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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1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社會保險 維權意識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伴隨城市振興而崛起的建設新軍――關于沈陽農民工隊伍狀況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職工教育,2008,(09).
農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2
【關鍵詞】農民工;市民化;主要障礙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涌現的生力軍,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但同時農民工想要真正融入城市還面臨了諸多困境。怎樣才能使農民工融入城市安居樂業,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市民化的難題?
一、制度困境
(一)、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困境
首先,我國的戶籍制度是以戶口等級和管理而實施的一套社會管理制度,而其獨到之處就在于講中國的公民劃分為農業和非農業人口,嚴格限制其流動性。這事實上也無意識的將公民劃分為城里人和鄉下人,潛意中埋下了伏筆。其次我國的戶籍制度是阻礙農民工進入城市的措施。除了現行的戶籍政策外,一些城市政府還采取城市就業保護政策等措施,無形中就加大了農民工市民化的困難。再次,這種城鄉的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強化了農村與城市的分割,增加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
(二)、不平等的就業制度
平等的就業制度不僅指市場準入上勞動者平等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還指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工資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節假日補貼等權利。還包括勞動者平等獲得公共資源和社會服務的權利。i 我國的《勞動法》就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可見勞動就業制度的根基就在于公平。我國的就業歧視仍然普遍存在,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且不規范,勞動強度大工時長、勞動環境惡劣等等。究其原因就在于不平等的就業制度。
(三)、社會保障制度困境
首先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大多數農民工的居所主要集居在“城中村”、居民或單位閑置房及建筑工地等城市角落。居住的類型以租賃房屋或員工宿舍和工棚為主。居住環境惡劣。其次,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參保比例不高。我國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從 2001 年的 1987.4 億元增加到 2010 年的 9081 億元,十年增加近4.6 倍。ii可見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正在逐步發展。但是總體來說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比重還是不高,據統計2001~2010 年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大體維持在 10%~12%左右,而 2006 年美國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為 18.6%,法國為 42.4%,德國為 46.5%,英國為 35.9%,日本為 33.9%。iii可見我們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并不算多。其次國家的社會保障投入重城市,輕農村。再加上本來國家投入的比重就不高,使得農民工可以獲得社會保障少之又少。
(四)、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困境
根據比較優勢理論來說。同一個人不可能在生產兩種物品中都有比較優勢,因為一種物品的機會成本是另一種物品機會成本的倒數,如果一個人一種物品的機會成本較高,那么,他另一種物品的機會成本必然較低,比較優勢反映了相對機會成本iv。農民在進行選擇從事農業生產活動還是非農業生產活動時,都根據自己的特點來進行選擇。土地流轉承包權就促使了農業與非農業的社會分工。由于我國農業發展進程緩慢,農民收入不高,所以多數農民進入城市務工。留在農村的也都是老人和小孩,大量土地就荒蕪下來。土地不被承包利用就大大浪費了國家資源。但現階段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的缺乏,流轉信息的不暢通??蛻粝胍邪恋氐慕洜I權很難掌握可靠而有有效的信息。再加上農民自身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在遇到糾紛時也無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對策分析
(一)、推進戶籍制度的改革
第一,消除城鄉分割的二元制度,建立戶口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保障農民工進城不因戶籍制度的限制帶來的權利的不平等。使農民工的居住地與戶籍制度相統一。使那些在城市安家落戶的農民工真正成為一名“城里人”。
第二,國家要有逐步地、有條件地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落戶標準,把有穩定職業和相對固定勞動關系的新生代農民工及其家屬轉變為城鎮居民;降低城市準入門欄,取消戶籍的種種限制,實行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制度。
第三,完善與戶籍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使用的有關戶籍的法律法規還在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與現實情況早已大相徑庭。國家應盡快將其納入國家的法制規范。
(二)、建立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促進農民工城鎮定居
第一,推行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農民工作為城市的新興群體,在城市化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為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解決其住房消費能力的難題,為農民工安居城市提供經濟支持,使農民工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建設農民工宿舍。建設農民工宿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還可以給予建設農民工宿舍的企業一定的優惠措施。農民工宿舍的建設要根據農民工的入住情況,政府出資的多少,農民工實際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綜合的考量。
第三,發揮用工單位的作用,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當用工單位可以無償提供或是通過廉價租賃等方式來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也可以向外來務工者每月提供必要的的住房租金補貼,減輕農民工的住房壓力。
(三)、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農民工參保比例
第一,從法律層面來確保農民工社會保障。我們國家的憲法明確規定,全體公民有平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是目前的情況還相差甚遠,農民工的權利還時常得不到保障。因此國家需要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為農民工獲得同等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改革不合理的制度結構。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投入的過少,遠遠的低于西方發達國家。就造成了參保者的壓力,社會保障的水平也無法提高。政府應該大力增加財政投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第三,面對參保率不高的情況還需要加大參保的重要性宣傳。加大參保的宣傳,使得農民工了解到參保是與他們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了解到參保的重要性,都踴躍主動參保。但同時也要監督企業落實保障責任。
(四)、改革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弱化土地的保障
第一,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缺失,致使獲取信息的難度增大,流轉程序不規范和交易成本高等因素。因此政府應該鼓勵此類社會組織的發展,為農民提供咨詢、融資和農地流轉相關信息等各項服務。
第二,針對農民法律意識薄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不規范,導致糾紛不斷。政府應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規范的流轉合同登記制度。保護農民的利益。
第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對于一部分基本上已經在城市扎根落腳的農民工而言政府應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使農民不再依賴土地作為其最后的生活保障功能,實現農民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
(五)、促進完善就業政策,構建平等的就業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就業政策,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的培訓。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城市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由于文化素質低,并不具備必要的城市就業技能,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和就業技能最重要的途徑就是對他們進行綜合知識和就業技能的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造血功能”因此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和各種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的素質,縮小農民工與市民的各方面差距。v
第二,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勞動權益的依法保護和完善農民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根據當前經濟發展水平適宜的提高農民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同時針對目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不規范的情況,應加強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訂立與履行情況。
注釋:
i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農民工市民化:制度創新與頂層政策設計[M].中國發展出版社,2011:176.
ii 《中國財政統計年鑒 2009》及財政部公布的《2009、2010 年全國財政收支情況》,http:// /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iii高培勇.“十二五”時期的中國財政支出結構改革[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0(11);中國的數據來源于《中國財政統計年鑒.2009》。)
iv (美)N.格里高利.曼昆(N. Gregory Mankiw).經濟學原理[M].上冊,梁小民譯,北京:三聯書店,1999: 53.
v王厚俊,等.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問題[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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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財政統計年鑒 2009》及財政部公布的《2009、2010 年全國財政收支情況》[EB/OL].http:// /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5]高培勇.“十二五”時期的中國財政支出結構改革[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0(11);中國的數據來源于《中國財政統計年鑒.2009》。)
[6]李立新.應該盡快將農民工保障問題納入政府視野[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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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3
關鍵詞:新農村;合作醫療;對策。
一、引言新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凡不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具有該鎮常住農業戶口的農民,不論性別、年齡、職業都可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新農合,農業戶口的認定以戶口簿為準。自2003年實施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來,至2012年河南省先后6次調整和完善新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補償封頂線由2011年的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有效緩解了農民群眾的看病就醫困難,廣大農民病有所醫的愿望初步實現。但是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很多問題,應該引起注意并解決。
二、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實施以來,雖然取得很大成績,使千萬農民的看病難問題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決,但還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在補償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實際補償偏低或不予補償。
雖然河南省對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很大,無論是在資金還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給予強有力的支持,但卻遠遠不夠,農民實際享受的補償比例仍達不到預期。一般而言,農民看病花了上千元,真正拿到手中的補償卻太少,農民自己承擔的費用還是偏重。雖然有合理的報銷單,但由于賠付機構的原因,出現賠償金支付不及時、少賠甚至不予賠償等現象。河南省農村人口眾多,信息閉塞,許多農民法律意識缺失,因此很多農民實際賠償金少于應有水平時,尤其是由于青年和中年人外出務工而留下的老人兒童,利益更是很難得到保障。ll(二)操作違規現象普遍。
由于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河南省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一些偏遠的鄉、縣級醫療單位等推行過程 出現不規范操作的現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部分定點醫院或醫生在對病人診治時,普遍存在開大藥方,過度消費醫療服務的現象,這一現象在鄉鎮級醫院較為普遍。
2.部分人員采用非正常手段獲得合作醫療補償。
3.個別政府l丁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利用手中職權以權謀私,甚至無視農民遞交的合理的報銷單,私通非定點醫療機構榨取錢財,或是收受定點醫療機構的賄賂,在監管中不聞不問,無視農民利益。
(三)醫療賠付過程和手續繁瑣。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登記程序和新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償程序都很繁瑣,這就為農民索賠造成很多不便,特別在一些交通不便或邊遠的農村地區,有的村莊離報帳中心和信用社很遠,來往車費和其他花銷給農民帶來很大負擔。在一些醫院就醫可以報銷的部分,甚至需要到距鄉政府幾里地的地方進行賠付。如果是外地就醫的,則更為麻煩,而在治療過程中轉院的,不但轉院需經層層環節,進行賠付時更需要專門的證明和手續,非常不便。
三、對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策略性建議。
基于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具體分析后,我們可以分別從政府、醫療機構和農民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有針對性地進行解決,以確保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保障農民利益。
(一)政府方面。
1.制定使用與河南省實際情形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規,從法律的高度上確立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位,以確保該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及時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地區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疑慮和意見,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議,根據各地實際,不斷補充和完善政策制度。[21必要時可采取一些措施,保護特殊人群,如制定專門政策,保障留守兒童和老人權益。 '
2.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各地要在分析、總結合作醫療制度和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測算,著力解決醫療制度補償線過高、封頂線較低的問題,科學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力爭在不影響制度發展的情況下盡量維護農民權益。同時,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鄰縣之間差別不宜過大。
3.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實行定期監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檢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和個人進行內部批評甚至公開批評,嚴厲處置醫療機構的不規范服務。同時,針對監管難度大,農民人口多的現狀,可以建立特定的舉報渠道,專門接受農民的舉報和處理農民權益受損問題。必要時,可以實行一定的獎勵措施,鼓勵農民站出來說話。真正把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嚴厲處置違法違規操作,維護群眾利益。
4.加大宣傳力度,使用多種宣傳手段。針對信息閉塞、目前的宣傳效果不理想狀況,可以在農閑時流動下鄉宣傳,還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如通過豫劇下鄉或地方戲表演,趁機宣傳;或是以政府名義牽頭,在鄉下舉辦一些文‘ 化娛樂節目,以知識競賽的方式鼓勵農民學習。另外,河南省雖然信息不暢,但手機的普及率較高,政府可以通過發送公益信息,進行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這些措施可以使農民真正意識到合作醫療的好處,提高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同時,還可以使人們對醫療制度有一個透徹地認識,還能有效防止在賠償過程中侵害農民利益現象的發生,使這項制度更好地造福人民。
(二)醫療機構方面。
1.加強信息化建設。各級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不斷完善相關功能,確保相關數據和基本信息傳輸暢通。鄉鎮定點醫療機構要建 信息管理系統,并與本省縣市級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實時聯接;[31統一參合就診卡,實現全省“一卡通”,進一步方便參合人員就診和補償。
2.完善轉診辦法。方便農民就醫。建立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后,南于省內信息相連,整個參合人員患病在本統籌地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間轉診時不需辦理轉診手續;參合人員到本統籌地區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轉診和結算手續,對轉往即時結報定點醫療機構的參合人員盡量實行電子轉診,參合人員憑信息系統的轉診信息到轉入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41并根據這些信息進行賠付,簡化程序。
3.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完善醫院的服務。特別是鄉鎮級的醫療機構要注重醫務人員的素質,以提高醫療機構的整體水平,完善醫務人員的獎懲制度,杜絕各種侵害農民利益的事件發生,維護農民利益。
(三)農民方面。
在參與新農村合作醫療的同時,廣大農民應提高認識水平,多多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特別是留守兒童和老人,更應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運用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農民在享受利益之外,應積極參與并監督政府和醫療機構行使權利,多提合理實用的建議,使合作醫療制度更好更長久地為農民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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