件;
(3)三張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會召開要求參保的村民組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參保對象的申請,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張榜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對參保申請加蓋公章報所在鎮人民政府。
(二)審核批準
1、鎮人民政府將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及所有上報材料逐一進行核實后,匯總成《*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送交縣有關部門審核。
(1)國土部門審查各鎮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的征地批準文件、征地面積、征地用途、土地現狀、征地前后實際人均土地面積,并簽署意見。
(2)*部門對各鎮報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戶口性質及基本狀況(姓名、年齡、身份證、婚育狀況、生存狀況)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鎮、村兩級應繳統籌資金是否征繳到位,并簽署意見。
2、鎮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的政府出資*村組出資部分,并上繳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財政局負責將各鎮人民政府基金繳入情況及時通知縣勞動保障部門。
3、統籌資金繳入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后,縣勞動保障部門對各鎮經縣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進行審核審批。依據《申報表》*有關資料,建立個人賬戶及個人檔案,在15個工作日之內制發《*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登記證》。
4、縣勞動保障部門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放《被征地農民的自愿繳費通知書》。自愿繳費農民憑《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費,并將繳費回執送交縣勞動保障部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三)養老金發放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勞動保障部門審定的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花名冊*應發放資金,及時撥付保險資金到銀行發放專戶,承辦發放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發放明細表制發養老金發放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養老保險關系解除*終止
被征地農民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如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個人身份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解除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其個人繳費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
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內,持死亡證明*《*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并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包括本息)。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被征地農民戶口性質*戶籍遷移界定時間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時間為準,征地前遷入戶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二)因各種原因戶口掛靠在被征地農戶家庭的人員,一律以二輪土地承包時是否分得承包土地為依據,界定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三)被征地農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現戶籍現所在地界定是否屬于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范圍。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戶籍未轉入征地所在地的農民申請養老保險,必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及時將戶籍遷入征地所在地?;槌鰬艏呀涋D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四)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后,因參軍入學等各種原因辦理農轉非手續的人員,待其穩定后,再根據政策規定確認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根據本人意愿,可以退還個人繳費本息,解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征地公告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按照由農民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縣級統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統一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征地補償費。暫按城市規劃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規劃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據地方財力、失地農民數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運轉情況,適時提高征地補償費標準;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來源:
(一)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1年內,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
(二)縣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的15%給予補貼。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的籌集:
(一)被征地農民統籌資金的籌集。在縣政府公告的同時,縣社保局根據土地征用情況和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算,報縣勞動保障局和國土資源局審核。縣財政局核定后,根據預算將提高的征地補償費撥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
(二)個人帳戶資金的籌集。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由縣社保局統一收取,及時繳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支付,補充養老金從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完畢的,從統籌資金中支付。統籌資金出現缺口時,由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財政其他可用資金中補充解決。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和待遇核發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本人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全體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向鄉鎮政府上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花名冊;
(三)鄉鎮政府研究后,向社會公示;
(四)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五)資金劃撥到位后,由縣社保局為參保人員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條縣社保局負責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的信息管理,建立檔案和個人帳戶,核定享受待遇標準和資格。
第十一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次月起領取養老金。具體發放標準為:
(一)被征地農民未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每人每月發給基礎養老金80元;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
1、個人繳費3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1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30元;
2、個人繳費72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4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60元;
3、個人繳費108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17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0元,補充養老金90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由政府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委托金融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資金,由縣社保局按月編制預算,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財政局審批后,將資金撥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專戶。
第十四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有余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后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于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征地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待遇同時享受。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征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文3
[關鍵詞]被征地農民,商業保險,養老保障
近年來,積極構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在全國上下已形成共識,部分省市的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建設的試點,正取得明顯成效。但是從發展的情況看,我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運作模式尚處于較為原始的狀態。要持續高效地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必須著力解決一系列孕育其中的關鍵問題和矛盾,要按照黨的十七大“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積極探索新型運作模式,為進一步發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一、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構建的現狀及其局限
(一)“重慶模式”是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典型
目前,重慶、河北等省、市的保險公司開辦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重慶的業務規模占全國商業保險經辦此類保險業務總量的90%以上,剖析“重慶模式”具有典型意義。
自1992年起,重慶保險業積極參與探索構建被征地農民長效保障機制,針對老化勞動力(女滿40歲,男滿50歲)人員開辦了征地農轉非儲蓄式養老保險業務。經過15年的不斷探索完善,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較為成熟的運作模式,即“政府調控、保險經辦、市場運作”。政府對參保農民在保證基本金歸己的基礎上,實行利差補貼優惠政策,每年按保費的10%向參保農民發放生活補助費(目前約200元左右,直至參保人員死亡),其中,保險公司承擔5年期銀行存本取息的利息部分,超過部分由政府承擔,本金經申請可以退還。具體運作中,“重慶模式”有兩種形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即以中國人壽為代表的資金代管模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單獨管理,嚴格與大賬分開,本金作為代管資金獨立核算,不計作公司保費收入和業務規模。保險本金采取五年存本取息儲種,全部存入銀行。二是風險保障型,即以新華人壽為代表的具體險種承保模式。新華人壽重慶分公司采用《員工福利團體退休金保險(b款)》產品承保農轉非業務(2004年還專門開發了正式的“征地養老團體年金保險”產品),收取的保障基金納入保費收入核算。
“重慶模式”較好地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征地農民感到比較滿意,同時獲得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肯定和認可。
(二)“重慶模式”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下尚存局限
1.現有運作機制尚未形成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效融合,進一步發展受限。該模式的本質是運用商業保險提供基本養老保障服務,應屬于養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相比,目前該模式的養老保障水平偏低,并且由于參保本金和補貼利差率保持不變,致使參保農民的養老保障待遇未能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某種程度上有失基本保障的社會公平原則;由于現有運作模式尚未建立與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機制,不能納入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的制度框架之中,難以名正言順地取得本該享受的國家財政補貼。
2.現有運作機制尚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優勢。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建設,一則可以發揮投資優勢,促進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二則可以發揮精算優勢,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精算分析,協助政府完善方案;三則可以促進行政機構改革,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節約財政支出;四則可以促進“管辦分離”,降低養老金被挪用風險,確?;鸬陌踩?,避免發生“上海社保基金案”之類的不良后果。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優勢或者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或者還發揮得不夠充分。
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協同配合是優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理想運作模式
(一)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改革的方向
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目前尚存兩種主要觀點:一種贊同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認為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被征地農民應與城鎮居民一樣,享有憲法賦予的同等社會保障權利。另一種觀點主張交由商業保險進行市場化運作,既可以降低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又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實際上,任何單一辦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如果單純實行社會保險,管理成本較高,效率普遍很低,可能導致政府面臨的經濟壓力乃至政治、社會壓力過大。尤其是當前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財政支持能力差異較大,即使在沿海發達地區,如廣東省及上海市金山區等地,在推行“土地換社?!钡倪^程中也出現過較大程度的財政支付困難;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所面臨的財力供需矛盾將更為突出。其二,如果單純實行商業保險,則因被征地農民財力不足,保障程度偏低,難以起到較好的保障效果。
綜合上述意見,從社會公平與市場效率相結合的角度出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應建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一則可以使兩種機制取長補短,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逐步實現統一管理,解決政府機制缺失和市場機制失靈的問題;二則可以進一步完善商業保險功能,在社會保險的管理中逐步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實現商業保險效益原則和社會保險公平原則的有機結合。
(二)按照“政府支持,體現公平,社保、商保協同配合,市場運作,提高效率”的原則,優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運作模式
以“重慶模式”為代表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體現了商業保險參與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發展方向。雖然目前還存有局限,但不應輕言放棄,要著眼長遠,兼顧社會公平和市場效率,確立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不斷完善,優化重構運作模式。新運作模式的總體思路是: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障政策框架,由保險公司提供具體經辦服務。
1.要嚴格風險管理與防范。可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國土、財政、保險監管等部門及有關專家參與,組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理事會。理事會以信托模式將保障基金委托保險公司運作,實現“管辦分離”,確?;鸬陌踩?。保險公司提供承保、基金投資運營和養老金發放等服務,并保證投資收益達到約定最低水平。
2.要拓寬基金籌資渠道。老化勞動力人員的基金來源由土地補償費和征地安置補償費構成,其他勞動年齡段人員的基金來源由土地補償費、征地安置補償費和勞動就業期間的后續繳費構成,個人賬戶基金余額可以繼承。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費,不計入個人賬戶,專戶保管,用于調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未滿足最低養老保障部分。
3.要建立公平的養老金發放制度。參保農民原則上在男滿60歲、女滿55歲時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前生活困難享受國家低保政策或按“重慶模式”原有辦法享有生活補助費,確保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不會出現下降。財政為被征地農民最低養老保障提供承諾,個人賬戶資金不足以滿足最低養老保障部分,由統籌費承擔。
新運行模式的特點:一是政府支持、體現公平。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體系,必須由政府統籌規劃、積極引導、強力推動,通過各項制度、體制、機制、政策的創新,完成保障制度建設,明確商業保險參與的法律地位,體現基本養老保障的公平性原則。覆蓋勞動年齡段人員和老齡段人員,在制度適用上體現公平,政府支持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促進被征地農民同其他社會群體之間養老待遇的公平。二是二“保”合作、互為補充。社保部門作為社會保障的主管機構,代表政府行使權力,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則,監督保障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最低養老待遇,維護社會公平,審核保險公司養老金支付情況,審查保險公司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項報表。保險公司提供具體服務,辦理投保業務,開設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建立養老金發放機制;依法對養老金進行投資組合,向個人賬戶分配投資收益;依法向投保者提供真實的信息服務,定期提供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定期公布過去一年的養老金投資收益率;充分發揮精算專業優勢,為地方政府提供繳費和待遇水平測定、資金缺口預測服務。三是市場運作、提高效率。政府通過支付管理費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避免了新設機構、擴編招人的財政支出。同時,通過參與保險公司之間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將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狀況直接與保險公司的利益相聯系,調動保險公司管理養老金的積極性,改變政府管理的低效率問題,提高養老金的投資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三、有效運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協同配合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保障機制
(一)建立進入退出機制,確保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保險公司具備合格的資質條件和服務能力
保險公司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不同于一般商業性業務,涉及到眾多投保者養老金的安全,有關社會、政治、經濟的穩定,因而必須實行嚴格的政府管制,建立保險公司準入制度。比如,對公司的償付能力、合規經營、后續服務能力、最近三年的投資收益能力等都可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只有符合準入門檻的公司,才能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管理。同時,由于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必須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使不稱職的公司能夠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平穩退出,確保養老金始終能為管理水平較好的保險公司管理,從而在確保養老金安全的基礎上,提高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負責統籌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政府部門可以設定風險預警指標,一旦保險公司達到預警指標,比如連續兩年養老金投資收益率低于約定最低收益率,或者出現違規操作行為,便可強制該公司退出。退出機制中要嚴格退出的隨意性,確保養老金的安全移交。
(二)健全基金運作管理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1.構建市場競爭機制。只有通過市場競爭,才能促使保險公司在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過程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增強管理能力,最終提高被征地農民對該項保險的滿意度?;鸸芾砝硎聲梢愿鶕B老金投資收益率、風險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選擇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可以在公司之間自由轉移,實現保險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
2.構建基金資本化經營機制。對養老基金的管理,存在資金化和資本化兩種不同的經營管理方式?!爸貞c模式”主要采取資金化管理方式,因而未能發揮保險公司的投資優勢。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日趨規范和成熟,全國社?;饏⑴c資本市場的投資不斷增大,這也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的資本化經營管理提供了借鑒。因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也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推進資本化經營,積極拓寬投資渠道,按照不同比例投資于債券、股票、基金權證和直接投資等領域。如此,才能持續優化投資結構,有效規避通貨膨脹等因素的侵蝕,真正做到基金的保值增值。
3.構建保險公司利益考核機制。為充分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可以參照社保機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管理費用標準,科學制定保險公司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經營績效考核體系,并嘗試根據經營績效,實施動態的獎懲激勵。
(三)構建養老待遇正常調整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公平共享經濟社會發展利益
為了保障養老金的實際購買力,讓被征地農民也能分享經濟發展的好處,促進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協同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提出最低養老金調整方案,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政府則對最低養老金和投資收益率承諾擔保。由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和投保者長壽風險可能導致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不足,難以保證投保者最低養老金的需要,差額部分應由國家財政承諾給予彌補。如果保險公司由于投資不當或其他意外情況使實際收益率低于約定最低收益率,先由管理公司動用其自有資本進行補足,如果管理公司自有資本還不足以使養老金的收益率達到法定最低收益率,則由財政資金作最終彌補。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文4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目標,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逐步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則
1、立足實際,統籌規劃。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保障水平和就業培訓計劃,確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并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統一制度,方便銜接。全市建立統一的被征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既有別于城鎮職工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又能與城鎮職工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3、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具體實施中,區分情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以大齡和老齡被征地農民為社會保障重點,統籌考慮,分類實行保障。
二、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的范圍和對象
我市城鎮規劃區內,因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發展需要經有土地征收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相應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利,年滿18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
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范圍:未達到勞動年齡段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領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市)或出國(境)定居的;服刑期內的。
三、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
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要納入就業再就業整體規劃。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公共服務,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有效使用培訓和就業資金,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合適的就業培訓機會,幫助他們取得職業資格認證,從而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制定相關的鼓勵政策,督促指導征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并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和市場需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全市職業培訓范疇,開展多種方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一)養老保險
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及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訂:
1、新被征地農民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標準統一確定為260元/月。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一次性分別繳納5-16年的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60%,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扣繳。政府補助40%,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政府財政資金中列支。
2、新被征地農民符合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在一次性繳納5—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從繳費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3、新被征地農民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50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不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16年的養老保險費,待其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4、新被征地農民處于勞動年齡段(男年滿18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繳納5—10年的養老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其養老保險待遇有以下幾種方式;(1)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可將其個人帳戶資金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2)若未實現穩定就業,但村(組)集體和被征地農民依據自身經濟實力,愿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將其個人帳戶資金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按我市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條件和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由村(組)和本人按照當年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中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的繳費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政府財政相應補助40%,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給養老保險金。
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及享受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1、已被征地農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參加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標準分為260元、230元、200元三個檔次,由村(組)和個人共同自愿選擇。根據不同享受標準確定繳費標準,所繳費用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分擔60%或55%,財政補助40%或45%。原則上由村(組)集體統一組織參保,一次性繳納費用。一次性繳清5-16年養老保險費的村(組)和個人,財政按45%給予補助。一次性繳費確有困難的,經過申請,由經辦機構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協議后,可分次繳費。處于勞動年齡段的人員還可以按年繳費。但分次或按年繳費的,要繳納相應的利息,財政補助40%。超過規定時限或違反協議的財政不予補助。
2、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不同繳費標準,從繳清費用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3、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不同繳費標準,繳足16年的費用后,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4、處于勞動年齡段人員,按規定參保并一次性或連續繳足費用后,其待遇標準參照新被征地農民相同年齡段人員的辦法。
(二)醫療保險
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可采取自愿原則,按照本人戶口所在地,參加當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未轉為城鎮居民的繼續按原辦法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三)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就業培訓和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按我省職業和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從再就業資金中支付。當年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計劃由所在的鄉、鎮(街道辦)向同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門要按培訓計劃及時核撥培訓所需資金。
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費用:村(組)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抵交,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征地手續辦理完畢3個月內統一扣繳劃撥當地農保經辦機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交時,其不足部分由村(組)集體和個人補足后財政予以補貼。財政補貼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財政資金中列支,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并劃撥農保經辦機構。
已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費用:村(組)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由村(組)統一組織籌集資金,申請核準后2個月內向農保經辦機構繳納。財政補貼部分,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財政資金中列支,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并劃撥農保經辦機構。
各縣(區)農保經辦機構在國有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要在同一國有銀行開設社?;鹭斦?。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要按政策規定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稅費。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系統,加強基金管理和運行。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顚S?,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并接受問級財政、審計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確?;鸬陌踩?。
建立養老保險專項儲備金。市、縣(區)政府每年要從當年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10%的養老保險專項儲備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支出?;鸩环笫褂脮r,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六、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文5
關鍵詞:失地農民 養老保障
據江西省人保廳廳長揭贛元介紹,今年江西將進一步擴大新農保試點面,鼓勵和引導試點縣進一步完善繳費補貼政策,預計2011年全省新農保試點范圍將擴大到40%的縣。符合條件的農村失地農民,今年也將有望納入基本社會保障范圍。
一、江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不穩定
資金籌集原則普遍采用由政府、集體與個人共同承擔的“三個一點”出資模式。失地農民個人繳費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政府負擔部分從土地出讓金中解決,如果不足支付,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解決。“原則上”由政府和農民個人共同負擔,個人和政府分別負責50%,實際上采用以個人繳費為主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個人為主、集體扶助、財政補貼的原則籌集。例如鉛山縣政府補貼僅3%,個人與集體繳費高達97%。因為集體經濟是“空殼子”,武寧縣、修水縣、信豐縣等地直接規定:個人和政府分別負責60%和40%。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名義上是 “三個一點”的出資模式,實質是個人與政府共同出資,其中以個人繳納為主,政府補貼為輔的模式。由于政府補貼很少,被征地農民自己的財力有限,使得參與養老保險率很低,出現今年參保人數多,明年參保人數少的現象,農民的社會保障最終得不到落實。
(二)失地農民的養老金待遇低
參加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若退休后死亡,可以享受喪葬撫恤待遇。關于養老金待遇,各地不一。2005年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失地農民可領取養老金為285元/月,2009年南昌市青山湖區460名失地農民可領養老金人均123.7元/月。2006年上饒信州區、余干縣等地失地農民享受養老待遇分四個檔次:A 檔150元/月、B檔160元/月、C檔180元/月、D檔200元/月。由此可見,近幾年來江西省失地農民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在100-300元/月之間。相比如此膨脹的通貨,國家對失地農民發放的養老金根本就解決不了農民基本的生活,更不用說還要承擔子女的教育、醫療、以及自身的養老,使得失地農民比以前更加的貧困。
二、我國其他省份采取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措施及經驗
針對存在于被征地農民中的社會保障問題,我國現有的三種模式:一是直接對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以成都為代表,讓被征地農民直接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繳費,相當于城市人口直接參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全封閉模式,以天津市為代表,其特點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金基金,并且是這部分基金獨立的運行,不參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是半封閉可轉移模式,以長春市為代表,它是結合前兩種模式,一方面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金可以作為基金獨立運行,同時還有勞動能力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重慶市又采取對征地農轉非“4050”以上人員辦理儲蓄性養老保險,這種保險最先在一些地區試點實行,以商業保險公司承儲蓄式養老保險,經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申請,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或半額交由人壽保險公司作為本金儲存辦理商業保險,區縣政府按照10%的利息差額貼息的措施。浙江模式基本特征就是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嚴格界定為養老基本生活保障。通過三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一是實行分階段參保制度。二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制度。三是被征地農民培訓和再就業工程。
三、對完善江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
結合這三種模式,江西省要建立自己的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模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要對被征地農民的年齡進行嚴格的限制,可以借鑒重慶的“4050”模式,以不同的年齡階段作為繳費的標準,并隨著養老保險費用基數的提高,政府會適時根據社會發展的情況來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對于已征地的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自愿的原則可以自行籌措資金建立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建立養老保險關系,與新被征地農民享受一樣的社會保障。對于未納入保險的超齡和特別貧困的失地農民,江西省實行養老生活補貼政策,主要在50-100元/月之間。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文6
凡*行政區域內,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關規定征用的農民(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
二、養老保障
養老保障是指政府為被征地的大齡農民解決后顧之憂所建立的養老保障制度。
(一)參保條件
在征地時,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以上,全部納入養老保障范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委會、社區委員會提出名單,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
(二)繳費標準
繳費標準按每一個被征地農民情況分別計算,即每個人養老保障基金繳費總額,等于參保時全市平均預期壽命減去參保時本人年齡(男不足60周歲按60周歲計算,女不足55周歲按55周歲計算)后乘以12個月,再乘以養老保障月待遇標準。全市平均預期壽命與本人年齡差不足四年的(含超過全市平均預期壽命的人員)按四年計算。年齡計算以被征地農民首次領取土地補償費的日期為準。
(三)資金來源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三方負擔。其中:市財政負擔30%,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提??;村集體負擔40%,個人負擔30%,分別從村集體所得土地補償費、本人所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中支付。村集體所得土地補償應優先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支出。
(四)待遇標準
參保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標準,按開始享受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并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
(五)享受待遇時間
參保人員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參保時男已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以上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六)賬戶模式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賬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集體、個人繳納部分納入個人專戶;政府繳納部分納入統籌賬戶。發放養老保障待遇時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時,從統籌賬戶中支付。市財政按照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提取專項調劑金,也可通過其他合法渠道補充調劑資金。調劑資金用于彌補調整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和超過預期壽命支付養老保障金造成的資金缺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統籌賬戶資金和調劑資金,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的數額,在征地時一次性足額劃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專戶。
(七)資金管理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除留足當期應付的社會保障金外,應全部存入在開戶銀行所設立的資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養老保障資金增值部分,按個人專戶和統籌賬戶,分別計入各自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分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擠占和截留。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及保值增值情況,每年向被地農民公布一次,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八)統籌級次
養老保障資金實行全市統籌。成立*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登記、基金征繳和發放養老保障金。
(九)其他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的,其養老保障關系終止,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戶籍遷往外?。ㄊ?、區)或省內其他市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障關系保留,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領取養老保障金,也可根據本人意愿退保,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三、養老保險
(一)參保條件和辦法
被征地農民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參加城鎮企業的養老保險。沒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可參加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其中征地時年滿18周歲至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從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參保時止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在1999年1月年齡未滿18周歲的,從年滿18周歲時補繳。
被征地農民自愿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在被征地當時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并備案。申請補繳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在獲得經濟補償后半年內到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逾期未補繳的,視為放棄補繳申請,不再享受補繳政策。
(二)資金來源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原則上按規定執行,對參保并繳費的人員市財政實行統一補貼五年,補貼標準為繳費基數的6%。補貼資金由政府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列支,不按規定繳費的不給補貼。
(三)其他
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執行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四、就業
對沒有就業但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統籌就業服務與管理,為其提供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增強其就業能力。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要提供創業培訓、就業指導等服務。符合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五、醫療保障
被征地農民仍然保留農村戶口,并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待遇;轉為城鎮戶口且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并明確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但未明確勞動關系以及靈活就業的,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保,并享受有關待遇;轉為城鎮戶口且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按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鎮低保待遇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有關應急救助政策規定予以救助。
六、政策規定
(一)對于符合養老保障條件但未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其應享受的集體補助部分歸集體所有。
(二)村集體的土地補償金和個人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費優先用于基本養老保障,解決老有所養問題。
(三)以虛假材料參?;蜻`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參保資格,個人繳納部分退還本人。
(四)凡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按本《實施意見》執行。如遇有關繳費比例、待遇標準等政策調整,按調整后政策執行。
(五)部分承包地被征用的農戶,由所在村委會和農經管理部門按照人地對應的原則以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的“勞土比例”,確定該農戶參保的人數(須符合參保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