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農地產權制度;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農地資源作為一種有限的和有條件的可更新資源,不僅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和不可替代的生產資料,也是地球生態系統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不同的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應,使活動于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框架內的理性的農民選擇不同的農地利用方式,而不同的利用方式必將導致不同的利用后果。因此,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可持續利用,其關鍵在于農地的產權制度。

一、農地產權制度與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理論分析

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指人們如何以一種合理的方式利用農地資源,使農地資源的生產能力在利用中不僅能夠得到保護,而且有所增強,其主要表現為農地資源在利用中的“數量”、“質量”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具體來說包括四個層次的含義:農地數量結構(特別是耕地在農地中所占的比例)的可持續性、物質生產能力的可持續性、農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和農地利用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實質是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如何進行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優化配置問題。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農地資源的配置問題實質上是依附在農地資源上的權利的配置問題,而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優化配置則主要是由農地產權制度決定的。不同的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應,使活動于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框架內的理性的農民選擇不同的農地利用方式,而不同的利用方式必將導致不同的農地利用后果。因此,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可持續利用,其關鍵在于農地的產權制度。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制度可以促進農民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農地。

首先,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制度為農地的可持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法制化的農地產權制度其意義在于:一是農地權力主體對體現其權力的農地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性,即農地權力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擁有的農地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選擇權。二是農地產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因侵權損害之補償。三是農地產權關系的法律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四是能夠完整地保護農地占有者合法的占有權和完全的剩余索取權。因此,如果擁有了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農民在農地利用中就會有穩定感和安全感。為了不斷地增加收益,農民十分愿意從長遠的角度來考慮如何在現有農地上持續提高農地生產率,在法律的保護下穩定、持續地加大對農地的各種投入,包括生產性投入和保護性投入,實現農地的可持續利用。

其次,完整的農地產權有助于激勵產權主體不斷提高農地生產率,獲得經濟收益。農地產權的核心是收益權,因而具有激勵動機、激勵行為、調動積極性以形成動力的機制和作用。農地產權制度的激勵效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民努力的激勵程度,其高低取決于這一制度所內含的農民努力供給與收益報酬結構的一致性。如果一項農地產權制度安排使農民付出的努力與他所得到的報酬一致,其努力供給量就大。二是對農民努力的激勵導向。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所內含的規則對農民的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導向,這種激勵導向的差異誘導著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向不同的方向發展,從而產生不同的農地利用后果。在農地開發利用中,物質利益的驅動會激勵農地產權主體努力從事財富創造和積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地產權主體必然千方百計地去收集信息,選擇資金流向,確定農地利用的最佳方向,盡量減少利用成本,以實現投資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從而提高農地生產率,增加經濟收益。一般而言,農地開發利用的收益大于投資成本的方式,就能持續存在,而這正符合農地可持續利用所要求農地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

再次,農地產權的約束力能有助于約束產權主體的用地行為,降低農地利用風險,防止農地質量下降。如果單有激勵是不夠的,會促使產權主體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盲目、無節制地利用農地,造成農地生產能力下降和生態功能退化。約束功能正是彌補了激勵功能的這一不足。農地產權的約束功能來自經濟的、法律的和道德的三個方面,但主要是經濟利益的約束和法律約束。通常說來,農地產權主體出于對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必然會約束自己的農地利用行為。法律約束是一種強制性約束,由國家規定處理產權關系的規范和準則,產權主體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因此,農地產權關系也是一種責任關系。法律約束使農地免遭來自產權主體本身由于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可能出現的短期行為,起到了防止農地的再生能力或生態功能衰退、保護農地質量、提高農地生產能力的作用。

二、實現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

所謂農地產權制度,是指制度化的農地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上,農地產權制度具有不同的內容。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能保證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農地產權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首先,農地產權明晰。為了實現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一是必須確保農地各項產權的權能和利益明確有界?,F代產權經濟學認為,產權是由權能和利益兩部分基本內容構成的,利益是權能的目的,權能是獲取利益的手段,產權是權能和利益的有機統一,單純的權能不構成產權,無利益的產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農地產權有界就包括其權能和利益兩個方面。農地產權權能有界就是指各項農地產權權能之間有明確的邊界,不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否則農地產權就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對其行為主體產生有效的約束。農地產權利益有界就是指在界定各項農地產權權能空間時,各項農地產權的利益要明確界定,否則,農地產權將喪失其對行為主體的激勵功能。二是要求各項農地產權必須有明確的主體。由于農地產權是行為主體對農地地產的一組行為性權利,它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所以農地產權不能離開其行為主體而單獨存在。各項農地產權有明確的主體,就是產權的行為性屬性的基本要求,其具體含義就是在一定的農地產權結構中,每一項農地產權(包括權能和利益)都對應一個特定的產權主體。農地產權明晰化,有助于明確交易界區;有助于制定公平且有效率的交易規則,并有效地約束和規范行為人的交易行為;有助于行為人在同其他人的交易中形成穩定的預期,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費用;有助于強化產權制度的激勵和約束功能。

其次,有效的農地產權保護。這包括合約各方可通過行使退出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過強制措施懲罰一切破壞現有農地產權關系的行為和由此產生的威懾力量來實現對農地產權的保護。有效的農地產權保護能夠給當事人一個穩定的預期,以使當事人能夠對未來做出收益與成本分析,從而做出長期投資決策,對土地實行集約經營。反之,若一項產權制度不能給當事人形成一個穩定的預期,則當事人的短期行為與投機行為就不可避免?,F行的農地產權制度正是由于農民預期到土地會不斷地調整,才引發他們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粗放型經營,而不注意用養結合,致使土地質量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土地生態環境;也正是由于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對農地產權保護的弱化,使不少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以推進城市化之名而不顧后果地大量征收農地,致使農地數量銳減,大量的農地荒蕪或低度利用。再次,農地產權的可轉讓性。農地產權的可轉讓性是指在產權明晰化的基礎上,農地產權可以作為特殊商品通過市場機制在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合理流動。農地產權可轉讓性的直接效率意義是實現資源的動態優化配置。因為只有允許合理流動,才能使稀缺的農地資源在比較利益的驅使下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不斷地從低效率的使用者流向高效率的使用者,使農地使用者的能力與其擁有的農地資源數量、質量相一致,做到人盡其才、地盡其力,從而實現農地資源的動態優化配置;農地產權可轉讓性更長遠的效率意義是能夠對產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使農地資源的價值在流動中得到真正體現,農戶對農地的投資在流動中得到合理的補償,進而極激勵農戶更好地利用和保護稀缺的農地資源,提高農戶對農地投資特別是中長期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實現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完善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改變了傳統制度下農地產權高度集中的弊端,實現了農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和監督問題,并使農民擁有了剩余索取權,真正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按勞分配原則,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農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農地產權制度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與風險脫節的弊端,提高了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農產品的市場化,這種產權制度日益暴露出其自身的不徹底性和不完善性,并開始制約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分析起來,其主要原因是:農地的集體所有權的產權主體不明晰,導致農民無法直接與土地征收者——政府直接進行談判,而各級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容易與企業形成共謀關系,強制征收土地,而以最低補償價補償農民,最終導致耕地的大量流失;農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導致農民進行掠奪式經營,影響了土地利用的生態持續性;農地處置權難以落實,導致農地流轉困難,限制了農業經營的規?;同F代化,從而影響了土地利用的經濟持續性。因此,進行農地產權制度創新,是實現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必然選擇。

完善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核心可以概括為“弱化所有權、強化和細化承包權、放活使用權”。造成農地所有權主體不明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種種復雜的歷史因素,也有我國地域的遼闊性及其差異性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從法律上明確界定全國統一的農地所有權唯一主體在實踐上不具有可行性,而且還有可能造成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更大混亂。現階段,與其在“誰是農地所有權唯一主體”上爭執不休,還不如暫時擱置爭議,維持現狀,以通過法律法規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嚴格限定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所有權主體對農戶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合理干預和侵權行為,強化農戶的微觀經濟主體和民事主體地位,即通過弱化所有權和強化承包經營權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所造成的耕地流失?!叭趸袡嗪蛷娀毣邪鼨唷笔窍噍o相承的,只有弱化所有權,把所有權的一部分權能賦予承包權,才能夠強化和細化承包權。具體講,強化和細化承包權就是進一步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權能,賦予農戶對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權、抵押權、有償退出權和有條件的買賣權。也就是說,農戶除了不具有土地的終極所有權即土地不能隨意買賣外,土地的其他產權權能都已具備?!胺呕钍褂脵唷笔侵笧榱私⒎鲜袌鼋洕幝傻霓r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促進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取得規模經濟效益,在弱化所有權和強化細化承包權的基礎上,放活農地使用權,積極推進農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轉。農地作為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應該具有完整的商品屬性。商品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可交易性,通過交易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資產增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地應該具有一般的商品屬性。如果對農戶承包的土地賦予抵押權、有償退出權和有條件的買賣權等相關權利,對于緩解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激活土地等生產要素市場、加快農業資源整合、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土地價值提升等將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李明秋.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及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研究[M].中國大地出版社,2004.

2、陸紅生.土地管理學總論[M].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7.

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創新國土資源;管理機制;分析

1. 國土資源的概念

國土資源是每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的發展,其涵蓋著社會資源、礦政與地政。礦政是礦產的分布區域、資源的多少、挖掘和開采狀況等。而地政是城鎮與鄉村的土地的使用情況、地籍管理、森林覆蓋率和各項交通用地情況等。社會資源是人口的分布和會議筆錄、流動狀況、標準系統、各類檔案資料、法律政策等,共同由人們生活、工作和學習組成的各項自然資源以及社會資源,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歷程中發揚著主要的作用[1]。

2. 國土資源管理中出現的弊端

國土資源管理不但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住房相關,同時還關系著企業的生產加工。所以需了解國土資源管理的不足,然后提出解決方案。

2.1 政府管理力度不足

于國土資源管理中政府屬于主要的領導機構,而政府的管理力度不足,進而致使我國國土資源的嚴重浪費,部分地方出現土地違規建造以及違規拆遷等局面。此外,政府部分負責人于資源管理過程中,執法方案或者執法力度得不到貫徹,造成了國土資源相關條例無約束性和法律性。部分政府工作人員僅注重眼前的利益,完全無視國土資源的重要性,,最后造成國土資源的破壞[2]。

2.2 國土資源管理制度不完善

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傳統的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的需求。其主要涵蓋三個內容:(1)因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于部分土地資源實施檢查、審批、核實的過程中,并未將責任準確地細分,極易形成國土資源大面積的審批破費,而關于責任追究時,則出現管理人員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局面。(2)于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中,政府的執法力度不強,進而出現部分人員為了利益,放任處置。(3)于國土資源利用上,未根據社會的發展態勢實施科學有效地規劃,造成了許多國土資源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2.3 信息管理系統落后

由于我國的信息管理系統較為落后,同時國土資源監測技術也處于較低水平,導致礦產資源、土地、測繪管理、地質災害防治過程中,所得數據資料并不完善和明確,進而致使地質災害的出現得不到及時的預測和探究。與此同時,因我國缺少優秀的國土資源監測人才,而部分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能滿足不了時代的需求,所以制約了我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進步。

3. 國土資源創新管理的方法

3.1 加強國土資源管理改革

(1)加強推動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了解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的內容以及精神,認真貫徹土地資源改革,提高我國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完善各項征地制度以及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方案,改善我國耕地保護激勵制度,激發農戶、鄉鎮和村辦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將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和農村土地整治相結合,促使我國土地節約資源,完成城鄉統籌規劃。(2)推動礦產資源管理機制的改革。把礦產資源利用檢查、礦業權實地核實與礦產資源整合作為一個契機點,將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和行政合同管理,不斷健全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機制,保證資源的科學、合理和有效的利用[3]。

3.2 提升土地管理的認知

從實際出發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人民的位置放在首要位置,以高度責任感的態度完成一項項工作任務,提升土地管理的思想性和自覺性,整體貫徹嚴謹的耕地保護機制。堅持貫徹“分塊包干、屬地管理、上下聯動、常態監管、責任到人、責任追究”制度,采取積極主動的管理方法,加強國土資源保護和改革,充分利用土地資源,針對違法行為以及違法建設應該立即查辦。

無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應用劃分國有土地,均需要根據正常的程序進行批準,不能隨意更改國家土地用途以及應用條件。同時,未經得國土資源局的批注,不得隨意出租、轉讓以及抵押,倘若出現此違法行為者則需依法進行處理,沒收其非法收入并且做出相應的賠償。倘若由部分因素致使土地停用者,原土地的持有者需進行申報,經國土資源局展開收回制度,防止國土資源浪費。

3.3 增加監督管理力度

各地政府部門應提高農用地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使用“非法征用”“以租代征”等方法征用農民土地。我國國家制度嚴格表示,農用地更換為建筑建設用地,需適合土地利用集鎮建設規劃以及總體規劃要求,需要要加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且依法處理農用地更換的審批手續。農民之間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需遵照土地規劃并且在限定范疇之內。針對非法農用地更換的審批,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司法部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對待非法行為[4]。

3.4 加強國土資源人員的優化

為加強我國國土資源局的管理,從基本工作人員著手。(1)堅持凡進必考原則。針對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考試后才能進入工作,并且進行“擇優錄用”的基本原則,重點吸引和培養綜合素質高的監督人才,促進國家資源局的發展。(2)推動競崗溝通交流。加強國土資源單位干部競爭上崗,提高人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把綜合能力強以及專業技能高的人才調配到相對應的崗位,提高人力資源利用。(3)加強教育指導。為提升我國土地資源人員的綜合能力,應加強教育培訓以及專業技能的培養,當做人員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執行,根據分級培訓的原則進行教育培訓指導,鼓勵在職員工進行終身學習。

3.5 增強地質災害管理

各地方政府為地質災害預防工作的首要責任主體,需于組織上、思想上以及措施上堅持進行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各農村和鄉鎮、城鎮需成立地質災害防御小組,設計突發性事件的備案以及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把具體的預防方案和措施貫徹到基層人民當中,促使政府與人民共處于統一戰線,共同面對抵制災害[5]。

4. 結論

歸納總結,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堅持貫徹黨的方針,認真落實國土資源的重要內容,針對土地資源管理的不足,應該堅持,提高國土資源監督管理力度,嚴格對待非法行為,確保人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潘燕華,鄧格健.創新國土資源管理機制的幾點思考[J].科技創新導報,2011(33):210.

[2]劉樹亮.濰坊市創新國土資源管理機制的幾點思考[J].山東國土資源,2010,26(2):62-64.

[3]陳偉.武勝縣創新國土資源管理聯動機制[J].資源與人居環境,2012(01):17.

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3

(一)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不合理

由于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用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戶。在分配的過程中,考慮到了土地的質量、好壞搭配均勻,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然而分配的結果是整塊的土地被分割,農用地呈現零散不集中、單位面積狹小的局面。

(二)耕地的面積銳減、質量下降且污染嚴重

近年來,農村耕地面積大量減少。同時,在土地開發的過程中,過度追求耕地的產量、盲目開發和過渡墾殖等,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出現了土地沙化、鹽堿化和荒漠化現象,導致耕地質量下降,且耕地退化嚴重。在土地耕作的過程中,過多地使用化肥和農藥對耕地和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非常明顯,造成了嚴重的耕地污染。

(三)農用地閑置拋荒嚴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農民對土地的投入熱情漸漸降低,將目光更多地投向正在高速發展中的第二、三產業,對土地的投資減少,粗放經營乃至棄耕撂荒?,F階段,農村青壯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有的鄉村村民甚至舉家外出,丟下責任田不管,使土地長期處于粗放和低效利用的經營狀態,拋荒面積不斷擴大。

(四)建設用地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善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著規模小、投資分散的特點,中央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加以控制,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去落實。

(五)農村征地問題重重

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機制不健全,當前的征地普遍采用的是年產值倍數法的補償方式,存在著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農村征地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村干部利用職權“低征高出”、土地征用后圈而不用的現象。

二、新農村土地利用的規劃

(一)建立土地利用分區,合理布局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從用地的合理布局入手。為避免不同功能用地之間的混雜而相互干擾,協調用地的矛盾,保護農用地,限制不當土地使用和開發行為,應進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區,將農業區與農村建設用地區有效地分隔開來,并進行相應的用途管制。

(二)保護農用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應合理地控制農用地數量的減少和質量的下降,注重對建設用地的規??刂?,要加強土地的用途管制,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在法律上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對農村建設用地的基礎配套設施的投入,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程度。

(三)提高鄉村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程度

在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中,要對土地利用實施嚴格的用途管制,加大對閑置拋荒的懲罰力度。適當地提高農產品的價格,提高農民對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用市場的手段來調節供給。同時,要將新農村建設與舊村改造相結合,充分利用閑置的宅基地、荒雜地、空閑地,進行新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嚴格控制新區啟用所需的耕地。

(四)加強公眾參與,廣泛聽取意見

制訂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轉變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思維,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土地利用規劃的起草和編制均應建立在廣泛的群眾參與基礎上,經村委會充分論證以后確定,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后應上交縣、鄉級主管部門,并及時公布,以接受村民的監督。公眾參與對于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加強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技術支持和法律支持

加強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技術支持,實行規劃的信息化、科學化,可以及時了解各種土地信息的變化情況,并及時、適當地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使規劃達到實時與高效。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執行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必須強化執法概念,這在目前土地規劃體系的法制還不是很健全的條件下尤其顯得必要。

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在對新農村土地進行合理有效的規劃之后,應該對土地的規劃進行的實施,而實施的有效性,主要依靠相關的保障措施來保證。土地利用規劃實施保障措施是確保土地利用規劃全面有效實施而制訂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行政、經濟、社會、科技等綜合手段和配套措施。

(一)法律保障

村土地利用除嚴格遵循村級規劃外, 還應符合國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規實施規劃。

(二)行政保障

加強領導, 建立和完善規劃管理制度;以規劃為依據, 對農用地和非農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等硬性指標管理目標責任化, 建立規劃公示、聽證制度。

(三)經濟保障

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繼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 培育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保護耕地, 集約利用土地;重建農用地經營價值和用途轉移價值核算體系, 顯化農用地經濟效益, 保護農民利益;多渠道融資, 讓企業參與土地整理。

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4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調整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權,調整的只是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不存在下放問題。該負責人同時表示:“這是土地管理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p>

此前建設用地由城市政府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報批內容由國土資源部審查以及城市政府自行審查,審批時間長,審批程序繁,尤其是省級政府只充當“二傳手”角色,權責不明,徒增環節。審批方式調整后,省級政府不僅負責匯總申報,而且負責審核把關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也就是說,省級政府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當前我國違法違規用地現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即使在治理整頓期間土地“閘門”也沒能真正把住,癥結之一在于權力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原來的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未能合理解決各級政府權責劃分和制約監督問題:中央部門面對一大批城市,很難面面俱到明察秋毫,且陷于日常審批事務,難免影響宏觀調控和土地監管;城市政府自報自查,其弊端不言自明;省級政府只相當于“二傳手”,積極性自然不高,也很難追究其責任。一些地方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甚至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調控問題上有意無意地當起了“甩手掌柜”,與原來的審批方式有很大關系。

新的審批方式在加大省級政府權力的同時,也強化了省級政府的責任,權責一致成為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的重要手段,今后土地方面再出問題,將直接追究有關地方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總體上說就是對申報城市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包括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報有關要求、用地是否結構合理、確實需要、節約集約等。具體而言,省級政府的責任主要體現于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把關、檢查指導。一是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嚴格審查。二是在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對城市申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把關。三是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與實施方案的申報、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在這種形勢下,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和監管會更加嚴格?!睂τ诓环蠂耶a業政策的用地,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安置途徑不可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補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應和利用等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未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不會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和辦理回復文件。

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5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豬場等現象發生,促進農村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意見》(干府字[2007]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實行規劃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民建房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各鄉鎮要采取嚴格有效的措施,積極引導農民建房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同時,積極配合規劃建設部門科學合理地編制好新農村建設詳細規劃,在農民申報宅基地時嚴格依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選址,逐步消滅“空心村”,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設農民新村。農民建豬場必須嚴格按照劃定的禁養區、控養區、可養區范圍建設,并按“一頭一平方米”的標準審批。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占補平衡措施。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二)實行指標管理。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并將農民建房用地納入年度用地指標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下達的農民建房計劃指標,經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各鄉鎮必須嚴格按下達的計劃指標審核農民建房??h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農民建房占用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超占指標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一律不得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嚴格依法按程序審批農民建房

(一)把握農民建房申請條件。堅決貫徹農民建房“一戶一宅”即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江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嚴禁“一戶多宅”,禁止城鎮居民購買或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農民建房申請,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二)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農民建房的審批,必須在完成村莊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沒有進行規劃的村莊必須先做好新農村建設規劃,其農民建房申請才能受理。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政府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后,鄉(鎮)國土資源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并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三)明確農民建房時限和收費標準。(1)農民建房審批時限: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用地申請,經村委會討論通過后,由村代辦員統一報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國土、規劃窗口。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派員現場勘查。經現場勘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申請戶向鄉鎮國土所、規劃站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農戶建房申報材料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上報縣國土局、規劃建設局審核??h規劃建設局自收到申報材料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h國土局須在規劃建設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建房戶得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查動工興建。對于由于各種原因不予批準的建房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2)農民建房審批收費標準。國土部門《土地證》工本費,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設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10/本。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收費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三、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每年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負總責。在新增建設用地中,要盡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堅持占一補一,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要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五不準”制度,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畜禽養殖以及通道綠化。

農用地管理制度范文6

(中經評論·北京)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頒布和實施,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策規定、合同約定的方法界定和規范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狀況,標志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了直接的法律保護,這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在此基礎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意義重大而深遠。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從規范集體和農戶之間的關系出發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護。由于農村社區內的人地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規則在短時期內不可能完全內化為農村社區的內部制度規則,尤其是國家公共權力未能得到有效約束,許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因此,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勢必仍然要面臨來自多方面的侵害。全面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仍然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相關配套改革和法制建設。

一、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保護現狀的評估與分析

(一)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在土地調整、土地流轉申仍然可能受到村集體的侵害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集體調整、處置農民的承包地做了嚴格的限制,但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會因此在短時期內就可免受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干部的侵害。這是因為:

第一,農村社區內部的人地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因為國家穩定農村地權關系的法律文本的出現而得以化解。雖然伴隨人口增長類型的轉變和農業、農村人口不斷向外流動轉移,我國鄉村人口在1995年達到最高值8.59億人之后開始出現下降的趨勢,2001年下降至7.96億人,農戶家庭數量增速也明顯放緩,這些都為穩定農村地權關系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是,在許多地區農村社區內部的人地關系沖突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因為法律文本的出現而得以迅速化解,農村社區內部的土地調整不可能在短期內從根本上消除。只要土地調整存在,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第二,國家的外在法律制度規則內化為農村社區的內部制度規則需要時日?!掇r村土地承包法》雖然照顧到了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但是,對于農村社區來說,這一法律畢竟是一項外在的制度規則?!掇r村土地承包法》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為基本立法取向,但是,在農村社區內部,基于平等的社員權,農民要求進行土地調整,而國家物權化的立法取向要求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這二者之間必然會發生沖突。這就決定了外在的國家法律制度規則要真正內化為農村社區內部農民自覺的內在制度規則需要時日。

第三,在農地流轉的市場需求遠高于市場供給、流轉又缺乏第三方監督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很容易在農地流轉過程中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我國人多地少,城鎮化相對滯后,農業、農村人口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緩慢,由人口和勞動力流動、遷移拉動的農地流轉的市場供給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受利益驅動,集體經濟組織很容易憑借集體土地所有權強制性地要求農民轉移土地,從而使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遭受侵害。

(二)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在國家土地征用中事實上集體性地受到了侵害

我國現行農地征用制度是從計劃經濟時期延續下來的。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城鎮各類建設用地一律由國家統一行政劃撥,建設用地增量則主要來自國家對集體和國有農地的征用。改革開放后,面臨耕地被大量占用的嚴峻形勢,為了更好地運用行政手段協調城鄉用地關系,保護耕地,國家從法律上將農地統征制度鞏固下來。除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公益事業用地、農民宅基地外,所有新增建設用地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無論是出于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的需要,還是出于房地產開發等私人目的的需要,都借助國家權力來征用。在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正式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后,農地征用制度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結合,成為政府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和農地轉用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們知道,在農地轉用過程中,由于土地用途發生轉換,土地價格會從農用地價格的水平上漲至建設用地價格的水平,從而出現土地漲價,即土地增值。這種土地增值發生在土地用途轉換的情況下,而土地用途轉換又以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為前提。事實上,土地利用規劃由于限定了不同區位土地的開發利用方向,因此,也就預先設定了土地發展權。那些規劃待轉用的農用地,由于規劃允許進行開發建設,因此享有土地發展權,其市場價格就會升高至建設用地價格水平;而那些規劃禁止轉用的農地,由于不能用來開發建設,土地發展權受到限制,其市場價格會保持在農用地的市場價格水平上。這種在土地用途轉換過程中由土地用途價格差異形成的土地增值,與土地利用規劃限定的土地發展權相對應,也可稱為土地發展權收益。這種土地增值并非因土地使用者的投資和勞動而形成,而是與政府管制相聯系的建設用地稀缺性增值以及城市建設投資外部性增值。因此,這種土地增值應由社會共享,而不能由規劃待轉用農地的土地使用者獨得。

從理論上講,土地征用是實現農地轉用過程中土地漲價歸公的一個可選擇辦法。以土地征用的方式對農地轉用實行政府管制,有利于政府運用強有力的行政手段,按照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方向,有計劃地控制農地轉用,保護農用地;同時,通過土地征用,能夠把土地利用規劃事先設立的土地發展權收歸政府擁有,由政府統一行使和處置土地發展權,從而取得土地增值收益,再將這種收益用于適當的分享人群。按理說,在這種土地增值收益中,來源于城市建設投資外部性引起的建設用地資本增值部分,應歸城市建設投資者分享;來源于土地用途管制下的建設用地稀缺性增值部分,則應當由農業經營者集體分享。這是因為,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以限定農業經營者的土地利用方向、犧牲農業經營者的利益為代價,以追求當代人的食物安全、人類代際之間的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我們沒有理由讓農業經營者承擔眼前和遠期公共利益的全部代價。試想,如果沒有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的市場供給就會增加,農用地的市場供給就會減少,建設用地市場價格和農用地市場價格就會通過市場均衡而趨向一致,這種用途轉換所帶來的土地增值就必然會縮小。

在我國實行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并實行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使用制度下,以土地征用實現土地發展權歸公和土地漲價歸公的制度安排,其現實的具體表現形式就是所謂的“轉權讓利”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是指通過土地征用將轉用農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在轉權過程中,由國家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以優惠的價格支付征地補償費用;而在轉權后,由縣(市)政府代行國家土地所有權職能向建設用地者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土地收益。

這種“轉權讓利”的制度安排,由于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有土地所有權,而這種“轉權”又是在國家征用權的強力干預下進行的,因此,這種制度安排雖然能夠保證土地漲價歸公,卻不能保證土地漲價歸公后的合理分配,相反,直接誤導了土地增值收益在城鄉之間的不公平分享。土地征用后,由于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自然而然地按照理論邏輯,土地出讓時取得的純收益要歸于國家土地所有者;加上人們更多地從成本角度來理解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而理解土地增值,把土地增值更多地視為城市建設投資效應外溢的結果,因而把城市建設投資者而非農業經營者視為理所當然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分享者。在工業優先、城市優先的發展戰略下,縣(市)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按照農地價格以征用的方式取得集體農地并將之轉為國有土地,再以國有土地所有權人的身份向城鎮建設用地市場統一供應建設用地,在此過程中,縣(市)以上政府以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純收益等租、稅、費的形式將土地增值收歸公有。而在其具體使用上,每畝數萬、十幾萬、數十萬元不等的土地出讓純收益主要投向了城市土地開發建設,只占土地增值收益一小部分的耕地占用稅(為1~10元/平方米)、耕地開墾費(一般為6~20元/平方米,大城市地區最高為30元/平方米)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分十五等,為5~75元/平方米)等投向了農業、農村?!稗D權讓利”的制度安排以較低的農地價格轉移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本沒有“讓予”農民多少利益,農民在農地轉用過程中應當集體享有的土地發展權和土地增值收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剝奪。

(三)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在農業公司化、企業化經營中很容易受到侵害

在農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等環節進行專門投資的農業公司、企業,是推動農業產業化的重要力量。農業產業化過程,實質上是通過合約形式將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和消費者連接起來從而實現農產品鏈的延伸和市場自組織化的過程。農業產業化最基本的合約形式是產品合約和土地要素合約。在產品合約中,農產品是合約的主要標的物,公司、企業和農戶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農戶是土地的實際占有者和使用者,其土地不會暫時或永久性地讓渡。而在土地要素合約中,公司、企業不是購買農戶的產品,而是購買農戶的土地、勞動力,農戶不再自我雇傭,而是被雇傭的。

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投資決策和合約選擇中,分散、弱小的農戶與公司、企業的談判地位完全不同。對于農戶而言,其最常見的可投資的資本形態除了自有的土地之外,就是其勞動力。在政府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農村勞動力近乎無限供給的情況下,農戶沒有更多的投資選擇,其僅有的土地和勞動力資本近似于一種天然“沉淀”了的投資。而公司、企業的投資往往以貨幣資本、技術資本為主,其投資選擇是自由的。雖然與進入其他領域的投資一樣,進人農業領域的投資也可能面臨實物的、地點的、技術的等各種類型的由投資專用性引起的套牢問題,但是,總的來說,公司、企業往往由于具有資本、技術上的優勢和更多的投資選擇自由,在與農戶的談判中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戶由于別無選擇而只能被動地接受公司、企業提出的要求。如果土地利用規劃界定的土地用途不夠明確,或者土地用途管制執行不嚴,就很難保證進入農業領域的公司、企業其經營目的純正。如果公司、企業進入農業不是真心實意地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能夠長期支配土地并最終圈占土地,并利用政策和體制上的漏洞轉用一部分農用地以攫取巨額土地增值收益,那么,在利益誘導下,公司、企業憑借其強勢地位和游說能力,就很容易從土地上排擠農民,游說政府修改土地利用規劃,私下轉用農用地,這必然會造成一些農民非自愿性地失地、失業。實際上,這種情況在個別地方已經發生了。

(四)由于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存在著體制性分割,農民的不動產權益不能得到充分實現

在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我國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征用后新增的建設用地等,屬于國家所有;城市市區以外以及法律規定由國家所有的土地以外的農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城市企業、城市居民等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需要占用集體土地的,必須先由國家通過土地征用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再出讓或劃撥給土地使用者使用。這樣,以二元土地所有制為基礎,與城鄉企業、居民身份相掛鉤,長期依賴城鄉分割管理的路徑,形成了典型的城鄉建設用地“雙軌制”。

這種城鄉建設用地的“雙軌制”不僅存在于大、中、小城市與農村城鎮、農村居民點,更廣泛地存在于農村地區眾多的中小城鎮內部。特別是在一些鄉鎮企業發展比較快、農村城鎮化內發性動力強勁的地區,由于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和農民住宅建設用地增長迅速,城鎮建設用地的“雙軌制”特征表現得尤為明顯。在這些地區,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大量的國有建設用地在“雙軌制”上并存,“城中村”和“村中城”相互交錯。與此相對應,城鎮建設用地市場被人為地分割為城市企業和城市居民的國有建設用地市場,以及農民、農村集體和鄉鎮企業的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城市企業和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受到嚴格限制。由于地租規律和“地盡其利”的市場法則決定了建設用地天然地具有在城鄉企業、居民之間流轉的內在要求,這就形成了存在于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隱形交易市場。比如,在不少地方,城市企業通過與鄉鎮企業名義上的合營、入股等形式進入集體建設用地市場,一些城鎮居民通過與農民私下買賣房屋也進入了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傊?,以二元土地所有制為基礎、與城鄉企業和居民的身份相掛鉤的城鄉建設用地“雙軌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建設用地市場分割,使農民不動產權益的充分實現受到了不應有的限制。

(五)農村土地財產權利仍然沒有得到具有國家統一法律效力的嚴格登記,農民上地財產權利意識的發展受到阻滯

土地登記是國家在法律上確認和保護土地財產權利的一種手段。土地登記具有不動產物權設立的公示功能、不動產交易安全的保護功能、促進公共政策實施的管理功能等。受部門條條管理體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至今未建立起專業化、規范化、屬地化的農用地權屬統一登記管理制度,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仍然沒有得到具有國家統一法律效力的嚴格登記。

由于不同用途農用地的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及土地調整頻率不同,特別是受部門利益牽制,各類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管理一直未能在法律上統一起來。就耕地而言,由于土地承包是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則進行的,農村許多地區根據人地關系變化對承包耕地進行不同程度的調整,農戶與承包耕地之間的占有關系不時發生變動,因此,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以前,國家在法律上一直沒有對農民在耕地上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做出明確要求。對于林地、草地、“四荒”地、水域等其他用途的農用地,由于一經承包后土地承包關系就相對穩定或者土地承包多數是按照競爭原則進行的,因此,國家比較早地分別在《森林法》、《草原法》?!稘O業法》等資源管理法規中對這類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做了具體要求,但是一直沒有頒布專門的土地登記法規予以統一規范。版權所有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